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一个月申请辞职工服费不退还要扣百分之40的工资,劳动法有机zz怎么看不了呢

是否可以凭公司违反劳动法而辞职.并要求得到一年一个月工资补偿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本人于2002年进入公交公司工作至今.于2010年4月时驾驶公交车追尾轿车.负全责,产生维修费用3万元.公司按照内部制度.扣我安全公里3万.扣安全奖300连续3个月.并每月扣我事故费500至今.大概扣了有1万4样子.现在我准备不做了.但是人事要我补交剩余的事故费.我想问下这个合法吗.我看了劳动法按道理.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单位承担.杭州的公交车都没买保险.只买了交强险.也就是说.公司为了省钱.公交车都是裸奔的.把风险转嫁到司机头上.司机为公家开车.却还要为公家买单.因为现在路况这么复杂.有时难免会有意外.我觉得现在公司的制度不合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第7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那我现在准备不做了是否可以要回被扣的1万4.还有是否可以凭公司违反劳动法而辞职.并要求得到一年一个月工资补偿3万6千元.我现在已经在劳动保障中心申请仲裁了.要11月29号开庭
我是9月底是提出书面辞职了,并且批了,做到了10月底,我到今天才拿到9月份的工资。老板说10月份的工资要到11月底才能拿。可是我已经辞职要回家了,他说打到卡里,我不相信这样的公司,我们每个月的工资都拖欠好长时间。我可以要求劳动局来帮我要回工资回家吗?
我所在公司停业整顿中要求其员工进行所谓的培训,并且不能说明具体的结束日期
我进公司一直从事设备管理工作的,因为一次会议上不小心得罪了总经理,现在安排我去做搬运工,我告诉公司我患有严重的腰间盘突出病不能干体力劳动,但领导仍然安排我去做搬运工工作,这是否违反劳动法?我是否可以不服从安排?谢谢!
我在一家有培训的公司上班,就是一边培训,一边上班的那种,但是我因为有事工作不足一个月,主动辞职,结果他说因为我是主动辞职的,扣了我200的工资,这符合劳动法吗?
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员工辞职可以得到补偿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前不久公司要求加班我有事没加,后来公司领导说我不服从领导安排还说要扣绩效工资(即月工资的30%),还贴公告批评,记过。还威胁说要把我调去扫地。如果现在我辞职可以得到赔偿吗。
公司因违反劳动法,己经进行了调解,调解不成,如果我们进行仲裁时提出辞工,是否可以要求补偿金。 因劳动纠纷而提出辞工是否可以要求补偿金,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我还可以要求公司给予那方面的补偿。
我和我爱人在一个公司工作,今年2月份,我爱人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后被公司解雇。今年11月我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在未告之我的情况下,扣了我近两个月工资,还有半年奖。用于偿还之前造成的损失。我现在想要回工资,还可以申请什么补偿么?
我在98年的时候进如现在的公司,如今有13年半时间,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要辞职(书面,提前一个月),公司应该给我多少经济补偿
我在现单位已经工作九年,现仍在合同期内,现合同签订的是聘用我为本单位的英语专职教师,但临近开学,由于学校招生情况不佳,学校想将我的工作岗位调整为教辅人员,我不同意,于是学校以我学历不够,被淘汰为由将我辞退,并且声明不给于任何经济补偿,甚至连暑假七八月份的工资都不于发放,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得到经济补偿吗?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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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仲裁律师
提问者:&&A&|[深圳];&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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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辞职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擅自离职如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并无扣百分之几的规定。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21:34:00
家里有急事,辞急工回家,要扣我多少底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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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法我提前十五天辞职不到一个月还要扣工资百分之二十
算不算证据,回家有急事十五号就走年后回不来?是要扣总共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还是二月份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不过辞职单还在那里,请问这样合理不,主管说没提前一个月辞职?我十一月份就叫过辞职单的 但是没有批,要扣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昨天我交的辞职单
提问者采纳
期满生效,而不是辞职单,应当赔偿单位直接经济损失,自己承担不力后果,但是你辞职未经批准离职,都是违法解除合同。  主管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你如果11月分提交的是解除合同通知,或者说按30天不满离职,就不需要批准  适用法律不当
提问者评价
人力资源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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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上班交押金1000元,现提出辞职。返还工服时相关部门却要扣除工服折旧费。这样合理吗?-员工维权-法律咨询-纵横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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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班交押金1000元,现提出辞职。返还工服时相关部门却要扣除工服折旧费。这样合理吗?
悬赏分:40&
问题已解决
我上班交押金1000元,现提出辞职。返还工服时相关部门却要扣除工服折旧费。这样合理吗?
