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检察院对丹竹镇村级后备干部培养干部犯罪调查结果

平南县检察院推行“侦防一体化”机制效果好
今年以来,贵港市平南县检察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通过推行“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有效提升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成效。
该院坚持“以侦促防,以防带侦,侦防结合”的原则,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每起案件的发案原因、作案手段、危害结果等进行总结,同时向预防部门反馈;预防部门在开展预防工作时,注意从预防调查、预防宣传和与预防网络单位的沟通联系中捕捉案件线索,及时提供给侦查部门,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输送案源。此外,针对案多人少的矛盾,该院根据办案需要,将侦查、预防人员进行有效整合,实行统一调度。
据悉,今年以来,该院预防部门通过预防调查,发现重大职务犯罪犯罪线索2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项调查12次,开展警示教育45次,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4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讯员 吴黎乐)广西平南县检察院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
作者:吴黎乐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贵港6月10日电(通讯员 吴黎乐)为贯彻落实最高检部署的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精神,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联合该县公安、司法部门深入各乡镇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
  此项专项检察活动从今年4月下旬开始,到7月底结束,分为核查摸底、纠正整改和完善制度及总结验收三个阶段。专项检察中,该院认真贯彻高检院、自治区院及市院部署要求,深入到全县21个基层乡镇司法所, 通过查看台账、实地调查、集中约谈等方式,对全县219名社区服刑人员(缓刑174人,管制4人,假释11人,保外就医10人,剥夺政治权利31人)是否存在脱管漏管虚管问题,开展了较为集中的专项检察活动。
  据悉,该院通过核查摸底,发现脱管罪犯0人,漏管罪犯2人,重新犯罪的监外执行罪犯0人,发现社区矫正工作执行不规范行为向司法部门提出意见建议3次。下一步,该院将对检察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和提出纠正意见,并跟踪监督纠正情况。同时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
  为确保活动实效,该院引入了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邮箱,人民群众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存在脱管、漏管行为以及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可依法向该院举报。
[责任编辑:安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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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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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黄建波检察长涉嫌两起命案 一、南宁市黄建波检察长涉及陈雪萍命案二、南宁市黄建波检察长涉嫌滕朝有命案(连杀三人判死缓)
一、南宁市黄建波检察长涉及陈雪萍命案南宁市检察院检察长黄建波犯有多项严重渎职行为,早就应该查处双规。黄建波检察长犯有如下6项严重渎职行为:1.用医疗技术手段故意杀人案不准立案2.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收医院黑钱3.南宁市检察院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4. 南宁市检察院参与伪造命案证据5. 黄建波检察长收市交通局副局长黑钱6. 黄建波有逼广西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李新明致死嫌疑
1、 & & & &用医疗技术手段故意杀人案不准立案本人名为陈明(化名),我奶奶陈雪萍(-)是家庭妇女,爷爷奶奶最后几年和我祖孙3个人一起共同生活,我是长孙,小时候奶奶最疼我,我和奶奶的感情最深。我奶奶是日在广西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非正常死亡的。我奶奶患晚期胃癌于日住进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内二科病房,我大姑她们3人(我大姑唐退休前为南宁市兴宁区政府卫生局局长,还有二姑、满姑唐南宁市交通局副局长)因工作关系认识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领导,通过医院领导要求内二科主任同意让我奶奶转到外科做手术,日这天外科医生给我奶奶做手术,并且在手术前后一个星期期间,我大姑叫医生给我奶奶打大剂量的富有营养的吊针。一位年过8旬的体重只有60多斤的身体极度虚弱的患晚期胃癌的老人,经不起这样双重伤害的外科手术的折腾(通过在肚皮上割一刀形成伤口后,伤口很难愈合,后果是使病人免疫能力降低,从而加速其死亡;同时体内输入大剂量营养液,可促使癌细胞生长加快,加速癌症肿瘤长大,使病人提前结束生命),因而手术后不到一个月,本来还可以再活半年多的奶奶在3月22日就这样去世了(手术前主管病人的毛医师曾说我奶奶还可以再活半年到一年时间),我奶奶死得很冤枉。在奶奶最后的日子里,我看到奶奶脸上很想再活下去的神情,看到奶奶死不瞑目的样子,奶奶死得很冤枉,死得很悲惨,我伤心难受到了极点,精神到了几乎要崩溃的地步。至今为奶奶死得很冤枉的事,我心里一直都感到很悲伤和痛苦,同时感到愤怒。对于一个患晚期胃癌的病人来说,按照常理的思维想法应该是采取保守疗法,尽可能延长病人生命的这种治疗方式。然而我大姑她们却与一般人的想法不一样,非要给奶奶做这样的外科手术不可。一般人都知道这样的外科手术没有任何意义,不但不能延长病人的生命,反而会加速病人的死亡。我大姑她们为什么非要给我奶奶做外科手术不可,为什么要置自己的母亲于死地,主要原因就是为了我爷爷奶奶那套房屋的继承权。2002年期间爷爷奶奶曾经对我说过,他们去世后将他们的那套房产留给我继承。爷爷去世后,奶奶生前曾多次向我大姑她们提起过这件事。爷爷奶奶生前有将这套房子留给我继承的意愿,我大姑她们是一清二楚知道的,但却不同意我爷爷奶奶的意愿。我大姑她们之所以要置我奶奶于死地,是因为奶奶活着会妨碍她们各自想分割占据一份爷爷奶奶遗留下的房产,是因为她们企图不让我奶奶留下将爷爷奶奶住房给我继承的遗嘱的缘故。借口给我奶奶做外科手术就是想用医疗技术手段置我奶奶于死地,从而达到我大姑她们不让我继承爷爷奶奶遗留给我房产的企图,也就是她们想实现各自分割占据一份爷爷奶奶遗留下房产的企图。我大姑她们仅仅为每个人分得几万元的房产钱(她们都不是很缺钱的人),就通过医院领导关系用医疗技术手段提前结束我奶奶的生命,奶奶就这样走了,叫我怎么不悲伤难过到极点。我奶奶死得很冤枉,我很想为奶奶伸冤。通过举报我大姑她们(尽管举报她们时我心里也是很痛苦难受的),能够伸张社会正义,可以教育其他人,希望全国再也没有人继续像我大姑她们那样对待自己的亲生母亲,希望全社会今后不要再发生类似我奶奶这样的悲剧。因此,我不能原谅她们这样对待自己母亲的犯罪行为。3年多来为了奶奶伸冤的事,为了集中精力写信给有关部门单位和到司法机关上访,我也辞退了国企单位的工作。现在我太疲惫了,人能活着真不容易,我现在真的快要被逼到精神崩溃的临界点,精神状态几乎到了快要崩溃的边缘。我大姑她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使他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之前提早终结,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我大姑她们的行为就是通过在晚期胃癌病人身上用医疗技术手段加速癌症病人死亡的过程,符合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234条和238条的规定,符合故意杀人的认定。