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残疾人保障法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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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护公民隐私及个人信息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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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护公民隐私及个人信息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一、保护公民隐私及个人信息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日通过,自日起施行。本法于日作出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日修订,自日起施行。上述条款为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的部分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日通过,自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日通过,于日和日先后作出两次修正,修正后自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日通过,自日起施行。本法于日作出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日起施行,于日作出修正,修正后自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日通过,自日起施行。本法于日和日先后作了二次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日通过,于日和日先后作出二次修正,修正后自日起施行。)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第四条&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六条第二款&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于日通过,于日作出修正,第六条为修正后的内容。)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八、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十一、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于日通过。)
除此之外,我国《统计法》、《居民身份证法》、《邮政法》、《商业银行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监狱法》《母婴保健法》等,对于一些容易获悉他人隐私的特殊行业,设有公民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规定。
二、保护公民隐私及个人信息的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于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公布并施行,于日作出修正。)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于日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自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二)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于日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并施行。)
三、保护公民隐私及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于日颁布并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于日通过,自日起施行。)
四、保护公民隐私及个人信息的重要规章
1、《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国家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开展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工作。
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第九条&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代理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符合本规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或者丢失:
(一)确定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二)建立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工作人员及代理人实行权限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销毁信息实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
(四)妥善保管记录用户个人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储存措施;
(五)对储存用户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并采取防入侵、防病毒等措施;
(六)记录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事项等信息;
