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派出所个人可以去派出所如何办理居住证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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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派出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1011号
福强派出所 福田区鱼农村金地名津小区院内
保税区派出所 福田区桂花路13号
香蜜湖派出所 福田区紫竹六道6号
华富派出所 福田区梅岗南街10号
园岭派出所 福田区上步中路1010号
八卦岭派出所 福田区八卦中路38号
南园派出所 福田区滨河大道2033号
梅林派出所 福田区梅林路38号
景田派出所 福田区景田南六街16号
莲花派出所 福田区莲花路1106号
沙头派出所 福田区上沙新村20号
天安派出所 福田区天安数码城9栋
南湖街道办 罗湖区新安路2号粤运大厦2楼
黄贝街道办 罗湖区黄贝岭村黄贝岭股份有限公司附楼1楼
东门街道办 罗湖区乐园路48号附楼
桂园街道办 罗湖区和平路3001号艺丰大厦1楼
翠竹街道办 罗湖区翠竹路2028号3楼
笋岗街道办 罗湖区笋岗街道办事处(原笋岗街道办1楼)
清水河街道办 罗湖区坭岗西路1046号1楼
东湖街道办 罗湖区东湖路92号1楼
东晓街道办 罗湖区翠山路39号1楼
莲塘街道办 罗湖区国威路72号综合楼3楼
沙河派出所 南山区沙河白石路2号
桃源派出所 南山区西丽龙井庭苑一楼东
蛇口派出所 南山区蛇口花果路68号
南头派出所 南山区南山大道3888号
南山派出所 南山区南山大道1155号
西丽派出所 南山区西丽路5号西丽派出所办公楼B座1楼
招商派出所 南山区蛇口公园路23号
高新派出所 南山区松坪山朗山路2号
粤海派出所 南山区后海大道与学府路交界处
塘朗派出所 南山区西丽塘朗派出所
沙头角派出所 盐田区沙深路125号
海山派出所 盐田区井福巷6号
盐田派出所 盐田区洪安三街66号
梅沙派出所 盐田区金沙街9号
镇南派出所 宝安区宝安19区兴华二路91栋镇南派出所
宝民派出所 宝安区宝城29区裕安而路1号宝民派出所
上川派出所 宝安区宝城35区安华二巷36号上川派出所
翻身派出所 宝安区宝城47区上川西路88号翻身派出所
新乐派出所 宝安区宝安40区海乐路8号新乐派出所
西乡派出所 宝安区西乡新安六路12号西乡派出所
共乐派出所 宝安区西乡碧海湾兴业路1号共乐派出所
流塘派出所 宝安区西乡前进二路宝田路口流塘派出所
黄田派出所 宝安区西乡黄田凯成二路16号黄田派出所
福永派出所 宝安区福永金泰路1号福永派出所
凤凰派出所 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居委会凤凰山大道右侧凤凰派出所
塘尾派出所 宝安区福永塘尾万里路塘尾派出所
沙井派出所 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492号沙井派出所
上南派出所 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南寮丰路1号上南派出所
新桥派出所 宝安区沙井街道107国道旁新桥派出所
谂沙鏊 宝安区沙井街道谂沙鏊
南沙派出所 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社区南环路南侧南沙所
万丰派出所 宝安区沙井镇南环路112号万丰派出所
松岗派出所 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江路251号松岗派出所
燕罗派出所 宝安区松岗镇燕川村委牛角路32号燕罗派出所
东方派出所 宝安区松岗街道松裕路东方派出所
石岩派出所 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东路403号石岩派出所
塘头派出所 宝安区石岩塘头大道塘头派出所
官田派出所 宝安区石岩街道石岩河北路38号官田派出所
龙城派出所 宝安区龙华龙观路385号龙城派出所
油松派出所 宝安区龙华镇民清路115号油松派出所
民治派出所 宝安区民治阳光路28号民治派出所
上塘出所 宝安区龙华街道和平西路上塘派出所
大浪派出所 宝安区大浪街道新八巷一号大浪派出所
龙华派出所 宝安区龙观西路41号龙华派出所
观澜派出所 宝安区观澜街道新澜大街70号观澜派出所
福民派出所 宝安区观澜街道人民路125号福民派出所
松元派出所 宝安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1号松元派出所
牛湖派出所 宝安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87号牛湖派出所
新城派出所 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88号新城派出所
