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能否撤销员正在撤销中,能否办理律师注册

如何撤销遗嘱公证书(复查申请)
作者:盈科律师李娜
王老太太在世时将名下的房产以公证的方式立遗嘱,称在其去世后全部房产归后老伴所有。王老太太去世后,二个儿子为老太太名下的房产找到母亲的后老伴,想协商解决。母亲的后老伴胸有成竹的拿出王老太太生前的一份公证书示众,这哥俩无法置信,不解。此房的房本虽说是在父亲去世后下发的,但购房款是父亲在世时支付的,公证处不审查清楚,何以如此草率的下此论断,实在是有违法律,与事实不符。
于是,哥俩义无反顾向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要求撤销遗嘱公证书。
复查申请人申请撤销该公证书的理由是其母亲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属于其父亲与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母亲没有单方处分权,并同时向公证处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公证处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复查申请。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复查请求,公证处给予的答复是:
一、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立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一种遗嘱形式,从遗嘱成立的效果来讲,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并无区别,只要符合法律形式和要求,内容上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则遗嘱都可以成立。但遗嘱能否有效,能否成为继承遗产的最终依据,则不是设立遗嘱时能够完全预见的,只能根据立遗嘱人死亡时的情势发展及客观情况来确定。客观地说,公证遗嘱的作用就是确保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未受他人胁迫、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体现,并确保遗嘱是立遗嘱人本人所立而非伪造。公证处在严格遵循《公证程序规则》及《遗嘱公证细则》规定的办证规程,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
二、公证处认为,遗嘱公证侧重证明立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而对于遗嘱中所处分财产的权属界定问题只作一般意义的审查,如果要确定产权的实际归属情况,应当在遗嘱生效后,由审判机关根据情势发展及具体情况来确认,公证机关不是审判机关,无权确认产权的最终归属,确认遗嘱是否有效的机关是审判机关。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公证处认真研究,维持原公证书,复查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公证协会投诉。
根据以上公证处对于公证书的复查决定,可以得出,公证书其实就是一份证据,公证处只能保证整个公证过程的真实性,不胁迫、不伪造。公证书就是一份证据,在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可以采纳这份证据,也可以不采纳这份证据。
此公证处如此答复,如果哥俩去北京市公证协会投诉也是费时费力,不如收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此房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此房款是母亲在世时所支付,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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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申请复核、撤销公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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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51 发布在
编者的话:中国大陆维稳可谓是花样百出、千奇百怪。新近辽宁的一位访民反映,自己被强奸,公安局已经定案,犯罪嫌疑人已经供认不讳,只是朝阳市检察院的一位副检察长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有着不一般的关系,于是,就千方百计的为犯罪嫌疑人开脱,检方利用公权力威逼上访者在法律之外寻求解决方案。上访者上访多年,辽宁检方以维稳之名花巨资截访。可笑的是辽宁检方为了堵住上访者的口实,愿意从国家的经费出资替犯罪嫌疑人摆平这花花事。更为可笑的是辽宁三级检方和朝阳市委竟然在明知强奸的犯罪案件依然成立的情况下,竟然能与被强奸者签订收钱后不再上访公证书,最荒唐的是辽宁省朝阳一司法公证机关,还堂而皇之的按照检方和市政府的要求,不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严肃性,草拟了这份足以让世人笑掉大牙的公证书请看盛世奇案-----罪犯强奸女人,检察官和市委、公证处一起强奸国法!!!&&&&&&&&&&&&&&&&&&&&&&&&&&&&&&&&&&&&&&&&&&&&&&&&&&&&&&&&&&&&&&&&&&&&&&&&&&&&&&&&&&&&&&&&&&&&&&&&&&&&&&&&&&&&&&&&&&&&&&&&&&&&&&&&&&&&&&&&&&&&&&&&&&&&&&&&&&&&&&&&&&&&&&&&&&&&&&&&&&&&&&&&&&&&&&&&&&&&&&&&&&&&&&&&&&&&&&&&&&&&&&&&&&& &&&&&&&&&&&&&&&&&&&&&&&&&&&&&&&&& 申请复核、撤销公证申请书申 请 人:王坤鹏,女,36岁,辽宁省凌源市个体商户。