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应该享受2014老干部工作总结待遇,怎么列入2014年调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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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老干部局
老干部工作基本内容和政策和规定
建立干部退(离)休制度,是我们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自1980年以来,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政策法规。这些文件,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基本要求和依据。
&& 一、老干部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老干部的含义
&& 从一般意义上讲,老干部,相对于年轻干部而言,凡是按照国家规定,到了法定年龄,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的干部,无论何时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何种待遇,都可称为老干部。如按历史阶段来划分,仅指建国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以离退休时间为界,专指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干部,既包括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也包括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
从特定意义上讲,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中所讲的老干部,狭义指建国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都属于老干部的范围,即离休干部。从广义上讲也包括退休干部。
老干部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干部离退休,只是不再担任行政职务,作为共产党员,并未离休或退休,其身份没有变;作为干部队伍的组成部份没有变;享受干部的基本待遇没有变;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义务没有变。
根据参加革命工作的历史时期不同,可以将老干部进行分类。以共和国宣告成立的时间为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且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称为离休干部;一类是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并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称为退休干部。
以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历史时期不同,可分为: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
&& 老干部离退休后,由党和政府负责妥善安置。从安置方式上主要有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两种形式,以分散安置为主。从安置地点分:有就地安置和易地安置,以就地安置为主。
&& (二)老干部退休制度
干部退休制度主要是指干部依照法定条件退出工作岗位,并且享受国家各项养老待遇的制度。我国的干部退休制度是在继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党和国家上层建筑领域内一次成功的自我革命,是我国劳动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在职干部管理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目前在我国的干部退休制度中,实际上存在着离休和退休两种形式。第一,干部离休制度即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特殊的退休形式。对于那些在战争年代成长起来的一大批健在的老干部,党和国家为褒奖他们的历史贡献,确立他们的社会地位,对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或入伍并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统称为离休干部,享受离职休养的各项待遇。第二,1982年干部退休制度正式建立。对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或入伍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统称为退休干部,享受退休后的各项待遇。
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发布,标志着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改革开放之初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是一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文件,这份文件的颁布实施,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实行干部退休制度,结束了事实上存在的干部职务终身制,使干部队伍建设步入新老正常交替的健康运行轨道。第二,实行干部退休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 (三)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及地位作用
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不同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创业者和奠基人。他们为建立新中国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改革开放作出了积极贡献,为“三个文明”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没有老同志就没有今天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做好老干部工作,是尊重党的历史,尊重国家的发展史,尊重我们的未来,也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老干部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组成部份,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并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就其地位和作用,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是搞好新老合作与交替,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这个论断指明了老干部工作的性质和重要地位。老干部工作既是党的工作又是行政工作,既是服务工作又是改革工作。老干部工作中有大量的协调、检查、监督、宣传、联络和服务工作,它不同于做党的一般性干部工作,而是包括做党的高层次干部在内的特殊性的干部工作。要按照政治性与政策性、科学性和综合性、规范性与适用性相统一的原则,从党和国家的全局、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从政治上思想上、理论上来认识老干部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 (四)老干部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内容
&& 1、坚持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生活、阅读文件、情况通报、走访慰问、参观考察、参加重要会议和在职领导联系同级老干部等八项制度。
&& 2、落实老干部生活待遇,从生活上照顾好老干部,切实解决好他们的离休费、医疗费、住房、特殊困难、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等问题。
&& 3、加强老干部阵地建设,广泛开展有益于老干部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引导老干部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继续发挥作用。
&& 4、制定或参与制定老干部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定。对老干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积极探索做好老干部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
&& 5、搞好宣传信息工作;推行老干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协调老干部丧事办理。
&& 6、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老干部工作,从内容上还可分为行政职能和服务职能两大类。不同层次的老干部工作机构,其工作内容的行政职能与服务职能所占的比重不同。老干部工作的行政职能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参与决策。老干部工作部门负有为老干部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的决策提供情况和数据,提出各种供选择方案并进行分析预测的任务。一是对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实施意见,供党委、政府领导决策;二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有关决定、规定、办法、措施的意见或方案,供党委、政府领导决策。
