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怀宁县万兴村杀人案凉亭乡人民政府官员一案结果如下

凉亭乡介绍_安徽安庆市怀宁县凉亭乡地名网
安徽安庆市怀宁县凉亭乡
行政代码:身份证前6位:340822长途区号:0556 邮政编码:246000隶属政区:行政级别:乡 车牌号码:皖H辖区面积:63.8km2人口数量:约2.93万人人口密度:459人/km2 凉亭乡相关网站:??????????????
  董祠村位置于凉亭乡东北角边缘村,三面环水,丘陵地带。东北部与桐城大沙河接壤,西部紧靠芝麻湖,南与源潭村相连。
村有17个村民小组,414户,174……
  与毗邻,南与相邻,西与相邻,北临。全村土地总面积平方公里,共有个村民小组,户,人。现有党员名(其中女党员名),设个党小组,村两委干部名。全村有林地亩,耕……
  东与毗邻,南与相邻,西与相邻,北临。全村土地总面积平方公里,共有个村民小组,户,人。现有党员名(其中女党员名),设个党小组,村两委干部名。全村有林地亩,……
  青山村位于凉亭乡西南部,面积10平方公里,东边与本乡双岭村接壤,南边与安庆市宜秀区五横乡曰公村相邻,西边是本乡磨山村,北边毗邻本乡代店村,总人口:184……
  东与毗邻,南与相邻,西与相邻,北临。全村土地总面积平方公里,共有个村民小组,户,人。现有党员名(其中女党员名),设个党小组,村两委干部名。全村有林地亩,……
  (一)代店村简介
代店村位于凉亭乡西南部,是凉亭乡南大门的咽喉要道,与茶岭镇年丰村、谭桥村、本乡磨山村、青山村、四武村相邻。面积5.2平方公里……
  四武村由原热心村和四武村于2005年合并而成,东与凉亭乡集镇所在地毗邻,南与代店村、双岭村相邻,西与代店村、茶岭镇相邻,北临三雅寺大湖。全村土地总面积6……
  双岭村位于凉亭乡东南部,总面积8.6平方公里,地处浅山丘陵地带,辖村民小组38个,现有人口3309人,838户,有农房838幢,其中砖混结构712幢,砖……
  源潭铺村位于凉亭乡东部、南与宜秀区五横乡相连,北与桐城市罗岭镇相接壤,总面积七点七平方公里,三十六个村民组,有七个村民组依山,七个村民组傍水,一条自然河……
  双湖村位于凉亭乡西北部,隔大沙河与桐城相邻,隔三牙寺湖与金拱镇交界,总面积8.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926亩,其中水田2378亩,旱地308亩,湖荒面积……
  凉亭乡位于怀宁县东北边陲,南有青山、磨山、豹山、马甲岭,北有方湖、夏家湖、芝麻湖,青山环抱,碧波万顷。全乡总面积63.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01万亩,其中水田1.87万亩,宜林面积2.06万亩,可养水面0.78万亩,矿产有磨石、烟煤、无烟煤。辖15个行政村,98年末总人口29286人。
    凉亭乡是个农业大乡。近几年来,该乡大力推广农业生产新技术,实施科技兴农战略,1998 年粮食总产11665.3吨,生猪出栏3382头,水产品产量79.1吨;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28%,机电排灌面积占98%以上;林业二创成效显著,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3%。
    大力发展以建筑建材业为重点的乡镇企业,逐步形成了采矿、塑料加工、耐火材料、加工、运输、种植、养殖、石磨制作、饮食服务等行业。
    小集镇建设初具规模,先后建成了电信端局、卫生院、电管站、敬老院,以乡财税科技综合楼为龙头的0.5公里长的“T”型商贸新区开发工程正全面启动。几年来,累计投资270余万元用于学校建设。
    1998年工农业总产值19216万元,乡镇企业营业收入17740万元,财政收入402.7万元,工商税收184.2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342元。.还有1个地名与凉亭乡同名:以下地名与凉亭乡面积相当:
凉亭乡区划 210 凉亭居委会
220 源潭铺村
210 双岭村
220 双湖村
210 四武村
220 鹤林村
220 金鸡村
220 戴店村
220 磨山村
220 青山村
220 董祠村
百度推广 凉亭乡网友签到处↓ 元芳,你对凉亭乡怎么看? ---说两句吧!
4楼 网友49.80.254.49于 16:15:40发表:为家乡加油!
