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应届生政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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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计划生育政策?2015计划生育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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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的生育子女的措施,计划生育于日成为中国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政策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在国家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包括生育数量和质量)的准则。
什么是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的生育子女的措施,计划生育于日成为中国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政策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在国家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包括生育数量和质量)的准则。
中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主要是,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规定。
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国家确定的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从法律上确定了中国现行的基本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的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中国《计划生育法》于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2015计划生育新政策
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问题。国内20多位顶尖人口学者历经两年的研究指出,我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
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就集纳了这20多位人口学者的政策建议。他们提出,我国应实施&生育自主、倡导节制、素质优先、全面发展&的新人口政策。其中涉及的改革包括调整生育政策、投资健康和、注重农村地区儿童发展、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人口流动、激发老龄社会的发展活力、促进性别社会平等和加强家庭发展7个方面。
该报告特别提出,近期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孩&。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孩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2015年,在实行&一孩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
专家研究认为,分区域分步分开二孩,可以避免同时全部放开二孩带来的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也可避免放开&单独&(即夫妻双方一方是独生子的可生二胎)带来的花费时间较长、贻误时机等问题。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为重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新突破,推进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新提升,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释放改革红利,更加注重科学精准的治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在进行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稳妥扎实有序做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中,通知中提出以下5点计划生育新政策2015要求:
1、全面部署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指导各地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准确评估本地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报备工作,按程序启动实施。做好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建立通报和约谈制度,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2、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巩固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办证难问题。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基层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和阳光计生、诚信计生工作。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启动对省级工作的督查评估。
3、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机制建设。加强集贸市场、产业园区等流动人口集中区域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社区网点建设,强化区域协作。完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发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做好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项目试点工作。
4、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加大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工作力度。推动村规民约修订,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圆梦女孩志愿行动&,维护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合法权益。
5、推进计划生育家庭民生建设。扩大幸福家庭创建活动试点范围,实施&新家庭计划&。开展&中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社会关怀工作,推动国家层面利益导向政策提标扩面。积极推进&健康老龄化&。
计划生育条例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中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了法律保证,对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王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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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2015届应届生就业必知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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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2015年高校毕业生达749万,超过2014年的727万,将再创历史新高。眼下,许多大学生正奔忙在求职路上。在奔走职场之余,不妨了解下关于应届生就业必须知晓的若干个问题,这些问题是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张凤有、清华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张其光、中国人民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周荣等专业人士来贴心解答的!
1、什么是档案?它有怎样的重要性?
  张其光(清华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主任):档案实际是指人事档案,是适应我们国家人事管理的一项制度安排,是个人经历的记录,也是人事管理和服务的依据。它与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办理各种人事手续、工龄计算、养老等都有关系。毕业生一定要重视,妥善的处理档案。
2、毕业后没及时找到工作,档案还能在学校存多久?
  张凤有(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如果没有找到心仪的用人单位,可将档案转至你的生源地或经学校同意暂时留在学校,按照政策学校只代为保管两年。如果你超过两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学校会将档案转至你的生源所在地。(我校并未有为毕业生保管档案的政策,而是将档案寄送至生源地)
3、如果档案存在学校,明年再找工作还算应届生吗?
  张凤有:如果档案存在学校,明年再找工作是否按应届毕业生享受就业待遇,具体可咨询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严格意义上讲,不算应届生。但不同机关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政策有所不同,如果毕业生手上还留有未签的三方协议,即便档案被寄回生源地,仍可被部分单位视为应届生。因此毕业生要与单位事先确定清楚)
4、留学人员档案如何处理?
  张其光:留学人员档案一般都存放在留学服务中心或人事代理机构,关于海外学历有专门的认证机构。(我校的政策是将留学人员档案寄回生源地。生源地是无条件接收应届生人事档案的)
关于就业协议
5、和就业单位签协议,需关注什么?
  张凤有:在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时,首先要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是否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单位的相关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及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是否都有明确规定,还应重点关注劳动合同内对试用期的说明。
6、三方协议啥时签,怎样改签?
  张其光:三方协议是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用人单位拟为毕业生申请办理工作地的户口等手续,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署的就业协议书。签订三方协议要慎重考虑,尽可能不要违约,这也是一个建立社会诚信的需要。(是否签订三方协议涉及应届生的人事关系转接去向。签订三方协议后,学校将毕业生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户口(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往学校者不涉及户口)迁往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社局(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除外,这些地区有户口限制,人事档案只能回生源地),这样用人单位就可以在当地为毕业生缴纳社保,从此就可以算工龄或工作年限;未签订三方协议者,学校将人事关系、档案、户口迁往生源地,因此无法缴纳社保,计算工龄或工作年限。关于违约:在毕业生取得另一份工作录用通知书时,慎重考虑并与用人单位协商好后,可到学工办425陈老师处了解相关手续。另外提醒各毕业生,切勿单方面违约,以防被用人单位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也会将自己、学院、学校至于失信的处境)
7、报到证(派遣证)有什么用,什么时候领?