纵横法律网网友
不合理,应全额退款,而且本身收取押金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纵横法律网网友
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押金是否有收据。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辞职注意方式方法。否则会有麻烦。
解除劳动合同是《》第三十七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还可以根据《》第四十六条要求经济补偿。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与本人结清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和《》,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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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律知识有懂劳动法的网友吗?在服务业,协议期不到辞职,被扣一个月工资合理吗?而且这家公司,工作时间超八个小时也没加班费,国家法定假日不放假也没加班费……合理吗?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懂劳动法的网友吗?在服务业,协议期不到辞职,被扣一个月工资合理吗?而且这家公司,工作时间超八个小时也没加班费,国家法定假日不放假也没加班费……合理吗?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因家里有事,无奈辞职却要被扣一个月的工资……唉……
好像可以提前一个月辞职,这样不算违约
提前一个月,但还是扣工资……
《劳动合同法》专题之劳动合同解除及终止操作实务编辑:杨俊伟 &&&&| &&&&来源:天基律师网&&&&| &&&&日期: 9:24:29
& 作者& 杨俊伟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但合同的履行过程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为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的发展等等。问题出现后,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没有必要或者继续履行会损害自己的利益,那么就需要解除这种束缚。本文以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为依据,结合操作实践,就劳动合同解除及终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归纳分析,以便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规范行为,减少争议,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程序。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由劳动者首先提出,然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如下:⑴劳动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⑵用人单位表示同意;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⑸用人单位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必须用书面形式,否则将不能产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所以劳动者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书面通知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收,那么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比如EMS特快专递详单等。如劳动者不能提供已经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证据,那么在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会反过来说你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是擅自离职,这样就会造成被动局面,还可能因此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再是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⑴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⑵用人单位签收;⑶从第二日算起满三十日后,劳动者可以离开用人单位;⑷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⑹用人单位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后,用人单位当即表示同意或在三十日持续过程中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则可按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但劳动者需要得到用人单位同意的书面确认,以防止用人单位反过来说未满三十日擅自离职。
如果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后,用人单位不明确表示同意,同时不为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无法工作,或不支付劳动报酬,或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不必再等到三十日期满后再离开用人单位。
另外,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不能附加任何的条件,劳动者期满即可离职,不需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
3.符合法定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九种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⑴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⑵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⑶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⑷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⑸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⑺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⑻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⑼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此外,还有一项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强行给劳动者“放假”或“停工”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作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仔细审查,防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供借口。但是,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如果没有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也不能成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借口。另外,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所以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对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要特别注意。
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⑴用人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⑵劳动者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⑸用人单位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出现前述九种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中的第⑴至⑺项情形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但是,出现第⑻、第⑼项情形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另外,劳动者最好能取得其已向用人单位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防止用人单位反过来说劳动者没有告知他,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
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程序。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然后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如下:⑴用人单位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⑵劳动者表示同意;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⑸用人单位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⑴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⑵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⑶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⑷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⑸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严重违反以及重大损失的标准问题,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应当对这两个概念进行量化,以利于解雇劳动者时有充分依据。比如,劳动合同期内累计3次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视为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导致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视为重大损失。双重劳动关系是任何一个用人单位都无法忍受的事情,法律规定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解雇,但是怎么样的算“严重影响”,这个难以操作。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另外一种更稳妥的方式解雇劳动者,即在解雇前先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限令员工在三日内提供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如果劳动者不按要求提供,则予以解雇。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注意收集劳动者严重违纪的证据,形成劳动者个人的违纪档案,否则诉讼中不能举证证明,败诉风险较大。
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⑴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⑵用人单位事先将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⑶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⑸用人单位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的规定并无实际意义,因为通知工会只是一种形式,工会并无决定权,工会可以随便提意见,但用人单位还是可以坚持解除。如用人单位根本未建立工会,或者干脆就不通知工会,法律也没规定该解除行为就无效。
3.无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该书面通知必须送达到劳动者本人。同时,用人单位在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一定要填写好解除合同的理由,且该理由只能是合法的有证据支持的理由,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解除合同,就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外,填写解雇理由的原则是“宜粗不宜细”。用人单位在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还要明确标明劳动者的离职日期,即自通知之日起第三十日。
用人单位还需要充分掌握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否则医疗期少算一天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⑴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⑵用人单位事先将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⑷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⑹用人单位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⑴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⑵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⑶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⑷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即使裁减一人也得履行该条规定的程序,因此该条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放宽了裁员的标准,增加了裁员的范围。
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且没有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能否裁减人员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除需要满足法定的四种情形之外,还需要裁减人员人数达到标准并经过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报告方案一系列程序后,才能裁减人员,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满足这一系列条件,履行这一系列程序后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裁减人员,这些条件和程序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因此,当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且没有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就说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必要要件不具备,用人单位就不能够依据该条裁减人员,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其他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等到裁减人员的必要条件全部具备时再进行裁减。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⑴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⑶用人单位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⑷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⑸三十日后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⑻用人单位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⑴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⑵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⑶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有了以上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在符合上述情形的情况下就可以一直在用人单位工作下去,如果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⑴劳动合同期满的;⑵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⑶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⑷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⑸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劳动合同期满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合同期满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马上就终止了,如果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还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具体如下:①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直至退休;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职工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或者选择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选择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至退休时终止;③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
2.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经济补偿的计算及支付。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只对高工资收入者的经济补偿标准及补偿年限做出了限制,而对非高工资收入者的经济补偿标准及补偿年限则没有任何限制。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做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却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以往的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履行工作交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常常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有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
六.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一定就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还需同时具备另一个前提,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这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是不同的。
七.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就是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那么,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时,是否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前述情形之一,况且《劳动合同法》已经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只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不需要同时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他回答 (3)
小白,我们来实习前,我们专门上就业指导课,上面说在合同期内可以辞职的,只要你提前一个月说,不可以扣工资,如果公司一定要扣的话,他们这样做是违法的!
你可以找有关部门说说,只能调解,闹得太大,不好。你的合同肯定不合法,可以找劳动局仲裁,高中学的,忘了!!!!!!!!!仅供参考
你 签合同了吗?要是签订合同的话上面写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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