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日友好医院住院部中国人和外国人对中国人的评价分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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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友好医院也给日本人看病吗?
中日友好医院也给日本人看病吗?
中日友好医院也给日本人看病吗?这个问题我很纠结,我相信也是很多患者和其他人想知道的事情,据说中日友好医院是日本国政府提供无偿经济援助,中日两国政府合作建设的现代化医院,在1981年12月奠基,1984年10月开院。在70-80年代中期,中日的关系还是非常好的。
大家设想一下,如果你有一天想去中日友好医院看病,突然看到一个日本医生给你检查或者说看病,你愿意吗?我相信很多人还是非常憎恨日本人的,还有如果你在医院里看病却听到一些日本话,或者说是一些日本人来看病,你觉得如何?
就最近,老家来了亲戚要去中日友好医院去看病,让我陪着,这个没得说,我不陪谁陪,就是怎么一提到北京的中日友好医院我就立马想起日本731部队呢?(可能是因为最近一直看电视连续剧“雪狼”,心里一直憎恨日本人,日本人拿中国人做活体实验实在是太可恨了)近日心里总想什么他妈的中日友好医院?日本人能真的跟中国友好吗?打死我也不信!
中国传统上重情义,“得一知己,死而无憾”,“为朋友两肋插刀”是中国人独有的情操。同时中国人交往重施与,施恩不望报,以德报怨更是奉行“NO FREE LUNCH”信条的外国人还无法理解。
日本数千年来跟中国是如何交往呢?日本文化源自中国,盛唐之时,对中国景仰有加,吸收中国文化(包括文字)沿袭至今,是属师生,而非朋友。宋元之时两国国力相距太远,也谈不上什么“朋友”。明朝日本流寇在中国沿海作乱,更无友谊可言。到清末中国国势衰微饱尝西方帝国主义欺凌,日本就如鬣狗一般紧咬中国数十年不放,终于发生近世的侵中战争,给中国带来空前的灾害。
从这过程,我们只看到日本受到中国的单向施与,只看到日本落井下石,只看到日本乘人之危,只看到日本兽性大发。中国不向战败的日本索取赔偿,日本人又几曾心怀感激?
中国的这位“传统朋友”劣迹斑斑,无一可取,跟中国人交朋之道完全背道而驰。盛传台湾李登辉实为日人,此人唯恐两岸团圆,恨不得两岸开战,两岸华人同归于尽,日人心态有迹可循。 历来只听日人对中国趁火打劫,几曾听过日人对中国雪中送炭?有友如此,中国还须敌人吗?新中国刚成立的时候,与日本交往中,周总理提中日友好,前提是免了日本的战争赔款,所以那个时候日本对中国还不错,真正实现了“中日友好”,可是现在中国对日本没有什么战争赔款可以免除。我想如果我国政府现在出个声明,说钓鱼岛是日本的领土,估计中日又能友好几年,再过些年,就把台湾岛划给日本,中日友好大概能持续十几年吧?
以上是摘自网络,还有我目前对日本人的一些看法,不代表群众,也没有说这家医院不好,中日友好医院这个名字起的,希望能够和日本人真的友好吧,我想问问,如果我们抛开以往仇恨,会和日本人友好吗?还有这个日本人出钱建造的医院,是否也会给日本人看病?我想说的是,如果我们要实现真正的中日友好,我想是很困难的,希望世界和平多些吧!!!
