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山案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有结果没?

陶冶、杨金山、薛庆军与人民卫生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案例正文
陶冶、杨金山、薛庆军与人民卫生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2620号
  原告陶冶,男,汉族,日出生,黑龙江陶冶按摩学校校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66号2楼。  委托代理人于广群,男,壮族,日出生,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助理研究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柳芳北里24楼1104号。  委托代理人孙阿迈,男,汉族,日出生,黑龙江陶冶按摩学校法务部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街20—5号。  原告杨金山。  原告薛庆军。  被告人民卫生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三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益清,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卫红,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富春,男,汉族,日出生,长春中医学院教师,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东二胡同10—1号。  原告陶冶诉被告人民卫生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职权追加杨金山、薛庆军为本案共同原告,依被告人民卫生出版社的申请追加王富春为本案第三人,于日和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冶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广群、孙阿迈,被告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李卫红,第三人王富春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杨金山、薛庆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原告杨金山、薛庆军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冶诉称:原告陶冶长期以来从事医疗康复按摩工作,积累了20年临床教学经验,编写专著20余册,于1995年10月出版了《洗浴保健按摩图解丛书》一套共4册。2003年7月,原告偶然发现被告于2001年10月出版发行的《国际流行保健按摩套路——日式》一书中主要文字,直接剽窃了原告主编的《洗浴保健按摩图解丛书——日本式洗浴保健按摩》一书中的相应内容。原告对《洗浴保健按摩图解丛书——日本式洗浴保健按摩》一书的文字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原告上述图书中描述按摩手法的相应文字,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国际流行保健按摩套路——日式》一书及不出版此书;2、在《按摩与导引》杂志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4、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人民卫生出版社辩称:第一,原告指控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图书中相关文字的表述是不正确的。被告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第二,原告指控被告出版发行的《国际流行保健按摩套路——日式》直接剽窃了原告《洗浴保健按摩图解丛书——日本式洗浴保健按摩》的内容,缺乏事实基础。各种推拿手法不是原告独创,身体各个部位的名称也属公共词汇,并非原告独创。为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王富春辩称:首先,日式按摩不是原告陶冶所创,日式按摩源自日本,而这种按摩是在我国传统按摩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次,我们编写的《国际流行保健按摩套路——日式》研究了各种保健按摩特点、作用,并以按摩套路为主,强调了各按摩套路的次序、方法。每一按摩套路中以操作方法作为重点内容。我们所编写的和原告陶冶所编写的上述图书从内容到图片均不相同,不存在侵权。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了《洗浴保健按摩图解丛书——日本式洗浴保健按摩》(简称《日本式按摩》)一书,该书由原告陶冶任主编,关晓萍为副主编,编委为张建国、杨金山、陶莎莉、许悦泽、谭心平、张宁、薛庆军,摄影为史少君,其中关晓萍、张建国、陶莎莉、徐悦泽、谭心平、张宁、史少君等7人将其对《日本式按摩》一书所享有的文字及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陶冶。《日本式按摩》一书由照片和文字说明构成,每幅照片对应一段按摩操作手法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又分成“方法”和“要领”两部分。在“方法”部分,一般只描述具体按摩操作方法和次数,少数提及操作者或被操作者的体位。  2001年10月,被告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了由第三人王富春和案外人吕明共同主编的《国际流行按摩套路——日式》(简称《日式按摩套路》)一书,该书第一次印刷5000册,定价30元,第二次无印数,定价仍为30元;该书由照片和文字说明构成,每段文字说明对应一幅或多幅照片,文字说明由“作用”、“部位”、“操作”、“要领”四部分组成。在“操作”部分,按照操作者和被操作者的体位,操作方法以及操作次数、顺序对按摩操作方法进行描述。  上述两书文字说明部分的标题均由方法和部位两部分构成,比如原告《日本式按摩》一书第71页标题(1)为“按压百会穴”,被告《日式按摩套路》一书第6页标题(1)为“指压百会穴”。  原告陶冶认为《日式按摩套路》一书的文字说明共介绍了79种按摩操作手法,其中有69种按摩操作手法的文字说明的标题、“操作”和“要领”部分系对其主编的《日本式按摩》一书74种按摩操作手法文字说明及其标题的剽窃,共剽窃了4898字。  