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病休期间工资时生产奖金是否应发

2014《工伤、病假、医疗期与女职工”三期“最新政策解读与管理实务》培训(上课版)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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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工伤、病假、医疗期与女职工”三期“最新政策解读与管理实务》培训(上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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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标准发放职工病休工资怎么办
不按标准发放职工病休工资,可以起诉医疗期 病假建议书 本市街(镇)以上卫生院、医院以及单位医疗部门,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职称和处方权的临床医务人员,均有发放病假建议书的职权。 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建议书,同时在病历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病假建议书必须经医疗单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各专科医生(除急诊值班医生外)不得签发非本专科病假建议书,签发病假建议书日期必须与诊治日期相一致。 职业病、精神病、结核病患者的病假建议书必须由相应的专科或专科医院签发。 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伤病职工病休期限提出建议。须经职工所在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或人员认可。 病假建议书应严格执行《广州市常见病假建议发放暂行标准》规定的病休期限,对未列出的病种,可参照相似病种的病休期限提出病休假期建议。 病假建议书一次或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的休假,必须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医生首次出具病假建议书,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最长病假期限。如病假期满,仍需休息治疗的,门诊病例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住院病人出院后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15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90天。如确仍需病休的,必须经医院科主任签名、医院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超过6个月仍需继续病休治疗者,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根据病假建议书和同级劳鉴会的意见,审批办理长期病休。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对患者短期内难以康复的较严重的疾病者,可一次续假6个月。 医生违反规定开具病假建议书,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对骗取医生签发病假建议书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 参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穗劳险字[1991]第008号) 执行日期:日 对病休职工的安排 职工所在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伤病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 单位要做好伤病员的医疗康复工作。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对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可复工的职工(包括病情稳定的精神病者),应在鉴定结论作出7天内,发给复工通知书,职工必须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复工,单位应妥善安排他们适当的工作。 对病休6个月以上的职工,病愈恢复工作之日起,应先给1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间,由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对其健康状况和试工情况进行考查,并详细记录。试工期满后,应作出鉴定结论和处理决定。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鉴定和不按期复工者,应停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以旷工论处。 参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穗劳险字[1991]第008号) 执行日期:日 病休职工休假及疾病救济费计算办法 对病休职工休假实行累计计算办法。凡职工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超过180天(含法定节假日和工休日)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工期间半休的,也应累计为病假。试工期间旧病复发或病情恶化的,应即停止试工,给予积极治疗,其病期时间前后合并计算。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超过180天的,根据本人工龄长短及其上年月平均工资(超过本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的45~70%计发病假工资;超过180天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40~60%计发疾病救济费。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和职工按市劳动局规定分别支付。 劳动合同制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计算,根据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固定工在本企业改为合同制职工的,根据连续工龄),按不低于《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适宜改做其他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发给三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月医疗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离岗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60%。 参见:《印发&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1994]95号) 执行日期:日 参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穗劳险字[1991]第008号) 执行日期:日 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止工休治疗的,根据劳部发[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职工的劳动合同期将满,经医疗诊断,怀疑患有某种绝证,但又不能马上确认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可以比照第一种情况处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不适用医疗期有关规定。医疗期已满仍不能确认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某些已经确订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患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参见:《对《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40号) 执行日期: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等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作为法律规定职工经企业批准停工休息治疗(即病休)的期限,既是职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力,也是企业依法负有对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包括劳动合同期满但医疗期未满者)的职工负有按规定支付病休、医疗等费用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义务。法律上的&医疗期&与医学上的&治疗周期&是不同的,前者是一种可以产生法律后果的权利、义务,它的确定须由企业视伤病职工的病情实际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确认,需停止工作休息治疗时,依法准允其休息医疗时限长度,而&治疗期&则纯为医学科学意义上的周期,它是医生视伤病职工实际病情需要而判断的期限。 