(七)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八)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或者发现的可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暂停有关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和安全责任培训。
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材料,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及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协会依法制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提高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第二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经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公布。)
2、《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登记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第十六条第三款&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注:《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已经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善厚镇人民政府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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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善厚镇龙潭路85号 邮编:238243 电话: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100830&&&
白岩松:为什么中国到处援助别国,却缺少朋友
20110109&&&
中国人都有这样的感慨,为什么我们在国力并不雄厚,人民并不富裕的情况下,宁可自己受穷,倾尽国力去支援一些国家,却并没有得到友谊。中国人勒紧裤带,把最好的物质奉献给我们的朋友,结果往往是反目为仇。当年在我们国家粮食非常紧张的时候,我们用宝贵的外汇购买粮食支援阿尔巴尼亚,但最后两国反目为仇;我们无偿支援越南,最后却兵戎相见;我们支援朝鲜石油、粮食,却发现那是个填不满的无底洞;我们支援外蒙古建设,他们却把中国工人关进监狱;我们支持非洲国家建立工厂,他们却责怪中国设备落后。这些受援国家的政府和平民并没有对中国有好感,中国的牺牲和奉献得不到友谊,难道中国人是天底下最大最大的傻瓜?白岩松告诉了我们为什么。白岩松说,他到美国参观了一家报纸博物馆,这里珍藏了世界主要国家的报纸。美国9.11恐怖袭击后,世界几乎所有9月12号的报纸头条都是关于9.11的报道,唯一只有中国的报纸头条是领导人的接见活动。白岩松感慨道,中国与世界脱节最大的是普世价值,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没有共同的价值观,所以得不到朋友。
9月22号,温家宝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会议讲话时说,2009年底,中国免除了50个穷国的256亿元人民币债务。
温家宝还说:2008年6月底,中国累计免除亚非等49个重债穷国和最不发达国家债务247亿元;提供各类援款2065亿元,其中无偿援助908亿元;对42个最不发达国家的商品给予零关税待遇,税目为736-1115个,占最不发达国家对中国出口贸易额的98%。中国还为非洲培训了15000名各类人才,派遣100名高级农业技术专家,派出医疗队,援建30所医院、100所农村学校,无偿提供防治疟疾药物。2007年底中国为增强非洲的自我发展能力,决定提供23.77亿元的无偿援助和7亿元的无息贷款……
最近几年来,中国灾难频发,汶川地震、冰雪灾害、西南旱灾、玉树地震、泥石流……灾害不断。根据相关数据,玉树地震,国家财政拨款5亿元。西南大旱灾,国家拨款1.26亿元……
2000年10月,在中非合作论坛首届部长级会议上,中国政府首次宣布在两年内减免32个非洲国家总额达100亿人民币的债务。
截至05年底,减免44个发展中国家总计198笔价值约166亿元人民币债务。
2008年6月,向朝鲜捐赠了5000吨航空油和1亿元人民币,共计1500万美元。
2009年3月,提供阿富汗7500万美元贷款全部转为无偿援助。2009年全年,免除了46个国家的400多亿元债务。
2010年2月,中国国务院批准了减免伊拉克欠华债务的80%,约为68亿美元。当月,由于朝鲜货币改革失败,传中国将向朝鲜提供100亿美元援助。
2010年4月,中国政府向委内瑞拉提供200亿美元贷款。
2010年8月,央视新闻联播同时出现两条新闻:一、为支持俄罗斯抗灾,中国将捐赠100万美元现金和价值2000万人民币的物资;二、甘肃舟曲缺乏饮用水和方便面,政府号召大家积极捐款。
评论家夏小强在《如此国际主义为哪般?》的文章中指出:中国的失、辍学儿童人数世界第一;中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还在针对初、中等教育征收高昂学费的大国,而其他大国都免费向她的国民提供;中国九亿农民几乎没有任何医疗社会保障,世界第一。而XX却不顾民众的生活在用大把金钱买他国的欢心。
有不少网友指问:我国是发达国家了吗?中国有钱吗?有没有钱老百姓说了算。什么时候也可以减免一下自己国内穷人的债务呢?还有网友表示,看来政府还是不缺钱,以后捐款要审慎考虑了
《项英被批对皖南事变负全责
百科全书为其翻案》
20091010&&&
为项英“翻案”的百科全书条目
皖南事变中,项英是“负有责任”还是“负有全部责任”?40多年后,百科全书中关于“项英”条目的编撰,推动了对项英进行实事求是评价的历史进程
项英,中国工人运动领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工农红军的早期领导人之一,抗日战争时期,受任于国民革命军陆军新编第四军,即新四军副军长,实为新四军政委。
1940年10月19日,蒋介石发出“皓电”,限令黄河以南的国民革命军陆军新编第四军于一个月内撤到黄河以北。中共中央为顾全大局,决定将其撤到长江以北。1941年1月4日,国民革命军陆军新编第四军军部及部队共9千余人北移,当进入到安徽泾县茂林地区时,遭到国民党辖下的国民革命军第三战区8万余人的包围,结果除两千多人突围外,其余6千多人被打散,大部牺牲或被俘。项英自己亦在率少数人转移时被叛徒杀害。蒋介石宣布取消其番号,认定该部为叛变,认为其不遵调遣,蓄意扰乱战局,破坏抗日,这就是震惊中外的皖南事变。周恩来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向国民党提出严正抗议,并在《新华日报》上刊登亲笔题词:“千古奇冤,江南一叶,同室操戈,相煎何急!”