原告的《日本式按摩》一书在其第2页中称,“日本汉方医学中的整体疗法按摩术,就是根据中医的整体观念,结合日本传统的指压疗法创立的,即通过对全身的按摩指压,来达到防病治病,保健强身的作用。日本式洗浴保健按摩是日本整体术按摩方法之一,…”。  被告的《日式按摩套路》一书在其第1页中称,“日本式的全身保健按摩套路是根据日本传统的指压疗法特点并结合中医的按摩手法创立的,是日本整体疗法按摩术之一。…它的特点是…注重按压类和摩擦类手法的应用,尤其是按压类手法。其按压类手法主要分为单手拇指按压、双手拇指按压、单手四指按压、单手手掌按压、双手手掌按压。”  1988年6月,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了由日本人星虎男所著《家庭按摩术》一书,该书第14页提到五种常用的按摩手法:按抚法、揉捏法、压迫法、振动法、叩打法与弯曲。其中按抚法又可以根据身体各部位的具体情况而用拇指、四指、二指、手掌来按抚。  1985年10月,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了由上海中医学院所编《中医推拿学》一书,该书第1页提到“推拿古称按摩…”,第6页称“推拿是一种物理治疗方法。它通过手法作用于人体体表的特定部位,以调解机体的生理、病理状况,达到治疗目的。”  1992年2月,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了由曹仁发主编《中医推拿学》一书,该书第三章“经络与腧穴”介绍了人体各种经络及腧穴的名称、部位,第四章“小儿推拿常用穴位”介绍了人体的穴位名称、部位,第五章“推拿手法”介绍了包括按法、压法、揉法、推法、踩法、捻法等在内的各种基本按摩手法。  原告陶冶在本案庭审中承认其主编的《日本式按摩》一书中的按摩操作手法并非其独创,因此对按摩操作手法不主张权利,仅主张对按摩操作手法的文字表达享有著作权。原告陶冶在庭审中还明确表示不对第三人王富春就本案提出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  第三人王富春提出其在编写《日式按摩套路》一书过程中并未接触过原告的《日本式按摩》一书,因此不可能剽窃原告的作品;并且提出在国内出版的各种关于推拿、按摩的著作中对《日本式按摩》和《日式按摩套路》两书中的按摩操作手法均有所提及,故原告关于剽窃的指控不能成立。  上述事实有关晓萍、张建国、陶莎莉、徐悦泽、谭心平、张宁、史少君等7人将其对《日本式按摩》一书所享有的文字及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陶冶的《著作权转让协议》、陶冶主编的《日本式按摩》一书、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日式按摩套路》一书、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家庭按摩术》一书、上海中医学院编的《中医推拿学》一书、曹仁发主编的《中医推拿学》一书、双方当事人对《日本式按摩》和《日式按摩套路》两书相关部分文字的对比表、星虎男著《家庭按摩术》一书及王富春提交的其他按摩、推拿的专业书籍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本案的当事人对日本式按摩的操作方法不享有相应权利,《日本式按摩》和《日式按摩套路》两书都是对日本式按摩操作手法的介绍。  原告《日本式按摩》一书中涉案74个标题均由手法和部位两部分组成,其标题中的手法如“按压”、“捻拉”、“振动”等属基本按摩手法,像“百会穴”、“肩胛骨”、“足趾关节”、“下肢”等人体部位也不具有独创性,两部分相结合的标题也属常见的表达不具有独创性,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故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原告《日本式按摩》一书中涉案74个标题下的具体按摩操作手法的文字说明使用了中医的理论和规范术语,选择了符合中国人思维习惯的中文叙述手法和表达方式,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构成独立创作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但是由于原告对日本式按摩操作手法本身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任何人独立描述该按摩操作手法所形成的表达,都不构成对原告作品的剽窃。  对比《日式按摩套路》一书中涉案69处文字说明和《日本式按摩》一书相应的74处文字说明可以看出,虽然两书中相应部分描述的是同样的按摩操作手法但是两书中对该操作手法的表达的主要部分不构成实质相似,少量文字说明存在相似之处也是因为描述同样的操作手法不可避免的存在着表达有限的情况。有的文字说明中描述的操作部位不同而操作手法近似,相应的也因操作部位不同导致表达上不构成实质相似。在文字说明中的“要领”部分,两书都有诸如“不可用力太大”、“用力要均匀”、“要按顺序进行”等字样,但这些表达都属日常用语范畴,因此使用在原告作品中的上述用语本身不具有独创性,依据上述用语主张两书之间存在剽窃关系,也缺乏依据。  综上,《日式按摩套路》一书涉案69处文字说明不构成对《日本式按摩》一书涉案74处文字说明的剽窃,原告所提出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陶冶、杨金山、薛庆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陶冶、杨金山、薛庆军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钟 鸣&&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二OO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郎京萍&&  
==========================================================================================
==========================================================================================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景德镇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最新已解决问题
热门裁判文书
按地域找律师> &成都军区副司令员杨金山等6人被确认开除党籍
成都军区副司令员杨金山等6人被确认开除党籍
编辑:ocn_hmh&&日期:&&
导语:资料图:杨金山(右)在成都军区期间照片根据昨晚发布的《公报》,四中全会按照党章规定,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马建堂、王作安、毛万...
