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有没有判刑周红梅开车交通肇事罪判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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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周强在内蒙古调研时强调&&&&7月20日至2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内蒙古自治区调研时强调,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化司法改革,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建设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七月的内蒙古草原,天高云淡,繁花似锦。20日中午,周强在锡林浩特一下飞机,就驱车200多公里来到位于牧区的正蓝旗法院进行调研。周强向干警仔细询问牧区案件特点,了解司法为民举措,并通过视频观看了用蒙汉双语审判的一起买卖纠纷案件庭审实况。院长特古斯介绍,牧区地域辽阔、交通不便,为让群众免受奔波之苦,法院配备了巡回审判车,深入牧区为群众化解纠纷,在草原上就地开庭审理案件,深受牧区群众欢迎。周强看到巡回审判车审判设施简便实用,高兴地说:“人民法院就是要把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放在第一位,宁让法官多跑路,不让群众多走路!”  桑根达来法庭位于草原深处,四名蒙古族干警为7200余平方公里的群众提供司法服务。在法庭用来调解纠纷的蒙古包里,周强与干警们一边喝奶茶一边促膝谈心。周强关切地询问他们工作、生活状况,嘱咐庭长伊利,要充分发挥精通蒙汉双语的优势,切实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诉讼权利。要妥善化解草场划界等具有牧区特点的矛盾纠纷,大力加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旅游业发展,为维护牧区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21日一早,周强来到锡林郭勒盟中院,考察了诉讼服务中心、执行指挥中心、科技法庭和党建活动室。周强了解到锡林郭勒盟中院十分重视党建工作,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对此表示赞许。周强指出,越是办案压力大,越是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常抓不懈,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切实通过廉洁司法确保公正司法。随后,周强一行驱车300余公里来到位于中蒙边境的二连浩特市法院进行调研。二连浩特法院在审理涉蒙案件时,主动邀请蒙古国驻二连浩特领事办官员旁听案件审理、参与调解,并对遇到困难的蒙古国公民实施司法救助。周强对此充分肯定,强调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周强指出,二连浩特作为我国对蒙开放的最大口岸和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地区经贸及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法院要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发挥好司法职能作用,为建设祖国向北开放的“黄金桥头堡”,促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2日上午,周强来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周强与法官、当事人和律师亲切交谈,了解诉讼服务情况,征求意见建议。一位正在立案的律师说:“立案登记制实行以后,确实更加方便了,只要带好材料,就能当场立上案。”周强说,法院要与律师共同发挥好作用,促进法治建设,共同维护公平正义。在导诉台前,周强翻看着整齐摆放的诉讼指南等材料,告诉导诉法官:“还要把这些东西放到网上,让群众在家里也能够很方便地查阅。”  每到一地,周强都向干警征求对司法改革的意见建议,仔细询问立案登记制实施情况,深入了解案件变化趋势。周强向干警们提出殷切期望,在案件量增加的情况下,要克服压力,务必确保办案质效,要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力量,积极开展诉前调解,通过深化改革,努力化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周强十分关注信息化建设情况,从呼和浩特到草原法庭,都实地打开电脑考察网上办公、办案等情况。周强表示,内蒙古法院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进展明显,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转型升级,实现更快发展。  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座谈会上,周强听取了内蒙古高院院长胡毅峰的工作汇报,与全国人大代表郭炳胜、冬云,全国政协委员郑锦春、潘刚及法院干警等进行座谈。周强感谢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将认真研究、采纳他们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改进法院各项工作。周强指出,内蒙古高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扎实开展司法改革,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对内蒙古法院工作是充分肯定的。  周强强调,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导改革,武装头脑,推动实践。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切实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民族问题、民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做好民族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坚决维护民族团结。  周强要求,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要深入践行司法为民,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推动工作的不竭动力,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要在坚持已有的经验做法基础上,注重创新司法为民方法,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积极推广远程视频庭审、巡回审判等方式,更好地方便偏远地区和草原深处的群众参加诉讼。要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主动把握、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加强工作前瞻性、针对性,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房地产等纠纷,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要加强对审判态势运行的分析,及时把握、总结案件反映的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要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司法裁判旗帜鲜明地表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制裁什么,维护公序良俗,弘扬各民族长期形成的传统美德。  周强要求,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重要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信心,攻坚克难,敢啃“硬骨头”,以锲而不舍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扎扎实实推进各项改革。