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被骗了只有交易凭条淘宝被骗了钱能追回么来吗

我瞎了眼,把他当朋友,结果他把我当白痴..上周末我在家睡懒觉的时候,打电话来说在香港被人偷去了钱包,没钱回广州..跟我借3500块钱,我想都没想冒着大雨排了一个多小时的队将钱打入他的帐户..周一我还打电话给他,说周二回广州还我钱..结果周二晚上就不接我电话..一直到现在都不接,发了短信也不回..钱不多,但我无法接受他的这种行为,我准备起诉他,他的手机号我查了不是他的名字开的,我知道他住那条街,但不知道他家的确切地址..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起诉他吗?求助各位XDJM的帮忙,多谢了!!!
关于不当得利举证责任问题的相关讨论如下:
1、[法律咨询]只有存钱的凭条,我借给损友的钱能要回来吗?(不当得利之举证责任)
/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2049005&Key=&strItem=law&idArticle=17490&flag=1
2、[学术争鸣]加一个环节更容易?--浅谈不当得利之举证责任分配
/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2049005&Key=&strItem=law&idArticle=17783&flag=1
3、 [案例探讨]再谈不当得利之举证责任——真实案例!!!
/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2049005&Key=&strItem=law&idArticle=17864&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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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汇款证明    电话录音
  再睡个懒觉 再好好做个梦!!!      大哥
撞树上了吧
  多谢两位,回二楼的,只有银行我给他存钱的证明,当时他打我手机,我没有录音,还有从周二起他就不接我的电话,也不回信息,他的手机是开着的..    
  什么用不顶!真的 .所以按照我建议的去做.
呵呵    因为没有证据啊.你的汇款证明也可以认为是你还人家的钱啊.
  以不当得利起诉,还是有希望的!
  起诉时要提供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是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码,查一下他的户籍,再起诉了,否则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呵呵,多谢守望者,但他能拿出我借他款的证据吗?我可是从来没有写过什么欠条之类的东东给他的..呵呵..呼唤更多的XDJM们来给我意见和建议,多谢了
  守望者说的有理    我之所以那样写,也是告诉楼主,你必须同时有那两样证据,才有胜诉的把握  
  是什么样的朋友啊,网友么,直接去派出所报诈骗案吧.
  呵呵!麦子是在法坛跑了很久的法盲,那个守望麦子的肯定是农夫了,还是慎重点好!
  呵呵!麦子是在法坛泡了很久的法盲,那个守望麦子的肯定是农夫了,还是慎重点好!  一、你首先要确定他是否欺骗了你,别今起诉到法院,明他就来还钱!  二、你还要确定告谁!如果汇款的帐户不是你朋友本人的!那你只能告那个帐户户主!  三、立案要求被告要明确,就是你还得去查找对方的住址,联系方式等,这个按塞外风萧说的做就行!  四、案由要确定,帐户是他的你可以告他欺诈或不当得利,可欺诈要你举证的东西太多,最好不要这样!如果帐户不是他的,直接告户主不当得利就行!  五、以还款作为抗辩的理由根本不用担心,这是他要举证的!  最后,本案的难度不在你的证据上,而是你能不能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作为实体上的证据,一份汇款单足够了!
  楼上的你在那装什么大明白啊?你墨迹那么半天 还不是不当得利那点破事吗?    如果按不当得利处理,需证明他占有你的财产而且这种占有是无法律根据的. 人家 承认收到钱了,你又怎么证明人家没有法律根据?    五、以还款作为抗辩的理由根本不用担心,这是他要举证的!  另外这个我没有看明白!抗辩?什么叫抗辩?抗谁的什么辩?   他要举证?他举什么证什么?
  另外老夫敬告你一句,别农夫农夫的.农民怎么了? 中国只有农民干的活在国际上还有点竞争力的.
  首先说一说第三不厚道!  接下来就事论事——    以前读书的时候老师讲过类似案例  只要存钱的人不欠拿钱的人的钱或者对方没有证据来证明你欠他钱  那么你2完全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      真实案例是——  a与b是朋友,所以a借b钱的时候b没有叫他出具欠条  之后按照时间约定a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还钱  然后过一段日子之后  起诉b还钱  证据就是汇款凭条  最后因为b没有任何证据证明a是此银行汇款是借钱还钱  法院选择支持a主张  判决b支付a银行汇款数额      因为这个诈骗方式很合法很有效  怕自己也上当所以记的很清楚
  多谢大家的帮忙:)  回小树木,不是网友,呵呵,我虽然在网上混,但一般不见网友,更不可能借钱人网友的,这点是我的原则    
  听见动静~~  过来看看热闹~
  to:天涯守望者   首先声明,我就是个农民,说你是农民决无贬低之意!纯粹因为你和麦子都讲得欠妥!来咨询的都是有难事,切不可误人!而且解答时更要注重实务操作,这样才会对人有帮助!起到解答的作用!解答咨询不是法学探讨,要注意针对不同的人有的放矢!  从你的解答中,你的实务经验还是不够的,建议你多看看举证规则?余者不多说了,毕竟这是个咨询贴!!!
  多谢大家!!!我今天也电话咨询了律师朋友,他的意思也是我必须要知道他的住址,还有他的身份证号码..这个有难道  但我能确认他银行开的那个卡是用他的真名,我可以通过银行来查吗?好像银行的资料一般是不给查的,再有他有车,但不知他的车是不是用了的名字登记的,我是否可以去车管所查他..  再不行,我准备登广州日报追债,我宁可花更多的钱去打官司,也不送钱给他买棺材,这个心我是铁下来了,请大家继续支招,小女子烟火多谢各位大侠了:)
  另,我在报纸上登追债广告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因为我准备将他的手机号和他原来工作过的公司一起登出来(在我无法查到他的身份证号的情况下)因为在中国同名同姓的人实在是太多了...也许我的想法有些偏激,但我实在是不想这样被人涮,吞S苍蝇的感觉真难受:(
  TO:第三力量  是啊.我的了解的确很少.但是就这个举证我向您请教.请给出指点    谢谢
  一张汇款单真的有那么强的证明力????  怀疑        
  才发现 事闹的不小.首先我承认 不管是理论还是实务.我都了解的不多.只是上学的时候学过,律师考试也一直没有过.而且工作这几年离法律也很远.只是偶尔帮亲戚朋友同事打官司而已.  但是 就该问题向第三力量请教:  麻烦你多开尊口 多讲两句.全当普法!非常感谢!  请你回答我的问题.    如果按不当得利处理,需证明他占有你的财产而且这种占有是无法律根据的. 人家 承认收到钱了,你又怎么证明人家没有法律根据?        五、以还款作为抗辩的理由根本不用担心,这是他要举证的!    另外这个我没有看明白!抗辩?什么叫抗辩?抗谁的什么辩?     他要举证?他举什么证什么?    
另外  作者:比烟花落寞 回复日期: 23:12:20 
    呵呵,多谢守望者,但他能拿出我借他款的证据吗?我可是从来没有写过什么欠条之类的东东给他的..呵呵..呼唤更多的XDJM们来给我意见和建议,多谢了   民事官司谁主张谁举证.     
  第三力量转载的那个 我怎么不能回复啊?
  处理 URL 时服务器上出错。请和系统管理员联络。    而且每次都显示这么个东西  可惜呀
我的那些砖头都浪费了  现在又没力气制造了.
  to::天涯守望者   处理 URL 时服务器上出错。请和系统管理员联络。    你的问题我也遇到了,而且昨晚我写了一张帖子回复麦老师,结果也是浪费了,只好重新积攒力量了,没办法!  另:我这两天也确实有事,已向麦老师发消息说明了,相关贴的问题,我都会尽快有所交待的!现在我正忙于赶活,休息时上来看到你的留言,只好先暂时回复你一下!望其他网友在看到本贴时能在相关贴上,转发!谢了!
  作者:第三力量 回复日期: 14:35:25 
    to::天涯守望者     处理 URL 时服务器上出错。请和系统管理员联络。  你就在这胡编乱造吧 .我的出问题是因为我把网页选择高级修复了.老出毛病.
  昨天晚上和今天上午天涯的确有问题    劳烦各位了~    现在已经修好了    等候赐教  
       作者:天涯守望者 回复日期: 9:26:45 
    另外老夫敬告你一句,别农夫农夫的.农民怎么了? 中国只有农民干的活在国际上还有点竞争力的.  =========================  非也
  回:烟花  银行的资料中肯定有身份证的,不过要银行公开这些信息几乎不可能,不过你要有认识你住的地方任何一家该银行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或内部下属机构的工作人员,让他们帮你谋谋私,这事都不难的!通过他们知道那损友的身份证号和住址,你再去该住址所在的派出所调取身份证明就易于反掌了!  车管所档案是公开的,有专门人员接待处理!  登报的事,看你怎么登了,就直接说他是骗子,揭露他行骗的手段,哪怕是为了不让别人再上当,去登报恐怕报社也不会让你把他的名字写上的,呵呵,报社也怕担责呀!去登寻人启事吧!你要不怕花钱,给我稿费,我帮你起草一份,保证目的实现!!!  嘿嘿!我眼前好像已经飘起了钞票!哼!怎么都是钢崩!砸得我好痛!这两天被砸得好惨!  