盛平派出所 龙岗区龙岗街道长兴北路盛平派出所
爱联派出所 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军田路59号爱联派出所
龙岗派出所 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园路468号龙岗派出所
龙新派出所 龙岗街道植物园路238号龙新派出所
同乐派出所 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大坑路48号同乐派出所
新生派出所 龙岗区龙岗街道办新生大道89号新生派出所
宝龙派出所 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工业城宝龙七路高新办旁
布吉派出所 龙岗区布吉街道吉华路117号布吉派出所
水径派出所 龙岗区布吉街道长龙路130号水径派出所
罗岗派出所 龙岗区布吉街道罗岗路78号罗岗派出所
沙湾派出所 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平北路73号沙湾派出所
南岭派出所 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布沙路169号南岭派出所
李朗派出所 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居委田心路9号李朗派出所
坂田派出所 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610号坂田派出所
宝岗派出所 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宝岗派出所
横岗派出所 龙岗区横岗街道深惠路852号横岗派出所
六约派出所 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六和路88号六约派出所
荷坳派出所 龙岗区横岗街道长江埔路81号荷坳派出所
梧桐派出所 龙岗区横岗安良村安良路133号梧桐派出所
平湖派出所 龙岗区平湖大街532号平湖派出所
平南派出所 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东门路208号平南派出所
辅城派出所 龙岗区平湖辅城坳平龙西路172号辅城派出所
坪山派出所 龙岗区坪山街道东纵路348号坪山派出所
宝山派出所 龙岗区坪山街道第三工业区深汕路旁宝山派出所
石井派出所 龙岗区坪山街道东纵路41号石井派出所
燕子岭派出所 龙岗区坪山街道大工业区燕子岭派出所
坪地派出所 龙岗区坪地街道深惠路坪地段390号坪地派出所
坑梓派出所 龙岗区坑梓街道人民西路号坑梓派出所
葵冲派出所 龙岗区葵涌街道葵坪北路57号葵冲派出所
土洋派出所 龙岗区葵涌街道土洋海景路2号土洋派出所
大鹏派出所 龙岗区大鹏街道迎宾北路28号大鹏派出所
南澳派出所 龙岗区南澳街道富民路138号南澳派出所
楼村派出所 光明新区公明镇楼村派出所
公明派出所 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民生路296号(公明派出所户证大厅)
东周派出所 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东坑村路口东周派出所
玉塘派出所 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居委警民路43号玉塘派出所
光明派出所 光明新区光翠路1号光明派出所
南凤派出所 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凤凰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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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星期六在居委会登记了办居住证,12月1号后的任何一可去派出所办理,不知道周末可以办不,平时上班,
提问者采纳
各地并不一样;但大部分城市周末都有人值班的,以深圳为例,周末下午4点半就没人了;所以可以赶早去。
我就在深圳市区啊..可以办不.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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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双休日,这是法定的。虽有人值班,但值班的一般受理此业务。建议一定要挤出时间
不受理此业务,就是说办不到了..我在深圳..
双休放假应该不上班吧,你可以星期一去呀
星期一我自己要上班了..那有空去啊.
