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写了一份诉讼书,是民间借贷诉讼的诉讼书,为什么法院不给立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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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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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69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A。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
上诉人A(以下简称A)因与被上诉人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顾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审法院查明,日及8月20日,A向招商银行分别缴入现金2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300,000元。A向顾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借据1份,落款日期为日,称因生产经营之需,公司分别于5月6日和8月20日向顾先生现金借款200,000元和300,000元,借期五年,自日至日止,年利息为百分之八,每年支付一次。日的现金缴款单空白处记载:“说明:此款向顾借用。日”。日的现金缴款单空白处记载:“此现金系向顾先生借款。C”。日,A加盖公章向顾出具承诺书称:因公司经营不善,原欠顾先生的五十万元借款和利息(注:利息没有支付过)现尚无能力归还支付。故特向顾先生作还本付息的承诺,公司承诺自本承诺日起二至三年内保证归还500,000元借款的本金并全额支付借款的利息,利息仍以日起按8%的年利息支付。
&&&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4年3月,A名称由上海首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首尔国际经贸企业有限公司。2005年8月,A名称又变更为A。2009年6月,A原股东C、D、程、陈、张将各自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邱、陈。
&&&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顾是否向A出借了款项。日及8月20日,A二次向银行缴入现金共计500,000元,并且在银行出具的现金缴款单上备注有此款系向顾所借款的字样。上述事实结合本案中的借据及承诺书,顾所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A在收到顾出具的现金时向顾出具收到款项的凭证,并且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再次向顾承诺归还借款。A虽然对借款的事实持有异议,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否认上述现金缴款单、借据及承诺书的真实性,故应确认顾与A之间借款关系成立,顾向A出借了500,000元款项,借款利息为借据及承诺书确认的年利率8%。A又辩称本案债务应由公司股权转让前的股东承担,因A内部就股权变动所作的债务分割的约定仅对股权转让协议所涉的当事人有效,与顾无关,故A仍应向顾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但是,由于借款发生时间在股权转让之前,故A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协议相对方主张民事权利。顾要求A返还借款500,000元并偿付利息3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故予以支持。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一、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顾借款500,000元;二、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顾借款利息340,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财产保全费4,720元,均由A负担。
&&& 判决后,A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改判驳回顾原审诉讼请求。其理由是:涉案借款发生在A原股东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新股东之前,A原财务账册中未记载有涉案借款。顾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该500,000元借款的来源。顾提供的现金缴款单应为A的财务凭证,顾不应持有该缴款单原件。顾提供的日借据上加盖的A财务专用章与A在工商部门备案的财务专用章不一致,该借据所用的便笺抬头印制的“首尔国际”名称系在2004年以后才使用,该借据明显存在伪造之嫌。顾提供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无法证明其向A借款500,000元的事实成立。
顾答辩称:其不同意A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 本院审理期间,A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会计报表、使用发票汇总表单抵扣联、财务印鉴章各一份,拟证明A的财务专用章与本案系争借据上加盖的财务专用章非同一枚章,其公司没有借据所使用的财务专用章。2、财务账册移交表、A证照移交清单各一份;3、C、程、张于日的备忘录;4、程日证明、瞿慧芳日证明及张日证明各一份,以上2至4均拟证明A与顾之间不存在涉案借款关系。
