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村民打捞44根乌木退根还林有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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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400多亩退耕还林地咋变成墓地
 11-08-05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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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里400多亩林地转为县公墓使用,这让绥德县白家硷乡西贺家什村村民很不解,村民称,他们已经把相关手续上交至县民政部门。记者采访发现,村民和县民政局、乡政府的说法不一。
  没了这些地 村民日后种不了地
  8月3日上午,记者在该村村头采访了西贺家什村多位村民,村民贺振峰说,这些地原来是耕地,大部分是梯田,只有少量荒地。前年,根据政府要求种上了果树,去年因苗子存活率低,还进行了补种,今年却被告知不能继续种了。根据县、乡、村和投资商的要求,400多亩地要被开发成公墓,所以至今地一直荒着,杂草丛生。
  记者了解到,西贺家什村按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已经把村里的部分耕地转为了林地,如果把这400多亩原耕地转为墓地使用,村里就只剩下河边的几亩菜田可供耕种。
  该村会计刘永杰说,根据政策,方案肯定是要执行的,毕竟相关手续报上去了。至于能不能种地,那是以后的事。要是公墓投资失败了,村民只能去外地找活,对于年轻人来讲还行,可对于年老的,吃饭都成问题,儿女都出去打工,没人种地,吃的还得掏钱买,又没有经济来源。
  村民觉得补助标准该提高
  村主任贺云腾说,村里和投资商对占用地以及每下葬一人所抽的费用进行了商量,初步确定为每亩每年补助160元,每下葬一人村里抽8%,但是村里很多人觉得这样的回报很低。不少村民认为,一亩补助160元是8年前的标准,根据现在的物价和消费水平,应该再提高。村民贺振峰说,村里完全看眼前利益,如果公墓盖好了,却没人来下葬,赔钱了,对方撤资了该怎么办?只有先将标准提高了,老百姓的基本生活才能得到保障。
  贺云腾说,这是县里办的公墓,由民政局牵头,投资商出资,到时如果真没人埋葬,县里肯定会出相关政策保护的,所以村民短期还是能看到好处的,起码比种地强。
  贺云腾和其他村民均表示,今年肯定会有部分土地开工,到时村里的年轻人还能去打工挣钱,要是不开工,种好的果树就又荒了一年,村民也有不少损失。
  记者询问,将退耕还林的地转为墓地使用是否有相关文件,他们均表示不知情。
  乡政府、民政局相关人员称还在进一步讨论
  针对此,白家硷乡乡长贾树林称,规划中的公墓只是一个设想,由县民政局负责。西贺家什村的地是由投资商看中的,另外还有辛店乡的部分地,但是具体怎么做,都还没定,相关的文件还没正式下来。
  绥德县民政局刘汉勤主任称,对于公墓的事,县里开会讨论过,但没有形成正式的文件,涉及到具体亩数,还得进一步讨论决定。有关土地性质改变的问题,刘汉勤表示,这需要一步步往上报,一层一层审批。(记者 高羽珑)
编辑:郭娟 来源:华商报-今日陕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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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坪府〔2010〕21号
高坪镇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2010年退耕还林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
退耕还林工程是我国林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战略的六大重点之一,自2002年在我镇正式实施以来,得到广大群众的积极响应。
我镇共有退耕还林面积3966.52亩,分布于我镇的7个行政村。退耕还林工程成为我镇经济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加快了我镇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促进了我镇农村经济的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我镇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虽然取得了广大干群的积极支持和参与,获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但同时还存在着建设欠规范,质量参差不齐,后续产业发展缓慢等问题,少部分的农户在得到国家补助后,不怎么重视管护,林木存活质量不是很高,难以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影响了我镇退耕还林工程成果巩固。为进一步搞好退耕还林工作,增加群众收入,显现政策的优越性。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根据县林业局分配我镇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工程的任务,规划本着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有成效性的原则。
二、规划的主要内容:&&& 1、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和新造林5000亩,主要在月台、冒咕、瓦店、新兴、玄顶、青龙、茨竹村等七个行政村,补植补造的树种为巨桉、用材竹等。&&& 2、速丰林工程的建设:为了打造森林村镇,加快全镇林地流转速度,优化林业产业结构,在青龙、瓦店、高峰等3个村的荒山成片发展速丰林产业,面积将达到3000多亩。
&&& 3、后续产业:加强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的建设,加强退耕还林政策宣传,帮助基层干部和退耕农户克服“等、靠、要”思想,积极培育后续产业,增加农民收入。结合实际情况,对现已成林的林地进行抚育间伐,扩大林下间作空间。对没有经济效益的林种进行品种更新,改造成为见效快、效益高的林种。
三、方法及措施:
1、各村应采取多项措施,实施森林工程:一是采取 “公司+基地+农户”模式,村民将土地承包给业主。再由农户为业主种植和管护,这样也能解决当地村民的务工。二是农户自己种植、管理。为促进全镇森林工程建设,土地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起到示范作用。
2、加强领导。以村为主导,驻村干部包村,村委会主任为该项目实施负责人,村、社干部包到山场地块,林业站人员负责技术指导,并检查督促工程实施的进度和质量。
3、狠抓质量。退耕还林工程是关系千家万户农民切身利益,尤其要做好退根还林的后期保养工作,确保成活率。
4、强化服务。镇农业服务中心认真搞好技术服务,鼓励和支持后续产业的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确保工程“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高坪镇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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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利用发放退耕还林补助款之机截留其中的部分补助款物相关法律问题初探
时间:日&&|&&作者:(律师)蒲小平&&|&&关键词:退耕还林&&|&&浏览:2825
退耕还林法律问题研究