3楼 网友120.209.57.150于 14:53:32发表:魅力凉亭加油
2楼 网友115.239.212.10于 6:23:08发表:自己的家乡,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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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行政区划:
注:数据来自网络,仅供参考。欢迎!安徽省怀宁县凉亭乡人民政府
安徽省怀宁县凉亭乡人民政府
机关介绍安徽省怀宁县凉亭乡人民政府地址设在拥有“万里长江此封喉,吴楚分疆第一州”的美誉--安庆,安徽 安庆 凉亭乡,联系人是王五八,机关注册资本未提供,在职员工25名基本资料主营产品未填写
行政区号340822
机关注册地址 安徽 安庆 凉亭乡
联系人王五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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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亭乡2014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和下半年工作措施
发布日期:
内容概述:
凉亭乡2014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和下半年工作措施
一、2014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2131153544.4%9%2330058.2%143%8342.6%586.8201.6%
2500100500025020144800170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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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124823.696144820270080170
二、2014年下半年工作措施&
22014“”&&怀宁县月山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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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怀宁县农民文化乐园建设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163次
怀宁县农民文化乐件园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怀农乐园办〔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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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怀宁县农民文化乐园
建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为推进我县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更好满足农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在上级批复石牌镇普济村等9个行政村为省、市级农民文化乐园建设单位基础上,根据乡镇积极申报,经调查摸底,报怀宁县农民文化乐园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高河镇查湾村等10个美好乡村建设中心村为2015年怀宁县农民文化乐园建设单位(详细建设名单附后)。为确保项目进度、质量,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 1、各建设单位要参照《怀宁县农民文化乐园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怀农乐园办〔2014〕1号)文件相关内容,按照农民文化乐园建设“一场两堂三室四墙”标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年内建成投入使用。
&& 2、乡镇、行政村要规范制度建设,配备工作人员、组建文艺队伍、丰富服务内容,加强乐园的管理与服务,充分发挥农民文化乐园品牌作用。乡镇文化站要严格实行农民文化乐园建设月报制,每月将报表(附件2)电子版上传至县试点办QQ邮箱,纸质版存档。(县农乐园建设试点办电话:4637352)
&& 3、省、市级农民文化乐园建设待验收合格后,相关资金按省、市要求如实下拨至建设单位;县级农民文化乐园建设待验收合格后其相关资金按《怀宁县农民文化乐园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怀农乐园办〔2014〕1号)文件要求落实。
&& 4、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民文化乐园建设的扶持、指导力度,对基础条件较好,村级积极性较高的单位,做好下年度申报准备工作。
附件:1、2015年怀宁县农民文化乐园建设单位名单
&& 2、2015年怀宁县农民文化乐园建设工作月报表
怀宁县农民文化乐园建设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FONT size=4 face=仿宋_GB年5月20日&
报:市文广新局,县委办(美好办),县委宣传部,周凯副书记,
<FONT size=4 face=仿宋_GB年怀宁县农民文化乐园建设单位名单
&&& 一、省级农民文化乐园4个:
&&&& 1、怀宁县石牌镇普济行政村产家垅中心村
&&&& 2、怀宁县清河乡金桥行政村金桥中心村&
&&&& 3、怀宁县洪铺镇五桥行政村纪桥中心村&
&&&& 4、怀宁县黄龙镇丰园行政村桃园中心村&&&
&&&&二、市级农民文化乐园5个:
&&&& 1、怀宁县公岭镇三铺行政村三铺中心村&
&&&& 2、怀宁县金拱镇人形河社区人形河中心村
&&&& 3、怀宁县马庙镇汪洋行政村新民中心村&&
&&&& 4、怀宁县腊树镇龙山行政村茶棚中心村
&&&& 5、怀宁县小市镇杨旗行政村刘园中心村&&&&
&&& 三、县级农民文化乐园10个:
&&& 01、怀宁县高河镇查湾行政村查湾中心村
&&& 02、怀宁县雷埠乡曙光行政村曙光中心村&&&&&&&&&
&&& 03、怀宁县腊树镇芝岭行政村产家嘴中心村&&&&&
&&& 04、怀宁县平山镇大F行政村大F中心村
&&& 05、怀宁县黄龙镇杨林行政村杨林中心村&&&&&&&&
&&& 06、怀宁县黄墩镇高楼行政村高楼中心村
&&& 07、怀宁县马庙镇育儿行政村育儿中心村&&&&&&
&&& 08、怀宁县凉亭乡磨山行政村磨山中心村
&&& 09、怀宁县洪铺镇冶塘行政村冶塘中心村
&&& 10、怀宁县江镇镇日新行政村樟木岭中心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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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卫国诉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宜行终字第0002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何卫国,男,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玉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22号。法定代表人:董邦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卫国因诉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怀宁县人民法院(2014)怀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卫国在一审起诉称: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日作出的怀国土执罚(2013)3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何卫国擅自占用怀宁县集体土地298.60平方米圈建围墙和建设其他附属设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由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腊月24日,何卫国兄弟三人及父亲分家,何卫国分得房屋五间。2011年元月13日,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对何卫国住房及院子占地面积进行丈量,确认共计占地428.04平方米,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记载:使用权面积160平方米,超占面积268.04平方米。日,何卫国因老房破旧,需建新房,便向怀宁县凉亭乡四武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建房。日,四武村村民委员会经研究,“同意何卫国在原宅基地改建面积160平方米住房一幢,超占面积如上级部门追究其责任均由建房户自负。”2012年12月,何卫国动工建房,至2013年6月共建成住房一幢,厨房、卫生间、院墙等附属设施,共计占地面积458.60平方米,超占地面积298.60平方米。