ps:还有就算中日友好医院就是日本人出钱建造的,日本人也不在那里看病,也没有日本人医生,抛开这些敏感的字眼,就只是名字的不好和来历不好吧,希望那里的专家、设备、服务都是好的,不要受名字的影响,争取为老百姓多做好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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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不给日本人看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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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和外国人在国外结婚后离婚
中国人和外国人在国外结婚后离婚
您好,他可以和你结婚,但是他必须在他的国家开一个单身证明,还需要大使馆确认,证明他的婚育情况,你们才能正常的登记结婚,他结婚以后也可以留在大陆工作,中国到一般结婚5年以后可以拿到永久居住的权利。刚结婚一般是一年或者半年去签证一次就可以。但是我个人认为,具体程序就是这样的,但是至于他离婚了,中国使馆对他有没有另外的看法我就不清楚了,因为中国使馆非常看中中国的跨国婚姻,控制移民非常严格。可能因为他离婚过,对他有另外的控制,但是民政中心只会通过他提供的婚姻证明来给你说明他的婚姻情况,不会阻止你们结婚,大使馆也不阻止,就是中国的待遇怕使馆阻止。我个人认为,不建议你跟他结婚,第一,以我的经验,。白人一般计较狡猾,而且他们希望自己的老婆比较独立性,经济分的很开。做为女人别想得到他很多钱,他们不象别的国家和中国,能照顾女人的起居生活,特别是美国人,他跟前妻分开就证明了跟他的相处是非常困难的,你也是华人,何必跟他前妻走同一条路呢?更何况他自己有一子一女,你何必背这样的负担?再说和外国人也不是那么好相处,我个人认为白人不太好相处,他们一般喜欢什么地方的工作,就会在哪里结婚。有一天离开中国,就可能与你离婚,在别的国家结婚,台湾的女孩子条件个方面应该都不错的。我想你和她比不起,一般的外国人选择结婚,大多第一是为了拿中国的居住权利,这点是透明的。我相信以你的条件,你能找到更适合你的外国人,或者华人,这是我的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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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的程序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  1、中国公民应持下列证件: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本人基本情况和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下列证件: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二类证件相同。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申请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持有关证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关涉外结婚登记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后,在我国境内双方自愿要求复婚的,按涉外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双方都是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人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但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让婚姻当事人提供其本国法律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
受限制中国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及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一、审批要件:1.《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或四份(双方均为初婚或再婚且无子女填两份,曾生育过子女填四份);2.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书;3.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出具具有能证明夫妻双方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含生育的子女);5.与审批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收养子女证明及复印件、死亡证明及复印件,中国内地居民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复印件等);6.医学妊娠诊断证明;7.中国内地居民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收据及复印件、《自愿只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审批表》(单位或社区存查的)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办光荣证的,要有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口计生局出具的证明;8.夫妻双方各自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婚育状况证明。二、审批程序1、中国内地居民到单位或社区(村民)委员会开具婚育情况证明;2、中国内地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3、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审批要件(原始件及复印件)等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并报区、县(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审核;4、大厅办事人员对审批要件齐全的,填写《受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指标申请记录》,报行政审批小组审批,要件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涉外婚姻(一方为外国人或在国外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要求生育的,原则上由市人口计生委进行审核
