烈士后人享受待遇遗孀享受二次报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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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孀改嫁后不能领取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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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王媛来电问:5年前,我丈夫在部队服役因公牺牲,被追认为烈士。5年来,我带着女儿,靠做小本生意和民政局发放的抚恤金维持生活。
  现在,我想带女改嫁,结束孤儿寡母生活。请问:烈士遗孀改嫁后还能领取抚恤金吗?
  编辑回复:对王媛来电所问,编辑请罗法官解答如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0条规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该条所称的家属,指的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改嫁前,王媛系革命烈士的遗孀,符合前述规定,应当享受抚恤金;改嫁后,王媛作为烈士妻子的身份就改变了,因而也就不能再享受抚恤金。
  不过,虽然改嫁后王媛不再享受抚恤金,但王媛女儿享受抚恤金的待遇并不会因王媛改嫁而受到影响,在其满18周岁以前,民政部门仍会按规定给其发放抚恤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监护人,王媛女儿的抚恤金自然由王媛代为领取、保管,并可作为其女儿生活、学习等方面的费用支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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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牺牲的革命烈士烈属享受国家什么待遇吗?_百度知道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牺牲的革命烈士烈属享受国家什么待遇吗?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对烈士家属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47;&&#47;&在部队因执行战备训练中因施工、生产、执勤、科研、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而牺牲者,但不符合革命烈士的条件,他们的遗属享受什么待遇?&#47;&&#47;&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在部队因执行战略训练或因施工、生产、执勤、科研、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而牺牲者,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发给《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享受有关因公死亡待遇,其家属不能享受烈属待遇,而享受有关部门规定的因公死亡的抚恤待遇。
一、换证、补证的范围 1.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凡持有建国前人民军队或人民政权颁发的各种烈属证(包括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以及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内务部和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烈属证(包括《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抗美援朝军人牺牲证明书》的,均凭所持证件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2.烈士直系亲属已将烈属证遗失,或者过去已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享受烈属待遇尚未发证的,参考《革命烈士英名录》经县、市人民政府或地、省民政部门审查属实,可以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3.烈士旁系亲属所持的烈属证,可留作纪念;根据优抚条例的规定,不再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二、发证的顺序 1.属于换证的,原则上烈士直系亲属谁持有旧证,新证就发给谁。 2.属于补证的,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十一项规定办理,即:“(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四)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3)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3.烈士配偶另行结婚的,只有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本人主动提出申请,才能换发或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4.烈士无父母、配偶,有子女多人的,在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时,可由其协商处理;协商不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习惯处理。 三、注意事项 1.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要大力进行宣传教育,使烈属(包括烈士的旁系亲属)、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重要意义,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同心协力做好此项工作。同时,对广大干部、群众要进行发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对烈属要进行保持革命荣誉的教育,使他们继承烈士遗志,在“四化”建设中做出新的贡献。 2.要逐户登记核实烈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籍贯、生前所在单位及职务、参加革命时间、入党(团)时间、牺牲时间地点原因、已否编入英名录、烈属证颁发机关及时间、持证人的称谓及姓名,烈士直系亲属的称谓及姓名、年龄和现住址等,以便确认烈士身份及发证对象。 3.在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审查,做好调查研究,防止错发和营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对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和烈士过继子女的确认,要经过调查核实,从严掌握。 4.对需要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直系亲属,如果分居多处,应领证的烈士直系亲属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要主动同其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民政部门进行联系,以防重复发证。 5.填发《革命烈士证明书》,除按照民政部一九八一年二月十六日关于启用《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通知办理外,还应注意:(1)用毛笔填写,字迹必须工整;(2)《革命烈士证明书》正文“壮烈牺牲”前面,牺牲原因的填法:属于因战牺牲的,可分别填写“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中”、“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在抗日战争中”、“在解放战争中”、“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在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中”、“在保卫珍宝岛战斗中”、“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等;属于对敌斗争和因公牺牲的,可填写“在革命斗争中”;属于抢救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牺牲的,可填写“因抢救人民生命”或“因抢救国家财产”、“因抢救集体财产”;属于病故经批准为烈士的,可填写“在革命工作中”;(3)证明书正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下边的年月日,填写这次换证、补证的日期;(4)换证、补证时间分别在备注栏内注明;(5)存根与证明书正文的骑缝处需加盖填发机关(县、市人民政府)的公章。 6.通过换证、补证,要建立烈士档案,将旧证、换证登记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装入档案袋,妥为保存。 7.结合换证、补证工作,进一步检查落实对烈属的优抚政策。凡应当优待、补助而未予优待、补助的,应予以补评;优待补助标准偏低的,应进行适当调整,保证烈属的生活略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一两个县、市的试点工作,然后根据试点经验全面部署。试点经验和工作部署情况,希及时报送我部。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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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人社-国土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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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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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各有关单位:根据赣人〔号、赣民发〔号、〔80〕赣财行字83号、赣财文〔2000〕14号、赣人字〔2000〕64号、赣民发〔2007〕11号、赣人字〔号、赣人字〔号、赣人发〔1980〕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报批和领取事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萍乡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规定,AA县属于火葬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所属单位凭火化证明为家属申领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 二、申报审批程序:&&& 1、单位确认职工死亡,收取死亡职工火化证明和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 2、到人社局领取(或按照样表打印)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 3、按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填报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有主管部门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公章。