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清苑县民政局发放定期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新闻热线5广告热线5
地市频道: |
电子商务: |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烈士遗属望享受抚恤金 弋阳县民政局已依规每月发130元补助金
字体:&& |
新闻热线:5
订江西手机报:电信、联通用户发短信JX到,移动用户发短信JXB到,3元/月
爆料投诉请进入
  &我是革命烈士遗属,今年已71岁了,生活虽不算太困难,但我应该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烈士遗属抚恤金待遇。近三四年来,我多次向县民政局等部门争取。这些部门也派人调查了我的身份,已证实我属于烈士遗属,可最终我只能从今年1月份起享受每月130元的生活补助,而未能享受到抚恤金待遇。&近日,弋阳县朱坑镇荷塘村老人叶木林向本栏目求助。
  已被相关部门认定&烈士遗属&身份的叶木林能否享受抚恤金待遇呢?10月10日至13日,记者就此进行调查核实。
  烈属身份属实,但不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规定
  据叶木林介绍,他的伯父叶国爱是红十军烈士,牺牲前未曾结婚生育,祖父遂将其过继给伯父当继子,并记载在家谱上。直到2013年年底,县民政局和镇政府调查了他的家谱后,才认定他的&烈士遗属&身份。今年8月,他只收到县民政局一次性发给他的8个月近1000元生活补助费,但始终拒绝他享受一年五六千元的抚恤金待遇。
  就叶木林所反映的情况,朱坑镇民政所所长尹桂荣表示基本属实。她向记者介绍,2013年3月,叶木林才正式递交有关烈士子女身份认定的申报材料,当时他并未能提供包括家谱在内的证据材料以证实其为烈士子女。根据他的实际情况,镇政府多次主动与县民政局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可将家谱作为证据材料进行申报。之后根据收集到的家谱资料,民政局于2013年12月正式审批通过,今年1月份起叶木林开始享受每月130元生活补助金。
  叶木林如实告诉记者,他腿脚微残,今年8月份还补办到了残疾证,作为残疾人的烈士子女更应享受到抚恤金待遇。
  对此,弋阳县民政局优抚股负责人周黎翻出相关政策文件材料,并向记者介绍说,2004年由国务院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才符合发放定期抚恤金条件。而叶木林目前持有的残疾证是今年补办的,显然是不能以此作为依据享受2004年出台并执行的政策规定。按照省民政厅于2012年下发的《关于做好部分烈士子女普查、身份认定和审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日以后批准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从批准的当月起发放。因此,此事县民政局是严格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的,不存在违规操作。
  民政局承诺可结合实情予以补发困难补助金
  采访中,弋阳县民政局及朱坑镇政府干部均向记者表示,叶木林对政策规定不太了解,使其对抚恤金发放工作产生不满情绪。他们将专程上门向其作解说工作,如他确实存在生活困难,民政局和镇政府将协助其申请有关烈士子女生活困难补助金待遇。
  10月15日,县民政局及朱坑镇政府已派干部专程上门向叶木林解释相关政策规定,并向他承诺,将结合他的实际生活状况,协助其申请烈士子生活困难补助,民政部门将依规予以发放。
  江西日报记者 童梦宁
  新浪、腾讯微博@童梦宁
&&相关新闻
中国江西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font color="#、凡本网注明“中国江西网讯”或“中国江西网”、“大江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江西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江西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font color="#、凡本网注明“中国江西网讯[XXX报]”或“中国江西网-XXX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江西日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江西网?XXX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font color="#、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江西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不授权任何机构、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截取、复制和使用。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font color="#、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中国江西网 电话:2
江南都市报
新参政文摘
- 电子报 -
|&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运营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备案号:
江西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南通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全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优待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14:13:10字号:[
通民发〔2014〕107号
各县(市)民政局、通州区民政局、滨海园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 [号)以及《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相关规定,按抚恤补助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为保障优抚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南通市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优待金和护理费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无固定收入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其中:1、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和烈属的抚恤金标准执行2013年度市区城镇在岗职工57546元的相应比例测算。2、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按照民发[号文件标准执行。3、根据城乡一体化的要求,无固定收入的复员军人补助金标准,按2013县(市)区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应比例测算(抗日战争时期按75%测算,解放战争按70%测算,建国后按65%测算)。凡战争年代立功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每年的立功荣誉金标准分别调整为:三等功360元、二等功480元、一等功及以上的600元(多次立功的,按其中最高等级奖励发放),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二、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按2013年市区城镇在岗职工工资57546元的相应比例测算。具体标准详见附件4。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6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不低于40元。中央财政负担之外的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四、&两参&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安排。
