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靖三中中国特大杀人案纪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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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引发故意杀人案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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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长沙县公安局快速侦破“7·17”故意杀人案
  红网长沙县站7月21日讯(星沙时报记者 盛磊 通讯员 文坚)7月17日,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梁少波持刀将长沙县第三中学校长饶许良刺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不久,梁少波从该校六楼跳下,当场死亡。案发后,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展开了全面深入细致地调查。19日,县公安局对外通报了案情。
  三中校长驾校前被刺死凶手逃离现场
  当天18时04分,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曹某虹电话报警,称在毛塘铺中南驾校前发现有人被刺伤,可能有生命危险。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安沙派出所迅速出警。
  民警立刻赶至现场后,了解到伤者系长沙县三中校长饶许良,因被一名叫梁少波的男性持刀刺伤致生命垂危,已被送至长沙市第八医院抢救,而凶手已逃离现场。处警民警迅速保护现场并将该情况通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18时26分许,长沙县三中宁某向安沙派出所报警,称学校门卫反映梁少波夫妇等人进入学校校园,有可能闹事。安沙派出所再次派民警赶至长沙县三中时,梁少波已在校园内跳楼自杀身亡。伤者饶许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填志愿时疏忽女儿未被正常录取
  经调查,中考之前,犯罪嫌疑人梁少波之女梁某玉就读的唐田中学曾两次就学生填报中考志愿召集家长和学生集中开会,讲明注意事项,提出填报要求,后来又将学生填好的志愿交由家长确认签字。梁少波之女梁某玉及杨某立之女杨某玲均仅填报长沙县一中志愿,而未填报普高志愿。
  中考分数出来后,梁某玉和杨某玲均因未达到长沙县一中录取线而未被录取。同时因仅填报唯一志愿,未能被普高录取。之后,梁少波与杨某立一同到两学生原就读的唐田中学问询,被学校领导告知问题出在没有填写普高志愿,要么自主择校,要么就读长沙县第一职业中专学校升学班。后来,两人在唐田中学领导的指引和联系下,将具体情况写成书面材料上报到长沙县教育局。县教育局答复肯定有书读,但要待正取生招录完毕后,作特殊情况由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想就近去三中读书未获明确答复
  7月17日,系长沙县三中高一新生(正取生)报到日,张某军、宁某等相关校领导及老师在校组织新生报到工作。9时许,梁少波的妻子吴某红以及杨某立先后到达长沙县三中,相继找到副校长张某军,称住地离三中较近,希望其女能被三中录取。张某军称此事需向校长饶许良汇报,建议两人下午4、5时左右再去学校。随后吴某红回家。
  上午10时许,饶许良到达学校。仍在校等候的杨某立遂找到饶,告知饶其女儿的相关情况并请求到三中就读。饶登记了杨女的相关信息,并告知有了县教育局的决定后会通知他。
  杨某立离开学校后,12时许来到梁少波经营的“新天地”超市,当面告知其妻子吴某红,称饶许良已回到办公室,且对其女儿的情况进行了登记,要她快去找。吴某红听后立即去学校找到饶许良,告知饶其女儿的情况,并表示希望到三中就读。饶许良告知其没有填普高志愿导致没发录取通知书不是三中的责任,学校不能作正取生录取,如果要作择校生需报县教育局批准,他个人不能表态。吴某红随后要求饶许良登记其女儿的相关信息,但饶许良未应允。吴某红遂质问其为何会登记杨某立女儿的信息,饶许良未明确回答。
  凶手姐姐获校长答复想告知弟弟未果
  吴某红返回家中后,将去学校协调的情况告诉了梁少波。17时许,吴某红再次在校内找到校领导张某军、宁某,提出要求录取其女儿,宁、张二人都未给出明确答复。随后吴某红返回自家超市,对丈夫讲他们的女儿可能没书读了,但杨某立的女儿可能还有书读,因为饶许良登记了她的信息。
  17时40分许,饶许良驾驶自己的本田雅阁轿车,搭载其儿子驶出长沙县三中校门,前往安沙镇毛塘铺中南驾校接在该驾校学车的妻子孙某。约两分钟后,梁少波从“新天地”超市跑出,驾驶自己的面的车朝饶许良行驶的方向猛追。
  17时51分,饶许良从驾校接到妻子及另一驾校学员准备离开时,在驾校门口碰到梁少波的姐姐梁某利,梁某利走过来跟其打招呼,并问梁某玉到三中读书的事情能否办好。饶许良回答说已经报到县教育局去了,教育局还在研究。梁某利又问交点择校费作择校生录取是否可以,饶许良回答说她成绩那么好,等教育局讨论结果出来,可能不用交择校费,按正常录取都应该可以。随后梁某利拨打梁少波电话,想把这个情况告诉梁少波,但他没有接电话。
  凶手持刀刺死校长后跳楼自杀