中共中央不久便发出了由毛泽东起草的《关于项、袁错误的决定》(袁即袁国平,时任新四军政治部主任),认为新四军在皖南事变中损失的责任完全在于项英,提议“将项、袁错误提交党的七次代表大会讨论议处”。但“七大”至今的历次全国党代表大会均未讨论有关项、袁错误的问题,该《决定》被搁置起来。
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除1948年7月29日中共中央给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的“祝词”中将项英列为工人阶级的英雄人物之一外,对项英的历史评价基本持完全否定的态度。
本刊记者/蔡如鹏
1979年,著名学者姜椿芳从秦城监狱出来不久,就向中央建议编撰《中国大百科全书》。当时正值改革开放初期,姜椿芳的建议很快得到了中央的重视,邓小平亲自拍板,决定先翻译出版美国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1980年8月12日,中美双方达成协议,中方承担翻译、出版等任务,并负责撰写纯属中国的条目。军事科学院原军史部副部长李维民参加了《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文版1985年第1版的编辑工作。他对《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说,“所谓纯属中国的条目是指其中很少一部分与我们党史、军史有关的条目,由我们重新撰写。”李维民回忆,在撰写过程中,“难的是对某些人物的评价,最先遇到的就是对项英的评价”。
“后面这一段不要写了”
“项英”是《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原有的条目。1922年就加入了中国共产党的项英,早年在党内、军内一直任重要职务。他在刘少奇之前担任过全国总工会委员长;在朱德之前担任过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在毛泽东之前当选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常委。
皖南事变后,项英受到批判,曾经的历史功绩一度在历史上被悄悄抹去了。比如“八一”建军节是项英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代主席名义发布的命令,而许多史书说是由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批准,以回避项英的名字。
重新撰写“项英”条目因而成了一个艰难的历程。最初,军事科学院一位编写人员先起草了份初稿,“有七八百字,后面一半都是在讲项英的错误”。李维民说,“这个调子主要是按照毛泽东1941年起草的《关于项、袁错误的决定》写的,因为那时有规定,凡是有中央文件的,就按文件的口径写。”
该《决定》认为,“此次皖南部队北移,本可避免损失,乃项、袁先则犹豫动摇,继则自寻绝路,投入蒋介石反共军之包围罗网”。项英“对于中央的指示一贯地阳奉阴违,一切迁就国民党,反对向北发展与向敌后发展,反对扩大新四军,反对建立根据地,坚持其自己的机会主义路线”“精神上早已做了国民党的俘虏”“踏上了与张国焘相类似的覆辙”“对于中央的不尊重,三年中已发展至极不正常的程度”。
1982年1月,中央档案馆恰好公开出版了有关皖南事变的电文,共201篇。李维民找来电文,仔细研读,关键的电报读了好几遍,他感觉1941年的那份仓促出台的《决定》“脱离了实际,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他说,“皖南事变发生于1941年1月6日夜,12日新四军军部与中央中断了电台联络,而文件是15日发出的——当时中央与皖南事变中所有的领导人都还没有取得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决定,显然过于匆忙。”
在李维民看来,虽然项英在皖南事变中负有责任,但从一系列的电报看,毛泽东对当时形势的估计也过于乐观,缺乏警惕,“把皖南事变失败的责任,完全推到项英身上,是不公正的,也是不符合事实的。”
在查阅电文时,李维民发现1940年10月,新四军于黄桥战役中歼灭国民党军队1万余人,此役得胜后,冯玉祥在重庆通过周恩来提醒中共中央注意蒋介石的反共阴谋。1940年11月13日,毛泽东在致周恩来的电报中说:“(蒋介石)只有吓人一法,对日本是吓,对我们也是吓,除了这个流氓手段外,他是一筹莫展的。……冯玉祥的估计是不正确的,所谓惹急了他会撕破脸皮乱打,这是被蒋之流氓吓倒了的话。其实蒋是精于计算的人,他的流氓只用以吓人并不用以决定政策。”同一天,在给叶挺、项英的电报中也说:“苏北动作不碍大局……顾(祝同)韩(德勤)会要叫几声的,你们敷衍一下就完了……以大势判断,蒋(介石)、顾(祝同)是不会为难你们的,现在开始分批移动,12月底移完不算太迟。”同年11月21日,中央又指示叶挺、项英:“你们可以拖一个月至两个月(要开拔费、要停止江北进攻),但须认真准备北移。”同日,毛泽东对当时的形势作了这样的分析:“只要蒋介石未与日本妥协,大举剿共是不可能的,他的一切做法都是吓我让步……除吓以外还有一个法宝即封锁,此外再无其他可靠办法……我早要北移,但是偏要再拖一两个月。”
1982年春,在一次讨论《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有关问题的会议上,李维民提出自己的意见,认为“项英同志的条目现在来看已经经不起历史的考验了”。
“我原以为这个问题不容易解决,因为那时我的观点无法得到多数同志的赞同。”但出乎李维民预料的是,主持会议的胡绳(时任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主任)只用几句话就把这个难题解决了。“他说,我们编的不是《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吗?那就简明一点嘛,后面这一段不要写了。我很乐意采纳这一方案,与会的其他人也没有反对,这种改法就算通过了。”李维民说。这是第一次在正式出版的关于项英的条目中,没有提他在皖南事变中的责任。
“这个评语看来可以了”
对项英的评价问题并没有解决。不久,在编写《中国大百科全书·军事》时又遇到了。《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翻译后不久,中央就决定着手编写中国自己的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李维民又参与了军事卷的编写工作,担任《中国大百科全书》军事人物分支学科副主编。他回忆说,“这回更少不了‘项英’条目,而且也没法再简明了,该怎么呢?”
