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第一中学宝秀镇许刘营村在唐朝时期叫什么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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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有生等六人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石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有生,绰号&鳝鱼&、&老新城&,男,日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服刑期间经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零三个月,日刑满释放。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天富,曾用名杨天福、王兵,绰号&小天&,男,日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日刑满释放。日因犯盗窃罪、窝藏罪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日刑满释放。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
被告人龙永强,绰号&滑头&、&老六&,男,日生,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日因犯抢劫罪被石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服刑期间经减刑,日刑满释放。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日刑满释放。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义,绰号&张飞&、&粪草&,男,日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
被告人梁俊,绰号&滑头&、&金项链&、&阿俊&、&两棵&,男,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日起计算,日刑满释放。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服刑期间经减刑,日刑满释放。2007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日刑满释放。日因犯盗窃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服刑期间经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零三个月,日刑满释放。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
被告人白兴田,曾用名白兴伟,绰号&老黑&,男,日生,彝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服刑期间经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日,经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日止。日离监。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有生、杨天富、龙永强、张义、梁俊犯盗窃罪,被告人白兴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琼芬、陈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有生、杨天富、龙永强、张义、梁俊、白兴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许有生、杨天富、龙永强、张义、梁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许有生盗窃11次,价值人民币1125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天富盗窃10次,价值人民币1125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龙永强盗窃8次,价值人民币893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义盗窃5次,价值人民币573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梁俊盗窃4次,价值人民币378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许有生、杨天富、龙永强、张义、梁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兴田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运输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有生、杨天富、龙永强、梁俊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兴田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有生、龙永强、张义、梁俊、白兴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兴田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罪,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有生、杨天富在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龙永强在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义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梁俊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白兴田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人许有生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大部分是事实,但辩解他没有参加起诉书指控的第4起偷牛;他们偷得的牛都是杨天富开车拉去卖,卖了后分钱给他们。请求从宽判处。
