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书 是否有足够精力履行在发行人担任职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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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氏技术(300409)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法律意见书
关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12)第 SHE2010058 号致: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根据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
人”或“道氏股份”)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
法》(下称“《创业板首发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 41 号)、中国证监会会同司
法部签发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2010]第 33 号公
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在瑛明工字(2012)第 SHE2010058 号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
告”)的基础上出具,与律师工作报告是不可分割的法律文件。
3-3-1-1二.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出具意见,并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其中若涉及对审计等专业
机构出具意见的引用,本所律师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申请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部分或
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将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
审阅并确认。
除非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涉词语释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所载相一致。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2 年 1 月 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2012 年第一次
会议以及于 2012 年 1 月 18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
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关于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
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批准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规模为 1,625 万股、每股
面值为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发行上市事宜。1.2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
市的决议;该等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
人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
上市相关的事宜,该项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1.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唯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及深
交所的相关核准或同意。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2.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 行 人 于 2007 年 9 月 21 日 在 江 门 市 工 商 局 注 册 成 立 , 取 得 注 册 号 为
85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时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原
名为江门市道氏标准制釉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 12 月 3 日更名为广东道氏标准制
釉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4 月 19 日更名为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成
立至今,未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并已通
过 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工商年检,依法有效存续。
3-3-1-32.2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
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2.3
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建筑陶瓷新型釉面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
及有关技术服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2.4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
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荣继华,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变更。2.5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荣继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及第十七条之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性质为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及上
市。经本所律师逐条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证券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及《创
业板首发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关条件,具体如下:3.1
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况3.1.1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均为每股面值 1 元的同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实行公平、公正的发行原则,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3.1.2
发行人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定价方式等
事宜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3.1.3
发行人于 2012 年 2 月 2 日与招商证券签订了《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协议》及《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承销协议》,聘请招商证券担任
保荐机构并委托其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
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3.1.4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4,875 万元,在发行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完成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将不少于 3,000 万元;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开发行
的股份数额为 1,625 万股,为发行人发行后股本总额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3.2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章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创业
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七条之规定。3.3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3.3.1
发行人 2011 年度净利润较 2010 年度净利润增长 45.69%,2010 年度净利润较 2009
年度净利润增长 369.83%,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为 66,097,558.74 元;发行人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161,783,436.00 元,未分配利润为 66,653,971.08 元;
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已为 4,875 万元,故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将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
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四)项规定的条件。3.3.2
发行人不存在《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下列情形: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
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
在重大依赖;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3.3.3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
或有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3.4
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
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3.5
发行人的独立性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五章“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
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业务、财务及机构独立,且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
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八条关于独立性
之要求。3.6
发行人的治理结构及规范运行3.6.1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治理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
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九条的规
根据立信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09 年 12 月 31 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09 年度、2010 年度及 2011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3-1-63.6.3
根据立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
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3.6.4
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
度》、《物资采购管理指引》及《内部审计制度》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
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二
条之规定。3.6.5
发行人章程、发行人《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及发行人上市后拟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中已明确规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号)
的规定。此外,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创
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3.6.6
发行人聘请招商证券对其进行上市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
经接受培训并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及其提供的当地公安机关
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查询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
的信息,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
十九条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且不存在《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3.7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3.7.1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事项,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3.7.2
根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海关、土地、环保、安监、质监、社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
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3.7.3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
生在三年前,
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3.8
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有明确的用途,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
行人现有生产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发行人已建立了募
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创业板
首发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八章“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3.8.1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提升和拓展,与主营业务密
切相关,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投资管理规定,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
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3.8.2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
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3-1-83.8.3
发行人董事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发行人以本次发行上市募
集资金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已履行了内部的决策程序并获其股东大会的授权批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四.
