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那天说量刑一到两年,这个是吴川12恶少最终判决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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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轻伤被判刑两年半,宁远县人民法院量刑过重吗?
Zou颖儿 发表于 &22: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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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是湖南省宁远县桐山街居民周解爱,宁远县人民法院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 偏听信访之言,对我丈夫邹宏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决两年半!因量刑过重,二审上诉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发回重审,我们请求上级领导督促宁远县人民法院直接使用最高法院的量刑标准公正公平判决!否则,我们将逐级依法上访!  事情经过如下:  日,我丈夫邹宏昌与邻居李胜英因邹家前天冻大门地板过界发生纠纷,李胜英在邹家大门口辱骂我并动手打人,推搡中李胜英冲进了我家被邹宏昌砍伤,事情发生后,邹宏昌因涉嫌故意伤害,于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至今。一件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轻伤案,我丈夫邹宏昌却被重判为实刑两年半,真是太冤枉!我觉得判刑过重的原因是:  一、宁远县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纳起因过错而重判  此案是因李胜英的过错首先引发,对于两家矛盾激发有一定的责任,邹宏昌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可宽恕性,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在4月30日的事件发生之前,李胜英带领多人于日、3月10日、3月12日、4月3日等多次到邹宏昌家中抄家闹事、损坏财物、殴打邹宏昌的家人,在经济上和精神上给邹宏昌一家带来了极大和损失和压力,(宁远县公安局均有备案),案发当日下午两点左右,李胜英又以门口冻水泥板过界为借口,到邹宏昌家门口闹事,并极尽脏话、野话等辱骂之词,邹宏昌及其家人并没有还口,可是当天下午4点左右,李胜英又跑到邹宏昌家中谩骂,并与邹妻周解爱、妻妹周怀爱扭打,邹宏昌是在一忍再忍,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伤害李胜英的,此案是李胜英不能冷静的处理邻里之间的关系所引发的过激行为,自身存在着严重过错,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邹宏昌的行为有一定的可宽恕性,犯罪情节较为轻微。  二、 邹宏昌积极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金、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法院适用的是普通程序简便审理方式,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宁远县人民法院量刑过重  事发后,邹宏昌明确认罪、当庭如实地供述了犯罪事实,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且向法庭出具了悔过书,表现了诚恳的悔罪态度,并曾多次表示和李胜英调解,并在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决前就将赔偿金交到了法院,表现了对李胜英伤害行为悔过的诚心,而且邹宏昌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宁远县检察院的量刑见议书也是予以半年以上1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加之邹宏昌案发前现实表现良好,他年老多病,其母亲年近90岁了,身体多病,长期需要医治照顾,仍需尽赡养之责等实际情况,一审判处两年半有期徒刑实属量刑过重,应改判为缓刑。  为此,我恳请上级领导主持正义!督促宁远县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视法律精神,执行最高法院的量刑规范化程序,对此案给予公正公平的判决!&&& 周解爱&&& 日
网友45:都不是好鸟
这个案子开庭审理我去旁听了,故意伤人情节比较严重,受害方死咬着不松口调解,而且还觉得判决太轻还在上访。这双方都不是什么好鸟,法院只能依法判决。
网友09:发回重审就是推责任
以个人之见发回重审就有推责任之嫌,为什么上级法院不自己开庭审理此类案件?我是最高法院院长,我是人大老大,以后没有发回重审一说,上诉案不管对错由上级法院审理!!
