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例案后家庭放水一吨多长时间间办案

社区家庭暴力方案设计(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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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基本资料  (一)姓名(化名):陈丽  (二)性别: 女  (三)年龄:41  (四)婚姻状况: 离异  (五)接案社工:李侨明、娄靓二、个案背景资料  案主是41岁的离异家庭主妇,湖北人,婚前任公司会计,离婚后得到了其丈夫的所有财产。案主的儿子今年18岁,高三,父母离婚后随母亲到深圳生活。前夫,据案主介绍,有类似狂燥症的心理障碍或疾病,离婚后还以各种理由与案主一起住。案主试过以各种方式摆脱,但都无效。前夫发病时会殴 载.点.网整理打辱骂案主,案主被打得很严重的一次曾报过警。案主想把前夫送到精神病院,但前夫家人不同意且并不打算把他接回家。前夫老家在湖北,有一弟弟在深圳当律师。  案主以儿子要高考为理由辞去工作已有一年多,8月份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但由于她在深圳居住时间达不到要求而被拒绝了。案主现在想把离婚时得到的房子卖了,换成一套较小的单元,剩余的钱酌情给前夫一些后,希望前夫能搬离。三、案主需求分析、介入目标及理论支撑  (一)需求分析及理论支撑  中心任务介入模式首先强调的是发挥案主本身的能动性,其次是有限的目标,它所确立的目标应该是具体的、外在的、有限的,它的目标是案主的问题,而非案主的个人成长。选择这种模式就是希望在有限的服务时间内,达成案主自己选择的、明确的及有限的目标,从而提高个案工作的效果与效率。与其他模式相比,它提供的是一个实施过程的框架,而对于具体介入方法的选择则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是博采众长的方法。  此案中案主的问题比较需要急迫的解决,且重点在于问题的解决而不是个人的成长。所以选择此种介入模式较为妥当。  同时,艾利斯的ABC理论认为人的很多不适当的行为和情绪皆来自个人不理性的理念,人在很多情况下是非理性的。它使人逃避现实,自怨自艾,不敢面对现实中的挑战。当人们长期坚持某些不合理信念时,他会导致不良的情绪体验。而当人们接受更加理性的信念时,其焦虑和不良情绪就会得到缓解。所以改变行为须从改变理念开始。  我们发现案主在处理前夫的问题时,一直用逃避的方式,不愿意直接面对现实,如自己在单位附近租房子不回家住等方式逃脱前夫对自己的纠缠等。同时,我们发现她在没离婚之前一直是家庭的“主导者”,过于强势,压制了丈夫和儿子的行为模式。她认为丈夫和孩子性格内向、老实,在外面容易吃亏,所以家中的大小事务几乎都是她一个人包揽。  因此,我们在与案主面谈时,是从“理性”的角度,以“家庭”为主线帮助其梳理出事件的脉络,共同诊断出问题的症结,寻求解决方案。  案主主要需求归结如下:  1、顺利的卖出房子,将前夫移交给其家人;  2、强烈的倾诉欲望,希望有人在其无助时能听她说话;  3、孩子顺利转学。  (二)介入目标  1、舒缓案主心理压抑,减轻其心理压力;  2、协助案主理清她目前遇到的问题,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3、对于案主小孩转学情况定时跟进,必要时寻求有关部门的协助;  4、鼓励案主再就职,必要时提供就职的路径四、服务记录  此个案共有四次面谈及四次电话跟进。  (一)第一次面谈  1.案主情况  首先,案主精神状态较不稳定,但表达清晰有条理,无明显的情绪困扰,但有较强的倾诉欲望;  其次,案主的儿子刚由老家转学到深圳,儿子的入学问题似乎是案主目前最急迫的;  再者,虽然案主的丈夫现时情况稳定,但难以保证案主人身的安全;  2.工作员处理  a、运用倾听的技巧让其尽情倾诉,减轻其心理压抑程度;  b、在谈及案主儿子时,我们表现出情感支持,并给出一些有关孩子学习、生活方面的小建议,拉近案主与我们的情感距离;  c、告知案主要学会保护自己,必要时联系社区工作站,甚至报警;  (二)第二次面谈  1.案主情况  首先,较急迫的的孩子转学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案主的问题焦点又一次聚集在怎么卖房和处理与前夫的关系问题上面;  其次,要从根本上解决前夫的纠缠问题需要他家人的积极配合,所以说服他家人积极妥善的安排好前夫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再者,卖房后怎样妥善的安排前夫离开房子的问题。案主想等前夫白天外出时,悄悄的完成房屋的交接,再将房子的门锁换掉,如果前夫上门纠缠则作报警处理;有必要的话再通知前夫家人。  2.工作员处理  a提醒案主若按她所的方式卖房,孩子可能会被父亲骚扰,可能会严重影响孩子的生活,建议有更妥善的方法再行动;  b我们建议她卖掉房子之前先和前夫的家人沟通,看前夫家人对此事的态度,积极主动的与对方商讨;  (三)第三次面谈  1.案主情况  a、房子已经卖掉了,但尚未交接。自己已经和孩子搬到了新的单元住,而前夫还住在房子里。案主说一方面是考虑到以前夫妻情分,故而没有报警,另一方面是,不想给自己以后的正常生活留下隐患,想妥善处理此事。上次我们的建议让案主意识到原先卖房计划的不合理之处,所以在卖房的事情上面没有使用僵硬的可能导致她与前夫再次冲突的手段;  b、前夫母亲从湖北来到深圳宝安前夫弟弟处休养,案主趁机将事情先跟前夫的弟弟说明了,表示同意拿出换房后剩余的一部分钱,作为日后前夫的生活费及医疗费,要求前夫家人将其接走。案主主动与前夫家人沟通为此事的妥善解决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平”解决成为可能。  2.工作员处理  a、我们鼓励案主多点耐心与前夫的母亲进行沟通,并讨论了沟通的具体方式;如有必要我们可以作中间协调工作;  b、提醒案主对现时的住处保密,防止前夫的骚扰。  (四)第四次面谈及结案  1.案主情况  a、案主的孩子已经基本适应学校的教学节奏,不过案主反映孩子英语较差,比较担心孩子会跟不上老师的节奏;  b、前夫的母亲同意了案主的解决方案,已将他接回家;  c、案主目前正在找工作,她表示找工作挺难的,但她表示有信心找到。  2.工作员处理  a、前夫和孩子的入学问题,案主已经基本解决。我们认为可以结案,案主同意;  b、案主找工作的问题,我们通过工作站负责民政的工作人员为案主提供了就业培训机会;  c、案主同意有自己解决不了的困难时会给我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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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200例家庭暴力犯罪案的启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谢萍
  目前,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化的问题,不同的地域,
不同的人种,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
暴力事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也居高不下。近日,笔者对200
起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的威胁,
