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购买350克毒品自已吸食毒品后的反应会判刑吗

吸食冰毒会判刑吗_百度知道
吸食冰毒会判刑吗
不会被判刑,但属于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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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吸毒成瘾的,可依据《禁毒法》的规定作书强制防隔离干戒毒二年的决定吸食毒品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当然会,所以坚决不能吸食毒品
容留他人一起吸毒,能够判刑多少年
3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人举报的勒
会适当减轻些,但还是自己去自首更好
容留他人一起吸毒,能够判刑多少年
怎样举手报勒
容留他人一起,会判多少年
镇里的,还是县里的110啊
那得看你住在哪里
吸食冰毒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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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有朋友携带一克毒品会判刑警嘛?判几年前?_百度知道
我有朋友携带一克毒品会判刑警嘛?判几年前?
提问者采纳
基本上也就是治安处罚或者是刑事拘留,是携带,自己吸食,不会有多大的事情的不是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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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石刑初字第0001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龙(别名小龙),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日被监视居住,因患严重疾病于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军,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斌,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宗民、刘其利、李玉龙、李志学、李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宗民及其辩护人赵玲玲、闫冬、被告人刘其利、被告人李玉龙及其辩护人杨军、被告人李志学及其辩护人李会冬、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房建信、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李玉龙在庭审后潜逃,本院裁定对李玉龙贩卖毒品一案中止审理。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冀石检公刑追诉(2013)5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玉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裁定对李玉龙贩卖毒品一案恢复审理。公开开庭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龙及其辩护人杨军、黄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石检公刑诉(2010)5号起诉书指控:日,被告人马宗民在重庆市江北区金鹏北城旺角公寓刘其利住处以2.4万元的价格,从刘其利处购买100克冰毒、20粒麻古;同月12日马宗民又在重庆市江北区金鹏北城旺角公寓刘其利住处用汽车抵押2.5万元的价格,从刘其利处购买100克冰毒。被告人马宗民携带上述毒品乘火车于次日来到石家庄市,在石家庄市桥东区滨江国际2号楼901号以1.6万元的价格将50克冰毒卖给王海龙(在逃),又于当晚在深泽县华丽服务处南二院,以5.1万元的价格将150克冰毒、15粒麻古卖给被告人李玉龙。被告人李玉龙购买上述毒品后,将朱某某、司某某、底某某、张某等人召集到深泽县华运宾馆吸食后,意欲贩卖。被告人马宗民、李玉龙于日被抓获后,侦查人员从深泽县华丽服务处南二院李玉龙的租住房内搜缴冰毒二包,重量分别为51.6克、45克,在深泽县华运宾馆收发室厕所内搜缴冰毒一包,重量为47.71克。月间,被告人李玉龙将多次从被告人李志学、马宗民处购买的冰毒(共计260克,59000元),除自己吸食外分别在河北省晋州市石油家属院、晋州市万利福超市东边街上、晋州市中医院附近等处多次将冰毒贩卖给李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大兴(在逃)、强子(在逃)等人,经查:2009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玉龙在晋州市石油家属院以每克600元卖给朱某某1克。2009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玉龙在晋州市石油家属院以每克600元卖给朱某某2克。