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多少人叫邓紫棋李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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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梅:倡勤俭
  作者:李建梅
  勤俭节约是中华名族的传统美德。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逐渐沉迷于奢侈安逸的生活方式,吃穿住行无一不是相互攀比,渐渐地将老一辈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遗弃。
  拿我们居住的这个小城镇来说,无论是商务宴请、私人聚会、还是婚丧嫁娶、乔迁贺喜,无一不是大操大办,餐桌上剩下大量饭菜,其浪费现象屡见不鲜。就连周边偏远山区的孩子们,享受着国家的优惠政策&爱心早餐&,却也不知道珍惜;走在学校附近,随处可见孩子们丢弃的馒头、鸡蛋、喝剩的牛奶;更别说全国各大餐馆和各处学校食堂的浪费现象,更是让人触目惊心。拒不完全统计如今中国人在餐桌上浪费的粮食一年高达2000亿元,被倒掉的食物相当于2亿多人一年的口粮。
  人们似乎已经忘记,今天的幸福生活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今天,我们认真地重提&勤俭节约&,真可谓是顺应时代的发展,是场及时雨。勤俭节约不仅能积累财富,而且还能培养艰苦创业的精神和奋发向上的品质。我们随处可见因为家境贫寒,奋发读书,艰苦创业,最终功成名就的穷孩子的故事。却很难想象,一个挥金如土、贪图享受的富二代、官二代,将来能成为艰苦创业的栋梁之才?
  勤俭之事,小则持家立业,大可安邦治国。我们敬爱的毛主席,他一生粗茶淡饭,睡硬板床,穿粗布衣,生活极为简朴,一件睡衣穿了20年,补了73次;在延安时穿的一套旧军装洗的发白,补丁就有16块;他的一双就拖鞋,鞋底都出了洞,鞋帮绽了线,缝补好继续穿。经济困难时期,他自己主动减薪,降低生活标准,不吃水果、不吃肉类。正是一代伟人的勤俭之德才有了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
  勤俭节约不仅能使人减少一些奢侈浪费,互相攀比的不良风气,而且还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吃水不忘挖井人&,把勤俭和感恩紧密结合,全民勤俭节约,养心养德,知足感恩,那么我们的社会也就不会再出现那些无良商家,什么地沟油、毒胶囊、问题食品都不会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还有一个故事,讲的是香港富豪李嘉诚,有一次他从酒店出来,准备上车的时候,不小心把一枚硬币掉在了地上,硬币咕辘辘地向阴沟滚去,他便欠下身去追捡。门口一位印度籍的保安见状,立即过来帮他拾起,然后交到他的手上。李嘉诚把硬币放进口袋后,又从钱夹里取出100元港币,递给保安作为酬谢。为了一元钱却花了100元,这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不划算的。有人向李嘉诚问起这件事情,他解释道:&如果我不去捡这枚硬币,它就会在这个世界上消失,而我给保安100元,他可以用之消费。我觉得钱可以拿去使用,但不能浪费。
  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一角、甚至是一元面值的人民币掉在地上,都没有人去捡,相比之下,这种现象是否更值得我们去深思?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句话用在勤俭养德上是再恰当不过了。勤俭节约,坚持从自我做起,从每一天做起,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每一粒粮、每一张纸,这些细微的行为正在引领着社会新风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表现。让我们携起手,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时时处处、点点滴滴都厉行勤俭节约,为子孙后代造福、为祖国的繁荣昌盛、为实现中华名族的伟大梦想出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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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秀清
昨日,省老龄办向社会公示了90名孝亲敬老模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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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梅与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2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兴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飞,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范志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梅。委托代理人黄纯勇,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苏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龙骞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王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飞、范志强,被上诉人李建梅的委托代理人黄纯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建梅在一审中诉称,李建梅系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员工,与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13年10月开始,李建梅被停发工资至今。在此期间,李建梅每日均按时到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上班,但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并未安排具体工作,造成李建梅待岗状态过错在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同时双方也未变更劳动合同中关于薪酬、福利待遇、岗位等相关内容。在停发工资期间,李建梅按时上班,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有义务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照合同支付李建梅工资,不能单方面调岗、改变工资。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向李建梅补发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的工资共计15000元;2、判令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向李建梅补发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车贴400元、餐补825元;3、判令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补发取暖费1700元;4、诉讼费由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承担。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在一审中辩称,李建梅起诉无事实依据,不应支持,应驳回。