&& 制定计划。制定工作规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是老干部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责。计划工作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到效能和质量。制定计划包括三个环节:确立目标、预测分析、方案选择。
&& 组织实施。对确立的工作目标及计划,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予以实施。组织实施包括机构的内部设置,建立工作体系,内部和上下 级老干部工作部门之间的责权划分等内容。
&& 检查指导。为了保证工作目标与工作计划的实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上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对下级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加以督促和指导。其任务有:一是监督有关工作的运行情况是否按照目标、计划的要求正常开展;二是检查实际执行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 协调沟通。协调的目的在于消除部门之间在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减少完成任务过程中的内耗,建立和谐、相互促进的工作联系。通过信息、意见、意图等的传递和交换,达到相互间的理解和信任,共同完成确定的工作计划。
老干部工作的服务职能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精神方面:从政治上关心老同志,做好思想引导工作,组织他们参加各种文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为老干部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维护老干部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受到社会、单位、家庭应有的尊重和照顾。
&& 物质方面: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两费”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好老干部的生活困难;关心遗属生活,做好日常服务工作。
&& (五)老干部管理体制
&&& 1978年,中组部成立了老干部局,并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地、市委组织部,重点县(老干部比较多或有老干部休养所)的县委组织部都应建立相应的老干部管理机构;不设立老干部管理机构的县,可在县委组织部配备专人,分管这项工作”。《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专司其事。1983年,中组部进一步明确:为了适应大批老干部退下来,便于加强党委对于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各省、区、市的老干部工作机构,宜统称老干部局,列为省区市党委的部、局级机构,归口党委组织部。
根据中央的要求,我省于1983年7月成立了老干部局,并随着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建立逐步得到完善。2000年机构改革中,为保持老干部工作机构的稳定,又作了进一步明确。即:离退休人员50人以上的,可单独设立工作机构;离退休人员不足50人的,老干部工作由办公室或人事(组织)处承担。改制转体的部门保留老干部工作办公室和人员编制。人员配备:单独设办公室的配备3~5名;不单独设办公室的配备1~2名。现核定的服务人员编制已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可维持现状。
&& 二、政治待遇方面
关于老干部政治待遇的落实,总的原则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所谓“基本政治待遇不变”,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具体规定的文件主要有“三个《通知》,三个《意见》”。即中组通[1999]31号、国办发[1998]30号、中组发[1981]17号、中组通[1997]10号、中组发[2006]12号、云办发[2006]1号。
&& (一)坚持政治待遇的八项制度
落实离休干部政治待遇,要以制度建设为保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有关政策和省委的要求,我省在工作实践中,逐步充实完善并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1)按规定组织老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2)按照传达范围及时向老干部传达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精神。(3)定期通报工作情况,每年不少于1-2次;建立在职领导与同级老干部的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4)召开党代会、人代会、职代会应有老干部代表参加或列席。(5)重大节日庆祝、纪念活动和重要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应邀请老干部代表参加。要搞好节日尤其是春节期间慰问老干部活动,以体现党组织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6)建立健全离退休党支部,坚持定期过组织生活。(7)有计划地组织老干部就近就地参观考察工农业生产建设。(8)定期组织老干部学习,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 (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主要内容
&& 1、基本要求
& (1)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中央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完善组织设置,落实工作职责,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方式,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活动经常,切实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 (2)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觉关心和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 2、主要职责
&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 (2)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党章。
& (3)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永葆共产党员的本色。
& (4)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和生活实际,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 (5)经常了解、听取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 (6)支持离退休干部党员自愿量力地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
& (7)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科学健身,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 (8)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对符合党员发展条件的,要及时吸纳。
&& 3、组织建设
& (1)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一般应单独建立,党员人数较多的可建立党总支;党员人数少或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单独建立支部条件的,可与在职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确保每一位离退休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都能参加组织生活。
& (2)离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对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党员,要及时明确他们的党组织隶属关系。离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还可本着自愿原则转入居住地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
& (3)要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至三年。支部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
& (4)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由党员中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党性观念强、身体比较好、有奉献精神的同志担任。
&& 4、组织制度
& (1)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听党课和参加党内其他活动。
& (2)学习制度。一般每月组织集体学习一次,提倡自学。学习的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要注重实效。
& (3)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
& (4)联系党员制度。支部委员会成员要分工联系本支部的党员,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生活和身体情况。
