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被别人盗走什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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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他人非法占有,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两年没有返回,心急如焚,怎么办?
这块土地在实行农村集体承包经营制时我也分到了一份土地,开始我经营着,后来转让别人种了二三年,再后来由于土地二轮承包时重新核实土地经营权户主,他人未经我同意,将我的这份土地亩数另登记别处,户主名也变成他人,这快地我种了几十年了,现在征地了,那个人说地是人家的,我该怎么办?
提问者:山西-晋中综合咨询浏览79次 1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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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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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邵铁成自幼随母亲嫁到并落户于昌黎县晒甲坨二村生活至今。1981年,‘生产队期间’因为我儿子年幼妻子得照顾家和孩子,继父考虑我一家负担重在他的亲自主持下,分家另过。各自担负各家的生产生活问题。那时弟弟妹妹们都没有成家。耕地包产到户,也是各自生计担负各自的三提五统农税义务。此后,继父家庭人员婚嫁发生变动。随着变动历年来继父家完成自家几口人和耕地的农税义务等。我则担负自家三口人和耕地的农税义务。直至90年代初期,60多岁的继父(生母年龄比继父小12岁)生母找村委会说是交不起农税种不动地了。经村委会将他们的承包地‘流转’到我名下,附属条件是有偿得给粮食。(实际上种三五亩地,还不如母亲在小学门口卖小百货有收益)。2004年本村几乎全部耕地没有灌溉设施,有井自己往外弄水浇地甚至有的地块儿连井都没有。种地就是有本无利土里刨食。(直至今时今日粮食亩常量单产千八百斤,那还得是好地块,产能低的三五百斤甚至更少)。最初的粮食价钱少的可怜。其利润不言而喻。2003年国家规定了农村关于土地承包的政策法律,邻村还发放了土地承包权证。本村却没有结果。找村干部去领取吧,他们说:‘都不给,你怕啥,村里有地帐和完税帐“。毕竟我要求承包地的合法性啊?现在征地建机场,加上亲生母亲的去世。继父告我侵权,一审我败诉,法判侵权。上诉,又败了法庭说是联产承包户在关系利益的驱使下,村委会私自拨给继父种粮直补5.25亩办理邮政储蓄2007年6月办的(我母亲2007年4月去世)村书记和会计说无需我知道?我先后找过县镇各级政府?而且经了法院?各级政府说村里咋办他们不管?法院说村里咋整就咋判,别的不管?村干部说管不了法院咋判?这几天县法院执行的来,也不管?矛盾发生到现在我就不明白,大妹夫和村书记是家人。大年初二他们哥几个(一个弟弟及妹妹和其家人)到齐了;村书记广播喊我到大队(村委会)在村委会大打出手大妹夫扬言弄死我就不要地了。村书记在场,您说他能证明吗?秋天收稻子大妹耕占道路,让我车辆无法通行,,我找闫书记说情才把车弄出来,当晚6亩地的花生秧子就被人放火难道有深仇大恨吗?我不禁怀疑这是法治下的和谐社会嘛?2010年初节前后村里又开始征地了他们拒绝我签字。可是并不耽误我家承包地上种别人的甜玉米?我找村里他们说维持原判?法院终审日期日。(你弟弟来电话了)我咋不知道呢?以上村委会一直以此为理由拒绝我签字,2010年7月中旬我的辩护律师,说他刚接到法院的判决通知我去签收。法院的说不耽误他们执行。请不要怀疑我追求正义和公理的决心。只字片语怎么能表达我内心的愤怒。事实上他们的行为和国家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背道而驰。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吗?有待于您的评判!