鸿志蒲小平&&&&案情简介:某县某镇某村从2002年起开展退耕还林工作。村委会、退耕农户与该镇政府三方共同签订了《退耕还林还草合同书》。按照政策规定,协议上约定由政府以每年每亩退耕土地给予退耕农户300斤粮食、20.00元现金的补助。协议签定后几个月后,补助的粮食和现金由该村村委会代为发放。村委会利用发放之机,从每亩退耕土地补助款中截留了10.00元钱。后因农户质问村委会截留此款的用途,村委会便出台了一个书面文件,取名为《&#215;&#215;村退耕还林公约》,大意是截留的每亩补助款中的10.00元用作村里面提取的集体管护费。村委会以此文件为名,按上面的办法操作,已达五年之久,累计截留的补助款达十余万元。全村农户对村委会的做法不认可,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退还非法克扣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后人民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由口头告知农户不予受理,但拒绝下书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本案涉及到的相关问题探讨&&&&一、退耕还林的概念&&&&目前从法律的角度上,还没有对退耕还林下定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第(三十三)条的解释是:&#8220;本意见所称退耕还林,包括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和相应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8221;&&&&二、退耕还林的历史沿革&&&&早在1949年4月,晋西北行政公署发布的《保护与发展林木林业暂行条例(草案)》就规定:已开垦而又荒芜了的林地应该还林。森林附近已开林地,如易于造林,应停止耕种而造林。林中小块农田应停耕还林。&&&&&1952年12月,由周恩来总理签发的《关于发动群众继续开展防旱抗旱运动并大力推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示》中指出:&#8220;由于过去山林长期遭受破坏和无计划地在陡坡开荒,使很多山区失去涵蓄雨水的能力,&#8230;&#8230;首先应在山区丘陵和高原地带有计划地封山、造林、种草和禁开陡坡,以涵蓄水流和巩固表土&#8230;&#8230;。&#8221;&&&&1957年5月,国务院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中规定:&#8220;原有陡坡耕地在规定坡度以上的,若是人少地多地区,应该在平缓和缓坡地增加单位面积产量的基础上,逐年停耕,进行造林种草。&#8221;&&&&&日,周恩来总理在研究工程问题现场会上总结发言时,强调修建水库首先要以水土保持为基础,而且&#8220;开垦地退耕。这一条的确是跟水土保持连结起来的,水土保持一定要保证。&#8221;&&&&198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中规定:&#8220;在宜林地区,要调整粮食的征购、供销政策,处理好农业和林业的矛盾,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8221;&&&&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规定:&#8220;山区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以发挥地利优势。口粮不足的,由国家销售或赊销。&#8221;&&&&1991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规定:&#8220;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小于25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本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8221;&&&&江泽民总书记日作出&#8220;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西北地区&#8221;的重要批示。1999年6月又进一步指出:&#8220;由于千百年来的多少次战乱、多少次自然灾害和各种人为的原因,西部地区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特别是水资源短缺,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越来越恶劣,荒漠化年复一年地加剧,并不断向东推进。这不仅对西部地区,而且对其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也带来不利影响。改善生态环境,是西部地区的开发建设必须首先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如果不从现在起,努力使生态环境有一个明显的改善,在西部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就会落空。&#8221;&&&&1998年8月,《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中指出:&#8220;各地要在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毁林开垦的林地,限期全部还林。&#8221;&&&&1998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九条规定:&#8220;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8221;&&&&日,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8220;禁止毁林毁草开荒和围湖造田。对过度开垦、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还林、还草、还湖。&#82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把&#8220;封山植树,退耕还林&#8221;放在灾后重建&#8220;三十二字&#8221;综合措施的首位,并指出:&#8220;积极推行封山育林,对过度开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加快林草植被的恢复建设,是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江河水患的重大措施。&#8221;&&&&1999年,朱F基总理先后视察了西南、西北6省(区),提出&#8220;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8221;的综合措施。随后,、、3省1999年率先启动了退耕还林试点工作,当年即完成退耕地造林572.2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99.7万亩。&&&&2000年1月,中央2号文件和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会议将退耕还林列为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内容。3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2000年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林计发[号),退耕还林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范围涉及17个省(区、市)和生产建设兵团,共安排退耕地造林任务564.9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任务701.3万亩。&&&&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8220;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82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对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作出了六个方面,共三十三条具体规定。&&&&日,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指出:&#8220;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退耕还林等生态,改善西部地区生产条件和生态坏境。