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惨世界读后感》中的"?"和"!"分别指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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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国》:揭林彪&政变&幕后惊天秘密(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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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国》图片:庐山会议后,林彪授意林立果准备发动军事政变
权力使人迅速成熟,林立果现在在毛家湾家中的感觉与过去完全不一样了,他再也用不着唯唯诺诺,此刻站在房间里,自己都感到十分挺拔。当他双手插在裤兜里,站在写字台前观看地球仪时,目光中透射出的是自信和力量。他在房间里踱来踱去,草绿色的军裤被小腿甩得一下一下发出声响,显示了深思熟虑的节奏。伸手拨拉了一下地球仪,看着它平稳地旋转着,目光中露出阴森的审视。他伸手摩擦着地球仪,地球仪在他需要的位置上停住了,中国的版图都在他的目光之下。他现在已经多少觉出自己的力量在中国的影响了,他在椅子上坐下,跷起二郎腿,目光地思索起中国的政治大局。
中国目前的政治形势到了非常要害的时候。
去年,也就是日到9月6日,在庐山召开了中共九届二中全会,会上展开的一场风云突变的斗争成了目前中国政治生活的最主要内容。他使劲擦了一下嘴唇和下巴,使得自己的表情和目光更加深邃有力,他觉出自己的面孔像花岗岩一样严峻。在朦胧的思绪中,他又一次想到了一个反复想到的问题: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九届二中全会能开成这样的结果。那时自己以军委秘书的身份上了庐山,母亲叶群与总参谋长黄永胜、空军司令吴法宪、海军司令李作鹏、总后勤部长邱会作也都兴高采烈地上了庐山,父亲更是精神抖擞地上了庐山。九届二中全会要为四届人大做准备,父亲提出了未来的国家体制中要设国家主席,并提议由毛主席担任国家主席,指出毛主席担任国家主席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众望。照理说,这是一个多么光明正大的纲领,父亲还不失时宜地指示陈伯达搞了一份《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有关天才的语录摘录》,以此论证毛泽东是“旷古天才”。这是父亲在这个会议上举起的又一个政治旗帜,这个政治旗帜理应使毛泽东满意,又可以借此压制张春桥、江青这批文人的政治势力,从而在一个看来堂堂皇皇的过程中进一步扩大以父亲为首的集团力量。
在九届二中全会上,最先遇到的阻力是张春桥、江青、姚文元这伙儿人,他们甚至提出要删掉“毛泽东天才地、全面地、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这句话中的三个副词,而这三个副词正是父亲在《毛主席语录》“再版前言”中发明的。于是陈伯达、吴法宪等人向张春桥、江青等人开火,开火的论调也是十分有力的:“有人利用毛主席的伟大谦虚贬低毛主席。”在庐山会议上,叶群将所有能够动员起来的力量都动员起来了,父亲也在背后做了重要支持,这看来是搞掉张春桥、江青势力的绝好机会,一时也曾有大多数人站在了这一边;然而毛泽东却做出了出乎意料的反应,先是将陈伯达当做一块石头抛了出来,陈伯达一倒,毛泽东又逐个批评了叶群、黄永胜、吴法宪等人,这边的阵营眼看着就要崩溃了,当终于稳住阵脚收缩回来之后,才发现损失惨重。九届二中全会的结果使一切人都深感意外,这个意外的进程不过揭示了在打倒了刘少奇为首的反文革势力之后,林彪为首的集团与张春桥、江青为首的中央文革势力在争夺领导权。外部的敌人打倒了,统一战线内部的盟友便互为敌人,他现在深刻领会了这个政治规律。
再过几天,4月15日,中央又要召开“批陈整风”会,这是接着算九届二中全会的账,这些日子毛家湾笼罩着一股严重的气氛。母亲叶群不间断地打着电话,想到她在庐山会议中的上蹿下跳,以及吴法宪那惊慌失措的愚蠢胖脸,他就不由得十分愤恨,都是这位叶主任的得意忘形才将事情搞得一团糟。他愤然放下二郎腿,翘起来的椅子前腿也哐当一声落地。他站起来走到门口将房门插好,然后打开上锁的抽屉,从里面拉出一套窃听设备,戴上耳机按下开关,耳机里出现了叶群正在通话的声音。想到自己能将窃听器装到叶群的电话上,他就充分意识到了自己六亲不认的政治意识;这种政治意识又和他的现代军人意识结合在一起,他现在喜欢开汽车,开水陆两栖坦克,开直升机,喜欢各种枪支,也喜欢窃听器这样的先进电子设备。军队就是用这些军事手段将自己武装起来的特殊的人,只要他手中抓住多则几百万少则几十万的军队,甚至只要抓住几万军队,就有可能以特殊的方式将整个中国的政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他张开五指做了一个爪形,只要将自己武装成锐利无比的猛兽,就可以置敌于死命。眼前浮现出张春桥这个戴着眼镜的尖下巴得意文人,自己伸出手一把抓住他的细脖子,就能像拧玉米秆一样拧断他。