电话:被申请人:辽宁省朝阳市世元公证处,法定代表人:李志, 职务,辽宁省朝阳市世元公证处主任,电话:9申请事项:不服朝阳市世元公证处 朝市证经字(2012)第4080号 “公证书”,特申请依法撤销。申请诉求:依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核。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的规定, 请求撤销朝市证经字(2012)第4080号 “公证书”该公证书违反《公证法》第28条第(四)款;第31条(四)、(七)、(八)款等规定,应依法撤销。事实理由和证据一、我是凌源市凌检不诉(2007)第6号《不起诉决定书》刑事案件受害人,我在日晚无辜遭罪嫌疑人李明强暴,于6月14日报案,凌源市公安局于6月15日将犯罪嫌疑人李明捉拿归案,罪犯在被捕前将我浴池全部门锁撬开,将作案现场血迹清理干净,毁灭现场,毁灭证据。(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记录有记载)。三级检察院故意漏掉不侦查、隐瞒事实、隐匿证据至今不依法提起公诉。由于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三级检察院枉法办案、包庇罪犯逼迫申请人进京上访!不仅给申请人造成严重身心健康和精神伤害,还毁掉申请人两次自主创业生意造成近百万元经济损失(检察院对第二次生意只字没提)。可三级检察院明知法律规定强奸案件已报案的不可以调解却强行调解。对明知自己本已故意违法的行为还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是对申请人(受害人)再次侵权。该公证申请违反法律,不真实、不合法、违背社会公德,应依法撤销。检察院与公证处共同违法侵权事实和证据: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二、刑事案件不能调解相关规定:限制刑事调解适用的内容。刑事公诉案件调解不能通过“交易”而改变客观事实,不能通过调解而改变犯罪性质,不能通过调解而以《刑事调解书》的方式直接结案。三、犯罪嫌疑人将我反锁在屋内,拳脚相加将我打得伤痕累累趁我奄奄一息无力抵抗又强行施暴两次构成犯罪。我已报案,凌源市公安局于6月15日将其刑事拘留。6月26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局于7月25日以暴力强奸罪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没给我任何结论就于9月15日借取保候审放纵了罪犯。罪犯被放后多次往申请人家中打恐吓电话“声称检察院是他的靠山,不会判他刑。犯罪嫌疑人李明不仅构成暴力强奸罪,毁灭现场、毁灭证据罪,还构成恐吓罪。在我不断催要下,才于将罪犯释放10个月后给我一纸《不起诉决定书》剥夺申请人诉权至今,严重违反《刑法》第399条规定,构成故意犯罪。如今三级检察院承认应该给我书面结论却故意枉法不给,欲以15万元救助款进行调解还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欲以此种“合法”形式达到免除罪犯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责任、免除三级检察院包庇罪犯剥夺我7年诉权刑事责任。朝阳市世元公证处没有依法进行调查,未依法听取我详细陈述,就草率进行公证程序违法。四、我国《刑法》规定,强奸案已报案的,属公诉案件,不能调解。以下是刑事案件原告、被告咨询专家解答:以下是刑事案件原告咨询专家解答:1、受害人咨询专家解答:强奸案件能调解吗?专家答复:不能的,如果你是受害人你愿意调解吗? 法律是要维护正义的,这是公诉案件。2、犯罪嫌疑人方咨询专家解答:强奸案件能调解吗?专家答复:不可以,已经报案的由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聘请律师从从轻或减轻方面辩护。五、朝阳市世元公证处各位领导,你们都是法律本科和专科毕业?对于暴力强奸刑事案件国家法律有着明确规定你们应该十分清楚:1、国家《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条也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三级检察院现应该对本案尽快提起公诉,移交法院审理,严惩罪犯可却进行非法调解,还进行非法公证,错上加错,一错再错,检察院、公证处共同故意违法。 六、当年三级检察院如果及时将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移交法院审理,判处刑罚,我的生意不会毁掉,三年的利润、加上合同期满我有优先承租权,经营至现在利润不止是8个10个15万元。三级检察院枉法给我造成的精神伤害、直接经济损失仅以区区十五万元救助对我案进行调解,还让我放弃追究罪犯和三级检察院包庇罪犯剥夺我7年诉权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申请公证,公证处应依法审查,对不符合公证法的公证事项应依法拒绝办理。不可思议的是你公证处公然违反各项公证程序,对不属于你公证范围公证事项违反法律办理了公证,违反法律往罪犯和三级检察院给我造成重创未愈的伤口上撒盐,司法机关利用职权加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公证法》相关规定,朝阳市世元公证处(2012)朝阳世证经字第4080号公证书对申请人构成司法侵权。应依法撤销。公证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朝阳市世元处做出的(2012)朝阳世证经字第4080号公证书违反《公证法》第三条,该公证书违反法律。该公证书违反《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公证处应依法拒绝办理公证。