饱受欺凌的底层农民邵铁成
2010年敬上
11:28:24补充:尊敬的领导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日起实施。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日起施行。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施行。诸多法律已经由省、县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编策成法律书籍,下发到各镇村和职能执法部门干部手里。因为种种利益、亲属、权力的关系,其中有一部分干部背道而驰,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忘乎所以把党“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弃而不顾。“各级领导”相互推委。地方法庭司法部门让一部分弱势力群众遭受精神、名誉和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其损失无法估量…我的事要从家庭关系说起…我自幼父母离异随母亲嫁到现在的s 家,母亲与继父结婚后生了一个弟弟三个妹妹。【w1981年分家立户】分户时生产队,挣工分儿当时孩子小生活困难;因此,继父把我分了出来,那时弟弟妹妹都未成家。弟弟(现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三个妹妹(先后出嫁)因为我自幼特殊的家庭关系,造就了软弱的性格;母亲在世时我与继父、弟弟妹妹们基本上相安无事生活还算平静。2007年4月份生母因病去世麻烦就来了…
【y 某】中共党员村支部书记,【l某】村两委成员多次担任支部书记,会计各职中共党员。【y某与我大妹夫叔伯兄弟】【l某我大妹夫的表姐夫】由于种种关系历来我办事难如登天。90年左右继父与生母将名下承包土地一事找村委会【理由是母亲在小学摆摊儿做买卖继父年迈无力承包土地】当时情况化肥贵,粮食贱,加上家南大部分耕地为旱田靠天吃饭无保障;村中一小部分人改行!【同村大妹一家干个体户】父母放弃承包经营出于帮助女儿;父母找到村委会说老了不种地了,于是村委会找到我;当时言明继父和生母的土地承包,转让出二人自愿,经继父、生母、村委会、w 四方同意后,便由村委会与我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的权利义务;w给继父、生母一部分粮食,作为有偿自愿流转。后来经过几轮发包继父和生母均表示并无异议。【81年分家各立户口】弟弟妹妹们未成家。99年二轮发包至今由w经营承包。母亲去世后,2007年5月四个弟弟妹妹及家人伙同村委会成员找我索要承包地!?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没有给村民下发,村委会不给我任何合理合法的解释!?2007年6月还以继父和亡母【日死亡】户口划拨种粮直补5.25亩,办理取款存折!?所有事情w全然不知!?w找到【y某和l某】二人均表示以村委会名义办理无需我知道!?日继父告w不尽赡养义务;w不知道这是一个巧妙的骗局,一开始‘律师’以法院工作者的身份对w说钱和地的问题;因为我缺乏法律意识被律师误导,在法庭当庭签了一个可笑的协议;完毕法院不予承认;w不认识法庭的人因此受到蒙蔽,继父撤诉。岁年迈的继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将我诉至法庭,而且,村委会还给其开了一个’莫名其妙’的帐目证明!?w找村委会核实帐目,【y某】称账目丢失无法提供,开了证明!?后经法庭找到了当时分地的账目;w与大妹同村,承包地相邻下地干活两家时常发生口角,每次大妹都说村干部是家人,大哥给市领导开车,早晚给w一家人挤出村,有的时候他们还骂人动手打人,w家人拨打110但都被【y某】阻挡!?一次,w家收割旱稻,大妹耕占道路让w车辆无法通行,好不容易找【y某】说情拉出水稻,可当日午夜11点w家六亩花生秧子不知道被‘谁’放火;w怕发生意外且每次报警【y某】都阻挡,只好先通过他,他却拒绝没有报警…?!我相信法律,可奈何法律被人操控…麻烦发生到现在,先后找过县镇村各部门领导均无实效; w的税费票据形同废纸!?各部门政策宣传单没多大用,但w仍保 留…电视和报纸大力宣传法律,先进人物;如喜耕田的故事,国家行动,镇长,绝地逢生等等…我们真摊事,需要这些人的时后,咋样能让他(她)们出现?w希望国家好,干部好,百姓才能好…各级领导是否注此事?w家人生怕出什么意外,希望妻子、儿孙和儿媳一家人安定和谐的生活每一天…也想明白法律是怎样一回事?[凡带有?!是问题惊讶感叹错综复杂的内心想法]各级口号‘为人民服务’‘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和谐社会’这是我们希望的幸福生活。为什么讲理;讲法的事与w形同陌路遥不可及,w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难道不受法律保护吗?! 请问各部门领导对村委会不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何处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票据不予承认如何处理?日法庭判决w 退交经营承包权,w能如何?辛辛苦苦劳作这么多年w和每一寸耕地都有感情,w当它们是自己的孩子…现在要把它们从w手里夺走。w明白他们利用手段欺负我,只不过法律和人相勾结,我认为各级领导干部应与政策同步与法律齐肩,这样才能使国家有更多好政策出台,更好的完善法律,从而使法律日趋健全。日村委会【l某】;y某领继父到w家中,虽具体事项不明;w与继父双方谈论过去生活,对以往继父没有抹杀w及家人的孝心。但是继父曾说他没告过我,只和弟弟妹妹去过一次法庭,所有事情不清楚。所以谈话过程杨某【l某】都在场。杨某【l某】二人说将继父带走;与他们指【弟弟妹妹】协商好之后再找w;就这回w和家人同继父交谈过别无他次。每次出庭都是弟弟妹妹和代理人;继父从不露面。w在法庭说过所有村委会所出证明都需要调查核实;法院并不调查核实w无知奈何!?判决书给w两份都印有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红章,内容不同,一份有法院印章一份没有。w在法庭说的法律条款判决内容上都未提到,其原因不明;所以我决定请律师上诉,我要弄明白咋回事;虽已决定,但法庭和政府机关不追究相互间的责任 ;明显偏袒‘对方’;不按政策法律办事,不结合实际调查取证事实,而认定事实;即便是‘错误’也不好翻案。‘官官相护’在当今社会是不依言明的道理。w是势力弱 人际网无依靠,‘吃亏也吃不到明处’。【弟弟妹妹】虽然和w同母异父,但应该有亲情相连!?他们说有人有势让w永无宁日;w忍让无济于事如之奈何!?历来发生的事和各个人物,为人处事有失公平;w的一个‘朋友’开玩笑地说道‘你妈先死了,如果是你继父死在前边就不会发生这些事情’。继父现在88岁,【81年分家理由年迈不愿操劳家务】让w分家另过立过字据。现而今,知情者绝大部分认为w有理,他们有势;此类情况古往今来有理的,斗不过有势的。自从母亲去世后,已经官司 好几个了,花费近数万,误功多年;而精神上备受打击。特为此将自己的经过诉述诚希望社会乃至世界各界人士关注帮帮w。w希望和平没有‘种族’歧视 。w希望社会‘公平’,事实法律‘公正’社会生活‘和谐’。如果大家认为‘公平公正和谐’能出现在现实生活中;请您业务工作闲暇之际我们谈谈,我们以我所经历的事实情况,共同维护法律为社会和谐尽绵薄之力…
w打了好几个官司了,他们扬言让w永无宁日。而且个个官司都明显偏袒;有失公平。甚至枉判。旧社会的陋癖全体现在w身上。W 深感生活在现实生活中的艰难。 w也已经精力疲惫,,不愿和他们纠缠,,,,,想请朋友们帮帮w。。届时w感激不尽。。。。。。。将在内心为‘好心人’祈福。。 帮帮w 。。。。。。