发行人的设立4.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4.1.1
发行人于 2007 年 9 月 21 日设立时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系合法设立;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
和确认并不存在纠纷及风险。4.2
发行人的 4 名发起人签署了《江门市道氏标准制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协议的内容及形式均符合《公司法》、《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发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导致发行人设立存在潜
在纠纷的法律障碍。4.3
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聘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4.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等文件后认为,发
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的会议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
决议真实、有效。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5.1
发行人业务独立。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建筑陶瓷新型釉面材料的研发、
设计、生产、销售及有关技术服务,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为经营业务设置了研发中心、生产基地、设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行政
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发行人能够独立进行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能够
独立开展业务和对外签署合同,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
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与各发起人、股东的产权关系明晰,发行人目前拥
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独立的生产设备、研发设备、办公设备、商标、专
利及域名等资产,且不存在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同对外投资的情形。5.3
发行人人员独立。发行人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发行人建立了独立完整的劳动、
人事和工资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根据发行人所属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已为其员
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发行人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任何有关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行政处罚。
发行人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从候选人提名到
选举,均符合《公司法》和发行人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违反规定干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或越权任命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发行
人处工作,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亦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也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及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性不受影响。5.4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单独建账,开设了独立的银行账号,依法独立进行纳
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建立并完善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目
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和其
他资源的情况,不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
保的情况。
3-3-1-105.5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的经营场所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物业,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分开,不存在合署办公的情形;发行人具有独立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三个机构具有较为完善的议事规则,其实际运行亦符合发行
人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已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形成健全的职能部门
组织,该等职能部门履行职能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
干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职能部门不重叠,也不存
在上下级的从属关系;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5.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方面独立于
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
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6.1
根据《江门市道氏标准制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及发行人章程,发行人共
有 4 位发起人,均为自然人,分别是:荣继华、梁海燕、王军及何云。经核查,
该 4 名自然人均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具备成为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主体资格。6.2
发行人的发起人在人数、住所、出资比例方面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6.2.1
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有 4 名,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行人设立至今,其股东
人数从未超过 200 人,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发起人及股东的人数和住
所的规定。6.2.2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 1,100 万股, 4 名发起人按出资比例分别持有。同时,
发行人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各
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1-116.3
发行人设立时,首期出资各发起人均已全部缴付,全体发起人对发行人出资不存
在法律障碍;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对投入资产的权属无争议;全体发起人投入的资
产已由发行人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全体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
权关系清晰。6.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荣继华,发行人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
有发生变更。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7.1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
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7.2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发行人的历次增资、股权变更行为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手续,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7.3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
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八.
发行人的业务8.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8.1.1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851)及发行
人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无机非金属材料、陶瓷色釉料及原辅材料、陶瓷
添加剂、陶瓷机电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及有关技术服务;经营自有产
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和限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除
外)。8.1.2
根据《审计报告》,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际经营业务未
超出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
3-3-1-128.1.3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主营业务为建筑陶瓷新型釉面
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有关技术服务。8.2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经营活动。8.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自成立至今发生的历次变更均依法履行了其
时适用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是合
法有效的变更。8.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虽曾经发生变化,但其主营业务始终未发生
变化,成立至今一直主要从事前述主营业务。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09 年