被告人杨天富在庭审中承认公诉机关对其犯盗窃罪的指控,辩解他没有偷着牛,只是去偷牛的现场帮许有生、龙永强、张义、梁俊他们运牛、卖牛。请求从宽判处。
被告人龙永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从宽判处。
被告人张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辩解称每次偷牛都是龙永强叫他去,他不知道是谁卖牛,完事后是龙永强拿钱给他。请求从宽判处。
被告人梁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从宽判处。
被告人白兴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异议,但辩解运牛途中龙永强等人不让他走高速公路他才知道那些牛是偷来的。请求从宽判处。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许有生、杨天富、龙永强、张义、梁俊等人时分时合,先后流窜至石屏县异龙镇、宝秀镇、坝心镇等地盗窃作案;被告人白兴田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具体事实如下:
1、日23时许,被告人许有生窜至石屏县异龙镇大瑞城村委会吴家庄村54号被害人吴XX家中,将吴XX放在箱子内的一只玉手镯盗走,后该玉手镯被被告人许有生丢弃。经鉴定,吴XX家中被翻动的木箱上提取的2枚指纹系被告人许有生右手拇指、左手环指所留。
2、日凌晨,被告人许有生、杨天富、龙永强、梁俊窜至石屏县宝秀镇许刘营村委会盘营村,将被害人余XX关在自家牛厩里的1头母水牛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该被盗母水牛价值人民币8500元。
3、日,被告人许有生、杨天富、龙永强、梁俊窜至石屏县异龙镇他腊村委会他腊村,将被害人李X1关在自家牛厩里的1头水牛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该被盗水牛价值人民币11000元。
4、日凌晨,被告人许有生、杨天富、龙永强窜至石屏县异龙镇孙家营村委会仓家寨村,将被害人仓XX家的1头母水牛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该被盗母水牛价值人民币12500元。
5、日凌晨,被告人杨天富驾驶一辆微型货车载被告人许有生、张义、龙永强窜至石屏县宝秀镇吴营村委会吴营村,将被害人王XX关在自家牛厩的两头公水牛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该被盗的两头公水牛共计价值人民币18500元。
6、日凌晨,被告人许有生、杨天富、张义、龙永强在吴营村盗牛后,又窜至石屏县宝秀镇张向寨村委会张贵寨村,将被害人张义2关在自家牛厩的1头公水牛盗走,该公水牛在上车途中挣脱跑走。经鉴定,该被盗公水牛价值人民币7500元。
7、日凌晨,被告人许有生、杨天富、张义、龙永强在张贵寨村盗牛后,又窜至石屏县宝秀镇朱洼子村委会黄龙潭村,将被害人何X1关在自家牛厩的1头怀孕母水牛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该被盗母水牛价值人民币13000元。
8、日,被告人许有生、杨天富窜至石屏县异龙镇弥下寨村,将被害人杨X1的1头母水牛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该被盗母水牛价值人民币9500元。
9、日,被告人许有生、杨天富在弥下寨村盗窃杨X1家的牛后,又在该村将被害人高XX家的1头母水牛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该被盗母水牛价值人民币8000元。
10、日,被告人许有生、杨天富窜至石屏县坝心镇牛角嘴村,将被害人李X3家的1头水牛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该被盗水牛价值人民币11000元。
11、日,被告人许有生、杨天富在牛角嘴村盗窃李X3家的牛后,又在该村将被害人李X4家的1头公水牛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该被盗公水牛价值人民币13000元。
12、日凌晨,被告人龙永强、张义、梁俊雇请被告人白兴田驾驶车牌号为云G43074的解放牌蓝色货车到石屏县拉牛。被告人龙永强、张义、梁俊窜至石屏县宝秀镇张向寨村委会杨家房子村将被害人白X2家的1头母黄牛盗走,后该母黄牛在上车途中挣脱跑走。经鉴定,该被盗母黄牛价值人民币5300元。
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龙永强、张义、梁俊在杨家房子村盗牛后,被告人白兴田驾驶云G43074解放牌蓝色货车载被告人龙永强、张义、梁俊窜至宝秀镇张向寨村委会小田坝心村。被告人张义、梁俊、龙永强将被害人刘XX关在自家牛厩的1头公水牛盗走。被告人白兴田明知所载公水牛系被告人龙永强、张义、梁俊盗窃的赃物,仍驾车帮助被告人龙永强、张义、梁俊将该公水牛运至建水县临安镇中所村委会旁待售。在被告人龙永强、张义、梁俊销赃过程中,因村民发现被告人张义形迹可疑即报警致案发。经鉴定,该被盗公水牛价值人民币13000元。