很多研究生同学都在咨询关于在新加坡结婚,配偶工作,申请PR等问题。希望新加坡教育联盟此贴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在新加坡要办理结婚不得不提到ROM[婚姻注册局Registry of Marriages],ROM是新加坡唯一受法律承认的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结婚的程序:申请人必须提前21天-3个月向ROM申请。必须通过ROM的网站 提交申请。在网上预缴注册费方面需要用到信用卡。费用不与退还:Marriage Fee *At least one SPink or SBlue NRIC HolderBoth Foreigner(a) $) Sat, Sun and Public HolidaysS$) Popular datesS$也可自行去ROM大楼的柜台机提交申请然后用现金卡或者NETS付款。地址是Address: Registry of Marriages 7 Canning Rise Singapore 179869Tele-Info Line Main line Fax在提交申请成功以后,ROM会让你们两人在注册前一个星期亲自去ROM大楼验证你们的资料基本上公民和PR要带IC,外国人要带护照,曾经离过婚的要带离婚证明。如果任何一方是新加坡公民PR和外国人结婚,按正常程序申请,但如若外国人是WP持有者,则在结婚前要向人力部[MOM]获得批准。双方都是外国人[非公民PR]其中一人必须在新呆超过15天才可以申请。年龄方面 21岁以上自己按照正常程序申请18-21岁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父母必须同时在场作证。18岁以下必须特别申请并交纳有关费用[$200-$250]。宣誓结婚是在提出申请的21天-3个月中选一天,必须有两名成年证婚人出席,结婚地点可以是ROM或者是其他的地方{具体要自己向ROM申请},主婚人由ROM指派或者自己预约或自己找,需向ROM申请!关于外国人和新加坡人PR结婚后在新居留和申请PR:在注册结婚后可以立即提交PR申请,批与否视个人情况而定,也可同时申请LSVP(long social visit pass ,长期社交签证),如只拿到LSVP
你的问题《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有明确的规定,附后供参考:附:《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一、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五、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提供:(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二)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三)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驻外使、领馆应按照公证、认证程序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或认证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既可以在我国起诉,也可以在会受理此离婚案件的外国起诉。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 站在中国公民的角度,一般情况下,我们建议优先选择中国为管辖地。但如中国公民在国外起诉,不存在成本及交流问题的情况下,比如双方共同在国外生活多年,中国公民在国外起诉完全不存在障碍的情况下,要考虑双方婚姻的实际情况及两国法律的具体内容,综合判断。比如,双方的财产大部分在国外,在国外处理会较有利于将来的财产实际分割,或者,国外的法律对中国公民一方当事人的保护更有利,比如有些国家规定执照、学位是可以分割的婚姻财产,而中国就无此规定,如执照、学位在婚姻财产中占有重要的份额,中国公民可以考虑在国外起诉。《完》
如何取得在日本的永久居住权?看看你符合下面哪一条(任何一条即可)想在日本永久居住的外国人,首先要向法务大臣提出永久居住申请,必须获得法务大臣的许可。但日本政府规定,在入境时不办理逗留期限为永久性的永久居住签证。 对于在日本居住了一定时期,或是作为日本人的妻子或丈夫、永久居住者的妻子或丈夫等希望永久居住的外国人,具备善良品行、具有独立谋生的资产或技能等法律上规定的条件,根据健康状况、身份保证状况及居住历史等各项指标的综合判断,被认为符合日本国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永久居住许可。 日本对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许可,申请者须在日本长期居留,建立了永久性的生活场所,而且永久居留符合日本本国的利益,才能得到批准。 取得了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与其他外国人相比有以下优惠: (1)在日本的居留期不受限制,除因严重违法被强制出境者外,可永久在日本居住; (2)居留活动不受限制,除法律禁止外国人从事的职业外,可自由就职或从事经营活动; (3)其配偶和子女在申请永久居留时,审批条件较其他外国人宽。 按入管法的规定,外国人如申请在日本永久居留,可以在国外直接申请,也可以持其他的居留资格到日本后,申请变更换为永久居留资格。但一般在外国的直接申请几乎很难批准,通常均须在日本居住了一定年限后,才可能申请获得永久居留权。 依据入境管理法规定,批准一般永久居留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品行善良。指申请者的品德行为要达到作为正常人不受非难的程度,如没有犯罪,履行了公共义务等。 2.有经营独立生计的足够资产或技能。即申请者不能成为社会的负担,依靠自己的资产或技能能够维护安定的生活。申请者与配偶共同构成的家庭能继续保持安定的生活时,也可被承认。入管局对家庭的男方要求得严格。3.申请者的永久居留须符合日本国的利益。批准申请者的永住,须对日本社会的某一方面有所贡献,包括外交的、社会的、经济的和文化的等方面给日本带来的利益。 4.申请人须在日本居住了5年以上。 申请者的家庭成员情况、对日本的贡献程度,也被作为批准与否的考察因素。在实际掌握上,申请者往往要在日本居住10年或更长的时间才会被批准。 入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人在申请永久居留时,除须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和保证人的担保书外,还须提供以下文件: (1)证明品行善良的文件。包括过去3年的纳税资料,对日本国家或社会有贡献者应提供表彰状、感谢状、叙勋书、名人推荐书等。 (2)证明有独立经营生计的资产或技能的文化。 包括过去3年的所得金额职业情况资料、资产情况资料、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过去3年的会计报告书等。 (3)健康诊断书,须明确记载有无危害公众卫生的疾患,如精神病、麻疯病、梅毒以及其他传染病等。 入境管理法规定,在批准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时,可不必满足"品行善良"和"有独立经营生计"等方面的要求。具备上述条件的只要填写两份《永住许可申请书》及履行其他手续,可得到永久居留许可,由入国管理局在护照上加盖"永住许可"印章。如申请人无护照,则签发一份《永住居留资格证明书》,并同样加盖"永住许可"印章。 归化日本国籍 日本自日起施行新的国籍法。对待外国人归化入籍,日本比其他国家限制较严。按照日本国籍法的规定,即使具有入籍条件的外国人,也不享有取得日本国籍的权利。