广大法院干警是司法改革的主体,要大力加强职业保障,充分调动广大干警的积极性,同时要教育、引导干警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人民司法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关系,正确理解改革,积极支持、参与改革,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内蒙古法院要坚持因地制宜,加强探索,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院司法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周强要求,要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又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要通过信息化手段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服务法官办案,要通过对审判流程全程留痕、全程监督,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实现司法权的自我限权、自我监督,促进公正司法。要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夯实法院工作基础。要坚持不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确保队伍清正廉洁。内蒙古法院要大力加强蒙汉双语法官培训工作,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双语法官人才,满足司法实践需求。要积极建设蒙语司法裁判文书网,使之成为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的重要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王君参加调研和座谈,代表自治区党委感谢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以来给予内蒙古工作的关心支持。王君表示,周强院长充分肯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法院系统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对进一步做好全区法院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区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认真践行司法为民要求,依法严格公正履行职责,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认真研究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要认真总结全区法院工作的成绩和经验,深入查找差距和不足,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创新体制机制,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全区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打造祖国北部边疆亮丽风景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周强感谢自治区党委对法院工作给予的有力支持,表示最高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强对内蒙古法院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李佳,自治区党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书记那顺孟和,内蒙古高院院长胡毅峰等参加调研。责任编辑:齐超&&&&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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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挺进深水区 攻坚敢啃硬骨头――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一年间&&&&司法体制改革是“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的重要“落子”。从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部署推进四项改革试点以来,上海、广东、吉林、贵州、海南、青海和湖北等第一批7个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以“开弓没有回头箭”的态势协同挺进深水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迈出关键一步。  为改革实践投石问路  今年4月,上海召开了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改革在上海全市所有法院、检察院全面推开。这标志着上海成为全国首个在省级层面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地区。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四项相互关联、“牵一发动全身”的重大改革任务。按照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部门和有关地方党委,研究提出《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推进――问题意识、问题导向,框架意见和4项重大改革试点工作的政策意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问题,明确改革任务,凸显改革重点,推动改革深化、增强改革效应,统筹兼顾地予以推进。  制度创新契合了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2014年下半年,吉林、湖北、广东、海南、青海和贵州等6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启动司改试点。率先在全国试点的上海司法体制改革,抓紧建立完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基层法院检察院经费统一管理等制度。  从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部署推进四项改革试点以来,第一批7个试点省市正积极有序推进试点工作,上海市作为先行者,今年4月已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今年5月,江苏、福建、重庆、内蒙古、宁夏等第二批11个试点省区市的方案已经中央批准,试点工作陆续启动。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区市的探索实践,已经开始为大范围改革实践投石问路。  “目前,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改革共识进一步形成,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说。  试点经验可复制可推广  “以前案件是分摊到每个小组,每个人都要去‘跑量’,办的案件也很杂。现在是各个小组有所侧重,术业有专攻,能够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也有利于检察官的成长。”上海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解琳说。  解琳有8年检察工作经历,她在改革前是一名助理检察员,通过考试和遴选成为入额检察官。现在,公诉部门里一共设置了10个检察官办案组,每个小组配备一名检察官,一名检察官助理或一名书记员。  没有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再科学,也难以实现司法公正。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是建设高素质司法队伍的制度保障,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  上海在全国率先成立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任命了新中国首批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首个社会遴选的优秀律师即将进入法官队伍。海南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已基本完成,1138名法官、806名检察官通过民主推荐、考试、考核等方式,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  从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到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再到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体系……一年来,各地在强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上均作出了有益探索。  