可以请假呀,万一不能请假可以要朋友或亲戚帮忙呀。 反正总有一个方法可行的吧。
问一下当地派出所吧。有的派出所周末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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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全文
  日起,深圳市民可登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或者到辖区受理点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业务。  目前深圳公安局推出深圳居住证办理平台:https://www./p,推出网上申办居住证、做深圳居住登记、办证进度查询和房屋编码查询等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经贸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出租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可以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申请受理及发放等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七条 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第八条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  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第九条 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  (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旅馆业单位;  (三)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  第十二条 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为员工提供宿舍的用人单位。  房屋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房屋承租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承租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对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申报其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 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申报义务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对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予以采集或者补正。  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抽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情况或者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申报义务人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下列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一)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网吧、休闲娱乐、食品加工、旅馆业、餐饮、培训、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地产中介等经营活动的;  (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作或者贩卖淫秽物品、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或者销售赃物的;  (三)传销或者变相传销、非法行医、非法回收再生资源的;  (四)非法制造、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管制器械的;  (五)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三章 居住证管理  第十八条 居住证是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享受相应权益、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定凭证。  第十九条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条 申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申领人应当提供本人相关身份信息和近期照片。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申领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说明理由,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制定并统一制作、签发。  初次申领居住证的,免收工本费;补领、换领、再次申领居住证的,工本费由申领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损坏或者证面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可以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居住证损毁或者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新证。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可以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签注。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办签注,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申办签注。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持证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即时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向持证人说明理由。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二年内申请补办签注,符合条件的,自签注之日起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深户籍人员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学校可以为在校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学生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代为申办不得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学校集中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连续满二年的;  (二)持证人已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的;  (三)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居住证被注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再次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第二十九条 除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三十条 市、区政府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联合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机构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扩大居住证使用功能。  第四章 持证人权益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权益: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手续;  (二)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三)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申请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五)申请计划生育基本服务;  (六)申请免费婚前健康检查;  (七)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八)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  (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  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条件的,除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文化、就业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方面相应的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为残疾人或者同住直系亲属为残疾人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特区残疾人社会团体提供的残疾人康复治疗、教育培训、就业帮助等权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参与管理居住地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第三十五条 持证人可以到有关部门或者通过网络等方式申请相应的权益。申请时应当出示居住证或者提供居住证信息。  有关部门查验居住证或者核实居住证信息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权益。  第五章 信息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居住登记、居住证服务管理等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系统进行管理和应用。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采集的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录入市公共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系统。有关信息应当一次录入、多方共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数码相片、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计划生育、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社会保险、诚信记录等信息。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受理居住证相关申请和提供相应的权益时,市公共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系统已有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三十八条 非深户籍人员可以免费查询本人的居住登记信息或者居住证信息;申报义务人可以免费查询其提供居所内的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买卖、违法使用非深户籍人员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申报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申报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非深户籍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拒绝向申报义务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供居住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房屋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提供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提供或者虚假提供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抽查或者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形的,并处五日以下拘留。