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是什么意思企业进事业公勤岗,区委书记有权决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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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进事业公勤岗,区委书记有权决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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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工勤岗位吧!如果这个企业是区里办的企业,区委书记是有权决定的,省企,国企这些单位,区委书记很难插进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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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1995]73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 根据《上海市实施冲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协法》和《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招收残疾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单位招收残疾人员,按《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沪府发〔1988〕65号)和《关于《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功》(沪人〔)号执行。
&&& 二、单位对招收的残疾人员,应建立《聘用手册》制度,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手续按招聘社会待业人员手续办理。
&&& 三、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将聘用单位送交的《上海市聘用合同制人员名册》复印1份送交残疾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备案。
&&& 四、终止或解除残疾人员的聘用合同时,单位应将有关材料送交残疾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同时将《上海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解除工作关系证明》1份送交残疾人户口所在地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区、县人才服务机构根据《上海市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进行审核。符合享受失业救济金条件的,给予发放失业救济金;不符合发放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包括失业救济金发完的),应将有关材料送交残疾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 五、残疾人在单位工作期间,由单位负责管理,在待业期间,由户口所在地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负责管理。
&&& 六、机关公勤岗位,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接收残疾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2004 年 04 月 08 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网站联系地址:高安路19号您好!不好意思还打扰您,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_百度知道
您好!不好意思还打扰您,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
以后提拔为干部的,可以离休。我父亲是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工作的 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1959年在国营农场大队当支部书记,一直到1984年转为国家干部,1986年退休。有关部门说当大队支部书记不算干部,因此当干部时间比当工人时间短,所以不能离休。有这样说法吗?
提问者采纳
离休就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如下:
(1)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该为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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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人老【1983】34号文件上有这样的内容,但该内容是指建国前是干部身份,退休时是工人身份,当干部时间长于当工人时间的,可以办理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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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上海市实施冲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协法》和《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招收残疾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招收残疾人员,按《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制暂行办法》(沪府发〔1988〕65号)和《关于《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制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功》(沪人〔)号。
二、单位对招收的残疾人员,应建立《聘用手册》制度,签订。聘用手续按招聘社会待业人员手续办理。胡律师网出品
三、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将聘用单位送交的《上海市聘用合同制人员名册》复印1份送交残疾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备案。
四、终止或解除残疾人员的聘用合同时,单位应将有关材料送交残疾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同时将《上海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解除工作关系证明》1份送交残疾人户口所在地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区、县人才服务机构根据《上海市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进行审核。符合享受失业救济金条件的,给予发放失业救济金;不符合发放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包括失业救济金发完的),应将有关材料送交残疾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五、残疾人在单位工作期间,由单位负责管理,在待业期间,由户口所在地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负责管理。
六、机关公勤岗位,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接收残疾人员,参照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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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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