一个月前,广东省高院下发了《广东省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开出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法官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错案如何追责,一目了然。  上海宝山区法院也有一套成文的《院庭长审判管理工作职责规定》,要求他们对程序事项进行审核批准,参加合议庭主审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严控超审限案件;至于具体个案,如果必须要进行管理指导,应当通过法官会议等组织化方式进行,并全程留痕。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一年多来,试点省份把司法责任制落到了实处,努力实现依法独立公正司法。  “改革厘清了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的边界。”上海二中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竺常S说,改革以后合议庭的权力和责任更大,反过来倒逼合议庭要非常慎重地审判。  攻坚克难扎实推进改革  改革迈进“深水区”,遇到的都是“硬骨头”。只有克服传统思维定式的束缚、突破利益格局的藩篱,兼顾好当前实际和长远利益,才能形成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检验的改革成果。  按照中央部署,司法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其中法官检察官员额数不超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39%。这意味着原先在一线办案的部分审判员和检察员、部分具有法官检察官身份的行政人员,将要退出员额。如何才能突破障碍,真正建立起结构合理、分类科学的人员管理制度?这就需要试点地方试点单位迈开步子、趟出路子。  吉林省在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许多检察院、法院领导主动放弃了身份,起到了表率作用。  长春市九台区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呼显志作为改革的主持者之一,一方面给院里办案能力不高的“老检察”做思想工作,动员其知难而退,另一方面帮助和鼓励高学历人员、办案能手成为员额内检察官。  最终,这个改革者“革”掉了自己的身份,成为一名行政人员。“改革有出才有进,当然也需要有人做出一些牺牲。”呼显志说。  海南法检两院正大刀阔斧进行“去行政化”改革,扫除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体制机制障碍。海南省检察机关打破“股、科、处”的行政划分,将机构整合为刑事检察局、民事行政检察局、政治监察部等6局1部。  海南省检察院政研室主任李梦林说,五家先行试点的检察院,内设机构从原来的14至18个,减少为6到8个,避免了因内设机构过多、办案力量分散,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  一系列的体制突围,打破了法官、检察官是“官”的行政性思维,颠覆了层层请示的行政化办案模式,建立了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为改革全面推广走出一条路。  改革总是不断由问题倒逼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人们期待,各地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能够按照中央部署真抓实干涉险滩。只有这样,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才会进一步健全,司法改革成果才会惠及更多的人民群众。责任编辑:齐超&&&&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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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炒基金 河南开封招生办原副主任被判刑
日 15: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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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郑州5月5日专电(记者 李丽静)河南省开封市招生办公室原副主任兼普招科科长胡某多次挪用公款买基金,数额巨大。日前,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一审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其违法所得8633.36元予以没收。
今年52岁的胡某,原系开封市招生办公室副主任兼普招科科长。从2006年底,她负责收取保管三个学年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之友》等资料的征订款。每年征订时,由市属各县招生办及市区学校将学生的资料款收齐后,汇到胡某以其名字开立的银行存折上,再由胡某汇往河南招生报刊社。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21日,胡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2007至2008学年《招生考试之友》征订款中的79万元,购买某货币基金,2008年2月18日赎回,共获取收益2453.84元。2008年11月,胡某挪用2008至2009学年《招生考试之友》征订款中的77万元,分三次购买某货币基金,2009年1月22日赎回,共获取收益5297.14元。2009年2月11日,胡某再次挪用征订款中的80万元购买另一货币基金,至2009年3月13日赎回,共获取收益882.38元。胡某挪用公款共计获利8633.36元。2009年9月,胡某主动向单位领导坦白了其私自挪用征订资料款购买基金的事实。案发后,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法院认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考虑到她主动坦白私自挪用公款的事实,属自首。司法机关立案后,又将获利赃款全部退出,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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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禹民初字第260号 原告徐传海,男,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仓镇街道定义路2221室5室。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李静,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孟
交通事故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禹民初字第260号  原告徐传海,男,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仓镇街道定义路2221室5室。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李静,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孟凡超,男,日生,汉族,住商丘市睢县长岗镇北村177号。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马东运(系孟凡超朋友),男,日生,回族,住太康县马头镇东行政村马东庄242号。身份证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商丘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凯旋中路267号,注册。  法定代表人郭天一,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公司营业部。  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80号。  负责人李栋森,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巍,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  负责人杨玉仙,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宇,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喂喂(曾用名吴佰威),男,日生,回族,住睢县潮庄镇潮庄北村205号。