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56,428,611.53 元、135,161,900.83 元
及 186,284,154.51 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56,104,400.42 元、134,926,379.47 元及
185,856,247.44 元,分别占其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9.43%、99.83%及 99.77%。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8.5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现有经营范围和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发行
人章程、现有合同、协议及发行人作为一方主体签署的法律文件均不存在妨碍发
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9.1
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9.1.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关联方包括: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荣继华;
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梁海燕、金牛创投;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道氏技术服务;
发行人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荣继华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梁海燕)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报告期内曾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而目前已无关联关系的企业:高明色瑰,
荣继华配偶寇凤英控股的公司,已于 2010 年 8 月 9 日注销;道氏色釉,高明
色瑰的控股子公司,已于 2009 年 5 月 25 日注销。
其他关联方:南海市狮山金陶制釉有限公司,荣继华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事,目前为完成注销登记正在办理清算;深圳同兴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寇凤英出资比例为 7.63%,梁海燕出资比例为 38.93%,均为有限合伙人;
天津中诺福郡祥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寇凤英出资比例为 6.67%,梁海燕出
资比例为 23%,均为有限合伙人,梁海燕的配偶贾自强出资比例为 0.33%,
为普通合伙人;深圳智兴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梁海燕出资比例为
55%,为有限合伙人;广东鼎桥投资有限公司,梁海燕任监事,梁海燕的配
偶贾自强持股 70%,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景德镇市新纪元精密陶瓷有
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谢志鹏持股 51%并任法定代表人。9.2
关联交易9.2.1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其关联方发生的经常性、
数额较大的关联交易为: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9.2.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偶发
性关联交易包括: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拆借资金、收购股权、受让专利申请权、
接受关联方提供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9.2.3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 的关联交易已经发行 人 3 名独立董事发表 《 关于公司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同意发行人与关联方所发生
的关联交易事项,认为:发行人
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经营发展
所需,符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关联交易真实有效、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
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并
无显失公允及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9.3
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制度中均明确规定了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该等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均已体现在发行人 201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正式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中。9.4
同业竞争9.4.1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9.4.2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荣继华,董事梁海燕、张翼、王海晴、杨克晶、谢志鹏、常程康,监事余水林、
赵桃生、刘键,高级管理人员何祥勇、秦智宏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作出了不竞争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经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9.5
经审阅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
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0.1
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 2 宗国有土地使用
权,具体情况如下:
权属证书编号
恩府国用(2011)
恩平市圣堂镇三
第 01967 号
恩平市投资服务
恩府国用(2011)
中心圣堂工业功
126,666.60
第 02201 号
能区 A2 号
第 1 宗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工商银行恩平支行,为发行人在 2008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0 日期间向工商银行恩平支行的借款,在最高余额为 1,017.80 万元
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第 2 宗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顺德农商行恩平支行,为发行人在 2011 年 4 月 6 日至
2016 年 7 月 5 日期间向顺德农商行恩平支行的借款,在最高余额为 1,260 万元的
范围内提供担保。10.2
发行人的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共拥有 7 处房产,该等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权属证书编号
粤房地权证恩字
恩平市圣堂镇三联牛山广东道
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车间二)
粤房地权证恩字
恩平市圣堂镇三联牛山广东道
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车间一)
粤房地权证恩字
恩平市圣堂镇三联牛山广东道
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
粤房地权证恩字
恩平市圣堂镇三联牛山圣堂工
业功能区 A1 号(宿舍楼)
粤房地权证恩字
恩平市圣堂镇三联牛山圣堂工
业功能区 A1 号(制釉车间四)
权属证书编号
粤房地权证恩字
恩平市圣堂镇三联牛山圣堂工
业功能区 A1 号(制釉车间三)
粤房地权证恩字
恩平市圣堂镇三联牛山圣堂工
业功能区 A1(辅助设备车间)
粤房地权证恩字第
号三处房屋所有权
已抵押给工商银行恩平支行,为发行人在 2009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向工商银行恩平支行的借款,在最高余额为 11,735,417 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10.3
发行人的租赁物业
发行人子公司道氏技术服务向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河宕股份经济联合社租赁
3 处房产用于公司办公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第 1 年:租金每月 3,150 元,市场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
管理费每月 2,800 元;第 2-4 年:
路意美家卫浴陶瓷世
界 30 栋 2 楼 14-15 号
市场管理费每
租金每月 3,465 元,
月 3,080 元
第 1 年:租金每月 2,174 元,市场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
管理费每月 1,932 元;第 2-4 年:
路意美家卫浴陶瓷世
界 30 栋 2 楼 16-17 号
市场管理费每
租金每月 2,391 元,
月 2,125 元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
市场管理费每
租金每月 2,520 元,
路意美家卫浴陶瓷世
界 30 栋 3 楼 12 号
月 1,575 元10.4
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10.4.1
截至 2012 年 1 月 9 日,发行人在境内拥有的注册商标如下: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截至 2012 年 1 月 9 日,发行人在境内拥有的专利如下:
一种锰掺杂刚玉型粉红色
料的制备方法
一种陶瓷釉面砖表面防滑
剂及其制备方法
一种陶瓷喷墨打印用棕色
颜料及其制备方法
一种陶瓷喷墨打印用黑色
颜料及其制备方法
一种陶瓷喷墨打印用锆铁
红色颜料的制备方法
一种高温金属光泽釉及其
一种低温银白色金属光泽
釉及其制备方法
一种低温金黄色金属光泽
釉及其制备方法
一种抛晶砖的制备方法
一种防滑陶瓷釉面砖
黄金金属效果陶瓷釉面砖
一种镶丝瓷砖
一种具有闪光效果的陶瓷
恩平荣高陶
一种具有金属效果的釉面
司、发行人
瓷砖(玛瑙玉)
瓷砖(龙飞凤舞)
瓷砖(泰柚木)
瓷砖(白玉)
瓷砖(黄线石)
瓷砖(暗香)
瓷砖(金莎钻)
瓷砖(木影锦年)
瓷砖(千丝万缕)
外观设计10.5
发行人拥有的域名如下:
域名注册人
发行人主要的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
况如下表:
账面原值(元)
账面净值(元)
18,877,723.42
17,491,254.10
1,647,252.39
1,184,916.56
办公及其他设备
724,594.80
535,572.59
21,249,570.61
19,211,743.25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上述财产及财产