  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发70元,我省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70元。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六、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七、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省定的每人每月100元发放生活补贴。中央财政负担之外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八、下列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应当给予补差。
  1、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其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同类对象定期抚恤金标准的;
  2、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或者领取离退休费的残疾军人的工资或者离退休费与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残疾抚恤金之和低于同等级、同性质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的;
  3、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同期入伍无固定收入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的。
  九、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孤儿的抚恤补助金应高于同类人员标准的20%;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执行最高标准。
  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可参照《关于提高2013年度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通知》(通民发[2013]59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已故领取拿定期定量补助的老复员军人(含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应与各(县)市区城镇低保标准同步调整。
  十二、根据2014《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2015年起对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按照当地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不低于15%给予经济或物质待遇,在每年春节和烈士纪念日以抚慰金的形式发放。
  十三、在不低于本标准执行前提下,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资金,确保年底前政策出台并及时按新标准发放到位。
  特此通知。
  1.2014年南通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国家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最低标准表)
  2.2014年南通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最低标准表
  3.2014年南通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南通市民政局
  2014年12月19日
  南通市民政局办公室&&&&&&&&&&&&&&&&&&&&2014年12月19日印发
2014年南通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国家标准、在乡最低标准表)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有固定收入
无固定收入
自然增长机制比例
自然增长机制标准
南通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2014年南通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护理费标准表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
(因战因公)
(因战因公)中国裁判文书网
&&/&&&&/&&&&/&&
王仕英诉宣汉县民政局发放抚恤金及颁发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宣汉行初字第2号原告王仕英,女,生于日,汉族,住宣汉县,村民。委托代理人刘小荣,男,生于日,汉族,住宣汉县,村民,系原告王仕英之子。委托代理人徐少昱,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宣汉县民政局,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石岭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洪建,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华,系该局优抚安置股股长。委托代理人苏重桦,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仕英诉被告宣汉县民政局发放抚恤金及颁发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行政行为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宣汉县民政局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仕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小荣、徐少昱、被告宣汉县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向华、苏重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宣汉县民政局于日对原告王仕英作出了《王仕英请求核发残疾军人抚恤金等问题的回复》,该回复载明:一、杜荣华(王仕英之夫)于1951年在朝鲜汉城作战中负伤致残,被评为因战六级残疾军人。日,杜荣华因病去世,宣汉县民政局于同年4月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王仕英发放了遗属丧葬补助金13100元和调标经费427.50元,共计13527.50元,且王仕英已在乡民政办如数足额领取了该笔款项,故不存在重新核发丧葬补助金的问题;二、杜荣华系因战六级残疾军人,不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故宣汉县民政局未向王仕英颁发《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三、王仕英提出的丧葬费问题,不属民政局管理范围,应向社保机构予以咨询。被告宣汉县民政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残疾人员登记卡,用以证明杜荣华于1951年在朝鲜汉城作战负伤致残,残疾情形为右下肢关节曲折,足关节背曲轻障碍,其残疾等级为因战六级残疾;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用以证明杜荣华于日因病死亡,死亡原因系多器官衰竭;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民政厅川民发(号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川民发(2012)5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用以证明宣汉县民政局已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向王仕英足额发放了遗属丧葬补助金。原告王仕英诉称:该的丈夫杜荣华于1949年11月参军入伍,1951年在朝鲜汉城作战受伤致六级伤残,1955年转业后被安排在乡供销社工作。后相关部门给杜荣华先后颁发了《残疾军人证》、《宣汉县优待对象优待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日,杜荣华因旧伤导致多种疾病复发死亡,死亡前月平均工资为2593.50元。