听见母亲叶群正在和总参谋长黄永胜讲目前的政治形势,那不过是在鼓劲和打气,这位叶主任说话太婆婆妈妈,翻来覆去是那些陈词滥调,有多大的力量?他对母亲越来越生出轻蔑。他正要关掉窃听设备,里面却传来了这样的对话。叶群说:“我和你这个生命是连在一起的,不管是政治生命还是个人生命。”黄永胜说:“我懂得,我完全这样了解,完全请你放心,我一切都是很顺利。”叶群说:“你在中国革命、世界革命的领域上会起很大的作用。”黄永胜说:“在这方面,我要向你学习。”叶群说:“你永远是元帅,我永远是元帅帐下的一个传令兵,咱们两家的孩子是五六员虎将,将来可以一个人把一个关口,也都是你的助手嘛,你说是不是?”黄永胜说:“对,对。”叶群说:“他真正喜欢的只有你。”
林立果气得脸都有些扭歪了,婊子养的,真该拧断她的脖子!跑到黄永胜帐下当一个传令兵,无耻!把林立果也算成黄永胜的喽撬璧幕煺恕D懵袅俗约海瓜肼舯鹑恕L揭度耗潜吖伊说缁埃至⒐厣狭饲蕴家羯璞福阉侵匦路呕爻樘耄樘胨希窳械睦匣⒁谎谖堇秕饫歹馊ァ4丝趟硕阅盖椎淖畲蟪鸷蓿蚕氲搅死飞闲矶嗟弁醮萑Φ牡涔省U飧鲦蛔友陌鸦朴朗さ弊隽肆直胛蠢吹慕影嗳耍瓜爰绦缪荨盎朴朗ぐ旃抑魅巍钡慕巧媸且桓鑫蕹苊烂巍K矍案∠殖隽烁盖椎ケ∈菹鞯纳硖澹蚕氲搅烁盖自宰约航补幕埃鹤约翰攀橇直氲慕影嗳恕K植逶诳诖镌阶咴浇乖辏枰谀谕庀斩竦幕肪持泻次雷约旱募坛腥āR度憾曰朴朗そ病八嬲不兜闹挥心恪保飧觥八弊匀皇侵父盖琢直耄媸谴蜃鸥盖椎钠旌排驯涓盖祝约郝袅耍纸约旱亩右才馍先ィ蜃帕橙ジ思业薄按畋保娉笪薇龋√热艋朴朗ひ怀迫ǎ睦锘褂玫蒙夏悖靠隙ㄏ劝涯阋唤盘呖U挝杼ㄕ娌皇悄锩嵌氖虑椋贩⒊ぜ抖蹋墒虏蛔悖苁掠杏唷
他走着走着,愤怒和焦躁变成了狠毒与阴险。
眼下,叶群、黄永胜还有像吴法宪这样蠢得像猪一样的人都是他要借用的力量,有朝一日他真正掌权之后,再慢慢收拾他们。他想了想,又拉开抽屉,戴上耳机按下开关,耳朵里又传来叶群打电话的声音。一听,是在和空军司令吴法宪通话。吴法宪的声音露出一张哭丧脸,叶群说:“你可千万不要自杀,自杀可就是自绝于人民了。这点事还顶不过去吗?不就是开几天会吗?一定要咬住不松口。谁都不能倒,倒一个就倒一大片。林副主席肯定不会不管你,就是把你关起来,也能把你最后保出来,这你放心,再说问题没有这么严重。”吴法宪说:“叶主任,你放心,也请林副主席放心,我绝不会忘恩负义,连累别人。”林立果听到这里,狠狠地关了窃听设备,再次将抽屉锁上,拉开房门走了出来。他来到叶群房门口,很随便地敲了敲门,听见叶群在里面一边打电话一边说道:“进来。”他推门走了进去,叶群看见是他,招了一下手,意思是稍等一下,听见她最后说道:“吴司令,你这样讲我就放心了,我一会儿就会向首长汇报。”叶群放下电话站了起来,看了看手表说道:“走吧,该去你爸爸那里了。”
林彪照例是安安静静地坐在软椅上,林立果轻轻推开了门,林彪抬起眼看到是儿子,脸上露出一丝淡淡的笑意,点头示意他进来。叶群赶忙跟了进去。看见叶群,林彪垂下眼,表示准备听取汇报。叶群说:“和几员大将刚通了电话,黄永胜最沉着,吴法宪最紧张,不过我把他们一一都安抚好了。”林彪微微点了点头。叶群又讲了一堆话,无非是如何应付马上就要召开的“批陈整风”会议,她说:“估计能够顶过去。”林彪看了一下叶群没有说话,又垂下眼想了想,对林立果说:“你的看法呢?”林立果说:“与其束手就擒,不如破釜沉舟,反正不能坐以待毙。”林彪眼睛一亮:“你讲下去。”林立果说:“我们要用革命的两手对付反革命的两手,文的武的都要做准备,现在要抓紧做好武的准备。”林彪点点头:“你真是很有长进。”叶群扭头看了看儿子,颇有些不甘落后的意思。林彪接着慢声慢语地讲道:“政治斗争最终要靠枪杆子解决问题。南唐李后主就不懂这个道理,不知道搞武装斗争,最后落个惨败,留下两句诗:‘几曾识干戈,垂泪对宫娥。’一定要做好各种准备。”
叶群刚要插话,林彪又看着林立果说:“你接着把话讲完。”
林立果口气坚定地说:“现在我们的整个力量就是一支大舰队,按照您的指示前进。我在空军又搞了一支小舰队,正在抓紧准备。”林彪点头赞道:“好,好,应该这样干。”叶群急于表白自己的工作,说:“吴法宪一开始很软,我给他做了工作以后,他表示绝不辜负林副主席的期望。我也对黄永胜讲了,你最赏识他,他的表态自始至终很坚决。”林立果在一旁打断了母亲的话:“对这些人的话一定不能百分之百相信,凡事往坏了想,做好最坏的准备,才有可能争得最好的结果。”叶群不悦地看了林立果一眼,刚要说什么,林彪却点头道:“你说得对,这才是辩证法。”叶群将自己到嘴的一句话咽了下去。林立果说:“我今天下午就准备给小舰队召集会议。”林彪点点头,轻轻摆了一下手:“凡事要抓紧,箭在弦尔不得不发。”林立果转身拉门走了。
他开着林彪专用的高级红旗小轿车驶出了毛家湾,一路高速往市郊开去,车开得飞快,眼也不眨地闯过了一个又一个红灯。当他左盘右旋出了市区,在郊区的柏油路上奔驰时,几个在毛家湾等了许久跟他一起上车的军人都赞不绝口地说:“副部长,您现在开车也是一流的。”他不语,只是将车开得更快。车里的人又纷纷赞道:“我们坐的是最革命的车,跟着最革命的人,战无不胜。”林立果精神抖擞地微微一笑。手下的这辆车是他武装的一部分。一个人跑不了多快,然而当你能够驾驶一辆车时,你就跑得很快。一个人没有多少杀伤力,然而当你掌握了一挺机枪、一辆坦克、一架轰炸机或一艘军舰时,你就有很大的杀伤力。一个人对世界没有多少直接的控制权,然而如果你掌握了一拨儿人,指挥了一支军队,这支军队又掌握着各种各样的武器,你就可以将一个又一个城市包围,让一群又一群人束手就擒,你就能够控制整个中国。两千年来的中国历史就注释了一个真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现在开着父亲的红旗小轿车,和驾驶一辆坦克、驾驶一架轰炸机感觉是一样的,是一种掌握武装的感觉。