性权利所拥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其已取得的权属证书合法
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10.7
发行人主要财产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第 10.1“发行人的土地使用
权”、 10.2“发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披露的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外,
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被设定担保或第三方权
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被司法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转让的情形。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1.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
有重要影响的合同主要包括 6 项借款及 2 项最高额抵押合同、1 项借款及保证、抵
押合同、1 项汇票承兑及保证合同、1 项合作协议、1 项产学研结合项目合同、1
项保荐协议和 1 项承销协议。
本所律师审慎核验上述重大合同及协议后认为,上述重大合同或协议均合法有效,
发行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协议不存在法律障碍;根据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信息资料
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就本所律师所知,发行人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
同或协议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发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其它重大合同或协议也
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11.2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11.3
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情况11.3.1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和其他
应收款余额中均无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关联方的款
项;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和其他应付款余额中均无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关联方的款项。11.3.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
情况如下:
2011 年 6 月 20 日,荣继华、梁海燕与顺德农商行恩平支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SB3),为发行人在 2011 年 4 月 6 日至 2012 年 7 月 5 日
期间向该银行承担的最高限额为 1,260 万元的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
为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
2011 年 12 月 19 日,荣继华、梁海燕与顺德农商行恩平支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SB9),为发行人与该银行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至 2013
年 4 月 30 日期间发生的总金额为 1,500 万元的银行汇票承兑业务提供连带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11.3.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为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11.4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主要是预付电
费、油费、租赁押金,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主要是发行人向产学研结合项目合
作方拨付项目资金,均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2.1
发行人于 2007 年 9 月 21 日在江门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1,100 万
元,后经过多次增资,注册资本增至 4,875 万元。发行人历次增资扩股,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其时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了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确认,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并在发行人登记机
关办理了注册资本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12.2
发行人设立至今发生的资产收购行为仅有一项,即发行人收购荣继华持有的道氏
技术服务 10%股权。该次资产收购获得了发行人股东大会及道氏技术服务股东会
审议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其时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3-3-1-2112.3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增资、资产收购行为外,发行人设立至今,并未发生过
分立、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有关规定所述之出售、处置重大资产的行为。12.4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目前无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
或就该等事项与其他方达成任何协议或合同。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3.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至今,其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履行了法定
程序。13.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及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
章程(草案)》是按照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的,并包括了《公司法》第
八十二条要求载明的全部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3.3
经核查,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系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并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生效执行。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4.1
经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了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14.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14.3
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
议、会议记录等资料,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公司法》
及发行人其时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且真实有效。
3-3-1-22十五.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5.1
发行人现有 7 名董事,其中 3 名独立董事,1 名职工代表董事;发行人现有 3 名监
事和 4 名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该等人员的书面确认及其提供的当地公安机关出具
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七条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亦不存在下述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
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
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该等人员的任职
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
近两年,发行人董事成员中除变更 1 名董事(任期届满且不持有发行人股份)、1 名
董事因个人原因辞职外,仅增加了 3 名独立董事;发行人的总经理未发生变化,
增加了 2 名副总经理、1 名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变动
主要是为完善发行人的治理结构,未对发行人高级管理层的稳定性及发行人经营
政策的延续性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
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要求。15.3
发行人设置了 3 名独立董事。根据独立董事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独立
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条
件以及发行人《独立董事制度》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有助于发行人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强化法人治理结构。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16.1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经
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发行人在报告期执
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3-1-2316.2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16.2.1
经核查,发行人 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执行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发行人《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载明的恩平市国家税务局圣堂税务分
