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网站,财政局对烈士子女83岁每月生活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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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向烈士子女发放定期补助
 天津讯:在第一个国家烈士纪念日到来之际,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精神,从2011年7月起,各级财政累计为本市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资金2400多万元,以解决部分烈士子女生活困难问题。此外,市财政累计拨付专项资金1500余万元改造10处烈士陵园,修缮加固革命烈士纪念碑。  据悉,目前本市共有符合补贴条件的烈士子女1350人。符合条件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经审核通过后,由民政部门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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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民政厅&发布日期:日 点击数:4263次
〗 〖〗〖〗
川民发〔号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各扩权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号)精神,从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经省政府批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 二、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 三、对从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 四、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在日至日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10元,使我省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75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增加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对成都市每人每月增加102.5元;对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广安、眉山、资阳市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对阿坝、甘孜、凉山州和扩权县(市)每人每月增加103.5元;对省本级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 五、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使我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90元。增加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对成都市每人每月增加34元;对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广安、眉山、资阳市每人每月增加34.4元;对阿坝、甘孜、凉山州和扩权县(市)每人每月增加34.8元;对省本级每人每月增加40元。
&&& 六、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360元。增加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对成都市每人每月增加34元;对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广安、眉山、资阳市每人每月增加34.4元;对阿坝、甘孜、凉山州和扩权县(市)每人每月增加34.8元;对省本级每人每月增加40元。
&&& 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360元。增加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对成都市每人每月增加34元;对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广安、眉山、资阳市每人每月增加34.4元;对阿坝、甘孜、凉山州和扩权县(市)每人每月增加34.8元;对省本级每人每月增加40元。
&&&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530元;日至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70元;日至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
&&& 九、市(州)、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 日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抚恤金标准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版权所有:四川省民政厅
联系地址:成都市东大街芷泉段15号
联系电话:028-(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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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9:37 &&来源:北方网
  天津北方网讯:在第一个国家烈士纪念日到来之际,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精神,从2011年7月起,各级财政累计为本市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资金2400多万元,以解决部分烈士子女生活困难问题。此外,市财政累计拨付专项资金1500余万元改造10处烈士陵园,修缮加固革命烈士纪念牌。  今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的决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的重要性,周密筹划组织,精心安排部署,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本市从2011年7月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主要包括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753元,农村每人每月434元。据悉,目前本市共有符合补贴条件的烈士子女1350人。符合条件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经审核通过后,由民政部门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另据了解,近年本市不断加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力度,强化烈士纪念设施教育功能,市财政累计拨付资金1500余万元改造烈士陵园,修缮加固革命烈士纪念碑,其中今年市财政拨付420万元,提升改造了市烈士陵园、蓟县爨岭庙烈士陵园和河北区北宁公园烈士纪念设施,深切缅怀烈士的不朽功绩。目前,本市共有烈士陵园10处,分别坐落在北辰区、西青区、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和蓟县。
& ( 23:43:14)
& ( 23:34:50)
& ( 22:59:22)
& ( 22:57:00)
& ( 22:49:37)天津市民政局大学生补助的相关信息_百度知道
天津市民政局大学生补助的相关信息
民政局有关大学生补助的具体相关信息
关于大学生的生活补助问题,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一般都对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发放“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人数是由财政部按照2002年各高校2000年的在校生数为基准核定的。2002年中央部门高校“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生每月12.5元。此后,有的高校根据物价上涨情况,作了相应的调整。  地方高校学生的生活补贴,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地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制订具体的发放和管理办法。据了解,一些省份已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办法。有的地方高校按照规定标准向所有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专科学生发放了生活补贴。有的高校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资助任务较重,将这部分经费集中用于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北京市的情况是:1998年市财政局、市教委下发了《关于发放大中专学生生活物价补贴的通知》,规定凡是财政安排事业费拨款的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憨定封剐莩溉凤税脯粳可享受生活物价补贴。市属普通大专院校的发放标准为每生每月60元,市属师范院校为每生每月100元,市属农业院校为每生每月1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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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民政局大学没有查到 但是应该比天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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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津民发[2014]31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促进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全面落实,提高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水平,市民政局、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
&&&&&&&&&&&&&&&&&2014年5月4日
天津市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加强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3﹞8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目的及原则
通过绩效考核,激发区县民政、财政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提高社会救助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困难群众福祉和社会满意度。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一标准,简便易行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承担社会救助对象审批管理和资金监管任务的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三、考核内容和方式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二)农村五保供养
(三)城乡医疗救助
(四)临时救助
(五)保障能力建设
(六)&资金投入及管理
(七)日常管理工作
(八)社会救助家庭满意度
(九)争先创优
围绕以上九个方面考核内容,设立一系列定性和定量指标,依据《天津市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评分细则》,采取对照打分方式,客观准确考核评价各区县社会救助工作。
&四、考核步骤
考核工作按照区县自查自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检查考核的步骤进行。考核工作从2014年开始实施。
(一)自查自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按照《天津市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评分细则》开展自查自评,对本区县社会救助工作情况进行自我评分,自评结果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自查自评时间为下一年度3月份。
(三)检查考核。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提取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数据、组织问卷调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区县社会救助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时间为下一年度5月份。
(四)确定考核结果。市民政局、市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市内六区满分为100分(不含加分项),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分(含7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含60分)至69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他区县满分为110分(不含加分项),99分以上(含99分)为优秀,77分(含77分)至98分为良好,66分(含66分)至76为合格,66分以下为不合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降低一个等次。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责任人或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通报违纪违规问题严重的;
3.对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发生供养对象非正常死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4.因政策不落实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困难群众赴市、赴京集体上访的;
5.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情况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考核等次达到优秀的区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是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社会救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主动向区县党委、政府汇报,争取他们的重视和支持。
(二)周密组织。区县民政和财政部门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做好自评工作,按要求报送各种材料、数据,做到不虚报漏报,确保考核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市民政局、财政局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的程序做好考核工作,防止流于形式,确保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公平公正。
(三)严肃纪律。严明的纪律是确保绩效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和考核结果客观公正的重要保障。市和区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请客送礼,借绩效考核之机谋取个人利益等违纪问题。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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