《芙蓉国》图片:林彪叛逃前与毛泽东的最后一张合影
车很快开到了一个军事机关大院,站岗的军人一看到这辆红旗轿车,立刻举手敬礼,伸手放行。车子毫不停顿威风凛凛地开了进去,穿过一座又一座楼房,一排又一排平房,是一片开阔的草坪,最后一拐,在一座幽静的小楼前停了下来。小楼前的草坪上停放着一架直升机,楼里迎出来七八个军人。林立果趾高气扬地一关车门,在众人簇拥下进了小楼。他的脚步矫健而又有声有色,一离开毛家湾到了这些地方,他就进入了“挟天子以令诸侯”的角色。当一群人前呼后拥地跟着他踏响楼梯时,他觉出了带领千军万马浩浩荡荡前进的感觉。十几个人围着一张长会议桌坐下了,无关紧要的人都拉门退了出去,留下一个幽静的开会场所。
林立果当仁不让地在主持会议的位置上坐下,面前这些中年军人绝大部分都是军级以上的干部,现在像他多年的部下一样对他毕恭毕敬,他感到了自己真正具有的指挥权。他坐在长桌的顶端,两腿八字伸开,两手八字放在桌上,像一座伟大的城堡面对臣属的土地,威严与决断使得他年轻的面孔有了俯瞰一切的成熟。
会议开始了,他说:“今天联合舰队先举行北京会议,晚上我就飞上海,再举行上海会议,形势不等人,形势逼人,我们要商量一下战略方针,做出战役部署。首长指示我们,要做好文的武的两手准备,特别要做好武的准备,首长说了,不能学南唐李后主‘几曾识干戈,垂泪对宫娥’,我们要懂得‘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真理。大家就按照这个主题开始讨论吧,先从形势开始,说话要简洁,开门见山,直接进入主题。”他将身体稍稍往后靠在椅背上,问道:“谁先开始?”
第一个发言的是空司办公室副主任周宇驰,他那黑红的长方脸上浮现出沉稳的神情:“现在,毛重用张春桥这些人,大的形势是笔杆子压枪杆子,是张春桥这些人在压我们,对方的目标是企图改变接班人,我们确实要做好准备,要意识到斗争的尖锐性。”周宇驰看了看林立果的脸色,又接着说道:“大家都知道,九届二中全会以来,紧跟首长的几个老总都受了压,挨了整。”林立果哼地插了一句话:“丘八斗不过秀才,愚蠢,全都被那个叶主任搞糟了。毛就是支持一派打一派,张春桥是什么东西?一不会种田,二不会做工,三不会打仗。机会到手,先把他们抓起来杀掉。”周宇驰自然不敢对林立果这段话评头论足,他接着自己的话说:“所以,我们斗争的中心也是针锋相对的,要保护林副主席的接班人地位。”又有一个面目清瘦的军人发言道:“我们已经组织下面的部队进行了两条路线斗争的教育,提出了两个保卫:一个是保卫林副主席的接班人地位,第二个是保卫副部长。”
林立果垂着目光,一派领袖威仪地听着这些军级以上干部的表态。这些讲话早都在他的预料之中,他需要他们表态,需要他们相互激励,需要团聚出一个气氛,也需要他们献忠心,这是团结队伍、组织力量所必需的,他自己则在这种议论的过程中思考着真正提纲挈领的事情。听见又有人说:“现在我们做每一件事都不能干扰大局,大局就是副部长。”又听见有人说:“我们这场斗争有副部长掌舵,就一定能够取得胜利。”还听见有人说:“副部长就代表了林副主席,代表了革命力量,我们现在的力量只要组织得好,完全可以控制全国局势。”
林立果不时微微点一下头,表明对每个发言者的赞许。
讨论进行到热烈的程度,相互间就有了争论,气氛十分浓烈,充满了“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浓烟密雾。林立果觉得到了自己讲话的时候,他拉开椅子站起来,踱了几步又回到桌旁咳嗽了一声,双手扶着桌子站定。大家便都知道他要做总结性讲话了,群情激奋的会场立刻平息下来。他俯瞰了一下众人,神情坚毅地说道:“同志们刚才讨论得非常好,在我们面前确实是一场争夺接班人的斗争,我们要保卫首长的接班人地位,对方想推翻首长的接班人地位。现在,首长接班有三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和平过渡,和平接班,这自然是最顺利的情况;第二种可能,是被别人搞掉,被别人抢夺去接班人的地位,这当然是最坏的可能;第三,就是我们抢班夺权,这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途径,也是我们现在要做重点准备的。当前我们的战略方针是,力争第一种可能,坚决防止第二种可能,准备第三种可能。”他停顿了一下,目光扫视着整个会场。有人插话道:“和平接班至少需要五六年,毛的身体好像还能维持一些年,被人抢班夺权,至少也要三四年,首长的地位不是一下子能被他们搞掉的。”林立果立刻坚决否定了这番话:“也不一定,毛威信高,叫谁倒谁就倒,不能存这个幻想。我们没有这么从容的时间,我们目前必须根据首长的指示做好文的武的两种准备。特别要做好武的准备,也就是要做好武装夺取政权的准备。”他停了一下,“我们今天就要初步策划这个战略工程,先给它起个代号吧。”
有人说:“首长的代号不是101吗,就叫它101工程好了。”