  回:守望者  没办法,不知道你按没按我说的去看最高院的民事证据举证规则,本来认为这是咨询贴,不该如此的,所以一直也都没回你!  既然你求知弱此,好在该解答的已经都解答完了,此帖已基本实现咨询者“比烟花落寞”本人目的,现就按对你的咨询处理吧?我会尽力就我所知向你解答的。    你的第一个问题:如果按不当得利处理,需证明他占有你的财产而且这种占有是无法律根据的. 人家 承认收到钱了,你又怎么证明人家没有法律根据?   我的答复:  嘿嘿!看人家烟花(来咨询的反过来都解答你的问题了)都已经抢答了,而且蛮专业的,俺是参赛者不好说人家抢答无效吧!借用一下吧,要不有人又说俺尊口难开了,实在是不好意思在咨询版里向你解释这个问题。  答案就是:民事官司谁主张谁举证。  汇款人主张收款人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只要拿出收款人收到款项的证明,就完成了其举证义务!而收款人为了驳斥汇款人的诉请,必然要主张自己收到该款项有正当理由,就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要承担失证责任,即败诉责任!  你的第二个问题:另外这个我没有看明白!抗辩?什么叫抗辩?抗谁的什么辩? 他要举证?他举什么证什么?  我的答复:  呵呵!这个没人抢答了,不过这个真得好难答,就像在数学课上有人问老师,为什么1+1=2,实在是难!  先说一下问题的产生吧,因为从烟花的来帖中,已能看出烟花对法律还是有一定的了解的,只是对其他领域的东西以及法律和实务结合上不了解(她在咨询中已提到“起诉”二字,普通人仅会说“去法院告”)所以我在回答中用了一些法律常用语,没想到让守望者不解!抱歉了!  抗辩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针对起诉方所提诉讼主张,被诉方要提出反驳对方主张的理由,因起诉方、被诉方的对抗性,所以对被诉方所提的反驳理由及过程都可以叫抗辩。  抗辩作为被诉方所提理由,也是被诉方的主张,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仍需被诉方举证证明自己的抗辩成立。  例子就不举了,你可以结合本咨询贴的案例,套用一下。  因我非法学专业毕业,只是自学考过了司考,做了几年律师,没做太多案子,根基不好,我的解释完全是按照我的理解说的,有的话恐怕没用到书本上的话语向你解释,也可能不够准确,望你手下留情不要再砸我!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很多像麦子那样有分量、有意义的帖子我都没时间回呢!    另:  作者:天涯守望者 回复日期: 12:43:00 
    处理 URL 时服务器上出错。请和系统管理员联络。        而且每次都显示这么个东西    可惜呀 我的那些砖头都浪费了    现在又没力气制造了.  ——————————————————————————————————  我只希望你们能正确对待咨询贴里的求助者,如果自己无能力解决的话,还望不要误导,录音证据凭常识就能知道烟花在当时怎么能估计到会被欺骗!会去录音!常识不考虑,就自以为是的来发表解答意见,把咨询贴当作卖弄自己学问的试验田,也太无视求助者了吧?好心可以通过坐沙发表达,无须直接解答,解答了就要尽心!人非圣人,孰能无过!我指责你们并非你们解答的错误,而是你们的态度,起码的常识都不考虑不是法律水平的问题了!  还望你等能从中吸取教训!把力气用到多看看法律,多去思考思考实务与法律的结合,这样才能对你们有所帮助!才会避免求助者多次提醒你,并最后直接解答你所提问题的尴尬局面!不要让人家来求助的人笑话天涯网法版人不懂法!给你们搽了屁股,不说个谢字,也罢了,还要挨你们的砸,所幸天涯法版人并非都若尔等无知!无礼!(由于刚才看到你是法学专业毕业,应该知道法律人的职责,本贴语气自然不能再像前贴那么含蓄了,望其他看帖人能谅解)
  汇款人主张收款人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只要拿出收款人收到款项的证明,就完成了其举证义务!而收款人为了驳斥汇款人的诉请,必然要主张自己收到该款项有正当理由,就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要承担失证责任,即败诉责任!  ————————————————  这个话基本上属于法盲级的。  证明不当得利,不光是证明得利,还要证明不当。请严重注意这一点
  汇款人主张收款人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只要拿出收款人收到款项的证明,就完成了其举证义务!而收款人为了驳斥汇款人的诉请,必然要主张自己收到该款项有正当理由,就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要承担失证责任,即败诉责任!    ————————————————    这句话没错吧,请教勇士:汇款人怎么才能证明“不当”呢?    汇款人怎么才能证明收款人没有法律依据占有这笔汇款呢?    看来我是法盲了,我赶紧闪......
  作者:蛮族勇士 回复日期: 10:24:33 
      证明不当得利,不光是证明得利,还要证明不当。请严重注意这一点      好晕  做学问能够做到这份上也真不容易  让我想起了孔乙己——  “回”字有四种写法……      证明责任中有一个公平分担的原则    LZ只要证明他得利就可以了  至于“不当”的证明只要说不欠骗子任何钱物就足够了!    相反  骗子要证明“得当”的话就必须举证来证明——    这是起码的证明规则!    难道你说你没欠我钱还要你自己来证明你确实没欠我钱么?  你只要说“我不欠三脚的钱。如果三脚同志说我欠你的钱,你就拿出证据来证明啊!”于是,责任倒置到我三脚身上来了!            疯了都!  一个实际操作的问题完全不应该有那么多理论上的探讨  只要能够操作并且有理由让法官相信LZ打钱到对方卡上而LZ也没有欠“骗子”的钱就足够了!
  不当得利中的“不当”是指的“没有合法根据”,这是一项消极法律事实。通常而言,消极法律事实难以举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举证责任加诸被告方,即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取得利益有合法根据。    但是本案中以“不当得利”为诉由真的可行吗?现实生活中不会有一个人无缘无故的汇钱给另一个人。若说“不当得利”,那除非是原告汇错了钱、汇错了账户,否则以常识来看,是不可能出现这种“不当得利”的。而“汇错了钱”是需要原告举证的一项积极法律事实,原告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并非“不当得利”而是借贷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原告应当对借贷合同关系的存在负有证明义务。如果什么都扯进“不当得利”,那么实践中会让缺乏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的当事人回避了其应负的举证责任,这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而言是欠公平的。    因此,我认为,虽然“不当得利”确实应由被告承担证明积极法律事实的举证责任,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不应支持原告“不当得利之债”的诉由,因为其违反“不当得利之债”形成的常理。        
  呵呵!蛮族你在我心中的形象首先在专业知识上下降一格,看来术业有专攻,我在专业领域中的某些方面还是比你强滴!哈哈!得意滴笑一个!不过我更多地相信这是你为劈我而劈,不代表你的专业水平!
  回:水斋  明知举证责任承担不起,还要走合同之债去起诉!律师这样做,那当事人是不怕输官司的,因为即使输了,还可以让律师来赔滴!这是实务中的诉讼技巧,你也看看楼上一个举的法院案例,以不当得利,单凭一张汇款单,这官司就足以赢的!
  第三力量,    这个案子本来就是不好办,作为技巧你当然可以走“不当得利”,总比没有证据还去提合同之债强。但我要告诉你的就是法院稍微有点儿水平的话,不当得利也不是那么好讲的。我就请问:现实生活中,如果不是因为发生某种对事实的误认而汇错了钱,一个人可能将几千块钱没有任何理由的主动汇给另一个人吗?这个从情理上根本无法自圆其说,如何让法官形成心证?    至于那举的案例,只能说那位法官居然先入为主的接受了“不当得利”的诉由,水平实在值得怀疑。原告拿出了什么证据证明这个债是不当得利之债?而从生活常识就能推断出不当得利根本不可能存在。    
  这种情况你有对方姓名和帐号就可以申请法院去银行查他的帐户资料,无明确被告的问题就解决了啊!至于没有债务凭证,你可以在公证处做录音公证,只要他在电话里承认欠债的事实,又拿不出还钱的依据就搞定了啊!
  第三力量你好厉害啊,我现在也是在上自考的,但是我感觉比较郁闷啊,觉得学起来很难啊,我学习的是国际经济法,但是学了感觉什么都没说一样,请教~!
  很简单的一个问题,第三力量,你要是能回答得了我,我立马就从此佩服死你,也不再参与本案的探讨:    我借钱给我一朋友,现金支付的,我朋友给我写一欠条:现收到蛮族勇士现金200万,云云。还钱的时候,该朋友通过银行给我转帐,我确认之后把欠条还给了他。请问的我的行为是否充分了体现了对我的保护?    但是,第二天,受你的教唆,这个朋友拿着银行转帐单就去起诉我了,诉我不当得利,请问,我是不是死定了?    请问,如果按这个模式操作的话,如何进行商品交易?
