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强占农民私人山场村范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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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山水库管理局无视国法强占农民的山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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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人:惠州市龙门县地派镇天堂山社区合丫水村民小组   举报:惠州市龙门县天堂山水库管理局  举报事实如下:  为支援国家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在1980年广东省天堂山水利枢纽工程指挥部同我村签订NO:40和NO:15号征用《山林土地协议书》,征用范围有:牛鼻头、鸡志坑、鸡心山、黄溪山、南山(地名)作为工程临时就地取材,修筑道路运输和临时堆放资料
。1989年依照签订的协议内容,同我村两名干部私下补签两份《天堂征字》N:001和N:002征用合同。直至1993年工程全面完工,广东省天堂山水利枢纽工程指挥部陆续撤场,后由龙门县人民政府设立一个水库管理部分
:天堂山水库管理局。之后水库管理局一直以N:001和N:002号征用合同为由,强行侵占已归完我村复耕复林的林地228亩,至今未归完。  在1994年以30万元私卖我村林地鸡志坑(地名)44200平方米(附1994年国土使用证)。1997年再将我村剩余一百多亩林地转为所谓的“国有土地”,而且
向农业银行以5000万元进行抵押贷款。以上行为管理局严重侵害我村的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其欺骗我村干部私下补签的两份合同,也严重违背当时我村干部签订合同的原意,欺骗、隐瞒我村集体解决
《国土使用证》,直至现今第三方投资开发使用,我村全体村民方知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一方一欺诈、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第三项: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视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革
或者撤销。的规定予以撤销签订的合同。  天堂山水库管理局的行为所得的资金用在何处,我村全体村民全然不知,也没得到任何经济利益。天堂山水库管理局没有经过林业有关主管部分
审批同意,非法将林地解决
《国有土地使用证》。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
提出用地申请,依照
国家的尺度
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解决
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分
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
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的申请。2004年我村依法依规向有关林业主管部分
申请、登记造册,并进行一个月公示之后,没有任何争议取得合法《林权证》(附林权证和界线认定图复印件)。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掩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14年天堂山管理局再将部分
生态林掩护
区的林地转租第三方开发使用,乱挖乱建,严重改变我村山林土地现状,我村全体村民强烈反对,多次劝阻无果,曾上报县林业有关主管部分
和向有关执法机关举报,均遭到踢皮球行为。现期间第三方在天堂山水库管理局授意和支持下,完全掉臂
我村民到施工现场的劝阻,仍然强行违法施工,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我村强烈要求镇、县人民政府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均未得到重视。之后,我村同水库管理局主要领导协调,管理局依附是县下属单位,蛮不讲理、态度恶劣、无视国法党纪,口出狂言:“中央巡视组又能怎么样,美国巡视组都不怕”。欺负农民庶民
,依然强行抢建违建的施工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和《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方法
》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分
应该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施工抢建行为!但仍然放纵和偏袒天堂山水库管理局的违法行为。
  我村曾多次到上一级人民政府上访,信访和向有关执法部分
举报,均不受理和转归地方政府处理。地方政府有法不依、处事不公、庸政懒政、不作为,严重违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的要求,违反党十八大会议精神。我村为了支援国家建设,已经背井离乡,没山没田没地,当时也没得到安顿
。地方政府不扶持,还强占我村农民仅有一点的林地。县林业局还强逼我村承认228亩林地是管理局的,否则
就将我村《林权证》内的五百多亩林地划归天堂山水库管理局所有。政府部分
不着力解决农民群众的问题,还用权力压逼就范,放纵下属单位与农民群众争利,掉臂
群众的生死,如何取信于民。农民没有地方维权,没有路可走,也没有人为我们主持公道。农民为了生活,为了久远
的生计,希望有关部分
严查和督办天堂山水库管理局违法解决
的《国土使用证》,依法依规撤销其所谓的《国土使用证》。掩护
农民赖以生存,仅有一点利用价值的林地资源和维护我村依法依规解决
的《林权证》和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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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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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事情国家应该好好的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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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事情中纪委要管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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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努力不要