  当饶许良驾车搭载妻儿等沿驾校围墙边马路行驶至约100米处时,被梁少波驾驶的面的横路拦截,饶许良遂将车停下,将驾驶室门的车窗玻璃放下。梁少波下车后窜至饶许良轿车的驾驶室外,提出其女要到三中就读一事。饶许良说事情正在办,刚才还跟他姐姐讲了,但今天肯定是没有办法解决。
  交流大概两分钟左右,梁少波突然打开饶许良轿车的驾驶室车门,右手持一把木柄三角刮刀,朝饶胸部、背部猛刺数刀。随后,驾驶自己的面的逃离现场。路过此地的群众曹某虹见状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
  梁少波驾车自行凶现场逃离后窜回“新天地”超市,向其妻吴某红称自己杀人了,随后从店内拿起一瓶白酒,冲入长沙县三中校园内。18时35分许,梁少波从教学楼六楼楼顶西南角处跳下,摔至一楼水泥坪当场死亡。
  凶手曾向该校学生兜售违禁商品
  民警另外查明,自2008年起,梁少波在长沙县三中学校门外经营“新天地”超市,经常向校内学生兜售烟、酒、槟榔等物品,扰乱教学秩序,破坏学校日常管理制度,为此饶许良决定对学校实施封闭管理,不允许外人进入校内售卖物品。
  2012年,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管理,严禁校外商贩到校内售卖货物,饶许良安排三中德育主任张某带队到门卫室值班,查禁学生带入校内的烟酒等物品。同年5月17日,张某在门卫值班时,被梁少波伙同另一超市老板金某以影响他们做学生生意为由打伤。经安沙派出所调查取证并报县公安局批准,依法对梁少波、金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 22:20:10) ( 13:43:06) ( 08:57:53) ( 16:28:36)  最近一直关注北海案,听律师团的律师们一再宣称什么构陷造假之类的说法,很感好笑,这样一个大案件,涉及公检法机关如许多人,谁敢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拿自己的前程和饭碗开玩笑?因为学艺不精、工作粗糙、业务素质低办错案还说的过去,说是公然造假编案子就让人笑破嘴皮了。  不喜欢杨金柱吹牛不纳税的张扬个性和做派,频频批评之,其实对其个人并无成见。最近看到律师团一而再的宣称(尤其杨金柱)有绝对把握的证据证明该案是冤假错案、是北海公安检察人为制造的错案,因不清楚这“唯一的绝对根据”是什么,威力如何,且拭目以待之。近日欣赏了杨炳琪的辩护律师李金星大律师的辩护词,不禁哑然失笑,这就是所谓的绝顶证据啊!嗨,技止此耳,黔驴技穷也。联想到近几日陈有西、迟夙生等绝顶大驴、国大代表居然也如此低智,深感庙堂之上朽木为官、金玉其外败絮其中,浪得虚名啊,下面小子对其绝顶证据予以戳穿。  北海律师团所谓的绝顶武器,杨金柱的易经已成为笑柄,他的什么刀之类的,说的怪吓人,也一而再的吊胃口,老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几天庭审,慢慢的也就现出了本面目,其实无他,说到家,就是认为裴金德没有作案时间罢了,几位大律师并为此标画了北海作案路线地图,确实费了一番功夫,律师们采用的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就从裴金德的讯问笔录入手,手段可谓高明,无奈论证水平太差,论证手法拙劣,也就南辕北辙了。  根据公开发表的李金星辩护词的内容,李大律师认为:  “根据裴金德供述,其离开明都大酒店到水产码头作案,并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大酒店,并且从明都大酒店步行到到北部湾广场,之后到幸福街开房睡觉的整个行程,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过程:  第一个过程:裴金德从明都酒店这边,跨过北部湾路的栏杆,向石化大厦方向走去。在距离前进路口十米、八米远的地方,裴金德看见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红四人追一个男子,已经追进了前进路十几米,裴金德顺着跟到三中路附近。(300米步行3分钟)  第二个过程。在三中路,裴金德看见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三人拉一个人上出租车后座,裴金德走到出租车跟前问裴日红去哪里。当得知是要到水产码头时,其答应了一声:“是喂”;(30秒)  第三个过程:裴金德看到上述出租车往海边走了,其沿前进路“半行半跑”左拐进入三中路到了贵州路与三中路口。  (350米半跑步状态,至少3分钟)  第四个过程:裴金德在贵州路与三中路口搭上一辆摩托车;  第五个过程:裴金德坐摩托车沿贵州路往北走,到海角路往西,一直到海角路与云南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水产码头大门口。(1.5公里3分钟)  第六个过程:在水产码头大门口停车,给摩托车司机3元钱。  第七个过程:从水产码头大门口走到码头里面冰架旁。  (200米,1分30秒)第八个过程:进入水产码头后,看见四人围着被害人,裴金德上前辨认,开始踢,打了“三几分钟”,那个人不动了;  第九个过程:黄子富摸死者鼻子,抛尸。  (10分钟)第十个过程:后来大家商量:这件事以后谁都不能讲出来;  (1分钟)第十一个过程:从水产码头冰架走到大门口;(200米1分30秒)  第十二个过程:从大门口到路南面夜宵处搭摩托车;(50米,30秒钟)  第十三个过程:搭摩托车到明都大酒店见宋啓玲;(2.2公里4分钟)  第十四个过程:到了明都大酒店附近,停车,给摩托车司机3元钱。  (30秒钟)  第十五个过程:在明都大酒店附近找宋啓玲,在靠近夜市附近的路口那里找到宋啓玲;(1分钟)  第十六个过程,与宋啓玲沿北部湾路向北部湾广场方向走去,到了北部湾广场;(700米,10分钟)  第十七个过程:在北部湾广场与杨炳燕、潘凤和汇合后,又见到包子、包子的朋友、一个女的;  第十八个过程:等待包子和包子的朋友送那个女的回去后,在幸福街对面的路口裴金德、宋啓玲、杨炳燕、潘凤和、包子、包子朋友共六人重新汇合;(10分钟)  第十九个过程:六人从幸福街对面的路口一起去幸福街找旅社开房睡觉。  (200米,5分钟)  第二十个过程:裴金德和宋啓玲在湘江旅馆办理入住手续,  两人住一个标间,裴金德用自己的手机卡用宋啓玲的手机,给李警和打手机。(2分钟)  那么,我们的分析按照裴金德所供述的步行、乘坐摩托车完成上述过程,至少需要1小时。也就是说,从凌晨2点58分42秒开始,在凌晨3点25分06秒前,任何人都无法完成从明都大酒店横跨北部湾路、穿越前进路、三中路,贵州路,海角路、水产码头内巷道、辨认被害人、殴打被害人、查验并确认被害人是否死亡、抛尸、制定攻守同盟、走出水产码头巷道、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酒店、再从明珠酒店步行到北部湾广场、汇合、等人、到幸福街开房、换手机卡全部过程。  那么,结论只能是:无可质疑的,被告人裴金德自己虚构了“北海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的所有情节,裴金德根本不可能有时间按照他所说的过程实施水产码头的杀人抛尸行为。  那么,结论也只能是:在日凌晨2点58分42秒,裴金德给李警和打完了一个长达163秒的电话之后,确如宋啓玲所说,裴金德与宋啓玲沿北部湾路向东走向北部湾广场,并与杨炳燕、潘凤和、包子、包子等人会合,继而到幸福街开房休息,继而裴金德于当日凌晨3点25分06秒利用宋啓玲的手机自己的手机卡给李警和打了一个相当重要的电话!”  事实果真如此吗?在此李大律师犯了一个决定的错误,那就是他计算的时差是存在问题的,对于李大律师推算的时间计算起点和位置,小可没有异议,问题是终点怎么计算?李大律师把终点算到裴金德和宋启玲一块开房的在幸福街某旅社,说裴金德入住后用宋启玲的电话换上裴金德的卡给李警和打电话,以此推出没有一个小时的时间是无法完成作案的,也就是裴金德无现场作案时间。但是李大律师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裴金德与宋启玲第二次见面是在名都大酒店附近,此时裴金德就完全可以用宋启玲的手机换上自己的卡打电话,而不一定要走到旅社开房才能打电话。按此计算的话,就省下了李大律师计算的27分钟,要知道这可是极为关键的27分钟,就是这27分钟决定了又没有作案时间的大问题。再就是李金星大律师的推算也不合乎常理,在步行、摩的、路程计算上有不准确性和严谨性,存有很大余地,李大律师是按照休闲游设定的路程时间,没有考虑到作案后的被告人急于逃脱的那种心情,比如李大律师推算“300米步行3分钟,“350米半跑状态至少3分钟”,摩托车“1.5公里3分钟”(每小时30公里),可能吗?要严谨一些,是会省出10几分钟的。因此说,李大律师不考虑当时被告人心里,按照蜗牛爬的速度计算推算,自然是没有作案时间的,如此滑天下之大稽,作为大律师以此打捞被告,岂不可笑至极?  如果说李大律师是因为书读多了,变得迂腐,尚可理解,如是明知故犯的在这里面做见不得人的文章,试图放纵犯罪,以此达到“捞人”目的,则就是不可恕了。以上一点浅见,还望引起大律师们的注意,毕竟世上没有完人,只要不是有心作歹,还是可以谅解的。    擎天一柱  附:李金星大律师的辩护词。    假案已经现形,请立即辑拿真凶  ——为杨炳棋故意伤害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诸位法官:  感谢法庭组织对于本案的充分调查。  但本案是一起假案。  我发表的辩护词题目就是:假案已经现形,请立即辑拿真凶。  我的辩护观点是:本案大量严重程序违法问题姑且不论,仅就实体问题而言,裴金德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他虚构了“北海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的所有情节,除被害人不幸死亡是真实的外,本案指控我当事人的一切证据,都是伪造。  一、从裴金德自己供述和相关证据看,裴金德完全没有作案时间。  (一)时间的论证与分析  1、关于被告人裴金德有关供述和通话记录问题。日对被告人裴金德讯问笔录第3页第14行记载如下:“我又继续走过贵州路到皇都大厦下面一个网吧门口站了一下,这时我接到宋啓玲一个电话,她问我在哪,我说我在皇都大酒店楼下网吧门口,并叫他在明都酒店那里等我,我过去找他。但是因为我的手机当时没有电了,我就连续打几次电话给她。几次都接通后没得讲话就断了,他也打过来给我,也都无法接得电话。然后我就转回头沿北部湾西路走向明都大酒店那边。我关机过了几分钟,又再开机,又有一点点电,在途中我接到杨业勇打给我的电话说:包子见到我被三个人追打,他就到洪记大排档叫人来,现在我们抓到两三个人,你过来认人。我说,“他们没有打我,你们把他们放了。”本次笔录的第6页第17-20行也有记载如下:“问:杨业勇打电话给你的时候你在什么地方?答:那时候我在玛莉亚医院和明都大酒店的中间位置,因为我是从皇都大厦那边走到对面玛莉亚医院附近,再从那里转向明都大酒店这边的,是在走向明都的过程中杨业勇就打电话给我。本次讯问第27-29行记载讯问如下:我被对方的人追后,先是从移动公司这边跑过贵州路到皇都大厦,在皇都大厦下面的网吧我蹲了几分钟,中途还和宋啓玲通了几次电话,但是由于我手机没电了,所以刚一接通讲不到两句就断了,后来我又跨过北部湾路到玛莉亚医院这边,再从玛莉亚医院这边沿着北部湾路走向明都大酒店方向……。另外,在本次讯问笔录第11页第2-6行被告人裴金德也做了同样的表述:“(杨业勇)他打电话给我的时候,我还在玛莉亚医院和明都酒店之间,正在向明都大酒店方向走的过程中,这个情节我在今天的供述中已经如实供述。”  