林立果知道林彪在延安时期的代号是“101”,解放后这些年,叶群在和父亲的谈话、电话中经常还称父亲为“101”,他立刻坚决地摇了摇头:“不好,太暴露。”有人又提议:“就叫001工程吧。”林立果又摇头否定:“太没特色。”有人又说:“叫做黑豹工程吧。”林立果讽刺地一笑:“这个名字太小气。”正当大家转着眼珠想时,他挥了一下手:“我们要搞的是一个武装起义的工程,就谐个音,叫‘571工程’吧,这样保密性好,又暗含了我们的主题。”大家一致拍手称好。林立果指着几个一直在做简单记录的人说道:“这个工程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你们记一下:一,实施‘571工程’的可能性;二,必要性;三,基本条件;四,时机;五,力量分析;六,口号和纲领;七,实施要点;八,政策和策略。我认为就需要这八个方面,大家还有什么补充吗?”有人说:“还要加一条,就是保密和纪律。”
林立果立刻点头:“对,再加一条,九,保密和纪律。”
会议按照这九条提纲讨论研究了两个小时,天已经黑了,林立果最后双手八字张开扶着桌子面对着整个会场讲道:“今天算是最初的讨论,往下要用比较快的进度迅速完善这个工程,从大的战略到实施的每一个细节,包括保密的细节都要无一遗漏。对于那些细节,你们尤其要研究透彻。天下很多大事成败在于一个细节,特别是‘571工程’这样的行动,任何一个细节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失败,好,散会。”早已准备好了丰盛的晚餐,酒菜摆了两大桌,林立果匆匆吃完就站起身,人们跟着他来到楼前,黑暗中停着那辆高级红旗轿车,也停着那架直升机。林立果挥了一下手,对一个随从说:“你把车开回毛家湾。”他看了看左右簇拥他的人,“我开直升机去机场。”有人踌躇地说:“这么晚了,视线不好。”也有人说:“副部长技术没问题。”林立果挥了一下手,与六七个准备同去上海的人一起上了直升机,直升机的驾驶员也登机护驾。临上飞机前,林立果又吩咐:“告诉机场,我马上过去。”
黑暗中,他启动了直升机,马达轰响着,直升机上的螺旋桨发出了巨大的轰鸣声,打开直升机的探照灯,可以看见周围的树木在螺旋桨扇起的狂风中倾斜着。关上探照灯,逐步给油,直升机慢慢离地升起了。林立果在驾驶员小心翼翼的提示下驾驶着直升机在北京上空飞行,可以看见城市稠稀相间的灯火,驾驶员帮他辨认着地形和方向。经过一番坚定而又有些踌躇的飞行,直升机在西郊军用机场降落了。落地时产生了强烈的震动,舱内的人几乎都跳了起来,随后便松了口气:“我们相信副部长一定会安全起降。”林立果这时也才松了口气,擦了一下额头的汗,摘下帽子,从驾驶座上解开皮带站了起来。
几辆军用吉普车亮着车灯开了过来。林立果一走下直升机,下面就有几个军人伸出有力的臂膀搀扶迎接他,吉普车把他们拉到了一架三叉戟飞机下面,林立果与随行人员登上了舷梯。飞机起飞了,这一次他不用亲自驾驶,而是很舒服地放下坐椅靠背半躺半坐着。当飞机在空中势不可挡地飞行时,他眼前又浮现出叶群的形象,早晚有一天,他会把叶群和黄永胜的脖子都拧断。在这个世界上,他现在惟一亲近的是自己的父亲,他在盼望自己接班。想到自己年轻健壮的体魄,他不禁对弱不禁风整日静坐的父亲生出一种尊敬与怜悯相混合的爱。想到自己终有一天能够扮演保护父亲的角色,他感到了做儿子的崇高与豪迈。
不到两个小时,飞机在上海军用机场降落。走下舷梯,早已有七八个中年军人在那里恭候,他们分别来自上海、杭州、南京等地,都是军级或军级以上的干部,林立果带着首长的和蔼与威仪朝他们走去。当他伸出手和他们一一相握时,说出的第一句话是:“我们刚刚开完北京会议,希望上海会议比北京会议开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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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 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
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但我国法律 上并没有相关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8条,而且都只是停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尽管如此,我国法学界却一直没有放弃相关问题的研究,并且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学者们普遍认为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四个构成要件,即:(1)善意第三人取得的必须是动产;(2)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必须具有善意;(3)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时必须是有偿的;(4)转让人必须是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占有该动产。笔者对此并不敢苟同,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只有如上的前两个条件(对要件(1)笔者也有不同认识,详见下文),后两个不是必要条件,本文仅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状况,阐述自己的观点。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
