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讼五级伤残赔偿标准2015新年

江西省吉安市八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2015新年_百度知道
江西省吉安市八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2015新年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治区,享受以下待遇、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聘用合同期满终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聘用合同的;: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劳动【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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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关注人民安全,做好福利提供。给大家带来了2015年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内容,大家都来仔细看看:
发生工伤后,很多劳动者往往不知所措,大多数人只能够想到工伤待遇,但却忽略了其他应得补偿,在工伤维权同时,总结如下工伤职工应注意维护的权益。
第一点、应该清楚自己的工资、特殊津贴等是否及时、足额发放。第二点、看看用人单位是否为自己缴纳了法定的社会保险。第三点、明了用人单位有无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影响劳动者权益的情况。然后,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4、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5、提交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1、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责任加以认定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能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且关系到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轻重。
2、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因调解终结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赔偿事宜经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后,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1、医疗费。它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等。证明医疗费的证据主要有: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据、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
2、误工费。它是当事人因治疗、伤残鉴定、处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导致收入的减少。证明误工费的证据主要有:出院通知单、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法医鉴定书、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出事前三个月工资表。若误工人员的工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纳税的起征点,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3、护理费。它是由于受害人无法自理必须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费的证据主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包括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证明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若是家属护理的,应当按照家属的误工费提供证据。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4、住院伙食补助费。它仅是针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而言,其主要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2009年按每天50元。
5、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具有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三者之一项即可,并提供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
6、残疾赔偿金。它是受害人因劳动能力的丧失致使需给予收入的减少。其证据包括:法医鉴定结论&、法医鉴定费收据。
7、残疾用具费。它是受害人因伤致残需配置残疾用具所花去的费用。其证据应当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受害人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配置机构出具的更换周期和维护费用的证明。
8、被扶养人生活费。其证据包括扶养人、被扶养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情况证明,包括被扶养人有无生活来源。
9、后续治疗费。通常依据法医鉴定结论并参考病例证明。
10、营养费。主要是医疗机构开出的诊断证明,并应在诊断证明中注明加强营养。医疗机构的意见。
11、住宿费。其证据表现为住宿费收据,据实结算。
12、交通费。它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而支出的必要的车、船费。通常就是交通票据。
13、法医鉴定费。它是受害人在法医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或者伤残鉴定而用去的费用。有医院病力、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书即可相互印证。
14、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5、财产损失。它是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财物所收到的损失,通常为财物受损的评估报告(如:价格部门的鉴定结论)和修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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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易某犯某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
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息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女,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岗李店乡刘塘村丁西组,村民(系本案交通肇事事故被害人丁某某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女,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本案交通肇事事故被害人丁某某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女,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本案交通肇事事故被害人丁某某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女,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本案交通肇事事故被害人丁某某之女)。法定代理人贾某某,女,系丁某某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男,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本案交通肇事事故被害人丁某某之子)。法定代理人贾某某,女,系丁某某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女,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本案交通肇事事故被害人丁某某之母)。以上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权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女,日出生,汉族(系本案交通肇事事故被害人丁某某之妻)。诉讼代理人杨磊,男,息县司法局小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女,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岗李店乡刘塘村丁西组(系本案交通肇事事故受害人)。法定代理人丁玉林,男,系丁某某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男,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岗李店乡刘塘村丁西组(系本案交通肇事事故受害人)。法定代理人丁玉林,男,系丁某某之父。被告人易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息县小茴店镇谭楼村范楼西村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时新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阜阳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阜阳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宝东,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宋建忠,该公司员工。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徐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合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4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贾某某及诉讼代理人杨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法定代理人贾玉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丁某某法定代理人丁玉林、被告人易某及辩护人时新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洋财保阜阳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建忠均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阜阳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易某驾驶皖KH6576重型自卸货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息县岗李店乡刘塘村路口处时,撞到驾驶三轮电动车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丁某某,致丁某某死亡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丁某某受伤。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丁某某所受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日,经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易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检查笔录。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徐某某、丁某某、丁某某及诉讼代理人诉称:被告人易某及其亲属经法院调解后,已补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费用120000元,被害人亲属已谅解被告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易某的任何责任。但肇事车辆是在保险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徐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仍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洋财保阜阳公司,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责任险范围内按城镇居民对其各项损失进行赔偿,共计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徐某某向本院提供街道居住证明及在街道从事购销木材生意和户籍所在村委会证明无承包可耕地,其主要收入来源依靠从事商业行为而生活的相关证明等证据。