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收养孩子给经济补偿费算是拐卖儿童罪怎么判刑吗

  2月19日,在四川省乐山市红旗村,民警(抱婴儿者)解救出一名不到一岁的女婴新华社发
  作为特大网络贩婴案的1号嫌疑人,周代富其人无疑是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无法采访到嫌疑人的情况下,本报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到了一些有关他个人的信息和报道,对其进行了一些还原。
  被捕前15小时还曾发帖
  27岁的周代富略显瘦弱,四川宜宾人,初中文化。婚后来到妻子所在的自贡市,住在岳父家自建的三层楼房。与他们同住的包括其4岁的儿子、兰晓青的父母以及周代富的弟弟。所谓的&中国首个私人民间收养组织&就是由周代富在这座简易楼房里操纵的,其妻子兰晓青和情人汪红静,都是他的帮手。
  周代富最后一次在&圆梦之家&发帖是2月19日10时26分,内容是&恭喜恭喜东北群哈尔滨华收养成功&。当天,正是公安部部署统一抓捕的日子。也许是意识到危险,周代富当天将手机放在自贡家里,电脑开着,把汽车扔在一个偏远的地方,来到西安。20日凌晨2点,距最后一次发帖15小时后,周代富在西安落网。
  自称开始只是想帮收养人
  落网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周代富称,因为妻子不能生育,2007年建这个网站的目的,是想通过这个渠道,给自己收养一个孩子,后来又想通过这种平台帮助一些想收养孩子的人,真没靠这个网站挣过一分钱。
  但慢慢地,事情就发生了质的改变了。去年7月《中国青年报》曾对周代富和他的网站进行过报道,报道中提到周代富都用了他的网名&离愁&。报道称,&离愁&曾经说,他们网站提供&无偿送养&信息,但又认为:&合理的补偿是必须的,我们可以按照馈赠的方式给予送养人一些补偿,个人建议不超过1万元。&
  不过,细心的《中国青年报》记者观察发现,几乎每一位&领妈&、&领爸&(想收养孩子的爸妈)出价都在4万元左右,而&宝妈&(送养孩子妈妈)的生产费用、办理出生证明等又是另一笔开销。平均算下来,送养人的补偿要求一般在3万到10万元,价格不菲。
  称&和法律打一下擦边球&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当时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说,&圆梦之家&是民间收养的一种新形态,要判断其是否合法,需看其是否有交易行为,&三四万元基本上就是市场上婴儿出售的价格了,虽然一些必要的费用是合理的,但是这个价位从形式上基本可以断定是不合法的。&
  在去年7月,媒体采访时,&离愁&也意识到了这一点,称其网站为&灰色公益组织&。
  在&圆梦之家&论坛里,&离愁&曾写道:&按照我国现在的法律法规,民间收养不能说违法,也不能说不违法,因为现在没有完全的定义,所以按照法不责众的原则,我们只能和法律打一下擦边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即使是&无偿服务&,也不能成为网络收养平台免责的理由。&作为一个中介却没有到相关部门登记并得到批准,他们其实就是在打擦边球。&李显东说,&有偿&和&无偿&只是决定责任大小的问题,一旦出现拐卖等问题,平台管理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切都没有重来的机会
  在&圆梦之家&的醒目位置上,周代富在2012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发帖的形式张贴出来,但是他可能没有将&第二十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牢记心中。
  &现在比较后悔,如果选择重来的话,我想我肯定会关闭这个网站。&日前,面对镜头,周代富说。但对于他以及几百上千个家庭来说,一切都没有重来的机会。
  本报记者刘立春整理
  周代富言论
  &按照我国现在的法律法规,民间收养不能说违法,也不能说不违法,因为现在没有完全的定义,所以按照法不责众的原则,我们只能和法律打一下擦边球。&
  &(对送养人)合理的补偿是必须的,我们可以按照馈赠的方式给予送养人一些补偿,个人建议不超过1万元。&
  &现在比较后悔,如果选择重来的话,我想我肯定会关闭这个网站。&
  &&涉嫌罪名
  提供网络平台介绍买卖儿童应以拐卖儿童罪共犯论处
  陕西省公安厅刑侦局三处处长杨满儒称,通过网络平台实施拐卖犯罪是一种新型的拐卖犯罪活动,犯罪分子搭建网络平台,买卖儿童的双方利用QQ私聊商议买卖价格、实施交易,十分隐蔽;而一些网站打着民间送养、收养的幌子,往往不谈价格,具有欺骗性,包括这次被抓的周代富,在其网站上同样标榜只是免费提供平台。
  杨满儒说,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对提供网络平台居间介绍买卖儿童,提供被拐卖儿童的虚假出生证明非法落户的行为,应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或收买被拐儿童予以出卖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对于收买婴幼儿的买家,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对阻碍解救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报记者刘立春
  &&省公安厅
  儿童失踪一律立为刑案
  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凡是涉及儿童失踪的案件,一律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查解救工作。