案发后一年她们中有人(唐燕)还曾说过:“用药这个问题,如果传出去,我们都会有事的”。连安乐死行为(犯罪动机的内容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都属于故意杀人罪,难道我大姑她们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行为吗?我母亲为了我奶奶非正常死亡的事,曾到广西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先后咨询了七位律师,他们都说这件事属于用医疗技术手段故意杀人行为。我曾先后写信给广西公安厅、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区公安分局、青秀区检察院、南宁市检察院、广西检察院、南宁市人大、广西人大、公安部、最高检察院、中纪委、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等部门单位反映过这件事,3年多时间前后共写了200多封信。同时,我和母亲两人也到广西公安厅、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区公安分局、青秀区检察院、南宁市检察院、广西检察院这些司法机关上访过,但最后还是没能立案。在我写信给有关部门单位和到司法机关上访过程中,得到很多好心人的帮助。若不是受到他们这些正义人士的精神鼓舞,我早就坚持不到现在而精神崩溃了。总之,世界上好心的人还是很多的。在此,我要特别感谢热心帮助我和暗中巧妙帮助我的南宁市公安局的王副局长(原纪委书记)、郝副局长(原青秀分局局长)、刘副处长(市局上访接待处)、江队长(刑警中队长)、黄所长(新城区派出所)这5位正直的公安干警。虽然我奶奶在医院非正常死亡的事不能立案,但是他们都尽到了自己的最大努力。我曾问过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南宁市公安局刘副处长说过,检察院有权到案件始发地或案件事发地调查。新城派出所一位姓江的刑警队中队长也说过,市检察院有权到该医院调阅病历,并有权询问有关证人,收集有关证据,你们为什么不到案发地调查? ”他很生气地说“我们去不去那是我们检察院的事,和你无关”(可调出接待大厅的视频录音来证实这段对话的真实性) 。这样看来,黄建波检察长是很不愿意去市第一人民医院调查我奶奶非正常死亡的事。日南宁市检察院才给我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南检信访复(2011)56号)。从我写信给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反映我奶奶非正常死亡的事将近2年后,才得到南宁市检察院不予立案通知书。本来南宁市检察院到医院调查三五天就可搞清楚的案情,却要两年时间才给予答复,显然这件事很不正常。由于南宁市检察院不肯立案,南宁市检察院检察长黄建波对于我奶奶非正常死亡的事不予立案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早先已向广西区检察院张少康检察长反映过我奶奶非正常死亡的事,广西区检察院到日才给我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桂检信访答(2012)7号)。从我写信给张少康反映我奶奶非正常死亡的事将近2年半时间后,才得到广西检察院不予立案通知书。由于广西检察院不同意立案,广西检察院原检察长张少康对于我奶奶非正常死亡的事不予立案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南宁市检察院不肯立案在先,广西区检察院不肯立案在后,因而在不肯立案这个问题上,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比广西检察院检察长张少康负有更主要更重大的责任。如果不是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和广西检察院检察长张少康两人的死扛硬顶不同意立案,故意拖延很长时间才给我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话,那么我奶奶在医院非正常死亡的事早已立案和判决了。 2、 & & & &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收医院黑钱由于我是当事人,亲身经历我奶奶住院全过程,我大姑她们使用医疗技术手段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向广西南宁青秀三级检察院都反映过我大姑她们有故意杀害自己母亲的犯罪事实,他们三级检察院就是不肯立案。因而我实在不理解广西三级检察院为什么就不同意立案。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广西三级检察长向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主动索贿收了黑钱。既然我大姑她们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我向广西三级检察院反映已经三年多了,为什么广西三级检察院还不同意立案。因而这就使得我不得不怀疑广西三级检察院有人借口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用医疗技术手段故意杀人案件向该医院敲诈勒索一大笔钱,也就是主动索贿收黑钱。如果该医院发生用医疗技术手段故意杀人的事件被传出去的话,那么这不仅会影响该医院的经济效益和正面形象,而且还会使得该医院领导至少受到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因而医院领导有求于别人保护该医院发生用医疗技术手段故意杀人事件的秘密。这样一来,检察院向该医院主动索贿就理直气壮了,该医院就不得不给钱。否则,就会加重对医院有关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领导在内)的惩处力度。因此,该医院送钱给检察院也是很无奈被迫的。由于医院领导害怕这件事传出去,会影响本院的声誉和经济效益,同时医院领导害怕自身被追究责任(弄不好说不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医院领导不得不被动地送黑钱给广西南宁青秀三级检察长。如果医院领导不肯送黑钱的话,那么检察院就会对医院领导轻罪重判,本来轻判三五年的,就会给你重判十年八年,这是谁都知道的潜规则。医院领导胆敢不送黑钱给检察长吗?所以我就有充分理由质疑广西三级检察院都有人收了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黑钱,而且数目不小。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是一家有上千职工的三甲医院,其住院部大楼工程造价就将近3亿元,广西三级检察长张少康、黄建波、陈国庆收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估计应有数百万元之多,而且应该是张少康得大头、黄建波得小头、陈国庆得零头。虽然黄建波得小头,但是数目也不下数十万。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之所以敢收医院黑钱的主要原因有如下2点:一是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与广西检察长张少康是铁哥们,他们两人未到检察院系统工作前,曾在百色地委共事2年多。张少康是他顶头上司,张少康要他收医院的黑钱他就很乐意收医院的黑钱。二是他有侥幸心理,认为80余岁老太太死于医院是正常的,即使死者家属上告也可以说成是医疗事故,有三级检察院顶住,青秀公安分局和南宁市公安局也不敢立案,死者家属就会知难而退的。由于上述这两种原因,因而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就收了医院的黑钱。由于南宁市检察长同意收了医院的黑钱,因而他就死扛硬顶不同意为我奶奶非正常死亡的事立案。否则,就很难解释为什么不给非正常死亡的我奶奶立案,或者为什么广西区纪委不出来说明他没有收黑钱(还他一身清白)呢?因此,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收了医院黑钱的事实是不容怀疑的。黄建波明知符合立案条件的却故意不立案,这属于非常严重的滥用职权的渎职犯罪行为。 3. 南宁市检察院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我大姑她们曾对我说过:“你到哪里去告我们,要我们去坐牢,我们都知道。你要把举报我们的材料从检察院拿回来。否则,我们就告你犯有诬告诽谤罪”。至今我手机还保留有日我二姑发给我的短信中有关于告我犯有诬告诽谤罪的内容(就在当天南宁市检察院反贪局给我打了5个未接电话)。如果南宁市检察院没有人给她们通风报信,那么她们怎么知道我举报她们的事。而且还指明要我把举报她们的材料从检察院拿回来。