“当时,多数同志对于项英的认识还是按照1941年的那个《决定》,赞同我们观点的还是少数。”李维民说,后来经过再三考虑,他提议由时任南京军区编研室主任的王辅一来撰写,“一是因为他熟悉有关新四军的情况,二是他对项英的看法比较客观,后经军事人物分支学科主编周之同同意,就把这个任务交给了王辅一。”
领回这个任务后,王辅一一头扎进了资料堆中,10多年来,他查阅了直接或间接与项英有关的史料达数千万字,并采访了不少与项英共事过的人。最后,他在初稿中肯定了项英在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的贡献,同时对于他在皖南事变中的责任只写了“负有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这个评价与当年的《决定》差别很大,为慎重起见,李维民收到初稿后,以总政治部编研室的名义,寄给一些中央领导审阅,征求意见。
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很快对此作了批示。20多年后,王辅一对批示的内容仍记忆犹新。胡耀邦在“项英”条目征求意见稿上一共作了三处旁批。在“参与领导了1923年平汉铁路‘二七’大罢工和1925年沪西日商纱厂工人二月罢工,1926年秋在武汉发动工人配合北伐军作战,任武汉工人纠察队总队长。1928年出席中共六大后,参加在莫斯科召开的共产国际第六次代表大会,当选为共产国际监察委员会委员”等内容下面,他用粗铅笔划了杠杠,补充道,“创党到第一次大革命是否还要加一两句肯定的话?在工人运动中还有过什么最英勇的斗争?”“这看出,胡耀邦对项英从事工人运动这段历史很珍惜,还希望再加强分量。”王辅一说,但由于这是军事人物条目,又受条目字数的限制,故未再增加。
对项英领导南方游击战争的一段,“1935年2月,根据遵义会议后中央的指示,和陈毅等一起,率领红军和游击队实现由集中作战向分散游击的转变,在与中央失掉联系、国民党军进行残酷持续‘清剿’等极端困难条件下,转战粤赣边,领导了艰苦卓绝的三年游击战争,保存了革命武装力量,中共中央政治局对此给予高度评价”,胡耀邦也划了杠杠,写道:“充分肯定这一段,好。”
在争议最大的皖南事变上,对于“(项英)对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的独立自主原则认识不足,对国民党顽固派的反共阴谋缺乏警惕,在1941年1月蒋介石制造的皖南事变中,犹豫动摇,处置失当,对新四军皖南部队遭受损失负有责任”的叙述,胡耀邦给予了肯定,写道:“这个评语看来可以了。”
胡耀邦对这三处批示也很慎重,批完后,又转给胡绳,请他“再仔细斟酌一下”。对此,胡绳专门召集了党史研究室中几位熟悉这段历史的人,进行了研究,最后认为“这一条总的说来是写得恰当的”。
胡耀邦的批示,让李维民、王辅一很受鼓舞。“当时,有不少人还是不赞同,但是总书记批了,后来杨尚昆、余秋里也批了,他们没有办法,这个条目就这样通过了。”“可以说,《中国大百科全书》第1版第一次对项英作了公正的评价。”李维民说。
“项英”条目引起轰动
1986年,王辅一撰写的“项英”条目先在《党史资料征集工作通讯》中登出了,“一下引起了很大的轰动”,李维民回忆说,“《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文版对‘项英’条目的改动不大,而且它的影响面小,而这本通讯各个军区都有,一传阅大家都知道了。很多同志很赞成,说耀邦同志的批示很好,也有不少同志反对。后来,1987年1月胡耀邦离任后,有人就说‘项英’条目是为项英翻案。”
让李维民和王辅一欣慰的是,1998年5月13日项英诞辰100周年,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央党史研究室,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纪念座谈会。时任中央军委副主席的迟浩田还代表中央讲了话,高度评价了项英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所建立的历史功绩。