&#8221;&&&&2001年3月,朱F基总理在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指出,&#8220;有步骤而因地制宜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以及防沙治沙、草原保护等重要工程的建设,注意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逐步建成我国西部牢固的绿色生态屏障&#8221;,并且要求西部大开发&#8220;&#8216;十五&#8217;期间要突出重点,搞好开局,着重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力争五到十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8221;。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正式将退耕还林列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8220;十五&#8221;计划。&&&&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部署今后党的历史性任务时,特别指出&#8220;要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使人们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改善生态环境和美化生活环境,改善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努力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8221;&&&&日,朱F基总理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正确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坚持扩大内需,推进西部大开发。当前,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措施,就是要抓住粮食库存较多的有利时机,加快实行退耕还林,开仓济贫。要扩大退耕还林规模,抓紧下达2002年退耕还林计划。&#8230;&#8230;抓紧编制全国退耕还林总体规划,总规模按2001年至2005年退耕还林1亿亩、2001年至2010年退耕还林2.2亿亩考虑,相应安排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要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确保补助粮食和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确保林木种苗合理有效供给,确保造林质量达到要求,确保农民收入得到增加。&&&&日&#8212;29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退耕还林作为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并强调要进一步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步伐。&&&&&日召开的退耕还林电视电话会正式宣布退耕还林工程全面启动,工程范围扩大到2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计划安排退耕还林3400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3993万亩,总计7393万亩。&&&&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就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作出了三十三条具体规定。&&&&日,根据退耕还林工作取得的实践经验,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退耕还林条例》,该条例自日起实施。把退耕还林工作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决定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目前所讲的&#8220;退耕还林&#8221;应是指1999年试点后推进的退耕还林工作。&&&&三、我国退耕还林建设布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范围包括、、、、自治区、(包括市)、、(包括黑龙江农垦)、、、、、、、、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1887个县,其中重点建设县856个。&&&&四、村委会有没有权利截留退耕还林补助现金或粮食?&&&&从目前已有的政策文件或法律规定看,村委会无权截留退耕农户的退耕还林补助款物。&&&&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第6条要求&#8220;要认真落实&#8216;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8217;的措施,切实把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种苗的补助政策落实到户。&#8221;第8条规定:&#8220;国家给退耕户适当的现金补助。为鼓励农民退耕还林还草,并考虑到农民日常生活需要,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可给予现金补助。现金补助标准按退耕面积每年每亩20元计算,补助年限与粮食补助年限相同。补助款由国家提供。&#8221;第14条提出:&#8220;要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8216;谁退耕、谁造林(草)、谁经营、谁受益&#8217;的政策,将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8230;&#8230;&#822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第(十)条指出:&#8220;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8221;第(十二)条规定:&#8220;&#8230;&#8230;当地政府要统一组织粮食的供应,就近调运,组织到乡,兑现到户,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8221;&&&&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第(四)条指出:&#8220;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8230;&#8230;&#8221;&&&&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8220;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8221;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8220;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8221;&&&&综上所述,不管是从已有的退耕还林政策还是退耕还林的法律规定来看,村委会都没有权利截留退耕还林补助现金或粮食。&&&&五、退耕农户与镇政府签订的《退耕还林还草合同书》的法律性质?&&&&该合同书属于行政法领域中的行政合同性质。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行政合同是传统合同制度在行政领域中的运用,但它又不同于民事合同。与民事合同比较,行政合同是一种由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的执行中具有优益权,民事法律中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不完全适用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方式,它以国家行政权为后盾,其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一定的约束力。