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别人了结纠纷应该写什么党性自查书面材料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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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发包方、施工队、还有双方的介绍人有纠纷,责任怎么分清?
提问者采纳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包方:______________承包方: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______________;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第二条工程期限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___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2.本工程开工日期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年__月__日。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__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5)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第三条工程合同总价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它费用的变化;(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4)基础超过设计深度;(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6)其它。第四条材料、设备供应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法,经双方协商按附件第__办理。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三类电机产品,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3)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明确由发包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供应。(4)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5)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6)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料一方负担。(7)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8)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3.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算。(1)发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标,由承包方采购供货的,应根据指标的性质、发生的政策性调价等,以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逐项计算出原价价差或预算价差,均由发包方负责补差。此价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价之内的,不得列入工程直接费。(2)发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实物,按发包方提供实物时建筑安装材料价格结算价款。(3)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发包方指定厂家、品种让承包方购买和供应其所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其价款按实结算。(4)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商定的价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购款包干使用,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一天内一次付清。(5)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指标或实物,必须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规格品种与实际需要不相符时,由承包方协助进行调剂串换使用,由发包方给付承包方劳务费___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劳务费)。(6)发包方供应的木材、成材指标或实物、硬杂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其量差、价差由发包方承担。第五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担的任务。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__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查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6.电气照明、通风、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1)______;(2)______;(3)______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属于单体试车,由承包方负责进行。无论由谁负责试车,双方均应相互配合,共同进行。试车中需要的动力、燃料、油料、材料、仪器、专用工具、技术劳务费用等,由发包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定额内的,由承包方负担;定额中未包括的,由发包方负担。7.设备安装工程,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将已完工程(设备基础)向安装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8.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10.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1.工程交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采暖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水电保修期为半年。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承包方负担。第六条施工设计变更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发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__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相同,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建筑面积(容积)增加、结构改变、标准过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5.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承包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要求确认:(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确认的事实必须在限期内解决。不能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发包方承担。第七条双方负责事项1.发包方(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拆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2)在开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红线图以内距建筑物不大于___米的水、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电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计费;负责红线以外进场道路的维修;(3)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4)按规定提供不少于承包合同建筑面积___%的施工用地,办理红线外的临时用地及临时占用道路、爆破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许可证,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5)合同签订后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__套;(6)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7)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纪要,并在_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8)审核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及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9)按《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确定的供应时间及时组织供应,应由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10)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11)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2.承包方(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发包方及有关单位;(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4)于每月底前__天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属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和当月工程进度月报(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和形象进度等);(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7)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负责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第八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1.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的(或当年投资的)__%的预付款,计人民币___万元。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总合同总价的__%时,逐步按比例开始扣回畅害扳轿殖计帮袭爆陋预付款(或抵作工程进度款)。3.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__%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工验收后__天内支付__%的价款,留__%的价款存入建设银行,待保修期满后连本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4.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5.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6.本工程造价结算方式按下列情况办理:(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变更签证进行结算;(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内的费用,按__等有关规定结算;(3)按标准施工图单位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按__等有关规定结算;(4)包干不包料的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及相应的管理费结算;(5)招标工程按中标价款结算,中标范围以外的工程费用,另按__等有关规定结算。7.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__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__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即由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给承包方。第九条违约责任与奖励规定1.承包方的责任(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违约金。(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违约金。2.承包方的责任(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违约金。3.发包方有提前工期要求的,可以实行提前竣工奖,按照合同工期,每提前一天由发包方按合同总价的__%奖给承包方。优良工程每平方米奖__元。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如双方属于同一部门时,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特殊条款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特殊条款。第十二条附则其它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合同附件:(1)工程项目一览表(附表一);(2)全部施工图纸;(3)施工图预算;(4)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表二):(5)国家(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__份文件。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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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该公司的劳动纠纷案件尚未了结,而该公司已经注销,我该怎么办?