资料图:杨金山(右)在成都军区期间照片根据昨晚发布的《公报》,四中全会按照党章规定,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马建堂、王作安、毛万春为中央委员会委员。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东生、蒋洁敏、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杨金山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全会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东生、蒋洁敏、杨金山、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开除党籍的处分。新京报首席记者&关庆丰中纪委、中央军委纪委分别提供审查报告全会根据惯例,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高层领导干部作出开除党籍等处分,是党的中央全会的议题之一。李东生、蒋洁敏、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的审查报告由中纪委撰写。由于杨金山此前为成都军区副司令员,他的审查报告由中央军委纪委撰写。根据党章,“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对该项议题,改革开放以来,历次中央全会的程序多为中纪委向大会作审查报告。例如,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作出的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作出的给予刘志军开除党籍的处分。杨金山严重违纪情况首次对外披露杨金山违纪的消息,是通过四中全会首次对外披露。拥有中将军衔的杨金山最近一次出现在新闻报道中是在2014年7月初,据解放军报报道,当时他随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常万全上将访问坦桑尼亚和南非。杨金山1954年生人,15岁参军,历任十四军四十师司令部作训科参谋、作训处处长;1990年起任十四集团军三十一师参谋长、党委常委、师长等职务;从1995年8月起,杨金山多年在成都军区服役,历任成都军区司令部作战部部长、成都军区副参谋长、成都军区装备部部长、西藏军区司令员等职。2010年11月起,还兼任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直到2013年“八一节”前调任成都军区副司令员。中央军委巡视组于2013年10月成立,党内巡视制度扩大至军队备受关注。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曾指出,当前,军队党委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出现一些新问题,特别在对主要领导的监督上还不同程度存在“上级监督远、同级监督软、下级监督难”问题。公开报道显示,今年4月下旬至6月下旬,经习近平和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巡视组分两个小组对广州军区、成都军区党委班子及其成员进行了巡视。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许其亮明确要求,对这轮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尽快移交、严肃认真查处。6名委员开除党籍&全会历史上少见新京报记者据新华社报道梳理,在四中全会召开前,经中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已决定给予蒋洁敏、李东生、李春城、王永春、万庆良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根据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本次全会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东生、蒋洁敏、杨金山、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开除党籍的处分。四中全会上,有6名中央委员或中央候补委员被确认开除党籍的处分。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张希贤说,这一规模在近20年来的全会历史上较为少见。据新京报记者统计,十四、十五、十六和十七届中央委员会,有13名中央委员或中央候补委员在全会上被撤销职务,受到党纪处分。被撤职的中央委员或中央候补委员,十七届有薄熙来、刘志军、康日新和于幼军;十六届有陈良宇、杜世成、田凤山;十五届有王雪冰、石兆彬、李嘉廷、徐鹏航和许运鸿;十四届有陈希同。其中,于幼军、徐鹏航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其余均被开除党籍。《公报》只提到了对6名中央委员或中央候补委员开除党籍,并未明确提出撤销其中央委员或中央候补委员资格。党章规定,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张希贤说,开除党籍是党纪的最高处分,“连党员都不是了,肯定也就失去中央委员或者中央候补委员的资格。”2名落马中央候补委员尚未开除党籍十八大后,落马的中央候补委员已达到5人:潘逸阳、李春城、王永春、万庆良和陈川平。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李春城、王永春和万庆良的审查报告,并确认开除其党籍。《公报》显示,四中全会没有关于处理潘逸阳和陈川平的议程。陈川平和潘逸阳分别于今年8月和9月落马。张希贤说,由于调查时间较短,中纪委对两人的调查应该尚未结束,没有对其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所以四中全会上没有关于潘逸阳和陈川平的议程。中央委员如何补缺?中央委员是中央委员会的成员,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按照《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党的十八大选举产生的中央候补委员共171人,其中按得票多少,马建堂、王作安、毛万春分别排在第一、第二、第三位。因此,全会根据《党章》决定,递补马建堂、王作安、毛万春为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递补“转正”的情形,从1995年十四届五中全会至今的中共中央全会上已经发生过12次,共有22位中央候补委员递补为中央委员。中央委员如何撤销?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被开除党籍意味什么?党章规定,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专家表示,开除党籍是党纪最高处分,“连党员都不是了,肯定也就失去中央委员或者中央候补委员的资格。”3名中央委员被开除党籍蒋洁敏落马时职务:国资委主任落马时间:2013年9月查处进展: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违法犯罪;开除党籍、行政开除;最高检立案侦查李东生落马时职务:公安部副部长落马时间:2013年12月查处进展: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违法犯罪;开除党籍、行政开除;最高检立案侦查杨金山原职务:成都军区副司令员查处进展:严重违纪;开除党籍3名中央候补委员被开除党籍李春城落马时职务:四川省委副书记落马时间:2012年12月查处进展: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滥用职权问题已涉嫌犯罪;双开;最高检立案侦查王永春落马时职务:中石油集团副总经理落马时间:2013年8月查处进展: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违法犯罪;开除党籍、行政开除;最高检立案侦查万庆良落马时职务: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落马时间:2014年6月查处进展: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双开;最高检立案侦查(资料来源:新华网、人民网、中纪委官网等)
我也说一句...
