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组长被调离工作岗位申请书岗位算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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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韩城法院纪检组长上班“挖坑”被免职调离系统
  7月2日,韩城市人民法院纪检组长韩双成上班期间,在办公电脑上玩挖坑游戏一事,在网上引起网友热议。
  昨晚,韩城市委决定,免去当事人法院纪检组长职务,并调离法院系统,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月2日,华商报记者到韩城市人民法院办事时,发现该院纪检组长韩双成的办公桌上,放着一份手写的学习心得,但其人却正在电脑上玩游戏,电脑桌面上为腾讯游戏挖坑的页面。
  此事发布在新浪微博上后,立即引起网友热议。有网友评论说,拿着纳税人的钱上班挖坑……既然那样悠闲,回家开麻将馆多好。
  当日,韩城市纪委介入调查,认为韩双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纪检干部,不能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上班时间玩游戏,顶风违纪。
  昨晚,经韩城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免去韩双成的韩城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调离法院系统,并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写出深刻检查,并通报全市。
  今年6月9日上班期间,韩城市政府信访室有工作人员在沙发上睡觉,市政府办督查室有工作人员在办公电脑上玩游戏,这些现象被媒体曝光后,两名当事人受到了党纪政纪处理。随后,韩城在全市部署开展了作风建设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记者杨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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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工龄可否连续计算?
企业工龄工资标准也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定的,同样是按照有关规定来制定的,对于工龄工资很多人都会很重视,因为这关系到自身的切身利益,现在找法网小编与你一起来了解一下工龄工资的有关规定。
  变换合同签订单位工龄被缩减
  2004年12月至2010年12月期间,于某连续与某家居公司签订了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2008年12月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内容部分约定:&甲方(公司)聘乙方(于某)担任公司下属子公司家居超市东河店的防损组长&。2010年12月,劳动合同到期的第二天,公司没有和于某就双方的劳动关系作出任何处理,也没有向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超市公司随即又与于某签订了2010年12月至2012年12月的两年期劳动合同,其中工作内容部分约定:&甲方(超市公司)聘任乙方(于某)担任防损组长&,工作地点仍在东河店内。
  于某在东河店一直工作到2012年8月。
  日,因超市公司降低于某的岗位工资,于某遂向超市公司和家居公司同时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超市公司支付2004年至2012年的经济补偿金。超市公司认为,于某仅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因此,不同意按照8年的标准支付于某补偿金。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于某用人单位由家居公司变更为超市公司期间,于某的工作岗位一直是防损组长,工作地点也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于某的情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加之家居公司未向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于某在家居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在超市公司的工作年限。法院判令超市公司按照8年工龄的标准支付于某经济补偿金。
  维权提示:通过变换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以规避劳动者工龄连续计算,是用人单位常用的招数。在此特别提醒,面对此种情形,需要将举证重点放在证明自己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从未变化上。
  内部调动工龄被缩减
  某数码公司与谢某签订了日起至日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
  2012年2月,数码公司通过调令将谢某调至该公司的子公司从事副总经理工作。
  日,谢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子公司提出离职,双方在计算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时发生争议。子公司主张,谢某2012年2月才进入公司,故计算解除补偿金应当自2012年2月起算。数码公司则主张,由于谢某已进入子公司工作,数码公司与谢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谢某诉至法院认为,其2009年12月为数码公司提供劳动,到2012年2月前往子公司,工龄应当按三年计算,补偿金也应以三年为基准。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规定: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另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的,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谢某被数码公司以调令形式安排到子公司工作,数码公司没有支付谢某经济补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同样支持了谢某的请求,判令数码公司按照三年的标准支付谢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维权提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委派或任命形式的工作调动,并通过用人单位的变化减少劳动者的工龄,是在工龄计算时的常见问题。提醒劳动者,在面对此种情形时,需要将举证重点放在证明自己工作单位的变更,是依据原用人单位的安排而进行的工作调动,并非自己主动的工作选择。只要证明这一点,其诉讼请求将获得法庭支持。
  公司合并工龄被缩减
  甲餐饮公司与吴某签订了日起至日止的五年期劳动合同。2013年1月,甲餐饮公司被乙餐饮公司合并,吴某等甲餐饮公司的员工成为乙餐饮公司员工,甲餐饮公司在被合并时,并未支付吴某经济补偿金。
  两家公司合并后,乙餐饮公司拖欠吴某半年工资未支付。
  日,吴某以乙餐饮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离职。乙餐饮公司同意支付补偿金,但双方在工龄问题上发生争执。吴某认为,自己2010年就在甲餐饮公司工作,虽然后来合并进入乙公司,自己在甲公司的工龄仍应当连续计算。乙餐饮公司则认为,吴某2013年1月起才成为该公司的员工,故计算补偿金时应当自2013年1月起算。