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张红宇,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徐传海诉被告孟凡超、商丘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交运集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公司营业部(人保财险商丘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徐传海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1日受理并组成合议庭,3月10日向三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诉讼中,原告徐传海申请追加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商丘交运集团睢县公司)、吴喂喂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准许。日、6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传海的委托代理人李静、被告孟凡超的委托代理人马东运、被告人保财险商丘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黄巍、被告商丘交运集团睢县公司和吴喂喂的委托代理人张红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丘交运集团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9时50分,其驾驶皖M号重型货车沿310国道自西向东行至525Km+400m处,与被告孟凡超驾驶的豫NA5003号大型客车自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其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因被告孟凡超驾驶的车辆登记的车主为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实际车主为被告吴喂喂,被告吴喂喂和被告商丘交运集团睢县公司系挂靠合同关系,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商丘营业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要求被告孟凡超、商丘交运集团、商丘交运集团睢县公司赔偿医疗费.05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600元、残疾赔偿金元、鉴定费650元、活体检查材料费150元、精神抚慰金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300元、车损元、货损元、估价费3730元、施救费元,合计.05元,扣除被告已付元,为.05元;并要求被告人保商丘营业部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  被告孟凡超辩称,对事故认定无异议;原告部分诉求要求过高,应按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因该车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首先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不足部分由其雇主吴喂喂承担。  被告人保财险商丘营业部辩称,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故责任,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率为20%,该免赔部分应根据保险合同扣减,且鉴定费、评估费不在赔偿范围,其也不应承担诉讼费用;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护理费和财产损失过高,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商丘交运集团睢县公司、吴喂喂辩称,人保财险商丘营业部所称的免赔率属无效条款,不应得到支持;原告徐传海的合理损失如不超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应由人保财险商丘营业部赔偿。如超出保险赔偿范围,其同意赔偿,但其已垫付元应予折抵。如垫付数额超出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原告徐传海应返还多余款项。   经审理查明,日9时50分,原告徐传海驾驶皖M号重型货车沿310国道自西向东行至525Km+400m处,与被告孟凡超驾驶的豫NA5003号大型客车自东向西行驶时相撞。当日,原告徐传海被送往解放军第一五五医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闭合性胸部外伤;肝破裂、小肠系膜破裂、空肠盲肠浆肌层裂伤并腹腔积血;右上肢皮肤剥脱伤;左上肢皮肤裂伤;双下肢多处开放性骨折;肋骨、盆骨骨折。补充诊断的结果为:左髋臼粉碎性骨折并左髋关节脱位;左胫骨近段及胫骨平台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髌骨撕脱系骨折;左腓骨小头撕脱性骨折;左踝关节内、后踝骨骨折;左足第1、2跖趾关节脱位伴开放性骨折;左足舟骨开放性骨折;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右踝关节内踝骨骨折;双足多处皮肤裂伤;第1、2腰椎横突骨折;双侧肋骨6、7、8、9骨折并胸腔积液;胸骨体不全骨折。日出院,出院医嘱卧床4周,视复查情况进行下一步治疗方案。日,原告到该院进行第二次治疗,9月28日,原告徐传海凭医嘱在开封乐仁堂医药总店瑞鸿药店购买人血白蛋白22支。同年10月9日出院,出院最后诊断:脑梗死(部分前循环);左髋关节脱位复位,重建钢板固定髋骨术后。原告徐传海第一次在解放军第一五五医院住院35天,花费医疗费.35元。第二次住院25天,花费医疗费.7元。此外,其在门诊支出302元,外购药支出元。综上,原告共住院60天,花费医疗费用.05元。  原告徐传海住院期间,由其妻徐之荣、其弟徐传彬护理。徐传海及护理人员均为城镇居民。  日,交警部门委托开封市天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徐传海的车损及车上所载生猪的直接损失价值进行评估鉴定,结论为:其车损为元;其生猪损失为元。原告徐传海支付评估费3580元。此外,原告徐传海为处理该事故支付施救费元。  日,交警部门委托对原告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于其肢体功能障碍待3个月后再行评定,根据其腹部损失,确定其损失程度为重伤,原告徐传海支付活体检查费150元。  日,开封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孟凡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传海不负事故责任。  日,原告徐传海委托开封顺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评定,支付鉴定费650元。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其左下肢完全丧失功能属5级伤残;其右踝关节功能丧失达一下肢功能10%以上属10级伤残;其上下肢长度相差7cm属8级伤残;其双侧6、7、8、9肋骨骨折属9级伤残;其肝破裂并行修补术、空肠、盲肠浆肌层破裂并行修补术,属10级伤残;其小肠系膜破裂并行修补术属10级伤残;目前其需要2级护理。经质证,被告对其伤残等级均无异议。  另查明,原告徐传海驾驶皖M号重型货车从事运输经营。被告孟凡超驾驶的豫NA5003号大型客车登记的车主为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实际车主为被告吴喂喂。自2009年9月起,被告吴喂喂将该车挂靠被告商丘交运集团所属的商丘交运集团睢县公司,双方于日签订的班线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吴喂喂每年向公司交纳班线经营费元。  被告孟凡超系被告吴喂喂雇佣的司机。被告商丘交运集团为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商丘营业部投保责任限额元的交强险和责任限额元的第三者责任险(B)。保险期间自日0时起至日24时止。该险种的绝对免赔率条款规定肇事车辆全责情况下保险人的免赔率为20%。此外,在事故处理中,被告吴喂喂为原告徐传海垫付元。  上述事实由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外购药票据、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票据、伤残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票据、车损评估鉴定书及票据、施救费票据、客运车辆合同书、保险合同书、户口簿和及原、被告陈述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事故认定书均未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确定本案事故责任的依据。