lsy000718:共同犯罪,岂能一人顶罪全家受惠
共同犯罪,岂能一人顶罪全家受惠 国法难容,坚决要求追究共犯责任
在李胜英被伤害一案中,邹宏昌、邹维(邹宏昌之女,宁远县电视台记者)、周解爱(邹宏昌之妻)、周怀爱(邹宏昌妻妹)、陈长玉(邹宏昌岳母)、唐景能(邹维丈夫之兄)有准备有预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是,由于邹维神通广大,上下疏通关系,导致本案的定性由故意杀人罪演变成了故意伤害罪,在宁远县公安局、检察院的案卷材料和法院的判决书均认可本案是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只有邹宏昌被宁远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则由于人为因素的干扰,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包庇怂恿、渎职失职和不作为,而全部逍遥法外,未被追究任何责任!为此,本人坚决要求上级领导督促宁远县公安局、检察院对除邹宏昌之外的共同犯罪人立案侦察并绳之以法! 一,邹维实施了共同故意伤害行为。犯罪证据如下: 一是来自邹维本人供述。邹维说:“我妈妈也抓住李胜英衣服扯来扯去,我就上去抓住李胜英和我妈妈,想扯开他们……在推搡到我家门口的时候我就放开了李胜英”(见公安卷44页),在邹维向有关领导写的材料《案件情况简要反映》中,邹维说:“我因为见李胜英抓紧我妈妈的衣服,起身帮我妈妈,想把李胜英扯开,在这种推搡中,我们进了我家的房间”,“我参与了吵架推搡的过程,但我绝对没有故意伤害行为”(见公安卷195&页、196页)。 二是来自邹维家人的供述。周怀爱供述:“这个时候,邹维也从楼上来下了,并一起追李胜英,准备还是想追住李胜英打他”(公安卷63页),“整个打架事件就我、我姐夫邹宏昌、姐姐周解爱、邹维、我妈妈、李胜英我们六个人,没有喊任何人”(公安卷64页);唐景能供述:“他(李胜英)一来后,邹维的母亲、邹维、邹维的姨姨、邹维的外婆,还有邹宏昌就从她家里跑出来,然后他全家就拖的拖、推的推把姓李的这个人给从门口押到邹维家里去了,姓李这个人一进大门,那卷闸门就关下来了”(公安卷133页)。 三是来自事发当时正在邹宏昌家干活的民工的证言。胡继红(粉刷师傅)证实:“我听到吵后就准备去看一下……正好就看到李付成向楼上跑,我问搞什么,李付成一边跑一边告诉我说快跑,打起来了打起来了,我听他这么说,我向一楼下面看了一下……在一楼大厅里邹维和好几个人在一团,我印象最深的就是邹维、邹维的姨姨、邹维的父亲”(公安卷89页);民工李付成证实:“……邹维围住他,把李胜英连拖带推的拖进房子里,之后就有人把卷闸门关下去”,“李胜英被拖进去以后,邹宏昌、邹宏昌老婆、邹维、邹维丈夫的大哥、邹维的姨姨就围住他,去打李胜英”(公安卷96页、97页)&;水电安装工肖全秀证实:“邹维和她母亲见戴眼镜的男子一走到她家门口坪子上时,就带头上前,抓扯住这名男的衣服,邹维的母亲还边抓边骂,当时戴眼镜这名男子是一个人空手来的,邹维和她母亲上前抓扯后,她外婆和姨姨也上前抓扯,戴眼镜这名男子也不作声也不还手,让这些人抓扯,样子做起不怕死的样子,邹维、邹维母亲、邹维的姨姨和她外婆这几个女人就把戴眼镜这名男子往她家里面扯,戴眼镜这名男子不动手让她们扯住里面扯,嘴里讲‘随你们怎么搞’……”(公安卷115页)。 四是来自从宁远县桐山街市场经过路人的证言。