200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玉龙在晋州市石油家属院以每克600元卖给朱某某2克。2009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玉龙在晋州市石油家属院以每克600元卖给朱某某10克。200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玉龙在晋州市石油家属院以每克450元卖给朱某某14克。200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玉龙在晋州市石油家属院以每克500元卖给李某某2克。2009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玉龙在晋州市石油家属院以每克450元卖给李某某10克。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玉龙在晋州市石油家属院以每克500元卖给张某某10克。200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玉龙在晋州市石油家属院以每克350元卖给张某某10克。200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玉龙在晋州市石油家属院以每克700元卖给司某某1克。200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玉龙在晋州市石油家属院以每克1000元卖给司某某1克。2007年以来,被告人李志学单独或与李玉龙共同出资,多次从马宗民手中购买冰毒,除自己吸食外,分别在石家庄市桥东区王海龙处、晋州市等地将冰毒贩卖给李玉龙、李某某等人;月间,被告人李志学分别在成都市金城丽景大酒店、成都市凯丽假日酒店从贩毒人员黑子(男,在逃)处,分别以260元1克、190元1克的价格购买冰毒250克、毒品辅料100克、100粒麻古,除自己吸食外,分别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晋州市将上述毒品贩卖给王海龙(在逃)、李玉龙、习某(在逃)、吴某某(在逃)、贝贝(在逃)等人。日李志学、李某某、李某在晋州宾馆被抓获,并从其房间搜缴冰毒三包,重量分别为3.6克、0.2克、5.2克,麻古2粒,重量为0.1克,含有咖啡因成分的白色粉末一盒,重量为12.4克。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志学将1万元打到马宗民的工商银行账号上,三天后在晋州市东里乡马坊村云山雅墅,马宗民给了李志学25克冰毒,又给了马宗民2000元钱,马宗民交给李志学10克冰毒,让李志学以每克450元的价格代卖。经查:200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志学在晋州龙头花园小区从马宗民处,以每克340元购买冰毒84克,以每克360元购买冰毒166克,在晋州路边的偏僻处以每克加价50-150元卖给李玉龙、刘某某(在逃)等人。200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志学在晋州龙头花园小区从马宗民处,以每克340元购买冰毒84克,以每克360元购买冰毒166克,在锦州路边的偏僻处以每克加价50-150元卖给李玉龙、刘某某(在逃)等人。200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志学在晋州市商城宾馆从马宗民手里,以每克32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17克,以每克340元的价格买冰毒233克,在晋州路边的偏僻处以每克加价50-150元卖给李玉龙、刘某某(在逃)、李某某、赵某(在逃)、小南(在逃)等人。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志学在晋州市商城宾馆从马宗民手里,以每克32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67克,以每克340元购买冰毒133克,在晋州路边偏僻处以每克加价50-150元卖给李玉龙、刘某某(在逃)、李某某、赵某(在逃)、小南(在逃)等人。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志学在晋州市商城宾馆从马宗民手里,以每克33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67克,以每克35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33克,以每颗20元的价格购买麻古500粒,在晋州路边偏僻处将冰毒以每克加价50-150元卖给李玉龙、习某(在逃)、吴某某(在逃)等三人,以每颗25元的价格卖给王卓(在逃)50颗,李玉龙100颗,习某(在逃)100颗。200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志学在晋州市商城宾馆从马宗民手里,以每克33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67克,以每克35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33克,在晋州路边的偏僻处将冰毒以每克加价50-150元卖给李玉龙、习某(在逃)、吴某某(在逃)等人。