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并提出请求:1、依法判令李建梅与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不继续履行双方所订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依法判令不支付对方2013年11月至日期间待岗工资3718.07元;3、诉讼费由对方承担。李建梅在一审中针对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辩称,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应支付我方工资,我方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建梅系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职工,与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3年10月开始,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自2013年11月开始,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再未为李建梅发放工资。日,李建梅等十二名员工申诉至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1、继续履行青岛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2、补发从日至12月24日的工资6000元、2013年度取暖费1700元、2013年10月至12月车贴300元及餐费495元、2013年年终奖1500元及年货钱1000元。后在仲裁庭审中追加仲裁请求:补发日至今工资6000元;2014年1月至2月车贴每月50元,共计100元;2014年1月至2月餐费合计330元。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北劳人仲案字(2013)第819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李建梅与被申请人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继续履行双方所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李建梅下列费用:1、支付2013年11月至日待岗工资3718.07元;2、驳回申请人李建梅其他仲裁请求。后李建梅与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而先后诉至法院。一审时,李建梅称2013年10月之前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一直正常生产经营,在10月12日后才知道公司已出卖,但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到岗,否则按法律规定处理,因此李建梅从日开始一直到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上班,虽然不再是从事原来的本职工作,但在公司打扫卫生、护厂工作,直到于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称,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明确告知公司2013年10月停产,不能履行劳动合同,要求李建梅与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待遇不变。李建梅不同意与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自2013年10月后就没有提供过任何劳动,不应向李建梅支付工资。日,因公司停产,不能履行劳动合同,向李建梅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并提交了会议记录和EMS快递详情单及回执予以证明。其中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已于2013年9月由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收购,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不再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将没有收入。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唯一的财产是土地和厂房。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的大部分员工已经和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加入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后,原工龄、岗位和工资维持不变。目前,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仍然同意接收我公司员工,希望大家到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去工作,与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李建梅对于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提交的会议记录的内容及形式均有异议,认为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与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仅是对资产和业务转让,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无权要求李建梅加入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并不是无力经营,而是故意转让资产。2013年10月份后,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再未开工,10月8日休完国庆假期后,李建梅回到公司,公司开始往外拉设备,李建梅与其他10余名职工就是否上班问过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答复是不上班就按法律规定处理,所以李建梅等十余人一直到公司上班,从事打扫卫生和护厂工作。收到了解除劳动劳动合同通知书,但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对此我方已申请仲裁,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李建梅基于日收到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所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而撤回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一审法院还查明,李建梅在仲裁庭审中对于单位的经营状况及本人的工作情况陈述为:“2013年10月份我们单位确实没有生产经营,没有工作人员了,我们每天去单位,但是没有工作干,是因为单位不给我们提供工作干,单位没有明确说我们是否上班,是否待岗。我们问单位是否上班,单位说按国家规定来”。在仲裁庭审中,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提交了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考勤表,证明包括李建梅在内的十二名员工没有上班。并称单位原系打卡考勤,后因打卡机被员工拿走,所以采用手工考勤,提交的考勤表是整理后打印出来的。李建梅对于考勤表的真实性有异议,并称考勤打卡机是2013年12月拿走的,之前都是打卡考勤。