晒甲坨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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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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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土地承包合同,他儿子包给我了,他父亲又包给别人了,我种他的地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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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开全省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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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说咱的承包地要颁&证&了,不知啥时候能办下来?&近日,昌邑市龙池镇泊子村老少爷们纷纷到村委打听正在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事。而在两个月前,该市饮马镇小营村已全部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村民们的生活因为这张证也悄然发生了巨变。  现年42岁的小营村村民隋瑞祥早就想把自己的养猪场扩大一下规模,但苦无资金来源。&咱村民虽然有五户联保等方式可以贷,但手续麻烦不说,还得有人愿意给你担保。&他有点无可奈何。今年5月3日,在拿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困扰他的资金难题迎刃而解。在完成登记后,他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从银行贷了8万多元钱。就在拿到证的这天,该市农村商业银行为这个村连同隋瑞祥在内的5户村民送来了24.75万元的贷款。由此,该市也在山东省内开创了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先河。   以颁证土地为抵押的贷款方式较以往的信用户评定等贷款更加便捷和优惠。农户提出申请,接受银行审批并办理抵押手续后,3至5天就能拿到贷款,获得贷款资格后2年之内可随贷随用,而且利率比以往的信用户评定等贷款模式还要低10至15个百分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给村民带来的好处远不止于此。小营村村民隋瑞杰说:&原来咱也想把地包出去,但总是不太放心。就是担心包给别人后,万一收不回来了咋办?&在村里,有他这种担心的村民不在少数。而拿到证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有了法律保障。隋瑞杰放心地把自己的承包地流转了出去,成为打工一族。   据该村支部书记隋洪财介绍,颁证之后村里大约有三分之一农户将自己的地流转了出去,每年每亩可以得到1000元左右的承包费,这是村民的财产性收入。另外,从土地里解放出来的农民,还可以就近打工,一年下来,工资性收入也很可观。   据了解,该市自去年以来按照&依法规范、注重实际、公开公正、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根据现存的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通过调查摸底,对村内每家每户的承包土地进行实地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告知每家每户,无异议后签字认可。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再据实登记,发放登记证,登记证上包含土地共有人信息。   另外,该市为实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村绘制了包含每一户每一宗土地面积、地类和空间位置等基本情况的&鱼鳞图&。同时,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在电脑上登记每家每户每个地块的&四至&坐标及家庭信息,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上图入库,纳入规范化管理。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避免承包地边界纠纷,促进了村庄邻里之间的和谐。   现在,该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正在有序铺开。截至目前,该市50个试点村已全部完成资料准备、入户权属调查等工作。到年底前,该市50%的村庄将完成土地登记颁证工作。 多家银行官方授权申请渠道不泄密、审核快、服务全!欢迎访问从容网信用卡在线快速申请通道。
  福建省政府日前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其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两年扩大试点,三年全面推开,五年基本完成”。  这项工作涉及福建2000多万亩耕地和671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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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笔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  8月25日上午,延边州第一本《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及首笔抵押贷款发放仪式在延吉市朝阳川镇政务大厅举行,标志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在延边州正式启动。  仪式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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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4
兰山区义堂镇现有2000余家板材加工企业,200;兰山区在调研中发现,企业在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2008年,义堂镇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全国发展改革;“这种做法盘活了土地租赁权,消除企业缺乏有效抵押;试点三个月来,兰山区已经先后为恒瑞木业、双麟化工;一、徐照宝的“土地经营权”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农村土地承
兰山区义堂镇现有 2000余家板材加工企业,2009年全镇工业产值达到110 亿元。然而由于企业的占地绝大多数为农村集体用地,没有办理出让手续,尽管企业在土地及地上厂房、设备等不动产投资较大,却因为集体土地、资源不能实现资产化,无法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成为不少企业“成长的烦恼”。 兰山区在调研中发现,企业在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上投入巨大,租赁长期稳定,而且由于土地的稀缺性,土地租赁价格不断攀升,从而赋予了土地租赁权一定的价值。“作为使用权流转方式的土地租赁权具备设定抵押担保的潜质,以具有价值和能流转的土地租赁权作为突破口,尝试开办集体土地租赁权抵押贷款,有利于破解企业融资瓶颈。”义堂镇镇长王玉杰分析。 2008 年,义堂镇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全国发展改革试点镇。今年1 月,经上级政府批准,兰山区在义堂镇开展了集体土地租赁权抵押贷款试点。 该镇村居与占用集体土地的企业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出具将土地使用权抵押、流转的书面意见,保证金融机构在实现抵押权时没有障碍。镇政府负责审查租赁合同及证明文件,向企业核发土地租赁使用权证,办理集体土地租赁权抵押登记,同时收取租赁费用并逐年拨付村居使用。对土地租赁权及地上物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后,金融机构再为企业办理贷款,并有权行使抵押权,通过拍卖或协商转让等方式处置土地租赁使用权以及地上物。 “ 这种做法盘活了土地租赁权,消除企业缺乏有效抵押担保的贷款难问题。在实施过程中,企业、政府、金融机构共同审核,也降低了信贷资金风险。”负责贷款审核、发放的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义堂支行宋广厦行长表示。 试点三个月来,兰山区已经先后为恒瑞木业、双麟化工、金秋木业3家公司办理集体土地租赁权抵押贷款900万元。 一、 徐照宝的“土地经营权”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法理上已无障碍,但抵押人必须是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人。 一般情况下平湖农民的人均承包地不超过2亩,全家承包地大多数不会超过10亩。徐照宝的117亩“土地经营权”很明显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能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我估计徐照宝的所谓“土地经营权”有可能是从承包人那里租赁的“土地租赁权”。 二、“土地租赁权”可以抵押吗? 回答是肯定的――不能。“租赁权”属债权范畴,归《合同法》调整;抵押权属物权,可以抵押的首先应当是《物权法》认可的“物”。《物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显然“土地租赁权”即不是动产,也不是不动产。“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创设物权。物权的种类及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连国务院也无权创设物权。三、“土地租赁权”可以质押吗? 回答也是肯定的――不能。有些权利虽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但可以通过质押来创设物权。但前题是必须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依据。“土地租赁权”出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吗?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但是有条件的。1、 合法。抵押物必须是合法财产;2、 有证。能证明抵押人是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3、 有使用价值;4、 可转让;5、 易变卖。本案中徐照宝仅拥有“土地租赁权”,所以“地上定着物”抵押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另外必须指出,“地上定着物”的抵押登记部门可能不是“农村土地中心”。《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地上定着物”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部门的错误将导致抵押合同的不生效。以上是本人的一些推测,没有经过调查不一定正确。建议银监委平湖办对此组织一次可行性调查,好的方面给予推广;不足之处加以规范。本人目前也在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这个题目也有兴趣。所以请求参加这次调查。以土地为讼争标的物的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常涉及《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有村民委员会、生产队、村民小组、经联社、农场、村民个人或城市国有公司、企业等,其中有部份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实质并非租赁,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有部份是物权性质的土地租赁,有的土地租赁是无效的,出租主体中也有所有权人出租及使用权人出租之别,然而大部份合同签订者并未能弄清这其中复杂的土地法律关系,也未能解不同性质的土地法律关系给自身权利行使带来的重大的影响,签订合同时皆以“租赁”二字一以概之,直到讼累缠身方如梦初醒悔不当初。本文旨在厘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租赁权的关系及实质,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所有权及行使人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我国目前只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土地所有权由谁行使,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1、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其设立有两种情形:一是农民基于成员身份这一原因事实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法律行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① 农民基于成员身份这一原因事实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五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国家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30年不变。可以说,农民基于法律规定,凭借集体成员身份,按照人人有份的原则,直接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常情形。
②基于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法律行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行法下,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法律行为,也是设立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个重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从物权法的一般原理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这种由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行为设立于“四荒”之上并经过登记公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实行物权保护的。2、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因此,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转包、出租等方式依法流转。在承包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前述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承包地出租给承租人时,承租人从其前手取得的土地权利还是被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通过承租取得所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随着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必然越来越普遍。通过这种途径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典型的债权。有人认为,在贯彻第二轮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中,大多数村庄均留有5%左右的机动地。