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以外的申报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除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罚外,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该居所出租、经营等使用功能,或者依法查封、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居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租住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一千元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收缴并销毁。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办理的其他证件,由发证机关宣告作废或者收回注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取得的行政许可,由行政许可机关依法撤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申请享受的相应权益,有关部门应当停止提供,并追回已发放的财物。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退还,按照扣押居住证数量每证五百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泄露、买卖、违法使用非深户籍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被泄露、买卖、违法使用信息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的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供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查询。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侵害非深户籍人员合法权益或者为非深户籍人员谋求不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涉及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服务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关于居住登记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在特区居住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关于居住证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在特区居住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  第五十二条 根据《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办理的《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在本条例施行之日仍然有效,且持证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条例施行后十二个月内免费申请换领新证。换领新证前,《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继续有效;换领新证后,持证时间连续计算;不申请换领或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条件的,本条例施行十二个月后,《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失效。  第五十三条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与本条例同时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区政府,包括新区管理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更多相关内容推荐】1.2.3.4.5.6.7.8.9.10.  深圳居住证信息复核受理点分布表序号受理点名称受理点地址联系 电话1园岭派出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10号2南园派出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2033号3华富派出所深圳市福田区梅岗南街10号4莲花派出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1106号5福田派出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1号6沙头派出所深圳市福田区上沙新村20号7梅林派出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38号8香蜜派出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6号9福保派出所深圳市益田路1003号10天安派出所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9栋11八卦岭派出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38号12景田派出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南六街16号13福强派出所福田区裕亨路1号14华强北派出所福田区振兴路108号(华发北路与振兴路交界处)西门15翠竹派出所罗湖区布心路2063号16东湖派出所罗湖区太白路1128号17笋岗派出所罗湖区宝岗路213号18清水河派出所罗湖区坭岗村洪涛路1号19桂园派出所罗湖区宝安南路3019号中航凯特公寓二楼201B20南湖派出所罗湖区南湖路2009号21东门派出所罗湖区乐园路68号22东晓派出所罗湖区布吉路1038号23口岸派出所罗湖区和平路1001号24黄贝派出所罗湖区华丽路1065号25莲塘派出所罗湖区罗沙路4020号26南头派出所南山区南山大道3888号27南山派出所南山区南山大道1155号28沙河派出所南山区石洲北路12号29粤海派出所南山区学府路95号30蛇口派出所南山区花果路68号31招商派出所南山区路23号32西丽派出所南山区西丽南路8号33桃源派出所西丽镇龙井村龙光文化馆一楼34高新派出所南山区朗山路2号35塘朗派出所南山区桃源街道塘兴路110号36深圳湾派出所沙河西路与东滨路交汇处37沙头角所户籍室盐田区沙深路125号38海山所户籍室盐田区井福巷6号39盐田所户籍室盐田区盐田洪安三街66号40梅沙所户籍室盐田区金沙街9号41镇南派出所宝安区宝安19区兴华二路91栋42宝民派出所宝安区宝城29区裕安二路1号43上川派出所宝安区宝城35区安华二巷36号44翻身派出所宝安区翻身自由路135号45新乐派出所宝安区宝安40区海乐路8号46西乡派出所宝安区西乡新安六路12号47共乐派出所宝安区西乡碧海湾兴业路101号48流塘派出所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17号49黄田派出所宝安区西乡黄田凯成二路16号50福永派出所宝安区福永金泰路1号51凤凰派出所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民安路2号52塘尾派出所宝安区福永塘尾万里路2号53沙井派出所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492号54新桥派出所宝安区沙井街道107国道409号55坣岗派出所宝安区沙井街道壆岗派出所56南沙派出所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社区南环路南侧南沙所57万丰派出所宝安区沙井街道南环路112号58上南派出所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寮寮丰路1号59松岗派出所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江路251号60燕罗派出所宝安区松岗镇燕川村委牛角路32号61东方派出所宝安区松岗街道松裕路110号62石岩派出所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东路403号63官田派出所宝安区石岩街道石岩河北路38号64塘头派出所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大道9号65深圳市机场派出所宝安国际机场6道1005号66新城派出所户证室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88号67大运户证室龙岗区中心城飞扬路66号68盛平派出所龙岗区龙岗街道长兴北路2号69爱联所派出所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军田路59号70宝龙派出所受理点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工业城夏莲路6号71龙岗派出所户证室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园路468号72新生派出所新生路89号73龙新所户证室龙岗街道植物园路238号74同乐所户证室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大坑路48号75荷坳所办证点龙岗区横岗街道长江埔路81号76六约派出所六约六和路88号77横岗所办证点龙岗区横岗街道广达路30号78梧桐派出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安良路133号79布吉所办证室龙岗区布吉街道吉华路115号80水径所办证室龙岗区布吉街道长龙路130号81罗岗所办证室龙岗区布吉街道罗岗路78号82沙湾所办证室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平北路78号83李朗派出所上李朗田心路9号84南岭派出所户政室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沙路169号85平湖所户政室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大街532号86平南所户政室鹅公岭东门路208号87辅城所办证室龙岗区平湖辅城坳平龙西路172号88宝岗派出所受理点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2001号89坂田派出所户政室居住证受理点坂田街道布龙公路610号90坪地所户政室居住证受理点龙岗区坪地街道崇德路1号91公明派出所办证大厅公明街道民生路188号92光明派出所户证室光明街道光翠路1号93东周派出所户政室公明街道东坑路口东隆路98号94玉塘派出所户政室公明街道田寮社区松白路3083号95楼村派出所户政室公明街道楼村同富路1号96南凤派出所所户政室光明街道光侨大道258297燕子岭派出所坪山街道办南布社区燕子岭生活区B2栋98石井派出所坪山街道办东纵路41号99坪山派出所坪山街道办东纵路348号100坑梓派出所坑梓公园路69号101宝山派出所六联社区深汕路132号102民新派出所宝安区民治街道民塘路东泉新村138栋103大浪派出所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办大浪南路泥头咀51号104民治派出所深圳市宝安区民治阳光路28号105上塘派出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和平西路106观澜派出所宝安区观澜街道新澜大街32号107龙城派出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龙观路385号108油松派出所龙华新区龙华镇民清一路57号109龙华派出所宝安区龙观西路41号110松元派出所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1001号111牛湖派出所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87号112福民派出所观澜街道人民路139号113葵冲派出所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坪葵路57号114大鹏派出所大鹏新区大鹏街道鹏飞路86号115南澳派出所大鹏新区南澳街道海港路73号116土洋派出所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土洋社区海景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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