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二女户奖励有什么奖励?

农村计划生育二女户的奖励政策主要有哪些_百度知道
农村计划生育二女户的奖励政策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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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就是计生奖扶。就是父母年满60周岁以后,可以按月领取一定数量的计生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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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信息公告
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发放大学奖励金公告
来源:苍南新闻网
  根据《苍南县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其女儿考上隶属&211工程&大学本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凭全日制大学本科入学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全家户口簿、父母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结扎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A4纸)一份,填写审批表,并经社区计生办、乡(镇)计生办(局)审核、在各级政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在日前由乡(镇)计生办(局)统一上报到县计生协会。
  附件:
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备案信息新闻网站批文:浙新办〔2004〕53号 ICP备案号:浙ICP备号 监督投诉:59悬赏纠错:50法律顾问: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 刘清华律师
Copyright2005 - 2012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二女户可领万元奖金
 来源: 
来源:作者:责任编辑:yfs001
■记者林晗本报讯今年起,落实绝育手术的农村二女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领取奖励金360元。日前,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农村二女夫妇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对新落实绝育手术的农村二女户,除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每户可领取法定奖励金3000元外,还将增发一次性奖励金7000元。据悉,农村二女夫妇奖励是对我省农村户籍中年龄未满60周岁,自觉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落实绝育手术,且只有两个女孩的已婚夫妇予以的奖励。根据办法,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农村居民持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有效绝育措施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每年的3月31日和9月31日前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夫妻一方是外省户籍的,还需出示外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二女节育奖励等相关证明材料。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将按照省级奖励办法,抓紧做好二女夫妇奖励申报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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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二女户节育奖励金
作者:州财政局&&&&来源:原创&&&&发表日期: 19:11:27
&&&&共浏览&
&& 1、实施起始日期:2006年
&& 2、享受范围及条件:农村当年新增二女户,且落实绝育措施的。
& &3、项目标准:3000元/户
&& 4、项目实施单位:县计生部门
&& 5、资金来源:奖励资金50%由县级财政负担,50%由省级财政负担
&& 6、项目政策文件:甘肃省农村二女结扎户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7、发放形式:一折统发放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省农村二女结扎户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创新工作思路,充分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减少农村计划外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农村二女结扎户奖励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资金安全运行,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该项奖励资金是由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设立对农村生育了二个女孩后主动申请当年结扎的育龄夫妇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的专项资金。
&&&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发放,坚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直接发放、到户到人”的原则。实施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和管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和张榜公示;农业银行负责对“专项奖励资金”的发放;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专款专帐核算、专项审计的“四权分离”社会监督运行机制,确保专项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第二章&& 资金奖励标准
&&& 第四条& 对农村当年新增当年落实节育的二女户育龄夫妇一次性给予3000元现金奖励。财力比较好的市、县可以提高奖励标准。
第三章&& 资金来源、拨付和发放
&&&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市、县级财政预算列支,省级财政补助奖励资金总额的50%,分别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奖励预算资金年终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
&&&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审核管理。
&&&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人口委在公开招标的基础上,与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签订委托发放服务协议。
&&& 第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所属省内各经营网点(以下统称为农行),必须按照委托发放服务协议要求,履行职责,开展服务。
&&& 第九条& 县级财政在本级农行开设“农村二女结扎户奖励资金专户”(简称“二女结扎户奖励资金专户”)。“二女结扎户奖励资金专户”内设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科目,分别核算各级财政拨付的专项奖励配套资金。
&&& 第十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原则上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二批,按省财政厅、省人口委审定确认的奖励对象人数和核定的奖励资金额,及时拨付到县级农行的“农村二女结扎户奖励资金专户”。
&&& 第十一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每年5月、10月底前将奖励对象个案信息档案花名表(册)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上报市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定。市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定后,于次月的15日以前,联合拟文报省财政厅、省人口委审定。
&&&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人口委于次月月底前按照审定确认的奖励对象数,核拨奖励资金,并将审定确认的奖励对象审批表(册)附文通知各市(州)、县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和农业银行。市(州)、县级财政接到省财政厅、省人口委下拨的奖励资金和审定确认的奖励对象审批表(册)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本级按比例应配套的专项奖励资金拨付到县级农行专户。
&&&&第十三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口委审定确认的奖励对象审批表(册),安排确认奖励对象本人,持本人《身份证》、《生育保健证明》和开具的《农村二女结扎户奖励金领取通知单》三项有效证件,到指定农行营业网点领取一次性奖励金。县级农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发放给奖励对象。
第四章 资金预算和决算
&&&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9月底前,向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年度所需奖励的农村二女结扎户数及奖励资金预算额数。省、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县(市、区)上报的下年度所需奖励的农村二女结扎户数和该专项资金负担比例,向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报送下一年度本级专项资金年度财政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本级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 第十五条& 县级农行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奖励资金发放数据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给同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第十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该专项奖励资金的年度支出决算。
&&& 第十七条& 省级和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年度预算和决算工作,保证专项奖励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日常协调工作和检查管理工作。农行基层支行和营业网点要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负责对专项奖励资金按时发放到奖励对象个人,逐级向上级主管机构定期报送相关信息统计数据资料,省、市、县农行要向同级相关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统计数据资料。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检查监督
&&& 第十八条& 农行系统要建立严格的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专项奖励资金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人口计生、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及时发放的,将取消委托发放机构代理发放资格,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各县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度奖励资金的到位、拨付和发放情况,书面报告市(州)财政、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后报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拨付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委托发放机构,在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村二女结扎户专项奖励资金发放的社会监督制度和相关档案资料规范管理制度。对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金发放情况,要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抽查、督查、群众举报、专项审计等社会监督措施,确保奖励资金安全发放到户到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二女结扎奖励对象档案资料。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资金配套、资金管理、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 第二十三条& 对专项奖励资金在发放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借发放奖励资金之际,抵扣受奖家庭其他应缴资金或搭车收费的;
&& (二)玩忽职守,影响“奖励资金”发放工作正常运行的;
&& (三)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资金”的;
&& (四)徇私舞弊,虚报冒领套取“奖励资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二女结扎户奖励 “专项奖励资金”的运行管理。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口委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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