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工伤赔偿标准2014摔成重伤怎么做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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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男36岁从建筑工地三楼外架,因架板断裂摔了下来,造成六根肋骨断裂,住院约40天现在基本康复。问怎样做工伤伤残鉴定?
依据国家标准(GB/T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依据国家标准(GB/T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申请工伤鉴定的程序一般为: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在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只要携带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以及本人身份证、治疗时的病历卡原件和复印件,就可以向该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该部门工作人员会对伤者受伤过程及有关事宜进行调查核实,在伤者完成全部治疗之后给出工伤鉴定结果,并由医院出示医疗诊断证明书。受伤严重的,还可以由社会保障科介绍,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结果,伤者可以得到因工伤引起的有关损失补偿。
在申请过程中,如果遇到所在企业不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的,那么伤者必须凭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证明自己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才可以办理工伤鉴定。因此,有关部门提醒,外来务工人员在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一式两份,自己手中留一份。这样在出现以外纠纷时,才可以有所依据,通过正当途径切实保障自身的权益。
搜的时候发现,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网上有详细的解释,你可以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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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建议采用传统中医药结合可以替代化疗的现代中药来抑制癌细胞线粒体内DNA合成,阻断癌细胞代谢,使癌细胞自身凋亡(饿死)。这一疗法治疗对恶性淋巴癌有独特疗效,而且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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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地干活,墙上掉下来两条腿都摔骨折了,老板又不肯带我去做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4月8号的到现在右脚受伤的地方还是会疼如果跟他协商,可以问他要多少的赔偿金额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江苏 - 无锡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8:38 咨询人:i1125qan14er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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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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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连医疗费至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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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上班两天工地摔成重伤,工伤如何申请?&
导语:2009年10月,河南新县的张先生来郑州一个建筑工地打工,没想到上班的第二天从架子上掉下,摔成重伤,没有劳动合同,甚至在工地张先生连一个熟悉的人都没有,面对如此多的困境,张先生如何申请工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上班才两天,在工地摔成重伤
日,张因贵来到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天擎项目部的建筑工地上班,第二天的下午4点20分左右,架子工张因贵在7楼改架子,由于脚踏滑,未系安全带,从墙外面架子上摔到地面。曹工(工长)打110报警,随即张因贵被120送到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治疗的第二天医院就给家属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张先生凭着坚强的意志,终于有所好转,并于日出院,但是张先生的病情仍然十分严重,身体内有4处固定钢板、钢钉,脾脏破裂,后续治疗仍然需要巨额费用,但是项目部此时却不肯再出任何费用。
35岁的张先生现在仍是单身,父母又年迈,家庭的经济条件很有限,此时张先生的病情又需要人照顾,本来就不是宽裕的家境,如今更是雪上加霜。
临危授命,为同乡争取权益
12月初,家属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找到了同乡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军律师,了解了张先生的困难后,在欠缺很多证据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了委托。
朱律师先是找到天擎项目部的负责人协商解决此事,但是项目部负责人态度恶劣,说最多就给1万元,其他免谈。1万元对于张先生来说出院后的药费都不够,更别说二次手术的费用。
然而,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工作证等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甚至没有证人证言,金水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法受理张先生的工伤申请,朱律师只得先去金水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张先生与项目部的劳动关系。但是没有证据即使劳动部门受理此案,也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张先生工伤申请的希望越来越渺茫。
然而朱律师并没有放弃,12月中旬又找到项目部的上级主管: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希望上级主管出面协调此事,但是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表面表示协调,但实际又把朱律师推给了项目部,与单位协商这条路是走不通了。
朱律师又找到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以建设安全事故向监督站反映此事,但是监督站经过审查,天擎项目部负责的天擎花园建设不属于监督站的监督范围,并告知朱律师其属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无奈朱律师又来到二七区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反映此事,办公室表示会通知项目部妥善处理此事,但是此后迟迟得不到项目部的任何回应。
眼看时间一天天过去,张先生的病情不见好转,家里能借的亲朋好友都借边了,但是仍然无法维持张先生的日常治疗,张先生的家庭面临崩溃的边缘,准备抬着张先生到郑州市人民政府上访,朱律师得知此事,一边安慰家属,事情是遇到了困难但是还有希望,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另一边找到二七区建设局反映,并详细讲述了张先生的整个事情经过及张先生的家庭困难,最终二七区建设局同意出面协调此事,并要求项目部限期处理此事。
拿到“出院善后协议”,最终认定工伤
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天擎项目部接到二七区建设局的通知,派人出面解决张先生的出院善后事宜,朱律师经过反复与项目部协商,最终达成协议,项目部先拿出一部分费用治疗张先生的伤,等相关部门的伤残鉴定结论出来后再协商赔偿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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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是个聋哑人, 今年46岁老家的一个包工领着他来芜湖一个工地干活,  不小心从4米多高摔了下来 摔得很严重。  排骨断裂了7根,: 老板把他放在芜湖广济医院住院;  现在住了一个月了,  医生说现在只能医治到这样  骨头断了这样做不了手术也开不了刀,现在只靠回家慢慢调养这是医生说的  但是我还不同意我爸爸出院 我爸爸到现在他还不能下地走动  象这样出院了  工地老板应该怎样赔偿?
09-11-14 &匿名提问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康复 第三章 教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福利 第七章 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与依据〕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类别·标准〕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权利保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特别扶助〕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特别保障〕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社会责任〕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残疾人联合会职责〕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的事业。 第九条〔扶养人、监护人、亲属责任〕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残疾人义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残疾预防〕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十二条〔奖励〕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康复 第十三条〔职责〕 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条〔指导原则〕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 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 第十六条〔人员培养〕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十七条〔器具〕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教育 第十八条〔职责〕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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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事  不要放弃   现在是法制社会  要争取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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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应该被认为是工伤,其工伤认定为: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1、工伤一般可以分为显性工伤和隐性工伤。  1.1显性工伤,即在职业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工作中工作环境恶劣、条件不良、任务过重或突发性事故导致的对劳动者身体的伤害。  1.2隐性工伤,即因职业特有的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职业病。  2、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接触到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  2.1广义职业病:所有因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疾苦都属于职业病。  注:这种范围很广,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把所有的职业病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  2.2狭义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是指在工伤保险中所称的职业病。  3、工伤与公伤  3.1工伤含义参见上面的叙述。  3.2公伤: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当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现在《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伤与公伤不再存在区别。  3.3两者实践中的差别已经消失,工伤认定依据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及各省的相关实施办法。  注:工伤与公伤没有本质的区别,将其区别开来明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编辑本段]二、工伤责任承担的历史发展  1、雇主无责任阶段  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观点。  上述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说”。  2、雇主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下半叶,劳动者抗争取得了一定胜利,工伤责任雇主承担“过失赔偿”原则。  3、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末期,劳工斗争和社会进步,英、德等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由此,工伤责任进入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编辑本段]三、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编辑本段]四、工作认定程序:  (一)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据此,此种申请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非职工一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一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就可以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此种场合的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来说,是其民事权利而非义务。同时,法律授权工会组织也享有工伤认定申请权,以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认定管辖: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依规定应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三)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四)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1.填写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五)受理或不予受理:  1.受理条件:  ①申请材料完整;  ②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③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④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证据的调查核实:  1.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3.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4.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七)举证责任:  1.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八)工伤认定决定:  1.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  4.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九)送达与抄送: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十)复议或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资料存档: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编辑本段]五、具体工伤赔偿事项: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他情形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六、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认定办法。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4、非法用工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5、各省、直辖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授权制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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