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粤财行 2014 67号【2014】235号

财行〔2014〕12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4〕12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
2014年6月20日
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和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青岛二区四市)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区(市)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省内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3)。
市内出差原则上不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副市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其他地区及青岛二区四市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3)。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青岛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青岛二区四市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青岛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到青岛市以外或青岛四市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青岛六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不包括援藏、援疆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各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修订本区(市)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13〕1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青岛市市直机关区(市)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青岛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3.青岛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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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5.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
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4党和国家领导人率领的代表团,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7.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党和国家领导人按实际开支住宿费实报实销;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根据工作学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
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第834号]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出国人员赴欧元国家,其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在欧元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出国团组可按欧元标准响应领取以固定折算率计算的当地货币,或直接领取美元,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
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属于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其他出国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13.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人员,其出国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国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时常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16.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17.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国家和地区
住宿费标准
伙食费标准
公杂费标准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沙特阿拉伯
印度尼西亚
国家和地区
住宿费标准
伙食费标准
公杂费标准
香港、澳门
马达加斯加
阿尔及利亚
几内亚共和国
埃塞俄比亚
厄立特里亚
几内亚比绍
国家和地区
住宿费标准
伙食费标准
公杂费标准
布基纳法索
毛里塔尼亚
赤道几内亚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斯洛文尼亚
阿尔巴尼亚
俄罗斯联邦
国家和地区
住宿费标准
伙食费标准
公杂费标准
吉尔吉斯斯坦
塔吉克斯坦
土库曼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国家和地区
住宿费标准
伙食费标准
公杂费标准
哥斯达黎加
大洋州及太平洋岛屿
巴布亚新几内亚
密克罗尼西亚
所罗们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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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2014029《浙江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29号
作者:victor&&& 来源:外事处&&& 发布时间:日
& & 点击数: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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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做好接待外宾工作,规范外宾接待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3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
&2014年5月15日
浙江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宾接待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国外、境外来宾接待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外宾接待费应全部纳入部门公务接待费预算。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公务接待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活动。
(三)年度内各单位公务接待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追加,确有特殊需要进行追加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外宾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访的国际旅费。
第八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三)各单位应比照国内公务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九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国际会议、大型涉外活动等,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400元;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300元;县(市、区)主要领导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26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在浙江期间,宴请安排不超过1次;省里邀请的外宾团组在浙江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其中包含赴市、县(市、区)访问,由市、县(市、区)接待单位安排的宴请1次。
第十一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或大巴。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各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赴市、县(市、区)访问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1人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
第十二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浙江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或邀请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省的国外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外宾在浙江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省里邀请的外宾来访团组在浙江期间,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来浙江访问,省里陪同人员人数商中央邀请单位确定。
第十五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六条& 陪同外宾赴市、县(市、区)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公杂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陪同人员所在单位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凭据据实报销。
第五章& 支出责任和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中央单位负担;省里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邀请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由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如需到浙江访问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十九条& 省里邀请的外宾团组,如确需到市、县(市、区)访问的,邀请单位应当事先明确市、县(市、区)接待费用的承担情况。
第二十条& 对应邀到访浙江的外宾,各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省里邀请的外宾团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从严掌握,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来浙江访问,招待天数、招待人数商中央邀请单位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外宾接待经费报销核算列&公务接待费&经济科目。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经费报销时应提供正式邀请函或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来浙江访问的公函,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的原始发票及费用开支清单。
第二十三条& 外宾接待经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经费开支标准的;
(二)未经批准或授权邀请、接待外宾的;
(三)接待过程中存在铺张浪费、奢侈行为的;
(四)违规扩大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五)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六)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财政补助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的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浙江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浙财外〔1998〕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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