被告人易某对起诉书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时新建辩称:归案后被告人易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且和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补偿协议,化解了矛盾,应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洋财保阜阳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辩称:被害人是农村户口,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被抚养人要求的生活和其他费用补偿过高,请法庭依法核实予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精神抚慰金应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阜阳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易某驾驶皖KH6576重型自卸货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息县岗李店乡刘塘村路口处时,撞到驾驶三轮电动车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丁某某,致丁某某死亡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受伤。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丁某某所受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日,经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易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害人丁某某住进息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日入院,日出院,住院19天,花去医药费17045.65元,交通费1000元。后经信阳息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055号鉴定书鉴定,被鉴定人丁某某因车辆致右侧第6、7、10、11、左侧第5、6、8—10肋骨骨折(肋骨总数9根),评为九级伤残,脾破裂遗留脾脏缺失评为八级伤残,休息期12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6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为1人护理。被害人丁某某受伤后在息县人民医院治疗13天,花去药费7329.29元,交通费500元。后经信阳息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056号鉴定书鉴定,被鉴定人丁某某因车祸致脑震荡、头皮挫裂伤,休息为60日,营养期15日,护理15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为1人护理。被害人丁某某受伤后未住院治疗,但在息县第二人民医院花去检查治疗费1261.5元。被害人丁某某生前户籍系息县岗李店乡刘塘村丁西组,农业人口,长期居住在息县岗李店乡街村,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组未承包可耕地,长年在岗李店街道经营购销木材生意,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是从事商业行为而获得。被害人丁某某日出生,生前有4个子女,即:丁某某,女,日出生;丁某某,女,日出生;丁某某,女,日出生;丁某某,男,日出生;其母亲徐某某,日出生,被害人丁某某生前有兄弟姐妹5人。息县价格认证中心息价估损(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对被害人丁某某的一辆顺鑫牌电动三轮车损失鉴定价为4050元。另查明,本案肇事车辆皖KH6576号重型自卸货车挂靠阜阳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并于日在太平洋财保阜阳公司分别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500000元的第三责任和驾驶员乘坐险,保险期限均为1年。日,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八原告人与被告易某及亲属达成补偿协议,除交强险及第三责任险赔偿权利由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外,被告人易某及其亲属一次性补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八原告人的一切经济损失1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八原告人出具谅解书,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易某的任何法律责任。但仍要求追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洋财保阜阳公司的全额赔偿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皖KH6576重型自卸货车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证人丁少堂的证言;被告人易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皖KH6576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保险单、丁某某、丁某某、丁文博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丁某某的伤残鉴定意见书、刑事和解协议、收条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易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其家人补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易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其所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及被害人亲属要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八原告人请求的赔偿问题。因被告人易某及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八位原告人全权诉讼代理人贾某某、丁玉林已签订补偿协议,并已履行,且不再追究被告人易某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易某及其皖KH6576重型自卸货车的挂靠公司不再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洋财保阜阳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辩称的被害人系农村户口,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的意见,经查,被害人丁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六原告人贾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徐某某虽系农业人口,但长期居住在息县岗李店街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组未承包可耕地。被害人丁某某长年在岗李店街道经营购销木材生意,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是从事商业行为而获得,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六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关于对被告人丁某某亲属请求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的意见与查明事实证据相符,其诉求本院予以采纳。又诉求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肇事车辆皖KH6576重型自卸货车是在投入保险后的保险有效期间发生的道路交通肇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洋财保阜阳公司应在其理赔的险种范围内最高保险费额以下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徐某某、丁某某、丁某某赔偿诉求中的合理合法事项本院予以支持,即死亡赔偿金元[其中,1、被害人丁某某的死亡赔偿金487829元(24391.45/年×20年);2、被害人丁某某的母亲徐某某扶养费11588.62元(6438.12元/年×9年÷5人);3、子女抚养费元(15726.12元/年×13年÷2人)]、丧葬费19402元(38804元/年÷12个月×0.6个月)、车损4050元、交通费1000元(酌定)。以上款项合计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的损失计算为:①医疗费17045.65元;②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30元/天×19天);③住院护理费2964元(78元/天×38天);④出院护理费4680元(78元/天×60天);⑤营养费2180元(20元×109天);⑥交通费1000元;⑦残疾赔偿金64029.48元(9416.10元/年×20年×34%);合计为92469.1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的赔偿损失计算为:①医疗费7329.29元;②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30元/天×13天);③护理费2028元(78元/天×26天);④出院护理费1170元(78元/天×15天);⑤营养费300元(20元/天×15天);⑥交通费500元(酌定);合计为11717.2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的赔偿损失为:医疗费1261.50元。根据《河南省道路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因被告人易某在此次交通肇事中负主要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洋财保阜阳公司对在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80%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徐某某各项损失元,财产损失费4050元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洋财保阜阳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徐某某、被害人丁某某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被害人丁某某的财产损失费2000元,合计112000元,下余款及下余的财产损失2050元,合计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洋财保阜阳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赔偿范围内承担80%即元,下余20%即元由附带民事诉讼六原告人自己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各项损失92469.13元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洋财保阜阳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医疗费10000元,余款82469.13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洋财保阜阳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范围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65975.3元,余款16493.83元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己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的损失11717.29元、丁某某的损失1261.20元,因被害人丁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洋财保阜阳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的赔偿范围内承担丁某某的各项损失80%的赔偿责任即9373.83元,丁某某80%的损失即1009.2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徐某某各项损失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各项损失7597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各项损失9373.9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1009.2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阜阳万联物流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徐某某、丁某某、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新国审 判 员  涂道彬代理审判员  张培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懿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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