农民通过承包机动地所取得的土地权利,时下也被笼统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情形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对此笔者认为,只要是从所有权人手中第一次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再次转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属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土地租赁权(一)土地租赁权的概念特征土地租赁权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项权利。土地租赁权是指通过契约从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处获得的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与土地使用权相比少了一项处分权。主要包括土地转租、农村土地转包、城市国有土地出租。在农村,土地转包实为一种有期限的土地租赁 , 出租方是土地承包者,即集体土地使用权人,除收取承租人缴纳的地租外 , 还履行自己与集体的承包合同。土地租赁权的基本内容土地租赁是土地使用权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权的条件下,承租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对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因此,土地承租权人享有租用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土地承租权人不享有土地使用权,无权行使转让或者抵押等处分权。依《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经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权人可以将之转租,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期限。(二)城市国有土地租赁1、城市国有土地租赁的两种方式我国城市国有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在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股份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国家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租给公司的,定期收取租金。”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即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赁结合在一起的,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2、国有土地租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辨别在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赁、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①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②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③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3、债权法意义上的国有土地租赁与物权法意义上的国有土地租赁由以上分析可见,在我国城市国有土地租赁中,存在着债权法意义上的国有土地租赁与物权法意义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其一,债法上的土地租赁。其法律关系基本与通常租赁合同关系相同,特别之处在于标的物为土地;出租人可以是土地所有人,也可以是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人;承租人拥有的土地权利即是上述债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即属于这一类性质的租赁。其二,物权法上的土地租赁。如上述《股份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即是物权法上的土地租赁,其目的是设立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立物权关系的原因关系,其当事人一方为土地所有人(不叫出租人),另一方为土地使用权人(不叫承租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受物权法规范。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即属于这一类性质的租赁。(三)农村土地租赁所谓农村土地租赁权,是指承租人依土地租赁合同享有的对农村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地租赁权的内容是由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规定的,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因而在质态上不具备同一性。双方当事人订立土地租赁合同,只受合同法调整,无须受物权法的拘束。农地租赁权作为一种债权性质的土地权利,在立法上应将其与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区分开来。结
语综上所述,笔者认为: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物权法意义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债权法意义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租赁权亦同样存在物权法性质和债权法性质两种,债权法意义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当于农村土地租赁权,物权法意义上的土地租赁权仅限于国有土地租赁。2、由于存在土地权利同名异质问题,在实务中处理土地使用纠纷时,不能简单根据土地权利名称来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对于具体的土地权利,首先要判明当事人建立土地使用关系时的真实意思,明确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再根据已判明的具体内容,确定土地权利的性质,进而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对于物权法意义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租赁权应适用物权法进行调整,对于债权法意义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租赁权应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文学作品欣赏、专业论文、应用写作文书、中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各类资格考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4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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