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财物与人身攻击哪个情节严重

寻衅滋事罪中损坏公民财物情节严重怎么定义_百度知道
寻衅滋事罪中损坏公民财物情节严重怎么定义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孕妇、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破坏社会秩序、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生产、老年人: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占用公私财物,或者任意损毁、经营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生活、残疾人、占用公私财物;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未成年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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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毁坏公私财物1000.占用强要公私财物2000。
1.强要1000.损毁占用2000
2.多次强拿硬要,社会影响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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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故意打砸游戏室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陆志强&& 发布时间: 13:49:16
&&&&【案情】
&&&&罗创建自己开一个电子游戏室。日晚,黄政u与被告人潘耀弟、罗广就等几个朋友喝酒时,说被罗创建人打。潘耀弟等人听到后即到游戏室找罗创建论理。离开后被告人罗广就、潘耀弟等人又一起喝酒,席间潘耀弟说接到罗创建弟弟罗壮紧打来电话说不做朋友了,大家很恼火。于是罗广就、潘耀弟等人就商量去打砸罗创建的电子游戏室,罗广就打电话叫被告人黄国锋出来,说有事情办。次日0时许,被告人罗广就、潘耀弟、黄国锋到该电子游戏室实施打砸,毁坏了游戏室内的电子游戏机、液晶大屏幕捕鱼游戏机、冷饮水机、玻璃大门等一批财物。损失价值共8586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定性问题,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私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理由是被告人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随心所欲损坏、毁灭他人私有财物,且任意损毁财物数额大,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出于个人报复心理,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他私财物,数额巨大,严重情节,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本案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理由如下:
&&&&要区分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犯罪与故意毁坏财物,应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犯罪的起因、犯罪对象的选择、犯罪所处的环境等方面来区分,以保证对犯罪人罚当其罪。
&&&&一、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是将财物毁坏,犯罪动机一般方面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虽也表现为故意,但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满足其耍威风、寻求刺激等个人不正当的要求,损毁财物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动机。
&&&&二、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一般均事出有因,而寻衅滋事犯罪一般均事出无因,但这里的无因并非是无缘无故,没有任何联系,只是在原因力方面,寻衅滋事原因力弱些,而故意毁坏财物等故意犯罪的原因力相对较强。例如在公共场合,因被人碰了一下就大打出手,逞个人威风,毁损他人财物,这就属于寻衅滋事,因为这种原因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其原因力很弱。相反,如果公民之间因个人纠纷在公共场所损毁他人财物等,虽然在行为方式上与寻衅滋事相似,但由于有一定的原因,只能认定毁坏他人财物。
&&&&三、从犯罪对象来看。寻衅滋事犯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故意毁损财物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对犯罪对象就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针对的目标是一定的。
&&&&四、从犯罪情节来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犯罪,必须损毁公私财物达到“情节严重”;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五、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侵犯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本案中,被告人潘耀弟、罗广就在与黄政u等几个朋友喝酒时,当听说黄政u被罗创建人打后。潘耀弟等人即到罗创建的游戏室找罗创建论理。离开后,被告人罗广就、潘耀弟等人又一起喝酒,席间当听到潘耀弟说接到罗创建弟弟罗壮紧打来电话说不做朋友了,大家很恼火。于是罗广就、潘耀弟等人就商量去打砸罗创建的电子游戏室,并打电话叫被告人黄国锋出来,说有事情办。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来看,是出于个人报复心理才实施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行为,而不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去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此外,被告人故意毁坏他人合法财物价值共85860元,数额巨大。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了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特征,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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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价值7200元能判多少时间
  如果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损坏公私财物的价值为7200元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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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价值7200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lt、拘役或者罚金、拘役或者罚金;刑法&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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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为被纠集参与者的无罪辩护--三人以上共同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是否构成犯罪__【湖南长沙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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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纠集参与者的无罪辩护--三人以上共同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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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 周乐文律师 &来源:邵阳律师网&
&&& 我国刑法第27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做出了相关规定,笔者近期受托作为辩护律师成功地为一名被指控涉嫌构成该罪的被告人进行了无罪辩护,现欲借对该案所涉的控辩焦点问题进行办案小结,以期对&三人以上共同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是否构成犯罪问题&做一浅析探究。
&&&一 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案情及公诉意见
&&&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查明:&2008年9月19日9时许,Z市S镇朱村Y厂欲进行厂房搬迁,但厂房出租方以该厂赔偿使用厂房所告造成的损失不足为由委托文某(另案处理)等人阻止搬迁。在厂方人员报警后,Z市公安局S派出所民警陈某等人及镇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先后到现场组织该厂长杨某和房主朱某到该厂二楼办公室协商调解。当日12时许,双方其他人员发生打斗,该厂三名工人被打伤。于是被告人杨某纠集孟某、李某、蒙某等人,持铁水管、铁棍等作案工具欲报复出租方人员,误将Z市S镇工作人员陈某停放在该厂门口附近的1辆丰田佳美小汽车当作出租方人员的车辆,而将该车的玻璃、后尾空箱盖等处打烂(经鉴定,共计损失人民币3320元)&。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为,被告人杨某、孟某、李某、蒙某无视国法,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提起公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有关指控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孟某、李某与蒙某供认有用铁管砸车的行为,并供述是作为厂长杨某叫他们这些厂员工对出租方的伤人凶手进行报复而误砸车的)、车辆损失物价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与证人证言等。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提出:被告人杨某、孟某、李某、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之规定,属于涉嫌&(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予以判处。
&&&二&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的主要观点及理由
&&& 笔者作为本案第二被告人孟某的辩护律师,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与参与法庭调查等诉讼活动,当庭针对公诉人对被告人孟某的犯罪指控提出了无罪辩护的具体意见。
(一)被告人孟某并不具备公诉人所指控的犯罪情节
根据刑法第275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规定,构成该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上述几方面的情形之一。本案中,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明确指控被告人孟某的行为是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三)种情形即&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本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该指控错误,且与其起诉书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相矛盾,应不予支持。理由是:
1、法定的该情形是指具备&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纠集者&,而不是指该三人中的&被纠集者&,否则,法律应当是明确规定&参加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活动的&,而不可能是规定&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该法条不存在任何歧义,假设存在歧义,也应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予认定为犯罪。