案发后,被盗13头耕牛中,被害人张义2、白X2、刘XX家的被盗耕牛3头,部分经被害人自己追回,部分经公安机关追缴、扣押后已发还各被害人。其余被盗耕牛10头均被被告人许有生、杨天富、龙永强、张义、梁俊销赃、挥霍。涉案购牛人纳XX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40000元,公安机关已将此款发还失主。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作案工具云G43074解放牌蓝色货车已随案移送,现保管于石屏县公安局。
另查明:⑴被告人许有生于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服刑期间经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零三个月,日刑满释放。⑵被告人杨天富于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日刑满释放。日因犯盗窃罪、窝藏罪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日刑满释放。⑶被告人龙永强于日因犯抢劫罪被石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服刑期间经减刑,日刑满释放。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日刑满释放。⑷被告人梁俊因犯盗窃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日起计算,日刑满释放。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服刑期间经减刑,日刑满释放。2007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日刑满释放。日因犯盗窃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服刑期间经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零三个月,日刑满释放。⑸被告人白兴田于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服刑期间经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日,经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红中刑执字第27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日止。日离监。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由来是被害人吴XX、余XX等13人报案,公安机关随后将各案件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许有生在石屏县汽车客运站被抓获;被告人杨天富在建水县老火车站外的田里被抓获;被告人龙永强在石屏县&东南&宾馆被抓获;被告人张义在建水县临安镇中所村委会一村子被抓获;被告人梁俊、白兴田在建水县临安镇永善街的一个茶室里被抓获。
3、被害人吴XX、余XX、李X1、仓XX、王XX、张义2、何X1、杨X1、高XX、李X3、李X4、刘XX、白X2的陈述,主要内容为:⑴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害人吴XX、余XX等13人各自所有的耕牛等财物先后被盗,各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均详细陈述了被盗耕牛等财物的细节特征、体貌及被盗时的价值。⑵被害人张义2、白X2家的被盗耕牛2头,经被害人寻获追回。
4、证人证言
⑴证人姜XX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日8点左右,他在村子里看见河堤垃圾场对面拴着一头水牛,旁边还有一个人,但不像本村的人。到下午16时左右,这头牛还在原地栓着,那个人也还在那里,不像是放牛的。他感觉可能是偷牛的人,就叫村委会联防队的李X4去看看。那个人说自己是宝秀人,来他们的村子帮人盖房子。经过他们质问,他们确定那个人是偷牛的人就报警了。
⑵证人李X4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案发当天17时左右,他接到姜XX的电话,说村委会河堤垃圾场对面拴着一头水牛,可能是偷来的,旁边还有一个20岁左右的小伙子,不像本村的人,从早上9点左右就一直在这头牛附近,直到17点,很不正常。因为他们感觉小伙子说话不真实,他们就不让这个小伙子离开,随后就报警了。
⑶证人纳XX的证言,主要内容为:①他大概在号左右开始收购牛,地点都是在他家里,每次都是一个讲话带外地口音、30岁左右的男子开面包车拉来卖给他,见到那个人他能认出来。②他前后向这个男子收购了8头牛,一共花了人民币4万至5万元。他收第7头牛时怀疑牛的来源,那个人就说每次拉来卖给他的牛都是偷来的,还问他给还敢要,他就说不敢要牛了。③一天凌晨5点左右钟的时候,他刚起床准备去收购菜去卖,那个男子在没打电话给他的情况下,开面包车拉着第8头牛来给他,说是拉来给他的最后1头了,他只好又收下。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实:⑴被告人许有生、龙永强、梁俊、张义对各自与同案犯共同参与的盗窃作案现场均已指认;⑵被告人白兴田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作案现场已作指认;⑶被告人许有生、梁俊、张义均辨认被告人杨天富就是运牛、卖牛的昭通人;⑷被告人张义辨认被告人梁俊是一起偷牛的人;⑸购牛人纳XX辨认被告人杨天富就是讲外地口音卖牛给他的人。