一审法院再查明,青岛市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自日开始,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一审法院认为,李建梅与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自2013年10月起未正常经营,但对于包括李建梅在内的十余名员工未作出安排,虽然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提交了考勤表,但李建梅不认可,且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也未能提供考勤记录的原件,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李建梅等十余名员工每天到单位而无具体工作的情形,不属于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安排员工待岗,因此应按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李建梅工资。李建梅于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要求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工资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此,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应支付李建梅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工资7020元(1380元×4个月+1500元)。李建梅主张的车贴、餐补及取暖费因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李建梅基于收到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所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撤回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准许。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建梅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工资7020元;二、驳回李建梅要求支付车贴、餐补及取暖费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两案合并),由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承担。宣判后,上诉人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证明被上诉人未上班的事实,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上诉人无任何生产经营,被上诉人主张其每天到单位,不符合逻辑。被上诉人李建梅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自2013年10月起未正常经营,但对于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十余名员工未作出安排,被上诉人于日收到上诉人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其要求上诉人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工资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参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被上诉人工资,具有相应的依据,计算方式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 勇代理审判员 龙 骞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国英书 记 员 王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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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仪程韵&&& 锲而不舍
——记第十一届“和平杯”中国京剧十大名票张晓花
2012年,对我市京剧票友张晓花来说实在是一个不平凡的年份。先是7月份在河北省首届京剧票友大赛上以程派名剧《锁麟囊》中一段“一霎时把前情俱已昧尽”荣获金奖第一名;10月底又在刚刚落下帷幕的第十一届“和平杯”中国京剧国际票友邀请赛中以程派名剧《六月雪》中的一段“未开言思往事心中惆怅”捧回一等奖和中国京剧“十大名票”奖杯。
一样经典的程派唱腔,一样婉转低回,幽咽缱绻的二黄慢板……博得了观众的喝彩,博得了戏迷们的击节,也博得了专家评委们的一致首肯。
“是京剧艺术的博大精深让我醉心,是程派风格的典雅脱俗让我痴迷。”谈到学习京剧,张晓花总是兴致勃勃,“学要有样,做要有相。我一直这样要求自己。既然喜欢,就去追求,无论多么艰难,也要锲而不舍,持之以恒。”
有一首歌这样唱道:“莫名我就喜欢你,没有理由,没有原因。”张晓花对京剧的喜爱最初也是没有什么理由和原因的。她出生于偏远的农村,尽管父亲在县城工作,母亲是小学教师,但父辈只遗传给了她认真做事厚道做人的秉性,他们都没有音乐和戏曲方面的天赋,没有能力在戏曲上为她开蒙,但她就是喜欢了。上个世纪70年代,十来岁的张晓花就是学校宣传队的骨干分子,当时的文化生活除了战争片就是八个样板戏,只要一到广播喇叭和收音机播放戏曲的时间,她就立刻放下饭碗或书本,跑到院子里去听。《红灯记》、《沙家浜》、《智取威虎山》……几乎所有的唱段她都会哼唱了。那年,京剧电影《杜鹃山》全国热映,她就再也按捺不住了,跑到学校惟一会拉京胡的曹志诚老师办公室,强烈请求老师有板有眼地教她一段《家住安源》。自此,在学校宣传队的所有演出里,《家住安源》就成了她的保留节目。
京剧像一粒饱满的种子,深深地植入她的心田,生根、发芽,渐渐地蓬勃茂盛。成年的张晓花也同样在京剧的薰陶和滋养中形成了“学要有样,做要有相”和勤学苦练、锲而不舍的性格,无论工作和生活多么劳累,她都忘不了隔段时间就去各音像店逛逛,看看有什么新发行的京剧盒带或光盘。无论生旦净丑,只要喜欢的,她全部买下来听、看。渐渐地,她不仅学会了很多梅、张旦角唱段,甚至还学会了《甘露寺》、《让徐州》、《文昭关》、《上天台》等不少老生唱段。
学戏的过程很艰难也很快乐,好在良机天赐。1998年8月,张晓花接到了去市文化局工作的调令。当时的文化馆是市里活动最好的一个票房,每周六、日两个半天,票友们聚在一起,吊嗓、切磋、交流,而文化馆正是文化局的下属单位,近水楼台。于是,张晓花每天把工作安排好之后,就偷闲到文化馆找琴师孙群僧老师吊嗓,或请在文化馆工作的全国十大名票张宝奎老师说说戏,受益匪浅。
真正喜欢起程派并萌生学唱程派戏的念头也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的。一天,她在央视中国国际频道观看了一整出程派名剧《锁麟囊》,是由赵荣琛、王吟秋、新艳秋、李世济、李蔷华等五位程派艺术家联袂主演的,那深邃含蓄、亢坠断续的演唱风格和多彩多姿、美仑美奂的身段表演令她惊叹不已。第二天,她又托朋友从天津的音像店里买来这套光盘,反复观摩,越看越痴迷,越听越上瘾。从此,她立志要努力学习程派艺术。为了深入一些,她还跑到书店,买来关于程派大师程砚秋先生传记作品——《程砚秋全传》、《程砚秋日记》以及他的弟子赵荣琛先生的《翰林之后寄梨园》、《粉墨生涯六十年》等书籍,反复研读,还向爱好京剧的王重玉(时任市委副书记)借阅了《京剧谈往录》(四册),充分吸收京剧理论知识。也是从那时候开始,她专门订了一份《中国广播电视报》,盯住《名段欣赏》、《梨园群英》、《学唱京剧》等栏目,一期不落地观看。后来央视开通戏曲频道,她只要看电视,摇控器便只定格在11频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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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跟着“学唱京剧”栏目学唱时,她看了中国戏曲学院陈琪教授教唱《贺后骂殿》、《审头刺汤》、《春闺梦》的唱段,立刻被那教学中发音吐字的考究,四声韵律的科学折服了,演唱时的规范大气,流转自如更是让她听醉了,学痴了。她从陈老师的教唱中深切地体会到了程腔程韵那种“倾杯一曲却无声,千丈游丝天外坠”的震憾心灵的感受。那时候她就想,如果有朝一日能拜在陈琪教授门下,成为她的学生,她的弟子,该是人生多么大的幸事啊!