2、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第2页明确认定了是&被告人杨某纠集孟某、李某、蒙某等人&&&,可见被告人孟某只是被纠集的对象,而不是纠集者。由此可知,公诉人指控&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事实与其起诉书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本案证据显示,被告人孟某在毁坏车辆行为中仅仅是参加者,而不是法律规定的&纠集者&。
3、辩护人注意到公诉人在第二轮法庭辩论时,其已经不再称被告人孟某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是称被告人孟某等&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可见,公诉人也已认同了孟某并不是&纠集者&而只是&参加者&。但作为&参加者&并不必然构成犯罪,只能达到&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才可能构成本罪,而刑法并没有规定&参加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定罪情节。
(二)被告人孟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1、被告人孟某的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并没有达到&五千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2、被告人孟某也没有存在&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法定行为;3、被告人孟某没有实施&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4、被告人孟某没有&其他情节严重的&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情形。根据司法实践以及普遍的学理观点,本罪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般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情形。但本案中,孟某的行为不具备该些情节严重的情形,相反,本案事出有因,是有违法犯罪分子先行无理闹事伤人(已经另案刑事审判予以了认定),而被告人孟某等人想报复而误将受害人的车辆毁坏,并不是故意要毁坏受害人的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驾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之规定,结合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孟某的行为处罚也宜是治安管处罚而非刑事处罚。
因此,根据上述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孟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依法只宜认定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庭审结束后,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了撤诉,人民法院准许了公诉机关的该撤诉申请,被告人孟某、李某与蒙某被无罪释放。本案中,笔者虽对司法机关这种以&撤诉&方式结案的作法略有不解,对人民法院未直接做出无罪判决深感遗憾,但被告人因最终能被无罪释放甚是感激,笔者也只好略感欣慰了。
&& &三&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分析
结合上述案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等规定,笔者现对&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情形从辩护的角度进地分析小结。显然,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并不必然构成犯罪,而应当针对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
(一)三人以上共同公然毁坏公私财物,行为人涉嫌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一般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公然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在该三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人中属于纠集者即&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具备&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情形的等。
第一种情形中,不论共同行为人是纠集者或是被纠集者,因其共同故意毁坏财物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已达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起点,故均依法涉嫌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第二种情形中,不论共同行为人是纠集者或是被纠集者,因其具备公然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法定情节,故涉嫌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此处谈及的情形是指三人以上共同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三次以上的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显然,各行为人均涉嫌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另一种情况是,当共同行为人共同实施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只有一次或两次,而其中有的行为人另行独自实施或与案外的其他共同人实施了其他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当该行为人参与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总次达到三次以上这一标准时,即涉嫌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而其他参与次数不足三次的共同行为人不构成该犯罪。
第三种情形中,因行为属于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纠集者&,其行为具有的社会违害性显然远大于&被纠集者&,故依法涉嫌构成本罪。
第四情形中,所谓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立法者并未罗列出具体的情形,从法理、学理与司法实践角度而言,普遍的观点是指该情节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情形的等。但从辩护的角度而言,若公诉人指控行为人涉嫌构成本罪的理由仅是因为行为人具备&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时,辩护人应当根据&罪刑法定&与&疑罪从无&等刑事法律原则提出无罪辩护的观点。当然,此种情形中,审判者可能根据自由裁量权审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即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从而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为解决这种立法时在法律条文上即已存在的控辩&争端&,需要立法者根据司法实践不断总结&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具体情况,经研讨论证后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文,以真正做到&罪刑法定&。
(二)三人以上共同公然毁坏公私财物,行为人不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情节要求:[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未达到五千元以上的立案标准,[2]不具备公然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3]在该三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人中仅属于被纠集者即&参与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不具备上述&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任何情形。
当行为人虽然参与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共同行为,但因其不是纠集者,还是&被纠集者&,虽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违害性与违法性,但因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与刑事当罚性,不认当认定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如前所述,从辩护的角度而言,只要行为人不具备[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公然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均宜提出无罪辩护的观点。
鉴于司法实践中的控辩矛盾与裁判各异的现象,笔者建议立法者对该法条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做出相应的修正,若认为参与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活动的&被纠集者&也应当认定是犯罪的,可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其中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的内容,修改为&(三)参加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活动的&即可;反之,若认为不宜将&被纠集者&认定为构成本罪的,则宜将该条文明确化为&(三)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中的纠集者&,以免造成公诉机关或审判机关对该规定的理解歧义,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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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叫损坏财物嫌疑人法律上_百度知道
什么人叫损坏财物嫌疑人法律上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1,则属一般违法行为;  2、立案标准,是指毁坏个人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损失严重的;  (四) &nbsp,给予拘留或警告;  1,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引起重大损失;  (三) &nbsp:  因为这是涉财案件:  (一) &nbsp。数额较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追诉。  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一,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现以福建省为例,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  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责令赔偿损失、经营设备设施,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等等,单处或并处罚款、量刑标准,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  2,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拘役或者罚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  (二) &nbsp、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拘役或者罚金。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  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因此被毁坏的财物数额高低是最重要的标准之一。所谓“情节严重”、情节较轻的。  二  你指的应当是,各地的标准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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