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补办人事档案案的文件是人社部哪年多少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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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人社部号的文件得不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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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面是答答童鞋给您的小建议,您看靠谱吗?初来乍到,弄错了您不要生气哦(*^__^*)答答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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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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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天生活就像海洋,只有意志坚强的人才能达到生命的彼岸。知道了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部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明年1月1日起取消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
发布时间:日 10:45 |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12月10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提出要求。
  《通知》强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通知》指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7个方面内容。
  《通知》要求,自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通知》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必备材料。
  《通知》强调,要严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纪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档案,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档案内容。对违反规定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肃查处。
  此外,《通知》还对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安全管理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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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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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档案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党群工作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金融办):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五部门文件精神,自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取消收费后,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继续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不能出现因不收费而影响档案服务问题,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中央五部门规定,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符合国家政策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档案保管有关收费取消后,所需要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费,各级财政要给予保障,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费数额的确定可参考当地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同时要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的投入;要按照国家要求积极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管理工作,使档案管理服务更加便捷和安全,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四、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除提供文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外,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不断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要重点抓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工作。要严格档案转递制度,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五、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档案的安全管理工作,抓紧解决档案管理&六防&和&三室分开&要求的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给予支持。同时,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和我省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纪律。对违反规定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不断完善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服务窗口作风建设,进一步从严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和提升服务水平。各地要大力推进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全面掌握流动人员数量、结构等情况,并建立定期统计分析和信息报送制度,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 &&&&&&& 云南省档案局
&&&&&&&&&&&&&&&&&&&&&&&&&&&&&&&&&&&&&&&&&& &&&&&& 日关于转发人社部发[号文件的通知 - 劳动法宝网
编&&&&号:90175
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桂人社发[2010]30号
执行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桂人社发[2010]30号
六、关于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人员,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各市、县之间流动就业并参保的,由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可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缴费凭证》)。我区原统一设定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不再使用。其办理流程为:(一)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时,须填写《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关系建立相关材料。(二)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转入事宜,并向其发出参保人的《申请表》。(三)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申请表》并对个人参保情况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附件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不再使用)上注明账户类别是一般账户或临时缴费账户。(四)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如果转入属于临时缴费账户的,应在业务系统中加上相应标识,办结后通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七、关于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的问题参保人员到国外、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广西行政区域内最后参保缴费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八、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公告问题(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联系方式,各地可进入www.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的“公共服务信息”栏中“社保关系转续经办机构联系方式(试运行)”中查询。(二)为了更便捷的为参保人员服务,各地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交接双方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与对方联系,索取电子邮箱和传真电话号码,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先行交换转续信息,同时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通过邮政系统传递纸质函件和资料。九、关于表格及相关材料编号设置的问题人社部发[号文件和本通知所附表格及相关材料编号统一按10位阿拉伯数字进行设定,其中前4位为年份数字,后6位为办理顺序数。十、几点要求(一)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及人社部发[号文件的政策和规范操作程序要点,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折不扣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领导支持;要成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转移接续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抓好实施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要统一政策和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各地要按照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要求,严格政策、业务经办规程的统一,不得自行出台政策,执行政策不得打折扣。(三)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人社部发[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坚持统一规范、维护权益、方便群众、按时准确的原则,在发凭证、办手续、转基金等各个环节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经办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增设专人负责。(四)深入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配合宣传部门,集中一段时间深入开展专项宣传活动。宣传过程中要注意突出重点,讲究方式方法,使政策深入人心,让广大参保人员了解政策,主动维护自己的参保权益。十一、原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告知单
2.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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