  省公安厅要求,坚持按照办理命案的要求办理拐卖案件,打团伙、破现案、攻积案、抓逃犯,解救更多被拐儿童妇女。&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女失踪报案的必须立案,作为一条铁的纪律坚决执行。&省公安厅负责人称,对该立案未立案和开展快速寻查失踪儿童工作不及时、措施不落实、警力不到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我省今年4月将设立&三秦回家网&,向群众提供查找被拐卖人员、寻找失踪人员服务。
  本报记者刘立春
  &&警方提醒
  收养送养须通过民政部门
  昨日上午,记者登录了&圆梦之家&网站,发现里面不断有收养或者送养信息的更新,记者联系一名姓张的男子,他说家里比较贫困,妻子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就跟人跑了,他自己也是打工的,根本无法抚养孩子,因此希望能够有个好心人收养他一岁的女儿。
  记者询问是否需要费用时,这名男子说,他不想提钱,这样就成了卖孩子了,但又提出了一定的营养费,比如他孩子当时出生,后来买奶粉等费用2.5万元。
  昨日上午,记者采访办案民警得知,许多人认为正规的收养手续麻烦,所以就从网络上找孩子,只要价钱谈好,一切都来得容易,来得快,而且周代富还会通过网络给这些收养的孩子办理出生证明,用来挣钱,确保孩子能够顺利上上户口,然而这些都是非法行为,孩子被解救后,收养方会人财两空。所以提醒需要送养或收养孩子的市民,一定要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通过民政部门办理合法手续。
  本报记者刘立春
  改革收养制度,消弭幼儿买卖市场
  田德政
  警方重拳出击,一举摧毁了横行全国、作恶多端的特大网络贩婴团伙,让数百名婴儿得以解救,这既让人欣慰,也让人震惊。
  不可否认,有相当数量的婴儿,是犯罪分子通过各种不法手段使其成为自己牟利工具的,而通过媒体的报道,我们也可以看出,有不少送养孩子的家长,确实出于无奈而放弃了自己的孩子;有不少抱养或者&购买&婴儿的家庭,确实是因为无法生育,或者想收养个孩子为伴&&正是有这么大&市场需求&,让那些网络贩婴团伙窥见&商机&,于是他们便推波助澜,把一桩桩边界模糊的收养行为,催化成赤裸裸的犯罪。
  因此,对于拐卖婴幼儿的行为,也需要从收养制度上进行完善。去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李勤表示,他通过走访发现,我国现在大约有孤儿60多万名,其中由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育养的仅仅不到11万,也就是说有50多万的缺口。而我国民间收养的门槛比较高,很多条件比儿童社会福利院还要好,也有领养意愿的家庭,却达不到制度所限定的条件。
  据媒体调查,一些儿童福利机构在收养过程中打着各种旗号收取捐赠费、登记费、公告费、户口迁移费、服务费等。相关管理人员甚至表示,收取高昂费用是福利院的领养惯例。隶属于民政部的&宝贝回家慈善基金&法律顾问张志伟更认为政府部门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的不尽人意,收养程序的繁琐,收养过程的费时耗力等等不便因素,导致了合法收养举步维艰。
  我国在收养门槛的设置上,毫无疑问有根据国情的具体考虑,但确实给一些有能力、有条件收养这些婴儿的人带来了不便,也阻挡了相当一部分弃婴可以瞻望的美好未来。
  人贩子非常可恨,对他们也决不能心慈手软,但僵化的领养机制也应该进行适当地改革。比如说,是否可以适当地降低收养门槛,满足那些有条件、有能力、有爱心人士的收养意愿?同时政府应该建立起来一套完善的公平合理的婴幼儿送养收养机制,让想收养孩子的家庭和想送养的人之间有合法透明的接触平台,这样就可以减少那些私下贩卖转卖婴幼儿的现象,让那些欲通过贩卖婴儿牟利的人没有可趁之机。
编辑:手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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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卖的儿童被人收买,收买人可以请求赔偿已经支出的抚养费吗?如果可以要向谁请求呢?
买卖儿童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建立在不合法行为基础上的费用同样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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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收买人在收买了儿童后是自己向政府报告的可以向政府“审请”。
购买被拐卖儿童本身也属于犯罪
抚养费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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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网络上公开“叫卖”孩子:开价10万“送”3岁儿子【】【字体:
】【】稿件来源: 新华网发布时间: 12:57:50  送养、收养孩子原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然而记者发现,在网上一些不负责任的父母甚至人贩子公开“叫卖”孩子,美其名曰需要“营养费”。是谁在买卖孩子?如何监管网络平台?又有什么办法来解决民间巨大的收养需求与正规收养渠道过窄的矛盾?