二、对职工经确认需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医疗期,其累计病休时间的办法按劳部发[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执行。需要指出的是,在这里,一方面按职工工作年限的长短,对其病休时间的长短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对其病休时间在多长时间内实行累计又作了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病休时间累计达不到劳部发[号文规定的时间的,以后职工伤病须在另一个周期内重新累计病休时间。例如,某伤病职工在规定的15个月内病休时间累计只有8个月而不足规定9个月的,以后病休时间只能在另一个周期内累计,不能累计在上一年周期,否则就不是在15个月内累计了。另按《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经确认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便不存在根据市政府《广州市关于职工伤病的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穗府[1988]90号)和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穗劳险字[1991]第008号)的规定,医疗期或医疗期满与否问题。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不能自行决定享受停工医疗期或病休,而必须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或企业劳动人事等行政部门根据医院发放的《病假建议书》予以审批。即未经过单位的行政部门认可的《病假建议书》是无效的。 四、根据劳动部《对〈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40号)的规定,&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可见,只要伤病职工不需停工休息治疗,在合同期满时,若单位不愿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是准许的。 五、根据穗劳险字[1991]第008号文的规定,对于病愈(含病情稳定的精神病者)恢复工作者,可予试工期一个月。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如无遗留精神证状者原则上应恢复原工作;缓解期如有遗留症状者,可再半休或全体1~3个月&。可见,如果精神分裂症者符合上述规定,已复工或全休病假期满且不需停工治疗休息时,则不予休满其按工龄可享受的&医疗期&。 参见:《关于职工停工医疗期有关问题的复函》(穗劳函字[号) 执行日期:日 一、《规定》中的实际工作年限是指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以此作为计算医疗期的时间。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参照《广州市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暂行标准》、《广州市常见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劳动部和卫生部印发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其医疗终结和残废等级进行鉴定(评)定。 三、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原固定职工,经鉴定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五至七级残废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暂不实行医疗期管理,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八到十级残疾的按本通知四款办法处理。 四、在本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原固定职工,医疗期满医疗终结,经鉴定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五至十级残废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经鉴定不属于残废或丧失劳动能力范畴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六、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医疗期限仍在住院治疗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七、经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一至四级残废并办理了退休、退职的职工,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不再发给经济补偿费和医疗补助费。 参见 :《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002号) 执行日期:日 一、你司对《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穗劳险字[号,下简称《病休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的理解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医生给伤病职工病休期限出具的病假建议书仅是一种&建议&,如果职工所在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认为出具病假建议书的医生在疾病诊断、权限、病历记录、病休期等方面违反《病休规定》,或认为职工的伤病情已相对稳定不需停止休息的,则单位有权不批准职工休病假。 职工在未经单位认可的情况下无论时间长短而擅自休病假,除一些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批假手续外,一般应视为&无正当理由&,由单位可按《病休规定》第十八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和不按期复工者,应停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以旷工论处&的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 参见:《关于职工病休管理问题的复函》(穗劳函字[号) 执行日期:日 一、病休时间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简称伤病职工),以及伤病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将满之前三个月内,申请作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小组(下简称劳鉴机构)应根据《广州市职工非因工伤病等级评定标准》(穗劳福字[1997]7号)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等规定,对伤病职工进行疾病等级或劳动能力鉴定及给予医疗期。 二、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市攻鉴办鉴定: 1、职工患有精神病、癌症或瘫痪,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延长医期者; 2、企业(单位)劳鉴机构评定伤病职工疾病等级为4至5级或7至8级者; 3、企业或职工对伤病医疗期、疾病等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有争议者。 三、上报鉴定程序和需报资料 (一)上报鉴定程序 1、由伤病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说明理由; 2、单位填写《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贴小一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并盖上单位劳动或人事部门的骑缝公章; 3、单位医疗机构医生或劳鉴机构负责人填写&伤病情况及医疗经过&并签名; 4、持《鉴定表》到相应的市指定医院作检查诊断结论; 5、单位劳鉴机构根据诊断结论、检验材料和相应的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包括医疗期期限、疾病等级或劳动能力情况等; 6、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或区劳鉴会作出鉴定意见; 7、上报市医鉴办进行鉴定。 (二)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有关部门已按上述第三条第1至6款签署意见的《鉴定表》; 2、单位对医疗期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即单位解除、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及时否发给医疗补助费的处理决定书或意向书; 3、有关诊治的详细病历、检验资料等; 4、有争议者须提供职工个人申请书。 四、需市医鉴办鉴定的伤病职工、必须自市指定医院作出诊断结论之日起三个月内,将《鉴定表》等有关资料送达市医鉴办。 