路人成瑛(34岁)证实:“就看见一个四十多岁戴着一幅眼镜的男子站在那五、六层新房子门口冻的水泥坪子上,然后我看见有个和我年纪差不多的年轻女人(邹维)就抓扯住戴眼镜这个中年男子的头发,另外旁边有三个年龄比这个抓头发女人大些的女人家就也抓的抓衣服、推的推、还对戴眼镜这男子拳打脚踢……这个男的被押进去以后,那卷闸门就从上往下关了下来,但那卷闸门还没有关到底,留了点间隙,刚好够一个人爬出来的高度……”(公安卷109页);路人李有志证实:“一个年轻女子站到她家的新房子门口朝那个男子骂野话,那个男子没有作声,那个年轻的女子骂了几句就把一把小斧子放到她家的卷闸门旁边,靠房子内侧,然后她从房子里走出来,朝那个男子走去,接着从房子里又走出三个年纪大的妇女,跟到那名年轻女子走的,那年轻女人走到那名男子前面就用手抓住那名男子的头发,另外那三名年纪大的妇女有的抓手,有的抓衣服,那四个女的就拖起那名男子走……”(公安卷124页)。 二,周解爱实施了共同故意伤害行为。犯罪证据如下: 一是来自周解爱家人的供述。邹宏昌供述:“看到我妻子周解爱与李胜英相互拉扯进到我家房屋大厅里面来了”,“我看到李胜英和我妻子周解爱等在拉扯”,“我看到我妻子周解爱是抓到李胜英的手,打了没有我不清楚”(公安卷21页,22页);邹维供述:“李胜英在我父亲家门口跟我母亲相互推搡进到我父亲家房子里面的”,“然后在门口的时候李胜英和我妈妈就在相互推搡中到我家里了”(公安卷38页、44页);周怀爱供述:“我和我姐姐两人把李胜英扯进邹维家……把门关好后我就和我姐姐我妈妈三人就围住李胜英用拉扯的方式打李胜英……追到大厅堆水泥的地方,我和我姐姐我妈妈三人就将李胜英拉住了,李胜英就跑不动了,这时我姐夫用右手就从身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斧子从后面向李胜英头部砍了一刀……接着我姐夫拿斧子又向李胜英的头部砍了一刀,当时李胜英的头部就流血了,并流到了我手上,看到这个情况,我和我姐姐两个人就松开了李胜英……”(周解爱等人紧紧拉李胜英让他动弹不得然后由邹宏昌用斧头去砍!!!)(公安卷62、63页);唐景能的供述同样证实周解爱实施了伤害李胜英的行为,前面引用了他的证言,不再赘述。 二是来自事发当时正在邹宏昌家干活的民工的证言。李付成证实:“李胜英在邹宏昌大门口骂人时,邹维的母亲拖住他的衣领位置,邹维的外婆也在拖李胜英、邹维丈夫的大哥、邹维围住他,把李胜英连拖带推的拖进房子里,之后就有人把卷闸门关下去”,“邹维的母亲、邹维的姨姨也去拖过李胜英,她们拖了李胜英,(李胜英)才被邹宏昌用斧子砍倒的”。“……之后邹宏昌拿斧子在卷闸门边不远的地方砍李胜英,砍的时候邹维的母亲、邹维的姨姨还拉住李胜英的,邹宏昌砍了李胜英好几下……”(公安卷96页、97页);民工肖全秀的证言已经在前面此用过,这里不再重复。 三是来自路人的证言。这些证人证言清楚地证实了周解爱在自家门口水泥坪子上实施了拖拉李胜英进自己房子里去的行为,前面已经引用了成瑛、李有志的证言,不再重复。 三,周怀爱实施了共同故意伤害行为,犯罪证据如下: 一是本人供述。周怀爱供述说:“......我看到李胜英被扯进来以后,我就把门关了下来,把门关好后我就和我姐姐我妈妈三人就围住李胜英用拉扯的方式打李胜英……追到大厅堆水泥的地方,我和我姐姐我妈妈三人就将李胜英拉住了,李胜英就跑不动了,这时我姐夫用右手就从身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斧子从后面向李胜英壮头部砍了一刀……接着我姐夫拿斧子又向李胜英的头部砍了一刀,当时李胜英的头部就流血了,并流到了我手上,看到这个情况,我和我姐姐两个人就松开了李胜英……”,“我看到李胜英进门后就按电动开关把门关下来了”(公安卷62、63页) 二是来自邹维家人的供述。唐景能在供述中清楚地说明,周怀爱参与抓扯李胜英并与其他人一起将李胜英押进邹维家的新房内,唐景能的供述内容前面已经引用过,这里不再重复。 三是来自事发当时正在邹宏昌家干活的民工的证言。民工胡继红、李付成肖全秀清楚地看到周怀爱与其他人一起拉扯、追打李胜英并紧紧地拉住李胜英让邹宏昌用斧头砍杀李胜英,他们的证言已经引用过,不再重复。 四是来自路人的证言。