苍天不负有心人,2000年春节,张晓花终于实现了跟着陈琪学习的愿望。她清楚地记得,那天她在北京京剧院史迎军、张丽媛夫妇的引荐下见到陈老师,老师只问了她三句话,就爽快地收下了这个年近40岁的学生。老师问:“你是有什么赛事要参加吗?”又问:“你是什么重要演出要参加吗?”再问:“你是想学某一段子吗?”张晓花三次回答:“不是!”她说:“我喜欢京剧,特别是程派唱腔,我想学,而且想学得地道、正宗、中规中矩。您是我所尊重的程派京剧艺术的一个标准,一个高度,我跟您学,是要从最基础的东西学起,一步一步地深入,四平八稳,学到根本。”陈老师对她的回答非常满意,因为她明白了,张晓花找她学习并不是图虚名,不是想镀镀金,而是想学到真正的艺术。
从此,张晓花开始漫长而快乐的跟着名师学京剧的过程,她非常珍惜每一次去北京学习的机会。她准备了录音机和盒带,老师一字一句、一板一眼地教,她就一点一滴、一丝不苟地学、记、录,回来再反复听、练、揣摩。从字儿、气儿、味儿、劲儿等方面到人物身份、思想感情,从发音、行腔到吐字归韵……一个唱段一个唱段地学。张晓花每学一个唱段之前,必先把整出戏都看上几遍,深入理解剧情,以达到老师要求的“唱人物、唱思想、唱感情”的演唱境界。
寒来暑往,日月如梭。一晃跟陈琪老师学京剧已经十个年头了,这十年,老师在她身上倾注了很多心血,这十年,张晓花耐住寂寞,从不参加戏曲比赛,因为她深知自己差得很远。但学了十年,她到底长进了没有,长进了多少,她既想给老师交份答卷,也想给自己作一个小结,更想给多年来支持和帮助她的领导、同事和朋友们一个交待。于是,在征得陈琪老师的同意后,张晓花于日,在任丘市电视台演播大厅举办了一场《心仪程韵——张晓花学习程派京剧个人演唱会》,开创了河北省京剧票友举办个人演唱会的先河。她的老师陈琪教授不仅为她请来了中国戏曲学院教授、青年演员研究生班班主任、戏曲理论家张关正先生担任嘉宾主持,还亲自把场并与天津市京剧院著名净行表演艺术家康万生先生共同助阵献艺。演唱会上,张晓花倾情演唱了《春闺梦》、《英台抗婚》、《六月雪》、《鸳鸯冢》、《贺后骂殿》、《锁麟囊》等十个精彩唱段,赢得了现场观众的满堂喝彩。更值得一提的是那天担任伴奏的是天津京剧院的整堂乐队,由著名鼓师刘云鹤先生司鼓、著名京胡演奏家吕玉勇先生操琴。因此,张晓花的个人演唱会取得了巨大成功,也在任丘戏迷票友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曾经有朋友跟张晓花开玩笑:“写一手好文章,唱一口皮黄腔,天下的雅事你都占尽了,还折腾什么呢?”的确,在任丘这座小城,张晓花早就应该算个“名人”了。1994年,张晓花曾出版了散文集《雨中的柏树林》(中国工人出版社);2004年,她又出版了第二部散文集《寂寞听风》(花山文艺出版社)。她的工作岗位是市纪委监察局第三分局副书记、副局长,她还有个市作家协会副主席的头衔。但她并不满足,她说:“学无止境,通过参加这次‘和平杯’大赛,我发现自己身上欠缺的东西太多了,唱腔的细腻,演唱上的收放和控制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提高,特别是身段上,差距很大。”因此,从天津回来,她又马不停蹄地“折腾”起来:她先是给自己定了学习身段表演的目标和阶段性方案,并开始付诸实施。她还诚请原沧州市河北梆子剧团著名青衣演员(后曾担任任丘市文化局艺术科长)王凯琴老师出山,专门为她做艺术指导。王老师不无感慨地说:“是晓花的精神感动了我,为这样好学上进的学生辅导,我也豁出去了,再卖把儿老,帮帮她吧!”然后,她还想抓紧时间动员身边的票友朋友们,一起担当起培养戏迷,培养观众的重任,为她所热爱的京剧事业做一份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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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正东与被上诉人邹志云、李建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中民终字第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正东,男,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祥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志云,男,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祥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梅,女,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祥云县,系李正东之女。上诉人李正东因与被上诉人邹志云、李建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确认的案件事实是:日,原告购买了马维良的祖遗房屋一份,同年被告邹志云的祖父邹体贵在原告的西山墙内立柱建房楼上楼下二间,为此,双方产生纠纷。