五、职工对单位作出的伤病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二十天内向单位主管部门和市医鉴办提供书面申请;职工或单位对市医鉴办所作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于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医务劳动技术专家鉴定组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参见:《关于患病或因工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劳福字[1998]3号) 执行日期:日 第二条 在广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需停止工作医疗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作为计发疾病津贴的期限。 第四条 职工因各种伤病停工医疗时间实行累计的办法计算。 第五条 医疗期病休管理 一、 下列情况,单位不得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 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未满。 (二) 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已满,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 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满,仍在住院治疗的,单位应给予办理合同期延续至出院时止。 (四) 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仍在停工治疗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不需停工治疗(或伤病情相对稳定,下同。具体确认标准另规定)时止。 (五) 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病休至&转制&时,病休时间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在医疗期满或终结时,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下简称劳动鉴机构)应根据《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穗劳福字[1997]7号,下简称《疾病评定标准》)对其疾病等级等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为五至七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下列情况,单位可以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一) 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病休时间至&转制&时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经第一次鉴定确认病情相对稳定可坚持正常工作,实际复工时间已超过90天(含90天)后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医疗期满时被鉴定确认的五至十级的。 (二) 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且不属于特殊病种保护范围的。 (三) 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满,且不属于特殊保护范围的。 (四) 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不需停工治疗的。 (五) 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休至&转制&时,病休时间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时,经鉴定确认为八至十级的。 (六) 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的原固定工,医疗期满经鉴定确认为五至十级的。 (七) 按第六条有关规定延长医疗期后,仍未治愈的(仍在住院治疗者除外)。 (八) 经济性裁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情况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职工是否被鉴定确认属于残废(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其能否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按本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医疗期计算办法 (一)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工治疗时,单位应根据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三十六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 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含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含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含三十年)的为二十四个月;三十年以上的为三十六个月。 (二) 患有癌症、重症精神病、瘫痪(肌力、肌张力等符合五至七级残废条件)的职工,在6至24个月内尚需停工治疗的,单位适当给予延长医疗期。 (三) 下列情况的病休职工,按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相应享受的医疗期满后,仍需停工治疗的,单位适当给予延长医疗期。延长医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原可享受的医疗期期限: 1. 患有《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规定的病种(另行制定)的病休职工; 2. 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病休职工; 3. 经单位行政部门批准,对社会、单位有重大贡献的职工;或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25年及以上或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的病休职工。 二、医疗期的周期累计办法 (一)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休时间计算;三十六个月的按四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 职工在规定的累计周期内实际停工治疗时间累计达不到本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医疗期限,以后职工伤病需停工治疗时须在另一个周期内重新累计医疗期。 (三) 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延长治疗期,不再实行周期累计,按本条第二项第(一)款规定的时间累计满后,在本条第一项第(一)款所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的基础上累加。 (四) 在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职工连续停工治疗时间超过3天的,给予计算医疗期,从停工治疗的第一天开始累计。 (五) 因伤病半休的,两个半日作病休一日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第七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确定其医疗终结期或评定伤病等级,以及作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在医疗期内病情相对稳定时,由单位劳鉴机构按照《广州市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以及《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另行制定)对医疗终结进行鉴定确认。 二、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 由单位劳鉴机构填写《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一式三份,单位有关医生或劳鉴机构负责人填写&伤病情况及医疗经过&; (二) 到市指定医院作检查诊断,填入《鉴定表》中,并提供有关的检查化验等资料; (三) 单位劳鉴机构根据《疾病评定标准》,以及医院(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和检验资料,对其是否达到疾病等级和等级程度作出鉴定意见; (四) 单位由其劳动人事等行政部门根据本单位劳鉴机构的鉴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作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处理决定或送有关部门办理伤病提前退休(职)等; (五) 属四至五级和七至八级疾病等级标准的伤病职工,或有重大或疑难的伤病鉴定争议案件,可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和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或区、县级市和市劳鉴会鉴(评)定确认。 第八条、 对于患有癌症、重症精神病、瘫痪的职工,医疗期满尚未愈且确需继续停工治疗的,由单位功鉴机构填写《鉴定表》,到市指定医院作检查诊断(详见本办法第七条二款(一)、(二)项程序),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或区、县级市和市劳鉴会审批、批准延长医疗期。 