被告人的上述供述,与其之前下述多次供述是一致的: 日9时45份接受的讯问笔录第2页1-3行;日讯问笔录第4页6-14行,第6页20-22行,第7页3-13行;日9时25分讯问笔录第3页19-26行;日12时询问笔录第2页2-5行;日11时30分讯问笔录第3页13-21行,第5页17-30行,第7页28-30行;日10时讯问笔录第2页1-4行;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裴金德上述供述能够确定以下事实:  (1)被告人裴金德在离开洪记大排档遇到别人对其殴打逃跑后,曾经与宋啓玲连续多次通电话,并多次因为手机没电接通后挂断;其接到宋的电话,后断线,裴金德又给宋啓玲打过去。如此几次反复;  (2)被告人裴金德与宋啓玲通话连续多次因手机没电后,其手机关机几分钟后,又有电后,其接到杨业勇打来电话。  (3)、杨业勇给被告人打电话的目的是告诉已经抓住殴打裴金德的人,请他去辨认;  (4)、被告人裴金德接到杨业勇的电话正从玛莉亚医院往明都大酒店走的路程中;  (5)、从杨业勇给裴金德电话内容看,杨业勇给裴金德打电话的时间还没有发生水产码头杀人案。  2、裴金德手机、宋啓玲手机通话记录可以显示如下信息:  日凌晨2点33分50秒,裴金德接到宋啓玲手机第一次来电,通话时长为71秒;  日凌晨2点36分13秒,裴金德第一次打宋啓玲手机,通话时长为3秒;  日凌晨2点37分18秒,裴金德第二次打宋啓玲手机,通话时长为1秒;  日凌晨2点38分37秒,裴金德第三次打宋啓玲手机,通话时长为1秒;  日凌晨2点39分28秒,裴金德接到宋啓玲手机第二次来电,通话时长为44秒;  日凌晨2点41分34秒,裴金德第四次打宋啓玲手机,通话时长为37秒;  日凌晨2点49分30秒,裴金德接到杨业勇手机来电,通话时长为164秒,经计算,其与杨业勇的通话持续到凌晨2点52分14秒。  日凌晨2点55分59秒,宋啓玲的手机打给李警和(沙角四)手机,通话时长为163秒,经计算,该通话持续到凌晨2点58分42秒。  日凌晨3点25分06秒,裴金德打给李警和(沙角四)手机,通话时长为25秒;  宋啓玲、杨业勇、李警和的手机通话记录、裴金德的供述完全印证了上述通话记录。  上述裴金德的手机通话记录与裴金德多次关于其与宋啓玲、杨业勇的通话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该部分供述的真实性。  上述通话记录的分析,与以下的讯问笔录对应,完全可以揭示出裴金德编造的所谓“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时间起止点。  (1)日对裴金德讯问笔录第9页1-4有如下讯问:问:你当时用几个电话?答:我只有一个手机,用一个号码。问:你当晚作案后,还有谁联系过?答:我打过一个电话给“沙角四”,问他开到房没有,他说开到了。  (2)日11时30分对裴金德讯问笔录第9页26-28行有如下讯问:问:案发当时你是否用宋啓玲的电话打过给其他人?答:我没有用她的手机打电话给别人,我只是开房的是时候借用过她的手机,用我自己的卡打给“沙角四”。  (3)日10时30分对裴金德讯问笔录第15页4-7行有如下讯问:问:你与同案人在水产码头作案抛尸后,与其他人有电话联系吗?答:去到幸福街开了房,因我的手机没有电了。我就用宋啓玲的电话插上我的电话卡,打了一个电话给“沙角四”(注:李警和),我问他是否已经吃完宵夜了,他说已经睡觉了。  (4)日16时30分,对裴金德询问笔录第3页6-9行讯问内容:问:后来还和谁通过电话?答:去幸福街开房后,我的手机没有电了,就用“三妹”的手机插上我的手机卡,打给和我一起在船上做工的阿四问他在哪里,他对我说,已经开房睡觉了,我听到后,就睡觉了。  (5)日18时00分,对裴金德询问笔录第1页4-8行,第2页6-8行讯问内容如下:问:今天将监控录像给你看,请你指出你是什么时候从贵州路皇都大厦回到前进路口?答:经我辨认,我觉得录像中2:47:30这个时间段出现的人比较像我,我记得当时我一边走一边打电话,是杨业勇打电话给我,我听到杨业勇他们抓住对方的人在移动大厅前面,叫我过去认人,我还往那边看了一下,后来我就说不用了,叫他放人。问:你在作案后,是什么时候又回到明都大酒店找宋啓玲的?答:根据我观看监控录像,我觉得在3:12:20这个时间段跑过的那个人像我,但我也不敢完全肯定。  (6)日0时10分对“犯罪嫌疑人”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11-19行如下记载:“打得过程中……,我那老乡就叫我打电话给裴金德,让他过来认人,我就马上打电话给裴金德,但一直打都没有打得通,裴金德的电话一直在通话中,过了大概不超过一个小时左右,裴金德就打电话给我,让我去皇都红绿灯旁边那里找他。我听了就走过去找到裴金德。找到他以后,就见他打电话,但他的手机没有电了,就用我的电话打,也不知道他打给谁,只听见他说打伤,不要打死,然后就挂电话了,然后我就和裴金德到幸福街的一间旅社开房睡觉了。”  (7)宋啓玲在下列讯问中,也作了与上述内容一致的陈述;日11时30分,对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3-10行;日11时0分,对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2页20-22行,第3页1-4行。  通过上述的手机通话记录、供述,我们完全可以进一步得出如下的结论:  (1)、 裴金德在案发前最后一次使用自己的手机通电话,就是宋啓玲见到他正在打的电话,而这个电话恰恰是杨业勇打给裴金德,要求裴金德去辨认殴打他的人的那个电话。根据通话记录显示,裴金德与杨业勇的通话持续到凌晨2点52分14秒。  (2)、宋啓玲多次供述:(裴金德)他的手机没有电了,就用我的电话打,也 不知道他打给谁。宋啓玲通话记录可以看出,是裴金德用宋啓玲的手机打给李警和(沙角四)的手机,通话时长为163秒,经计算,该通话持续到凌晨2点58分42秒。  那么,根据上诉资料,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如果按照被告人裴金德所说真正实施了所谓“水产码头杀人案”,该案只能从第一时刻日凌晨2点58分42秒之后的时间开始发生,而根据被告人裴金德的供述,其必然应当在第二时刻凌晨3点12分20秒前的时间结束,最迟应当在第三时刻凌晨3点25分06秒前的时间结束。  (二)