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仅限于动产,这在国内外学说中为通说。但问题是一切动产都可以成为该项制度的客体吗,不动产为什么不是呢?这是本节要解决的问题。我们知道物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而有不同的分类,比如根据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会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根据物的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因此笔者认为,只有流通的动产和一定条件下的不动产可以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分析阐述如下:
1.一般情况下,不动产不能成为善意取得的客体。因为物权法上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一个意义在于两者变动的公示和公信原则不同,动产的变动以占有为公示原则,而不动产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原则,第三人不可能不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但是,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只是夫或妻一方时,另一方处分时,善意第三人能否取得所有权呢?答案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找到,该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它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一规定突破了民法领域中“左”的禁止,确立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其中的“共有财产”应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学者主张该规定并不是真正的善意取得制度,理由是“这里规定的出让人是部分共有人,而不是非所有权人或无转让权人”。 笔者并不赞同。因为在共同共有理论上,所有共有人均可以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但是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该项处分权只能所有的共有人集体享有,所以部分共有人是无权处分的,是无转让权的。当然,如果依法律规定或共有人之间的协议,推举某一共有人代表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时,则该共有人依法或依协议做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有效。 显然,此种情况下,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因此,只要第三人是善意并且有偿取得的,第三人就取得该共有物的所有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不动产为数人共同共有的情况下,不动产才可以是善意取得的客体。
2.必须是可以自由流通的流通物。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其前提是这些财产必须能在市场上自由、不受限制的流通,如转让的财产不能随便流通或者只能在特定人之间流通,则交易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自然谈不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了。法律区分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的目的也在于保护和促进交易的安全进行,对于明知是限制流通物或者禁止流通物而进行交易的,法律不以保护,法律此处起到的作用在于引导当事人进行合法的交易。
3.对于需要登记的动产是否适用呢?比如汽车、轮船和飞行器,笔者认为不能适用,因为这些动产是以登记而不是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发生第三人对无权转让不知情的情况。但是如果是为数人共同共有而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该类财产时,就可以适用该制度,理由同上,不再赘述。