第九条、 单位或职工对医疗期期限的计算发生争议时,按隶属关系上报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或区、县级市、市劳鉴会审定。 第十条 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市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 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平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及以上,按6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二、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4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5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 三、单位根据实际,可在上述计发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10%的比例计发病假待遇。 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需给予补足;如超过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发给。 第十二条 对第五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尚未痊愈确需继续治疗的伤病职工,用人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分别按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和百分之百的标准增发医疗补助费。
退休的职工就可到养老保险中心领取养老金差额。昨日记者从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了解到,沈阳市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的调整已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养老金平均涨80元 沈阳市养老保险中心养老金拨付处的李波处长表示,按照此次养老金新计发办法,调整后大多数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都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不过对于个别退职的人员来说,由于新办法不设保底,所以这部分人员的退休金不会出现上调的可能,但养老金的金额将会按照老办法领取。将新老办法进行对比后能发现,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平均增加都在80元左右。李波处长表示,“此次调整最大的受益者是那些缴费基数高、缴费年限长的参保职工,如果缴费基数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新计发办法将使其养老金上调200多元,达到千元左右。” 养老金调整按“三高二低” 养老金新的计发办法是如何调整的?李波处长概括为“三高二低”。“三高”是指:基础养老金、过渡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提高了;过渡养老金的系数提高了,由1.2提高到1.4;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计发比例提高了。基础养老金和过渡养老金的计发基数由原来的社会平均工资提高到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以2006年退休的职工为例,缴费基数就是由1366元提高到1658元。同时,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计发比例也由原来的0.6%提高到1%。 “二低”则是指:个人账户养老金有所下降;固定补贴五年之内按比例下调,2006年退休的发给固定补贴90%,2007年发给70%,2008年发给50%,2009年发给30%,2010年发给10%,但这两项下降的幅度都很小。 [相关链接] 为方便市民自己计算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后的差额,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特公布计算方法。 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退休上年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 其中,退休上年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去年沈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是:去年沈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市指数(平时的缴费金额÷当时的市职工平均工资)÷12×缴费年限。 过渡期应增加差额=(新办法月养老金-老办法月养老金-61)乘以计发比例+61 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全部缴费年限×1% 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视同缴费年限×1.4%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提醒:按照新规定,基本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新政策还有个规定,为确保新老办法合理衔接平稳过渡,今年增加的部分超过61元的,实行分年度按不同比例计算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即:2006年退休的再发给10%;2007年退休的再发给30%;2008年退休的再发给50%;2009年退休的再发给70%;2010年退休的再发给90%。
最多可交一年的,一般是按季度交纳。由个人主动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按时交纳。
1.党费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它不仅可以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2.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⑴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⑵按时。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党组织的规定,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⑶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少交。3.基层党组织应怎样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党费收缴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做好。 一要对党员进行增强组织观念的教育,使党员充分认识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提高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自觉性;二要确定专人负责,明确任务要求,并做好业务知识培训;三要严格收缴手续,对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要认真登记,做到底数清楚;四要按时收缴,做到按时向党员收党费,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缴党费;五要定期向党员大会分布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并对积极自觉交纳党费和不能按比例交纳党费的党员提出表扬或批评。4.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5.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6.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离退休以后按国家规定领取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仍属于有固定收入的党员,因此,这部分党员要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上条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7.没有经济收入或生活困难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8.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交纳党费问题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本人在工资收入增加时,要及时向党组织申报,具体说明增资的项目和金额。党组织要及时与本单位人事、财务部门沟通,以便准确计算和及时收缴党费。9.党员因调整工资或升级补发的工资,是否要补交党费党员调整工资或升级后,应从补发工资的月份起,以补发后当月实际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补交党费差额。例如,原月工资在100元以下已按0.5%的比例交纳了党费,工资调整后工资超100元,就要按1%的比例补交党费差额。10.