  张其光:报到证也叫派遣证,签订三方协议后,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上报就业方案,审批通过后为学生办理报到证,每年7、8月毕业生毕业前领取(春季毕业研究生领取时间为4月中上旬)。报到证是人事关系接转的依据,是办理户口、档案的凭证。延期毕业,可等到毕业时再办理相关手续。
8、就业发生纠纷,该到哪里投诉?
  张凤有:如果遇到纠纷,建议先向学校联系咨询,寻求帮助,同时,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高校毕业生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企业相关信息查询
9、哪里可以查询权威的就业信息?
张凤有:毕业生可以浏览各类就业信息网站,包括中央有关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就业信息网站(如教育部新职业网)、地方有关部门主办的就业信息网、各高校就业信息网及其他专业性就业网站等。(我校毕业生可关注宁波创业就业网、宁波大学学生毕业信息网 、商学院主页招聘信息专栏 )
10、择业时特别看重企业性质,如国企、事业单位、民企,如何鉴别企业性质?
张凤有:关于企业性质可以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毕业生要认识到国企毕竟是少数,要把求职眼光放宽一些,民营企业同样大有可为。
11、工龄计算方面,在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国企和民企,工龄计算是否有区别?工龄对毕业生的工作和退休后的生活有什么影响和用处?
张凤有:机关事业单位叫“工作年限”,企业叫“工龄”,实际上二者含义相同。企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个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现在的“缴费年限”就是所谓的“工龄”,如果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没有工龄的。根据我国劳动法规的规定,工龄长短是固定职工能否退休的一个条件,也是计发工资和病假、年休假、探亲假、退休金等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在劳动管理和维护个人权益上仍不可低估。在有关工龄具体计算方式可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12、针对大学毕业生的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张凤有:国家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2015年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主要有: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有关机构提供免费创业服务、除直辖市外大部分省对毕业生创业落户取消限制等。(我校近几年加大对在校生、毕业生的创业扶持,响应国家号召同时,出台各项针对我校情况的创业帮扶政策。具体相关内容可查询宁波创业就业网、宁大学工网、商学院主页 )
13、毕业后直接创业还是先工作再创业?
  张其光:既可以毕业后直接创业,也可以工作一段时间后再创业,国内外的实践都证明后者的成功率可能更高。创业最核心是要有企业家的精神和创新创业的意识,和学历层次没有直接关系。
14、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有哪些新政策?
张凤有:2015年国家基层就业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今年起,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更多基层就业政策可查询教育部新职业网。
15、参加国家政策性就业,如: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计划等服务,是否计入工作年限或工龄?
张凤有: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均计算工龄。
16、是不是要找专业对口的工作?
  周荣(中国人民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主任):专业与职业不是简单的一对一的关系,同一个专业有相当多的职业可以从事。找工作还是要结合自己的兴趣、能力。与专业不对口的职业很多,你可以尝试,不一定就找一份工作定终身。
17、大城市和二三线城市如何平衡做选择?
  周荣:你想选择一种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呢?忠孝有可能两全的。在父母身边,也是可以发展自己的事业的。现在国家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就业。二、三线城市对毕业生的需求很大,而且在国家各项发展战略的支撑下,发展机会也比较多。
18、怎样判断一份工作到底适不适合自己?
  周荣:在工作中常常问问自己,你为谁工作,你是否喜欢自己的工作,在工作中是否感受到了快乐。具体到行动中,你每天早晨起床的速度,能测量出你和工作的适应程度。如果每天你能“蹭”地从床上起来,高高兴兴去上班,就表明你很喜欢你的工作,你和工作很匹配。
19、目前工作感觉不适合自己,要不要转行?