其入籍申请是否批准,完全由法务大臣酌定。 归化入籍日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在日本拥有固定住所并且已经连续居留5年以上; ②年龄在20岁以上; ③品行良好; ④具备能够独立维护本人和配偶及其他家属生活足够资格或技能; ⑤无国籍或为取得日本国籍而丧失本国国籍的外国人。 对于某些与日本国民具有亲属关系或有特殊贡献的外国人,日本法律规定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就可以取得日本国籍。这些人主要有: (1)日本人的配偶,在日本有自己的住所,且连续居住达3年以上,或者与日本人登记结婚已经超过3年,且有一年以上的时间连续在日本居住; (2)日本公民的子女(不包括养子女),在日本有住所,且连续居住达3年以上的; (3)本人出生于日本,其父母也是在日本出生,具有住所,并且已经连续3年以上居住在日本; (4)丧失日本国籍,现在日本有固定住所的; (5)对日本有特殊功绩的。 加入日本国籍的方式 凡是欲取得日本国籍的人,需要向法务大臣提出申请。外国人若符合日本的入籍要求,必须填写归化申报,内容为:申请归化人的原国籍、配偶的姓名与国籍、父母的姓名与国籍等。国籍丧失申报,应由配偶或四亲等在内的亲属自知悉其内容为国籍丧失的原因、时间,获得新国籍地的国籍等。年龄未满15岁的,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如果符合条件,并且经过法务大臣批准的,由法务省将入籍归化事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被批准者即取得了日本国籍,也就具备了日本国民资格。入境检查与拒绝入境 1.入境许可 ?进入日本国境,必须持有签证。但最终的入境许可形式,是在入境者的护照上,加盖印有"上陆许可"的方形印章。 外国人抵达日本口岸,由入境检查官检查入境者的护照与签证,查验护照和签证的入境期是否有效,签证是何种类,入境者的目的与签证种类是否相符。也要查看入境申报卡,看其入境目的,预计居留时间与《入境管理法》所规定的居留时间是否一致。经过仔细查验后,如未发现异常情况,便在护照上加盖入境许可印章,即"上陆许可"印章。 入境者所持有的护照签证如果和入境申报卡所填写的不相一致,入境审查官则不予盖"上陆许可",并将其转交给特别审查官进行审查。如无特别理由,都会被要求离境返国。但入境者如果具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二是缴付一笔保证金(待离境时如数退还),经批准后,可以取得临时入境资格。这是属于一种有条件的入境,入境者始终被限制在一定的旅游观光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违反规定,则要将保证金全部没收。此种变通措施,称为"假入国",并且还发给一种"假上陆许可证"。 过境旅客在72小时内,想要入境进城观光,可以提出临时入境申请,作为一种简便措施,发给"特别上陆许可"。但也是限制活动72小时,如果超过期限不能离开,则要再次申请。过境旅客中因患病或者发生其他事情,必须入境的,经批准发给"登陆许可书",便可以入境。 2.拒绝入境的几种人员 日本入国管理法规定,如有下列几种情况之一者,口岸检查官可以拒绝入境。 (1)麻疯病、精神病患者。 (2)超过规定的居留期限后继续在日本停留的; (3)因违反外国人登记的有关法令,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的,但缓期执行者除外; (4)少年(不满20岁者)被判处超过3年拘役或监禁的; (5)因违反取缔毒品的有关法律被判处有罪的(包括被判处罚金或缓期执行的); (6)除(3)一(5)外,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有期拘役或监禁的,但缓期执行者除外; (7)从事卖淫或从事与卖淫有直接关联业务活动的; (8)煽动、挑唆或协助其他外国人偷渡日本或非法入境的; (9)企图以暴力破坏日本国宪法和政府,或有此主张的;以及结成此类政党等团体,或加入该团体的; (10)结成或加入鼓动对公务人员实行暴力、鼓动破坏公共设施、鼓动妨害安全保障设施正常运转的政党及其他团体的,以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 (11)为了达到(9)和(10)所定团体之目的,制作印刷品、电影及其他文书图画,以及散发或展示的; (12)其他经法务大臣认定对日本国的利益或公共安全作出了损害行为的。 3.财物出入境规定 日本海关规定,入关可携带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草半磅,酒3瓶。出境限携日元30万。外币入境不限,先报数额、出关时可携出。摘自《世界各国签证与出入境指南》日本是非移民的国家,但可以申请“投资?经营”的在留资格而获得定居。方法如下: 可以先拿出1000万日元来,在日本注册一个公司(株式会社),然后,在这个公司的名下,经营一项业务,有了一定的业绩之后,就可以拿到“投资?经营”的在留资格,来到日本。这里需要说明几点: 第一,注册公司,可以委托委托行政书士办理,这在日本并不困难。公司的法人代表,可由朋友担任。再要找几个合伙人,要可靠一点的。 第二,找一项合适的经营业务,也是他的投资项目。这就需要慎重了。公司的业务,是要经营者和合伙人所能胜任的,最好是在行的。是搞服装,还是开饭店,或者干其它的事?无论干什么,可以少赚钱,甚至不赚钱,但不能亏本,尤其不能亏大本。 第三,公司的业绩,主要是指要一定的营业额,要有纳税记录,要雇用两名日本人。这是投资者本人拿到“投资?经营”的在留资格的必要条件。 要造就以上的条件,50万人民币是远远不够的,起码要准备好100万人民币(约1500万日元)的费用。 等到拿到了“投资。经营”的签证,再过若干年(一般要5到7年的时间),才有可能申请“永住”的在留资格。如获许可,在日本“定居”的愿望,终于能实现了应该可以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一、涉外离婚的解决途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无异议的,可以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二是通过人民法院由诉讼程序解决。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判决的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  二、管辖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三、涉外离婚中的财产和抚养纠纷  (一)、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  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了: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注意:  1、基于这一条规定,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2、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财产纠纷。  (二)子女抚养纠纷的解决方式  中国法律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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