& (5)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离退休干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地点固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临时居住地党组织。
& (6)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离退休干部党员要按照规定自觉交纳党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将收缴的党费按比例提留给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中组部规定50%,我省规定60%)。
& (7)监督检查制度。党支部要对党员贯彻和维护党章以及政治学习、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纪国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党员,支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无转变的,由党组织按照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 (三)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1、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引导离退休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始终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
2、加强形势政策教育。及时宣传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新成就,及时通报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坚持与时俱进、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3、加强法纪教育。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持抵制各种消极思想和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不参与群体上访,不参与封建迷信及黄、赌、毒等活动,不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活动并与之作坚诀斗争。
4、加强作风建设。运用广大离退休干部在群众中影响力比较大的优势,发挥好在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
5、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充分调动自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离退休干部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树立良好形象。
6、坚持把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要努力在形式、方法、内容和途径上有所创新,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生活待遇方面
党和国家对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总的政策规定是: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一)生活待遇的主要内容
1、基本离休费的组成
国发[1982]62号等文件规定:1921年7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所谓“原工资”,是指离休前的工资)。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离休干部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与在职人员的工资结构相同。其基本离休费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组成;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主要由职务工资、岗位津贴组成。
云劳社[号文件规定:我省企业离休干部的基本离休费,改按机关离休干部的离休费计发,并规定今后随同机关离休干部一起增加离休费。因此,企业离休干部的基本离休费也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组成。
2、各种政策性津补贴的组成
(1)保留津补贴。国办发[1993]79号、85号文件规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按工改前国家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各地自行建立的津补贴归并保留。我省归集为每月105元(在职和离退休同标准)。
(2)增发生活补贴。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对1937年7月6日以前,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和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按本人离休前的标准工资,每年分别增发两个月、一个半月和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工改后计发离休干部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是:执行国家机关工资制度的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计算;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为职务工资、津贴两项之和计算。
(3)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根据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我省有98个县(区、市)在范围内:一类区45个,每月40元至100元;二类区42个,每月80元至200元;三类区8个,每月160元至320元;四类区3个,280元至560元。经费渠道: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社保发放。
(4)护理费。云组通[2006]36号文件规定:为保持国家规定政策的一致性,将我省离休干部现行的“高龄补贴”更名为护理费,并按下列标准发给:
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由现行的每人每月发给高龄补贴60元、50元、40元,调整为每月发给护理费200元。符合护理费发放范围,年满80周岁的离休干部,在20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护理费。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经费渠道:同级财政承担,社保发放。
(5)交通费。云组通[号文件规定:厅局级离休干部(含红军时期)每人每月70元;县(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60元;一般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0元。经费渠道:由社保基金支付。
(6)三项补贴。离休干部每人每月400元(其中:开放城市补贴60元,高原补贴70元,生活补贴70元+去年5月1日起增发200元)。经费渠道:社保基金支付200元,同级财政承担200元。
(7)边疆津贴。从2003年10月1日起,全省离休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每人每月200元。经费渠道:由社保基金支付。
3、提高部份离休干部职级待遇的规定
云办发[1989]40号、云组通[号文件规定: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担任过正、副县处级职务,1985年工资套改时其工资额已达到或高于当地国家行政14级(含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14级工资额)以上的,离休后享受副厅级政治、生活待遇。
(2)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担任过副县处级职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担任过正县处级职务,1985年工资套改时已达到或高于当地国家行政15级的,离休后可享受副厅级单项待遇。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担任过正副区科级职务,1985年工资套改时工资级别达到或超过行政18级的,离休后可享受副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4)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其待遇为科级以下的离休干部,从2001年1月起,提高为享受副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二)各种专项经费规定及标准
1、公用经费。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标准应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由所在单位列入预算。云组通[号文件规定:厅级700元,处级600元,科以下500元。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承担,用于组织开展活动和订阅报刊杂志。经费渠道:同级财政承担,社保发放。
2、特需费。云组通[2003]50号、云老组[2004]7号文贯彻人事部人发[2002]51号文件规定: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发给个人部份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320元,单位掌握使用180元。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经费渠道:同级财政承担,社保发放。
3、住院陪护费。2002年1月,云组通[2002]5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因危重病住院期间,生活暂时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由医院出具证明,所在单位批准,单位按每天20元发给陪护费。经费由单位承担。