也有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精神和情感虐待。
         家庭暴力犯罪呈现延伸的特点
  重大恶性案件居高不下。调查的200起刑事案件中,其中有40起
故意杀人案件是涉及家庭暴力的死刑犯罪,约占故意杀人死刑案件总
数的17%,被告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家庭暴力犯罪呈现延伸的特点。调查中发现,有的被告人不理智
地将矛盾方的亲属作为泄私愤的对象;有的将插足家庭的第三者作为
其报复目标,把家庭纠纷的矛头指向他人。
  原因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犯罪原因从过去单纯的家庭关系不
睦发展到今天因婚外情、经济、性格问题、文化层次的差异等多层面
  婚外情现象突出,性道德观念滑坡。在这200起家庭暴力犯罪案
件中,涉及婚外恋现象的约占70%左右,重婚犯罪也达到近100件。
受西方不良思潮影响,少数人在处理两性关系时态度不严谨,任意放
纵自己的感情,对家庭少有的责任感。
    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重大恶性案件的罪魁祸首
  从微观方面讲,懦弱和忍让是暴力生成和加剧的温床。为了孩子、
为了面子、为了经济和再婚因素,许多女性不敢、不会保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一味地忍气吞声,或受虐待,或被遗弃。
  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重大恶性案件的罪魁祸首。在家庭暴力
犯罪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婚外恋现象已相当普遍,60%以上的案件是
因为夫妻一方有“外遇”而引起对方的不满与愤恨。
  经济因素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基因。在这些家庭暴力犯罪中,绝大
多数案件发生在生活条件相对较差的农村,现实生活的贫困使他们处
理家庭关系的方式消极而冷漠,弃责任不顾,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缺少理解和信任成为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的催化剂。理解和信任是
家庭的基石,但夫妻、兄弟、妯娌之间因琐事互不信任,无端猜疑,
上演了一幕幕悲剧。
  从宏观方面看,有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
卑”的封建思想,在农村并未根绝。因换亲、生女孩而产生的家庭暴
力仍然存在。
  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调查的200起案件中,80%的犯罪人系
农民,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婚姻质量差,处理问题的方式、
方法相对盲目,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甚至酿成家破人亡的惨剧。
  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对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有
些单位的负责人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不予重视;有的法官对于受
害妇女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的离婚诉讼,一味调解和好而不判决离
婚,使一些可以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家庭暴力问题趋于激化,违法、犯
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预防和遏制。
  法制宣传和教育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法制宣传的不普及,法
律教育的不深入,使许多人意识不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或者犯罪行
为,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不能充分体现。
  基层调解部门力量薄弱。有些辖区的失业和个体人员缺乏必要的
约束,大量的家庭暴力行为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
          依法惩处维护家庭并重
  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不言而喻,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
力,已成为全社会乃至全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作为制止家庭暴力犯
罪强有力的工具,山东省法院系统自上而下也采取了一些措施,特别
是与省妇联联合成立的山东省家庭暴力鉴定中心,使山东省法院系统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为进一步维护老人、妇
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形势,建议做好以
  对家庭犯罪的处理,坚持依法惩处和维护家庭团结并重的原则。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的任务,在审理家庭暴力犯罪案
件中,既要依法打击犯罪,也要注意协调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农村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刘家琛副院长强
调,“因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一方有明显
过错,对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或行为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家庭暴力犯罪的重大案件,虽然也有
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还不完全等同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其
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适用死刑时应慎重。如被
告人孙学燕故意杀人一案,孙学燕因与大伯哥有矛盾进行报复而将侄
女杀害,论罪当杀,但被害人的亲属要求从轻处罚,二审时我们改判
死缓,这不仅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团结,也给社会减少不安定因素。
审判实践中,无论是重大的家庭暴力犯罪,还是一般的重婚、虐待和
遗弃案,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不能只考虑犯罪后果,应以维护家庭