还没有网友对此资讯发表评论!
最近大家喜欢看的
热门关键字杨金山与訾秋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案例正文
杨金山与訾秋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原告杨金山,男,1957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成琴,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靳海生,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訾秋海,又名自秋海,1957年出生。  原告杨金山与被告訾秋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军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金山及其委托代理人成琴、靳海生,被告訾秋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金山诉称,日,被告自秋海(身份证名訾秋海)因生产经营需要,由原告和訾某某担保,向温县黄庄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千分之九点三。借款期限至日。借款到期后,因被告不主动履行偿还义务,日,温县黄庄农村信用合作社将被告自秋海及原告和訾某某起诉到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温县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15日作出了(2007)温民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自秋海归还温县黄庄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0000元及利息。原告和訾某某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温县黄庄农村信用合作社又申请温县法院强制执行。原告将借款本息24194.3元清偿,并承担执行费用1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承担保证连带责任所支付的24194.3元及执行费用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訾秋海负担。  被告訾秋海辩称,原告杨金山是信贷员,其给被告担保贷款后并未将钱给被告,所以被告不应偿还该款。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拿到借款,原告是否有权向被告行使担保追偿权。  围绕争议焦点,原被告所举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如下:  一、原告杨金山所举证据及被告訾秋海的质证意见  1、(2007)温民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訾秋海贷款和被法院确定由其负责还清贷款的事实。被告訾秋海没有异议。  2、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结案证明一份,温县人民法院行政事业收费收据一份,温县黄庄农村信用合作社还款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替被告訾秋海还贷款和交纳执行费用的事实。被告訾秋海没有异议。  3、温县黄庄镇北镇村委会和温县公安局黄庄镇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自秋海和訾秋海系同一人。被告訾秋海没有异议。  二、被告訾秋海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但当庭陈述没有拿到贷款。  证据分析与认定:  被告訾秋海对原告杨金山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訾秋海陈述其没拿到借款但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  依照上述有效证据的分析、认定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日,被告訾秋海(又名自秋海)因生产经营需要,由原告杨金山和本村村民訾某某担保,以自秋海的名义向温县黄庄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千分之九点三。借款期限至日。借款后,被告将该款用于偿还原告借款。借款到期后,因被告不主动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日,温县黄庄农村信用合作社将被告自秋海连同訾某某、杨金山起诉至本院。经审理,本院于同年8月15日作出了(2007)温民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自秋海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温县黄庄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0000元及利息。杨金山和訾某某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温县黄庄农村信用合作社又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杨金山偿还了该借款本息合计24194.3元,并承担执行费用1000元。杨金山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訾秋海偿还为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支付的24194.3元及执行费用1000元。  本院认为,温县黄庄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自秋海、訾某某、杨金山签订保证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有判决书为证。判决后被告訾秋海未按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原告杨金山作为担保人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依法向被告訾秋海追偿该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訾秋海辩称其没拿到信用社的借款,不应偿还该款,但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訾秋海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杨金山欠款25194.3元。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訾秋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国军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艳
==========================================================================================
==========================================================================================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景德镇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最新已解决问题
热门裁判文书
按地域找律师您的操作过于频繁,请1秒钟后再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杨金山后台以及父亲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