不过,后来播放的一些电视剧“仍然按当年的片面决定,歪曲和贬低项英”。为此,李维民和王辅一还特意给中宣部部长写信,“后来,广电总局有关领导也听取了我们的反映意见,表态很好,但小说还是继续出版,电视剧也丝毫未改”,李维民说。
虽然对拨乱反正、思想解放过程中会遇到的困难,李维民早有准备,但他还是不无感慨地说,“在赋予历史本来面目中,《中国大百科全书》对军事人物的评价,可以说开了个头,后来又做了不少工作,但遗憾的是最近十几年,做的反而少了,不能说停滞不前吧,起码是没有继续做了。”★
“皖南事变”中三个叛变者的最终下场
20101002&&&
淡看聚散离合
皖南事变中,新四军九千将士,其中两千余人突出重围,两千余人战死,一千余人失散、失踪,四千余人被俘。被俘的将士分别被关押在江西上饶集中营、江西铅山等地。在被俘的人员中,有极少数人由于对中共失去信心,被俘后叛变、变节。而赵凌波、赵希仲、刘厚总这三个团级干部的叛变,则给新四军造成极大的破坏。最终,这三个叛徒也得到应有的下场。
被新四军枪毙的赵凌波
1941年1月,新四军军部北撤时,赵凌波任第一纵队副司令员,在皖南事变中被俘叛变。绥靖指挥部成立后,赵凌波当上反共副专员,紧跟该部在繁昌我游击队活动的边缘地区,专门从事策划清剿活动。中共谍报人员侦悉后,即报告新四军七师师部,曾希圣政委、傅秋涛代师长很重视这一情况,一面用电报报告军部;一面派侦察参谋李务本率侦察员,化装成便衣,设法活捉赵凌波。
1942年5月,赵凌波化装后,潜入安徽繁昌湖阳冲的新四军地方武装驻地,冒充是皖南事变中被俘,才从国民党牢狱里逃出来寻找部队的人员,企图侦察中共方面情况,但被五十七团二连指导员董南才认出来,并被武装护送到安徽无为县东乡白州五十七团团部。
傅师长即令当时在五十七团团部的李务本带侦察班,名为“护送”(为麻痹赵凌波,没有捆绑),实乃押送他去无为县北乡大俞家岗七师师部。并拟在适当时机,派得力精干武装,押解他去苏北军部审判。
不料,拂晓,押解到石涧埠附近路旁休息时,赵凌波突然向国军黄洛河据点奔逃。李务本发现后,立即带侦察班追捕。赵一面逃,一面大声叫:“李务本,我和你今日无仇,往日无怨,何必这样逼我,你就放我一条生路吧!”李回答说:“赵凌波,不要跑,跑就打死你。”赵听后反抗拘捕,当场被开枪打死了。
投黄河自尽的赵希仲
1938年冬,赵希仲任皖南新四军军部教导总队训练部长、副总队长,新四军军部北移时任第一纵队参谋长。
1941年1月7日“皖南事变”发生。赵希仲随队突围中被国军108师俘虏。国军发现他是新四军重要干部,除急电重庆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报功外,同时派出重兵将他押送到上官云相司令部。
赵叛变,供出新四军在皖南的人数、武器装备、军事行动及新四军许多领导人的姓名、籍贯、年龄、学历和特征等大量情况,因而受到优待,成了第三战区的座上客。
1941年春,赵希仲与赵凌波一起,由国军用汽车送到江西上饶县上饶集中营七峰岩监狱。同年6月,赵希仲与赵凌波一道自动声明脱离中共,并办了书面的自新手续。
赵希仲叛变后,上饶集中营特务首脑张超委任他为集中营中校军事教官。主要从事对被俘人员的感化工作。
1942年4月,上饶集中营的“军官大队”、“特别训练班”奉命撤并,对外公开名称改为“战时青年训导东南分团”。5月,日军进攻浙赣线,逼向上饶。“
东南分团”于6月5日从驻地周田村出发,往闽北转移。全体被囚人士,在荷枪实弹的宪兵押解下,冒着酷暑烈日,艰难地行进着。6月7日深夜,在石塘镇宿营时,赵乘众人熟睡之机偷逃出来。
赵希仲逃离“东南分团”后,开始到处流浪,当流浪到浙江金华时,因言语不同,形迹可疑,又无良民证,引起日本人的注意而被逮捕,交日本通讯队服苦役,后转送日军义乌工作班搞杂务,并帮助记伙食账和帮办文书,半年后获释。