我怀疑已经调到邕宁区任副检察长的原南宁市检察院控申处黎明副处长受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的指使给我大姑她们通风报信。没有黄建波检察长一把手的指使或同意,黎明副处长是不敢去给我大姑她们通风报信的。黎明副处长虽然说是平级调动,但是邕宁区到市中心毕竟是很远的,工作和生活远不如在市中心舒适,这种平级调动显然有些不正常,实际上相当于给他行政处分。加上我每次到市检察院上访见到她时,她总是表现出太过分地维护市检察长黄建波威望的样子,这也显得有些不正常。一位被检察长器重的下属而又被发落到远离市中心的地方去上班,很可能这位下属犯有令其上司不满意的过错或过失。因此,我怀疑黎明副处长给我大姑她们通风报信而又不能很好地保密,而让我知道了这件事。所以黄建波检察长就不高兴这位下属继续留在自己的身边。否则,这就很难解释上述两处很反常的地方。退一步说,就算不是黎明副处长去给我大姑她们通风报信的话。那么市检察院也有其他人给我大姑她们通风报信,这事已经成为铁定的事实。如果没有黄建波检察长一把手的指使或同意,那么市检察院有谁敢去给我大姑她们通风报信。因此,不管是谁去给我大姑她们通风报信,都是得到黄建波检察长一把手的指使或同意的。这样一来,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对于市检察院有人给我大姑她们通风报信的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说得重一些就是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犯有严重渎职行为。我将南宁市检察院有人给我大姑她们通风报信的事向广西区检察院反映后,广西检察院监察处(纪检组)覃小录副处长还庇护我大姑她们说,市检察院没有给她们通风报信(我手上有他签名的回执单可证明市检察院有人曾给她们通风报信,即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监察处日出的信访回复函)。并且他还在电话里对我说过:“我不怕你告,你去到哪里告我都不怕。覃小录这位副处长当面对我说过:“你录了我的音(其实我真的没有录音,这是他自己起的疑心),你把我的话到处去讲(我只是把主要谈话内容向中央有关部门领导、省人大、市人大,以及省纪委反映过而没有公开到处讲),你这样到处去说是泄密行为,我可以去告你。”其实真正泄密的人很可能就是这位姓覃的副处长自己而不是我。2011年6月份的一个星期天晚上,我亲眼看见覃小录和我满姑两人在东葛路荣和中央公园对面的石凳上谈话,显然这是覃小录给我满姑通风报信。 4. 南宁市检察院参与伪造命案证据第一次伪造我奶奶的病历是我大姑她们自己要求医院做的。其目的就是她们害怕我将我奶奶非正常死亡的事泄露出去,我大姑她们曾对我说过,叫我拿身份证到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去查看我奶奶的病历,以此来证明我奶奶是正常死亡的(这时她们已经要求医院伪造好了病历)。我大姑在2009年2月之前就已经找过医院领导,医院领导又指示有关的几个科室部门医生护士联合起来完善(即伪造)了我奶奶的病历,其修改内容就是没有了进行外科手术开刀和打大剂量营养液(每天9000毫升,连续一个星期)吊针这两项内容。由于伪造我奶奶病历的事很稀罕,因而伪造已经死亡一年多的八旬老太太的病历这件事就在医院闹得沸沸扬扬,几乎所有的医生护士都知道,他们都以为伪造我奶奶病历是防止我借医疗事故向医院索赔发死人财,所以该医院就有很多人都知道这件事。第二次伪造我奶奶的病历是在2010年4月份左右。我亲眼看见在《呈请不予立案通知书》中有“医院要求给我奶奶做外科手术而我大姑她们不同意做外科手术”这样的内容。显然这与我大姑她们第一次伪造我奶奶病历的内容不同,而且这与医院的原始病历记录的内容也不同,这也就是我大姑她们要求医院外科开刀和打大剂量营养针(我亲身经历过我奶奶住院全程可作见证,真实情况是我大姑她们要求医院给我奶奶做外科手术,医院就同意给我奶奶做外科手术)。而《呈请不予立案书》中内容是医院要求给我奶奶做外科手术而我大姑她们不同意,这两者内容为什么截然不同?显然,有人第二次伪造我奶奶病历的内容,也就是有人幕后指使他人伪造我奶奶病历的内容。其目的之一是为了引导我向医院索赔,把故意杀人案转化为医疗事故,也就是将刑事案件转化为民事案件。其目的之二是为了隐瞒或干扰电脑原始记录,以防将来有人对电脑原始记录进行调查。这是因为电脑记录有原始病历用药情况的缘故。在这期间我有缘巧遇该医院的一位医务人员,她无意中给我透露出该医院如何联合几个有关科室部门医生护士伪造我奶奶病历的过程。这就证实第二次有人修改伪造我奶奶病历的事成为铁定的实事。因此,我就将她的谈话内容全部录音下来,并将制作好的录音证据材料寄给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中纪委和中央政法委以及全国人大。我曾多次向南宁市检察院反映过有人伪造我奶奶病历的事,如果南宁市检察院派人去调查伪造我奶奶病历的这件事的话,那么只要三五天时间就可以将此事调查清楚,可是南宁市检察院就是不肯去调查这件事,只要三五天时间就可以解决的事却拖到现在都没有解决。南宁市检察院为什么不同意为我奶奶非正常死亡的事立案,为什么不愿意派人去调查伪造我奶奶病历的这件事,我认为南宁市检察院有人参与伪造我奶奶病历的这件事。我曾问过南宁市检察院检察长黄建波:“你们为什么不到案发地调查”,他很生气地说“我们去不去那是我们检察院的事,和你无关。”如果南宁市检察院愿意派人去调查伪造我奶奶病历这件事,并同意青秀公安分局为我奶奶非正常死亡的事立案的话,那么检察院有人向该医院敲诈勒索一大笔钱的事就被曝光于天下,这岂不是自己挖坑自己跳下去了吗?南宁市检察院不但不同意青秀公安分局为我奶奶非正常死亡的事立案,而且还给青秀公安分局施加很大的压力,要青秀公安分局不予立案,并暗示要青秀公安分局有关人员参与伪造病人的病历,青秀公安分局也只好屈服这种巨大压力,违心地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由于青秀区检察院不同意立案(我有回执单证明)是日,而青秀公安分局违心地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南公青秀不立[号)是日。也就是青秀区检察院不同意立案在前,而青秀公安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在后,这就证明了南宁市检察院和青秀区检察院要青秀公安分局不予立案,并暗示要青秀公安分局有关人员参与伪造病人的病历。因而这才有叫我在《呈请不予立案通知书》上签字的事,这才使得我在呈请不予立案通知书上看到有“医院要求给我奶奶做外科手术而我大姑她们不同意做外科手术”这样的内容。谁都知道检察院是监督公安局的,公安局怎么敢得罪检察院,从2011年三四月份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遭检方刑讯逼供50天的案件就可知当地检察院的淫威。螳螂(公安局)捕蝉,黄雀(检察院)在后,因而南宁市公安局和青秀公安分局是不敢收该医院黑钱的。南宁市检察院和青秀区检察院都不同意南宁市公安局和青秀公安分局立案,就是压制南宁市公安局和青秀公安分局介入此事,这显然是有意包庇犯罪行为。如果青秀公安分局有关领导不听从南宁市检察院和青秀区检察院意见的话,那么青秀公安分局有关领导很可能就成为第二个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但是,原青秀公安分局郝局长很有骨气,他看不惯南宁市检察院和青秀区检察院的所作所为,因而他就坚决不在呈请不予立案通知书上签字,这也表明了他对检察院的违法乱纪行为表示抗议。南宁市检察院为了引导我向医院索赔,把故意杀人案转化为医疗事故,也就是将刑事案件转化为民事案件。同时,为了隐瞒或干扰该医院电脑原始记录,以防将来有人对该医院电脑原始病历用药情况记录进行调查。这就是南宁市检察院通过青秀区检察院指使或暗示青秀区公安分局伪造我奶奶病历的缘故。因此,不管南宁市检察院是谁去指使或暗示他人伪造我奶奶病历,都是得到检察长黄建波的同意的。这样一来,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说得重一些就是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犯有参与修改命案证据的严重渎职行为。由于没有广西区检察长张少康的同意或指使,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也不敢这样做。因而广西区检察长张少康和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都犯有参与伪造我奶奶病历的严重渎职行为。据我这三年多来写信到有关部门单位反映和到有关司法机关上访的感受,若不是广西三级检察院的死扛硬顶不同意立案的话,则我奶奶在医院非正常死亡的事早已立案和判决了。 5. 黄建波检察长收市交通局副局长黑钱市交通局唐副局长为了不使自己害死亲生母亲的事东窗事发,就有求于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不要立案。这就成为南宁市检察院一直拖着不肯给我详细解释不予立案理由的原因,同时也就成为南宁市检察院为什么对我奶奶非正常死亡的事坚决不同意立案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因此,我怀疑黄剑波检察长收了唐副局长的黑钱而庇护唐副局长。