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错位相减法例题规管冒充业主将房屋租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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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巍诉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5500115
何巍诉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南法民三初字第536号
  原告何巍。
  被告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嘉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楚如。
  原告何巍诉被告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楚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起,原告向大中华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购买深圳市南山区汇景花园裙楼商铺,买卖合同及房产证上明确规定上述商铺为70年的产权式商铺t4k047,须统一经营,在销售商铺时,大中华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承诺并担保由被告与原告签订首个十年《租赁合同》,被告为承租方,并约定了租金标准。现租赁合同到期,被告并未返还商铺,且继续占有使用,根据《》相关规定,截止到起诉至日,被告使用原告的铺位应当支付加倍租金及滞纳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南山区汇景花园裙楼商铺租金、加倍滞纳金以及租金加倍赔偿金8942元(暂计为自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并继续至判决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前,被告已经明确向各案原告表示不再续租,而且届满后,亦确实未再实际承租涉案商铺,该商铺目前处于空置状态;2、《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如各案原告拟让被告继续代租,需与被告协商一致并另行订立书面的代租协议;3、被告保留追究各案原告妨碍被告管理及其他租户权益之责任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西路北侧的汇景花园裙楼t4k047铺,建筑面积为4.2平方米,登记用途为商业,于日登记至原告何巍名下,该房地产证附记栏载明:“……商铺,商铺统一经营管理,商铺经营应确保消防安全及公共设施的使用。”
  日,原告(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承租方,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4.2平方米,租用期限从甲方购买该铺位之日起至日止,年租金为7112元,月租金为593元,乙方应于每季度最后一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租赁期间,甲方负责交付铺位出租税费,甲方同意乙方对本合同项下铺位具有转租权和委托转租权,转租终止期不得迟于原乙方的租赁期限;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铺位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需将出租铺位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出租铺位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终止后15日内迁离出租铺位,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拖欠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日乘以月租金的0.2‰,及其他内容。
  2013年1月,被告向涉案楼盘汇景花园裙楼业主发出《通知》,张贴在太古广场的物业办公室门口,载明其因经营需要,决定合同期满终止后,不再继续承租各业主位于汇景花园裙楼的铺位,相关事宜请各业主与该司联系办理;被告又分别于2013年3月份、4月份刊登《通知》于深圳商报。
  被告陈述涉案商铺已于日出租给“原味椰子鸡”。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租金支付至日。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证、《租赁合同》、《通知》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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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在房屋出租行为中有没有规定物业管理费由哪方出?_百度知道
在房屋出租行为中有没有规定物业管理费由哪方出?
问,有没有硬性规定在 长沙 租房 物业管理费 由 出租方 或 承租方 出?如果没有硬性规定?如果有硬性规定?谢谢,具体是按哪部相关法律条例哪一条,是否可以完全按合同上的约定行事
提问者采纳
租房者不缴.由租房的人(即使用人)交纳.如果,则由房主连带缴纳长沙这里有没有硬性规定.但是;里有相关的规定,2003年国务院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也有相关的规定.租房的物业费,2007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gt,我不太了解当地的物业管理条例
提问者评价
非常感谢已经很久没登百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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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的规定,业主和承租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付连带缴纳责任。
物业管理费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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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老实”科长沉迷感谢费给政府部门办事也收钱国土领域“蚁贪”凶猛曝基层廉政教育不足【】【字体:
】【】稿件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发布时间: 08:30:15  近年来,土地规划管理方面的法规已经相当完善,可这些规定大多是指向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对人的,规范土地管理人员的规章相对少,且操作性不强;土地监管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怎样才算合理、恰当,也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这就给心术不正者留下了权力寻租的空间  对科级以下的公务人员同样要加强廉政教育,将基层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落到实处。对一些基层关键岗位的人员,要进行定期轮岗,不能让他们在一个位置呆得太久,否则会形成宗派体系,相互帮忙、相互掩盖腐败行为  本报记者莫小松 本报通讯员沛桦张仕
  近日,中纪委监察部召开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情况新闻通气会。中纪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崔少鹏指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腐败案件依然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商业贿赂、内幕交易等现象严重,土地和矿产资源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监管薄弱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突出。这些问题,有些是经过长期整治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痼疾,有些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危害严重,影响恶劣。  据了解,近年来,国土领域腐败现象屡禁不止,而且呈现出两头腐败的情况——腐败现象不仅发生在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身上,一些权力小的基层干部也纷纷“失足落水”,“蚁贪”现象突出。
