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保密协议的有效期没有签订时间有效期,问拍卖保密协议的有效期好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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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委托拍卖协议关于车辆过户的问题
我单位与拍卖行签订委托书中有一条是:委托人在车辆拍卖成功后应配合买受人办理车辆过户事宜。目前买受人要求将车辆过户至他人名下,并出具书面声明此事其本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买受人的理由是委托书中是写有委托人在车辆拍卖后应协助受买人办理车辆过户事宜,但并未写明一定是要过户给他本人。而且二手车交易市场在买受人与被其指定过户的人员签属协议后也认可这一行为。我单位配合买受人把车辆过户给买受人指定的他人名下是否合理?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吉林 - 长春 悬赏:45分 咨询时间: 21:35 咨询人:ixpn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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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伟洪与北京雍和嘉诚拍卖有限公司、郝煜拍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二中民终字第00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伟洪,男,日出生,汉族,北京天龙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付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矗?本┦写蟪陕墒&挛袼?墒&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雍和嘉诚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B座11层10-12号。
法定代表人嵇齐民,董事、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格林,男,日出生,汉族,北京雍和嘉诚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郝煜,女,日出生,汉族,北京四库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略)。
上诉人彭伟洪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雍和嘉诚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和公司)、郝煜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0925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罗珊担任审判长,法官周岩、种仁辉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彭伟洪在一审中起诉称:日,彭伟洪与雍和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彭伟洪将李可染书画作品共214套委托给雍和公司进行公开拍卖。合同签订后,彭伟洪将拍卖品交至雍和公司处保管,而至今雍和公司仍然未依约组织拍卖公开出售。故彭伟洪依据合同法、拍卖法的相关规定,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要求雍和公司返还彭伟洪委托拍卖的李可染214套书画作品,诉讼费由雍和公司负担。
雍和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持有人为郝煜,彭伟洪只是作为郝煜的受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上签字。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后,雍和公司将合同保证金900 000元支付到郝煜的指定账户。后雍和公司将鉴选后的非上拍作品直接退还给了郝煜,鉴选上拍的79个标的94件拍品重新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彭伟洪对以上事实均明确知晓,并在第二份委托拍卖合同上签字。日,郝煜明确致函雍和公司&上拍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经本人同意后方可实施&,明确了其本人在拍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日,郝煜又致函雍和公司要求撤销拍卖,雍和公司随后将拍品全部退还郝煜,郝煜亦将900 000元保证金全部退还雍和公司。彭伟洪对上述事实均系明知并参与其中,但经雍和公司多次要求,彭伟洪拒不交还第一份委托拍卖合同原件,并以此合同原件为依据,隐瞒第一份合同已被彭伟洪自己亲笔签字的第二份合同所替代的客观事实,起诉解除合同、返还拍品,于法无据,于理不通。雍和公司不同意彭伟洪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负担诉讼费。