&&& 4、携带死亡职工火化证明、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到人社局审批。&&& 5、将审批完毕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单位自存和分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三、填报标准:&& (一)、一次性抚恤金&&& 1、标准: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计发办法,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津补贴和生活补贴不列入计发基数:&&&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5)离退休人员,为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6)退职人员,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二)、丧葬费&&& 1、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遗体、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费用),不分职务级别为3200元,包干使用。&&& 2、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方面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单位按节约原则,据实报销。除因工作关系需要以个人名义送花圈的以外,凡因私人关系以个人名义送的花圈,费用自理。&&& 3、按照丧事从简的原则,对直系亲属在外地来单位办理丧事的交通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由家属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丧葬费内酌情补助。&&& (三)、遗属生活补助&&& 1、补助标准 :&&& (1)、机关事业单位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 (2)、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75元。&&&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70元。&&&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 (5)、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6)、死亡职工被供养遗属有多个供养人的,按供养比例核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如死亡职工共有三兄弟姊妹,则其父母可享受遗属困难补助按上述标准的三分之一核批,以此类推。&&& 2、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条件:&&& (1)、父母(包括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配偶和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的抚养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或虽然不满上述年龄,但因身体残疾、长期患病致使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力,又无固定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2)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已满16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学习以及身体残疾、长期患病致使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力没有固定收入者。&&& 四、有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单位必须每年至少一次利用适当方式走访本单位死亡职工的领取遗属困难生活补助人员,确认领取对象仍然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及时发现领取对象死亡或已不符合领取条件人员的变动情况并报人社局核准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不按规定走访确认,造成冒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和经办人员,人社局将按向财政局通报并书面告知应扣减超支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与相关处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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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抚恤政策问答汇总
  1、问:什么是因战致残?具体范围是怎样的?  答:因战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一般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对敌作战负伤、医疗终结后评定残疾;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  2、问:什么是因公致残?具体范围是怎样的?  答:因公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一般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二)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三)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四)其他因公致残的。  3、问: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实施后,新残疾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4、问:民政部门主管的伤残抚恤工作的对象有哪些?  答:(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平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是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是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政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5、问“三属”指哪些人?  答: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其中,烈士遗属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病故军人遗属是指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6问:“三属”(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群有哪些?  答:(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父母(抚养人)、配偶;(二)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子女;(三)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7、问:带病回乡军人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一)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中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指一、二期士官,即八年以下军龄的退伍军人);(二)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三)《退伍军人登记表》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四)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8、问:60岁以上烈士子女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享受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长期居住在农村的,或是在城镇没有退休金、也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二)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三)年满60周岁。  9、问:60岁以上烈士子女享受的待遇标准是多少?  答:130元人/月。  10、问:伤残军人去世后可享受到何种待遇?  答:伤残军人去世后,伤残抚恤金增发一年以作为丧葬补助费。  11、问:60岁以上农村籍士兵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一)日――日期间入伍;(二)年满60周岁;(三)之前从未享受过优抚补助;(四)不享受退休金或职工养老保险,或者虽享受退休金、职工养老保险保在核算退休金时军龄未计算为工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军龄未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2、问: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待遇是多少?  答:军龄计算为服义务兵役年限,军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  13、问:目前三属的定期抚恤的标准是多少?  答: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14、问:三属去世后享受什么待遇?  答: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15、问:残疾军人的伤残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
