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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合同法142条关于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负担
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想请问的是:当货物需要运输时,是不是这样理解:
当双方没有进行特殊约定时,交付就是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就视为交付,则运输过程中遇到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当双方进行特殊约定(例如约定由卖方负责运输),运输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这个问题始终困扰着我,一直没弄清楚。
请解释详细些,谢谢
《合同法》143条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双方没有进行特殊约定时,交付就是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就视为交付,则运输过程中遇到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当双方进行特殊约定(例如约定由卖方负责运输),运输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应当是从交付时转移,可见,双方约定的交付地点是确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点。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143条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双方没有进行特殊约定时,交付就是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就视为交付,则运输过程中遇到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当双方进行特殊约定(例如约定由卖方负责运输),运输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应当是从交付时转移,可见,双方约定的交付地点是确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点。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的规定。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应当是从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因此,当双方没有进行特殊约定时,交付就是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就视为交付,则运输过程中遇到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不是卖方承担。当双方进行特殊约定(例如约定由卖方负责运输),运输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就由卖方承担,而不是买方承担。
你说的货运单背面所记载的事项属于格式合同,你只有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权利而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
1托运方有证据证明运输货物的价值是10万,而且已经向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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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房产代理合同的问题
前几天看好了一套房子,信息来源于中介,说是市府组织建的限价房。房子也已经实地看过了,还问过里面的一些居民和物业,说是回迁户和公务员的房子。中介说,房子是以更名的形式给我们,可以公积金贷款或商贷。但是我们不是直接跟开发商签合同,而是供鼎垛刮艹钙讹水番惊先跟政府委托的一家代理商签代理合同,首付款要先全部交给该代理商,签订代理合同,之后再统一去跟政府指定的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这家代理商是本地的房地产开发商,也曾经开发过几个楼盘,其中有一项还比较有名。但是代理合同中只规定了自他们通知我们去签购房合同之日起的多少天内我们必须去签购房合同,并没有规定他们在我们签订代理合同之日起的多少天内通知我们去签购房合同,如果他们一直拖着不去办理,我们的首付款是不是就要套在他们那儿了。如果他们不同意加上代理期限,我们是不是就要谨慎点不跟他们签代理合同,如果他们同意添加代理期限,是不是还存在其他风险啊?请专家指点。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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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最近碰到的管辖问题(主合同与从合同约定冲突)
[楼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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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年度的《广告发布框架协议》,该框架协议约定:1、年度内甲方发布的广告,在每次发布前再签订《广告订单》。2、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3、本协议与《广告订单》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协议为准。
该年度内,甲乙方签订了多份《广告订单》,1、对每次发布广告的具体事宜进行了约定。2、约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管辖。3、《框架协议》与广告订单不一致的地方,以广告订单为准。
现在甲方欠付广告费,乙方准备起诉。但在管辖问题上碰到了问题。这种情况,究竟应视为双方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还是以后签订的《广告订单》为准呢?
[第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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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辖问题没有太多的研究,感觉应该是由仲裁管辖,应该以后签订的订单为准。
[第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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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是后合同和前合同的关系
[第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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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gitlisty @
17:19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年度的《广告发布框架协议》,该框架协议约定:1、年度内甲方发布的广告,在每次发布前再签订《广告订单》。2、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3、本协议与《广告订单》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协议为准。当事人在《广告发布框架协议》明确约定:本协议与《广告订单》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协议为准。管辖问题已经很清楚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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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第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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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33436
该约定已经被修改
[第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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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6718
《广告发布框架协议》是主合同,《广告订单》是从主合同派生的从合同。主合同约定:本协议与《广告订单》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协议为准。广告订单又说,《框架协议》与广告订单不一致的地方,以广告订单为准。两者是有矛盾。处理的办法是:如果是具体某份订单上有纠纷,按订单的约定提交仲裁;如果是框架协议的履行中有纠纷,或者是多份订单的总结算中产生纠纷,按框架协议的约定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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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第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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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依附于主合同的,履行订单的义务是依附于框架协议的吗?所以这不是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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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山里人老师的观点,广告订单的约定不与协议不一致时以协议为准。
[第8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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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以广告订单为准。不是主次合同或者前后合同的原因。我认为广告发布框架协议与广告订单应该是一种预约合同与广告合同的关系。甲方违反的是广告合同的依约付款的义务,应当根据广告订单合同约定的仲裁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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