郝煜在一审中述称:郝煜才是李可染书画作品的实际所有者,彭伟洪是受郝煜的委托与雍和公司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后郝煜撤拍,雍和公司把拍品全部退还郝煜,郝煜亦把收取的拍卖保证金退还雍和公司,拍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彭伟洪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郝煜持有一批李可染书画作品,后通过彭伟洪与雍和公司协商拍卖事宜。日,郝煜与案外人李泊将214件李可染书画作品(以下简称拍品)送至雍和公司处。同日,在郝煜知晓的情况下,彭伟洪作为委托方、雍和公司作为拍卖方,双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以下简称第一份拍卖合同),约定:委托方自愿将李可染书画作品共计214件交拍卖方,并委托拍卖方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方决定出售地点、日期、条件、方式;拍卖方有权在实际拍卖日前的任何时间撤回任何拍品;委托方可在拍卖前任何时间撤回拍卖品,但该拍卖品如已列入图录或任何其他出版物,且开始印刷,则应支付该拍卖品保留价20%的款项及其他费用,如尚未印刷,也须交付该拍卖品保留价10%的款项及其他费用;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后款项结清或委托拍卖品退回委托方止。后雍和公司经对214件拍品进行鉴选,选出94件拍品决定进行拍卖,并将其余拍品退还郝煜。2010年10月,在郝煜知晓的情况下,彭伟洪作为委托方、雍和公司作为拍卖方,双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以下简称第二份拍卖合同),约定:委托方自愿将李可染书画作品79个标的共计94件拍品交拍卖方依法公开拍卖。第二份拍卖合同的其余内容与第一份拍卖合同相同。日,郝煜向雍和公司出具书面通知,内容为:&本人请彭伟洪代为办理的,由本人提供的李可染书画作品已参拍的,贵公司在上拍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应征求本人意见,经本人同意后方可实施。&日,郝煜向雍和公司出具书面通知,内容为:&我于日委托彭伟洪代表我与贵公司签订了79件(套)李可染书画委托拍卖合同。因其他原因,我通知贵公司撤销拍卖,79件(套)书画作品退还我,我本人不附带任何条件。&后雍和公司将94件拍品退还郝煜。
另查,日,彭伟洪、雍和公司分两次书面约定:雍和公司向彭伟洪支付共计900 000元作为参拍作品保证金,待雍和公司秋季艺术品拍卖会结束后三十天内结算,参拍作品保证金从拍品成交款项中归还。日,雍和公司将一张金额为500 000元、收款人处空白的支票通过彭伟洪交给郝煜,该款项于同日汇入郝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四库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账户。日,雍和公司将一张金额为400 000元、收款人处空白的支票通过彭伟洪交给郝煜,该款项亦于同日汇入上述账户。日,郝煜将900 000元退还雍和公司,雍和公司出具收据,内容为:&今收到郝煜交来退还2010年秋拍拍品保证金玖拾万元整&。
庭审中,彭伟洪出示了一份彭伟洪与郝煜签订的共有国画作品对外出售协议书(以下简称共有协议),称彭伟洪与郝煜原本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郝煜同意将其所有的李可染书画作品交由彭伟洪委托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郝煜所欠彭伟洪的债务,并因此与彭伟洪签订共有协议。该共有协议显示的签订时间为日,但彭伟洪认可该协议属倒签,实际签订时间为2010年10月。郝煜亦认可共有协议属倒签,但称实际签订时间为2011年3月至4月间。共有协议约定:郝煜作为甲方、彭伟洪作为乙方,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李可染国画作品79件,其中甲方40件,乙方39件;甲乙双方对李可染国画作品的共有关系是该79件国画作品均相互共同所有,即甲方所有的40件作品乙方享有共有权,乙方所有的39件作品甲方享有共有权,因此,甲乙任何一方对外出售该作品应经对方书面确认,共有一方未书面确认的,一方擅自处理作品的行为无效;作品出售后甲方分得价款的62%,乙方分得价款的38%,在作品全部出售收回全部价款后五日内按此比例进行分配;乙方全权对双方共同所有的李可染国画作品负责对外出售,甲方予以配合,在乙方对外出售期间,甲方不得擅自终止乙方的全权处理的权利或者擅自收回作品或者擅自收取价款,甲方单方的任何处分或者单独做出与该作品有关的行为均属无效;乙方对作品对外出售的方式与途径为:(1)寻找收藏该作品的买方,(2)通过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书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该79件国画作品全部出售完为止。经法庭询问,彭伟洪承认在与雍和公司接洽、签订拍卖合同的过程中,并未将与郝煜之间存在共有权约定及签订共有协议的情况告知雍和公司。雍和公司对彭伟洪与郝煜之间签订共有协议的事实并不知情。
上述事实,有彭伟洪提供的第一份拍卖合同、共有协议、日雍和公司出具的两份保证金约定,雍和公司提供的第一份及第二份委托拍卖合同、保证金进账单、北京四库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郝煜分别于日及11月27日出具的书面通知、保证金退还收据,以及彭伟洪、雍和公司、郝煜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彭伟洪与雍和公司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两份委托拍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形式于法不悖,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彭伟洪、雍和公司就214件拍品签订第一份拍卖合同后,又就214件拍品中的94件拍品签订第二份拍卖合同,应视为对委托拍卖事项的重新约定,第一份拍卖合同自第二份合同签订之日起解除。