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调查证据申请书书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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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21号
经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全证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 法院带我调取到证据后,说要我去法院办公室补写申请书,但到法院后,又说不要我写了,说什么以他们法院_百度知道
法院带我调取到证据后,说要我去法院办公室补写申请书,但到法院后,又说不要我写了,说什么以他们法院
我没写申请名义也行?法院工作人员前后变化。请问,证据有效吗?一定要补写申请吗,出于什么原因
提问者采纳
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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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毛用直接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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