杜荣华死亡后,被告宣汉县民政局不按规定给原告发放各项抚恤金,并拒绝向其颁发《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汉县民政局向王仕英支付因杜荣华死亡丧葬费31122元、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元、定期抚恤金13240.00元、调标抚恤金13100.00元,共计元,并向王仕英颁发《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原告王仕英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王仕英、杜荣华的身份情况;2、残疾军人证、优待对象优待证、军转干部医疗救助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用以证明杜荣华系残疾军人及其生前享受优抚政策的情况;3、居民死亡医学证书明、死亡证明、火化证,用以证明杜荣华已于日因多器官衰竭死亡;4、残疾军人杜荣华死亡补助金发放花名册,用以证明王仕英已在乡政府领取了丧葬补助金13527.50元;5、邮政快递清单、请求核发残疾军人抚恤金申请书及宣汉县民政局《关于王仕英请求核发残疾军人抚恤金等问题的回复》,用以证明王仕英曾向宣汉县民政局申请重新核发各项抚恤金和颁发《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的事实;6、宣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杜荣华的身份情况。被告宣汉县民政局辩称:原告王仕英之夫杜荣华因战致六级伤残属实。杜荣华于2012年3月去世后,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明确载明其死亡原因系多器官衰竭,并非因旧伤复发而导致死亡,故王仕英的诉讼请求明显超越法规和政策标准,宣汉县民政局已向其发放丧葬补助金13527.50元和不予颁发《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的行政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仕英的诉讼请求。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宣汉县民政局提供的第1--3项,原告提供的1—6项证据,符合行政诉讼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规定,能够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仕英之夫杜荣华于1949年11月参军入伍,1951年在朝鲜汉城作战时因伤致残,原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等乙级。后杜荣华从部队转业被安排在乡供销社工作。1982年1月,杜荣华与王仕英登记结婚。日,四川省民政厅给杜荣华填制了《残疾人员登记卡》,该卡载明杜荣华于1951年在朝鲜汉城作战负伤致残,残疾情形为右下肢关节曲折,足关节背曲轻障碍,现残疾等级为六级。日,杜荣华在宣汉县中医院因病治疗无效死亡,该院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载明:(a)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多器官衰竭;(b)导致(a)的疾病或情况为头部外伤;(c)导致(b)的疾病或情况为脑梗塞。2012年4月,被告宣汉县民政局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经核算应向杜荣华之妻王仕英发放丧葬补助费13100.00元,并补发调标经费427.50元,合计13527.50元。后王仕英在乡政府领取了该笔费用。2013年7月,王仕英以杜荣华系旧伤复发导致多种疾病死亡为由,向宣汉县民政局提交了《请求核发残疾军人抚恤金申请书》,请求:1、重新核发因战残疾军人杜荣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2、给王仕英颁发《定期抚恤金领取证》。2013年9月,宣汉县民政局作出了《关于柳池乡双河村王仕英请求核发残疾军人抚恤金问题的回复》,就王仕英申请重新核发一次性抚恤金待遇问题和颁发《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的要求进行了回复。后王仕英对此不服,起诉来院,请求判决被告宣汉县民政局向原告王仕英支付因杜荣华死亡丧葬费31122元、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元、定期抚恤金13240.00元、调标抚恤金13100.00元,共计元,并向王仕英颁发《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本院认为:原告王仕英之夫杜荣华在朝鲜汉城参与作战因战负伤致六级伤残情况属实。杜荣华于2012年3月因病去世,据宣汉县中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其死亡原因系脑梗塞引发头部外伤导致多器官衰竭所致,与其在战场负伤致“右下肢关节曲折,足关节背曲轻障碍”没有直接联系,不属于因旧伤复发导致死亡的情形。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废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的规定,杜荣华的死亡符合因战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去世的情形,对其遗属只能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且杜荣华系六级伤残,其遗属不符合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的法定条件。被告宣汉县民政局应向杜荣华之妻王仕英发放的丧葬补助费13100.00元、补发调标经费427.50元,合计13527.50元,原告王仕英已在乡政府领取了该笔费用。故原告王仕英主张被告宣汉县民政局支付其各项抚恤金共计元,并向其颁发《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其诉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仕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仕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碧人民陪审员  金玉明人民陪审员  王益民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娜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合阳县民政局及时发放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提标资金
当前位置: >
合阳县民政局及时发放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提标资金
  日国家再次提高部分对象优抚抚恤标准,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同时,国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
  目前县局根据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4】41号、渭民发【号)文件精神核算提标补发资金,及时组织发放。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
【相关报道】
网站管理:渭南市合阳县民政局
技术支持:民政部信息中心
地址:凤凰路天合园东
邮编:715300
联系电话: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沪民优发[1999]16号&&&&索取号:AA9-002发布日期: &&& 字体(
)各区县民政局(处);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保证这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实际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处理规定通知如下:一、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范围(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收入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抚养人;(二)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在学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三)未满18周岁,又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弟妹;(四)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其家属没有经济收入的;(五)因战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其家属没有经济收入的;(六)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其家属没有经济收入的。