关于彭伟洪在两份拍卖合同中的主体身份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庭审中,郝煜主张其与彭伟洪间就委托拍卖事项存在委托关系,彭伟洪系作为郝煜的代理人在两份拍卖合同上签字。彭伟洪对此虽不予认可,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彭伟洪在签订两份拍卖合同时并未取得拍品的所有权,雍和公司在签订两份拍卖合同时知晓郝煜系拍品的合法持有人,故应认定彭伟洪系作为郝煜的代理人在两份拍卖合同上签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故本案中的两份拍卖合同均直接约束雍和公司与郝煜。关于第一份拍卖合同,彭伟洪虽称其在签订第一份拍卖合同前即与郝煜就拍品的共有权事项存在口头约定,彭伟洪系作为拍品的共有权人在拍卖合同上签字,但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郝煜对此亦予否认,故该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第二份拍卖合同,彭伟洪虽称其在签订合同前即与郝煜签订共有协议,并基于该共有协议取得拍品的合法处分权,但现已查明该共有协议属倒签,彭伟洪与郝煜又对实际签订时间各执一词,且彭伟洪从未将其曾与郝煜签订共有协议的事实告知雍和公司,雍和公司对该情况亦无从得知。故雍和公司在第一份拍卖合同解除后将部分拍品返还郝煜,又根据郝煜出具的书面撤拍通知,终止了第二份拍卖合同并将其余拍品退还给郝煜的行为,并无不当。因雍和公司与郝煜已先后解除了两份拍卖合同,故该院对彭伟洪要求解除第一份拍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雍和公司虽主张共有协议系伪造,但该协议的效力问题未经法定程序予以确认,共有协议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亦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对共有协议的效力问题不予处理。在两份拍卖合同解除后,彭伟洪又以其与郝煜签订共有协议为由要求返还214件拍品,缺乏合同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彭伟洪的起诉。
彭伟洪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彭伟洪作为委托拍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在雍和公司未对该214件书面作品进行拍卖前收回送拍的书画作品,并解除委托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彭伟洪为郝煜的代理人,委托拍卖合同约束雍和公司和郝煜属事实认定不清。二、彭伟洪对拍品具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完全符合拍卖法对委托人的规定,其为委托拍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雍和公司应按照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返还拍品,一审法院认定拍卖合同直接约束雍和公司与郝煜无任何法律依据。综上,彭伟洪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雍和公司服从一审法院裁定。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雍和公司同意一审法院裁定,彭伟洪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郝煜服从一审法院裁定。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同意一审法院裁定,不同意彭伟洪的上诉理由。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虽然彭伟洪与雍和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但在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前,郝煜系涉案李可染214件书画作品的实际持有人,郝煜通过彭伟洪与雍和公司协商拍卖事宜,且彭伟洪在与雍和公司接洽、签订拍卖合同的过程中,并未将其与郝煜存在共有权约定及签订共有协议的情况告知雍和公司,雍和公司对彭伟洪与郝煜签订共有协议一节并不知情,在没有证据证明彭伟洪系涉案李可染214件作品的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的两份合同均直接约束雍和公司与郝煜,并无不当。至于彭伟洪与郝煜因共有协议发生的争议,可以另行解决。综上所述,彭伟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罗& 珊
&&&&&&&&&&&&&&&&&&&&&&&&&&&&&&&&&&&&&& 审& 判& 员  周& 岩
&&&&&&&&&&&&&&&&&&&&&&&&&&&&&&&&&&&&&& 审& 判& 员  种仁辉
&&&&&&&&&&&&&&&&&&&&&&&&&&&&&&&&&&& 二○一二 年 一 月& 十八 日
&&&&&&&&&&&&&&&&&&&&&&&&&&&&&&&&&&&&&& 书 记 员&&& 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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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件古董想拍卖,可是拍卖工司前期费用就要八千,还要签合同,期限一年,我怕上当所以没签,合同的内
可是拍卖工司前期费用就要八千?请律师有效果吗,我怕上当所以没签,还要签合同,期限一年我有一件古董想拍卖,我可以请律师吗,合同的内容我看不懂多少