4、探亲车船费。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规定:老干部离休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票(探视地点只限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住宿费、伙食费和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经费由单位在差旅费项目中列支。
(三)易地安置管理
1、安置条件和去向。国发[号、国办发[1983]96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对要求回原籍的离休干部:副省长级以上的或原籍是省会城市的,可到原籍省会城市安置。离休干部夫妇身边无子女的,可到子女工作的中小城镇安置。对要求到北京安置的,其离休干部的爱人子女都在北京,本人在外地的,可到北京安置。到天津、上海安置的离休干部,可参照办理。北京市另有规定,按照上述条件,来京后能解决住房的,方可批准到京安置。
2、我省16州市到昆安置条件。(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2)曾任地州正职的外省籍离休干部;(3)在迪庆、怒江、德宏、版纳、临沧、思茅、文山、昭通、丽江等九个地州以及符合国办发[1983]96号文件规定的高原、边远地区,曾任地州副职的外省籍离休干部,或在上述地州县的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批准享受地州级待遇的行政14级以上外省籍离休干部;(4)离休干部配偶的粮食关系在昆明四区的;(5)在高原、边远地区(县)的离休干部,子女全部在昆明四区的;(6)离休干部原籍是昆明四区的,要求回原籍安置,原则上应给予照顾。
3、生活待遇。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工资和福利待遇按原单位的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项目(包括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和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执行接收安置地区的规定。
(四)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
1、离休费保障机制
1998年4月,根据劳部发[1995]49号、《云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我省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1)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按时足额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2)对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尽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暂时不能参加的,离休干部离休费继续由原渠道解决。
2、医药费保障机制
云政发[2001]56号文件及5个配套文件规定:
(1)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费统筹。统筹范围为全省机关、事业、企业(含中央在滇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统筹形式主要采取省、州、县三级统筹,实行属地化管理;统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合理确定。
(2)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其统筹资金来源,总的原则是由原渠道解决。即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划拨;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有所在单位按核定标准缴纳;属特困或破产、关闭、出售企业确实无力缴纳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减免。
(3)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就医。可自行选择1-2所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作为门诊和住院,每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负责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4)医疗待遇。离休干部凭《医疗保障证》住院就诊,统一执行云南省基本医疗药品目录(由原来执行96年、97年两个版本放宽到2000年版本,去年7月又更新为2004年版本)、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在此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离休干部个人不负担,超出规定范围的,由离休干部个人自负。
(5)奖励办法。云劳社[2003]48号文件规定:省属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实行台帐管理,个人帐户全年金额为5000元,凡全年开支在5000元以内的,其节余额全部奖励给个人。超过5000元的,按规定报销。
(6)医疗照顾对象。云组通[2003]39号、50号文件规定: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含享受政治、生活待遇),列为重点医疗照顾对象,其治疗用药按副省级用药报销。在医院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照顾住单间病房。
3、财政支持机制
云厅字[2003]6号等文件规定,其主要内容:
(1)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其所在单位通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予以保证。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所在单位应在2003年6月底前参加统筹。已经纳入各级财政承担的有关经费,继续维持现发放办法。
(2)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企业按核定基数上交。对特困和改制企业确实无力全额交纳医疗统筹费的,由同级财政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缺口时,仍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3)省属驻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参加属地医疗统筹,地方政府不得拒绝接纳。对缴纳统筹费有困难的企业,由省财政给予减免。若出现缺口时,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
(四)企业(改制破产)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中办[2005]12号、云办发[2006]1号、云厅字[2006]9号文件规定:
1、管理办法
(1)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包括重组公司),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仍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
(2)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出售、关闭的,其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交由原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包括改为行业协会)。
(3)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交由同级老干部部门管理服务。
2、“两费”落实
(1)离休费。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离休干部,实行社保统一发放;根据和省里有明确规定由同级财政承担的有关经费,继续维持现发放形式。
(2)医药费。改制后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包括重组公司),其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缴纳;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和破产、关闭、出售企业的,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在原企业的国有资产变现或其他财产转让收入中按规定的标准和年限提取,一次性缴付。没有能力足额缴付的,缺口部份由原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出资单位共同解决,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出资单位解决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五)离休干部住房规定
国办发[1983]39号、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住房实行“从优”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比在职干部优先分配,并给予适当照顾。
1、住房标准规定。云政发[号文件规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住房面积(离退休干部享受同级在职干部标准)为: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级干部80平方米;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副地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副省级干部220平方米,正省级干部260平方米(上述标准为95房改期间的规定)。