6、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收条、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询问笔录、云G43074解放牌篮色货车实物照片、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1)被害人刘XX家的被盗耕牛经公安机关追缴、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2)涉案购牛人纳XX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40000元,公安机关已将此款发还失主;(3)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作案工具云G43074解放牌蓝色货车已随案移送,现保管于石屏县公安局;该货车登记车主为郑彬,后经交易,现车主、车辆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白兴田。
7、石屏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石发改价认(号、6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石)公(刑)鉴(痕)字(2014)1号《手印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①各被盗耕牛的鉴定价值。②石屏县异龙镇大瑞城村委会吴家庄村54号被害人吴XX家中,现场被翻动的木箱上提取的2枚指纹系被告人许有生右手拇指、左手环指所留。③以上鉴定意见均已告知各被害人、被告人。
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⑴被告人许有生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为:
①一天晚上11点至12点之间,他从大水村回石屏城经过一个村子,他捡一根木棍撬开一户人家的门,进家后他在床旁的箱子里翻到一只玉手镯。后来他拿去卖,人家说是假的,他就把这只玉手镯扔了。②他和梁俊在建水监狱服刑时认识,经梁俊认识杨天富,杨天富讲话有昭通、贵州的口音。他和龙永强是在打麻将时认识的。③2014年1月的一天凌晨,他和龙永强、梁俊到石屏宝秀盘营村偷了1头母水牛。④2014年1月的一天凌晨,他和龙永强、梁俊、杨天富到石屏异龙镇他腊村偷了1头公水牛。⑤2014年2月的一天凌晨,他和龙永强、杨天富、张义到石屏宝秀吴营村、张贵寨村、朱洼子村委会黄龙潭村偷了3头公水牛、1头母水牛。⑥2014年3月的一天凌晨,他和杨天富到石屏县异龙镇弥下寨村偷了2头母水牛。⑦2014年3月的一天凌晨,他和杨天富到石屏县坝心镇牛角嘴村偷了2头公水牛。⑧他们偷牛时杨天富负责开车拉牛、卖牛,是杨天富独自去卖牛;他们偷得的牛都已卖了分钱,他分得的钱都花完了。
⑵被告人杨天富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为:
①他和粱俊在建水监狱服刑时认识。②他没有和许有生、龙永强、梁俊去牵牛,只是在偷牛的现场帮许有生、龙永强、张义、梁俊他们运牛、卖牛。
⑶被告人龙永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为:
①杨天富、许有生、梁俊他们三个人以前都在建水羊街监狱里服刑,他经许有生介绍认识的。②他参与偷的牛共有9头,但有2头跑了,没有拉得走。③他和许有生、梁俊、杨天富四个人在宝秀的村子里,偷着1头水牛,杨天富把牛卖了后,分给他和许有生、梁俊每人1000元钱。④他和杨天富、许有生、梁俊在异龙镇他腊村委会他腊村里偷着1头水牛。杨天富一个人把牛拉去卖了后,分给他和许有生、梁俊每人1500元左右的钱。⑤他和杨天富、许有生在石屏黑龙坡脚驾校这里的路口岔进去的一个村子里偷着1头水牛。杨天富把牛拉去卖了后,分给他和许有生每人2000元左右的钱。⑥他和杨天富、许有生、张义在宝秀镇偷着4头牛,但有1头跑了,没有拉得走。他们把3头牛拉到建水后,杨天富又把牛拉去卖。后来杨天富拿给他6000元钱,他分给许有生、张义每人1900元钱。⑦最后这次他和张义、梁俊负责偷牛,开货车的那个建水人负责拉牛。偷得牛后梁俊去找买家,但没有找到。后来他们就被公安机关发现了。⑧他们去偷牛时,多数时候是他和许有生、梁俊一起去转,看是否有可以偷的牛,杨天富在车里等他们。偷得牛后杨天富负责开车拉牛,杨天富又一个人去建水卖牛,具体卖得多少钱他不清楚。杨天富曾经在拉牛时对他、许有生、梁俊说&看着点,哪里有可以偷的牛叫着一起去&,后来他们发现有可以偷的牛就叫杨天富一起去偷了。⑨他们偷的牛都是农村耕地用的水牛。他总共分得6000元左右,钱都被他花了。
⑷被告人张义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为:
①2014年2月的一天凌晨,他和&小天&杨天富、龙永强、&老新城&许有生到石屏宝秀吴营村、张贵寨村张义2家、朱洼子村委会黄龙潭村总共偷了3头公水牛、1头母水牛。但张义2家的那头牛挣脱跑了,没有拉得走。这次偷牛是龙永强和&老新城&负责牵牛,他负责带路,讲贵州、昭通口音的&小天&负责开车和装牛。这次是分两次运输,偷到的牛被龙永强和&小天&拉去建水卖掉。后来龙永强分给他和&老新城&各2900元钱。②2014年3月的一天凌晨,他和龙永强、梁俊坐一辆蓝色的蓝箭货车到石屏宝秀镇张向寨村委会杨家房子村、小田坝心村偷了1头公水牛、1头母黄牛,但母黄牛挣脱跑了,没有拉得走。他们在建水找买主的过程中,被警察查获。他分得的钱都被他花了。
⑸被告人梁俊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为:
①他和&小天&是在建水监狱服刑时认识的。2014年1月的一天凌晨,他和龙永强、杨天富、许有生到石屏宝秀盘营村偷了1头母水牛。②2014年1月的一天凌晨,他和龙永强、杨天富、许有生到石屏异龙镇他腊村偷了1头公水牛。③日晚上,他和龙永强、张义坐着&阿黑&的货车到石屏宝秀镇张向寨村委会杨家房子村、小田坝心村偷了1头公水牛、1头母黄牛,但头母黄牛挣脱跑了,没有拉得走。他们到宝秀后,&阿黑&曾问&老六&要去干什么,&老六&说去拉条牛。当天下午他们在他家村子找买主的过程中,他听村民说守牛的小伙子和偷来的牛被警察查获。④杨天富每次参加他们去偷牛时都是开车拉牛,卖牛也是杨天富自己去卖。卖牛后他分得的钱被他花完了。
⑹被告人白兴田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为:
①日23时许,他的朋友梁俊打电话要他开车拉牛到建水,他问牛是谁的,梁俊说是一个石屏朋友自家的。他问给多少运费,梁俊说不会少给。他开车来到石屏时已是27号的凌晨1时,梁俊和两个他不认识的青年在鸡石高速石屏收费站处上车,后指引他一直开车到宝秀。之后梁俊让他在车上等候。他在车上等了大约一个小时后,梁俊三人拉着1头大水牛过来。他觉得有点可疑就问牛是不是他们自家的,梁俊说是,又让他赶紧开车去建水。运输途中梁俊等人不给他走高速路,叫他&不用管为什么,多费点油多给你点钱就是了&。他这时候基本确定那条牛是偷来的,但牛已经上车他也没办法,就开车拉着梁俊他们绕龙朋回建水。6时许他们把牛运到建水一个叫中所的村子。案发后他打电话问梁俊运费怎么办,梁俊说慢慢的给他。他又问为何要叫他去拉偷来的牛,梁俊就不说话了。②云G43074解放牌蓝色货车是他于2014年3月向甸尾乡云普村的普俊荣买的,买价7260元。③他和梁俊是2011年在建水羊街农场里服刑时认识的。
9、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许有生、杨天富、龙永强、张义、梁俊、白兴田的身份、基本自然情况及前科劣迹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有生、杨天富、龙永强、张义、梁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许有生入户盗窃作案1起、参与盗窃作案10起,盗窃耕牛11头,价值人民币1125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天富参与盗窃作案10起,盗窃耕牛11头,价值人民币1125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龙永强参与盗窃作案8起,盗窃耕牛9头,价值人民币893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义参与盗窃作案5起,盗窃耕牛6头,价值人民币573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梁俊参与盗窃作案4起,盗窃耕牛4头,价值人民币37800元,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对五名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白兴田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白兴田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许有生、杨天富、龙永强、张义、梁俊属于普通共同犯罪,在各起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应对各自所参与的犯罪共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有生、杨天富、龙永强、梁俊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之规定,被告人许有生、杨天富、龙永强、梁俊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有生、杨天富、龙永强、张义、梁俊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应酌定对六名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白兴田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白兴田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有生、龙永强、张义、梁俊、白兴田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杨天富在庭审中具有一定认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可对六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六名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六名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有生辩解&他没有参加起诉书指控的第4起偷牛&、被告人杨天富辩解&他没有偷着牛&、被告人白兴田辩解&运牛途中龙永强等人不让他走高速公路他才知道那些牛是偷来的&等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红中刑执字第2749号《刑事裁定书》中对被告人白兴田宣告的准予假释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许有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杨天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龙永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张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梁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七、被告人白兴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羁押执行后剩余刑期一年零四个月零二十三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一年零十个月零二十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八、扣押、保管于石屏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云G43074解放牌蓝色货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车丽英
审 判 员  朵珠林
人民陪审员  赵 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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