先是日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应该付给我双倍工资等赔偿金,随后该公司到中院去申请撤销仲裁,中院于6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后,于7月20-24日把撤销仲裁的通知送达到双方,我于是在7月30日到南明区法院起诉该公司,9月20日区人民法院通知我去领取开庭的传票,但是却告诉我说该公司已经注销,开庭时对方估计都不会来,而且即使判我胜诉我也拿不到钱,并且说该公司是5月13日申请注销,7月10日注销成功的。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是等待开庭后再起诉该公司老板、股东兼法人代表,还是现在就起诉?如果现在就起诉该公司股东或法人代表,那么原本针对该公司的这个即将开庭的这个传票怎么处理?或是还有其他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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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和防范医疗纠纷如何应对和防范医疗纠纷近年来,不论医院大小,多被医疗纠纷所困扰。&医院只知道赚钱!&&医生一点医德都没有、服务态度太差!&人们对医院及医生怨声四起。是什么原因引得老百姓对医生们如此怨声载道呢?分析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是福利性质的, 医院应靠zhengfu财政拨款养活,故医疗服务收费定价很低。如挂号费收0.5元,住院费每日每床收8―10元。但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zhengfu对医院的补贴已基本取消,医院的生存与发展,完全依靠自身经营。为了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转,管理者不得不考虑经济效益,而老百姓仍将医院当成公益性机构,认为医院只有&治病救人&的义务,而不能有经济效益上的追求。二、国内医院长期靠以药养医, 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全部医疗收入的50%-60%,导致药品批零差价过大。近几年兴起的平价药房,他们采用稍高于批发价的价格出售常用药品,使老百姓得到实惠的同时,也激化了老百姓与医院的矛盾。在医院看病,到药房买药已成为一种时尚。三、少数医院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存在不同程度的乱收费、乱涨价的现象。对此,患者及家属极为不满。四、个别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差,服务态度不好,责任心不强,与患者的沟通能力差,加上医疗水平低劣,极易引发医患之间的矛盾。五、媒体对医疗纠纷的炒作太多,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增长了患者对医院及医务人员的不满情绪。受以上诸多因素的影响, 医患之间的摩擦日益增多。患者稍不如意就与医务人员争吵,从而引发大量纠纷。而这些纠纷中真正属于医疗事故的并不多,所以临床专业医生,在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必须深刻认识到当前严峻的医疗形势,然后才能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以谨慎的态度处理临床工作。(一)如何应对医疗纠纷1、 医疗纠纷及其处理。医疗纠纷发生于医患之间,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方发生的争执。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特殊的民事纠纷。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本质,是经济赔偿纠纷。医疗纠纷处理则是关于经济赔偿的界定过程。病方的考虑仅涉及经济因素,但医方的考虑则要复杂一些,如对医院正常工作影响的考虑、对医院声誉和评级评比的考虑、对今后医疗纠纷处理的考虑、对诉讼的考虑,以及面对上级领导、社会关系、新闻媒体压力的考虑。在出现医疗纠纷苗头的时候,年轻的临床医生,总想通过向病人和家属详细解释来龙去脉或者透露“敏感信息”以求化解纠纷。但由于其临床经验匮乏,应变能力欠佳,常常“口不择言”,以至于不能自圆其说。反而招致患者家属的疑心,抓住某薄弱之处,“小题大做”。言多必失,你的辩解会成为攻击你自己的炮弹。当然一句话不言也不现实,不能只一句“法庭见”了事,必须给病人一些解释甚至书面的正式解释,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法庭的证据”,因此,应该对自己的每一句话仔细斟酌,准备呈堂供证。出现纠纷后要积极通过正当途径进行合理的交涉来化解。一个平和的心态和冷静的头脑很重要。正确评估自己的医疗行为,是正确决定医疗纠纷处理策略的一个前提,是决定“无罪辩护”还是“轻罪辩护”的基本前提。医疗事故不能完全杜绝,现在医疗事故的定义也早已不是以前的那个概念,现在的次要责任医疗事故和四级医疗事故就相当于以前的差错;人总有疏忽的时候,谁也免不了出各种各样的医疗事故,因此无须向自己的同行和领导隐瞒实情,大家一起来研究应对方案、研究如何减少损失和尽快恢复正常工作才是上策。