这很可能是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收南宁市交通局唐副局长黑钱的理由之一。南宁市交通局唐副局长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其本人名下至少有3套房产(很可能有4套房产),其中一套地块面积将近一亩(626平方米)的三层别墅楼418.95平方米的毛坯房就花了60万元。其女儿在香港读大学,还要买车养车,这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此外,还有不知多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劵。显然这与其本身正常收入明显不符。市检察院反贪局一位副局长官员曾对我说过:“这件事上面叫我们查我们就查,上面不叫我们查我们就不查,要不然我的饭碗还要不要。”市检察院反贪局一位工作人员曾对我说过,“我一个月才3000多元,我一辈子也买不起这套60万元的房子” 。我2010年10月就向南宁市检察院黄建波检察长反映唐副局长巨额来源不明财产之事。我写信向黄剑波检察长反映唐副局长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一年半后,2012年6月12日南宁市检察院才给我书面回复,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唐副局长涉嫌巨额来源不明财产的事实。因此,我很怀疑黄剑波检察长收了唐副局长的黑钱而故意庇护唐副局长。否则,为什么查处的结果是唐副局长没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这说明黄建波检察长压制反贪局,不让反贪局去调查市交通局唐副局长巨额来源不明财产,或者调查后不让说出来唐副局长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这很可能是黄建波检察长收南宁市交通局唐副局长黑钱的理由之二。从全国各地反腐情况来看,省市两级交通厅局因监督不到位而特别容易受贿,往往是腐败案件多发的温床。市交通局领导为了使自己不被查处,就有了市交通局与市检察院搞好关系的潜规则,也就是每年交通局单位向检察院领导个人送钱保太平的潜规则。唐副局长分管财务、招商引资、航运引资等方面工作。南宁市交通局单位送钱给南宁市检察院领导个人黄建波的最合适送钱人很可能就是唐副局长,因而南宁市交通局唐副局长送黑钱给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的事很可能是真实的。因此,我怀疑黄剑波检察长个人收了唐副局长送的市交通局单位黑钱而庇护市交通局领导,从而也就庇护了唐副局长。这很可能是黄建波检察长收南宁市交通局唐副局长黑钱的理由之三。由于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收南宁市交通局唐副局长送黑钱的上述三个理由(最起码有一个理由是正确的),因而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收南宁市交通局唐副局长黑钱是真实无疑的。因此,我就有充分理由质疑黄建波有上述收黑钱的严重渎职行为。我相信我的判断没有错。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除了收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黑钱外(尽管是小头,但数字也不会太少),还收了南宁市交通局唐燕副局长送给他的黑钱。此外,说不定还收了其他人送给他上百万的贿赂款。如果中纪委调查组到广西南宁调查黄建波收黑钱的事,那么我就会向中纪委调查组提供一条非常有价值的重要线索,也就是市检察院领导收了某单位200万元黑钱。 6. 黄建波有逼广西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李新明致死嫌疑广西区党委宣传部李新明副部长是个很正直的人。李乘龙(原玉林县级市委书记,后贵港地级市副市长,已被判死刑)之前的四任玉林地委书记中,只有李新明是最清白的,因而能升迁到广西宣传部副部长位置后退休,而其余三位地委书记都因受贿被开除党籍或被判刑(原广西纪委书记李恩潮,因受贿被查处而被开除党籍,且因特殊原因就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了;徐炳松为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因受贿被查处而被判无期徒刑;俞芳林为原钦州市委书记,也因受贿被查处而被判无期徒刑)。李新明在中央党校学习时,中央有关领导曾找他谈过话,有让他将来出任湖北省副省长之意。后来因他被人诬告陷害,使其他身体变差,就失去升迁副省级干部的机会了。李新明生前在任玉林地委书记时,不仅对玉林地区建设作出相当大的成绩,而且对那些腐败分子很气愤。他因对其下级李乘龙的受贿行为进行过严厉批评而招致李乘龙怀恨在心。由于李新明不愿与玉林地区的贪官同流合污(有人送黑钱给他而他不肯收,当面送钱,背后到纪委告他),于是李乘龙就乘机联合其他贪官来陷害他。这些贪官中有成克杰(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后被判死刑)和俞芳林(曾为钦州地级市委书记,也因受贿被查处而被判无期徒刑)。李新明在任玉林地委书记时被成克杰压制和排挤,后又被李乘龙等人诬告陷害,其主要原因是李新明不愿收黑钱,就被成克杰这伙人视为眼中钉,肉中刺。成克杰和李乘龙等这伙人为了陷害当时的李新明地委书记,这边当面派人送钱给他,那边背后马上就到广西区纪委去告他收黑钱。由于他们这伙人采取种种卑鄙恶劣的手段陷害李新明,因而由此造成李新明中风的后果(当玉林地委书记时,在广西河池出差而被告导致中风,直到他去世时都没有得到根治)。他生前曾感慨地对我说过,他做玉林地委书记时,也很想讲正义,对那些腐败分子很气愤,当初以为自己能严惩他们,但最终自己却被他们搞得很惨。张少康不知道通过什么方式知道我母亲和李新明认识,省市两级检察长张少康和黄建波等人就要李新明出面通过私了来摆平我奶奶非正常死亡这件事,这也就是不让我再上访或在中华网、人民网上发表文章揭露广西三级检察长收黑钱的事。由于李新明为人正直,所以很不愿出面摆平这件事。为人正直的广西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李新明得知我奶奶非正常死亡这件事后,曾对我和我母亲说过:“这件事传出去,会有人追查的” 、“正义始终会战胜邪恶的”、“你要相信贺国强和胡锦涛”这几句话。后来他又对我和我母亲说过:“他们权势大,又在重要职务、关键岗位上,他们有钱,什么关系都能疏通,你搞不倒他们,只有他们搞倒你,他们已做好了准备工作。他们给你的答复函是形式上的,他们不会为你做什么的,不会为你做任何一件事(由于广西区纪委有内鬼,因而他只能这么暗示)”。若不是受到他的这番话的精神鼓舞,我早就坚持不到现在而精神崩溃了。日晚上7点左右我见到他的时候,他还是好好的,我们和他正在谈话的时候,就有检察院的人打两次电话给他,问我在不在他那里,到日下午十四点左右,我们最后见到他后不到48小时,他就去世不在了。而不久前他检查身体时各项健康指标都还是很正常的。李新明被逼诱发心肌梗塞而死,这都是他受到来自广西检察长张少康和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等人的巨大精神压力, 要他出面摆平我奶奶非正常死亡这件事而他又不愿意出面摆平这件事造成的结果。此外,我怀疑张少康黄建波他们指使人威吓过李新明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子女,这就更增加了李新明的心里压力。本来他的身体就不是很好的,由于承受不了来自广西检察院张少康等人的巨大精神压力,最后这些巨大压力形成的诱因导致他心肌梗塞去世。如果没有广西检察长张少康和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等人给他施加的巨大精神压力,那么李新明很可能还可以多活好几年。显然,李新明是因支持我们上告而被逼诱发心肌梗塞而死的。2012年2月份在李新明遗体告别仪式上,为人正直清廉的原广西区党委书记陈辉光给李新明送了花圈,由此可证明在陈辉光的印象中,李新明副部长是很正直的,凡是认识李新明的人都认为他是个好人和老实人。李新明被逼诱发心肌梗塞而死,张少康和黄建波两人都应负有一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7. 黄建波早该被查处双规我有确实证据证明我奶奶非正常死亡在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宁市检察院不同意为我奶奶非正常死亡的事情立案,又不合理解释不立案的理由。在我奶奶非正常死亡于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这件案情上,我有充分理由质疑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犯有故意不肯立案,主动向医院索贿收取黑钱,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修改命案证据,收受南宁市交通局唐副局长送的黑钱,逼使李新明诱发心肌梗塞致死嫌疑这6项严重渎职行为。