该公证书违反《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申请公证的(检察院)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公证处应依法拒绝办理公证。该公证书违反《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处应依法拒绝办理公证。该公证书违反《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公证处应依法拒绝办理公证。综上所述,辽宁省朝阳市世元公证处所作出的(2012)朝阳世证经字第4080号公证书公证的事项有争议;内容不真实;违背社会公德;程序违法,该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应依法撤销。更重要的是,公证处从未以面对面的行式和受害人(被公证人)有过交谈或是争求申请人(受害人)本人的意见并争得受害人同意,属单方面公证行为,应依法撤销。今申请人特向朝阳市世元公证处要求复核撤销(2012)朝阳世证经字第4080号公证书,该公证检察院在申请时隐瞒事实真相,现在我已将事实介绍明白,如果您们不相信,我可以聘请律师咱共同到检察院调卷供您详细了解情况,我希望朝阳市世元公证处严格依法执法,依法撤销该公证。如公证处不依法撤销这份公证书,我将依照《公证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诸法院,依法追究世元公证处的法律责任。注:(此撤销公证申请在寄与公证处的同时也将公开发表在互联网上)最后,要求朝阳市世元公证处依法撤销(2012)朝阳世证经字第4080号公证书,并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送达撤销公证决定书或依法送达书面结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此申请&&&&&&&&&&&&&&&&&&&&&&&&&&& 申请人:王坤鹏&&&&&&&&&&&&&&&&&&&&&&&&&&& 代理人:贾凤芹&&&&&&&&&&&&&&&&&&&&&&&&&&&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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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可以撤销吗?
& 16:15:54
案情:三年前,我爷爷随叔父生活,当时他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内容是让叔父继承大部分遗产。去年底,爷爷中风,叔父照顾一段时间后,由于忙,就把爷爷送到我父亲家,一直由我父母照顾。近期,爷爷认为父亲和叔父都把他照顾得很好,想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请问,公证遗嘱可以撤销吗?如果可以,该怎么办理相关手续?说法: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公证遗嘱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此可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之效力高于以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张小姐的爷爷可以就遗产的分配重新立下遗嘱,并依法找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这样,原来那份公证遗嘱就失去了内播放音乐作品,依据我国程中明确记载的出资方式和份额认足,不得少缴或不缴,也不得在出资后擅自抽回。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足额存入指定的的规定,表演权是专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提存公证事务。现实中会有债权人无故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使债务人达到违约条件从而追究债权人责任或者转让该项权并公证遗嘱不能撤销民事协议中的处分行为-李英俊律师-法邦网
公证遗嘱不能撤销民事协议中的处分行为时间: 17:56:07&&&&文章分类:婚姻/继承/扶养/赡养/收养
公证遗嘱不能撤销民事协议中的处分行为,意定居住权可由同一身份者享有
意定居住权可由同一身份者享有
——重庆五中院判决蒋琳诉廖联会物权保护纠纷案
&公证遗嘱不能撤销民事协议中的处分行为,遗嘱人的后一配偶虽不是家事协议的当事人,但依我国善良风俗,可继受取得遗嘱人前一配偶的意定居住权。
&1983年1月,蒋丕振与余惠芳登记结婚后共同收养蒋琳(已成年)为养女。蒋丕振原有住房被拆迁后取得安置房一套(本案讼争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仍为蒋丕振),应补超面积补差款1.9万余元。日,蒋丕振、余惠芳、蒋琳、兰懋卿(余惠芳之女)达成家庭协议,约定:由蒋琳承担房屋补差款,房产权归蒋琳所有;兰懋卿来此房居住照料两老去世为止。蒋琳当即给付蒋丕振2万元。2001年余惠芳去世。2004年10月,蒋丕振又与廖联会结婚,共同居住在该房屋,蒋丕振的生活一直由廖联会照料。日,蒋丕振立公证遗嘱:讼争房屋由廖联会一人继承。日,蒋丕振死亡,廖联会办理了丧葬事宜。现廖联会无其他居所,仍居住在讼争房屋内。
&后蒋琳与廖联会对该房屋的权属发生争议,蒋琳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廖联会搬出。