  看你得意的那样,告诉你,就现在这个不当得利如何举证的问题,争议大了去了。  告诉你,你不一个劲的拿自己啥谨慎回复的模样出来吹,俺还不想砸你,你今天要是能自圆其说了去,要是能搞出个让大家都信服的理由出来,靠,你就是中国民法界的泰斗了你
  怕你还不理解,我就说开了去    仓单,一提了货,就要交回给仓库。  现在你刚提了东西出来,仓库就来诉你不当得利,你怎么办?  提单,提了货就要给回卖方,现在你刚提了货,卖方就来诉你不当得利,你怎么办?    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真的像你理解的那样,原告只需要证明对方获了利益,不需要证明对方获利的不当性吗?自己想想吧你
  作者:茶水斋 回复日期: 12:39:39 
   我就请问:现实生活中,如果不是因为发生某种对事实的误认而汇错了钱,一个人可能将几千块钱没有任何理由的主动汇给另一个人吗?这个从情理上根本无法自圆其说,如何让法官形成心证?      现实中银行多给储户钱的案例比比皆是!      TO:蛮族勇士  你举的那个200万的例子确实让人觉得你好象很冤枉  但是如果你真的这样不谨慎的话  那么这200万就算你交的学费罢了  要知道——法律确定的事实不一定是真实的事实!  所以在现实的生活中不会出现如此大额款项却用如此不保险的方法来交易的。    而至于我前面所举到的那个一个汇款凭条就胜诉的案例是我老师(证据法学)讲的亲身经历的案例。(当然至于他是不是在吹牛我无从考证,但是基于一个老师的道德我相信他的话是真的,案例也是真的)    还有你说的那些提单的问题  我可以告诉你——  一个交易都弄到提单那份上了  可不是你想象里的2联单的问题了  而是有很多交付凭证的    至于你问到的那个仓库提货的问题  我能够感觉的出来你还是一个没经历过什么实践操作的人(因为一个公司的出库单、入库单不只是一联也不只是一个人签字,更不可能是哪个人想领就领的)  水平是有思路也开阔思维也活跃  多点实践操作  你以后肯定能够做的很好!
  就事说事吧,别拿那个不知道有没有的案例的说事。  就算那个案例是真的,中国的案例对其他案子又没约束力,拿这个做依据,有P用。
  我倒,我多点实践操作?  你是不是有病啊三角裤衩    你真以为咱们国家全面实施了电脑化管理物流行业已经进入了数字化时代我靠,到底谁需要实践啊?  我靠,你随便走进你周围的那些仓库,如果不是实行的手工操作,拿着张纸就当仓单,交了货就往回收的制度的,算你赢,如果是的话,你以后做我的粉丝吧,靠    一不小心又收多一个粉丝
  就事说事?对我说的还是对谁说的?靠  现在是谁在上面大言不惭说什么不当得利的举证原则非常明确的?  现在给我站出来说明一下这个举证原则到底怎么个明确法吧。靠,就这么困难吗?    行,就事说事是吧,你告诉我,现在本楼楼主的正确借钱途径是啥?  现在人没欠条,你说人傻。靠,就算人有欠条又如何,一样傻。我靠,依着你那举证方法,全世界无人不傻,就你聪明,知道打不当得利的官司。不错了啊,真是出息了啊。
  哈哈  果然是蛮子一个    不懂得仓库管理也没人会说你什么  但是你这样装明白就让人看不下去了    还有啊  你永远不会有魅力笼络到什么粉丝的  做你的粉丝只表示这些个粉丝没大脑!    夸你一句就把自己当孔子了  其实我也没夸你  而是说的反话  自以为是的家伙  看你说话真的发现你是个偏执狂的有病的家伙
  TO:轻薄假面    至于你  我希望你再去好好看看证据若干规则再来说话  我就不告诉你为什么了!
  to 三角裤衩  至于你    我希望你再去好好看看证据若干规则再来说话    我就不告诉你为什么了!    我原话奉送给你好了。  拿着老师的一两句话当圣经的“乖宝宝”,你再怎么学,也就是个宝宝级的。
  to 第三力量 以及 三角裤衩,    光拿一张汇款收据,你先到法院立了案再说吧。  啥都不懂,还在这瞎扯“实务经验”,知道啥叫害臊吗?
  作者:三脚裤衩 回复日期: 15:39:05 
       现实中银行多给储户钱的案例比比皆是!      ——你搞没搞懂啊?银行多给了钱那是给错了钱。它必然得拿出证据来证明它应该给多少钱、实际给多少钱,不是拿出一张银行业务单据来,就能让法院相信它这笔业务给多了的。这个案子里也一样啊,如果原告是给错了钱,他拿出证据来证明他本来是要给谁谁谁、因为什么事由汇钱,由于什么原因而汇错了帐户(对方提供帐户有误?还是帐户号码近似?)。能拿得出这些证据,不当得利成立。光靠一个汇款单,那银行天天大马路上挥舞着一纸交易单据、抓着刚出银行大门的储户说:我多给你钱了,有人理吗?
  TO:轻薄假面  作者:轻薄假面 回复日期: 15:50:04 
    就事说事吧,别拿那个不知道有没有的案例的说事。    就算那个案例是真的,中国的案例对其他案子又没约束力,拿这个做依据,有P用。      这个信息给你是免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3号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给你这个所谓的‘“大人”一记响亮的耳刮子!  
  汇款人主张收款人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只要拿出收款人收到款项的证明,就完成了其举证义务!而收款人为了驳斥汇款人的诉请,必然要主张自己收到该款项有正当理由,就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要承担失证责任,即败诉责任    汇款人拿出款项证明:是主张对方取得了他的财产的证据. 这是举证义务之一.第二步:想主张对方取得财产是不当的,并要拿出证据.    要知道自己是法盲!!!  
  我倒,三脚裤衩没有证据规则的常识啊。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这指的是一个案件的具体事实啊!这不是指的该案件形成的判理啊。比如甲案件中查明A曾经向B借钱,并且写入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那么当乙案件中同样涉及A、B的这个借贷关系的时候,B就没有必要再另行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事实存在,直接使用甲案件的生效判决即可。而这个话题下的那个所谓的“案例”,与楼主的事例没有任何事实上的关联关系吧?那个所谓的“案例”中借款人和贷款人,不是楼主的损友和楼主吧?这扯的上高法证据规则的第九条吗??    请好好再问问你的老师,证据规则这一条这一款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作何理解。这个误解太可怕了,直接把中国变判例法国家了,强者!
  TO:茶水斋  你说的确实是这个道理  但是两个事情对比起来看  是不是很相近呢?    现在一点一点分析你话里的意思——  “它必然得拿出证据来证明它应该给多少钱、实际给多少钱,不是拿出一张银行业务单据来,就能让法院相信它这笔业务给多了的。”——————————拿出证据来证明给了钱就可以了!这里你我都同意那个汇款凭条是足以证明这笔业务确实是由LZ与“骗子”之间发生的。  “如果原告是给错了钱,他拿出证据来证明他本来是要给谁谁谁、因为什么事由汇钱,由于什么原因而汇错了帐户(对方提供帐户有误?还是帐户号码近似?)。”——————————这里要说明的是不是给错钱,是给对了!其次LZ根本就不需要说明给谁、为什么给?我只要证明两者之间存在这笔实际的款项业务往来就可以了!  只要LZ完全证明这笔汇款业务真实合法存在并且LZ不欠对方任何钱物,对方不当得利就成立,而根本不需要解释为什么会存到对方户头上去!(当然操作上还是要说的,这样会加深法官的“心证”。
  TO:茶水斋  呵呵  再跟你说件事情  我刚接触到的一个小案子就是用了这样一个手段来证明一个问题    当然使用这样的判例的前提是两个案件要基本上相同    而我们再回头来看看这两个案子  其实是一样的  方法都是利用银行汇款凭条作为向对方付款的凭证——即对方欠己方钱的凭证    我想这样的案子怎么能够不适用呢?
  三角裤衩,完全证明LZ不欠对方任何财物,这是你说的,是原告的责任。  OK,这个事实仅仅只需要举个银行汇款记录就可以证明得了吗?    自己想清楚吧。  证明自己不欠对方任何财物,这到底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证明?  对方是否具有提供反证明的义务?
  拜托,你在一个案子的庭审中巧妙的利用比附另一个判例,而促使法官接受了与另一案法官的判决类似的逻辑,这是一种诉讼技巧,但是这不是证据规则!!证据规则关于“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的规定的原义请见我上一帖。你用你一次诉讼技巧的成功来附会解释最高法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直到把中国变成了判例法国家。我但听说过人大立法、人大常委会释法、最高法司法解释,没听说过中国的律师也有如此神通。您要真有如此道行,您那个诉讼技巧获胜的案例可以成为中国历史上的里程碑式的名案,过个二三百年也磨灭不了,俺们期待着。    “LZ根本就不需要说明给谁、为什么给?我只要证明两者之间存在这笔实际的款项业务往来就可以了!”    ——LZ当然可以不解释,问题是,他不解释,法官凭什么相信一个大活人会无缘无故也不存在任何对事实的误认的情况下把几千块钱汇给另一个人?不解释是不解释,不解释就是这样完全不合情理下去。经不起基本生活常识的推敲的判决,也许这世界上、这大中国真的有,不过也快与适用“《电信法》”裁决的中国法官有一拼了。    ——那个银行多给钱的例子为什么没可比性?因为银行多给钱,明显存在银行对事实的一个误认!银行的“误认”构成了储户得利的“不当”。银行能够有效举证这个“误认”,就具备成立不当得利的条件。LZ在本案中主张不当得利,他的“误认”在哪儿?谁证明?奥,你说你没误认,你就是心血来潮汇了数千块钱去了另一个人帐号,成成成……不说什么了。  
  作者:轻薄假面 回复日期: 17:54:56 
    to 第三力量 以及 三角裤衩,        光拿一张汇款收据,你先到法院立了案再说吧。    啥都不懂,还在这瞎扯“实务经验”,知道啥叫害臊吗?  我也建议两位试一下.  不对牛弹琴了.
  TO:茶水斋  去冲了个凉  仔细想了一下  你对于那个证据规则的理解是对的    嘘..........我现在是长出一口气啊  幸好在这里瞎捣鼓否则我都不知道自己的理解出现偏差了  三脚嗑首谢过!      其他回复我现在没时间看了   要开始看点书啦  否则和你差的就更远啦      TO:蛮族勇士  你的理由还没说服我!  因为对于这个举证责任属于谁的问题  记得前面有位朋友说的很清楚了  并且我一直坚持的认为证明LZ是否欠钱的问题不在LZ身上  而在获得这笔款项的那方    不知道我这样理解对不对?