200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志学在成都市君豪酒店与贩毒人黑子谈好以每克27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00克(好货),以每克18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50克(次货),购买50克辅料,共计4万元。后在晋州市商城李志学的租房处,以每克350元的价格卖给李玉龙25克、习某(在逃)25克。后又以400元1克的价格卖给李玉龙50克、习某43克。又卖给吴某某(在逃)两次,一次10克,一次40克,共50克。200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志学在成都市君豪大酒店从毒贩子黑子处,以每克260元-19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250克。卖给王海龙40克,王海龙欠李志学毒资14000元,在晋州卖给李玉龙三次共65克,李玉龙给李志学毒资14000元,尚欠85000元。综上,被告人李志学共卖给李玉龙冰毒154克、麻古100粒,被告人李玉龙用于吸食和贩卖;被告人李志学卖给李某某冰毒22.2克,被告人李某某用于吸食和贩卖。2009年9月和10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将从李志学处购买的冰毒,除用于自己吸食外,二次通过被告人李某以每克800元的价格在河北省晋州市旧货市场个卖给召(真名不详,在逃)冰毒3克。200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北省晋州市石油家属院将从李玉龙处购买冰毒,除自己吸食外,在河北省辛集市飞马大酒店先后多次以每克800元卖给张某冰毒3克。2009年10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河北省晋州市石油家属院西门将从李玉龙处购买的冰毒,除自己吸食外,多次在河北省无极县光明街锦绣园以每克400元-7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司某某1克、底某某1克。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提取的毒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及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宗民、刘其利、李玉龙、李志学、李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李某非法贩卖毒品且数量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志学、李宝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系累犯。(二)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冀石检公刑追诉(2013)5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日20日时许,辛集市公安局侦查员在辛集市商业城从被告人李玉龙身上搜出白色固态结晶体6袋(冰毒疑似物),经鉴定:该白色结晶体成分为甲基苯丙胺,重24.675克。据此,指控被告人李玉龙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玉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在贩卖毒品案中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马宗民、张某某,在非法持有毒品案中接到公安的电话即带着毒品到了公安机关。其第一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李玉龙自己吸毒,具有以贩养吸的情节;2、李玉龙所买的部分毒品是假的;3、在非法持有毒品案中李玉龙有自首情节。其第二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李玉龙犯罪的主观恶意较小,所贩卖、持有毒品未大量流入社会;2、李玉龙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有悔罪表现;3、李玉龙在贩卖毒品一案中配合办案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符合立功。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日前后,罪犯马宗民在重庆市江北区金鹏北城旺角公寓罪犯刘其利的住处以现金和以汽车抵押2.5万元向刘其利购买冰毒三袋共150克、麻古20粒,之后携带上述毒品乘火车于日到达石家庄,当晚在深泽县华丽服务处南二院将冰毒以5.1万元卖给被告人李玉龙,李玉龙当时给付马宗民毒资9700元。被告人李玉龙购买冰毒后,携带其中一袋冰毒到深泽县华运宾馆,召集朱某某与司某某、底某某、张某试吸,意欲贩卖。罪犯马宗民、被告人李玉龙于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搜查,扣押马宗民随身携带的冰毒0.6克、麻古7粒;扣押李玉龙藏匿于其租住处深泽县华丽服务处南二院冰毒二袋,分别重51.6克、45克,扣押李玉龙藏匿于深泽县华运宾馆收发室厕所内冰毒一袋,重47.71克,共计144.31克。被告人李玉龙于2009年10月份以每克320元的价格从马宗民处购买冰毒50克。