目击证人李有志、成瑛清楚地看到了周怀爱与其他人一道拉扯着把李胜英押进邹宏昌家的新房内并关上了大门。她们的证言中关于周怀爱实施伤害李胜英行为的内容前面已经引用过,不再重复。 四,陈长玉实施了共同故意伤害行为,犯罪证据如下: 陈长玉狡辩“打架时我不在场,听说打架子了,才从麻将馆过来站在对面洗衣服的地方”,但是,相关的证据证实陈长玉在撒谎!其一,周怀爱的证言、街上的目击证人均证实陈长玉与其他人一起,拉扯李胜英并把李胜英押进了邹宏昌的新房子里。其二,事发当时正在邹宏昌家做事的泥水工邹解生说:“……&我就从二楼的窗子往外看,看见邹维外婆的左脸上有血……”,(公安卷81页),李付成说:“……李胜英已经进到一楼大厅了,我就从五楼下到二楼,站在天井边往下看,当时有邹维和她父亲、母亲,还有邹维的外婆、姨姨以及邹维丈夫的大哥和四哥在场….”(公安卷92页)。 五,唐景能实施了共同故意伤害行为,犯罪证据如下: 其一,唐景能供述:“在日那天中午两点多钟,邹宏昌就打电话给我讲,他家隔壁姓李那个人来惹事了,叫我过去看一下,意思是给他家里人壮壮胆,以免他家吃亏,我就答应马上过去”,“……姓李这个人一进大门,那卷闸门就关下来了,我就站在门口,我站在门口也是为了防止姓李那家来人……”(公安卷131页、132页) 其二,李胜英陈述:“我从房里爬了出来,之后我爬起来想跑,一名年纪较大,肤色较黑的男子一把将我推倒在地上,我爬起来又往路上跑……”,“……我不要命地爬出去,这时门口外一个肤色较黑的中年人又一把将我推倒在地,我也不纠缠,我就往红绿灯这边跑……”(公安卷54页、59页), 其三,目击证人成瑛证实:“……大些的女人家就也抓的抓衣服、推的推、还对戴眼镜这男子拳打脚踢,站在戴眼镜这男子旁边又还有三个男的也在旁边对这个戴眼镜的男子也拳打脚踢……把戴眼镜这个男子押进去,外面就只有一个男的……等了有十到十五分钟,我就看见戴眼镜的男子满身是血的从卷闸门内爬了出来,他爬出来,站在门口那个没有进去的男子就向他踢了几脚……”(公安卷109页)。目击证人李有志证实:“……看到刚才被推进去的那个男的从卷闸门下面爬出来了,一都都是血,他刚爬出来,站到卷闸门外面的有一名男子上去朝受伤的那男子踢了两脚,打了一拳……那受伤的男子就往对面一个杀鸭子的方向跑了,我们站到房子外面看的人都讲受伤的那男子可怜,死不死得都还晓不得”(公安卷125页) 邹宏昌等六人主犯方面都有伤害李胜英的故意,客观方面均实施了伤害李胜英的行为,从开始共同预谋,准备斧头,到从邹宏昌大门口的水泥坪子上拉扯并把李胜英押进房子里去,继而关上卷闸门,殴打李胜英,然后由部分嫌疑人紧紧拉住李胜英,在李胜英无法动弹的情况下,由邹宏昌斧砍李胜英头部,整个犯罪过程环环相扣,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邹宏昌被起诉到法院以后,受害人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共同犯罪,铁证如山,不容置疑! 敬请上级领导督促宁远县公安局,尽快将邹维、周解爱等共犯缉拿归案! 报告人:李胜英 日
网友57:犯罪了就是犯罪了
犯罪了就是犯罪了,谁叫你爸不是李刚来着。
网友27:又想马儿跑又想马儿不吃草
极度BS这种人,犯错了就想处罚轻点,为什么犯罪之前不想下后果呢?哥觉得像这种故意杀人故意犯罪的,判得还轻了,助长犯罪之风,赶明儿抢劫犯为了一家人生活去抢劫是不是不用判刑了。
lsy000718:宁远县电视台记者邹维涉嫌妨碍作证罪
