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前妻办房产证需要哪些资料多久

求助:前妻不配合变更房产证日期,只能起诉么?_百度知道
求助:前妻不配合变更房产证日期,只能起诉么?
提问者采纳
他准备将122平米的房子抵押贷款。但是,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让她搬离后补偿她租房费,我们又犹豫难道为了变更我们又得委屈。后来我们被迫跟她达成书面协议,她也暗认车库房产证在她那。目前还在谈判中,且没有变更房产证日期)一同售出。来自。对于前面签订的不平等协议,就没有做任何房产证变更,我们希望给她十万元。结果跟她谈时?在此求助于您您好。我们想: 发表时间。由于属于男方的房子本来就是男方的名字,但房产证被女方藏匿。但银行说必须要前妻配合变更房产证日期。但是要换车库房产证日期,我们想跟她商议,以此为条件男方让女方在此122平米房子内住到2009年底”,我和他商量好欲将那122万房产(房产证已变更日期)及小区内一车库(离婚协议归男方:10-24 19。 但是。在离异后女方一直住在属于男方的一套122平米的房子里,“女方配合男方变更房产证日期。但前妻不帮他办。 在我们准备购买一套新房时。我的未婚夫他前妻离异后做好了房产分割,就必须给她6万元,希望给我一些建议,然后她承诺孩子成年前不见孩子并变更房产证日期,由于经济形式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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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有老公前妻的名字我应该怎么办
我老公和她前妻于离婚的,婚前有一女归男方所有,婚前买了一套商品房也归男方所有,现在我要把她前妻的名字去掉换成我的,房管所的人说要她本人和我老公一起来办理变更手续,请问如果我叫她来她有权利争这房子的一半吗?要是她不来我应该怎么办?上法院起诉她有用吗
 问题来自:江苏 - 常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4:47 咨询人:37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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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7条回复
如果又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局部用他来,直接可以办理。具体情况可以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15:0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老公和前妻离婚已经确定了房屋的归属,她的前妻无权再要求分割,如果不能协商房产证的处理,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进行变更权利。
回复时间: 16:1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如果她不配合,可以起诉其协助过户。如需要帮助,请电话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16:2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如果她不配合,可以起诉其协助过户。如需要帮助,请电话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19:5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可以以你老公名义,要求前妻办理过户手续,不履行的,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12:4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按离婚协议执行,如果她不履行可起诉。
回复时间: 14:5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按协议执行
回复时间: 16:1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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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病故后“委托”卖房 前妻起诉房管局公证处(图)
刘某2001年在离婚协议书上的签名,写的“刘”字是繁体的,图右则是刘某今年在委托书上的签名,其时他已病故
  广州市民陈女士的前夫去年8月因病去世,留下一处房产由前夫的父亲和儿子共同继承。但今年4月份,陈女士去查询房产时,惊奇发现“前夫”竟于今年1月份到市公证机关办了“出售房屋委托书”公证,委托某家房产公司将房产转卖给了别人。
  前夫去世大半年,怎么可能在今年1月“死而复生”去办理委托公证?百思不得其解的陈女士近日已递交行政起诉状,分别将广州市房管局、广州市公证处作为被告,要求依法撤销该份委托公证书和已变更的房产证。目前越秀区法院已受理这两个案件,将于近期开庭。
  前夫去年已病故 今年竟委托卖房
  陈女士介绍,她于2001年离婚,而前夫刘某2004年8月底因病去世,留下天河区沙东街一份房产,经广东省公证处作遗产继承公证,由17岁的儿子阿亮和前夫父亲共同继承。由于父亲年事已高,住在河源,没有亲自来,而是让前夫的弟弟来广州代为办理继承公证。陈女士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多次催促前夫的弟弟一起去房产部门办理更名,但对方一直说暂时没空。
  房产公司受委托卖房
  今年4月份,陈女士再次到交易中心查档,发现该房产已被市内某家房产公司卖给一名陌生人!据工作人员称,这家房产公司持有一份签有刘某名字、经过公证的“房屋出售委托书”,全权代理刘某对该房产进行出售等各项事宜。
  “这绝不可能!”陈女士感到不可思议,前夫生前并无立遗嘱,没有对这份房产作特别安排,所以才会按法定程序由儿子和父亲共同继承,但两名继承人还没去办理更名,怎么就突然冒出家房产公司来,而且还受到前夫的全权委托呢?