被告人李玉龙自2009年9月份以来多次从罪犯李志学处购买冰毒:2009年9月中旬,被告人李玉龙以每克450元的价格从李志学处购买冰毒10克。2009年9月底,被告人李玉龙以每克450元的价格从李志学处购买冰毒20克。2009年10月底至11月初被告人李玉龙以每克400元的价格三次从李志学处购买冰毒53克,日前后从李志学处购买冰毒20克。被告人李玉龙将其从马宗民、李志学处购买的冰毒除吸食外贩卖。经查:2009年9月底左右,被告人李玉龙在其晋州的租住处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冰毒1克。200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玉龙在其晋州的租住处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冰毒2克。200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玉龙在其晋州的租住处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冰毒2克。200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玉龙在其晋州的租住处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冰毒10克。200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玉龙在其晋州的租住处以每克45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冰毒14克。200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玉龙在其晋州的租住处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冰毒2克。2009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玉龙在其晋州的租住处以每克4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冰毒10克。2009年9月底至10月初,被告人李玉龙在其晋州的租住处以每克500元的价格三次卖给张某某冰毒10克。2009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李玉龙将其从李志学处购买的冰毒以每克35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10克。200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玉龙在其晋州租住处的楼下,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卖给司某某冰毒1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日,石家庄市公安局禁毒处在工作中发现,马宗民从四川、重庆市等地购买毒品,在石家庄市桥东区、辛集市、晋州市、深泽县等地贩卖。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被告人供述证明:(1)对罪犯马宗民的搜查、扣押情况及马宗民供述:①搜查照片显示:搜查深泽县石油家属院李玉龙租住的房屋,查获马宗民的随身行李,发现马宗民的拉杆箱内藏有毒品,手包内、多普达手机后盖内藏有毒品,马宗民的内裤内藏有毒品,吸毒工具。②石家庄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日扣押持有人马宗民嫌疑毒品一包(一元人民币包白色晶体)、嫌疑毒品一袋(塑料袋装粉红色片七粒)、嫌疑毒品一包(锡纸包白色晶体)、多普达手机一台(灰色,坏)、电子秤一个(灰黑色)、锡纸三条(已用)、塑料吸管五根(彩色)。③被告人马宗民供述:公安机关在日查扣其白色自封袋装麻古7粒0.6克、一元纸币包冰毒0.4克、锡纸包冰毒0.2克。(2)对被告人李玉龙的搜查、扣押情况及李玉龙供述:①搜查照片显示:侦查人员在深泽县华运酒店门卫室厕所的水箱处查获李玉龙藏有的毒品47.71克,在深泽县华运宾馆抓获李玉龙、朱彦棉等人时在现场查获李玉龙让朱彦棉等人试吸的毒品。②搜查笔录证明:日,对李玉龙租住的河北省深泽县华丽服务处南二院依法搜查,在该住处厨房内橱柜上的菜板后边发现两包淡黄色的晶体,其中一包重量为51.6克,另一包重量为45.08克。③石家庄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日扣押持有人李玉龙嫌疑毒品1袋(塑料袋装淡黄色晶体约47.71克);嫌疑毒品2袋(白色塑料袋装黄色晶体),白色粉末一袋,锡纸八条(已用过),吸壶二个(带吸管),吸管十一根(彩色塑料吸管)。④被告人李玉龙供述:其被查扣的毒品有深泽县华运宾馆保安室旁边的厕所里的冰毒是47.71克、深泽县石油南区租房内的冰毒是96.6克,都是日晚上放的。公安查扣毒品后当面称重,带包装1包重47.71克、1包重51.6克、1包重45克。3、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物证鉴化字(号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李玉龙藏匿处的淡黄色晶体1包、李玉龙租住处淡黄色晶体两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4、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情报中队情况说明证明:本案中所缴获的疑似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未对送检毒品做纯度分析。