为什么会是这样?  按照被告人裴金德供述,他亲自参加了所谓“水产码头杀人案”,但以下事实我们无法忽视:  第一时刻,即日凌晨2点58分42秒,裴金德正在明都酒店前与宋啓玲汇合,其刚刚在6分钟前接到杨业勇电话,让其去辨认殴打他的人,因此,第一时刻,“水产码头杀人案”绝对尚未发生。第一时刻是客观真实的,通话记录、被告人裴金德供述、宋啓玲、杨业勇供述相互印证。  第二时刻凌晨3点12分20秒,根据裴金德供述,其作案后,即“水产码头杀人案”已经做完,“凶手”之一裴金德已在第二时刻回到明都大酒店找宋啓玲。本辩护人认为,第二时刻是严重存疑的,因为其仅仅有被告人裴金德的供述,而其参考的监控录像图像,完全看不清楚!当然,还有更为重要的是,第二时刻距第一时刻仅仅13分钟38秒的时间,裴金德等是不可能完成“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  第三时刻凌晨3点25分06秒,是裴金德与宋啓玲到幸福街开房后,裴金德用宋啓玲的手机,自己的手机卡打给李警和(沙角四)手机,通话时长为25秒;第三时刻是客观真实的,通话记录、被告人裴金德供述、李警和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但是,第三时刻距第一时刻也是仅仅由26分钟24秒的时间,裴金德等也是不可能完成“水产码头杀人案”。  换言之,被告人裴金德在13分钟38秒的时间内,能否离开明都大酒店到水产码头作案,并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大酒店?或者在26分钟24秒的时间内,裴金德能否离开明都大酒店到水产码头作案,并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大酒店,并且从明都大酒店步行到到北部湾广场,之后到幸福街开房睡觉?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按照被告人裴金德的日的“供述”从第一时刻的顺序开始推演裴金德是如何与裴日红等人共同完成水产码头杀人案过程的(括号内时间为辩护人反复往返验证的参照时间数据)。  根据裴金德供述,其离开明都大酒店到水产码头作案,并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大酒店,并且从明都大酒店步行到到北部湾广场,之后到幸福街开房睡觉的整个行程,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过程:  第一个过程:裴金德从明都酒店这边,跨过北部湾路的栏杆,向石化大厦方向走去。在距离前进路口十米、八米远的地方,裴金德看见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红四人追一个男子,已经追进了前进路十几米,裴金德顺着跟到三中路附近。  (300米步行3分钟)  第二个过程。在三中路,裴金德看见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三人拉一个人上出租车后座,裴金德走到出租车跟前问裴日红去哪里。当得知是要到水产码头时,其答应了一声:“是喂”;  (30秒)  第三个过程:裴金德看到上述出租车往海边走了,其沿前进路“半行半跑”左拐进入三中路到了贵州路与三中路口。  (350米半跑步状态,至少3分钟)  第四个过程:裴金德在贵州路与三中路口搭上一辆摩托车;  第五个过程:裴金德坐摩托车沿贵州路往北走,到海角路往西,一直到海角路与云南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水产码头大门口。  (1.5公里3分钟)  第六个过程:在水产码头大门口停车,给摩托车司机3元钱。  第七个过程:从水产码头大门口走到码头里面冰架旁。  (200米,1分30秒)  第八个过程:进入水产码头后,看见四人围着被害人,裴金德上前辨认,开始踢,打了“三几分钟”,那个人不动了;  第九个过程:黄子富摸死者鼻子,抛尸。  (10分钟)  第十个过程:后来大家商量:这件事以后谁都不能讲出来;  (1分钟)  第十一个过程:从水产码头冰架走到大门口;  (200米1分30秒)  第十二个过程:从大门口到路南面夜宵处搭摩托车;  (50米,30秒钟)  第十三个过程:搭摩托车到明都大酒店见宋啓玲;  (2.2公里4分钟)  第十四个过程:到了明都大酒店附近,停车,给摩托车司机3元钱。  (30秒钟)  第十五个过程:在明都大酒店附近找宋啓玲,在靠近夜市附近的路口那里找到宋啓玲;  (1分钟)  第十六个过程,与宋啓玲沿北部湾路向北部湾广场方向走去,到了北部湾广场;  (700米,10分钟)  第十七个过程:在北部湾广场与杨炳燕、潘凤和汇合后,又见到包子、包子的朋友、一个女的;  第十八个过程:等待包子和包子的朋友送那个女的回去后,在幸福街对面的路口裴金德、宋啓玲、杨炳燕、潘凤和、包子、包子朋友共六人重新汇合;  (10分钟)  第十九个过程:六人从幸福街对面的路口一起去幸福街找旅社开房睡觉。  (200米,5分钟)  第二十个过程:裴金德和宋啓玲在湘江旅馆办理入住手续,  两人住一个标间,裴金德用自己的手机卡用宋啓玲的手机,给李警和打手机。  (2分钟)  那么,我们的分析按照裴金德所供述的步行、乘坐摩托车完成上述过程,至少需要1小时。也就是说,从凌晨2点58分42秒开始,在凌晨3点25分06秒前,任何人都无法完成从明都大酒店横跨北部湾路、穿越前进路、三中路,贵州路,海角路、水产码头内巷道、辨认被害人、殴打被害人、查验并确认被害人是否死亡、抛尸、制定攻守同盟、走出水产码头巷道、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酒店、再从明珠酒店步行到北部湾广场、汇合、等人、到幸福街开房、换手机卡全部过程。  那么,结论只能是:无可质疑的,被告人裴金德自己虚构了“北海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的所有情节,裴金德根本不可能有时间按照他所说的过程实施水产码头的杀人抛尸行为。  那么,结论也只能是:在日凌晨2点58分42秒,裴金德给李警和打完了一个长达163秒的电话之后,确如宋啓玲所说,裴金德与宋啓玲沿北部湾路向东走向北部湾广场,并与杨炳燕、潘凤和、包子、包子等人会合,继而到幸福街开房休息,继而裴金德于当日凌晨3点25分06秒利用宋啓玲的手机自己的手机卡给李警和打了一个相当重要的电话!  二、本案最合理的解释,真凶必须查清,李警和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谁是真凶?  我们注意到案卷中如下细节:  1、日0时10分对“犯罪嫌疑人”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11-19行如下记载:“打得过程中……,我那老乡就叫我打电话给裴金德,让他过来认人,我就马上打电话给裴金德,但一直打都没有打得通,裴金德的电话一直在通话中,过了大概不超过一个小时左右,裴金德就打电话给我,让我去皇都红绿灯旁边那里找他。我听了就走过去找到裴金德。找到他以后,就见他打电话,但他的手机没有电了,就用我的电话打,也 不知道他打给谁,只听见他说打伤,不要打死,然后就挂电话了,然后我就和裴金德到幸福街的一间旅社开房睡觉了。”  2、宋啓玲在下列讯问中,也作了与上述内容一致的陈述;日11时30分,对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3-10行;日11时0分,对宋啓玲的讯问笔录2页20-22行,第3页1-4行。  问题一:裴金德使用宋啓玲手机给谁打的电话,他所指的“打伤,不要打死”会和本案有重大关联吗?  3、日凌晨2点55分59秒,用宋啓玲的手机打李警和(沙角四)手机的,是被告人裴金德!通话时长为163秒,经计算,该通话持续到凌晨2点58分42秒。  问题二:裴金德163秒钟对李警和谈了什么?他让李警和打伤谁?不要打死谁?  问题三:在警方对李警和后来4次讯问中,李警和为何都对此次通话有意隐瞒,讳莫如深?  4、裴金德电话记录显示,从11月14日凌晨2点11分35秒开始到早晨9点48分25秒,裴金德与李警和通电话竟然7次之多,这还不包括裴金德用宋啓玲手机于凌晨2点55分59秒时长为163秒的一次通话!  问题四:裴金德与李警和的上述8次通话非常反常,他们究竟说了什么?会和黄焕海之死有关吗?  
5、裴金德与宋啓玲在幸福街住宿,作为各有家室的男女青年,必然发生什么?但为什么裴金进入房间后的第一件事情偏偏是要给李警和打电话,而内容竟然是关心李警和是否吃完夜宵!(裴金德日讯问笔录15页5-7行)。  问题五:对裴金德而言,李警和,难道比宋啓玲还更值得裴金德关注吗?这不寻常的关心背后,意味着什么?裴金德究竟要关心什么?  6、日,公安机关对李警和讯问案发当晚的情况,李警和对公安机关撒谎,称当晚居住在航标宾馆。  问题六:李警和为何撒谎?有何目的?他需要隐瞒什么吗?  7、日,公安机关继续对李警和讯问案发当晚的情况,李警和讯问笔录是如下记载的:  思想教育10分钟后,答:紧张、四处张望、深呼吸、沉默不语10分钟;问:你有啥什么思想顾虑?没有什么顾虑的,只是有点紧张,你们让我调整一下(继续深呼吸并颤抖……);问:继续思想教育:答:继续深呼吸并颤抖。问:(裴金德)是什么时候(给李警和)打得(电话)?说了些什么内容?答:有所顾虑,四处张望,深呼吸,沉默不语约10分钟。  问题七:李警和为何如此紧张?正常吗?难道裴金德打电话安排李警和殴打了黄焕海?  8、杨炳燕在前进路口遇到的两个人,没有形影相随,而是先后相距10分钟时间(见日0时潘凤和讯问笔录第9页13行)。但其中,必定有一个是黄焕海。而黄焕海行进的方向,是沿着前进路往北跑。恰恰,李警和、潘玉宇在前进路的洪记吃夜宵,李警和如果接到裴金德的电话,“将黄焕海打伤,不要打死”,黄焕海,将无法跑掉。  问题八:对于李警和当晚行踪,警方为何没有深入全面调查?  综上,辩护人认为:不能排除裴金德指示李警和打死黄焕海的重大嫌疑。也许,有人已经知道本案的真凶,但为了掩盖一个巨大错误,而不惜放纵真正的凶手!正如,北部湾广场摄像头如此之多,却都不予调取;正如,涉案车辆有出租车、摩托车3辆之多,却都无法查证。非不能也,实根本为凭空捏造!  综上,辩护人认为,裴金德根本没有直接作案时间,他虚构了“北海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的所有情节,除被害人已经死亡为客观真实外,本案指控我的当事人以及其他被告人的一切证据,显系伪造。本案,是一起人为炮制的冤假错案。我的当事人杨炳棋以及裴日红、裴贵、黄子富必须立即当庭予以释放,炮制假案的有关人员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将来敢于继续制造假证据的人员,必将受到更严厉的追究!而真凶,亦必须立即缉拿归案!必须如此,唯有如此,黄焕海在天之灵才可以得到稍微安慰,死者家属可以得到稍微慰藉,  开释蒙冤者,让他们享受阳光与自由!  正义,必在当下,我们无需等待!     