更何况,如果确实因自己不应该的失误给患家造成了损失,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不也是符合做人的道理的么?私了,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最多的形式,但大多医院有专人管理,一般无需医生考虑这个问题。需要了解医疗纠纷的私了是“奥妙无穷”的,用尽天下的战争和谈判技巧,对于医患双方来讲都是如此,从医疗纠纷的第一时间到签署协议或者判决生效也无不如此,差别在于谁更能够善用这一点。学会多观察、多思考。医疗纠纷处理的最后也是最有法律效力的是司法判决。因此,在出现医疗纠纷的第一刻起,我们的所有应对就要围绕着如何能够胜诉来做准备。当然,能够不进入司法程序更好,可有备无患。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病历资料最关键,是必须要提供给病人的,也是主要的证据材料。病历资料的主要工作应当是在医疗纠纷发生前完善,纠纷发生后只能是应对了。但绝对禁止涂改和重新制作。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看,还没有发现病历被修改的越来越好的,只有越改越麻烦的。卫生部已经有明确规定,病历修改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承担全责。在法律上,有造假的书证无法律证据效力,意味着因此而输掉官司。如果未经院长指示医生自己去涂改、造假,医院要你自己全赔,你可能自吞苦果。由于纠纷一般发生突然,病历资料往往还没有归档,如何去完善,是很有讲究的。基本上,病历只要是真实的,书写缺陷并不影响病历整体的法律效力。病历写作是有时间限制的,不管有无纠纷,在法定时间内还没有写完的,可以继续写,但注意写作的具体时间落款要准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写完后再封存并注名封存时间。此后书写的病历只能作为“回忆录”使用,证据效力不大。病历可以修改,但一定不能涂改,修改者要另行签名并注明修改时间。有时病人可能会抢走病历,其实这种做法是无济于事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公An机关报案,如果医院足够聪明和坚持,这个病历多半会失去很大的效力,病人承担你无病历不能举证的法律责任。由病人保存的病历资料,只能由病人提供,医院方不要去干傻事自己造一份。收集旁证有时也是很重要的。现在许多医院已经装备了监视录象录音系统,对留取证据很有好处。其他病人的证言,公An人员的证言,有时也很起作用,比如病人抢走了病历等情况。患者一方可能会集中火力攻击主管医生,更多的是质疑是否请上级医师和自作主张等情况。对此,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理解,医疗纠纷的对象只能是医疗机构而不能是医务人员个人,应诉的对象只能是医疗机构,因此无须理睬这种诉讼技巧性的东西。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作为医院的一员有义务根据医院的要求参加有关的处理、诉讼活动,但应该自觉的避免与病人一方进行主动接触,病人一方如果要找麻烦也应该立即报告医院进行处理,不回答病人一方的任何问题。经医院同意,适当的回避一段时间也是经常的和必要的,面对医疗纠纷,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是第一要务。诉讼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后和最权威的解决途径。我们也要理解,法律并非总是公正的。院长可能冤枉你,法律也可能会经常的冤枉你。香港有位法学家说,一部法律能够做到90%的案例公正,就很不错了。尽管如此,大家都去在法律上斗智斗勇,总比吵、闹、告,要好上十倍。案例分析――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医学是一门高风险的行业,并不是每个病人到医院后都可以缓解痛苦抢救生命,有些病人经医务人员全力救治仍未能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哪些情况下医务人员可对不良后果免责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导致不连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的造成不良后果的。案例一