&&&&&&&&&&&&&&&&&&&&&&&&&&&&&&&&&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16、问: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17、问:我市在乡复原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按照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建国后三个入伍时间执行每人每年7340元、7280元、7220元三个不同档次,抗日时期的老复员军人在此基础上再增加500元。  18、问:我市参战涉核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参战涉核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320元/月。  19、问:我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330元/月。  20、问:一到六级伤残军人参保缴费的优惠措施有那些?  答: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包括离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不设最低缴费年限,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为特困企业的,其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市区从优抚医疗专项资金中支付。  21、问:七到十级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保缴费有何种优惠?  答:(一)有工作单位的,应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按规定缴纳,单位为特困企业的,单位缴费部分从优抚医疗专项资金中支付。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属于低保家庭的,个人缴费部分从优抚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可有两种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是居民医疗保险。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该由单位缴费的部分,从优抚医疗专项资金中支付,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属于低保家庭的,所有参保缴费全部从优抚专项资金中支付。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从优抚专项资金中支付;  (三)在农村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从优抚专项资金中支付。  22、问:一到六级残疾军人在住院费有哪些方面的优惠?  答: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凡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费用实行实报实销。  23、问: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和在乡复员军人在住院方面享受的优惠有哪些?  答:(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享受有关二次补助政策,只享受有关优惠减免;  (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对统筹基金支付以后应由个人自负的住院费用,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和在乡复员军人享受45%的补助。  24、问: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在住院方面享受何种优惠?  答:(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享受有关二次补助政策,只享受有关优惠减免;  (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对统筹基金支付以后应由个人自负的住院费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享受25%的补助。  25、问:一到六级伤残军人在门诊费用方面的优惠有哪些?  答: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凡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费用也实行实报实销。但六级以上残疾军人门诊看病、拿药时,都必须在定点医院,否则费用自负。  26、问: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和在乡复员军人在门诊方面享受何种优惠?  答:(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享受有关二次补助政策,只享受有关优惠减免。  (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在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与个人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之和年累计负担超过400元的,超出部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和老复员军人享受30%的补助,但年最高补助额都不超过1000元。  27、问: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在门诊方面享受何种优惠?  答:(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享受有关二次补助政策,只享受有关优惠减免。  (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在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与个人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之和年累计负担超过400元的,超出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享受15%的补助,但年最高补助额都不超过1000元。  28、问:优抚对象在就医是享受的优惠有哪些?  答:优抚对象在定点服务单位就医时,应该先出示优抚对象证件,凭证件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一)免收门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空调费和取暖费、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二)心电图检查费、脑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放射透视费、血电解质测定费、血葡萄糖测定费、肾功能检查费等检查治疗项目费用的减免比例不应低于20%;(三)药品费用减免比例不应低于10%。  29、问:烈士评定是如何办理的?  答:(一)提交申请。死者遗属向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  (二)县级民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写出调查报告、请示材料,填写《革命烈士呈报表》,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写出请示,将材料上报市政府及市级民政部门。   (三)市级民政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市级人民政府,由市级人民政府写出请示,连同相关材料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评定。  30、问:补办理评定残疾等级的人群有哪些?  答:对象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但没有评残的退出现役的军人。  31、问: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办理人群有哪些?  答:办理人群是地方的以下6方面人员:(一)是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二)是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是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是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是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32、问:新办或补办残疾等级时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答:(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二)日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以前发生的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不予办理。(三)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33、问: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答:(一)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等;  (二)申请人所在村或单位书面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三)提供有关证明:部队退役人员提供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退役证件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人民警察还须提供授予警衔审批表。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因职业病致残的,应提供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参战参训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须有县级以上人武部门(军分区)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军事训练计划、参战参训负伤证明及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证明材料;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必要时应提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表彰材料、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申请人受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机构表彰的材料,申请人所在镇(街道)和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  (四)提供2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镇(街道)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五)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六)申请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七)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  34、问: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如何办理的?  