  还望你等能从中吸取教训!把力气用到多看看法律,多去思考思考实务与法律的结合,这样才能对你们有所帮助!才会避免求助者多次提醒你,并最后直接解答你所提问题的尴尬局面!不要让人家来求助的人笑话天涯网法版人不懂法!给你们搽了屁股,不说个谢字,也罢了,还要挨你们的砸,所幸天涯法版人并非都若尔等无知!无礼!      才发现 .你挺会搞笑的.今天你撞树上了没有?:)
  三脚裤衩,    谁都有大脑短路的时候,想通了,收获都是咱们自己的。    “我一直坚持的认为证明LZ是否欠钱的问题不在LZ身上,而在获得这笔款项的那方”    ——LZ主张对方欠他钱,证明借贷关系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在LZ。    ——对方可以承认借贷关系存在,但主张已经还钱了,但证明已经还钱的举证责任在他。本案中对方估计也很难如此举证。真出现这种对方承认借贷关系存在的情况,那对LZ是侥天之幸。LZ的上项举证责任被免除了——当事人自承的对己不利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这是证据规则。    ——然而本案中对方如果要抗辩,100%会拒绝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这时候LZ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当然LZ还有汇款单呢。如果该汇款单指向的收款人确实是对方,那么至少可以证明有一笔钱汇到对方帐户的事实。但是,这时候,对方对此基本可以胡说了。他可以说是LZ赠送给他的,也可以说是LZ原来欠他钱,这时候还他欠款。你可能要说了:对方有啥证据啊??这不是他的举证责任吗?对对对,你说得没错,对方可以一口咬定是电话联络的,没有证据,就如同LZ主张的那个“借贷关系”一样。    ——OK,LZ的借贷关系无证据证明、对方的“赠与”或“反借贷”关系也无证据证明。事实呈现什么?真伪不明状态。而在真伪不明状态下,法院又不能拒绝判决。那么,法院应该咋办?只能由提起积极主张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也即驳回其诉讼请求。      
  我..我看得晕呼呼的..天涯的XDJM们真是热心.烟花感激得眼泪都快掉到键盘上了....烟花多谢各位热心的XDJM们..    不过我越看越糊涂了..但基本搞清楚了就是:光凭一张银行存款单据,我的胜诉的把握不大...    不管怎样,我就觉得我得收拾一下他,证明给他看我不是这么容易被他骗的人..从小受信佛教的母亲影响,总是把所有的人都想得那么善良,总是相信这世上有轮回,会有报应..但偏偏有的人就不怕报应..我不想就此事姑息..另外想请教一下,如果我请律师去起诉他,收费大约是多少?多谢各位了
  楼主,不要轻易在准备不足的情况下投入一场诉讼。    你的案子并非无可救药,毕竟第一步你得想法找到他,如果就此找不见人了,就算今后缺席告赢了官司,也无法执行。    找到他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这个,更重要的一点是套取证据。通过谨慎的接触,不一定是你本人,通过你们共同的朋友、熟人,对你有道德心,对方也无太强烈警惕心的人,与之接触,取得他承认前款的事实证据。或者,通过你与他的直接接触取得一些证据。只要具备了关于借贷关系有一定证明力的证据,这个案子就可能救活了。当然,这很难。    
  总之,一切又退回了小麦说的那两句话:  汇款记录,加上可以用来佐证的录音之类    小麦,看看,这盘棋始终还是给你扳回来了
  晕,怎么又发了一次,大家跳过去好了..    我想请教:如果我查到他的资料,比如他的住址,我可以发短信警告他吗?意思就是说我查到你的资料,如果你不还钱,我会直接找到他家去,或起诉他之类的,或我会找人去直接收这笔数,因为有朋友认识一些人,专干收数这类事的..不到万不得以,我不想走这步,毕竟我一个女孩家,不想与这类人打交道..以上这些构不构成威胁?  因为我不想做犯法的事,我的做人原则:不惹事,但也不怕事..
  现在请律师就是浪费钱。    现在就是个取证的问题,找个调查公司还差不多。不过我看也没太大必要。事情发生的时间不久,实在还很难判断对方是不是真的就已经在赖账。不接电话、不回短信也不能说明一切吧?俺当年的MM就半个月没接我电话、没回我短信……    又看了一遍顶楼帖,从你朋友电话中确认回广州后还钱后,你就未能再与他取得任何联系(虽然你认为是他故意躲避),但是,直觉,直觉哦(因为我不了解你的朋友),也许事实并不是那个样子,这个所谓的“赖帐”似乎还显得有点儿虚。
  晕!这个问题还有这么大的争议!各位理论名家都来了,搞糊涂我了!我得再去学学了,我去查案例去了,说来说去,也难逃诡辩之嫌,我还是不说了,我去看能不能找个案例再来!
  茶水斋,多谢您:)    因为有人打他电话他是接的,所以我才判断他是故意的...    我发信息跟他说了,不管如何回我短信,有困难可以跟我说清楚,但请不要不接电话..并且我可以断定他是在广州,没有出差或外出之类的..因为有人在广州看到他..    不过我会听从您的建议,要找他,告他,我最少还会给他一个月时间,我已将我的卡号发给他,跟他说了,不想听我电话可以,不回我信息也行,只要将钱打到我卡上就OK了..我也没钱,我是透支了信用卡借给他钱:(        
  这就是那个争议贴?重读中……
  第三力量:多谢了!!!我觉得天涯的XDJM们真的好热心,    这几天以来我一直在考虑我是不是应该也去多学点法律方面的书来看..  准备明天去书店淘淘..能否指点一下,对于我这种法盲来说哪些书会比较普极一点??多谢了
  该案性质是否是不当得利          --------------------------------------------------                一、案情简介:     日,原告攀枝花市明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天公司)因企业之间借款纠纷将被告四川省远大劳保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诉至法院。原告明天公司诉称,2002年10月,被告远大公司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 000元,以解燃眉之急。原告虽知企业之间不能借款,但在被告承诺最迟在一个月内还款后,遂以货款的名义于日向被告电汇了100 000元。但时至起诉之日,被告都未还款。法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履行告之义务后,原告遂变更诉讼请求,将案由变更为“不当得利纠纷”,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00 000元。经过第二次开庭审理,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被告远大公司返还原告明天公司不当得利100 00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原告向被告支付的100 000元款项的性质。     1、原告明天公司在起诉状中明确表述“远大公司因资金紧张,向明天公司借款100 000元,以解燃眉之急”。    原告明天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银行电汇凭证复印件一张,该证据显示日原告以货款的名义向被告电汇了100 000元。     2、被告远大公司辩称,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款项,是原告委托被告购货的货款,而不是被告不当得利。该款现已购买成货物,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此款的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实其答辩意见的成立,提供了一份日被告与成都明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公司)签定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合同清单。该合同载明,买受人为原告明天公司(原告并没有签章),出卖人为明宇公司,委托代理人为被告远大公司,合同约定买卖商品为卫生洁具,价值为190 00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100000元,余款在提货时支付。    二、争议意见: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种意见:     1、认为本案是企业之间借款纠纷。因原告明天公司除在起诉状中有“借款”的明确表述外,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也承认“虽知企业之间不能借款,但还是汇了款”。原、被告双方通过口头协商达成借款协议,但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故在电汇单上注明“货款”。也就是说,名为货物买卖,实为企业借款。     2、认为本案是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因原告明天公司提交的电汇单上注明是“货款”,而被告也答辩称此款为代为购买洁具的首付货款。     3、认为本案是不当得利纠纷。因被告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取得原告所有的100 000元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应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三、解析意见: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为妥,因为:    第1种意见的不妥之处在于,原告无法提供原、被告双方就企业之间借款所达成的协议,唯一证据只是一张电汇单,而电汇单上却注明是“货款”。依照原告的说法是双方只是口头协议,但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此诉讼请求明显证据不充分。    第2种意见的不妥之处在于,被告所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被告与明宇公司所签定的,与原告之间并无直接联系,且证据单一、证据本身亦存在瑕疵(没有经办人的签名、没有具体的交货时间等),同时被告不能提供受原告委托购买货物的相关证据。且被告远大公司的工商登记范围明确限定不得经营洁具,其经营范围为劳动和社会保障代理及相关信息的咨询服务等,不包括接受委托代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购买商品。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受原告之托代为购买洁具的答辩不能成立,故此款项亦不是货款。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不当得利由于没有合法的根据,因而虽属既成事实也不受法律保护,并随这一自然事实的出现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这是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的明显区别所在。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但并未从中受益,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只能是侵权之债而不是不当得利之债。什么是受益?所谓受益,是指一方因一定事实的结果而增加其财产的总额。     2、必须是使他方受损。如果一方受益,他方并不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害,那么,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什么是受损?所谓受损,是指一方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使其财产总额的减少。     3、必须是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受害一方的损害事实与受益一方所获利益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换言之,双方的“得”与“失”,应该基于同一原因事实。     4、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受益无合法根据,是指一方受益缺乏合法的原因。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这是不当得利之债成立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如果一方受益,他方受损有着合法的原因,那么,这种“损”“益”结果,理应受法律保护,不存在不当得利问题。    由于不当得利发生的原因特别复杂,且与其他请求权不易区分,因此,在处理不当得利案件时,很容易与其他案件相混淆,或把该类性质的案件当作其他案件来处理,或把一些其他性质的案件视为不当得利案件来对待。所以,司法实践中应给予应有的重视。
  声明,以上完全是我在网上所找到的一个案例,评论也是原有的,并非本人能力所能表达的!