我有更好的答案
我在广州一家公司合作了几件藏品、个人了解吧!公司的成立年份跟注册资金都很重要!有卖出去有没卖出去的请问你在什么公司合作
我在江苏昆山这边
江苏昆山那边你认为你大型的公司帮你交易掉藏品吗
有,我有些担心,怕上当受骗
那你是没了解公司、找公司最重要是看成立年份 注册资金
这边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 你去了解下江苏那边 一般是500万以下的多
我在广东广州、、现在广东北京 上海 香港的艺术品都火了、建议别在小地方浪费时间!他们不一定能帮你卖得出去
我给你发个照片你帮我鉴定一下,
拍卖要前期费用吗
大清乾隆年的 这是十八罗汉吗?我也不懂、费用都有的北京拍几千块、香港那边好贵 要两万多
人家说是玉雕的
这是玉雕的 很少见
价值怎么样
我不知道呢
你问哪个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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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未经过公正的协议,所签定的债权债务有法律保证吗?有效期为几年?_百度知道
未经过公正的协议,所签定的债权债务有法律保证吗?有效期为几年?
提问者采纳
设计合同、抵押,应当负担举证责任,那么诉讼时效从你主张之日起重新计算:某人欠你一笔钱,他又找种种借口不还,公证和不公证的协议都有法律效力;  股票的继承,你就失去了债权,补偿;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处理婚姻事务,建议还是公证比较好。  3;  重大工程项目承包;  涉外收养和认领亲子;欺诈/  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  5。  比如、私营企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结果拖到日,一般很难再说协议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个人存款的继承,法律规定一些协议必须公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你的诉讼时效从日开始计算到日,所以。: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版权。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公开招标;显失公平等可撤消的协议;  企业的承包;  以不动产。,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彩票的发行及开奖、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公证的事项,那么。  4,如果是重大的协议、法规和条例的规定须办理公证,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有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继承,如果公证以后、赠与以及与股票权益有关的委托、出让,就没有必要了、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到法院诉讼也会败诉。,公证不公证与协议内容或诉讼时效没有关系、个体工商户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假设你于日到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让他签名证明你向他要过钱、商标权。。就是说、变更公证遗嘱、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和文书须办理公证、赠与:  根据有关的规定,撤消、兼并。,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到这天时候,下列事项根据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在两年内必须通过书面证据(如讨要债权或诉讼)延续诉讼时效。  2,如果你在两年中有书面证据说明你有向他主张你的权利。;  外资企业。、法规、处理财产,票据拒绝证书。、基建,并办理证据保全。。、租赁、拍卖。就是在债权到期后、抵押;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奖券,必须办理公证,说好日还钱;  其他法律。,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法理上称为丧失胜诉权、专利权的转让及使用许可。  4、机器设备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合同,否则丧失胜诉权、创立大会及股东大会决议。。  另外,当事人如果认为协议是基于胁迫&#47,如果是一般的协议。  但是,公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一般诉讼时效的时间是两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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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从约定的期限开始如果超过二年就超过诉讼时效,除有时效中断的情况外;如果没有约定具体的履行债务的期限,除有时效中断的情况外有法律效力,则从签定协议之日开始超过二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如果你们的债权债务协议约定了履行债务的期限.只不过经过公证的协议的证明效力更强
只要是事实,没有欺诈行为,就应该受法律保护.有效期2年.说的是(诉讼失效期).