行政合同的履行仍然要遵循实行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六、村委会在发放退耕还林补助款时与镇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村委会受镇政府的委托,代为发放退耕还林补助款物,两者之间是一种行政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应对受托人的行为负责。&&&&七、本文前述案例的法律解决方法:&&&&第一种方法:笔者认为,基于退耕还林农户与镇政府之间的行政合同关系,退耕农户可以没有得到合同约定的足额补助为由起诉镇政府,要求镇政府按照&#8220;全面适当履行原则&#8221;补足差额。行政机关(镇政府)应对受其委托的人(村委会)的不当行为负责。&&&&第二种方法:退耕农户可以直接起诉村委会。村委会截留退耕还林补助款物的行为侵犯了退耕农户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退还款物、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八、在行政合同方面,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其纠纷处理途径尚未明确,但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行政法的救济解决,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应有最终处理权。也就是说,在前述案例中,如果退耕农户起诉镇政府,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然后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理。&&&&九、村委会有关人员可能涉及到职务犯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一些特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8220;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8221;。如果截留的补助款被村委会工作人员私分,那么相关人员涉嫌。&&&&十、人民法院既不受理又不下书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诉权,是不恰当的,是与司法文明的精神相违背的,是与建设政治文明的目标背道而驰的。&&&&以上浅见,仅为笔者的一些思考,恐多有不足,希借此抛砖引玉,引起更多法律人对这一问题的探讨。
作者: [贵州-遵义]专长: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律所: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126积分 | 帮助0人 | 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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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滩区山门口村干部贪污退耕还林款,镇政府帮忙掩盖
或胡 发表于 &23:25:15
『标签:&->&』
  关于请示上级领导查处 湖南永州冷水滩区 伊塘镇政府包庇山门口村村干部 任职期间贪污我村退耕还林以及其它事件的检举。&&& 为了响应国家退耕还林的政策 本村村民大力种植松树 面积达600多亩 从2003年起国家退耕补助款 每亩共计230元
每亩补助款125元 此项专款从2013年到2014年5月前 村干部隐瞒此款 本村村民未得分文 日村民有发现隔壁村有退耕还林款一事 我们立即到林业局查询核实 确有此事 于是村民代表到镇 区 市省 多次逐级信访后 没有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在各方压力下 镇 村干部为平息民愤匆忙拿出一点钱 退还给村民 为了追回几十万余款 村代表继续信访 但镇 村干部以各种理由拖延 甚至带有威胁&& &一,镇 村干部以大户为由 该款被管天春 彭建国 张宝金所领取 后经 区常委副区长伍玉生核实 此三人不是承包户&&&&二,镇党委书记艾可想为主导 为了包庇村干部不及时发放 以修建公路为由 事实修建村级公路款(国家按拨款 加村民集资加各种捐款〕还有余额几万元 &&& 三,村级财务 从98年起到2014年 5月14号 选举之日前 都没有清帐 日选举之日前 都没有清帐 选举时没按《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实施 选举前既没有通知各组组长 党员开会 也没有宣读选举法 选举时村干部杨立生一人填写 几十张票 镇长伍诗仁带领村干部叫派出所出面 强行选举 关门唱票 想把这些贪官继续留用 以掩盖镇政府不正之风 &&& 四,本村历年来 政府下拨款不详 危房改造 低保 五宝 补助款不到位 受灾户补助不明 财政惠民补贴不明 创卫 计生款不明 一事一议及水利建设 每年6.5万元投资不明 &&& 五,镇 村干部用青山做荒山开发 达一千多亩 导致水土流失 百姓的青山也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村民们怨声载道 敢怒不敢言 &&&&六,修公路时村干部贾劲松 唐凤林 李仁萍不但不集资 连他们的亲戚也不集资 &&&七,2014年5月 镇干部陶福明 明知退耕还林款是个黑洞 还带村干部以村委会为名 到彭建国借款4万元 另外在本村 村民杨雄家借款4万 此两项款谁来负责 用来干什么?& &&&八,村干部家属兼村支委黄柳清 冒领本村退耕还林款20多亩 达七年之久 退耕款约3 到4万元 九,计划生育管理不严 乱罚款 有钱生 没钱不生 本村已超生多人 以上事件属实 特此举报 恳请重视处理 让民得到实惠&
lishanjiang:退耕还林款
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资金发放本是一件惠及广大农民的好事,但却在发放过程中出现了扭曲,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这些问题。 & 一、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资金发放存在的突出问题 & 1、兑现对象错位,冒领骗取很严重。中央和省、市、县都明确了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的兑现范围,其直补范围是:农户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业主(大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人坡耕地退耕还林的,由土地经营权人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业主(大户)不得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业主&(大户)承包集体坡耕地已纳入退耕还林的,村、组依法将经营权明晰到户,由取得经营权的农户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业主(大户)不得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但在资金补助过程中,通过乡财惠农补贴“一卡通”直接打卡发放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资金到退耕地农户时存在不及时、不足额的情况。还有的退耕还林承包大户和部分村干部用村干部或村干部家属、亲属之名,或直接用承包大户之名冒充退耕地农户填报《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原土地所有者面积统计表》,蓄意冒领骗领补助资金,严重侵害了广大退耕地农户的利益,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重大损失。 & 2、政策宣传空位,群众权利被侵害。