黄建波犯有上述6项严重渎职行为,早就应该受到查处双规。他要想证明自己没有上述严重渎职行为,广西区纪委就应该进行调查并出面说明黄建波确实无违法违纪行为。正如原东星集团董事长兰世立举报武汉市常务副市长袁善腊有违纪违法问题那样,湖北省纪委就要出面调查,最后调查结果证实袁善腊同志不存在兰世立举报的违纪违法问题。希望广西区纪委很快地对黄建波进行全面调查,如果黄建波确实真的犯有上述6项严重渎职行为的话,那么就应该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黄建波。我希望黄建波他能主动向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引咎辞职。原南宁市检察长马日梧因涉及在腾朝有故意杀人案判死缓问题,他就要求自动辞职。现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的渎职行为比原南宁市检察长马日梧的渎职行为严重得多,马日梧都能要求自动辞职,黄建波他为什么就不能要求自动辞职呢?如果现南宁市检察长不肯自动辞职的话,那么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就可以按法律规定罢免他的检察长职务。国家法律是尊严的,不会因为有少数人护住他,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就不敢按法律规定罢免现检察长的职务。原来一直在庇护黄建波的张少康现在已经退休不在位了,现在还有谁愿意继续庇护犯有上述6项严重渎职行为的黄建波?因此,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就更应该按法律规定罢免现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的职务。如果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认为我说的不是事实,那么他可以到法院告我有诬陷诽谤罪。不过这是属于民事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是国家公职人员,我只是普通公民,根据谁是原告谁就得举证原则,他要证明我有诬陷诽谤罪,他就要证明他自身清白无辜,他要证明自己清白无辜,他就要广西区纪委出面说明他确实无违法违纪行为。如果广西区纪委出面说明他确实没有上述严重渎职行为,我就愿意在媒体上发表声明向他道歉,并对他精神名誉受损进行经济赔偿。不过这需要广西区纪委出面说明他确实没有上述严重渎职行为,我才会在媒体上发表声明向他道歉,并对他精神名誉受损进行经济赔偿。 8.受害者家属诉求通过举报我大姑她们(尽管举报她们时我心里也是很痛苦的),希望能够伸张社会正义,可以教育其他人。希望全国再也没有人继续像我大姑她们那样对待自己的亲生母亲,更希望全社会今后不要再发生类似我奶奶这样的悲剧。我奶奶被人故意用医疗技术手段造成非正常死亡而不能立案,其阻力来自广西省市两级检察院检察长死扛硬顶不肯立案。虽然张少康已经退休不在位了,但是黄建波还继续死扛硬顶下去不肯立案,也不肯离开南宁市检察院检察长这个岗位,还想继续赖在这个职务岗位上。因此,我希望上级领导将其尽快调离南宁市检察院,或者黄建波本人应主动请求南宁市人大批准其辞去检察长职务。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按法律规定罢免有严重渎职行为的现南宁市检察长黄建波的职务。相信在中纪委和最高检察院领导亲自过问下,我奶奶被人故意用医疗技术手段造成非正常死亡的事,最后也应该能立案。广西检察院(张少康检察长在位时)日给我的信访答复通知书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立案。随后我就写信给最高检察院反映这件事,并且我已将有关证据材料(包括该医院某医务人员录音证据)都寄给了最高检察院,要求最高检察院派人到广西南宁市调查我奶奶非正常死亡的事。根据先前的行政诉讼法要求,最高检察院应该在6个月内给予答复;根据最近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要求,最高检察院应该在2个月内给予答复。可是时至今日已经过了一年,最高检察院还是没有给我答复。因而我希望最高检察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尽快给我答复。在此,我希望中纪委过问此事。同时我恳请最高检察院能尽快地派人到广西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调查我奶奶非正常死亡的事,并且同时查明广西三级检察院为什么不准立案的原因。虽然广西有像成克杰那样省部级贪腐官员,但也有像陈辉光、李兆焯这样的正直清廉的好领导。本人坚信在以习近平、李克强、王岐山、李源潮为领导集体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一定会将广西司法界中的腐败官员清除。
李新明同志生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原副部长、正厅级干部李新明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12年1月20日14时在南宁逝世,享年69岁。李新明同志,男,汉族,1944年1月出生,广西玉林人,1966年9月参加工作,197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李新明同志1966年9月至1968年11月广西师范学院毕业待分配;1968年11月至1969年10月任广西平南县平山公社高中教师;1969年10月至1972年6月任平南县平山公社革委会干事;1972年6月至1975年10月任平南县革委会办公室秘书组干事;1975年10月至1980年8月历任平南县委农办干事、县农村部生产组副组长、县委办公室秘书组组长;1980年8月至1985年11月历任平南县农办副主任、主任、县农村部部长;1985年11月至1988年10月任玉林市委副书记;1988年10月至1991年8月任玉林市委书记;1991年8月至1993年2月任玉林地委副书记;1993年2月至1995年2月任玉林地委书记;1995年2月至1996年2月离职养病;1996年2月至2004年5月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正厅级)。2004年5月退休。李新明同志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次党代表大会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李新明同志毕生忠于党的事业,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他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他勤学善钻,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党、对人民、对共产主义事业无限忠诚。他工作勤勉,责任心强,具有强烈的改革意识和开拓精神,积极带领人民群众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为党和人民的事业鞠躬尽瘁、死而后己,为广西经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进步繁荣,倾注了满腔热情和全部心血。他谦虚谨慎、求真务实,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他具有坚强的党性,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民主,顾全大局,维护团结。他为人正直,作风正派,生活俭朴,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廉洁奉公,始终保持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人民公仆的本色,用毕生的实践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李新明同志一生坦荡,光明磊落。他退休后,仍十分关心党和国家的事业,关心广西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关心广西的宣传文化事业,充分体现了一名老共产党员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高尚品德和革命情操。李新明同志的逝世,使我们失去了一位好党员、好干部。我们要化悲痛为力量,学习李新明同志的崇高精神和优秀品质,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为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而努力奋斗!李新明同志安息吧!