刘某,女,26岁,日以“停经三个月阴道流血一天”为主诉到某医院求医,到院后经医生诊断为“妊娠三个月,死胎”收入院。次日该院为病人行“人流钳刮术”,破膜后羊水流出时患者出现羊水栓塞的症状。对此,大夫马上采取抢救措施并通知各科医生及医院领导等参加治疗,采取综合性抢救措施。经治疗十天后,病人因羊水栓塞引起严重并发症造成尿毒症严重感染和全身多器官功能损害,病人家属在抢救过程中因经济困难和其他原因不配合治疗,特别是血液透析。病人最终因尿毒症严重感染和全身多器官功能损害于日死亡。患者死亡后家属对医疗行为提出异议,在法院委托下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专家们认为患者的死因为钳刮术并发羊水栓塞,而钳刮术中羊水栓塞难以避免,且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积极救治病人,病人家属因经济和其他原因多次拒绝医务人员的治疗,综上专家们得出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这则案例之所以未被认定医疗事故是因为:在诊疗过程中病人出现了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出现并发症以后大夫的处理没有不当,且在诊疗过程中病人多次拒绝大夫的治疗要求,因此大夫对病人的死亡没有过错故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通过这起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医生所提供的义务就是一个谨慎的医疗过程而不是一个完美的诊疗结果。在诊疗过程中只要医生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不管医疗结果如何,均不应让医务人员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后果,下面一则无过错输血的案例同样表达了这一信息。案例二
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术后大夫给病人输血400ml,该400ml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刘某母子平安出院后一个月感乏力、纳差到市人民医院求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刘某出院后向该妇幼保健院索赔,为此刘某出具了剖宫产前在该妇幼保健院的全套产前保健手册,其中包括肝功能正常的检查以证明术前其肝脏正常。医院认为院方对患者实行的手术有恰当的适应证,术后所输的血液系由中心血站提供因此拒绝赔偿。经过长时间的交涉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为此患者将本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医院及中心血站提供了全套血液检验合格的手续,证明了在本次输血中没有过错,因此法院认为医院没有医疗不当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目前输血引起感染的纠纷较多,若在《献血法》实施后医疗机构不自行采供血、中心血站的血液检验项目又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完全可以对所用的血液引起的感染免除任何责任,因此严格执法《献血法》对减少由献血引起的纠纷非常必要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诉至法院。我们认为对于医疗不良后果,医患双方均应理性客观地对待,从患方的角度说:进医院并不是进了保险箱,若无医疗不当就应当理智地对待意外事件;从医方的角度讲:若有医疗不当,尽量公正客观。因此出现纠纷后若双方能调解解决,不失为一种低成本解决问题的途径。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大家的是:若调解解决纠纷,一定要履合法合格的手续。案例三
张某,男,38岁,因腰背部不适到某医院进行针灸治疗,针灸中大夫不慎造成病人气胸,为此医院与患者积极进行治疗,并在住院期间与病人达成口头协议:医院承担一切住院费并另外给病人5000元钱一次性了结本纠纷。协议达成后院方积极履行,在病房给了病人5000元未让病人签字,病人出院后不承认收过5000元钱,再次向医院索赔。这则纠纷中医院的被动大家都非常清楚,我们不再评价。案例四
某5岁男性患儿因抽搐、四肢强直被其爷爷、婶婶于日晚七时送到某卫生院的门诊部求医,医生给予输液治疗,经处理患者病情未见好转,此时医生急嘱患儿家长转院,但患儿家长坚决拒绝,并让大夫死马当活马医,该患儿终因病情过重于当晚死亡。患儿死亡后其爷爷、婶婶要求大夫给些钱,于是当晚大夫本人给了患儿家长2000元钱。次日患儿亲属再次向该卫生院索要赔偿,于是卫生院再次给患方5000元赔偿,双方签具了协议书。七天后在外打工的患儿父亲回乡,认为赔得太少,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无论是当晚大夫给得钱、还是后来卫生院与患儿爷爷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患儿的爷爷不是患儿的法定监护人,故其父亲可以不予认可,为此法院在原来已付赔偿的基础上再次判决卫生院给患儿父亲3万余元。这则案例给我们的教训是若医患之间调解解决纠纷,双方一定要有调解书,同时医方一定要与有权调解的人进行调解,而不是错误地与无处分权的人进行谈判、调解。那么谁有权与医院进行调解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及《条例》的精神,下列人员才可与医院签合法有效的调解书:患者本人、患者的委托代理人(需要委托书)、患者的法定监护人;若患者死亡则由其父母、妻子、子女共同签协议才合法有效。若医患双方不能就纠纷达成协议,则一方当事人可提请卫生局处理并鉴定;患方也可以将医疗纠纷诉至法院,根据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诉讼中医疗机构承担无医疗过错及不良后果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因此请医疗机构注意鉴定的提起,不要仅举病历,病历不能充分证明上述两个问题。案例五