现毒品已混合上缴,无法做出纯度鉴定。5、被告人供述、辩解及相关的证据情况:(1)罪犯刘其利供述:2009年8月份其通过董继业认识马宗民,开始卖给马宗民冰毒。其最后一次卖给马宗民冰毒的时间是日左右,马宗民用他的长安悦翔牌汽车抵押2.5万元购买冰毒100克,其送给马宗民20粒麻古。冰毒是黄色晶体,分装在两个塑料袋中。卖给马宗民冰毒的地点是重庆市北城旺角公寓,价格1.2万元50克,前几次是现金交易。马宗民的车董继业开走了。(2)罪犯马宗民供述:其贩毒、吸毒。其以每克240元左右的价格向重庆的刘其利购买冰毒,以每克32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石家庄市李志学、李玉龙、王海龙。从月份开始其多次卖给李志学毒品,分别在的晋州云山别墅、出租房和石家庄市滨江国际公寓、花香维也纳小区的出租房交易,冰毒的数量每次30克到400克不等,每克约320元左右,麻古的数量每次50颗到400颗不等,每颗20元。2009年9月份其从刘其利处购买冰毒2两,卖给李志学、王海龙各1两。2009年10月份其从刘其利处购买冰毒3两,卖给李志学、李玉龙、王海龙各1两。日前王海龙分两次给其汇款1.6万元,10日其花2.4万元向刘其利购买冰毒100克、麻古20粒,和朋友吸了点冰毒、五六粒麻古。12日上午其将长安悦翔牌汽车(车牌号可能是渝B×××××)抵押给刘其利,以2.5万元购买冰毒100克。其携带上述毒品坐火车于次日下午到达石家庄,在滨江国际公寓卖给王海龙50克冰毒,在深泽县石油家属院南楼2单元601室给了李玉龙3袋(每袋50克),李玉龙给其9700元,说好一两1.7万元,剩下的钱卖掉冰毒后付清。李玉龙说在外面宾馆开了房间,找人试吸后卖掉。李玉龙出去后约20分钟,李志学用钥匙开门进来,其给了李志学5粒麻古,约凌晨1时李志学从阳台一个柜子里取了说是从成都带回来的冰毒37克走了。其找李玉龙时在宾馆楼下被公安抓了。2009年11月份的一天,其在成都市的一个宾馆见到李志学和吴建兵,李志学说来成都购买冰毒,下午有两个人将两包东西送到宾馆。(3)罪犯李志学供述证明:月份至2009年10月初,其以每克320元至340元的价格七次从马宗民处购买冰毒508.4克、以每颗20元的价格一次购买麻古500粒。上述毒品其加价后卖给李玉龙等人,都是在路边的偏僻处交易。2009年10月下旬的一天,其通过QQ视频认识了“婷婷”,通过“婷婷”认识了成都的贩毒人员“黑子”。其在日、11月3日两次到成都,从“黑子”处购买冰毒400克(其中好货300克、次货100克)、麻古100粒、辅料12.4克。其第二次去成都时有吴建兵。其和李玉龙共同贩毒,去成都前告诉过李玉龙。其第一次从成都回来后以每克350元的价格卖给李玉龙掺了辅料的次货15克,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卖给李玉龙好货50克。第二次从成都回来后其两次卖给李玉龙好货45克、一次卖给李玉龙次货20克。其将剩余的60冰毒放在李玉龙在深泽县石油小区的单元房内,日晚上24时许去拿时只剩37克,应该是李玉龙拿了,当时马宗民在场。(4)被告人李玉龙供述:其在2009年9月份其开始贩毒,从李志学处购买冰毒100-110克,具体是,9月中旬在晋州以每克450元的价格购买10克,9月底在晋州以每克450克的价格购买20克,10月底李志学从成都回来后在其晋州的租房处以每克400元的价格三次购买63克因质量不好退回10克,11月10日前后其从租住处的阳台上李志学存放的57克冰毒中拿了20克。由于后来买的李志学的冰毒质量不好扔了一部分。其不知道李志学到成都干什么。2009年10月份其通过李志学认识了马宗民,以每克320元的价格从马宗民处购买冰毒50克。上述毒品共150-160克,其除吸食外贩卖。其和朱某某交易过五次,9月底1克600元,几天后2克1200元,10月份2克1200元,10月底10克每克600元,11月份14克每克450元。其和李某某交易过两次,10月初2克每克500元,10月底10克每克450元。其在2009年10月份和司某某两次交易2克每克700元。2009年9月份或10月份,其在晋州的家中以每克500元的价格三次卖给张某某10克,11月份其以每克35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10克。日下午4点马宗民来到石家庄,晚上10点的时候其将马宗民接到其在深泽的租住处,将借的1万元除去租房200多元外给了马宗民9700元。马宗民拿出三个装着冰毒的塑料袋,其中一袋已经打开约35克左右,马宗民说没打开的两袋冰毒每袋50克。马宗民打开一整袋冰毒,又拆开其箱子的拉杆,拿出十几克冰毒。外面有人等着要冰毒,其拿了刚打开的一袋冰毒到其在华运宾馆开的房间和朱某某、司某某、张某等人试吸。听说公安人员过来,其将冰毒藏到门卫室里面的厕所里,后被抓获。其给过李志学其在深泽租住房的钥匙。公安在深泽租住处的厨房搜出来的2包冰毒是马宗民带过来的3包冰毒中的两包,在华运宾馆门卫室厕所搜出来的是其拿走试吸的一包。(5)罪犯李某某供述:2009年9月初,其从李玉龙处购买冰毒两小袋不到2克,给了李玉龙1000元,2009年10月末,其以每克450元的价格从李玉龙处买了一袋冰毒约10克,还没给钱。(6)罪犯张某某供述:2009年9月份其以每克500元的价格从李玉龙处买冰毒10袋,每袋1克共10克。(7)罪犯朱某某供述:日晚上22时左右,其和司某某、底某某、张某开车到了深泽县华运酒店,在500房间和李玉龙等人吸食李玉龙提供的冰毒,吸完后被民警传唤到公安局。到深泽县吸食冰毒是为了验冰毒的纯度,日后购买。2009年10月份其从李玉龙处购买冰毒四次,分别是1克、2克、2克、10克,每克600元。