  周荣:从人力资本理论角度来看,如果确实不合适,越早转行越有利,因为成本最低,未来收益最大。但也要提醒你,不要轻易换跑道。高频率地跳槽,意味着遇到问题采取逃避的态度。企业很看重员工的忠诚度,忠诚背后是坚韧与百折不挠的品质。
&&&&&&&&&&&&&&&&& &&&&&&&&&&&&&&&&&&&&&&&&&&&&转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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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国家计生部门正在研究允许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简称“[1]”)问题,计生部门正在进行适度放宽独生子女准生“门槛”的调研。同时,我国各地对此也有相关的。 2011年7月初,广东省正式向国家提出“单独可生二胎”试点的申请。时&&&&间2011年初简&&&&称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2]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大意就是你目前的孩子不具备正常的生活;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这一政策是为有功的英雄开设的;
3、一方系丧偶者且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这个大家是最明白不过的了;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6、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也可以要二胎
7、农业户口第一胎为女儿也可以申请生二胎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30周岁,且小孩判给对方扶养。应在妊娠前持申办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二孩生育证》。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2、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结婚证原件(再婚者须持离婚证);
4、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5、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6、具有《》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等。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2、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3、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4、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5、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广东计生委主任表示,国家计生部门正在研究允许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简称“单独”)生二胎问题。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人口计生委主任日表态,称广东正积极向国家争取试点允许“单独”生二胎。此举或将在一定程度上为“赴港生子”热潮降温。
日,在中华医学发展研究会、省性学会等举办的“性与优生研讨会”上,张枫表示,人口发展不能只重视生多少,更要重视优生优育。 张枫指出,是否放开生二胎取决于我国人口是否属于增量发展态势。“现在全国人口增长速度还是比较快,到2033年人口将达到峰值15亿,大的政策不宜改,”他表示,另一方面,国内一些大城市独生子女比例很高,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有必要对生育政策进行微调。
据统计,全国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为1.7,也就是每名妇女一生中生育1.7个孩子。“如果放开‘单独’生二胎,全国总和生育率可能会上升到1.9~2。”张枫认为,允许单独生二胎的试点应选在总和生育率比较低的地区。
非独家庭何时可以生二胎?他表示,基于我国现阶段国情,“十二五”期间要实现普遍“放开生二胎”是不现实的,“最快要到‘十三五’以后才有可能。”[3]
日,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张枫表示,广东已正式向国家提出“单独可生二胎”试点的申请,但能否得到批准,要由国家决定。张枫表示,广东提出这一申请,出于几方面的考虑:一是广东作为国家综合改革的试验区,应该在各方面包括生育政策的调整方面先行先试;二是目前广东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7左右(即平均每个妇女一生共生育1.7个孩子),已经连续10多年保持在低生育水平;三是经估算,广东实行“单独可生二胎”政策,对人口总量的增加影响甚微。
此外,广东各级党政领导长期以来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工作,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全省人口计生工作者勤奋努力,广大人民群众生育观念明显转变,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不断完善,广东已完全具备了申请成为国家“单独可生二胎”的试点。[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针对有媒体报道称北京生二胎的条件有望放宽,夫妻单方独生子女或将纳入准许范围一说,北京市政协委员、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向媒体澄清,北京将稳定现有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放松。
人口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执行30年来中国少生了4亿人。有媒体报道,“目前计生部门正在进行适度放宽独生子女准生‘门槛’的调研。生二胎的条件有望放宽,夫妻单方独生子女或将纳入准许范围。此外,北京市有望取消妇女生育两胎须间隔4年的规定。”彭彧华表示,此内容并不属实,相关记者与报社领导已就此致歉。
就单方独生子女生二胎的政策是否会松动,彭彧华明确表示,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不是任何一个部门或者北京市能够决定,目前本市将继续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近年来,北京市在推行生育政策、奖励政策等方面将保持长期稳定。目前,北京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呈现复杂局面,不仅是控制人口数量,还要提高人口素质,关注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例和人口分布。当今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主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
对符合标准生育二胎者,4年的生育间隔将取消一说,彭彧华也予以否定。她表示,符合二胎生育政策的家庭如果计划生育二胎,可以报请当地计生部门,但两胎之间必须相隔4年多久无奈之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6、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7、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8、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
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3、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3、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4、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目录分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四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2、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3、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4、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5、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6、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缩短为二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免费向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生育证。
第二十一条 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2、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3、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三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提倡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并可以收取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终止妊娠的,保证金必须如数退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育龄人员接受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必须查验受术者的生育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3、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4、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5、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一方为独生女的;
6、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到30年以后,目前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就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独生子女证这是日,中共中央就计划生育政策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开信中的话。
30年弹指而过,2011年,正好是“30年以后”的第一年,我们到了“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的时候了吗?
