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年的军队三等全国劳动模范待遇有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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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军转干退休待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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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企业军转干退休待遇如何?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企业军转干退休待遇如何?
关于调整机关干部和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后退休待遇问题的建议:党政机关干部调到企业工作和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退休后享受企业人员退休待遇的政策不够合理,影响人员的合理流动,并造成许多**问题的发生。对此建议:将上述人员退休金分为两部分,即在党政机关或军队工作时间按公务员退休政策计算一部分退休金,到企业后的工作时间按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政策计算一部分退休金,两者相加为上述人员的退休金总额。这样做至少有如下好处:(1)能够鼓励人员合理流动,适合到企业工作而不适合在机关工作的人员到企业工作后没有后顾之忧,体现了社会公平;(2)有利于军转干部到企业干事创业,减轻政府安排上的困难;(3)机关干部和军转干部在政府或军队工作了几十年,做出了很大贡献,有的接近退休年龄,到企业工作后,因企业破产或效益很差造成退休后待遇很低,防止出现**问题的发生。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10.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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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家庭享受国家的哪些待遇,比如说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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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说镇上修路但没钱,国家没有必须再对家属进行补助和优惠,如交纳公粮等,工的名额分到各村后,需要每个村出多少工;每年还有全镇平均收入的补助金,做为军人也可以免除。别的好象就没了,这一类的劳动做为军人家庭可以免除:当兵是应该的;村里每年向上交提留,可以理解为,这个不多但有。中国实施的义务兵制度军人家庭享受的待遇只是免除义务工和个人税收,别的没有
军人家属待遇与每一个军人的自身待遇息息相关,它的范畴十分广泛,涉及到军人家属物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的方方面面,但正是由于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加之我军经费开支的紧张状况,使这方面的待遇标准较低。我军现阶段的家属待遇与当前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还是比较协调的,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军人家属待遇将会逐步地提高。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贷款方面应该没有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法》、《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在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现役军人配合偶、烈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非因本人原因不允许下岗。企业倒闭要采取措施保证他们待岗期间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改组改制、减员增效、下岗分流过程中,优先安排同等条件的现役军人配偶留岗或调岗;停产企业现役军人配偶留岗确有困难的,应在本系统内优先调整安排;下岗后符合再就业条件的现役军人配偶,应优先推荐上岗。为安置符合再就业条件的现役军人配偶,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享受免费两年所得税优惠待遇;新办企业或经营单位,当年安置退役士兵或转业军官家属超过企业人员总数60%的,3年内可免费所得税。安置符合再就业条件的现役军人配偶,新办的经济独立核算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文化教育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当年可免交所得税。&
你所说的贷款政策,是没有特殊的政策,只有在极个别的地方,有小额贷款贴息。
另外,这个要分地区来看的 每个地区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是不同的
举例义务兵: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按规定享受优待金。年优待金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
  (二)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的年限为两年,每年计发一次。对提前退役的义务兵,上半年提前退役的其家庭享受当年优待金的一半,下半年提前退役的其家庭全额享受当年优待金。
  (三)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以下比例增发其当年优待金:第一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第一年优待金5%;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第二年优待金10%。所增发优待金随其当年优待金一并计发。
  (四)...
退伍军人在退伍的三年内,有自主创业贴息贷款。现役军人和其家属均无贷款优惠政策。
没有待遇,是义务, 不要想着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是你能为国家做什么。谁的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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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营职退休干部的工资待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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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五章 待 遇
第三十四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日国发[199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军队和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自日起已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为此,现将确定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工资待遇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B&、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低职务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机关对应职务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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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待遇:军队官兵工资津贴生活待遇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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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军队里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功有什么不同待遇吗?
军队里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功有什么不同待遇吗?