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何卫国超占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确认何卫国在未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集体土地298.60平方米圈建围墙和附属设施违法,责令何卫国立即退还非法占用(多占)的298.60平方米集体土地,拆除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何卫国对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的处罚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何卫国存在土地违法行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对其进行查处是职责所在。本案中何卫国在未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集体土地298.60平方米,圈建围墙、厨房、卫生间等附属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对其进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何卫国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不予支持。何卫国称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处罚超过二年处罚时效,属程序违法。经查,何卫国违法行为于2012年12月发生,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6月立案查处,未超过二年处罚时效,其理由不能成立,亦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于日作出的怀国土执罚(2013)39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何卫国承担。何卫国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父亲何玉贵于1992年元月22日经被上诉人下属凉亭乡土地管理办公室批准、建房五间,占地200平方米,依法缴纳建房管理费、厕所、猪圈费用共计200元。1994年上诉人兄弟三人分家,分得以上房屋。2011年元月13日,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对上诉人住房及院子的占地面积进行丈量,确认上诉人共计占地428.04平方米,其中院子占地268.04平方米,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后上诉人将老房拆除翻建新房,并向村委会报告予以同意。同时新建了厨房及猪、羊、牛圈和卫生间,准备发展养殖业。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上诉人退还298.60平方米集体土地、拆除围墙和其他附属设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相关精神,上诉人用于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被上诉人将其计算在宅基地面积内,明显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2011年元月13日,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对上诉人的住房及院子占地面积进行丈量,确认上诉人共计占地428.04平方米,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被上诉人于日作出行政处罚,超过两年行政处罚时效,属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认为其在2012年12月前建房获得相关部门批准。被上诉人认为,本次处罚是针对上诉人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的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圈建围墙和其他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对于其改建住宅行为并未处罚。上诉人认为不应将其用于养殖业的猪圈、牛圈等作为宅基地进行认定并计入宅基地面积。但被上诉人是对占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而不是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故不适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即使适用,上诉人所建的围墙和附属设施是生活性附属设施,不是生产性附属设施,也应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即使是生产性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也需要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二、上诉人是在2012年12月开始建围墙和其他附属设施的,答辩人于2013年6月立案调查,程序合法。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向一审法院提举的证据材料为:第一组事实方面的证据:一、现场勘测笔录、宗地图、凉亭乡土地利用规划图摘要;二、何玉贵询问笔录;三、现场照片;四、怀宁县凉亭乡四武村村委会会议记录、何卫国建房报告;五、何卫国户籍证明。该五份证据证明何卫国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的事实。第二组程序方面的证据:一、举报信;二、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三、信访答复、怀宁县信访局接待信访群众登记表,人民来信处理标签;四、立案呈批表;五、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听证笔录,何卫国在听证会上提交的证据三份;六、怀国土执罚(2013)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四份。该七份证据证明,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何卫国进行了立案查处,程序合法。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法律依据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何卫国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为:第一组证据:何卫国身份证、户口簿、怀国土执罚(2013)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何卫国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一、建房批复、收据;二、分家协议书;三、集体土地使用证;四、新建住房及附属设备照片;五、工商营业执照。该五份证据证明,何卫国建房合法,建附属设施是为了发展养殖业,属生产性附属用地,对其处罚,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超过二年处罚期限,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程序违法。上述证据均已随卷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相关证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日作出的怀国土执罚(2013)39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2012年11月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记载,其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160平方米。2012年12月上诉人将老房拆除翻建新房,建成一幢住房,以及厨房、卫生间、院墙等附属设施,共计占地面积458.60平方米。上诉人在未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超占用集体土地298.60平方米建设围墙、厨房、卫生间等附属设施的事实存在。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诉人进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附属设施是用于发展养殖业,属生产性附属用地,因此其辩称超占土地面积不能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何卫国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对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于2013年1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二年行政处罚时效,属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接到群众对上诉人超占土地建设行为的举报后,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等相关程序,程序合法。综上,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何卫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徐珂可审判员 张建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萌乔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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