附:南宁市交通局唐副局长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南宁市交通局在南宁市仙葫开发区柳南高速路边的英哥村占地约220亩,为市交通局领导(很可能是现任和前几任的正副局长和科长)集资修建109栋三层别墅,平均每栋别墅占地约2亩。该别墅区名称为“仙葫半岛闲居小区住宅楼”。2008年时当地人称,这些别墅目前每栋市场价约260万,成本仅为60万。其中,别墅房屋最小面积为412.69平方米,其序号为2号;别墅房屋最大面积为525.48平方米,其序号为37号;别墅楼最小地块面积为606平方米,其序号为85号;别墅楼最大地块面积为789平方米,其序号为29号和32号。平均每栋别墅楼占地块面积约1亩(667平方米)。唐副局长的序号为88号,户型为2A ,别墅房屋面积为418.95平方米,其别墅楼地块面积为626平方米(将近1亩)。南宁市交通局唐副局长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其本人名下至少有3套房产(很可能有4套房产),其中一套418.95平方米的毛坯房就花了60万元。其女儿在香港读大学,还要买车养车,这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此外,不知还有多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劵。显然这与其本人正常收入明显不符。2010年11月本人曾写信向南宁市检察院检察长黄建波反映过此事,要求其查处。市检察院反贪局一位副局长官员曾对我说过:“这件事上面叫我们查我们就查,上面不叫我们查我们就不查,要不然我的饭碗还要不要。”市检察院反贪局一位工作人员曾对我母亲说过,“我一个月才3000多元,我一辈子也买不起这套60万元的房子。”我向黄建波写信(2011年1月)反映此事一年半后,2012年6月市检察院反贪局才给我回执单,说明南宁市交通局唐副局长没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我很怀疑黄建波检察长收了唐副局长的黑钱而故意庇护唐副局长。否则,为什么查处的结果是唐副局长没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因此,本人强烈要求黄建波检察长立即纠正错误,尽快重新调查市交通局唐副局长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特别是唐副局长的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劵)这件事。否则,本人将向广西区纪委和中纪委调查组提供一条非常有价值的重要线索(也就是市检察院领导收了某单位200万元贿赂款),本人强烈要求广西区纪委和中纪委根据已经掌握的黄建波检察长严重渎职事实,尽快对黄建波检察长进行查处双规处理。现附上南宁市检察院反贪局给我的那份回执单和不肯立案(故意杀人案)的答复函,以及南宁市交通局领导别墅住宅楼小区(仙葫半岛闲居小区住宅楼)多幅照片。
最近更新 &2013年9月9日南宁市检察院卢芳萍副处长(在滕朝有连杀三人案件中做了两次公诉人,第一次公诉时,滕朝有判死缓)找我做南宁市交通局副局长唐燕巨额不明财产的笔录。问我为何在网上举报唐燕的原因,其实很简单,就是要黄建波检察长出面公平的解决唐燕一系列犯罪问题。这是黄建波检察长的职责所在,黄建波检察长不愿意出面解决的话,就有理由怀疑他(黄建波检察长)收了唐燕副局长的黑钱。 & &2013年9月10日某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审讯)找我做上网笔录,主因是1、陈雪萍非正常死亡,黄建波检察长不肯立案;2、黄建波检察长不肯查处唐燕副局长。在笔录中我要求南宁市检察院把放在网上举报的内容交给自治区纪委查办,不能由南宁市检察院来处理。如果网上举报黄建波检察长的内容是假的,我愿意负法律责任;但黄建波检察长不肯对我奶奶陈雪萍命案立案,是不争的事实。 &之前,曾有里面工作人员好心的跟我说,你这样放网,不是我们检察长进去,就是你进去,两个中总有一个进去。我本人对里面的工作人员多次说过,我更你们检察长没有任何的个人恩怨,只不过是要你们检察长公平处理我奶奶这件事。 举报人陈明(化名)电话:(晚上20:00—22:00短信交流)
二、南宁市黄建波检察长涉嫌滕朝有命案 标题目录一、滕朝有故意杀人案始末二、滕朝有故意杀人案破获三、滕朝有故意杀人案审理 四、 滕朝有故意杀人案判决质疑五、滕朝有连杀3人判死缓案件何时纠正六、南宁市黄建波检察长涉嫌滕朝有命案理由
一、滕朝有故意杀人案始末 & &该案发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郊区)五塘镇永宁村。日至5月9日期间,滕朝有在39天时间内用同一勒颈手法,先后三次入户故意杀死三位无辜老人。案发至今已经5年多时间,仍然没有最后判决结果。1.滕朝有勒死89岁老人青丽平 & & 日,滕朝有家族三代血缘关系家庭人员一起到南宁市郊区五塘镇喝喜酒。滕朝有看准此大好时机,就伙同本村村民滕业承预谋回到村里进行盗窃。他们两人到本村旗杆坡42号其伯奶青丽平家实施盗窃,滕业承在外面望风,滕朝有翻墙进入青丽平的家,这时恰好被在屋内的青丽平发现。滕朝有为了掩饰自己的盗窃行为,就用裤带将其89岁的伯奶青丽平勒颈死亡,后又有条不紊地把青丽平尸体拖到床上,伪装成睡觉的样子,伪造死者自然死亡的假象,再盗窃青丽平的现金,然后便离开现场。并把盗得的现金与滕业承分赃,随后两人一起去南宁市区躲藏。2.滕朝有勒死92岁老人李莲芬 & & &日10时前后,滕朝有再次伙同滕业承预谋分工后,又到本村旗杆坡32号实施盗窃,滕业承在外望风,滕朝有进入李莲芬的家偷盗,这时恰好同样被屋内的92岁李莲芬老人发现,为了不使自己盗窃行为被暴露,就用裤带勒李莲芬颈部致其死亡,然后再将李莲芬尸体摆放在床上装成睡觉样子,制造死者自然死亡的假象后离开现场。日18时前后,忙着务农的滕华东回到家后,推开母亲房门时,发现其母亲已经死亡,马上通知在南宁市内工作的大哥滕华山回家。家里人将母亲抬到其家中厅处理后事时,发现其母亲左肩处有一条灰黑色长一米左右的带子,母亲的颈部有条明显的血痕印,与带子十分吻合。由于现场已破坏,加上已天黑,所以当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 & &3.滕朝有勒死86岁老人梁丽芳2008年5月9日, 杀人不眨眼的滕朝有已经有了上两次的杀人经验, 更有预谋地单独进入本村旗杆坡35号屋内,用球鞋带勒86岁梁丽芳老人颈部致其死亡在老屋,然后伪装老人进厨房门自然跌倒死亡的假象, 并搜走梁丽芳身上的钥匙,去打开离老屋400米远处的新屋房门,又进行盗窃, 最后把钥匙放在桌子上, 锁好门后离开外逃。当晚梁丽芳儿子滕华立看见母亲的钥匙放在桌子上,以为母亲去大舅舅家玩(平常梁丽芳走亲戚都把钥匙放在桌子上的习惯),所以没有去找母亲。 & & 二、滕朝有故意杀人案破获   日上午同村三嫂滕华典母亲发现梁丽芳死亡,马上告诉离一墙之隔在建猪舍的滕华章,他两马上告诉梁丽芳的亲属,儿子滕华立看到其母亲趴在厨房门口,便把她的身体翻过来,发现其母亲身体冰凉且脖子上有一条青紫色的痕印,觉得母亲死得异常立即报案。  日公安机关接到滕华立报案后,立即派人到村里给死者梁丽芳验尸,并确认为“他杀”案,日青丽平的儿子滕华川也向调查案件的公安机关报称:日11时至17时,身体健康的母亲青丽平死在其房间的床上,颈部有勒痕印;日,李莲芬的大儿子滕华山和媳妇陆日凤也来报称:日下午,其母亲死在她的床上,颈部有明显勒痕。滕华山还把留在现场的凶器——一条裤带交给民警。这样三起案件就在同一天日报案。公安机关当日作出了三案立案和并案作大案来侦察。 & &众多村民和受害者家属均向公安人员提供了大量线索,证实嫌疑人就是滕朝有。陆日凤对公安人员提供线索说,她的家婆被害前三天说滕朝有想害她:上午10时前后,等村民干农活去了,滕朝有就站在她家婆的屋边,她家婆一眼看过去,滕朝有就离开。下午三点村里人又去干活了,滕朝有又站在她家婆的屋边。这样的情况在案发前已经连续有五六天的时间了。2006年家婆曾告诉她说,滕朝有到她家婆家偷过两次米和一次钱,她家婆讲了滕朝有几句,就被到滕朝有恶狠狠地瞪眼,她家婆很害怕便躲回到房间里去。2008年5月10日,滕华山拿出了滕朝有作案时留下的证据——一条裤带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广大群众提供的线索和作案证据锁定重大嫌疑人是滕朝有,公安民警从滕朝有住处搜查到运动鞋和运动裤证物,经对比与5.10案、4.18案件现场提取的物证完全一致。公安机关立即通知村委会干部、被害人家属和村民寻找滕朝有的藏身踪迹,发现滕朝有立即进行抓捕。5月11日上午,公安人员对潜回家收拾衣物准备外逃的滕朝有成功抓获。为此,2008年5月28日南国早报还专门刊登了《耄耋老人接连遇害凶手只为千余现金》一文。三、滕朝有故意杀人案审理