  委托书上有“刘某”签名
  为了弄个究竟,陈女士请了律师调查取证,调查的结果令她吓一跳:该房产公司持有的“房屋出售委托书”,上面确实有前夫的名字,也经过广州市公证处作了公证,但签署的日期却是在今年1月份,但实际上,前夫刘某去年8月底就已经病故!
  昨日,陈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律师搜集的这份“委托书”,记者看到,该份“房屋出售”委托书写明,“刘某”委托市内某房产公司黄小姐为合法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全权代表委托人办理沙东街该房屋的相关手续及签署有关文件,包括出售该房、取回房产证、办理房产登记、注销登记等多项手续。
  委托书上有委托人刘某的名字和日期“日”,委托书背面是一份公证书,广州市公证处某公证员于1月14日对该份委托书进行了公证,证明刘某在委托书上签了名,公证号为“(2005)穗证内经字第4260号”。
  陈女士再向记者出示了另一份证据,是有关部门出示的户籍人口信息,证明沙东街该房户主刘某,已于日进行了死亡注销。
  “刘某”签名不同往常
  陈女士说,她不知道公证人员当时是如何对照委托人本人和证件的,从而做出“证明刘某在委托书上签名”的公证。而且,前夫每次签名写“刘”字都习惯繁体,在与她办理的离婚协议书上,“刘”字就是繁体字,而市公证处做的“房屋出售委托书”上的前夫签名,却是简体的“刘”,并且两次签名的笔迹也不一样,不知道公证人员当时有没有对照这些。
  递交行政起诉状 告房管局公证处
  陈女士称,前夫的丧事都是前夫亲戚家的人办理,前夫的各类物品也都由他们保管清理。前夫去年已去世,今年“前夫”却签名将房子委托给别人卖了,并且还各类证照齐全,她不知道这个去签名的人,是怎么弄到前夫的各类证件的,并且能让别人认为他就是刘某,她唯有通过法律途径来得到答案。
  近日,陈女士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向越秀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将广州市房管局、广州市公证处分别列为被告,要求依法撤销该份委托公证书和已变更的房产证,目前越秀区法院已受理此两案。
  据悉,起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房产登记案,原定于日开庭,但由于该房产另一继承人即刘某的父亲远在河源而没有到庭,法院庭询后决定延期开庭,并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其父亲。而诉广州市公证处撤销公证书一案,越秀法院已定于日开庭审理。
  部门答复
  “刘某”证件齐全 一切按程序办理
  究竟公证机关当时是如何对该委托人做的公证?19日上午,记者来到广州市公证处,秘书科负责人接待了记者。
  市公证处:
  完全按法定程序办理
  该负责人表示,市公证处对此事尚不知情,需要进一步查实。而由于公证员们都做过很多公证,加上此事相隔这么久,该公证员可能一下子记不清。市公证处将尽快派人核查后再给予回复。
  昨天下午,记者再次与该负责人联系,得知已安排专人将该份卷宗调出来查看,也向当时经办此公证的公证员调查了解,对当时情况已基本了解,从目前调查结果来看,可以肯定当时公证员是完全按照法定程序来办理的。
  房产公司:
  来人样子与照片上差不多
  19日,记者同样来到该房产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市场部经理表示,由于当时签订委托书的该公司员工黄小姐只是负责办理房屋出售环节,对整个事件全过程并不知情,不方便接受采访。该公司法律顾问欧律师向记者介绍了情况。
  欧律师介绍,经过了解调查,该房产交易过程都是按照法定程序来办理的。当时确实是“刘某”本人来做房屋出售委托,出示了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离婚协议书等,而且都是原件,公证员当场对照了“刘某”和各类证件照片,确认后才签名。要不是刘某前妻陈女士突然提出刘某去年已病故并向法院起诉,大家对此事都没什么印象,根本没觉得有什么异常。
  “来的人样子与照片上差不多,各类证件原件都齐全,各方面要求都符合,我们也只能通过这些来判断。”欧律师表示,就像有个长得一模一样的人拿着另一人的身份证去银行取钱,又能准确说出密码,银行当然不能拒绝他取钱。
  律师说法