4.原本是可流通物,但由于查封或者被扣押,能否适用呢?笔者认为可以适用,只要第三人取得时具有善意就可,因为不能因为该物被查封或者被扣押,就由此而认为该物丧失了流通性,进而损害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5.某些具有重大特殊人身性质或感情价值的财产是否适用?有些学者认为不应该适用,因为在这些财产具有重大特殊人身性质或感情价值,具有不可替代性,除非返还,不能弥补原权利人的损失。笔者并不这么认同,因为对善意第三人来讲,该物也可能对其具有重大特殊人身性质或感情价值,法律出于只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的考虑显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法律必须兼顾各方的利益,从而平衡各方的利益。
6.盗赃物和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呢?笔者认为适用,只要是可以自由流通的动产就行。对第三人来讲,他不可能在每一个交易中,都对标的物具有清楚的认识,以致可以辨别该物是不是盗赃物或遗失物,对任何一个正常人来说,都不可能做到。再者,所有权人对其物的占有丧失,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不能因为他的过错而去损害另一个善意的人。
7.某些权利可以成为善意取得的客体。在我国立法层面上,仅有质权和留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那么是否只有这两项权利可以适用,而其它权利不能适用呢?笔者以为仅有这两项权利,因为质权和留置权都是担保物权,标的是动产,而且都以权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为要件。这是由质权和留置权的性质直接决定的,其它的权利不具备这些特征,因此不能成为善意取得的客体。
二、第三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具有善意
对于这个要件,必须界定什么是善意,何时才算是善意。首先界定善意,民法上,善意是指不知情,即行为人不知道存在足以影响其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而为法律行为。在该制度中,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事实。如果第三人欲取得所有权,则必须举证自己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这是法律在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做出的规定。但具体如何认定善意呢?善意与否,乃是一个人的心理主观状态,只能通过一些外化的客观情况来认定。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受让人有无法定了解义务;(2)受让人的专业知识水平;(3)受让人对转让人的熟悉和了解程度等等。这是从正面认定,如果能够证明第三人是恶意的,显然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1)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或所有权人,或者明知转让人身份可疑而与之交易或者接受赠与;(2)受让人明知该物是盗赃物或者遗失物,或者不可流通物;(3)受让人与转让人是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其它利害关系,恶意串通,具有损害所有人利益的故意的。
其次何时可以认为是善意呢?这得依不同的交付方式而定。(1)如果是现实交付,。则须交付时为善意;(2)如果是简易交付,则须订约时为善意;(3)如果是占有改定,则须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时为善意;(4)如果是返还请求权让与,则须返还请求权让与时为善意。但如果就该动产的交易附有条件或者期限,则须条件成就时或者期限届至时,都要求受让人为善意。
最后,是否要求转让人也必须善意呢?笔者以为不然,因为在第三人看来,他并不能了解到转让人是否善意这一复杂的心理活动,或者退一步说,转让人没有转让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而进行处分时,已经是恶意了,何以再谈什么善意呢?如果要求转让人也必须善意时,第三人才能取得所有权,那么善意取得制度就丧失了它存在的意义了。
三、后两个条件不必要的理由
笔者认为,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时不必是有偿,转让人也不必是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财产,以下将从善意取得制度所涉及的三方当事人(即所有人、无权处分人和善意第三人)出发,并结合法律和法院在此制度上的立场,阐述理由如次:
1.对所有人来讲,很显然,所有人因为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而丧失了原物的所有权,是实际的受害者,这时他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这是法律对其权利的救济,而且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可以督促所有人谨慎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通说认为,在无权处分人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其物的情况下,是所有人自己的原因而使得第三人相信无权处分人具有处分权或者就是所有人,法律不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因为他自己具有一定的过错,法律是为了加强所有人选任托付自己财产的当事人(如承租人、保管人、运送人等)的责任,督促所有人谨慎的选择对方当事人 。笔者对于这点表示赞同。
但是在所有人丧失其物占有的其它情况下,他尽管没有选用合适的委托人的过错,还是存在其它一定程度的过错的,比如因自己管理所有物不善而遗失所有物,所以此种情况下法律也应该要求此种情况下的所有人也必须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也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再者,如果所有权人对于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有权要求返还,这是权利的滥用,违背了民法上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权利人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权利(主要是基于所有权产生的物上请求权)而损害其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不管无权处分人是否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占有而处分,所有人都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为了对所有人的权利进行充分的救济,笔者认为,应当对无权处分人的责任因第三人无偿或有偿取得而区分对待。如果第三人无偿取得,则应该加大无权处分人的责任。 这样一方面使得所有人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救济,另一方面也给无权处分人以相应的惩罚,使得无权处分人不敢再进行无权的处分行为了,也可以杜绝无权处分人的恶意规避。比如,无权处分人想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而所有人却不想转让时,他就会利用善意第三人的取得做中介,然后再从善意第三人处买回,从而间接地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
2.从无权处分人的角度来看,正因其无权处分,造成了所有人所有权的丧失,不管他善意还是恶意,都应该对此负责,所有人可以对之提起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
如果要求无权处分人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目的何在?依据四要件的通说,这显然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因为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占有,是所有人自己的原因而使得第三人相信无权处分人具有处分权或者就是所有人,法律不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因为他自己具有一定的过错。
如果无权处分人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第三人的利益就不应受保护了吗?这样的立法目的又何在呢?显然这样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利益,是法律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但问题是对善意的第三人来讲,他不可能完全了解无权处分人到底是否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 而法律却让同样的善意第三人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在原本简单的法律关系中平添一份复杂,这与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不符的,这样的规定是不合乎法理的。