& &1.日一审第一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2009年04月29日一审第二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3.2009年07月24日一审第三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09年8月6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滕朝有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见(2008)南市刑一初字第109号(审判长为农杏雪,审判员为赵秀贞和林淑芳,书记员为 林忠明,检察员为卢芳萍)。 & & 4.2010年01月27日二审第一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 &5.2010年08月23日二审第二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见(2009)桂刑三复字第38号(审判长为欧阳文,代理审判员为叶坚和徐晓丹 ,书记员为李哲)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如下: (1)撤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6.2011 年09月13日重审第一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7.2011年11月3日重审第二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1年11月17日16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号庭,在维持原判(一审滕朝有死缓判决)的基础上,宣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滕朝有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南市刑一重字第05号。(审判长为于燕,审判员 为沈蔡优和张勇进,书记员为邓建辉 ,检察员为卢芳萍)。 & &8.2012年4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庭,第五号法庭开庭。案号:(2012)桂刑一终字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判决滕朝有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终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回复,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补充材料。四、 滕朝有故意杀人案判决质疑滕朝有在39天内用绳子勒颈同一手段将3位老奶奶置于死地。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民愤极大,罪不可赦,造成社会后果极其严重,影响极坏。可是案发已经5年多时间,至今仍然没有最后判决执行结果,为什么这么一件证据确凿,事实充分的案件被法院一拖再拖,一审二审再重审的长时间拖着办不成呢?人们不禁质疑如下: & & 1.一般来说,对于民愤极大,社会影响极坏,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来说,这是属于罪不可赦的犯罪行为,就是自首也要被判死刑的(如有自首行为的药家鑫),这样的罪犯被从快判处死刑应该是无疑的。例如,像云南省巧家县李昌奎就是这样的罪犯(从案发至被执行死刑历时两年半,审判期间有翻覆而延误时间),又例如像陕西省西安市的药家鑫也是这样的罪犯(从案发至被执行死刑仅8个月)。再例如像云南大学马加爵还是这样的罪犯(从案发至被执行死刑仅4个月)。再有就是日同样发生在广西南宁市的“三姐妹碎尸案”的凶手兰新诚从案发至被执行死刑只历时1年半时间(侦查期间曾有过波折而延误时间),而像滕朝有这样39天连杀3人,更属于民愤极大,社会影响极坏,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也更应该被从快判处死刑,这是一般人都懂得的道理。可是为什么滕朝有却只被判处死缓呢?为什么39天连杀3人的凶手滕朝有被判死缓至今已经5年多却还没有最后审判执行结果?显然,这是非常违背常理的蹊跷事情。审判长农杏雪,审判员赵秀贞和林淑芳他们3人受过专门的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难道他们3人在法律方面的智商还不如一般人吗?再有就是作为有关领导的南宁市中级法院院长莫建芳和南宁市检察院检察长马日梧他们2人具有更全面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更长时期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为什么他们2人当初也同意判处滕朝有死缓呢?如果没有他们2人的同意,那么农杏雪等3人胆敢这样违背常理从轻判处滕朝有死缓吗? & & 2.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有:“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朝有在公安机关排查中受传唤时即如实供认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同时主动供认了抢劫犯罪的两起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滕朝有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这就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滕朝有死缓的理由。滕朝有39天连杀3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这是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的事实。“如实供认和主动供认”就可成为“自首情节”吗?何况,如实供认的是杀人重大犯罪事实而主动供认的却是抢劫1000多元的这样轻微犯罪事实。显然这样的判决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除非他主动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重大犯罪事实(例如他杀害第四人)才算是有自首情节。说不定他还真的有杀害第四人的重大犯罪事实呢。滕朝有是杀人惯犯,杀人惯性已经成为他思想行为的趋势,他怎么会有自首立功情节呢?这是一般人都懂得的常识,说他有自首立功情节显然是违背常理的。滕朝有是日上午潜回家收拾衣物准备外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成功抓获的,很多人都可以作证,说他有自首情节,显然是不可能的。唯一合理的解释是在滕朝有有自首情节这件事上有人伪造证据作假证。为什么有人胆敢伪造命案证据作假证呢?这很可能是法院和检察院有人收了人家的黑钱,收了人家的黑钱就得给人家办事,就得轻判滕朝有。因此,南宁市中级法院院长莫建芳和南宁市检察院检察长马日梧他们2人很可能都收了滕朝有命案的黑钱,说不定他们2人还参与其中,为伪造命案证据出谋献策。因此,他们2人收了黑钱就将本该判处死刑的滕朝有就改为判处死缓。否则,就很难解释为什么滕朝有本该判处死刑而却被判处死缓这种违背常理的现象。这从另一面也可以印证这种结论: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被害者家属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请求,因而南宁市中级法院院长莫建芳和南宁市检察院检察长马日梧他们2人被迫提出辞职(2010年1月13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莫建芳辞去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接受马日梧辞去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如果他们两人只是一般的渎职行为,那么他们两人最多也就是受行政记过处分而已。只有收了人家的黑钱这样严重的贪腐行为,他们2人才会被迫提出辞职。说不定背后还有人庇护他们俩,所以才这样仅为自动辞职从轻处理他们俩。 & & &3.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有:“……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滕朝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就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处滕朝有死刑的理由。显然,这种判决理由非常荒唐。滕朝有39天连杀3人,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民愤极大,罪不可赦,社会影响极坏。本该判决滕朝有决定执行死刑的,却被判处死缓。然而更荒唐的是才抢劫1000多元金额的罪责却被判决定执行死刑,因而这样的判决理由是非常违背常理的。为什么会有这种非常违背常理的判决理由,很可能有人为了莫建芳和马日梧摆脱参与伪造命案证据(即滕朝有有自首情节的伪证)的重大嫌疑而被追究,有人就要维持原判(一审判决滕朝有死缓)的判决理由;为了平息受害者家属的不服,有人就用抢劫罪的理由判处滕朝有决定执行死刑。这也就是说,很可能有人为了保护莫建芳和马日梧2人不被追究参与伪造命案证据(即滕朝有有自首情节)的刑事责任,有人就以这种近似荒唐的理由非常违背常理地判处滕朝有决定执行死刑。4.为什么莫建芳和马日梧2人参与伪造命案证据(即滕朝有有自首情节)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很可能他们送黑钱贿赂决定自己命运的上级有关领导。其中最重要有关领导之一很可能是原广西检察长张少康。张少康明知莫建芳和马日梧收了黑钱而轻判滕朝有死缓(轻判滕朝有死缓的原因我们普通老百姓都看得出,难道张少康还不知道吗),张少康有权力有责任直接去查处却不去查处他们俩,该追究而不去追究他们俩的刑事责任,这不是有意庇护他们俩吗?因此,张少康有收了莫建芳和马日梧2人黑钱的重大嫌疑。否则,就很难解释张少康为什么不去追究他们俩的刑事责任这种反常现象。此外,其中最重要有关领导之一还有原南宁市委那个重量级的人物,他有权力有责任建议追究莫建芳和马日梧2人的刑事责任而他没有去追究他们2人的刑事责任,这不也是有意庇护他们俩吗?