有的县退耕办根据国家、省、市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出台了相关文件。但是,这些文件没有下发到各乡镇场(街道),也没有在县、乡镇场(街道)、村组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学习、宣传和贯彻,更没有在县电视台、网络、广播、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刊登宣传,广大退耕地农户无法了解国家、省、市、县有关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资金发放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更不知道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 3、组织验收虚位,程序造册不合规。有的县林业局分片领导没有履行好分片包干职责,组织验收人员按技术标准到实地进行验收。验收技术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严重,没有执行县退耕办制定的验收程序和技术标准。有的验收人员只是到了村里,没有到实地进行检查,甚至有的验收人员连项目所在的村都没有去,对林木的长势和保存率根本不知情。没有按程序和要求将补助对象、补助面积进行张榜公示。大部分村的《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原土地所有者面积统计表》是林业局的技术人员打电话叫村干部带着村委会公章到县林业局填写的,甚至有的是叫原承包种植大户填写的,退耕农户根本不知情,更不用说要求退耕农户在上面签字。 & 4、监管把关缺位,审查发放无监督。有的县林业的分片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对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全凭各技术人员统计上报的面积与花名册进行上报县财政局进行打卡发放,出现了一户有几百亩的土地面积。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管缺失,没有发挥其审核监督职能。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县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包括少数验收技术人员)明知故犯、胆大妄为,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用本人或家属、亲属、村组干部、农户之名直接和间接骗取退耕还林延长期现金补助资金。 & 二、做好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 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到农村基层的和谐稳定,必须深刻认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完善机制,规范程序,有效解决当前发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按照“阳光、公正、足额、及时、到位”的要求,将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资金发放到每一个退耕地农户手中。 & 1、理顺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涉及千家万户,需要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是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综合管理体制,明确纪检监察、财政、发改委、林业、审计、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二是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按照《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资金发放验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和操作,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验收责任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违规操作和徇私舞弊。发现违规现象,所造成的损失由验收人员承担,并按照国家的党纪法规追究相关责任,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可靠,坚守政策兑现的第一道关口,把非退耕地农户彻底堵在门外。三是保障工作经费。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员、物力。财政部门要列支专项工作经费,对林业部门、乡镇、村都要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以确保资金发放工作平稳顺利地开展。 & 2、突出宣传发动,实行阳光发放。一是广泛宣传,政策到户。精心组织宣传工作,深入到村、组、户,通过宣传单、公开信、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宣传,真正把政策宣传到每个农户,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是细致审核,造册到户。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加强身份认证,由村组造册到户到人,推行联合审核方式,实行林业主审、乡镇协审、财政终审的模式,在打卡发放时必须仔细核实农户的真实身份,以防止他人冒领,禁止一户多领和干部代领。对兑付姓名与原承包大户姓名相同的,或者单户面积超过5亩以上的,要进行严格地审核与审查。三是张榜公示,操作透明。要层层张榜公示,乡镇公布到村,村公布到组,组公布到户,保证资金发放工作的透明度。张榜公示要防止流于形式,必须在村级中心地带的明显位置张贴公示榜,内容包括补贴面积、标准、金额,公示时间要足够,不得少于15天。 & 3、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一是发动群众,全程参与监督。要努力发动群众进行全程监督,凡群众有异议的,林业部门都要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直到群众认可为止,以确保上报的名册、面积和金额真实、准确、公正。二是加强督查,严格部门监管。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定期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财政、审计及其它相关部门,对资金发放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县林业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加强内部业务监督检查和跟踪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彻底堵塞虚报漏洞。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彻查违纪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和公检法部门要加大查办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退耕还林政策的行为,对不按工作程序和规定发放失职渎职的,违规截留、套取、挤占和挪用资金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依法依纪予以严惩。加大典型案件的剖析力度,将查处的典型案件通报全县,用典型案例警醒党员干部,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永州市道县纪委&王先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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