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变更抚养权判决书判决书在司法局办理?

刑事案件判缓刑后去法院拿了判决书,去司法局报道还要执行通知书,这执行通知书在哪里申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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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给你的,拿去司法局盖章,盖完还给法院,然后去社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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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4760916
假释人员重新犯罪被法院判刑,司法局需要其判决书吗
有一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重新犯罪被异地判刑,我们需要到异地去拿他的判决书吗
提问者:百度知道新疆-乌鲁木齐劳动纠纷浏览80次 1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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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帮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三中行初字第80号原告李帮君,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淑梅(李帮君之妻),日出生。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吴爱英,女,部长。委托代理人李曼,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制司干部。委托代理人王怀宇,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制司干部。原告李帮君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司法部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帮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淑梅、被告司法部委托代理人李曼、王怀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司法部于日作出(2013)司复函36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以下简称被诉告知函),其主要内容为:日,我部作出(2013)司复决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李帮君再次投诉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问题的答复》(京司鉴投复(号)(以下简称129号《答复》)。原告因不服129号《答复》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北京市司法局于日作出《回复书》,该《回复书》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造成新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受理条件。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和依据,并在庭审中出示:1.日投诉材料、129号《答复》,证明北京市司法局针对原告的投诉事项作出129号《答复》;2.日《行政复议申请书》、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针对129号《答复》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作出维持129号《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3.日《投诉书》、日《回复书》,证明原告再次针对129号《答复》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投诉申请,北京市司法局作出《回复书》;4.日《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针对《回复书》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系被告作出被诉告知函的法律依据。原告李帮君诉称:原告有证据证明北京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欧××在办理原告投诉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中心)违法出具(2011)函字第118号《关于撤销〈关于对处理高××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处理意见的函〉的函》(以下简称118号《函》)一案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原告于日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欧××的违法行为投诉到北京市司法局,该局超过法定期限,于日作出没有文号的《回复书》,剥夺了原告的投诉权利。原告于日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请求司法部依法确认《回复书》违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司法部有职责撤销《回复书》,但其杜撰了不存在的事实和缺乏法律依据的理由作出被诉告知函,其违法行为与原告受损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诉告知函违法并予撤销,同时判令被告法制司限期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在起诉时和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日《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被告程序违法;2.日《投诉书》、日《回复书》,证明《回复书》违法;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告知、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答复举报人通知书》、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答复通知书》、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举报中心《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证明司法部具有法定职责,应该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行初字第573号行政裁定书,证明司法部已经撤销了司法鉴定中心(2009)临鉴字第328号司法鉴定意见(以下简称328号司法鉴定意见);5.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谈话笔录、撤销诉讼申请书,证明北京市司法局撤销了328号司法鉴定意见;6.中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0)函字第154号《关于对高××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处理意见的函》,证明328号司法鉴定意见已被撤销;7.118号《函》,证明司法鉴定中心恢复328号司法鉴定意见的行为违法;8.《司法鉴定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北京市司法局违法不受理原告投诉;9.司法部(2012)司复决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司法部维持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违法;1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终字第2796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司法部(2012)司复决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违法;11.129号《答复》,证明该答复违法;1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该行政复议决定违法;13.《拘留通知书》,证明原告受到刑事拘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告司法部辩称:日,原告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请求撤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118号《函》。日,北京市司法局作出129号《答复》。日,原告因不服该《答复》,向我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部于日作出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129号《答复》。日,原告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交《投诉书》,请求依法确认129号《答复》违法,北京市司法局作出《回复书》。日,我部收到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确认《回复书》违法,依法撤销《回复书》。我部经审查认为,《回复书》不是确认129号《答复》效力的必要行为,并未增加原告义务,也未克减原告权利,没有已然或必然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据此,我部所作被诉告知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诉讼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认可被告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被告认可原告证据1、2、11、12的真实性,不认可原告其他证据的关联性。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与原告提供的证据1、2、11、12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投诉,要求其依法确认欧××作出的129号《答复》违法,责令欧××撤销该《答复》。日北京市司法局作出《回复书》,认为:第一,129号《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未发现需要主动撤销的事实和理由;第二,欧××是经办的工作人员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答复》由我局按照相关程序作出,不存在责令欧××撤销129号《答复》的情形。原告不服《回复书》,于日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司法部于次日收到其申请后,于日作出被诉告知函,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于2012年12月针对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129号《答复》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司法部依法确认该《答复》违法。司法部于日作出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129号《答复》。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之规定,司法部作为北京市司法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有权处理北京市司法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在原告已针对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129号《答复》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维持该《答复》的情况下,北京市司法局针对原告再次要求其自行撤销129号《答复》的投诉作出《回复书》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司法部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查明上述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函并无不当。原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主张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回复书》剥夺其投诉权利,司法部应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系对上述条款的误解,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诉讼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帮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李帮君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胡兰芳代理审判员董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伍 爱 军 书    记 员 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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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孩子的抚养费起诉书应该交给法院办理,还是司法局?_百度知道
孩子的抚养费起诉书应该交给法院办理,还是司法局?
然是起诉书那肯定交给法院办理,但那是应该交申请书,司法局可以进行调解,那是为孩子的抚养费起诉对方,是申请调解
如果法院判对方支付抚养费,而对方不执行,对方的银行卡里也没有什么钱,那怎么办?
那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都是在外打工的,没有固定工资,法院怎么去强制执行啊?
发现他在哪
儿有工资就给法院通风报信,去扣呀,呵呵!
呵呵,那个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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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这个要交给法院办理,具体的细节内容应该去问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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