  回:比烟花落寞  何谢之有啊?  于个人,如今看到法版的各位大佬均已一一亮相,我也不敢再像当初那么确定自己的解答了,比起他们,我的法律功底薄得很!  于法版,我又怎能代表整个法版网友呢?天涯的XDJM们确实很热心,和他们相比,我才初为天涯法版人,很难代表法版的各位XDJM们!其实要说法版热心第一人,就要说是麦子了!该由她代表整个法版来接受你的谢意!    另,  to:法版各位兄弟姐妹  今日大家都已看到我陷于各位风头浪尖之上,面对麦子的公开反驳,我初期也曾想就各中缘由一一向大家解释,也曾写了回帖,但由于网络故障,无缘登出,且原文已在故障中遗失!后,见大家在我发起的贴上,个个情绪激昂,远远偏离了我发帖的本意,我想在这种环境下,即使当初我登出了解释帖,恐怕也没有谁能会去细细分辨个中真假吧?所以在我的发起帖中,我也仅是希望大家能继续讨论我提出的话题,无意再辩解什么?然而,今日看到某位斑斑在给我的消息中竟以该主题帖回帖人太多为由封贴!  我正式进入天涯的时间很短,但除了在针对解答咨询帖的态度这个问题上,我愿意做个你们当中某些人所说的“学霸”!在专业探讨中,从未敢有如此对天涯不敬之态度!为什么天涯的斑斑会以这样的理由封我的帖!!!由于对“新法律,新自由”群的“新自由”概念的困惑,我退出了该群。可如今面对标榜bbs自由精神的法版斑斑们面前,我不知道我的主题帖是内容不符合法版“法律杂谈”的要求,还是别方面,可我明白回帖太多就封贴的理由很难说服我和劈我的网友吧?就算给大家一个劈我的场所,也无须封贴吧?面对这个理由,我再一次困惑,可我无意退出天涯,因为我到天涯法版来遇到像杀手、蛮族、麦子、游子等具有各种性格的众多网友,我相信即使我是法版的异类,也不至于让法版容不下吧!记得美国九一一后,在国会通过反控法(记不太清了)的投票中,一位女议员投了唯一的一张反对票,当面对记者时,她说了一句让我记忆深刻的话,即使为了让美国人民能清醒些,她也要投出反对票!——我相信异类留在法版也会对大家,对法版的建设能有所帮助吧?——再说来到法版看到各位网友在辩论中的激扬文字,对法条和法理的娴熟运用,其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逻辑美和严谨美,都令我折服,我是抱着学习的态度来做一个天涯法版人的!学习任务未完,我也不想离开天涯法版!  我喜欢说理,不想争吵!这也是我后来为什么不再想在麦子的驳帖上作解释的另一个原因,争吵中我们能得到什么?相互的指责就能使我们的观点令人信服吗?所以面对麦子的驳帖我选择了沉默,同时我也向麦子做了我为什么坚决不向她道歉的私人说明!无论她能否接受,我都没有逃避她提出的问题!面对麦子忠实粉丝的小雨般的砖头,我也选择了沉默,在我的主题贴中,我只是把这看成是你们喜爱麦子的一种表达方式而已,千人千面,如何能强求你们不要如此呢?只是在你们对麦子的喜爱令你们无法正面对待我的帖子时,我才在帖上又作了留言,只是希望能让大家能通过发表自己的观点,彼此多了解,少一些今后的误解也罢,争吵也罢!  然而就我这样的“学霸”也受到法版斑斑的封杀!我难以理解!!!    由于“对待咨询贴我们应有的态度是什么?”遭到封杀,使我无法在自己的主题帖中说话,只好借烟花的咨询帖向法版各位网友作一交待了!好在这也是近来天涯法版风波的相关帖!不算太离题!如影响到烟花的咨询,还望烟花谅解!
  很早就起来  马上到这里来    真心的感谢阿水哥的悉心的解答!    三脚真的很少有鼻子酸的时候  今天早上有了......    谢!
  第三力量:    有错不认,恶莫大焉    
  问下,能不能凭存条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嗯,很好的讨论,让大家对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担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给个红脸先,大家继续(电话格式~~~)    很好的讨论,以及,很好的态度,给红脸,^_^
  第三力量,我被你彻底打败了  你狠    至于你找到的那个案例,能打出那么个结果来,我个人只能叹息一声,而已
  不错的帖~~
  那个新举的案例里,法院自己扇了自己一个大耳光。    如果那个所谓的案情简介是法院查明事实的话,谁都看得出来是企业之间的违法借贷。而且该对原告不利之事实已经被原告所承认。法院整个地就是在睁着眼睛说瞎话。    再看看所谓的“笔者分析”,“第1种意见的不妥之处在于,原告无法提供原、被告双方就企业之间借款所达成的协议,唯一证据只是一张电汇单,而电汇单上却注明是“货款”。依照原告的说法是双方只是口头协议,但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此诉讼请求明显证据不充分。” 不充分那就驳回诉讼请求啊。    至于所谓“笔者”分析的不当得利根本就是扯淡。我通过借贷得到的利益算不算有合法依据?难道我不还钱之后就变成“无合法依据”了?那所有的借贷纠纷都当做返还不当得利之诉来处理算了。    这个案子无非是法院想把钱判给原告,然后找了个不怎么高明的理由。属于上次PK说的那种,想玩法律但是玩得并不高明的法官。    
  转贴几个法条——    1997年12月15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一般存单纠纷的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该司法解释不仅认可存款凭证的多种表现形式,而且以双重真实性作为存款关系成立的前提,即存单、进账单、存单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和凭证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只要具备上述两个真实性,就应认定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就应承担兑付款项的业务。    案例:http://5252.nease.net/jryh/9.htm
  以下是我国正在编的民法典  载于中国法学网  http://www./temp/cn/shownews.asp?id=152&cat=7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存款凭证】  
存款凭证应当记载存款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存款帐号、存款时间、存款金额、存款币种、存款种类等内容。  
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在存款凭证上的记载,如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在金融机构与存款人的关系中具有完全的证据力。        存款凭证的证明效力问题
  .cn/paper/-02.htm  很著名的国际官司——“金娣存款事件”    “金娣存款事件”引发“侵权”余波    本报记者关逸民12月9日报道 因追讨巨额存款而引出的一起国际官司——“金娣存款事件”最近在国内又起波澜,此案的追讨代理人以“名誉侵权”提起诉讼,将国内两家媒体告上了法庭。  “金娣存款事件”据研究者称源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当时的贵州省军阀、贵州省主席周西成将黄金、现金、实物等价值3亿美元财产,以18人名义分3次存入美国花旗银行新加坡金城道分行,周西成机要秘书金娣为18人之一。1941年周将剩余的2.5亿美元存款交由金娣转存美国纽约花旗银行,花旗银行在向金娣开具的纯金存款凭证上用英文标注:“特别发行,不可撤销,无时间限制”、“在城市银行或它的国际(联合的)支行有效”。   上世纪90年代末,金娣取款代理人熊安平、邵连华在美国“花旗”总行提款及法律诉讼未果后回国,准备在中国通过司法途径向花旗银行讨回本息已高达12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00亿元)的存款。  2004年4月,邵连华、颜品忠(北京大学教授)等6人共同出版了《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正式向世人披露了“金娣存款事件”,并声讨花旗银行“掠夺”行为。此事经媒体披露引起了各界广泛关注。其间,搜狐网开辟了方舟子专栏,方发表了一系列文章,称“金娣事件是骗局”,此后许多网友也在留言版上发表言论,有攻击邵连华、颜品忠等人的,也有对方舟子文章用意表示怀疑的。邵连华等6人遂于方舟子发表文章后不久,通过北京东城区法院对搜狐网和方本人提起名誉侵权民事诉讼。  同样指称“金娣事件是骗局”的天津日报旗下的《城市快报》,于4月14日发表了题为“美元存款2亿5?天津金融家揭穿惊天骗局”的采访报道,搜房网予以了转载。为此,邵连华、颜品忠等6人于上月25日,将城市快报社以及转载网站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告上了北京海淀区法院。  此案开庭前,记者采访了邵连华本人。邵表示,“金娣存款事件”是中国公民与美国企业法人之间的国际民事纠纷,只能使用法律武器才能捍卫中国人的合法权益。   据原告法庭陈述,“天津金融家揭穿惊天骗局”整篇报道违反了新闻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法院尚未结论的案件横加指责,贬损了原告的社会形象,降低了“金娣存款”事件的社会评价,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对原告依法维护中国人权益的法律进程形成了干扰。   原告表示,“金娣存款凭证是金娣存款追讨案的主要证据,其真假需经过司法程序确认才能认定,其他人都无权也无能力最终认定其真假,至于媒体可以客观报道事实本身,作者可以客观评论甚至提出个人质疑,但任何人都无能力断言其是假的,更无权利借此攻击我们研究组成人员是‘惊天骗局’。”  此案开庭当天,原告和被告都有律师参加,原告6人全部到庭。此案的关键人张澜生没有亲自出庭,被告搜房网及城市快报社均委托律师代理。庭审中双方观点相差悬殊,原告方提交了大量证据。被告律师对原告的指控予以否认,并拒绝了法庭调解。庭审结束后,法庭未作宣判。  由于时间跨度大,事件复杂,目前的“金娣存款事件”也许只是揭开了冰山的一角,对于事件的进展本刊将继续关注。    
  作者:蛮族勇士 回复日期: 9:37:29 
    第三力量,我被你彻底打败了    你狠        至于你找到的那个案例,能打出那么个结果来,我个人只能叹息一声,而已  ——————————————————————————————————————————————  回蛮族及各位XDJM:  别这么说,其实咨询版与我们平时的争论有本质的不同,理论上允许百家争鸣,可实务上必有一个解决思路,否则当事人的案子久拖不决,等你理论上有结果,再判,岂不死定了!你说的理论争议,所举的例子,都是不错的,可你所带的火气,让人无法正面回应你!  我再说一遍,我来天涯是抱着向各位学习的态度来的,不是找各位吵架的!恕今后不再一一回复任何有针对个人攻击的帖子!  在解答咨询帖应有的态度问题上,我愿意继续做一个“学霸”,坚持我的态度!只可惜这不是学术问题,只是一个职业素养、个人道德的问题,所扣大帽不免乱飞之嫌!我不知道当你们在一个实务问题上如此争论不休,有没有考虑过咨询者?回答咨询,首要给出解决办法;但有争议,就要指出法院惯例!理论争议发布于此,无益咨询者的!  不过现在大发现一个好处,嘿嘿!大家把咨询者搞得懵头转向后,倒可以迫使人家自学成才!可这样要那些专门学法律的干什么?就是卖弄学问吗?孤芳自赏,书生心态!  如果大家参与了当年法版与八卦版之争后,应该了解到通过你们大家的努力,法版人在自己和其他天涯版人心中都树立起了法版的专业意识!如今我挑起法版内部咨询贴与其它贴的讨论,意在唤起法版人心中的民生意识!  真诚地希望大家能在我发起的主帖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参与到讨论当中,摒弃掉帮派成见,少一点个人攻击,多一点理性判断和思维!在此先谢过大家了!
