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还款半年后没有起诉担保人起诉债务人诉状.还是两年期限嘛.连带担保人起诉债务人诉状

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债权人可直接起诉连带担保人 -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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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债权人可直接起诉连带担保人作者:唐河法院
&真是亏死了,熟人求咱帮个忙,糊里糊涂签个字,法院就判决还款4万多元,真不知道回去如何向家人交待。&一位叫刘大章的当事人摇着头叹息道。原来是一个当事人刚从唐河法院领到判决书,得知自己败诉,须承担自己为一个朋友担保的一笔借款的还款责任,十分懊悔。
张全成因收购粮食需用资金,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支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其提供两个保证人担保,张全成找到自己的两个朋友刘大章、齐东升,请求他们帮忙到银行办个手续,签个字。2010年12月18日在办完借款和担保手续后,张全成顺利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支行贷款9万元,贷款年利率15.3,借款期限自2010年12月18日起至2011年12月18日止。借款期限内,张全成偿还部分现金,还有本金46374元未还。贷款逾期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支行因张全成未按期还款而起诉刘大章、齐东升,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刘大章认为直接起诉担保人不合法,应以借款人作为被告。被告齐东升认为实际借款人有财产可以偿还银行借款,不应直接起诉担保人。
唐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据此,被告刘大章、齐东升作为担保人在金融借款合同上签字,即应对借款人的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共同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根据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支行直接起诉担保人刘大章、齐东升,要求其二人承担偿还借款人未还的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判决:被告刘大章、齐东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张全成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支行借款46374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个体经济日益活跃,社会上个人搞服装经营,粮油购销,产品加工,注册一人公司,合伙开厂办企业的比比皆是,资金短缺需要融资贷款的现象普遍存在,而金融机构为降低风险,借贷审核非常严格,每笔借款都要有抵押或担保,这就造成现在金融借款担保纠纷案件逐渐增多,而且金融机构为了确保实现债权,往往要求多人连带保证。这样就能在出现借款人逾期不履行还款责任时,金融机构或债权人有较大的回旋空间和选择余地,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能力、实现债权的方便程度等诸多因素,起诉其认为合适的相对人,便于较快地实现债权。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支行没有直接起诉借款人,而是直接起诉两个保证人。据统计,唐河法院今年审理金融机构直接起诉担保人的类似案件20余起,而其中相当一部分担保人感觉&冤屈&,因为他们根本就不知道或者说不完全知道担保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不甚了解什么是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人会承担一个怎样的责任,主要是从亲戚朋友间的感情出发,受邀担保,一旦出现纠纷,诉诸法律,无疑会出现令他们难以接受的结果。综上,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担保需谨慎,在弄清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弄清若出现纠纷自己将要承担的责任,经过慎重考虑后,再作出是否担保的决定,避免在出现承担责任的结果时后悔不迭。不过在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后,还有救济的方式和渠道,就是依据《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向债务人即借款人追偿,或向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在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内追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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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是否错误,并承担所有还款责任及有拖延还款所产生的违约金?2债权人起诉之日已经超过还款之日起的6个月担保期限?今借张冬林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日偿还,并以个人所有资产作为抵押,这句话是否会延长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懂法律的朋友们帮我看一下如下借条,免除责任,并且在债权人起诉之前从未向担保人主张过还款?借条中有一句话为,由于债务人没有钱还,为期一个月:1此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并以个人所有资产作为抵押:如到期不能还款,法院全部判决了担保人偿还债务及利息,每拖延一天按借款总额的百分之—支付违约金。该借款人由于没还钱。借款人:本人自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担保人能否申请再审:李伟,如到期不能归还,现债权人已经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一块起诉了,此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急求,为什么法院还是判决了担保人偿还,每拖一天按借款总额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请懂法律的朋友解答一下,问题如下,日担保人,想拿分的朋友就不要凑热闹了,不胜感激
提问者采纳
你如何确定当事人是在9月5日以后起诉的?是否有保证人承诺,不然没办法帮你进一步判断、这中间是否有保证人主动提出延期、最后。不会、《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3?请您详细描述案情,以及判决书中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条文,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1,特别是关于保证人的,这句话对担保期无影响2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中来帮我解答,保证人从未提到过关于延长担保期限任何承诺,只是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担保人没有到庭,原因是有人代签了法院给担保人的传票,法院的判决法定理由是债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被告李伟至今未偿还借款,被告(担保人)亦不履行担保义务,诉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0万元义务,并自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有二被告承担,
会不会因担保人未到庭答辩,失去质证权法院才这样判决的?但确实债权人只向债务人主张了债权,从未向担保人主张债权的,我查阅过债权人向法院的起诉状日期是2014年10月份交的,
起诉状上面日期写的是2014年10月份
因债务人是老赖,也暂时没钱还,担保人有工作所以法院直接冻结了担保人的工资,现在已经过了上诉期限,只能向法院申请再审,依您看再审改判担保人免责的可能性大吗?主要是拿担保人超出了担保期限,没有收到传票为事由,
您的意思是担保人没有出庭?