1943年2月,赵希仲流落到义乌做小生意。同年6月,别人介绍他到杭州河坊街三友饼干店做摇面机工人,不久又被日本人抓去,并押在警备部,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被判处死刑。因证据不足没有批准执行,一直关押到日本无条件投降后的1946年初,以政治犯被释放出来,辗转回到长安县老家。到老家后,国民党“中统”把他当作是共产党打算逮捕他。赵闻风后逃到甘岷县,惨淡经营土地,做小本买卖过日,直到当地解放,才返回老家。
1950年,赵希仲隐瞒叛变历史,由中共西安市委书记赵伯平介绍再次参加革命,由中共西北分局统战部送到陕西高陵县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学习。1951年调到甘肃兰州西北新华公司任副经理。新华公司改为农具制造厂后,改任秘书科秘书。经过1956年肃反运动,赵希仲的叛党、叛变问题初步暴露,他被撤销职务,监督劳动。
1968年8月的一天深夜,赵希仲投黄河自杀身亡。
被中共新政权处决的刘厚总
刘厚总,湖南耒阳人,杀害项英的凶手。1926年在家乡参加农民运动,并担任乡赤卫队队长。1934年,刘厚总任湘南赤色游击队第三大队政治委员。
1938年9月,刘厚总被送到延安入中央党校学习。刘对既紧张又艰苦的学习生活很不适应,一再要求回南方工作。1939年春,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他离开延安,回到耒阳,想重新拉起游击队上山,因遇困难,不得已返回皖南新四军军部,被分配到军部副官处第三科任副官,分工管理木工班和饲养班。
1月16日傍晚,在泾县的大康王村附近,项英在皖南事变突围途中与刘偶然相遇。项的警卫员李德和、郑德胜在回忆录中说,当时项并不认识刘,听说他是副官处的,说:
“好吧!那就跟我们一块走吧。”
1941年3月12日,项英一行经近两个月的转移和隐蔽,来到赤坑山上的蜜蜂洞。洞较小,仅能住下项英及刘厚总、新四军副参谋长周子昆及他的警卫员黄诚四人。项英的警卫员李德和、郑德胜、夏冬青等则住在半山腰的草棚里。3月13日凌晨,刘厚总枪杀项英和周子昆,又对黄诚打了三枪,取走他们的武器和随身携带的黄金、银元、金表、钢笔,下山向国民党投降去了。
刘厚总先到太平县的隔河里找到保长。这个保长搜走他带去的武器和财物,但不相信他杀了项英、周子昆。刘又跑到泾县的茂林镇,找到国民党军政部第十一卫生大队的担架连,但连长王惠九也不相信他。刘又跑到旌德县的玉屏乡,改名李正华,冒充第三战区的特务,要求乡公所送他到第三战区司令部。玉屏乡公所将他押解到旌德县政府。
县长李协昆在一再审问后,于4月28日派特种工作行动队队长陈思新等人由刘带路,到蜜蜂洞去查看。因为项英、周子昆的遗体和负伤的黄诚早已被转移,只看到洞里留有洋烛、棋子、梳子。此时,中共泾旌太中心县委书记洪林听村民说刘来了,就计划在蜜蜂洞附近击毙这个叛徒。刘发现有人伏击,仓皇逃到太平县城,投奔了国民党县党部。刘厚总先后被押送到在休宁县屯溪镇(今黄山市)的国民党安徽省党部皖南办事处和皖南行政公署,继续审问。
年冬,刘厚总被押送到重庆关入军统局的渣滓洞看守所,一关5年。直到1948年,国民党政权风雨飘摇,才将他释放,给一笔钱,让他回原籍。刘不敢回原籍,遂到江西省九江市一个盐铺当伙计。1949年5月,九江处于解放前线,非安身之地。于是,刘就去江西新余县的一个湖南老乡开的兴记盐铺当管账先生。
1952年7月28日,新余县公安局副局长黄宜蕃,大清早起来就急忙召集十几名公安人员开会,宣布对住在城西兴记盐铺的账房先生立即逮捕。原来,新余县公安局开展全城户口核对工作时,黄到城西兴记盐铺核查,感到管账先生好面熟,经反复盘问,发现账房先生并不是本地人,且回答问话前后矛盾,这引起黄的高度警惕。黄觉得此人像自己当年在新四军里给周子昆副参谋长当警卫员时见过的刘厚总。
陈毅闻悉当年杀害项英、周子昆的凶手落网后,当天给江西省委书记陈正人打电话,指示公安政法部门尽快结案,处决这个罪大恶极的叛徒。同一天,华东军政委员会副主席谭震林也给江西省委拍发了及早严惩叛徒的电报。1952年8月初,刘厚总在江西南昌被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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