2、发放住房补贴规定。云政发[号文件规定,发放住房补贴范围和条件(包括离退休人员):(1)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的职工;(2)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3)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达不到标准面积的;(4)标准(昆明四区)。600元/O+3.92元/年×工龄。
3、企业发放住房补贴规定。云建房[号文件规定:第一,发放政策。企业离休干部发放住房补贴政策执行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的补贴标准。第二,资金来源。(1)发放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可在售房成本中列支;(2)国有控股企业可从红利中解决;(3)对发放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属企业补贴50%)。第三,明确了申报程序及时间界定。
4、易地安置住房规定。住房产权归属问题(不包括私房)。凡安置时原工作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已商定归属问题的,按《协议》确定办理;未明确归属问题的,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精神,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地区。房改中,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个人需要购买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
(六)丧事办理及有关经费规定
1、丧事办理的基本原则。云办发[1984]14号、云办发[2004]13号等文件规定:离休干部逝世后,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不成立治丧机构、不举行向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的规定。为了表达对逝世者的缅怀,可举行简扑的遗体告别活动。其丧事由逝世者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组织办理。家属和亲友应积极配合。对逝世者生前关于丧事简办的遗愿,各级党组织和家属、亲友应予以尊重和支持。
2、覆盖党旗规定。中组通字[2003]14号文件规定:党员去世后,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
3、发布逝世消息规定。云厅字[1998]37号文件规定:副省级以上(含享受双项待遇)领导干部逝世报道,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撰写讣告附同本人照片,经省委审核加盖公章后,送云南日报免费在一版右下角刊登,文字在500以内;厅局级(含享受双项待遇)领导干部及老红军、正教授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有影响的归侨和知名人士逝世报道,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撰写简短消息,经省委组织部或正厅级主管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后,送云南日报免费在分类广告版中刊登,文字100左右;其他干部和副教授级以下专业技术干部逝世后,如亲属要求登讣告,由主管的厅级单位审核后,在分类广告中刊登,报社按规定适当收费。
4、丧葬费、抚恤费规定。(1)丧葬费。云人工[1996]38号文件规定:丧葬费分为因公死亡和非因公死亡两个标准,即:因公死亡,补助1500元;因病死亡,补助1200元。(2)抚恤费。人事部人薪发[1994]第48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因病死亡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企业单位按云劳[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因公死亡丧葬费为6个月,一次性抚恤费22个月;因病死亡丧葬费为3个月,一次性抚恤费11个月。
经费支付办法:机关事业单位按原渠道列支;企业按云厅字[2006]9号等文件规定办理。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干部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纳入改革成本,从净资产中列支;企业净资产不够支付的,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财社字[1999]60号文件规定列支。改制、重组、关闭企业已经预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应如数缴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5、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补贴。云组通[2004]8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离休干部,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提高到300元;其他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离休干部,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提高到250元。
属鳏寡孤独者或其配偶属因公死亡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两个条件都符合的,可以合并计算发放。经费渠道: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承担,企业的由单位承担。
四、退休干部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应当一致,生活待遇有所区别的政策精神。退休干部除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外,主要有以下政策规定。
(一)退休干部的管理
云办发[1992]30号、云办发[2003]31号文件规定:
1、党委组织部门应对干部离休退休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并呈报上级党委和审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离退休工作。
2、党委老干部工作部门负责离休干部的管理。省委老干部局还要负责省管干部退休后的管理工作。
3、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政策调研和宏观管理与指导。
4、各部门和单位负责所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加强管理与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退休职工居住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辖区内退休职工的政治学习,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并与有关部门或单位沟通联系,做好互助互济工作。
(二)退休干部安置及有关专项经费
1、进昆明安置条件。(1)曾在16州市(不含昆明)担任过正地(厅)级职务的退休干部;(2)副地(厅)级退休干部,其配偶粮食户关系在昆明四城区或本人原籍为昆明市的。除上述安置条件外,一般应就地安置。
2、活动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地厅级干部每年不低于150元,县处级干部每年不低于100元,一般干部(含工人)每年不低于80元。主要用于组织开展活动、订阅报刊、重大节日慰问等。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3、管理经费。机关事业单位:省、州、市、县按退休(退职)人数,每年不少于5元的标准。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
(三)各种津补贴组成
1、交通费。省级干部每人每月30元;地厅级干部每人每月20元;县处级干部每人每月12元;科级以下干部(含工人)每人每月6元。专业技术人员:正高每人每月20元;副高每人每月15元;中职每人每月10元;初职每人每月6元。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2、高龄补贴。云组通[号文件规定: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离休干部和副地厅级退休干部,按已享受的自雇费或高龄补贴标准再增发20元/人月。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3、生活补贴。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下游击武装、地下党的组织及党的秘密外围组织(经中央审定的)的退休干部。从2002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生活补贴。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原个人帐户基础上提高40%,住院自负比例10%。对瘫痪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扶助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所在单位批准,每月发给特殊困难补助80元。经费渠道: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
对1949年10月1日至我省所在县解放期间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且从未间断参加革命时间的退休干部,从2004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予170元生活补贴(其他补助标准同上)。经费渠道:由同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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