杨炳棋辩护人:李金星律师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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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清真相,不枉不纵
  顶起来
  要公正客观的看待北海案件,客观理性的分析,而不是不顾事实无谓的炒作
  楼主便是那“北海守护者”?一个能从法庭里偷拍或有条件传递出庭审照片的人?一个有特殊身份和权势,可以随时去“旁听”北海案庭审的人?
  楼主能否提供裴金德和阿四在日凌晨的八次通话记录(通话时间和时长)?  
  楼主同样“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裴金德与宋启玲第二次在名都大酒店附近见面后,裴金德便用宋启玲的手机换上自己的卡给阿四打电话,而不是到旅社开房后才能打电话”,只是臆测而没有哪怕裴金德本人的口供等证据支持!
  哦,我看错了。  李律师的推理是:  如果“裴金德与宋启玲第二次在名都大酒店附近见面后,裴金德便用宋启玲的手机换上自己的卡给阿四打电话”,那么“北海水产码头杀人抛尸案”的作案的时长,只有“13分钟38秒”。因为支持这一推论的证据,只有裴金德本人的辩认不清视频的口供,所以,李金星认为“不可能完成”。  如果“裴金德用宋启玲的手机换上自己的卡给阿四打电话是到旅社开房后”,那么“北海水产码头杀人抛尸案”的作案时长,是“26分钟2秒”,也不可能完成。    楼主将“裴金德用宋启玲的手机换上自己的卡给阿四打电话”的时间,定格在“裴金德与宋启玲第二次在名都大酒店附近见面时”,也就是说“北海水产码头杀人抛尸案”的作案时长,是“13分钟38秒”了!  哈哈,楼主本以为抓住了李金星的七寸,怎么反而为李金星说话了?!
  提示一下楼主:如果完成李金星的“第一过程”到“第十五过程”,只需要“13分钟38秒”的话,李金星的结论便站不住脚。  这个,可能吗?
  我总感觉,那个第二现场有点问题。死亡地点应该就在第一现场附近,一个跑,几个追,追上去拳打脚踢,几分钟就可以死人。如果这样,时间就不成问题了。
  @替民行道者  15:42:40    提示一下楼主:如果完成李金星的“第一过程”到“第十五过程”,只需要“13分钟38秒”的话,李金星的结论便站不住脚。    这个,可能吗?  -----------------------------  晚上上述项目时间大约在13-30分钟之间。速度快的话是完全可以的,李金星的计算有余地,没有考虑到犯罪后基于逃脱的心情。
  @替民行道者  15:37:29    哦,我看错了。    李律师的推理是:    如果“裴金德与宋启玲第二次在名都大酒店附近见面后,裴金德便用宋启玲的手机换上自己的卡给阿四打电话”,那么“北海水产码头杀人抛尸案”的作案的时长,只有“13分钟38秒”。因为支持这一推论的证据,只有裴金德本人的辩认不清视频的口供,所以,李金星认为“不可能完成”。    如果“裴金德用宋启玲的手机换上自己的卡给阿四打电话是到旅社开房后”,那么“北海水产码头杀...........  -----------------------------  我的时间推算(按最短):  第一个过程:裴金德从明都酒店这边,跨过北部湾路的栏杆,向石化大厦方向走去。在距离前进路口十米、八米远的地方,裴金德看见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红四人追一个男子,已经追进了前进路十几米,裴金德顺着跟到三中路附近。    (300米步行1.5分钟)    第二个过程。在三中路,裴金德看见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三人拉一个人上出租车后座,裴金德走到出租车跟前问裴日红去哪里。当得知是要到水产码头时,其答应了一声:“是喂”;    (10秒)    第三个过程:裴金德看到上述出租车往海边走了,其沿前进路“半行半跑”左拐进入三中路到了贵州路与三中路口。    (350米半跑步状态,至少1.5分钟)    第四个过程:裴金德在贵州路与三中路口搭上一辆摩托车;    第五个过程:裴金德坐摩托车沿贵州路往北走,到海角路往西,一直到海角路与云南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水产码头大门口。    (1.5公里。1.5分钟)    第六个过程:在水产码头大门口停车,给摩托车司机3元钱。    第七个过程:从水产码头大门口走到码头里面冰架旁。    (200米,1分)    第八个过程:进入水产码头后,看见四人围着被害人,裴金德上前辨认,开始踢,打了“三几分钟”,那个人不动了;    第九个过程:黄子富摸死者鼻子,抛尸。    (4分钟)    第十个过程:后来大家商量:这件事以后谁都不能讲出来;    (20秒分钟)    第十一个过程:从水产码头冰架走到大门口;    (200米1分)    第十二个过程:从大门口到路南面夜宵处搭摩托车;    (50米,20秒钟)    第十三个过程:搭摩托车到明都大酒店见宋啓玲;    (2.2公里2分钟)    第十四个过程:到了明都大酒店附近,停车,给摩托车司机3元钱。    (20秒钟)    第十五个过程:在明都大酒店附近找宋啓玲,在靠近夜市附近的路口那里找到宋啓玲;    (40秒)  合计为10分钟。
    @linxiaoxi6599    “速度快”是指什么标准?刘翔的速度还是?  当然,只要有人能用“13分钟38秒”完成上述项目的可能性,李金星的结论就不成立!  这个,搞个简单的侦查实验就行了。当然,刘翔是请不起的,裴金德既然认罪,没有不配合的道理,就让裴金德“重走长征路”试试!如何?