法律设定这一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还在于保护交易的正常和安全进行,保护物的及时流通,而法律要求无权处分人是否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占有的区别规定违背法理,不利于物的流通,因此无权处分人必须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占有,不应是善意取得的一个构成要件。不管何种情况,无权处分人都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第三人和所有人并不会有损失,如上述,在善意第三人无偿还是有偿取得的不同情况下,对无权处分人的责任应当区别对待,限于篇幅此处不再赘述。
3.对第三人来讲,法律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其利益,因此要求第三人必须能够证明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这是法律为了平衡第三人和所有人之间利益的一个重要规定,否则所有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交易时,第三人不可能了解无权处分人是否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占有的情况,也没有了解的义务,自然法律就不应该区别对待。因为所有人有权要求其返还,那么将会损害交易的安全,尽管最后第三人并不会有什么财产损失,但是如果使其卷入争诉之中,让其备受讼累之苦,折磨其精神,对其来讲,就不能说这不是一种损失了。
如果在善意第三人无偿取得的情况下,所有人有权要求其返还原物,那将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尽管其是无对价取得,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他的期待利益,不能像有些学者所言,财产返还并不影响其原有权利。表面看来,这种说法好像也有一定的道理,然而其实不然,无偿善意取得第三人也会因此而受有心灵上的打击,给其精神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面对当前宪法对人权的保护,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不能只看到财产权没有损失这一方面,而忽视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为了公平,笔者认为,法律应该通过加大无权处分人的责任来平衡所有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不是通过区分善意第三人的无偿或有偿取得进行平衡。
4.对法院来讲,扩大的纠纷势必加重其负担,增加诉讼成本,从而浪费了社会资源。
如果是如通说所要求的四个必要要件,那么当第三人具备前两个条件而不具备后两个条件时,所有人就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然后第三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相应损失,不难看出,至少这三方当事人要卷入到诉讼之中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但如果是如本文所要求的两个要件,则所有人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善意第三人不会受到影响。
两者加以比较,可以发现:前者会涉及两个诉讼,后者则只有一诉;前者纠纷扩大,以致复杂,而后者简单明了;前者虽然可以保护所有人和第三人的财产利益,但是损害了交易的安全进行,可能让善意的第三人产生某种误会,丧失对法律的信心,而后者不仅可以保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而且没有损害到交易的安全。因此前者较后者来说,诉讼成本加大,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法律的一个终极目标在于定纷止争,在于减少或者预防纠纷的发生,本文所探讨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就是为了更好的实现这个目的,它能够让纠纷就只停留在无权处分人和原所有权人之间,而避免善意第三人的无辜卷入,以致对其造成不利结果和影响,从而法院不仅节约了诉讼成本,而且确实平衡了各方权益。所有人在该物的丧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善意的第三人不能因为过错者自身的过错受到损害,他的权利救济途径并没有因为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丧失,他仍然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相关损失,法律并没有丧失正义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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