二、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范围(一)日以前入伍,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并已确定其身份、没有参加工作的复员军入。包括:1、家居农村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2、家居农村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3、家居农村在 日至日期间入伍的复员军人;4、家居城镇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5、家居城镇在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兵。(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患慢性病和精神病的,要有原部队师、团以上卫生医疗机关出具的病情材料证明,本人档案有记载。由当地民政部门指定区以上医院检查,确属部队带病(原部位)退伍,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无工作和收入来源的烈士配偶再婚,可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酌情给予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定期抚恤金。(四)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成年子女,不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但因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出具证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根据家庭生活困难程度,酌情给予补助。(五)对原在农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因国家征用土地后,转为城镇户口的,并领取城镇征地养老金的,养老金低于城镇定期抚恤金的,可按城镇标准补足。(六)对原领取精简下放职工补助费的在乡复员军人,他们的补助费低于在乡复员军人标准的,采取差额补助的办法,补足到同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七)原在农村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因国家征用土地,转为城镇户口的,已领取城镇征地养老金的,养老金低于城镇在乡复员军人补助费的,补足到同时期入伍的城镇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八)在乡伤残军人病故后,其家属没有工作的,给予遗属生活补助。三、关于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几个问题(一)1户有2人以上批准为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配偶、每人可按定期抚恤金标准增发30%;(二)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已由原部队发给遗属补助费的,如果家属要求改在民政部门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可持原部队停发遗属补助费的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三)享受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人员死亡时,除当月应发的定期抚恤金外,可增发半年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四)家居城镇在乡办企事业单位退休的复员军人,按城镇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补足。(五)革命伤残军人同时又是在乡复员军人的,革命伤残军人地方抚恤标准如低于同一革命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同一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其病故后的丧葬补助也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六)历史遗留的病故人民警察家属,原已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保留原标准,但不列入优抚对象标准调整范围。四、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一)凡要求享受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乡、镇审核后,分别填写《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审批表》、《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报区县民政局审批。经批准后,由区县民政局优抚科分别按人填写《上海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二)家居市区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费,由所在街道(镇)负责发放,街道(镇)民政办公室按月编造享受定期抚恤金名册,送街道财务部门,优抚对象凭《领取证》每月到财务部门领取。(三)家居农村和郊县城镇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费,实行由农村银行监督支付办法,优抚对象凭《领取证》每月按期到指定的农业银行营业所或信用社领取。(四)享受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费的人员死亡后,其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费从次月起停发,原有的《领取证》作废。(五)享受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人员,因犯罪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其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服刑期满或解除劳教后,需要恢复抚恤和补助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五、关于抚恤、补助关系的转移(一)享受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费的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迁移户口的,迁出地区的区、县民政局应填发市民政局优抚处统一制作的《优抚对象转移证明》,并注明抚恤补助金额和发至何年何月,迁入地区的区、县民政局凭转移证明,在其领取证上加盖区、县章从次月起继续发给。(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户口迁往外省市的,迁出区、县的民政局应出具《优抚对象关系转移证明》,当年的定期抚恤金仍由本市迁出地区的区、县民政局发给,并在转移证明上写明;户口从外省市迁来本市的、应持有外省市的优抚对象关系转移证明,经审核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由迁入地区的区、县民政局发给《领取证》,其定期抚恤金从次年一月起按本市标准发给。(三)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费的人员,户口迁往外省市的,迁出地区的区、县民政局应出具《优抚对象关系转移证明》,当年的定期定量补助费仍由本市迁出地区的区、县民政局发给,并在转移证明上写清补助费发至何年何月;户口从外省市迁来本市的,应持有外省市写明补助费发至何年何月的转移证明,经审核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由迁入地区发给《领取证》。其定期定量补助费从次月起按本市标准发给。六、过去本市关于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七、本规定由上海市民政局优抚处负责解释。
来自:&&&《》
更多精彩,关注微信号:360doc
馆友评论(0)
您好,请&&或者&&后再进行评论
合作登录:
(window.slotbydup = window.slotbydup || []).push({
container: s,
id: 'u1442766',
scale: '20.3',
display: 'inlay-fix'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河北省清苑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