  我再次被彻底的打败了    存款记录啊啥的,那是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关系啊我靠。  “就应认定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就应承担兑付款项的业务。”这几个字你不认识呢还是不理解呢?    这些个东西,与本案的争议,有关系吗?第三力量大哥!  
  这儿是论坛~~
咨询者要答案,这儿也许会给出很多,但如果想要一个保证正确的答案.我强烈建议其在现实生活中咨询律师.这才是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要经济的话,现在很多的律师事务所咨询也是免费的.    这儿的答案只具启发性,仅供参考.任何一个有正常智力的咨询者都应该明白.如果因为其本身的失误或轻信导致损失,也仅仅是值得同情而已.我们为什么要因为别人的不谨慎而封自己的口?至少这儿还没有人是故意误导咨询者吧?这儿是论坛,回答咨询只不过是附加的功能而已.
  自己觉得自己有道理那会,一口一个法盲,一个农夫的挖苦别人。  自己开始觉得没道理了,就换了一副嘴脸,口口声声,“我说的是实务操作”,“理论争议是正常的”云云。。。  翻遍网络,找了两个不知道有什么关系的法条转贴出来,是不是通过关键词查找的啊?查完了拜托你也看看有关没关,好不好?  比你错得更离谱版上不少,我自己也经常犯错。但嘴脸变得这么快的,你是个中翘楚。    说到实务,这个案子最简单的就是报警,说他诈骗。让公安找他,即使抓不到,起码也能知道他姓名地址,再打官司也比现在好打点。    
      作者:三脚裤衩 回复日期: 10:55:11 
    以下是我国正在编的民法典    载于中国法学网    http://www./temp/cn/shownews.asp?id=152&cat=7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存款凭证】     存款凭证应当记载存款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存款帐号、存款时间、存款金额、存款币种、存款种类等内容。     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在存款凭证上的记载,如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在金融机构与存款人的关系中具有完全的证据力。                存款凭证的证明效力问题    存款证明效力的问题只是说明钱到对方帐户了.这是存款人跟银行之间的关系.这个我也承认.但是你还要再证明人家不当. 主张得利有证据.但是你想主张人家不当 也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对吧?
   这个案子无非是法院想把钱判给原告,然后找了个不怎么高明的理由。属于上次PK说的那种,想玩法律但是玩得并不高明的法官。      ——同意。这个法院明显是胡判。原告先主张借贷关系、又改口主张不当得利,自相矛盾如此,居然还能支持其诉求?这法院的大歪屁股的位置也太暴露了!    ——必须澄清很多人的一个误区:不当得利之债与其它类型之债(侵权、违约、无因管理)是并列的一个独立类型!一个债的性质属于不当得利,它就不可能还是侵权、违约或无因管理。我听说过侵权之债与违约之债有竞合的,没听说过不当得利和别的什么东西有竞合的。因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定义就已经排除了其与侵权之债、违约之债等竞合的可能性!把没有证据的侵权之债、违约之债理解说成“不当得利”,那真的只能是个诉讼技巧而已,但这个诉讼技巧总要服从于常识和逻辑的。不当得利之债是债务人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债务人的利益,但不等于说不当得利之债的形成可以没有适当的理由!天底下不会有无缘无故出现的不当得利之债、不会有不需要任何解释就存在的不当得利之债。    
  看见这个帖子头就大!  还是不当得利  谁主张谁举证  楼主的主张有二:  1.他的那个朋友的帐户里收到他的汇款了  2.是没有合法根据的  相应的举证  1.银行存款凭证  2.???????????    我重复我以前曾经在法班说的一句话  对于某些人来说应该补习一下小学语文!  如果你认为我在人身攻击.那先道歉.
  同意楼上观点!谁主张谁举证,这里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TO:天涯守望者  也许我现在处于牛角尖里,我现在把自己的想法写下——  我觉得证明是否得当的责任在这里应该在获得这笔款项的那一方。  今年司法考试辅导用书P219有比较详细的介绍:  不当得利成立条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手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根据LZ提供的信息,很明显这四个要件都符合。  另外,依据本书理论,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称为给付型不当得利,这里的给付目的是指给付的原因。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一定的目的或原因,而这个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所以,受领者如果要证明所受领的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那么就必须用证据来证明他们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目的和原因,而不是要求给付者来证明他们之间是否存在给付义务,也就是说获得这笔款项的那一方需要找证据来证明获得这笔款项得当。  打个比方,我认为这个世界上没有鬼,而你不同意我的观点。我认为这个时候你要说服我就必须找出这个世界上有鬼的证据来,而不是让我来证明这个世界上没鬼。我觉得这个时候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在这里不适用。            
  实话,我个人其实也并不坚持不当得利必须由原告完全举证的做法。    但是,我个人更加反对必须由被告举证的做法。    因为这样一来,几乎所有的债权人都死定了。因为债权人在债权实现之后,几乎都不会保存债权凭证。在债权实现后毁灭债权凭证是债务方的必然要求。  然后,这个债权人就完蛋了。    不当得利如何举证,的确存在争议,但是无论如何都好,你别装出一副天下唯你独清的模样出来,居然还说啥别人没遵循你的套路人就是不负责任。我很恶心这种。
  这儿是论坛~~ 咨询者要答案,这儿也许会给出很多,但如果想要一个保证正确的答案.我强烈建议其在现实生活中咨询律师.这才是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要经济的话,现在很多的律师事务所咨询也是免费的.  ===========================================================  多谢薯片:)
我上来咨询只是想听各方不同的意见或建议,并没有想过得到一个标准答案,我在贴子里也说了,我已咨询过律师朋友..我上来咨询并不是想着要省钱,如果我真要去起诉他的话,我是一定要出钱请律师的,这点,我想你误会我了  另外:就这事,引起大家的争议,烟花要对各位说声对不起,不过:我想事物总是有不同看法的,我想大家也是就事论事,而不是就事论人了,也许有的人回贴用词比较直接,但我想大家都是在讨论这件事情而以,所以烟花希望各位XDJM们能理性发言,呵呵....  另外:就薯片的发言,我觉得你是在怀疑我这个咨询者的智慧,呵呵..别的我就不多说了..只是提醒你,别轻易去怀疑一个人的智力,你这样是否又在怀疑你自已的能力呢???     
  哈哈    汉语啊    薯片要郁闷了    
  呵,楼上的,他郁闷是他的事,就像他说的:"如果因为其本身的失误或轻信导致损失,也仅仅是值得同情而已.我们为什么要因为别人的不谨慎而封自己的口"
  楼主,你有点儿敏感了,我并没有针对你啊,你又何必急着对号入座?    我只是说了&这儿的答案只具启发性,仅供参考.任何一个有正常智力的咨询者都应该明白.&既然你已经表白来这只是&听不同的意见&那就足以证明楼主你有正常的智力了啊.我哪有&轻易的去怀疑你了&.这句话还是奉还给你好了.    另外,来这儿咨询不见得就省钱,不一小心还赔钱呢.所以来咨询的人自己要有判断力,不要指望着回答问题的人具备强烈&责任心&.大家尽力也就对得起了.况且来这儿的人多半是没有实务经验的.总不能在别人的能力之外要求他负责.  
  呵,我可没有要求回答我贴子的XDJM们负什么责,从头到尾都没有    多谢你的提醒..但我想提醒你的是,不管是说我也好,说别人也好,您不觉得您说话太冲么?得饶人处且饶人吧
  薯片,我都说你要郁闷的啦~~    
  不管如何,我要向你道个歉,也许我是真的误会你了,也许我是真的敏感了,但无论无何,我得向您说声:薯片,对不起,我误会你了!!!