党员临时性收入交不交纳党费党员除按照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交纳党费外,其他临时性的收入,如津贴费、补助费、稿费、版税、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可以不交纳党费,但自愿交纳者不限。11.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问题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12.流动党员交纳党费的方法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必须增强组织观念,自觉交纳党费,按照外出流动后的实际收入,根据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主动及时地将党费上交党组织。党组织应根据流动党员流动性大、活动范围广、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岗位、收入等经常发生变化等特点,健全有关制度,规范收缴手续,加强对流动党员交纳党费的监督与检查。13.新入党的党员从何时开始交纳党费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那个月开始交纳党费。14.当合同工、临时工的党员怎样交纳党费合同工、临时工的党员有了工资收入之后,应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不能再按原来没有工资收入交纳党费的规定交纳党费。15.农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乡镇机关干部、村干部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有固定收入时的比例规定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16.职工、教师中的党员退休回到农村,可否和农民党员一样交纳党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学校教师中的党员退休回到农村,应按固定工资收入(即退休金)的比例交纳党费。17.农村民办教师、乡镇企业中的党员,可否和农民党员一样交纳党费民办教师、乡镇企业中的党员,如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应按工资收入的比例交纳党费。如无固定收入,则应和农民党员一样交纳党费。18.实际上成为固定工资收入的津贴费交不交纳党费目前发放的津贴费,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临时性收入的津贴费(如施工补贴费、野餐费、副食品补贴费等);另一种是实际上成为固定工资收入的津贴费(如地区津贴费)。临时性津贴费可不交纳党费;实际上已经成为固定工资收入的津贴费应交纳党费。19.受聘退休职工党员怎样交纳党费问题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受聘职工要由原单位照发退休费,聘用单位发给聘用工资。这样,他们每月的固定工资收入就是退休费加聘用工资,因此受聘退休职工应按实际固定工资的比例交纳党费。20.离休退休的党员按规定领取的生活补贴要不要交纳党费国务院规定,按不同情况,分别给抗日战争结束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本人离休前的标准工资,这部分工资属于生活补贴,可不交纳党费。如果本人自愿交纳党费,党组织不要限制。21.实行浮动工资、计件工资的党员怎样交纳党费实行浮动工资、计件工资的党员,其党费不应再按原固定工资交纳,而应按每月实际收入(不包括副食补贴)交纳。将来这些党员的工资形式如果又恢复为固定工资时,其党费则仍按固定工资交纳。22.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第×××条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从事个体经营党员的收入一般不够稳定,且相互之间也不平衡,作为党员本人在交纳党费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申报收入数额,自觉做到按时足额交纳。同时,党组织要加强与工商、税务部门的沟通,认真负责地做好从事个体经营党员的党费收缴工作。23.受收容审查的党员交不交纳党费按中央的有关规定,共产党员触犯刑法,受到刑罚处罚的,一般应开除党籍。而收容审查不是刑事处分,受到收容审查的党员,不一定都要开除党籍,因此党费应该照常交纳。交纳的形式,可以亲属、同事代交(受审查对象委托)。也可在审查结束后由本人补交。24.持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党费交纳问题持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党费仍应交到原单位的党组织。25.党员“停薪留职”期间党费交纳问题“停薪留职”的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党费仍交到原单位的党组织。如果外出做工或从事其他工作,已将党组织关系转出的,党费应交到转往单位的党组织。党费交纳标准,暂按“停薪留职”前本人的基本工资数计算,自愿多交党费的不限。26.病休后减发工资的党员怎样交纳党费应从减发工资的月份起,按实际工资收入交纳党费。交纳党费的比例也应按减发工资后的实际上工资收入来计算。27.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要不要交党费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其余的权利和义务同其他党员一样,应按期交纳党费。28.党费可否请非党同志或家属代交一般情况下,党费应由党员亲自交纳,这是党员向组织履行自己义务的表现。在特殊情况下,如外出或生病,本人不能直接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时,可以请非党同志或家属代交。29.党员如有特殊情况暂时离开支部,党费可否预交或补交党员如有特殊情况,暂时离开支部,按期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可以提前交,也可以回来补交。30.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决定取消其预备资格后、上级党委批复以前,是否还交党费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决定取消其预备资格后、上级党委批复以前,仍要继续交纳党费。31.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所交的党费是否退还给本人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交纳党费,是预备党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有的预备党员由于某种原因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所交党费不能退给本人。32.不得要求党员交纳“特殊党费”党费的收缴是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来进行。中央组织部明确规定: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33.对贪污党费的党员处理问题共产党员贪污党费,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应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有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34.党费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党费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具体要按照以下原则和要求来进行:⑴统一管理。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⑵专人负责。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要让原则性、责任感强,工作认真,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⑶建立会计专账。实行专账核算和管理,规范核算办法,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⑷单独立户存放。党费不准与其他经费混合存入银行,要在银行单立账户、单独存放。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针对党费各个工作环节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收缴制度、核算制度、使用审批制度、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35.党费的使用范围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补充。党费的具体使用范围是:①培训党员;②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③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④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按时交纳党费。
理论上讲应该按月主动交,以体现你的组织观念。实际上一般一个季度交一回,党小组长会来收。理论上无正当理由,比如你打入敌人内部与组织不能经常联系等,六个月不交党费就算自动脱党。实际上现在要求也不这么严了。你可以和组织商量好,只要说好了,按多长时间交都没问题。比如我父亲是个老党员,退休在家,行动不便,组织观念又极强,逼着我提前交了两年的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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