有法律保证按协议规定的年限。
债权债务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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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委托拍卖合同书_合同范本
委托拍卖合同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拍卖人: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定如下条款,以便遵守:第一条 委托人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如拍卖对象为股权及某些无形资产,以下项目应作相应调整。)1、拍卖标的:拍卖物名称:_________。品种规格: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量:_________。包装:_________。存放地:_________。2、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3、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 (2)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 (3)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第二条 拍卖标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1、动产类: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由_________在_________按拍卖标的清单向买受人移交。_________与买受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或盖章交付始为成立。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_________,交付方式为_________,交付后至拍卖成交时的保管费用由_________承担。2、不动产类: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成交款付清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本标的由_________在拍卖标的所在地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的权属转移手续由_________办理,费、税由_________承担。3、债权类: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后,在买受人成交款付清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买受人开始行使债权人权利。4、其他类_________。第三条 拍卖标的保留价拍卖标的保留价_________。第四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拍卖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第五条 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1、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的_________%的佣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_________。2、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拍卖交割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_________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_________。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由拍卖人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_________以及拍卖人代委托人缴纳的应纳税款。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在_________日内取回拍卖标的,逾期不取回的,按_________元/天支付保管费。第六条 拍卖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_________。第七条 拍卖标的的评估和鉴定1、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_________承担。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1)自行鉴定;(2)委托鉴定。2、鉴定费用由_________承担。广告、运输、保管、保险等费用由_________支付。3、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八条 拍卖标的的撤回1、委托人在拍卖公告前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_________。2、委托人在拍卖公告后但在拍卖前撤回拍卖标的的,除应当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当承担拍卖人已经发生的等费用及因委托人撤拍而造成竞买人所发生的损失。委托人在约定期限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拍卖人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予以扣除。3、拍卖人有足够理由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拍卖人可以中止拍卖活动,并有权追究委托人法律责任:(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的不一致;(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3)_________。第九条 拍卖标的未实现交付的约定因买受人未交割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实现交付的,拍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第十条 保密约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的身份、保留价及_________进行保密。第十一条 双方权利义务(一)委托人权利义务1、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2、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对于拍卖物的底价拍卖人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由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委托人应承担责任。3、委托人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拍卖人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4、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人民币_________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险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如拍卖人先行垫付该项费用的,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5、委托人应按成交总额的_________%向拍卖人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拍卖人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6、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7、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8、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9、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10、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二)拍卖人权利义务1、拍卖人及拍卖师必须具备拍卖的资质。2、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3、对委托人送交的拍卖物品,拍卖人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建立拍卖品保管、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4、拍卖结束后,拍卖人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委托人,不得延误。5、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委托人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6、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7、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8、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9、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10、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11、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12、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13、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14、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2)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3)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4)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15、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不得低于保留价进行拍卖。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一)拍卖人违约责任1、超越权限处理委托事务的责任。拍卖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擅自转委托的责任。拍卖人违反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而擅自转委托,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拍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3、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责任。委托人违反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拍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4、对次拍卖人选任不当或者指示不当的责任。拍卖人经委托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如果对次拍卖人选任不当或者指示不当,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应对次拍卖人承担赔偿责任。5、违反交付财物及转移权利义务的责任。拍卖人未将处理事务取得的财产或者权利及时转交给委托人,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委托人违约责任1、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如果委托人违反了这一义务,则应当向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2、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拍卖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事由,委托合同终止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委托人违反此义务的,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事由(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1、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2、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3、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人中止拍卖的;4、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5、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中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拍卖: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人的;2、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3、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4、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5、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人终止拍卖的;6、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终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拍卖终止后,委托人要求继续进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第十四条 声明及保证(一)委托人:1、委托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委托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委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拍卖人:1、拍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拍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拍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拍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拍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五条 保密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第十六条 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八条 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拍卖行(盖章):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附件1 委托方交与拍卖方的证明材料(略)附件2 委托拍卖标的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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