日,原告与邹体贵达成协议,即“挖墙竖柱既已造成事实,李正东作出让步,不再揪扯,但是,无论何时李正东要修缮,在不影响邹体贵现入墙柱子的前提下,邹体贵不得干涉”(协议内容之一)。后来,邹体贵的上述房屋通过析产、出让的方式,现归被告邹志云的母亲所有。2013年2月,原告翻建房子,原告与被告邹志云双方产生纠纷,二被告签订了建房协议,协议约定:以现有的老柱子轴线为准各方一半,每家让出5公分作沉降缝,房屋建好后,李建梅一方将邹志云一方拆除的墙体建好。尔后,原告拆除旧房,并在拆除的原墙体位置上建了一堵砖墙,同时退后5厘米建盖新房,建房历时半年多。现原告以二被告签订的协议违法为由诉至本院请求裁处。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李建梅与被告邹志云签订建房协议的效力问题,对此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委托了被告李建梅与被告邹志云签订了建房协议,其理由为:首先,被告李建梅系原告的女儿,且双方在一起生活居住多年,被告李建梅签协议的行为原告不可能不知道;其次,二被告签订建房协议后,原告及被告李建梅履行了协议内容;第三,原告建房历时半年多也不可能不知道二被告签订了建房协议。综上,从被告李建梅与原告的关系、二被告签订建房协议的前后经过、建房协议的履行情况,推定原告委托被告李建梅与被告邹志签订了建房协议系,且该建房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根据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正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原审判决宣判后,李正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李建梅与邹志云签订的建房协议无效;2、一、二审的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房屋所有权是属上诉人李正东夫妇而不是李建梅的;所建盖的新房屋也是上诉人李正东夫妇出资的;两户相邻的墙不是共用墙,李正东没有授权女儿李建梅签订建房合同,李建梅出嫁不是家里的人;被上诉人李建梅与被上诉人邹志云签订的建房协议无效。被上诉人邹志云答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户东面与上诉人户西面相接并共用同一墙体,日,上诉人户为解决翻建房屋要拆除共用墙的事项,其女李建梅到被上诉人家中(母亲李秀莲年事已高)由邹志云与李建梅商量,最终商定二户以现有共用墙内的柱子轴线一分二半,每家让出五公分作为沉降缝,李建梅负责将被上诉人户拆除的围墙打好并保证不出现明显漏水。并请乡政府工作人员宋祖德代笔书写协议内容,再到复印店打印后双方才签字。签订建房协议后,上诉人户拆除旧房重建新房,同年3月25日上诉人知道协议的事也没有对协议内容向被上诉人户提出异议,还继续拆除老房建新房;二、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李建梅系上诉人女儿并作为其家庭成员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在签订协议后,上诉人户在建房中实际也是按照协议履行,李建梅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房协议有效。被上诉人李建梅未作答辩。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建梅与邹志云签订的建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对上诉人户和被上诉人户是否具有约束力。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正东户在拆除旧房建盖新房过程中,为解决其与被上诉人户共用墙体的事项,其女李建梅与邹志云签订了建房协议,上诉人户在拆除旧房建盖新房时李正东均在施工现场,在建房施工中是按照其女李建梅与邹志云所签订的建房协议内容实际履行了义务;李建梅与邹志云签订的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建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上诉人李正东户和被上诉人邹志云户均具有约束力。上诉人诉请“确认被上诉人李建梅与邹志云签订建房协议无效”的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李正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段阿云审判员  王梓静审判员  段 榆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左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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