答:(一)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镇(街道)审核后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二)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在收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后,达到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评定、调整残疾情况公示书》,并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范围和条件的或经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将评残材料退还申请人。  (三)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将上报的评残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四)省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35、问:伤残军人调整伤残等级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申请人必须是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  36、问:伤残军人调整伤残等级需提交材料有哪些?  答:(一)个人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二)原批准残疾等级申报审批材料、档案记载资料和原残疾证件;(三)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五)《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  37、问:残疾证件遗失后补办手续需提交材料有哪些?  答:(一)个人书面申请,说明遗失经过及原因;(二)提供发表遗失声明的报纸;(三)原残疾档案;(四)户口簿及身份证;(五)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38、问:残疾证件遗失后补办手续是如何办理的?  答:(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原证件作废,6个月后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连同4张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登报声明、原残疾档案,上报市级民政部门;三)经市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省民政厅优抚处;(四)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为申请人重新打印新证,并逐级返回申请人。  39、问: 带病还乡军人身份认定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一)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二)有服役期间的原始病历或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三)《退伍军人登记表》或《退伍军人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四)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40、问:办理带病还乡需要提供的资料?  答:(一)个人书面申请;(二)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三)《退伍军人证》及复印件;(四)村(居)委会证明;五)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六)《退伍军人登记表》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记载内容的材料;(七)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41、问:我市增发优待金的比例如何计算?  答: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40%;荣立一等功的,增发3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5%。  42、问我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包括哪些人群?  答: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60岁以上老兵以及60岁以上烈士子女共计10类人员。  43、问:参战退役人员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一)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二)有参加作战的相关档案记载。  44、问:参战退役人员需提交材料有哪些?  答:(一)个人书面申请;(二)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三)《退伍军人证》及复印件;  (四)能证明申请人参加过作战的档案记载;(五)村(居)委会、镇(街道)、人社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六)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45、问:参试退役人员身份认定的办理程序?  答:(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二)经村(居)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报镇(街道)民政部门。(三)经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四)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人武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同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经审核或公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46、参核退役人员身份认定申请条件?  答:(一)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二)有证明申请人参加过核试验的档案材料。  47、参核退役人员身份认定需提交材料有哪些?  答:(一)个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身份、申请理由);(二)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三)《退伍军人证》及复印件;(四)证明申请人参加过核试验的档案记载;(五)村(居)委会、镇(街道)、人社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六)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48、参核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如何办理?  答:(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二)经村(居)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报镇(街道)民政部门。(三)经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四)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人武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提出身份认定的请示,连同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五)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身份认定的请示,连同相关材料报省级民政部门。(六)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对请示作出回复。(七)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省级民政部门的回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  49、问: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答:日国家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 (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未享受到“核算退休金时军龄计算为工龄”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待遇的退役士兵。  50、问: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需提交材料有哪些?  答:(一)服兵役档案原件;(二)退伍证原件;(三)装部门保存的义务兵入伍登记名单、退伍登记名单等原件:(四)义务兵考入士官学校或军官学校及在校学习证明材料原件,士官考入军官学校及在校学习证明材料原件;(五)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享受到“核算退休金时军龄计算为工龄”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的证明材料等。  51、烈士子女生活补助身份认定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52、烈士子女生活补助身份认定需提交材料有哪些?  答:(一)烈士证明书(其他可以证明烈士身份的材料)、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二)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三)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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