  我郁闷也不是一两次啦,习惯就好,习惯就好......    另外,楼主,你真的不用道歉啊~~~    不知道为什么,你一道歉,就好像是我理亏似的......
  嗯,也许是我说话太冲.    不管如何,我要向你道个歉,也许我是真的伤害了你敏感的心灵,但无论如何,我得向您说声:烟花,对不起,我伤害你了!!!    ^_^    好了,这下互不相欠了.
  ………………    尼加拉瓜大瀑布汗……    
  汗汗汗汗汗汗汗汗汗汗汗汗汗汗汗汗汗汗汗汗汗汗汗汗汗汗汗  
  特地来提醒一下:  从第10个回贴开始,回复这个贴的人,已经不是在帮楼主你了,  楼主你别自做多情。这个贴,大家回复所针对的人,不是你。
  多谢楼上提醒,我是自作多情,可是不是对你,你就放心吧.呵呵
  呵呵!蛮族果然是蛮族!我就是喜欢你的性格!佩服你的法理水平!实务方面我还敢说一点,专业理论上真不敢遇到你!可畏!    烟花,你还不明白呀?他们都在针对我呢!嘿嘿!你可沾光了,平时大佬难得聚在一起会诊一个案子,你有福气!要说想学法律,也看你想要达到怎样的目的?一般的爱好者就多来看看天涯的案例咨询吧!想专业点就去看看专业讨论的帖子,不过你现在看专业贴就和你现在看这个帖一样,越看越晕了!这已经变为专业贴了!呵呵!不过到天涯来,总会有收获的!
  嘻嘻,第三力量,偶去年初就开始泡天涯了,不过是泡旅游版和时尚版滴,这个是偶滴小马甲..  其实针对也好,对号入座也好,下午我跟贴子的时候正见完一个令我很郁闷的客户,所以我看到薯片的贴子,就跟了,当时也许因为心情不太好吧,所以看到贴子就跟,跟完了才觉得我也许用词不当了,想改,但天涯是不给改贴的,所以我跟着在后面给薯片道歉..    其实这贴子的火药味从第前面我就看出来了..但我觉得大家是在讨论这件事情的本身,而不是针对人..因为天涯人都比较热心,像这种场面我们在旅游版也会有发生的..\  至于我刚才的跟贴,嘻嘻,完全是因为开心,呵呵,我喜欢开玩笑,再说我现在开心,刚吃完饭回来,呼呼,所以就来跟贴了..希望勇士大侠别生气哈:)
  作者:蛮族勇士 回复日期: 15:06:29 
    怕你还不理解,我就说开了去        仓单,一提了货,就要交回给仓库。    现在你刚提了东西出来,仓库就来诉你不当得利,你怎么办?    提单,提了货就要给回卖方,现在你刚提了货,卖方就来诉你不当得利,你怎么办?        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真的像你理解的那样,原告只需要证明对方获了利益,不需要证明对方获利的不当性吗?自己想想吧你  ——————————————————————————————————  凭仓单取货,仓库也不会来一不当得利诉提货方的吧?仓库有损失吗?就是原存货人来告也是找仓库呀,仓库拿出仓单证明提货人是有合法依据就可免责了呀?(当然仓库未尽注意义务,没发现伪造仓单的要赔大了),这完全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呀?这个例子没什么可驳的必要啊!
  这里真热闹,以后我会常来的.我喜欢的有小麦、第三力量、蛮族勇士、三角、南山小竹、守望者。
  楼主:上面的朋友更多地是在讨论如何打这场官司,说得都不错。我只是想提醒你注意得是:也许你现在更应该先决定是不是要起诉他?当事人要打官司无非两种心态,一是要讨个说法,或者说是要讨个公道;二是通过司法救济的手段来维权。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只注重裁判的结果,即便只是一纸空文,但只要是非曲直写清楚就可以了,诉讼的目的是看看究竟谁有道理;而后者却更看中裁判的后果,得到有效及时的司法救济,即便不论是非,只要能让对方还钱就行。    虽然你在前面提到你很气愤,“宁可花更多的钱去打官司,也不送钱给他买棺材,这个心我是铁下来了”,但我仍然认为你属于第二种诉讼目的,因为你之所以气愤,并不是对方认为不该还你的钱,而是(很可能)根本就不想还钱。即便你胜诉,拿到的判决很有可能就是一纸空文。所以你在决定打官司之前,应该冷静地考虑以下因素:    1、诉讼风险。是否存在诉讼风险,前面的朋友说了不少,就不再这里赘述了。  2、诉讼成本。这个案子的诉讼成本就争议标的而言,肯定很高。姑且还不说什么律师费、诉讼费,就是你前期的调查交通费、所花费的时间、精力恐怕就不是3500元可以补偿的,更何况这还只是针对判决而言。  3、执行困难的可能性。如果你不能向法院提供对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谁又能保证你拿到的胜诉判决不是一纸空文呢?!如果真是一纸空文,你要证明对方不讲诚信,还不如就在网上发帖子声讨有效,至少这样更解气,不是吗?^_^    朋友们的争论,和我一样,只是给你一些可能有用的提醒。我并不是劝你放弃,何去何从,还是要让你自己来决定。祝愿你能顺利地收回借款,当然,更祝愿你早些开心起来^_^      ~~~~~~~~~~~~~~~~~~  仿佛兮若轻云之蔽月
  飘飘兮若流风之回雪
  各位大佬在此,不敢多说,只说一件事情,就是查这个人的地址的问题,你既然知道他的存款人姓名是真的,那就可以以这个姓名到公安局去查常住人口信息,如果有重名的,则根据住的街道,或者上面的照片,应该能够认出来。    查常口也需要请个律师查,当然这个不会收什么费的。
  我彻底翻倒在地。还不明白吗,第三力量    无论是债权凭证还是物权凭证,在权利实现之后,这个凭证基本上都会被交回或者销毁。  那么这个权利人将面临无法对其获得的权益举证的境地,如果你一定要强求由获得权益的人对其获益举证的话!    除非你的想法居然是:目前的民、商事惯例统统不可取,必须改弦更张,重新确立民、商事行为准则。欠条,即使在实现了债权之后,也应保存在债权人手里,提单,即使提取了货物之后,也应保存在提货人手里。你真是这么想的吗?
  作者:比烟花落寞 回复日期: 0:28:58      另,我在报纸上登追债广告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因为我准备将他的手机号和他原来工作过的公司一起登出来(在我无法查到他的身份证号的情况下)因为在中国同名同姓的人实在是太多了...也许我的想法有些偏激,但我实在是不想这样被人涮,吞S苍蝇的感觉真难受:(    +++++++++++++++++++++  :-D
  请教茶水斋:  你在以上曾陈述:一个债的性质属于不当得利,它就不可能还是侵权、违约或无因管理。  那么,本贴这个债到底是不当得利还是违约之债?  
  to:蛮横斗勇(玩笑中探讨,勿怪!)  老蛮子,你耍什么蛮呀?非要指出你的错呀!    —————————————————————————————————————————  作者:蛮族勇士 回复日期: 14:56:37 
  很简单的一个问题.  我借钱给我一朋友,现金支付的,我朋友给我写一欠条:现收到蛮族勇士现金200万,云云。还钱的时候,该朋友通过银行给我转帐,我确认之后把欠条还给了他。请问的我的行为是否充分了体现了对我的保护?  但是,第二天,受你的教唆,这个朋友拿着银行转帐单就去起诉我了,诉我不当得利,请问,我是不是死定了?  请问,如果按这个模式操作的话,如何进行商品交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回第一个问题:“请问的我的行为是否充分了体现了对我的保护?”  你的行为怎么体现了对自己的保护呀?肯定没有!  首先,借钱给朋友,为什么不签份合同?光写欠条,算什么?欠你钱?是货款、借款还是赔偿款,算什么呀?就算以后不还你钱,你拿着欠条去法院遇到一个较真的,问你个案由是什么?你再拿什么证据出来说呀?立案这个环节你就死了!你晕不晕?  其次,没签合同也行,你也到叫个第三人在旁边见证一下呀!口头合同要你举证,你怎么举合同存在呀?你晕不晕?  再其次,依交易惯例,钱款交付要有收条收据等收款凭证,你手上有他的收条吗?人家还没收到你的钱呢?你拿什么证明你给了人家钱了?你晕不晕?  最后,你干吗还他欠条,你给他开一个收条不行吗?“今蛮横勇士收到XXXX归还借款若干元XXXX年XX月XX日落款:蛮横无理”    回第二个问题:“请问,我是不是死定了?”    干吗就死定了,你还有自由呢?又没进大牢!想死那是你的自由处分权!  事到如此地步,人家告你,你就还钱呗!这结果很正常呀,谁让你举不出证的!活该!  首先,你怎么交了这么一个朋友,对朋友的品行不加考虑滥交朋友,轻信他人,你说你活该不?  其次,谁让你的朋友认识我了,萍水相逢,我做我的律师,他来到我这里,交了咨询费,让我看了一份汇款单,我就向他提供法律意见,俺咋成了教唆犯了!我也晕了!我正常执业呀?依据法律向当事人发表自己的法律意见。和你有什么关系?  最后,你怕法院,法院判了,你就乖乖地把钱给人家退回去了,你觉得自己冤,你在网上骂你的朋友忘恩负义!骂我是个教唆犯!骂法院枉法裁判!晕了吧?再怎样也别在网上骂人呀?留下证据了吧?你的朋友看到了,又找到我要委托我告你诽谤,要你赔偿,俺一看这可怎生得了,还有俺一份呢!一起来吧,最后俺又拿一笔代理费,还顺便赢了一笔赔偿款,乖乖,发达了!可俺还不解气,俺到法院告你个侮辱诽谤、陷害什么的罪名,法院一看,呵!这小子还说我法院枉法裁判,别的不说了,抓起来,判!这回进大牢了,呵呵!终于死定了!    我最佩服的一代网络法学辨家就这样锒铛入狱了!天理何在?合同法咋不保护口头合同呢,这不成了一部恶法了吗?    回:第三个问题:如果按这个模式操作的话,如何进行商品交易?  