局、恩平市国家税务局的审批意见,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
从事建筑陶瓷新型釉面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有关技术服务的高新技
发行人享受该税收优惠的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
充通知》(国税函[ 号)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 号)等文件规定,认
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
优惠;该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备案登记管理,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等有
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后,企业可按
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2009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被广东省科学技术
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
企业,并获发编号为 GR《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3 年)。16.2.2
经核查,发行人 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享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
除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
发行人享受该税收优惠的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关于“企业的下列支
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
研究开发费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关
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
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的规定及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 号)的相关规定。16.2.3
2012 年 1 月 4 日,广东省恩平市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征管信息
系统,暂未发现发行人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
法违章记录。
2012 年 1 月 12 日,广东省恩平市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12 年 1 月 12 日止,发行人按期申报纳税,无欠缴税款,无因违反国家有
关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过往记录。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16.3
发行人获得的政府补助及补贴请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16.3.2“财政补贴”,经发
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该等政府补助及补贴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17.1
发行人主要从事建筑陶瓷新型釉面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有关技术服
务。发行人确认,其从事前述业务涉及的生产加工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对环境影
响较小,发行人不属于环保相关法规列明的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企业。17.2
根据恩平市环境保护局、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来
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17.3
根据广东省恩平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产品符合国
家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近三年未因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
术监督法律法规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8.1
经发行人 2012 年 1 月 18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本次
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万元)
项目投资(万元)
成釉扩能项目
陶瓷墨水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发行人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解决,
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进行置换。如果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募集资金项目的需
求,不足部分发行人将自筹解决。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项目所需资金,
超出部分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用于补充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
的营运资金。18.2
根据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发行人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具的审批意
见、有关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对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备案情况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发
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提升和拓展,与主营业务密切
相关,并符合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
行合作,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董事会已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发行人以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对该项目
进行投资已履行了内部的决策程序并获其股东大会的授权批准,也依法向有权部☆
门进行了报批或备案,发行人实施上述项目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9.1
经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有关发行人“业务发展目
标”描述的核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0.1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验(受限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
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20.2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验(受限于中国境内
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该等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3-3-1-2620.3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荣继华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验(受限于中国
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荣继华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保荐机构等中介机
构一起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未参与编制《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
编制的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定稿后,本所律师仔细审阅了该《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全文,特别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引用的本
所为本次发行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作了核验。本所
律师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存在因上述内容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引致的法律风险。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二十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并
取得深交所安排其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同意外,发行人已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公
司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的其他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引用的本所为本次发行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是适当的。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3-3-1-27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尾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日。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副本若干。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明夏 律师
服务热线:95555&&& 境外服务热线:86-755-信用卡服务热线:400-820-5555&&&&&&企业年金服务热线:800-830-8855金葵花贵宾服务专线:钻石贵宾服务专线:私人银行服务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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