&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蒋琳与蒋丕振、余惠芳、兰懋卿达成的家庭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蒋琳按照协议约定给付了房屋超面积补差款后,应当享有该协议约定的权利,即在蒋丕振、余惠芳去世后享有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由于该房屋已通过家庭协议的形式处分给蒋琳,且蒋琳按约定支付了补差款,蒋丕振的遗嘱行为不能对抗之前签订的协议行为。因此,廖联会不能因蒋丕振的遗嘱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鉴于廖联会是蒋丕振的妻子,对蒋丕振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现年老又无其他居所,且家庭协议中也有“两老居住至去世”的意思,从尊重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德的角度,廖联会可以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法院判决:讼争房屋为原告蒋琳所有;驳回原告蒋琳的其余诉讼请求。
&廖联会不服一审判决,以前述家庭协议无效、已过诉讼时效等理由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廖联会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情虽然简单,但存在家事协议与公证遗嘱、所有权与居住权的冲突,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1.公证遗嘱不能撤销民事协议中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如何认定家庭协议和公证遗嘱的效力?审理中,有人认为,原告的出资只占房屋价值的小部分,可把协议一分为二看待。原告因支付补差款而取得房屋相应部分的所有权,其余部分可看作是蒋丕振的赠与行为,协议签订至蒋丕振死亡长达11年之久未办理过户登记,已过诉讼时效,该协议不能强制履行。根据物权公示原则,该房屋应视为蒋丕振的遗产,鉴于原告支付了补差款,可取得该房屋与出资相应价值(出资时)的部分所有权,其余部分按公证遗嘱处理。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家庭协议签订后即要求原告打破亲情,积极“维权”办理过户登记,有强求家庭成员争财夺利之嫌,不利于家庭生活的和谐,与中国家庭生活实际不符。从协议内容看,所有权的转移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该期限为蒋丕振夫妇最后一人死亡时,关于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始生效力,诉讼时效的期限才开始计算。因此,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问题。民事协议一经签订,即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法锁”,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途径,单方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撤销在民事协议中的处分行为。因此,应判决该房屋归原告蒋琳所有。
&2.同一身份者可享有意定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在2002年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了居住权的概念,2005年的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该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基本住房权。由于设立居住权制度目前还存在较大的争议,物权法通过时未确立居住权制度,但并不意味不保护特定当事人的居住权。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即有法定居住权和意定居住权之分。本案中,从“家庭协议”的本意看,原告蒋琳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蒋丕振夫妇享有居住权。被告廖联会作为蒋丕振的合法配偶,可以继续享有居住权利至其死亡时止。一审判决被告廖联会享有居住权,符合“家庭协议”的本意,也符合我国家庭生活的善良风俗和伦理道德,实现了居住权保护特定身份当事人的居住权利的价值取向。因此,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案案号:(2009)綦法民初字第3768号,(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978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贞奎
法律咨询热线:(成都继承法婚姻法专业律师李英俊)
(非四川地区案件请咨询本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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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因常在外办案,如需到所上面谈请先打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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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执业机构: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四川 成都市
手机号码:
联系电话:028-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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