09-03-19 & 发布
受到的嘉奖程度不一样吧,可能对提职有帮助,具体的不好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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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是基本的要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十三条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五)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四条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级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第十五条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提前晋级别等级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衔级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提前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提前晋衔、晋级别等级、提高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提高一档。参考资料《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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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是基本的要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十三条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第十四条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级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第十五条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提前晋级别等级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衔级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提前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提前晋衔、晋级别等级、提高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提高一档。《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战时立功的原则、等级、标准、批准权限和实施方法的法规性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日颁布。共10条96款。《条例(草案)》规定,凡是个人或单位在执行战斗和战斗保障等任务中,成绩良好,超出一般水平的,都应当评功授奖。功分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授予英雄或模范称号。评功贯彻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群众评议、党支部审查、领导机关批准或领导提名、群众评议的方法进行,必要时也可由领导机关直接评定。对于立功或者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还分别授予立功奖章或者英雄模范奖章,由部队首长通令嘉奖,领导机关发给立功证书,酌情给予物质奖励,并向其家属发喜报。对于立功的单位,由部队首长通令嘉奖,领导机关发给奖状;立一等功或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单位,授予奖旗。《条例(草案)》还规定,凡是牺牲或病故的人员生前有功绩的,一律评功,符合英雄或模范条件的,追授英雄或模范称号。 《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依据决议颁发了八一勋章(三等)和八一奖章、独立自由勋章(三等)和独立自由奖章、解放勋章(三等)和解放奖章,其中一等勋章均为金制。 另外各地对有功人员退伍转业方面有优待,各地规定不同,在此不再多说 福利么,一般是部队和地方有奖励的,但是不会很多 回答者: lunhandsome - 魔法师 四级   9-27 20:58我第二次来补充修改一下答案: 最近,我查了一些资料,在旧书摊里也找过,没有发现以前的旧书,但以前是有一本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的书,红本本,32K本的。 你可以上一下 退伍军人之家
等网上去散一下步,那儿几乎全是退役军人,你可以得到一些答案的。 1/首先你要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研究一下.战时平时都有用.我后面有附.主要是: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2.其次你要查阅《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后面我也有文件附 3.现在国家又新订有关于抗日战争之后成立解放军,对越自卫反击作战/抗美授朝时期,对苏作战时立功受奖人员的增补政策,具体执行办法,各地还稍有不同,你可到当地民政部门或居委会查询,政策制定非常好. 4/另外包括边境封控,平暴制乱,打击恐怖势力时都算战时,如果立功,那也没说的,现在,关于平时抢险救灾,有的地方也被看成是战时,你要注意当年部队和地方政策. 5,不知你的参战情况,我这里仅提供一点资料作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6/感谢你对祖国和人民作出的贡献,解放军万岁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军人; (三)病故军人。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第十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前款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 第十一条 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三条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别抚恤金。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三)因病致残。 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第十九条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 第四章 优待 第二十三条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一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条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第三十六条 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九条 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四十二条 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从日起施行。日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战时立功的原则、等级、标准、批准权限和实施方法的法规性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日颁布。共10条96款。《条例(草案)》规定,凡是个人或单位在执行战斗和战斗保障等任务中,成绩良好,超出一般水平的,都应当评功授奖。功分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授予英雄或模范称号。评功贯彻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群众评议、党支部审查、领导机关批准或领导提名、群众评议的方法进行,必要时也可由领导机关直接评定。对于立功或者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还分别授予立功奖章或者英雄模范奖章,由部队首长通令嘉奖,领导机关发给立功证书,酌情给予物质奖励,并向其家属发喜报。对于立功的单位,由部队首长通令嘉奖,领导机关发给奖状;立一等功或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单位,授予奖旗。《条例(草案)》还规定,凡是牺牲或病故的人员生前有功绩的,一律评功,符合英雄或模范条件的,追授英雄或模范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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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来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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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等以上很难得的,不是牺牲就是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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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五)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四条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级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第十五条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提前晋级别等级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衔级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提前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提前晋衔、晋级别等级、提高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提高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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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十三条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五)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四条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级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第十五条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提前晋级别等级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衔级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提前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提前晋衔、晋级别等级、提高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提高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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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什么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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