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到期后怎么办考验期又犯新罪,同时这次犯罪又是另外一次判刑的漏罪,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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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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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时为什么有的犯人会缓期执行,缓刑期间犯人是自由的吗?
1、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与死刑立即执行相对应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2、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3、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判缓刑并不完全等于不坐牢,你所说的缓刑是延迟坐牢也可以说对也可以说不对我国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yu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罪犯,根据其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起刑罚执行.当缓刑考验期满犯罪人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即在判刑前还有没有交代的犯罪),并且遵守了缓刑考验期间的监管制度的,则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用执行.缓刑考验期间犯罪人虽然不在监狱里服刑但是也要服从考察机关的一些会客等规定,对人身自由有一定的限制.通俗地说,要适用缓刑,首先得是轻罪,第二把这个犯罪人不关在监狱里放在社会上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第三他的悔罪态度要好;要在适用缓刑考验期后不再进牢,也得有两个条件,一是没有新犯罪和漏罪,二是遵守考验期监管制度.不知道,我这么解释你还满意啊?其实犯人被判缓刑很高兴是因为有机会不用坐牢能在社会上改造自己啊,当要完全失去自由的时候哪怕是在监控下的自由也是很宝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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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作用是让犯人提高自己的作用。用减刑的方式促进他们的工作质量。 后果当然是减轻一定量的刑罚。它可以让人们在改造期间提高自己的 改造程度。从而达到 一种进化心灵的作用缓刑其实是国家的一种法律的辅助手段
坐牢,只是缓期执行!但是一般判缓期执行的都会再改判无期,然后再到有期的!
除上以上回答,我认为应注意:
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所以并不完全自由.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缓刑,是一种执行刑罚的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也就是说,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这些人所犯罪行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2.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看适用缓刑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不予关押确实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具体法条: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根据犯人的表现,比如这个犯人应当判1年徒刑,但他在交代问题上态度特好,所以缓期 3个月执行。 如果他在这三个月表现又特好,还继续缓期,然后在一点点减刑。。这些都是我个人猜测的。。不过我觉得应该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
不是完全的自由,要定时报到的,还有若干对你行为的限制,情节不是很严重的有判缓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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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量刑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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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的量刑探讨
来源: 作者: 日期: 
摘要:我国对、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量刑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量刑处罚没有作区分;对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故意犯的新罪没有规定从重处罚,也没有规定不能再适用缓刑或假释。因此,笔者建议,应完善刑法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量刑处罚规定,对于罪犯在宣告缓刑前被羁押需折抵刑期,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按照刑法第七十一的规定处罚,发现漏罪的按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并修改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在原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上增加一款,即对被判处以上刑罚缓期执行或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亦属累犯,增加累犯概念的范围。以此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考验期、新罪漏罪、累犯、量刑
一、目前关于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量刑规定。
关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于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先减后并”原则)实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先并后减”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从以上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的量刑处罚规定的比较简单,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实践中经常可以碰到,并使得法官在量刑时捉襟见肘,从而使得在此方面的量刑不够规范,不能很好地体现刑法公平、公正的原则,阻碍了量刑规范化的发展。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量刑处罚没有作区分,只是笼统依照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最高院在《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中已明确,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那么如何折抵却没有阐明,是按照刑法第七十条(对漏罪的数罪并罚规定)的“先并后减”原则折抵,还是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对犯新罪的数罪并罚规定)的“先减后并”原则来折抵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对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量刑处罚可以参考借鉴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量刑处罚规定来处理。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发现漏罪的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因为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比发现漏罪性质更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而刑法理论上,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先减后并”原则相对也是比第七十条规定的“先并后减”原则要重的处罚方式,对被告人更不利。同理,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也比发现漏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性质更严重,理应受到更重的处罚或者按照更重的处罚方式来处罚。故笔者认为,对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如先期被羁押需折抵刑期的,理应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处罚,发现漏罪的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处罚。
(二)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对新犯之罪是否应从重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对新犯之罪的量刑处罚,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那么,对新犯之罪的应如何来处罚,是否应从重处罚呢?笔者认为,对于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故意又犯新罪的应予以从重处罚。理由就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故意犯新罪,说明罪犯本身主观恶性大,没有悔改表现,应予以从重处罚。但是对于缓刑、假释考验期内过失犯新罪的应有所区别,不能以此来从重处罚。
(三)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对新犯之罪可否再适用缓刑、假释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故意又犯新罪的罪犯,其没有悔改表现,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大,丧失了适用缓刑、假释的前提条件,对新犯之罪不应再适用缓刑、假释,这一点应予明确规定下来。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
1、解决上述第(一)个问题应完善刑法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量刑处罚规定,对罪犯在宣告缓刑前被羁押需折抵刑期,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按照刑法第七十一的规定处罚,发现漏罪的按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2、上述第(二)、(三)个问题可以合在一起解决,有二种方式可供选择:第一种方式:完善刑法关于缓刑、假释考验期内重新故意犯罪的量刑处罚规定,规定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重新故意犯罪的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再适用缓刑、假释。第二种方式:修改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在原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上增加一款,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缓期执行或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亦属累犯。增加了累犯概念的范围。即属累犯,对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故意新犯之罪自然就应从重处罚,且不能再适用缓刑或假释。
那么以上两种方式哪种方式更好些?下面笔者来分析比较下这两种方式的利弊。第一种方式涉及需修改的条文较多,涉及面较广,也没有解决犯新罪的行为定性问题,不够彻底;而第二种方式涉及需修改的条文就是一条,就是修改对累犯规定的条文(刑法第六十五条),增加累犯概念的范围,这样对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故意犯新罪的行为做了定性,彻底解决了上述几个问题,是比较好一种方式。因此,笔者建议选择第二种方式来解决。
四、衍生的相关问题:1、增加累犯概念的范围会不会扩大刑罚打击面?笔者认为,这没有扩大打击面,只是增加了打击力度,如果规定犯罪分子在缓刑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罪的是累犯,那就是扩大了打击面,更需慎重对待。2、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者过失再犯罪的属不属累犯?笔者认为应不属累犯,一是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二是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没有故意再犯新罪的大,故不属累犯,不应对漏罪和过失犯的新罪从重处罚,只需数罪并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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