2009年11月份,其从李玉龙处购买14克,每克450元。(8)证人司某某、底某某、张某证明的到深泽县华运酒店试吸毒品的情况与朱彦棉的供述一致。司某某还证明,朱某某的毒品听朱某某说是小龙的。2009年9月底10月初的时候,小龙欠其1000元给了1克冰毒顶了。6、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石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刑二终75字刑事裁定书证明:日前后,罪犯马宗民在重庆市江北区金鹏北城旺角公寓罪犯刘其利的住处以现金和以汽车抵押2.5万元向刘其利购买冰毒三袋共150克、麻古20粒,之后携带上述毒品乘火车于日到达石家庄,当晚在深泽县华丽服务处南二院将冰毒以5.1万元卖给被告人李玉龙,李玉龙当时给付马宗民毒资9700元。李玉龙购买冰毒后,携带其中一袋冰毒到深泽县华运宾馆,召集朱某某、司某某、底某某、张某试吸,意欲贩卖。马宗民、李玉龙于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搜查,扣押马宗民随身携带的冰毒0.6克、麻古7粒;扣押李玉龙藏匿于其租住处深泽县华丽服务处南二院冰毒二袋,分别重51.6克、45克,扣押李玉龙藏匿于深泽县华运宾馆收发室厕所内冰毒一袋,重47.71克,共计144.31克。刘其利于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搜查其租住处重庆市江北区金鹏北城旺角公寓,扣押冰毒98.33克、海洛因12克、麻古105粒、K粉1克。罪犯李志学自月份至2009年10月份七次向马宗民购买冰毒508.4克、麻古500粒,2009年10月下旬至11月初两次向成都的毒贩“黑子”购买冰毒400克、麻古100粒、辅料12.4克。上述毒品李志学除吸食外多次加价贩卖,卖给李玉龙157克(其中2009年9月份后卖给李玉龙103克)、李某某8克,共165克。日,李志学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经搜查,扣押其冰毒9克、麻古1粒、咖啡因12.4克。李玉龙于2009年10月份以每克320元的价格从马宗民处购买冰毒50克。李玉龙将其从马宗民、李志学处购买的冰毒除吸食外于2009年9月份开始多次加价贩卖,卖给朱某某29克、李某某12克、张某某20克、司某某1克,共计62克。罪犯李某某将其购买的冰毒部分吸食部分加价贩卖,其中两次通过罪犯李某卖给晋州的召3克。罪犯张某某将其购买的冰毒除吸食外多次加价卖给张某2.8克。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搜查,扣押其冰毒5.7克。罪犯朱某某将其购买的冰毒除吸食外加价卖给司某某1克、底某某1克,共2克。马宗民、刘其利、李志学、张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李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马宗民、刘其利、李志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7、抓获证明证实:根据石家庄市公安局禁毒处工作发现,日将马宗民抓获;根据李玉龙的交代,日由辛集市公安局配合抓获张某某。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二)非法持有毒品罪日20日时许,辛集市公安局侦查员在辛集市商业城将被告人李玉龙抓获,经搜查,扣押李玉龙随身携带的白色固态结晶体6袋(冰毒疑似物),经鉴定:该白色结晶体成分为甲基苯丙胺,重24.6750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日上午9时许,有人举报李玉龙身上携带冰毒。于同日立案。2、到案经过、传唤证证实:日9时许接到举报李玉龙携带冰毒,经严密部署,于当日20时许在辛集市商业城持传唤证将李玉龙传唤到案。涉案物品:6袋白色固态结晶体(冰毒疑似物),毛重26.7克。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日20时对李玉龙人身依法搜查,在其左侧裤兜内发现6袋白色固态晶体(疑似冰毒),重约25克,在其上衣右侧兜内搜出手机一部,型号:X603,黑色、直板,手机号码134××××1714。上述物品予以扣押。4、检查笔录附照片一张证明:日21时,侦查员王锋、王冠豪对扣押的李玉龙的手机进行检查,发现在收件箱内有手机号码183××××年4月15日15时45分发来的短信内容为“6222××××,工商,商号谱”。对手机短信拍照提取。5、检查笔录附照片三张证明:日,在辛集市公安局二楼痕迹检测室,对扣押的李玉龙的6袋白色晶体当面称重,毛重26.7克。6、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证明:对辛集市公安局送检的李玉龙携带的六袋白色晶体去包装后称重,重量为24.6750克。7、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明:对辛集市公安局所送李玉龙携带的白色晶体状颗粒进行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证明:日9时50分,对李玉龙的尿液进行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尿液检测板检测,结果呈阳性。9、被告人李玉龙供述:日晚上,其接到魏小进的情妇的电话要上次的冰毒钱,其没钱,说好其联系买家出货,魏小进的情妇派人收钱。4月15日上午其来到辛集,下午两、三点魏小进的情妇派郭普与其在辛集市大羽制衣厂门口见面。