没有当庭质证,会导致错误判决吗?
当然会,担保人不出庭,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会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这个担保人为何这么不仔细?
不是他不仔细是传票被人冒签,判决书下来一直不知道,直到去银行提钱用才知道帐户被法院冻结,费尽周折查询才知道这个案件已经判决完毕,但知道后已经过了上诉期限,只能申诉再审,债权人和债务人一直隐瞒没有告诉担保人
现在开庭再审完毕,但还没有下达判决书,所以心里没底想让您分析一下改判的可能性大吗?谢!
如你描述属实,可以申请再审,有证据的话,会被支持。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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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自愿的民事行为,就可以由有能力的担保人先还,债务人没有钱还。你自愿承担责任是你的过失。诉讼时效从被侵权之日起算为二年﹝日至今尚未超过二年﹞,今后再由担保人向债务人追讨,担保人又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期限的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和《担保法》及其配套的规定。法院没有错判。债务人及担保人同样受此时效的约束
谢谢解答!K诉讼时效是2年没错,可连带担保人是从主债务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的担保期限呀?问题是债权人并没有在起诉前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的,如果在6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了债权,那就变成了两年诉讼时效了,那样的话法院判决也正确,可是债权人从未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担保法有关于连带责任这方面的解释吗?
保证责任的时效范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就要在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你的实际担保责任的失效时间是从约定还款之日算起二年六个月满,你懂了吗。对方向法院起诉就是在主张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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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也可以向担保人主张还款,在没有再审结果之前,在债务人没有还款能力,但是;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你可以上诉要求再审,不存在什么担保期,担保人就有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可以上诉;你不服判决,法院判决正确,你还是有还款的法定责任,你一直要负责担保责任,在没有还款之前担保人、或者债务人逃避还款时
谢谢答复,担保人是有担保期限的,担保法对于约定不明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担保,连带责任担保是从自主债务届满之日起6个月的担保期间,如在6个月内债权人未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又未起诉担保人可免责,如在6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了债权,那就变成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担保法是这样解释的吗?(资料查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你在担保合同中注明:本人自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承担所有还款责任及有拖延还款所产生的违约金,并以个人所有资产作为抵押。
如果只单独判决你承担保证责任,那判决是有问题,如果判决你与李伟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是没有问题的。你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从借条上看,你是连带保证,应该理解你的保证约定是“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本息还清为止”,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此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谢谢您的答复,可担保法对于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担保,连带责任担保解释为是自主债务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的担保期限,如在6个月担保期内,债权人没有向担保人主张债权,担保人可免责,我是查阅资料上说的,请问法律有关于这个解释吗?
我想,判决书上说理部分已经说明了的吧,现在超过上诉期了吗,如果没超过上诉期你直接上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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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689723
债务人要求借款人写下了还款计划后,没有到计划约定还款时间,能要原来担保人还钱吗
我帮人在担保公司担保借了10万元钱,6月10日到期后,借款人已被担保公司[有我在现场]要求写下为期三年的书面还款计划,并有新的担保人,承诺逾期不还由他归还.还款计划上没有要我再担保,担保公司现在还能要求我还钱吗?
提问者:江苏-盐城债权债务浏览330次 1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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