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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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高皇帝远,基层政府就胡乱作为,苦的是老庶民丫,老庶民想维权一句话上天容易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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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政府打的是老虎和大条魚,你龙门可能没有上斤的魚,须继续挖掘,发现有大魚政府会拿它开锅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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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423ち5l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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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处都有基层强占庶民土地,导至很多农民到上级政府拉横幅表达诉求,像这等事情靠农民自身条件去做决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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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阻伤人获刑罚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2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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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占山场修墓地
遇阻伤人获刑罚
&&&&迷信风水好,公然占用邻居家山林地建坟。当邻居家劝阻时,竟然持木棍将邻居打伤。近日,经安徽省金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英有期徒刑一年。&&&&现年49岁的张英祖上有坟建在邻居许丽红家的山林地上。近几年来,张英的两个儿子做生意发了财,张英就认为是祖上显灵保佑的结果,并找来一位风水先生测算,被告知是许家山上安葬的祖上保佑的。于是,张英便想自己和老伴死后也要葬在那里,以求继续保佑后辈升官发财。但又怕许家人不同意,于是就在未告知许家人的情况下,在自家祖坟旁边又建起了两个墓穴,准备与老伴死后安葬。许家人知道后,多次劝阻其强占山场的行为,并请当地政府做了很多工作,但张家不予理睬,仍继续施工。&&&&今年3月16日下午,再三劝阻无果后,许家人请来工人将新建墓穴上的石头扔掉,遭到张英阻止。后在争吵中,张英手持木棍将许丽红手臂、腿部及腰部等多处殴打致骨折。经鉴定,许丽红的伤情构成轻伤。(吕开胜)举报人:惠州市龙门县地派镇天堂山社区合丫水村民小组   举报:惠州市龙门县天堂山水库管理局  举报事实如下:  为支援国家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在1980年广东省天堂山水利枢纽工程指挥部同我村签订NO:40和NO:15号征用《山林土地协议书》,征用范围有:牛鼻头、鸡志坑、鸡心山、黄溪山、南山(地名)作为工程临时就地取材,修筑道路运输和临时堆放材料。1989年依照签订的协议内容,同我村两名干部私下补签两份《天堂征字》N:001和N:002征用合同。直至1993年工程全面完工,广东省天堂山水利枢纽工程指挥部陆续撤场,后由龙门县人民政府设立一个水库管理部门:天堂山水库管理局。之后水库管理局一直以N:001和N:002号征用合同为由,强行侵占已归完我村复耕复林的林地228亩,至今未归完。  在1994年以30万元私卖我村林地鸡志坑(地名)44200平方米(附1994年国土使用证)。1997年再将我村剩余一百多亩林地转为所谓的“国有土地”,并且向农业银行以5000万元进行抵押贷款。以上行为管理局严重侵害我村的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其欺骗我村干部私下补签的两份合同,也严重违背当时我村干部签订合同的原意,欺骗、隐瞒我村集体办理《国土使用证》,直至现今第三方投资开发使用,我村全体村民方知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一方一欺诈、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第三项: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视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予以撤销签订的合同。  天堂山水库管理局的行为所得的资金用在何处,我村全体村民全然不知,也没得到任何经济利益。天堂山水库管理局没有经过林业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非法将林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照国家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的申请。2004年我村依法依规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造册,并进行一个月公示之后,没有任何争议取得合法《林权证》(附林权证和界线认定图复印件)。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14年天堂山管理局再将部分生态林保护区的林地转租第三方开发使用,乱挖乱建,严重改变我村山林土地现状,我村全体村民强烈反对,多次劝阻无果,曾上报县林业有关主管部门和向有关执法机关举报,均遭到踢皮球行为。现期间第三方在天堂山水库管理局授意和支持下,完全不顾我村民到施工现场的劝阻,仍然强行违法施工,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我村强烈要求镇、县人民政府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均未得到重视。之后,我村同水库管理局主要领导协调,管理局依附是县下属单位,蛮不讲理、态度恶劣、无视国法党纪,口出狂言:“中央巡视组又能怎么样,美国巡视组都不怕”。欺负农民百姓,依然强行抢建违建的施工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和《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施工抢建行为!但仍然放纵和偏袒天堂山水库管理局的违法行为。