宁远县公安局: 我叫李胜英,汉族,男,44岁。日下午16时我被邹宏昌、邹维等人有预谋地从宁远县桐山街市场上拉到邹宏昌家里并关上卷闸门,并派专人把守大门,然后用事先准备好的斧头对我进行砍杀。案发后,身为宁远县电视台记者的邹维,对多位目击证人进行威胁恐吓,阻止他们向公安机关如实作证,邹维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规定,现请求公安部门对邹维的妨碍作证行为进行侦察,并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邹维的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胡继红,案发时正在邹维家粉刷墙壁的师傅,他目睹了邹宏昌一家砍杀我的全部过程。他说:“……我在紧张的时候不知道干什么,我就准备做点事情,我走到二楼右边的厕所里面,我在做事的时候,邹维就走了上来,她问我:‘胡师傅,你看到了什么事情没有?’我说:‘我晓不得,我什么也没有看到。’邹维说:‘不关你事,你没看到就算了。’邹维讲这些话的意思可能是怕我看见她家打架的事,怕我讲出去,然后听讲我没有看见邹维就放心的走了,直到一分钟后,公安机关就有人来调查情况了。”(公安卷89页) 2、李付成,案发时正在邹维家做小工挑水泥河沙,他目睹了邹维一家砍杀我的全部过程,他说:“……邹维和她老公就对车上的我和唐景亮讲:‘这次李胜英想搞起邹维家里家破人亡,另外还听说李胜英他们老家那边有人在中央,这次蛮危险了’,上车后,邹维和她老公就讲马上送我和唐景亮到新田去,以免公安局来找到我们……第三天我就想回去了,我讲新田以没得事做,但是,周际良和唐景亮都劝我不要回,我走到哪里唐景亮就跟我到哪里,第三天在新田吃过中饭后我就故意讲出去走走,我的意思是想找机会回宁远,唐景亮就一路跟着我,在路上,唐景亮见我执意回,他就在路上对我讲:‘哪个如果讲出我来(指在4月30日唐景亮参与打李胜英的事)我明天坐牢出来,我就砍死哪个!’李付成还说:“……那天晚上六、七点钟邹维打电话约我到五小的后门见面,到那里以后,邹维就怪我到派出所作了证,她讲:‘我老子如果没有杀人,你们讲杀了人,到时候死了变鬼都要抓你们去’,邹维还讲,还有一个多月她父亲邹宏昌就开庭了,邹维和我讲这些话时是黑起脸对我讲的。”当民警问李付成为何要换新的手机号时,李付成说:“我怕公安局的找到我,是邹维叫我换的”。&(公安卷100―104页) 3、肖全秀,案发时正在邹维家做水电安装工,她目睹了邹维一家砍杀我的全部过程,她说:“前大约二、三天的一个中午,大约一点多钟,我看见我老公接了邹维打来的电话,我就问我老公是什么事,我老公讲邹维刚才打电话来叫我们不要管闲事,如果公安局的来问我们,我们就讲什么都晓不得,意思是叫我们不要和公安民警讲实话,如果来调查那天打架的事,我们就装作什么都晓不得”。&(公安卷117页) 4、陈相慧,肖全秀丈夫,案发时正和妻子在邹维家做水电安装工,他目睹了邹维一家砍杀我的全部过程,他说:“只是过了几天后,我和我老婆正在别处做事的时候,我接到邹维打过来的电话(),她说:‘派出所的人来找你了没有?’我说没有,邹维又说:‘如果派出所的人来找你,你不要讲实话’,我说好的……”(公安卷121页) 邹维作为电视台的记者,不仅与家人一道积极准备、参与实施砍杀伤害我,而且在事发后,威胁、阻止目击证人如实向公安机关作证,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敬请公安机关对她立案侦察,追究她妨碍作证的刑事责任。
报告人:李胜英 日
网友35:受害人李胜英照片
lsy000718:受害者被害照
好人一生好报:正确判定,不能官官相护
根据法律规定我认为二年半过多,受害者是先去被害者家闹事“李胜英在邹家大门口辱骂我并动手打人”被害者肯定是有权保护自己,不过保护自己过了火。但是经常去欺负别人的人也会遭到别人的反抗。我们湖北也经常有这样的事发生,凭自己家里有点钱,就到处欺负人,欺负人以后就去告别人,这样做也是不对的。法院应该正确的判定,而不是官官相护。
网友01:恶人先告状
真是恶人先告状。周解爱的脸皮真够厚的,丢人现眼不算,还在侮辱我们的智商,这个蠢婆子!