&&& 顾质证认为,证据材料1中的会计报表和发票汇总表形成于2004年,涉案借款关系发生于2003年,所以该些材料不能证明2004年1月之前A没有借据上加盖的财务专用章。证据材料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备忘录能够证明C没有参与原股东将A财务账册及证照移交给受让股东的过程。对证据材料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程与C之间存在诉讼,有利害关系,故对其证词有异议,且借款当时程还非A股东,所以其对涉案借款关系并不知情。瞿慧芳2003年尚未进A,也不是公司财务,对借款事实也不清楚。
&&& 经A申请,本院准许证人张到庭作证。证人张当庭陈述:其于2003年1月在A担任业务员,2007年成为A股东,2009年1月离开A。其在负责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时,从未听说过涉案债务,在转让清单上也未包含涉案债务。A告诉其有500,000元还是800,000元左右的债务。A对证人张证词没有异议。顾认为证人张与C之间曾经存在纠纷,双方有利害关系,故对其证词的真实性有异议。
&&& 顾根据本院要求,提供了2003年度A的财务账册,账册中包含有两张收款凭证,其中日收款凭证记载向顾先生借款200,000元、日收款凭证记载沈总外借款300,000元,现金存入。A对该两张收款凭证的真实性均有异议,其认为收款凭证上手写内容均为事后添加,即便8月20日手写内容真实,也为C个人借款。
&&&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现认证如下:A提供的证据材料1均形成于2004年,无法反映出2003年8月A未曾使用过涉案借据上的财务专用章,故证据材料1不能推翻借据上加盖的财务专用章的真实性,对该组材料本院不予采纳。A证据材料2、证据材料3仅反映了A新老股东移交公司资料情况和原股东的内部工作情况,不能证明A与顾不存在涉案借款关系,故对该两组材料本院不予采纳。A证据材料4出具证明的证人除张外均未到庭作证,故对程、瞿慧芳的证词本院不予采纳;证人张当庭陈述,其在涉案借款发生时非A股东,其对是否存在涉案借款不一定知情,且庭审中张对涉案借款金额也无法陈述清楚,故本院对证人张的证词亦不予采纳。顾提供的2003年度财务账册中有关于涉案两笔借款的记载,该记载内容与顾提供的招商银行现金缴款单相互印证,故对该材料本院予以采纳。
&&&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 本院认为,顾与A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顾提供的招商银行现金缴款单中记载了日、同年8月20日A分别向银行存入现金200,000元和300,000元,该两份现金缴款单中分别备注的内容与顾二审中提供的A日及同年8月20日两张收款凭证的内容基本一致,且顾还提供了加盖有A财务专用章的借据、承诺书等,该些证据足以证明顾向A出借500,000元的事实成立。A认为8月20日的收款凭证记载的是“沈总外借”,故该笔借款与其无关。对此本院认为,该张收款凭证装订在A2003年财务账册中,如该笔借款与公司无关,其无须将该笔款项计入公司财务账册上,且C原为A法定代表人,其对外所借款项除非有证据证明为其个人所借,否则应视为职务行为,该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首先由A承担。故本院对A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二审中,A申请对借据、现金缴款单备注内容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本院认为,A在原审中已提出了相同的司法鉴定申请,但后因故鉴定程序予以终止。考虑到A对顾提供的证据仅是怀疑,并无充分证据否定该些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A该项申请不予准许。A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提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但A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后,可就涉案债务向A原股东主张权利,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00元,由上诉人A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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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借我钱去赌博 现在他告法院了 传票上写的是民间借贷 我该怎么办?
悬赏分:60&
问题已解决
关于赌博款纠纷案 去年10月原告(黄某)借被告(我自己)4笔赌博款一共是三万五 都是由黄某带我去赌博的利息是 一万每天500元 那时候写的条子是五万的 他说怕我不还所以多写一点 事情到现在一直没有处理 过年前他和我通了次电话 我把我们的通话记录都录了下来 里面的内容是 他实际借我三万五去赌博 然后一共付了他多少利息(利息付了8000多) 现在他拿着借条去法院告我 说借我做生意的五万 法院传唤我了 我该怎么办? 这录音能当做证据证明这是非法财物吗?非法财物是不是不用还的?我应该怎么样和法官说?怎么样处理比较好呢?如果要还是还多少?这利息钱能当还的吗?急急急 马上要开庭了
1,你可以请律师帮你证明双方没有借贷,双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赌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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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的内容是怎么写的?是写赌博借款吗?
如果是,那么,对方的诉讼请求应该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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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搜集证据提交法庭,具体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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