某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被患方诉至法院,庭审中医院向法庭提交了患方的住院病历及相关的医学资料,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法官的提示下医院仍拒绝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为此法院认为:法院非医学专业机构对医院提交的证据法官不能认定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故一审判决医院败诉。根据上述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上升,医疗纠纷案件日见增多,希望广大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加强依法行医,在工作中加强责任心、强化风险意识,在作好服务的同时,减少纠纷的发生,努力以自己的行动为广大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安全健康保障!当今是信息社会,国家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健全,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也渐渐提高,动不动就和医生闹医疗纠纷,打医疗官司。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对医疗质量的期望值与当今的医疗技术,水平还有相当长的距离,难免会在医疗中产生不满意感,多了医疗纠纷产生的机会。一个医疗纠纷,可能要改变医生的一身,如果是个体医生,一个医疗事故可能让你赔得倾家荡产,你生意在好,你就算挣成千上万的钱财,在你没有停止当医生之前,这些钱都不一定是自已的,一不小心,就可能进别人的口袋。如果是医院的,个人可能工作难保,严重影响医院的声誉,在加上职业医闹的捣乱,医生的处境相当尴尬,曾经让人羡慕的白衣天使现在却让人讨厌,被妖魔成了黑衣魔鬼。医患关系由从前的人文情意关系转化成现在的合同协议敌对关系。现在的病人无时不在防医生,甚至于带上针眼摄像头,录音机来看病,象随时会找医生算帐样,连起码的信任都没有,如何看病。现在的医生不光要熟练掌握医疗技术还要时时学习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医生终日如覆薄冰,医生职业变成了高风险的行业,对医生的身心造成了强大的压力,已严重影响了医生的诊疗行为,诊疗效果。在一些疑难杂症上,本来冒一点风险也许病人就有救了,可如今,谁还敢拿自已的饭碗去冒这个风险。安全第一,早已成了医生们的座右铭。谨言慎行,稳稳当当成了医生们的医疗行为准则。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医生多数都是出在一些细节上,如医生的语言。诊疗行为,操作违反了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流程。所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流程是医生必须牢记在心的,换个说法,也就是医生们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流程来对病人进行医疗行为。虽然,这样很呆板,机械,但是,医生们在如今环境下只能这样,才能保护自已。制定医疗方案,以前是想方设法解决问题,现在,必须要为了规避风险前提下才能考虑方案的可行性。为了各位医生的身心,财产安全,能在医疗行为中规避风险,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机会,特开此帖。请大家把自已亲生经历,身边的,了解的,同行的,听说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医疗风险,医疗安全事件跟帖列出来,晒出来让各位医生朋友们讨论,学习。吸取教训,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把一切风险消灭在发生之前,帮助他人,就是帮助自已。我们医生也只能自已保护好自已。以下几例医疗纠纷案例,大家慎思!1、一个患者头部摔伤,有一小块皮肤撕脱,医生和患者是熟人,医生问患者,把这个小块的表皮剪掉吧,患者也同意。医生就把这小块表皮剪掉了。一月后,伤口也愈合了,但是,患者出现了头晕,失眠,患者就怀疑是医生给他剪掉了那小块表皮肤引起的,找医生,要和医生打官司。评论:这是一个很简单的医疗纠纷,按常理说医生是征得了病人的口头同意才动剪刀的,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文学作品欣赏、行业资料、生活休闲娱乐、专业论文、高等教育、18如何应对和防范医疗纠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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