及第四个问题:“除非你的想法居然是:目前的民、商事惯例统统不可取,必须改弦更张,重新确立民、商事行为准则。欠条,即使在实现了债权之后,也应保存在债权人手里,提单,即使提取了货物之后,也应保存在提货人手里。你真是这么想的吗?”    我最佩服的一代网络法学辨家就这样锒铛入狱了!天理何在?合同法咋不保护口头合同呢,这不成了一部恶法了吗?  为此,我不解!我四处上访!  访到墨子处,墨子说,蛮横斗勇,确实该死,不说别的,谁让他连简单的概念都犯错误呢!做学问不严谨!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已是法学实务领域中的定论了,你回去让他上网百度一下吧,加强一下学习,尤其是学习的态度!我无语!没找对门,人家不帮咱说话,墨子老人家的粉丝也很多,人家牛呀!  访到鬼谷子处,……(未完待续,明天还要见客户,不敢太晚了)
  "未完待续,明天还要见客户,不敢太晚了"    这种水平的律师。。。GOD BLESS YOUR CLIENT。。。
  对第三力量的所谓驳斥,俺不予评价
    这个第三力量脑袋是不是秀逗了?    你真的是搞法律工作的吗?            
  作者:蛮族勇士 回复日期: 8:15:13 
    对第三力量的所谓驳斥,俺不予评价  ————————————————————————————————————————  非驳也!&玩笑中探讨&,呵呵!  嘿嘿!俺老三不厚道,就是爱玩!
  顶第三,不懂为何有这种多反驳者,明明第三分析得有理有节,而且也的确符合法律实务,楼主有损失,你就用证据证明你的损失,证明你的损失与那位朋友有关,也就已经做到举证义务了,至于其他的任何异议,都是被告的举证范围,第三说得好,支持。  好容易开始崇拜
  作者:横行天涯 回复日期: 14:44:51 
    请教茶水斋:    你在以上曾陈述:一个债的性质属于不当得利,它就不可能还是侵权、违约或无因管理。    那么,本贴这个债到底是不当得利还是违约之债?      ——事实上,自然是合同之债(似乎到现在还没确定人家一定会违约吧?),如果出现纠纷,那么是违约责任。    ——按前面有两位的想法,实务上,可以考虑把它“做”成不当得利之债。    ——但是,然而,但可是……“做”也得做的合情理一点吧?
  楼主,我给你出个锼主意  你不以借款或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而已买卖合同为由起诉,因为如系借款,没有借条胜面不大,如为不当得利,法官一定会问,此款为何会到被告的帐户上,这个又不太好解释,故楼主你就胡编,说双方为了做成某项买卖,达成口头协议,先付款后到货,因对方未履约,故要求解除合同,对方返还货款
  听取蛙声一片……
  要是楼上的说是服务性内容呢?……
      作者:茶水斋 回复日期: 11:03:24 
    作者:横行天涯 回复日期: 14:44:51        请教茶水斋:      你在以上曾陈述:一个债的性质属于不当得利,它就不可能还是侵权、违约或无因管理。      那么,本贴这个债到底是不当得利还是违约之债?            ——事实上,自然是合同之债(似乎到现在还没确定人家一定会违约吧?),如果出现纠纷,那么是违约责任。        ——按前面有两位的想法,实务上,可以考虑把它“做”成不当得利之债。        ——但是,然而,但可是……“做”也得做的合情理一点吧?  ————————————————————————————————————  不同意见!  谁说是合同之债!拿出证据来!你要能拿出证据,这个案子恐怕也就解决了吧?这是实务问题,不是理论!为什么总要搞到一起!不明白!
  再补充一下,实务中的性质主要依靠证据来确定,拿不出合同来就不能说是合同之债!
  (接上回,另注“玩笑中探讨”,本意是希望说得对,用心笑笑,说的错,用脸笑笑,千万别再上火,别拿板砖拍我,我怕!呵呵!)    访到鬼谷子处,鬼谷子说,“哎哟!老朽的星星怎么入大牢了呀?老朽得帮他。”我心说:“嘿嘿!这回可找对门了。有戏!”可鬼谷子老人家看来看去俺的帖子,直摇头,无奈的说,“没办法老朽尽力了,只找到一点有利的地方,可别的老朽看不懂!你走吧!老朽不想帮了”完!俺咋忘了“术业有专攻”这句话了,不能光指望鬼谷子老头一人就摆平这事呀?赶紧回一句,老人家您尽力就好,您告诉我哪处有利就好,别的我去找别人,人多力量大,各自发挥长处,蛮横斗勇不就又能出来做勇士了吗?天涯法版不就又能做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了吗?老人家这才终于开口了,“就说交易惯例这一点吧!蛮横斗勇向来爱诡辩,因此老朽也是它的粉丝,可他咋连这个都不明白呢?交易惯例也有其适用的范围,钱款往来,开具收条收据作为收款凭证确实是交易惯例,可在自然人借款中,按惯例只需开具借条,没有收条的,这纯属诡辩偷换概念嘛!蛮横死于此也是活该!唉!连蛮蛮的粉丝都说他活该了,俺看在这里也不会有什么收获了,再去拜访高人吧!  走啊走,遇庙就拜,见山就叩!鞋子磨破了半双,俺也没遇到什么高人能把蛮蛮救出大牢!转眼间,n日已过,身上已是分文皆无。  这日,正好来到浙江小镇周庄,听说这里住个土财主沈万三,很有钱!得管他要点钱去,听说朱重八当年都管他要过钱!见到沈万三,还没开口,小万三就说了,我晓得你是为那蛮横斗勇才落得这般模样了,可怜你这番好心,我来点拨点拨你,今天离开我这里,你就不要四处再跑了!一番话说得我热泪盈眶,鼻涕都流了出来!  只听小万三说,要说合同法不保护蛮勇是绝对不对的!看看我们做买卖的历史就知道了,当初俺们低级水平时,都是小买卖,拿点家里的肉去和别家的稻谷交换,也用不到什么书面的合同,口头说说,见到东东就完成了。可后来买卖越做越大,很多同行都开始吃不消了,为啥,俺牵个犟骡子到市场上换了匹蹶驴,可换回来的蹶驴三天两头的生病,没几天就死了,当初看到它的时候还蛮精神的!谁知道就这样赔了一笔!按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再也不做那无凭无据的生意了,凡买卖我都签个合同,对质量等都有一个记载,就这样俺越做越大!后来一帮法学老骨头在个叫墨子的家伙带领下偷偷地在我这里打了一年工,把俺的这点绝招给偷学了过去,制定了个什么《合同法》,把俺的绝招公开在合同法第十条里,提倡用书面合同——叫什么立法引导,还说什么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宜用强制性条款,故还要保留口头合同等形式,对于口头约定的风险,那帮老骨头说不管,这和咱没关系“用口头合同的人自己就应该知道其中的风险!”他要证明不了口头合同的存在,想怪到咱们头上来,那就让他下大狱!  听万三一席话,如提壶灌顶,原来墨子那个老混蛋,为了保持自己名家风范,怕自揭偷艺糗事,不肯告诉我真相,害得我跑烂了半双鞋!这帮大师、名家竟视俺们上门咨询者利益于不顾,竟视一代网络法学辨家蛮横斗勇于大牢中不顾!如此大师、名家只顾维护形象,专挑专业词语糊弄俺们,让俺们这帮不懂法的盲目葱白,可恶至极!    后话,后来俺也明白了,蛮蛮坐牢不关什么合同法鸟事,目前的民、商事惯例统统不用取消,不必改弦更张,也不用重新确立民、商事行为准则,只是蛮蛮必须依法办事,继续坐牢。俺也帮不来他什么忙?还是小万三仗义,不但给俺解答了心中疑惑,还给了俺俩钱,让俺回家,继续上网,继续在天涯的学习,继续关注咨询帖的内容!至于,蛮蛮,后来出了大狱,也上网,他还蛮横斗勇不?大家看他表现吧!
  不同意见!    谁说是合同之债!拿出证据来!你要能拿出证据,这个案子恐怕也就解决了吧?这是实务问题,不是理论!为什么总要搞到一起!不明白!      ——人家横行天涯问我这个官司到底是个什么债。我根据楼主提供的事实,说这是合同之债。实务上有人打算“做”成不当得利之债。那儿错了?    ——ok,没有证据的合同之债,这下你满意了吧?没有证据,起诉失败。    ——想不当得利想疯了?“做”出一个大活人莫名其妙送给别人几千块钱又反悔的“不当得利之债”来,您这“实务”可真得赞一个。您还当天底下的法官都相信人人可能立地成佛、摇身一变为散财童子啊?    ——以上针对第三力量,并无对楼主不敬的意思。楼主的事情希望能够按照理想的情况解决——找到朋友、澄清误会、拿回欠款。
  茶水,不要和你楼上那个不学无术的准法盲较劲    要知道    法坛迫切需要反面典型
  天涯无人,天涯无人啊
  你找到他本人,是第一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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