  如属他人冒名顶替 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创展律师事务所敖环宇律师介绍,此案如能确认刘某已于去年死亡,而“委托公证书”是他人假冒签订,根据《广东省房地产登记条例》第1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采取非法手段获准登记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疏忽导致核准登记不当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撤销已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书;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57条规定,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公证书。
  敖律师还介绍,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构成诈骗罪。如果有关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能确认是他人冒名,那么此假冒刘某的人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广东省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市人大代表朱永平律师表示,此案如能确认刘某的“委托书”是他人假冒,从表面程序看,“刘某”提供的各项证照资料都符合条件,有关部门从职权范围来做,只能从证件上检查核对,不能对个人做出识别,要防范确实很困难。这透露出我国“身份确认”制度上的落后。
  据介绍,目前,港澳地区及国外不少地方已采用“指纹制度”,即在身份证上有“指纹识别”,这样可以更大限度避免冒名情况。而我国直到如今的“第二代身份证”上,都还没有引进“指纹识别”这一先进技术,导致对个人身份准确识别的难度大。朱律师主张,我国应尽快提高在社会保障和公民权益保障上,个人身份核对所要求的条件。
  小知识
  委托卖房公证程序
  按法定程序,做“房屋出售”等委托公证,需要当事人也就是委托人与公证员见面办理。且委托人还必须带齐身份证件、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不能由他人代办,或者缺少相关证件。而如果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确有困难的,公证处还会派公证员到当事人的住所地办理。无论怎样,公证员都需要与委托人本人当面办理。
  编辑点评
  死人也能办公证实在太可怕了
  卧槽马
  已经死了5个月的人,却还可以去办妥委托公证,将自己的房子给卖了。你别以为笔者是在编《聊斋志异》续篇,这是近期发生在广州的真人真事:
  广州市民陈女士的前夫去年8月因病去世,留下一处房产。但今年4月份,陈女士去查询房产时,惊奇发现“前夫”竟于今年1月份到市公证机关办了“出售房屋委托书”公证,委托某家房产公司将这份房产转卖给了别人(详见今日A03版)。
  说实话,自从听闻过家住荔湾的一位阿婆,在房产证锁在银行保管箱的情况下,被人经过公证将她的房产证给注销了,新办了一个新的房产证,结果闹出了一房两证的离奇官司,这房产公证的严谨性已经让笔者产生了疑问。再看到这么荒唐的房产公证案,笔者就已经不是怀疑,而是感到恐惧了。难道真的人死可以复生么?要不这事怎么能够办得成?因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产公证,必须是本人手拿身份证、房产证、婚姻证明等证件原件,亲自到场,一一核对。房子转卖过程中,每个环节也是要本人亲自参加,一一核实。但,这么多的环节,这么多的关口,竟然都通通过关了!不是本人,怎么就能够如此轻易成事?
  死人当然是不可能复生的,问题当然还是在活人。尽管案件的真相还有待调查,但可以肯定的是,在这桩荒唐透顶的案件中,是先有心怀鬼胎的活人在捣鬼,然后是有些部门或经手人员被“活鬼”如此轻松地给捣了。而从媒体一而再再而三披露出类似案件来看,这并不是第一起,估计也不会是最后一起。
  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我们的公证部门就如此容易地就被那些“活鬼”给“蒙”了?这是制度上的问题,人员素质的问题,责任心的问题,还是有腐败的问题?笔者希望,在经历了一起起荒唐离奇的案件后,公证部门能够真正警醒,并认真地查补漏洞,挽回民众的信任。所谓亡羊补牢,犹为未晚。别等羊都跑光了,再来补牢,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大洋网-信息时报?祝勇 巢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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