  我村曾多次到上一级人民政府上访,信访和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均不受理和转归地方政府处理。地方政府有法不依、处事不公、庸政懒政、不作为,严重违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的要求,违反党十八大会议精神。我村为了支援国家建设,已经背井离乡,没山没田没地,当时也没得到安置。地方政府不扶持,还强占我村农民仅有一点的林地。县林业局还强逼我村承认228亩林地是管理局的,不然就将我村《林权证》内的五百多亩林地划归天堂山水库管理局所有。政府部门不着力解决农民群众的问题,还用权力压逼就范,放纵下属单位与农民群众争利,不顾群众的生死,如何取信于民。农民没有地方维权,没有路可走,也没有人为我们主持公道。农民为了生活,为了长远的生计,希望有关部门严查和督办天堂山水库管理局违法办理的《国土使用证》,依法依规撤销其所谓的《国土使用证》。保护农民赖以生存,仅有一点利用价值的林地资源和维护我村依法依规办理的《林权证》和合法的权益。举报人:惠州市龙门县地派镇天堂山社区合丫水村民小组   举报:惠州市龙门县天堂山水库管理局  举报事实如下:  为支援国家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在1980年广东省天堂山水利枢纽工程指挥部同我村签订NO:40和NO:15号征用《山林土地协议书》,征用范围有:牛鼻头、鸡志坑、鸡心山、黄溪山、南山(地名)作为工程临时就地取材,修筑道路运输和临时堆放材料。1989年依照签订的协议内容,同我村两名干部私下补签两份《天堂征字》N:001和N:002征用合同。直至1993年工程全面完工,广东省天堂山水利枢纽工程指挥部陆续撤场,后由龙门县人民政府设立一个水库管理部门:天堂山水库管理局。之后水库管理局一直以N:001和N:002号征用合同为由,强行侵占已归完我村复耕复林的林地228亩,至今未归完。  在1994年以30万元私卖我村林地鸡志坑(地名)44200平方米(附1994年国土使用证)。1997年再将我村剩余一百多亩林地转为所谓的“国有土地”,并且向农业银行以5000万元进行抵押贷款。以上行为管理局严重侵害我村的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其欺骗我村干部私下补签的两份合同,也严重违背当时我村干部签订合同的原意,欺骗、隐瞒我村集体办理《国土使用证》,直至现今第三方投资开发使用,我村全体村民方知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一方一欺诈、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第三项: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视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予以撤销签订的合同。  天堂山水库管理局的行为所得的资金用在何处,我村全体村民全然不知,也没得到任何经济利益。天堂山水库管理局没有经过林业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非法将林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照国家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的申请。2004年我村依法依规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造册,并进行一个月公示之后,没有任何争议取得合法《林权证》(附林权证和界线认定图复印件)。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14年天堂山管理局再将部分生态林保护区的林地转租第三方开发使用,乱挖乱建,严重改变我村山林土地现状,我村全体村民强烈反对,多次劝阻无果,曾上报县林业有关主管部门和向有关执法机关举报,均遭到踢皮球行为。现期间第三方在天堂山水库管理局授意和支持下,完全不顾我村民到施工现场的劝阻,仍然强行违法施工,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我村强烈要求镇、县人民政府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均未得到重视。之后,我村同水库管理局主要领导协调,管理局依附是县下属单位,蛮不讲理、态度恶劣、无视国法党纪,口出狂言:“中央巡视组又能怎么样,美国巡视组都不怕”。欺负农民百姓,依然强行抢建违建的施工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和《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施工抢建行为!但仍然放纵和偏袒天堂山水库管理局的违法行为。
  我村曾多次到上一级人民政府上访,信访和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均不受理和转归地方政府处理。地方政府有法不依、处事不公、庸政懒政、不作为,严重违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的要求,违反党十八大会议精神。我村为了支援国家建设,已经背井离乡,没山没田没地,当时也没得到安置。地方政府不扶持,还强占我村农民仅有一点的林地。县林业局还强逼我村承认228亩林地是管理局的,不然就将我村《林权证》内的五百多亩林地划归天堂山水库管理局所有。政府部门不着力解决农民群众的问题,还用权力压逼就范,放纵下属单位与农民群众争利,不顾群众的生死,如何取信于民。农民没有地方维权,没有路可走,也没有人为我们主持公道。农民为了生活,为了长远的生计,希望有关部门严查和督办天堂山水库管理局违法办理的《国土使用证》,依法依规撤销其所谓的《国土使用证》。保护农民赖以生存,仅有一点利用价值的林地资源和维护我村依法依规办理的《林权证》和合法的权益。你现在的位置: >>
明光法院:强力打击无理访 强占的山场退回了
编辑:&&|&&来源:&&|&&时间: 16:38:00&&|&&浏览:
强占集体经济组织百亩山场不仅不退,而且四处上访,企图达到长期无偿占有之目的。日前,被执行人郭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行为,在强力打击下终于收敛了,日前表示:无条件归还山场。
郭某1986年12月,与明光市石坝镇三关村民委员会签订100亩荒山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20年。合同到期后,郭某父子拒绝交出合同已到期的土地。发包方三关村民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郭某父亲返还100亩荒山。案经法院审理,三关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郭某不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100亩荒山义务,而且多次赴省进京上访,侥幸通过上访向当地政府施压,从而达到长期无偿占有集体土地的目的,缠诉缠访长达五年之久。
3月31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对郭某拒执行为进行强力打击,以郭某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年事已高的郭某采取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日前,被执行人郭某会见其亲属时,嘱咐其亲属与申请人主动联系,午收后无条件地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将百亩山场一次性退给申请人明光市石坝镇三关村民委员会。
作者:万德央& 编辑:轩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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