科长初收“感谢费”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一起典型的“蚁贪”案例。  作为西部地区一个地级市所属局的一名科长,沈洋的级别不高,职权也有限,但外表老实本分的他却把手中的一点权力运用到极致——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管理科科长、地籍科科长期间,沈洋受贿索贿25次,在“感谢费”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初见沈洋时,很难把他和“贪腐”二字联系起来。年过五旬、戴着眼镜的沈洋,给人的感觉是文质彬彬,满脸书卷气。上世纪80年代大学毕业后,沈洋一直在土地部门工作,同事对他的评价一直都是“为人和善,踏实肯干,业务能力较强”。  2002年1月,沈洋被任命为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管理科科长。升职后他依然本分低调,被认为是国土局的“老实人”。  随着职位的升迁,人们对沈洋的称呼由“小沈”、“沈哥”变成了“沈科”。在来办事的人热情的称呼中,沈洋陶醉了,举手投足间也开始有了架势。  沈洋由廉到贪,实质性的改变发生在2004年。  2004年年初,玉林市玉州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文某找到沈洋,希望能妥善解决玉州区部分拆迁户位于垌口、新民片区的自建房土地证办理遗留问题。  沈洋说,“现在才办,不能再享受原来的优惠政策,要按新规定交费”,并说他们工作很忙,不能马上办理老拆迁户的土地证。  沈洋不松口,文某没办法,只好把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最后决定由单位拿出点经费对沈洋“表示”一下。文某再次找到沈洋,请其尽量帮助、支持玉州区政府解决老拆迁户的遗留问题,并明确说“到时我们会感谢你的”。  话说到这份上,沈洋的态度有了明显改变:“既然是政府出面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们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及时办理。”没过多久,沈洋安排市场管理科和相关工作人员,很快将约70户老拆迁户的土地证按优惠政策办好。  办证之事顺利完成,文某来到沈洋的办公室,代表单位感谢其帮助解决老拆迁户土地证问题,并把用信封装好的3万元现金交给沈洋。当时,沈洋没说什么便收下了。这些钱,沈洋给自己留了1万元,其余的两万元分给其他人员。分到钱的人对他笑笑说:“沈科你还真是老实。”  收“感谢费”是什么性质,沈洋心里很清楚。不过,他认为自己忙前忙后,安排人手优先给对方办了事,况且钱是政府部门给的,拿着应该没问题。就这样,沈洋开始走上了用职权敛财之路。
不给“好处”不办事
  从文某手里得到的钱,沈洋全部用于日常开销,手头宽裕的滋味让他很欣喜。原来只管埋头干活、不计名利的他,开始重新掂量手中职权的“含金量”。  2004年下半年,玉林市某国有公司改制设立下属单位,该公司按要求递交了土地证变更手续所需的材料,可过了很长时间,变更手续还是没能办好。该公司的副总经理杨某和沈洋是老熟人,杨某多次找到沈洋咨询、请其关照,事情还是久拖未决。  2004年12月中旬的一天,杨某再次来到沈洋的办公室,将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塞给沈洋:“这是小小意思,请沈科长帮忙催一下土地变更手续。”  沈洋收了钱,才在该国有公司的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几天后,杨某领到了变更后的单位土地证。  2006年,玉林市某房地产公司要办理土地过户手续,该公司职员黄某多次找到沈洋,沈洋满口答应帮忙,却拖了大半年不予审批。当年年底,黄某送了1万元给沈洋后,该公司在半个月内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  此后,沈洋逐渐习惯收受“感谢费”,并迅速发展到向有求于他的人索取“好处”。某房地产公司2008年通过招投标竞得玉林市西城开发区的一块商住用地,该公司老板钟某把过户材料交到办证大厅,等了很长时间后,土地证还是没能办好。  当时沈洋已经调任地籍科科长,负责对土地登记、发证的材料进行审查。钟某于是多次请沈洋帮忙。沈洋说:“现在工作很忙,你办理的土地证还有很多手续尚未完善,可能要很久才行。要不你给点劳务费,我尽量帮你办快点。”  2009年10月的一天,钟某来到指定地点送了两万元和两瓶酒给沈洋。几天后,钟某便拿到了土地证。后来,该公司因为资金问题向银行贷款,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时,沈洋故伎重演,在2010年5月的一天,再次向钟某索要了两万元劳务费。  检察机关查明,在2004年至2010年间,沈洋在为他人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抵押准入等手续过程中,25次收受、索取贿赂34.9万元。日,沈洋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其退出的违法所得34.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廉政教育缺失生“蚁贪”
  分析沈洋的堕落轨迹不难发现,在他身上集中体现了“蚁贪”的特点。  “‘蚁贪’的特点就是,受贿者权力小、地位低,他们处于权力末端,却凭借手中的小权力日积月累进行贪腐,几十次甚至上百次地贪腐。一小口一小口地贪腐,累计起来可以达上千万元,比如像河南的李荫奎,受贿1575次,累计上千万元。”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说,“由于‘蚁贪’身在基层,其腐败行为直接危害群众利益,所以对国家的危害很大。”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类似沈洋这样的,在国土领域出现的“蚁贪”还有不少。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被中纪委领导批示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被媒体称为“土地奶奶”疯狂敛财1亿多元的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罗亚平,在沈阳市被执行死刑。  罗亚平,这个正科级女官员,握有黄金地段土地征用和审批权,敢于对包括自己上司在内的官员吼叫:“是我弄来的钱给你们开支的,你们都是我养活的,没有我来赚钱,你们只能去喝西北风。”   为何国土领域的“蚁贪”时有出现?办理沈洋案的玉林市容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沈洋沦为阶下囚,当然是他贪欲膨胀的结果,但也暴露出监管上的一些缺陷。近年来,土地规划管理方面的法规已经相当完善,可这些规定大多是指向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对人的,规范土地管理人员的规章相对少,且操作性不强;土地监管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怎样才算合理、恰当,也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这就给心术不正者留下了权力寻租的空间。  “还有一方面原因,就是目前对基层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和职务犯罪预防存在一定的缺失。现在很多地方办反腐学习班,但忽略了掌握公权力的基层公职人员,各地很少为科级或科级以下干部办班,更不用说科级以下的普通工作人员。”林喆说,各地对待科级以下干部的廉政教育,往往采取“自我教育”,即发一些材料,让他们自己学习,但这种做法往往收效甚微。   “对科级以下的公务人员同样要加强廉政教育,将基层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落到实处。对一些基层关键岗位的人员,要进行定期轮岗,不能让他们在一个位置呆得太久,否则会形成宗派体系,相互帮忙、相互掩盖腐败行为。另外,还要加强财务审计,比如,能否将审计周期由一年一审改为一个季度一审,不同单位之间,用不同的财务人员来交替审计单位账目。”林喆说。(责任编辑:李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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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犯罪活动、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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