lsy000718:故意杀人,岂能重罪化轻一人顶罪
故意杀人,岂能重罪化轻一人顶罪 国法难容,坚决要求追究共犯责任 &&&&&&&&&&&&&: 在李胜英被伤害一案中,邹宏昌、邹维(邹宏昌之女,宁远县电视台记者)、周解爱(邹宏昌之妻)、等六人有准备有预谋地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但是,由于邹维神通广大,上下疏通关系,导致本案的定性由故意杀人罪变成了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变成了单个犯罪,除邹宏昌外,其他共犯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 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件。 宁远县公安局侦察材料清楚地显示,邹维、周解爱、周怀爱、陈长玉、唐景能均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1、他们本人供述实施了犯罪行为; 2、邹维等犯罪嫌疑人相互证实实施了犯罪行为; 3、事发当时正在邹维家干活的民工目睹了案件发生过程; 4、从宁远县桐山街市场经过的路人的证人证言,他们都看到李胜英被邹维、周解爱等人强行押进邹维家并关上卷闸门,卷闸门关上后,虽然路人看不见里面发生的事情,但是他们能够清楚地听到有人在大喊“砍死他、砍死他”,有人在大呼“救命、救命!”。 二、邹宏昌、邹维等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邹宏昌等人的刑事责任。 1、主观上,邹宏昌等人有剥夺李胜英生命的故意内容。 其一,在预谋阶段,就决意要跟李胜英拼命。①周怀爱供述:“在李胜英走后,我姐夫邹宏昌就和我们讲,要是李胜英再来大不了就和他拼命…”(公安卷63页);②唐景能供述:“姓李那两兄弟走后,邹维母亲就讲:‘等下再来欺负,就拼了他,死也死得过了’,邹宏昌也讲:‘拼就拼’,邹维也讲:姓李那两兄弟太嚣张了,拼命算了…(公安卷131页);③民工肖全秀证实:“…当时邹维全家就在其家门口里坐下来商量,邹维讲下午四点李胜英还会来…”(公安卷114页)& 其二,在实施砍杀李胜英行为的过程中,邹宏昌家人也充分表达了杀人的主观故意。①李胜英陈述:“邹维、邹维的母亲、邹维的姨姨等人边打边大声喊‘今天要打死你!’在其砍杀过程中也大声高喊‘砍死他’,‘就要砍死他’…(公安卷58页);②唐景能供述:“…我就在外面听见里面有邹家女人的声音在大声喊:‘就要砍死他’,有的就高声大喊‘打死他’…”(公安卷132页);③民工证实:“我还看着邹维的妈在对周怀爱说,‘你扯什么扯,这么的人让他们砍死好些,还让他(李胜英)跑掉搞什么。’…(公安卷89页) 2、从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看,邹宏昌等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点。 ①邹宏昌为了跟李胜英拼命纠集了多人; ②事先准备好了锋利的斧头作为犯罪工具; ③多人一拥而上,把毫无防范的李胜英从热闹的大街边押到房屋里并关上卷闸门; ④由周解爱、周怀爱等人紧紧把李胜英按住、固定后,由邹宏昌拿斧子实施砍杀; ⑤邹宏昌的砍杀部位全部集中在头部; ⑥邹宏昌砍杀的第三斧头如果不是李胜英本能地用左手去挡,完全有可能导致李胜英当场死亡,这一斧头是正面对着李胜英脑门去的,其左手腕肌健被砍断并深入骨内; ⑦后果严重,李胜英拼死逃出不久便因失血过多昏死过去。
本案社会影响极大,宁远县委、政府、人大、政法委领导均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如果本案不能依法处理,可能会影响宁远县政法机关的形象,破坏当地公序良俗。敬请上级领导督促办案单位,尽快将邹维、周解爱等共犯缉拿归案,同时对本案准确定性,以故意杀人(未遂)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报告人:李胜英 日
2011PHL:000
既然是共同犯罪,应该一起受罚