  裴金德无论步行、急行、还是打摩的都不应该是休闲游,这时李金星大律师的明显错误,试问在那种环境下,裴金德听到抓住了欺负他的那个小子,让他过去辨认,他能不急行或小跑吗?在和同伙挟持打人者去水产码头修理,在同伙先行的情况下,能不让摩的加速而是慢慢行驶吗?在水产码头行凶杀人订立攻守同盟后,在那种畏罪潜逃的心理下,返回找宋启玲时能不是积极窜逃而让摩的休闲游吗,因此说以上李金星律师所列的15个过程都会极大压缩的,不能按无事旅游对待的,估计时间最长也不会超过12分钟的。
  @linxiaoxi6599    这个案子的确有问题,你们也别死撑了!  不妨你自己去试试,完成上述“第一”至“第十五”过程,能用“13分钟38秒”么?    声明:本人与所谓北海律师团和北海任何方面,均不存在任何瓜葛。否则,天打雷劈,不得好死!
  无罪推定的含义,除了“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外,还应当包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无罪的情况下,不得认定嫌疑人有罪”。  因为有多个证人的证言,与裴金德外四被告的辩解相印证,也与裴金德曾经的无罪辩解相印证,所以,北海案应作出无罪判决!  
  @替民行道者  16:15:49        @linxiaoxi6599        “速度快”是指什么标准?刘翔的速度还是?    当然,只要有人能用“13分钟38秒”完成上述项目的可能性,李金星的结论就不成立!......  -----------------------------  此事可行,可以搞这样的还原实验,只要能查清真实案情,这样的还原实验完全可以做,法庭也应该同意才是。
  @linxiaoxi6599    我倒是觉得,“北海水产码头杀人抛尸案”的时间起止点,可能问题!  李金星推演的起点,恰恰可能是终点呢!  楼主能否提供裴金德和阿四在日凌晨的八次通话记录(通话时间和时长),我再帮你推推。如何?  当然,如果你是李警和、潘玉宇本人或者他们的亲属或者他们的利害关系人什么的,就不必提供,以免引火烧身了。
  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和法治社会的追求,都是程序正义!为此,因“事实严重不清”,北海案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也许,你只是一个实体正义主义支持者。但所谓实体正义,就像共产主义一样,是无法也永远不能实现的!
    哈哈,不知各位看到过克里斯蒂的侦探小说?    《尼罗河惨案》里的确有‘五分钟作案时间’。    在俺这地方,早年曾经发生一起某单位领导在家里被人纵火烧伤的案件。  当时的犯罪嫌疑人被抓后,有众多牌友作证,他当时正在跟朋友们打麻将,没有作案时间。但是,牌友们也同时证明,在打牌期间,他曾经以上卫生间为由离开过牌桌,时间大约有抽完多半颗烟的功夫。就在这多半颗烟的时间里,据后来法院判决所依案情,他以去卫生间为借口离开牌桌,马不停蹄地回到已经准备好塑料汽油桶的地方,再骑摩托车赶到某单位领导家门口,倒上汽油点着火,见火着急来便快速离开,而后再回到牌桌去继续打麻将。  该人曾跟领导发生过严重矛盾,具有作案动机。案发后,公安局抓了他,他也承认是那样快速干的,警察们则按照他说的路线进行过侦查实验,证明在多半颗烟的时间里能够完成作案过程。可在法庭上,他翻供了,而法院照判不误。    如果上边的案件发生在今天,又该如何判?  
  @linxiaoxi6599    你们如果真的是为了“查清真实案情”而“搞还原实验”,我相信,不仅法庭会同意,律师团也没有不同意的道理。   但对该案除裴金德外的四被告人和其他关联证人、原辩护人,建议你们立即变更强制措施!
  @替民行道者  16:46:52    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和法治社会的追求,都是程序正义!为此,因“事实严重不清”,北海案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也许,你只是一个实体正义主义支持者。但所谓实体正义,就像共产主义一样,是无法也永远不能实现的!  -----------------------------    你那是学理解释。而在现实中,恰恰相反。  在这个国度里,追求程序正义,往往被看成是类似共产主义的理想。  中国法官的思维,是只要有客观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即可判。至于程序瑕疵,则不是关键。  当今,尤其在中国,律师和法官的思维,就差这么多,所以总有摩擦。  西方尤其美国,法官都必须从优秀律师中甄选,鉴于必须先科班律师行,所以跟律师们的思维基本无差别。况且,该国教科书譬如哈佛大学的MJS教程,就是以诸多实际案例作为教科书。对于主张程序正义,法官和律师的看法一致。    
    @法律是工具    哈哈,在这里,我们不宜讨论学理、现实还是法律规定什么的,最重要的,是要帮助楼主用脑袋而不是用屁股去思考问题。  当然,如果楼主是李警和、潘玉宇本人或者他们的亲属或者他们的利害关系人,我们是不能帮助他了。否则,你我岂不有“包庇”之嫌?    如今楼主溜之大吉,该如何是好啊?
  @linxiaoxi6599  能否告诉我:你是北海政法委的侍从室参谋,还是李警和!如果是前者,我可以帮到你。
  不得不说以“杨氏”炒作法为首的律师们,他们的的炒作功力真的是雄厚。不断地颠倒是非,愚弄百姓!他们那么卖力的演出都是为了达到《刑法》306条的目的,而限制律师的法律就这么唯一一条。这些律师真可怕!
  我觉都要增强自身素质,提高文化知识,正确的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国家树立法律法规就是为了保护老百姓的。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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