  网络上以“领养”名义“买卖”孩子
  “真心盼子”“送养一名女宝宝”……在网上只要输入收养、送养等关键字,便会跳出数百个网页。有的网站、论坛非常活跃,滚动发布各种收养、送养信息。记者在一个自称为国内最大的民间收养网络平台“圆梦之家”看到,其首页上有多位宝宝的照片以及送养信息。该平台公告称,过去5年,平台已成功搭桥送养宝宝78万多个。
  “QQ群”是民间收养最大的交流工具。通过搜索,记者发现这样的群多达数十个,其中部分群成员超过500人。记者随机加入了其中几个群,看到群里讨论非常热闹,且每隔几十秒,就会有新人加进来。
  在网上,大家约定俗成地将送养孩子的人称为“宝爸”“宝妈”,领养孩子的则称为“领爸”“领妈”。由于总是“僧多粥少”,一旦有“宝爸”“宝妈”加入进来,“领爸”“领妈”便会一拥而上,问个不停。记者发现,送养的多数是刚刚出生几个月的婴儿,有的还在“宝妈”的肚子里,“宝爸”“宝妈”大部分称自己未婚先孕、超生或者经济条件差,想给孩子找好人家。
  然而这样的送养并非无偿赠送。多数“宝爸”“宝妈”都会提出经济补偿,若是孩子还未出生,还需提供待产服务。补偿少则两三万元,多则十多万元。
  记者联系到多个“宝爸”“宝妈”。一位上海“宝爸”说,由于女朋友意外怀孕,自己打工收入低没有存款,无法养孩子,提出“怀孕期间照顾女友”及生产后提供3万元营养费的要求。一位同在孕期的深圳“宝妈”则提出要5万元,称“以后一定和孩子一刀两断”。最让记者吃惊的是,一位江苏的“宝爸”直接把他3岁儿子的照片放在QQ空间里,开价10万元,称自己和妻子离婚了,孩子养不过来。
  一位曾经想领养孩子的“领爸”说,他和“宝爸”“宝妈”见了面,但对方列出了一长串的补偿清单,总费用达8万元,无奈最终放弃。一些“领爸”“领妈”称“这不是卖孩子吗”?并且担心中间混杂人贩子。事实上,在网络上“领养”孩子,一般是谁出价高谁“领走”。
  非法“收养”后,紧接着的是连环造假
  按照我国收养法规定,涉及生父母的送养,只有在“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才可以,而且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确认,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门2010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也再次明确,“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去年一位成都男子将刚出生不到一个月的女儿通过论坛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河北一对夫妻,最终获刑5年半。
  事实上,不仅这样的送养、收养不合法,后续为了给孩子落户,还涉及到一系列伪造准生证、出生证明等问题。一些论坛和QQ群上,有不法分子专门以伪造证件为生,一般一张出生证明价格在5000元左右。
  一位中介向记者介绍,他们在河南、山东等地有多个合作医院,而且多是正规的公立医院,只要告诉夫妻身份信息、孩子信息,就能在一周内办好出生证明。“在我们指定的医院,只要花4000元,如果是其他省的非指定医院,加价2000元,保真。这钱也是要分给帮忙的医生的。”
  这位中介说,她做这个生意已经多年,为很多“领爸”“领妈”服务过。为了让记者相信,她还传过来一份空白的出生证明。她甚至透露,自己本身就是某医院的妇产科医生,条件便利,“不过医院不留存根,谁都怕担责任”。
  “其实我们也不想这样偷偷摸摸地收养,要拿出一大笔钱不说,收养后的法律风险也很高,弄不好人财两空,但现在没有办法。”一位一年来都在网上寻找合适孩子的“领妈”说。
  浙江省民政厅儿童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陈小德说,通过网络收养的多数不会来民政部门登记,主要原因就在于送养的孩子大部分不符合计划生育要求,其生父母也没有达到法律意义上的“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甚至很可能部分送养方为人贩子。
  与民间私下收养的火爆相比,通过福利院等正规渠道的收养则显得很冷清。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福利院的孩子多数为生病或身体有残疾的。一位杭州的“领妈”曾多次去杭州福利院,但每次都失望而归,“实在没有勇气收养一个病孩”。该福利院工作人员孙婧也承认,福利院里的孩子99%是有病的,“来看的人很多,但领走的很少。”
  警惕网络平台成为拐卖儿童渠道
  据中国人口协会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国内的不孕不育率高达12.5%,这意味着至少有上百万对夫妻有收养需求,加上不少失独家庭也加入这一“竞争”中,更加使得局面失衡,而目前现行的正规收养渠道较窄。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海斌说,当前网络收养的最大问题是,由于缺少监管,很可能成为人贩子以及不负责任的父母买卖孩子的渠道。一位“宝爸”向记者承认,他是看到孩子这么吃香,才故意抬高价格。“圆梦之家”也在网站上提醒,这个平台不时会有人贩子出没。
  陈小德表示,对民间收养他们一直持否定态度。“健康的婴儿被留在身边卖钱,有残疾才送到民政机构,导致能从民政机构收养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只有从源头上控制私自收养弃婴,让所有的收养都通过正规渠道,问题才会有解决的可能。” 陈小德建议国家加大力度打击这种非法收养行为。
  中国公益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高华俊表示,通过网络平台的信息沟通可以视为民间互助行为,但是送养、收养行为正式确认、收养身份的合法性确立还是要走法律程序。
  “收养、送养不能用市场化的思维去考虑,要从儿童福利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什么样的环境适合儿童健康安全地生长,需要政府对两方家庭都进行严格评估,条件不能放宽。”高华俊说。 (记者周竟、魏董华)(责任编辑: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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