lsy000718: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李胜英,男,汉族,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潇湘西路36号。 被上诉人邹宏昌,男,汉族,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住宁远县舜陵镇九嶷路66号。 被上诉人邹维,女,汉族,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住宁远县舜陵镇九嶷路66号(系邹宏昌之女)。 被上诉人周解爱,女,汉族,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退休职工,住宁远县舜陵镇九嶷路66号(系邹宏昌之妻)。 被上诉人周怀爱,女,汉族,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舜陵镇九嶷路66号(系邹宏昌之妻妹)。 被上诉人陈长玉,女,汉族,74岁,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舜陵镇桐山街148号(系邹宏昌之岳母)。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宁远县人民法院日(2011)宁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裁定按照撤诉处理。 事实与理由 日,宁远县检察院把被上诉人邹宏昌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到宁远县人民法院,日,上诉人对五被上诉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发时,上诉人在毫无准备、毫无戒心的情况下,被五被上诉人从大街上强制押进被上诉人邹宏昌家里,关上卷闸门后对上诉人围殴追砍,狂叫砍死上诉人,在被上诉人邹维、周解爱、周怀爱紧紧拉扯、固定住上诉人后,由被上诉人邹宏昌手持早已准备好的利斧狂砍上诉人头部四斧头,在前述事实已经有其他共同犯罪人、案发时在邹宏昌家干活的民工、在桐山街市场经过的路人等大量证人证言证实的情况下,日,在法庭审理时,被上诉人邹宏昌避重就轻,谎话连篇,极力袒护其他共同犯罪人,毫无悔罪表现,上诉人义愤填膺&,当庭声明,放弃全部诉讼请求,强烈要求法院对情节恶劣的被上诉人邹宏昌顶格量刑,上诉人及上诉人代理人有关放弃诉讼请求的声明,书记员已经清楚地记录在卷,原审法院本该在判决中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裁定按照撤诉处理,但原审法院为了有利于被上诉人邹宏昌量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31条的规定,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19909.98元经济损失明显错误,现特向中院提出上诉,敬请中院依法纠正如上诉请求。 此致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胜英 日
lsy000718:受害者被害照
受害者被害照
lsy000718:受害者被害照
网友57:好毒。。。。。。
我是邹维单位的同事,据我了解:是她和她妈将她父亲邹宏昌逼上犯罪的,案发后,还不肯花钱与受害人调解,好将她父亲从看守所弄出来,宁可让他爸坐牢。好毒。。。。。。
369人:猪八戒倒打一筢,罪犯你真把人都当白痴啊?
我X,明眼人一眼就看出来你们那公检法很有问题了,案卷条条框框那么清楚,才追究一个人的责任?你们那的领导都是XX的哦!典型的预谋杀人案,应该拖去枪毙,罪犯那么大年纪的人了,再怎么也不可能把年轻力壮的受害者砍成那个样子吧?这个社会没有什么天理了,受害者你老爸不是李刚,干脆直接把那个全家摆平算了,命反正也是捡回来的!还赚了!
大笨鱼:乱七八糟的社会,认命吧
看了以上评论,真的是感触万分!唉!社会就是这样的社会,共产党就是那样的共产党,哪个钱给得多,哪个就有道理,受害者你还是直接去上访吧!想对这种性质极度恶劣的杀人犯,才判两年半?还在那鬼叫鬼叫,想必是给领导钱塞太多了,腰板子比较硬吧?上访吧,否则不会有什么好结果的!
别爱我:民斗不过富
没办法,关系社会。现在处理事的领导就是这么不公平公正!
路人丁丁丁:社会黑暗啊
谁犯罪谁坐牢,这个应该是典型的蓄意谋杀了吧? 你们那的公检法和我们这边应该也是差不多的,众所周知,现实社会,人民币是最有效的打击方法,罪犯家钱多也是没办法的事,上级领导就是这样助长邪气的吧?已经不是在原来毛爷爷的领导下了。现在是金钱社会,没钱白也是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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