  吴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并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本案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规定的另外一种情形,即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的,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吴某因为甲餐饮公司被乙餐饮公司合并而进入乙餐饮集团公司,而甲餐饮公司又没有支付吴某经济补偿。显然,谢某遇到的情况,满足了&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的情形。法院支持了吴某的请求,判令乙餐饮公司在支付吴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时自日起算。
  维权提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形日渐增多。虽然主观上并无减少劳动者工龄的故意,可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主体的变更,还是经常成为企业减少劳动者工龄的借口。需要提醒劳资双方的是:对于企业而言,正常的经营策略选择不能成为规避劳动法律责任的借口;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则要在企业变化时,及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因为企业变化,影响了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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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临高地税局局长招聘临时出题
局长被调岗招聘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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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原作者: 男乐魔
摘要: 省地税局责令取消本次招聘,并对临高地税局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局长及纪检组长调离岗位
分管人事工作副局长和组织人事室负责人被通报批评
考生质疑临高地税局招聘太随意,存在“笔试当日局长临时出题 ...
& && &省地税局责令取消本次招聘,并对地税局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 && &局长及纪检组长调离岗位
& && &分管人事工作副局长和组织人事室负责人被通报批评
& && &考生质疑临高地税局招聘太随意,存在“笔试当日局长临时出题,擅自更改考试程序”等问题。本报报道此事后,引起省地税局领导高度重视。近日,经省地税局调查,考生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现已责令临高地税局取消本次临时工作人员招聘,同时将地税局局长、纪检组长调离工作岗位。
& && &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日,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暂停招聘临时工作人员的通知》,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各单位一律暂停对外招聘临时工作人员(包括劳务派遣),否则,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鉴于此,省地税局决定取消临高地税局此次招聘活动;确实需招聘的,要求必须报省地税局审批同意。省地税局还要求临高地税局对参加考试的相关考生做好解释工作。
& && &7月26日上午,省地税局局长麦正华召开专题会议,听取调查核实情况的汇报;下午,麦正华主持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针对临高地税局违反规定私自招聘人员,招聘过程不规范,影响招聘公正、公平,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地税机关形象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认定临高县地税局局长、党组书记对招聘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应承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决定予以调离工作岗位处分;临高县地税局纪检组长对招聘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监督不严,应承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的责任,决定予以调离工作岗位处分;分管人事工作副局长负有领导责任,组织人事室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决定予以通报批评。会议还议定,选派政治坚定、政绩突出、群众公认、清正廉洁、能力强的局长和纪检组长到临高县地税局工作,并尽快到位。
& && &鉴于此次招聘工作出现的问题,省地税局决定将进一步完善临时人员招聘制度,规范下属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招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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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我调离工作岗位,降低我工资,我不同意,我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解除合同能给我经济补偿金吗?
不要要求离职。你说的调离岗位,降低工资属于变动劳动合同,这个要双方一致同意,方可变更。因此,你可以拒绝。如果单位要因此解雇你的话,可以要求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双倍支付。自入职之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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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法律网 孙红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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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厂的巡检员因工作得罪了两个领班,今天公司组长要把我调换工作我不愿意,我没有做错什么,我问他为
什么了,他说工作需要,请问我该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1、根据劳动法,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2、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你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3、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劳动者拒绝调整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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