因此,原南宁市委那个重量级的人物也有收莫建芳和马日梧2人黑钱的重大嫌疑。综上所述可知,张少康和原南宁市委那个重量级的人物都有收莫建芳和马日梧2人黑钱的重大嫌疑。5.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原判:滕朝有犯抢劫(1000多元)罪,判处死刑;犯故意杀人(39天连杀3人)罪,判处死缓,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广西区高院为什么要维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的抢劫1000多元判死刑而连杀3人却判死缓这样的荒唐判决理由?这很值得人们怀疑广西区高院有人要庇护莫建芳和马日梧2人。看来,广西区高院的法官和领导故意装糊涂,明知有人伪造命案证据却不去查处。广西区高院的法官和领导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吗?广西区高院维持南宁市中院重审原判(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回复则要求广西区高院补充材料。一般人都能明显感到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广西司法机关)提供补充材料而不是要人家受害者家属提供补充材料。这样浅显的道理广西高院的法官和领导难道就不明白吗?但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多次要求受害者家属他们提供补充材料,但又不说补充什么具体内容的材料。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要出面解释为什么要人家受害者家属补充材料?广西高院的法官和领导有严重的失职行为,甚至是严重的渎职行为。根据法律,这起码也要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五、滕朝有连杀3人判死缓案件何时纠正由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原判(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抢劫1000多元就被判死刑,显然其判决理由很荒唐。而连杀3人却被判死缓,这种判决理由更是十分违背常理的。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核准这种颠倒黑白的判决理由,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就得承担渎职责任。假如有人将这种颠倒黑白的判决理由放到到媒体上曝光,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就会被全国广大群众批判和指责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就不能更不敢同意核准这种颠倒黑白的判决理由,而回复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补充材料,其实就是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莫建芳和马日梧2人伪造命案证据,收人家黑钱的事调查清楚,解释清楚南宁市中院一审判滕朝有死缓的真实原因,并将颠倒黑白的判决理由纠正过来,也就是将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理由改为判处执行死刑理由,并将抢劫罪判处死刑理由改为轻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理由,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如果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这样纠正错误的话,那么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意核准判决滕朝有执行死刑的。然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却要人家受害者家属补充材料,故意包庇莫建芳和马日梧2人伪造命案证据和收人家黑钱的事,不肯纠正自己的错误。这样看来,滕朝有故意杀人案可能要拖很久都没有办法解决。如果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纠正错误的话,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意核准判决滕朝有执行死刑。由于滕朝有案与李昌奎案、马加爵案、药家鑫案等案件都是属于全国最典型的命案,因而必然会引起全国媒体记者的关注。那么全国媒体记者就必然会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五塘镇找到此案受害者家属(其实是受害者家族许多人)采访了解该案具体详情,受害者家属必然将其中见不得阳光的腐败内幕抖出来,这必然会涉及到许多人(小到派出所领导,大到广西检察院和广西高院领导)的切身利益。这些人的腐败行为被媒体曝光后就很可能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有人很不愿见到这种结果的发生,他们也不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意核准判决滕朝有执行死刑的。不管怎样就是希望滕朝有案没有终审结果(不管是死缓还是决定执行死刑),只要一有终审结果,很多人的腐败行为就会被媒体曝光。因此,他们希望滕朝有案无限拖下去,至少想再拖5年以上。5年以后,或许修改法律废除死刑,他们先前死缓的判决就合理,没有人被追究责任了;或许像前几年那样最高法院有人放话说要少杀,要谨慎杀,这样他们先前死缓的判决也合理,也就没有人被追究责任了;或许同伙更大的腐败分子占据国家领导人重要位置,有了上级领导的庇护,这样他们先前死缓的判决也就合理,也就没有人再被追究责任了。总而言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有人希望滕朝有案无限拖下去,可以导致最后逃避责任,只有这样才对他们自己最为有利,才符合他们的利益最大化。因此,这就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有人希望滕朝有案无限拖下去,至少想再拖5年以上的原因。综上所述可知,滕朝有案很有可能被无限拖下去。因此,希望中纪委和最高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到广西调查滕朝有案件,特别是对莫建芳、马日梧、张少康、原南宁市委那个重量级人物这4个人进行全面调查。否则,滕朝有连杀3人判死缓案件就可能长期都不得到纠正,这样就会给社会造成动乱因素的增加。本人相信在以习近平、李克强、王岐山、李源潮为领导集体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一定会将广西司法界中的腐败官员清除,一定会将滕朝有故意杀人判死缓案件内幕查清楚,最后一定会将民愤极大,罪不可赦的犯罪分子滕朝有绳之于法。 六、南宁市黄建波检察长涉嫌滕朝有命案理由2008年12月2日至日,期间一审,南宁市中级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滕朝有命案。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滕朝有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缓,两罪并罚,被判死缓。2011年11月13日重审,第二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日16时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滕朝有因犯故意杀人罪判死缓,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一审检察长为马日梧,一审法院院长为莫建芳;重审检察长为黄建波,重审法院院长为周腾;一审和重审的检察员(公诉人)均为卢芳萍。一审法院审判结果为:滕朝有因犯故意杀人罪判死缓;因犯抢劫罪判死缓。显然,一审判决结果不合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来黄建波检察长应该建议法院周腾院长将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改为判处死刑,将因犯抢劫罪判死缓改判为5年或5年以下徒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然而黄建波检察长却没有这样建议法院改判理由。显然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的理由合理,但是维持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的理由不合理,变本加厉地将因因犯抢劫罪判死缓改为判处死刑,更不合理。黄建波检察长之所以没有这样建议法院改判理由,显然黄建波是为了庇护马日梧和莫建芳;否则,马日梧和莫建芳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怀疑黄建波收了马日梧和莫建芳的黑钱;要不然,黄建波就要合理解释为什么要这样判决的理由,这样看来,黄建波涉嫌滕朝有命案是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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