其告诉郭普买货的人没在家。郭普给其约25克冰毒,卖11000元,其给郭普1000元路费。其两次吸食约二、三分。其买毒品是为了吸食。10、辛集市公安局刑警位伯中队侦查说明证明:经多方侦查并查询,李玉龙供述中提及的魏小进、郭普、魏小进的情妇身份无法查实。综合证据:1、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证明:李玉龙出生于日,身份证号码××。2、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玉龙因涉嫌贩卖毒品于日被抓获归案;因非法持有毒品于日被传唤到案。3、安国市公安局南娄底派出所证明:李玉龙于2009年11月因贩卖毒品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情报中队抓获,后一直在外地居住,没回过户籍地。4、强制措施文书证明:被告人李玉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日在河北省太行机械厂招待所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6日因患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起诉书指控日被告人马宗民卖给李玉龙15颗麻古的事实,经查,被告人马宗民、李玉龙均没有供述马宗民卖给李玉龙麻古的事实,对李玉龙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不能证明李玉龙持有麻古,马宗民供述其向刘其利购买的麻古别有去向,故不能认定;指控的被告人李志学以每颗25元的价格卖给李玉龙麻古100粒的事实,经查,被告人李玉龙未供述,本案的其他证据也不能证实,故不予认定;指控的2007年以来,被告人李志学与李玉龙共同出资,从马宗民手中购买冰毒的事实,经查,李志学未就其和李玉龙共同出资从马宗民处购买毒品的事实予以供述,本案别无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认定;指控的月间,被告人李玉龙多次从李志学、马宗民处购买的冰毒,除自己吸食外卖给大兴、强子的事实,经查,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于被告人李玉龙提出的其在贩卖毒品案中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马宗民、张某某的辩解及其第二辩护人提出的李玉龙在贩卖毒品案中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马宗民、张某某并非由李玉龙协助抓获,故所辩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玉龙提出的其在非法持有毒品案中接到公安的电话即带着毒品到了公安机关的辩解及其第一辩护人提出李玉龙在非持有毒品案中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传唤证证明李玉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传唤到案,故所辩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玉龙的第一辩护人提出的李玉龙自己吸毒,具有以贩养吸的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尿样检测笔录证明被告人李玉龙的尿样检测出毒品代谢物,证明李玉龙有吸食毒品的情节,故所辩予以采纳;提出的被告人李玉龙所买的部分毒品是假的,经查,本案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故所辩不能成立。对于李玉龙的第二辩护人提出的李玉龙犯罪的主观恶意较小的意见,经查,李玉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取保候审后潜逃,之后仍实施毒品犯罪,故所辩不能成立;提出的所贩卖、持有的毒品未大量流入社会的意见,经查,根据本案的证据,能够证明李玉龙卖出冰毒62克,故所辩不予采纳;提出的李玉龙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经查,李玉龙归案后对所犯罪行能够如实供述,故可以认定认罪态度较好,所辩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龙购买冰毒303克,贩卖其中的62克,案发后查扣其冰毒144.3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冰毒24.6750克,案发后查扣其冰毒24.6750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玉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有吸食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玉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查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程振生审判员  彭 冲审判员  李瑞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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