团结为根本,综合全部案情如犯罪动机、目的、情节、被害方的要求
等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加强调研,积极探讨依法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效
途径和措施。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多为老人、妇女、儿童,由于其本身在社会上
的弱者地位,案件审理过程中,既不能忽视他们的程序权利,也要保
障他们的实体权利。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个别权益通过刑事程
序难以保护,譬如当前到妇联部门反映较多的因夫妻之间的伤害出现
的医疗费支付问题,在家庭暴力犯罪中也普遍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丈夫对妻子的伤害应负抚养义务,当丈夫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
妻子会通过民事或附带民事诉讼提出请求。但由于婚姻关系的存在,
夫妻共同财产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不
能分家析产,被害人的请求无法予以支持,合法权益暂时得不到保护,
被害人只能到“娘家”哭诉。对这一问题的解决,笔者有两点建议:
一是经审理查明丈夫确有婚前、婚后个人财产的,应当判决用个人财
产支付医疗费或履行其他义务;二是经审查全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如果婚姻关系不再维持,应通过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分家析产确
定对方的个人财产数额后,才能要求对方履行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工
作中我们不能就案审案,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探讨,寻找解决问
题的合法途径,切实维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动员社
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手段进行综治,作为
司法机关部门之一的法院,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
调、配合,努力营造制止家庭暴力人人有责的社会环境。
  注:引自法制日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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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   『双击自动滚屏』
家庭暴力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离婚案例<婚姻法律知识网站:中国离婚网/anli/331.html家庭暴力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 (2006)浦刑初字第174号 & &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 & 被告人王长芸,女,1962年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锦丽华购物中心营业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南桥路。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 & 辩护人胡晓琪、黄修,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长芸犯故意杀人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艳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长芸及辩护人胡晓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日23时许,被告人王长芸在其居住的位于本区川沙镇南桥路459弄30号402室家中与丈夫黄永明发生争吵,黄永明持刀威胁王长芸,被告人王长芸用榔头敲黄永明头部,继而折断黄永明所持刀刃,随后又先后使用菜刀、水果刀对黄永明砍、刺,致黄永明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王长芸作案后未离开现场并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陈尚进、杨威、许玮等人的证言、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伤势、作案工具照片、案发经过、足印鉴定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长芸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长芸定罪处罚。 & & 被告人王长芸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王长芸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2、被告人王长芸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王长芸长期遭受被害人黄永明的虐待和暴力摧残,此次犯罪系事出有因,且被害人的家属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综上,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王长芸从轻、减轻处罚。庭审中,辩护人宣读了证人许玮的证言及有关验伤通知书,并经辩护人申请,证人陆苏宁、黄友明、褚玉妹、王昕到庭作证。 & & 经审理查明,日23时许,被告人王长芸在浦东新区川沙镇南桥路459弄30号402室家中,因琐事与其丈夫黄永明(系吸毒人员)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王长芸持榔头猛击黄永明头部,先后又持菜刀、单刃刀对黄进行砍、刺,致被害人黄永明全身多处裂创,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永明生前系被他人用锐器刺戳胸、腹部造成胃、脾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随后,当公安人员接警后赶至案发现场,被告人王长芸即主动向公安人员供述了上述事实。 & &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 & 1、证人陈尚进(系南桥路459弄小区物业保安)的证言证实,日凌晨1时许,其在巡逻时听见有1名男子喊“救命”,其即打“110”报警,后跟随警察至案发现场; & & 2、证人杨威(系南桥路459弄30号301室居民)的证言证实,日晚11点多,听见楼上传来吵架声,后又听到1名男子喊“救命”;该证言还证实,被告人王长芸夫妇经常吵架,被害人黄永明多次向王长芸索要钱款; & & 3、证人许玮(系被告人之女)的证言及相关的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黄永明一直无业,且好酒、好赌、吸毒,经常向王长芸索要钱款,并为此经常殴打、谩骂其母女,其曾遭黄永明殴打致伤; & & 4、证人杨桂芳(系被告人居住地居委会调解员)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黄永明经常向王长芸要钱,在索要不成的情况下,即对王长芸殴打,为此,居委会曾多次出面调解; & & 5、证人张惠兰(系上海锦丽华购物中心职员)的证言证实,王长芸上班时身上经常有伤; & & 6、证人黄友明(系被害人黄永明之兄)当庭证言证实,被害人黄永明系吸毒人员,与王长芸关系不和;黄友明亦当庭表示放弃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权利; & &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的状况; & & 8、尸体检验报告证实,黄永明系被锐器刺戳胸、腹部造成胃、脾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 & 9、DNA检验报告证实,从案发现场、作案工具、被告人身上等处提取的血样与被害人黄永明具有相同等位基因型; & & 10、足印鉴定书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现场脚印系被告人王长芸所留; & & 11、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长芸的到案情况; & & 12、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害人黄永明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而被处劳动教养1年6个月; & & 13、被告人王长芸的供述。 & &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长芸持凶器对被害人进行砍、刺、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长芸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从被告人王长芸以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以证实在其拿榔头击打被害人头部后,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王又先后持2把菜刀、1把单刃刀对被害人实施砍刺,结合证人证言听到被害人呼叫救命,足以反映被告人王长芸处于主动攻击状态,由此可见,王的行为并非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人王长芸供述系被害人持刀威胁在先,由于该供述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 & 被告人王长芸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 一、被告人王长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 & 二、作案工具菜刀二把、黑柄单刃刀一把、羊角榔头柄一把、羊角榔头锤体一只,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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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1:17:10
一、案件基本情况:
& & 日,玉树州某某县妇女伊某毛来省妇联反映其遭受家庭暴力,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问题。据了解:伊某毛,现年45岁,早年丧偶后,2001年与阿某宝认识并同居生活,伊某毛有一女在青海大学上学,阿某宝系某某县人,现年47岁。共同生活期间,伊某毛在当地经营虫草生意,阿某宝无所事事,一直对伊某毛实施严重的暴力以及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手段残忍,行为恶劣,伊义措毛长期忍耐,也曾多次报警求助,但仍然无法摆脱持续暴力。今年9月23日,伊某毛在自营商铺又遭受了阿某宝的暴力,引起了周围商铺商贩的注意,并帮助躲避在商铺柜台底下、手足无措的伊某毛拨通了曾为当地妇联主席扎某某玛的电话,扎某某玛赶到后带伊某毛在自家暂时躲避;9月24日,阿某宝来扎某某玛家找人,在寻人无果的情况下,持刀砸损其家门,扎某某玛报警求助;后为人身安全,扎某某玛、伊某毛立即坐车绕行赶到西宁市躲避。躲避期间,两人接到阿某宝及侄子持续以短信、电话形式恐吓,恐吓短信、电话并已波及到了她们的其他亲属,特别是伊某毛尚在就学的女儿。
二、办理过程和结果:
& & 省妇联在前期当事人已向当地公安报案、诉请法院等方式求助的基础上,立即向玉树州妇联发出《关于高度重视扎某某玛、伊某毛信访事宜的意见》,要求根据两名妇女反映情况,第一时间向州公安局、综治办、维稳办等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意见,认真做好防范工作,预防极端暴力事件发生,并要尽快联合当地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省妇联并建议伊某毛前往女儿学校,联系学校及所在院系,加强女儿保护和安全意识。经各级妇联的努力,当地党政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专案组,保证了扎某某玛、伊某毛顺利安全返回了某某县,并对阿某宝开展了大量细致、耐心的说理说服教育工作,伊某毛、阿某宝愿意重归于好,阿某宝承诺不再施暴。
三、启示和意义:
& & 该起信访事件发生在藏区,涉及到妇女的基本人身安全问题,当事人产生了极大的恐惧心理,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但事发地距离省妇联路途遥远,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属地管理,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协调联动作用,积极争取党政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避免其他暴力事件的发生,并要长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形成部门间的长效联动机制,将妇女群众的维权需求尽早、尽快化解在萌芽状态,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省直各厅局网站---
省人民政府
省劳动保障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人口计生委
省经济委员会
西宁市人民政府
---各新闻媒体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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