被告人保财险商丘营业部作为承保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限额之外的部分,被告孟凡超根据事故认定书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因其系被告吴喂喂雇佣的司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徐传海的全部合理损失由被告吴喂喂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根据法律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人保财险商丘营业部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徐传海请求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的请求,因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商业第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但在交强险的法定赔偿项目内,原告徐传海作为受害人对交强险范围内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并存情况下享用优先赔偿选择权,最高法的有关批复对其有明确规定,故本院对其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保财险商丘公司辩称的免赔率问题,该保险对应的责任免除条款有明确约定,且已向投保人明示,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予以采信。但其辩称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意见,我国保险法已作出明确规定,且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立了诉讼费承担的主体和原则,故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原告请求的医疗费,有住院记录和医疗票据为凭,本院予以支持。  其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按其住院天数,分别按照每天30和10元计算,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其请求的残疾赔偿金,本院根据其伤残情况,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B中所确定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式,酌定赔偿系数为55%。按2010年河南省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6元计算20年乘系数,为.86元;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其请求的鉴定费和活体检查材料费,有鉴定书和票据为凭,本院予以支持。  其请求的精神抚慰金,根据其损伤后果,该事故不仅造成其身体伤痛,也势必造成其长期的精神痛苦,而本案其本身并无过错,但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本院酌情支持元;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其请求的误工费,因其因伤残持续误工,根据法律规定本院确定其误工时间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止为107天。其无固定收入来源,且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因其从事交通运输经营活动,本院参照2010年河南省交通运输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元,依法支持其误工费.78元(107天×元/年÷250天);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其请求的护理费,根据其伤情,本院对其住院期间按2人护理的请求予以支持;其出院后因左下肢功能完全丧失,其右踝关节功能丧失达一下肢功能10%以上属10级伤残,上下肢长度相差7cm,且最后出院时诊断为脑梗死(部分前循环),参照其目前需二级护理的鉴定意见,可以认定其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的大部分生活需要护理依赖,目前本院酌定其出院后的护理期限为10年,护理人数按1人计算。本院参照2010年河南省居民服务员和其他服务业年收入元计算,其请求的护理费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其请求的交通费,本院根据其就医及相关人员处理事故必然发生相应费用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  其请求的估价费系因确定损失数额发生的合理费用,根据有效证据,本院支持3580元;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其请求的施救费、车损、货损,亦系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确认原告徐传海的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活体检查材料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损、货损、估价费、施救费合计.69元,被告人保财险商丘营业部应交强险限额承担元的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元在该限额内优先赔付。下余各项费用计款.69元,被告人保财险商丘营业部应按约在50万元内免除20%的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商丘营业部应在商业第三者限范围内赔偿原告徐传海元(元-元×20%),免赔的元(元×20%)及责任限额外的.69元,合计.69元,由被告吴喂喂承担。因被告商丘交运集团睢县公司拒不提交其收取班线经营费的相关证据,且至今尚收在取该车的班线经营费,故被告商丘交运集团睢县公司应对被告吴喂喂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已尽到投保义务,在无证据证明商丘交运集团睢县公司不能以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对原告徐传海要求被告商丘交运集团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公司营业部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徐传海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活体检查材料费、车损、货损、估价费、施救费合计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公司营业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徐传海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活体检查材料费、车损、货损、估价费、施救费共计元。  三、被告吴喂喂赔偿原告徐传海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活体检查材料费、车损、货损、估价费、施救费合计.69元(履行时扣减已付的元);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徐传海对被告商丘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孟凡超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徐传海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元,原告徐传海负担114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公司营业部负担8804元。被告吴喂喂、商丘交运集团睢县公司负担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庆生   审 判 员 周 翔   审 判 员 张传付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闫 磊关键词--------5级伤残赔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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