这不是一个有望很快明朗化的问题。日下午,在北京石景山广电中心的一间演播室里,来自全国两会的正反两方的代表委员上演了一场论战。辩题就是:是否应该允许全国的夫妇们生育第二个孩子。
此前的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透露,目前计生部门正在考虑人口政策的调整。“我个人认为二胎政策到“十二五”末期可能会放开。”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向本次两会提交关于调整独生子女政策的议案。这已经是他连续第四年提出这一议题的议案。
“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逐步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这和过去的表述不一样,我理解这应当包括调整独生子女的政策。”纪宝成说。
但异议声也很强大。全国政协委员、来自中国社科院的就是反方的铁杆代表。
“我2010年就提出反对调整独生子女政策的建议。我和相关政策部门沟通后得到的答复是,&十二五&期间只会在部分地区进行单独双胎(即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胎)试点,不会在全国全面推开。”3月8日,程恩富说。[5]中国正在考虑计划生育政策的改变,根据一位计划生育的官员透露,面临中国这个拥有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正迅速老龄化的危机和挑战,政府咨询机关正在起草建议。
中国自实施计划计划生以来,人口结构开始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有效遏制了人口急剧膨胀带来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加速了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因此,中国政府考虑放宽人口政策,实际是面对新的人口问题,必然要做的调整而已,但是如何调整,必须慎重,严防由于政策性失误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前主任张维庆说,拟议的修改将允许城市夫妇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根据现行规定,城市夫妇如果没有兄弟姐妹,允许生二胎。宽松的政策对农村夫妇来说意味着可以有两个以上的孩子。
张先生说,生育委员会以及其他人口研究机构已经向政府提交了政策建议。同时,任何关于收养的法律法规也会逐渐建立。中国的人口政策一直考虑中国人口结构的变化,但是任何的调整都应该是渐进的,并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做出改变。
宽松的政策可能会在经济发达地区先行实施,以及一些现行法规下实施效果显著地区。
人口学家指出,一胎化政策已经导致一个人口迅速老龄化时代的到来,他可能会阻碍中国经济未来的竞争力。同时由于计划生育引起的强制堕胎和不平衡男女比例,也给中国社会增加潜在危险。[6]
未否认放开“单独生二胎”
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该官员认为,“逐步完善政策”,既包括生育政策、利益导向政策在内的计划生育政策,也包括婚姻家庭、优生优育、性别平等、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相关政策。
社会最关注的生育政策如何完善?该官员说,既要考虑维持中国的低生育水平,又要考虑群众的生育意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等诸多因素。
上个月,卫计委一周三次回应“生育政策”话题,但并未明确否认“单独生二胎”将放开的新闻报道及相关传言。
2012年出生人口男女比为117:100
公布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总人口为13.54亿,其中,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7.7(即男女比例为117:100),明显高于正常的出生性别比105-107。
该官员还介绍,当前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任务,首要仍是稳定低生育水平,同时,要把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覆盖到全国所有的县(市、区),80%的育龄夫妇;进一步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力度,严格兑现目标责任制奖惩,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省份要在2012年的基础上,将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于107的部分降低10%。[7]
单独生二胎政策有望全面放开 不采取试点做法 
踟蹰已久的生育政策调整正在开始提速。
《第一财经日报》获悉,单独(夫妻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生二胎政策有望全国放开实施,不采取先在某个或某些省市试点的做法。下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日益临近,市场对此越发期待。[8]
生育政策调整提速
上周某相关部门内部会议上,一位知情人士表示,中国将加快步伐调整生育政策,逐步、全面放开二胎生育限制。他同时表示,二胎政策不会一下子放开,而是要根据社会配置的承受能力逐步放开,但目标是全面放开二胎。[8]
如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原校长纪宝成以及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王名等多次向全国两会上交议案和提议,建议尽快放开二胎限制。
呼声背后是中国已然变化的人口形势。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统计数据经各路人口学者分析计算,已经勾勒出一幅令人担忧的人口图景:中国60岁老人占总人口比例已经达到13.26%,并且还在迅速增加;而0~14岁的少儿占总人口比例迅速下降,五年下降6.29个百分点,达到16.6%的新低。
根据联合国制定的标准,一个社会60岁以上人口超过10%即为老龄化社会;根据人口学统计标准,0~14岁人口占比15%至18%为“严重少子化”,15%以内为“超少子化”。中国人口已经出现老龄化与少子化并存的结构特征。这意味着,未来中国将面临严峻的养老困局。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党俊武表示,放开单独生二胎政策是中国人口发展的一件大事,虽然可能因为这个政策实际增加的人口数量有限,但是要看到,这个政策的变化传递出一个信号,中国在人口发展处在十字路口的时候作出了政策调整。
对于如今生育政策调整的提速,党俊武表示,从国际上和历史上来看,人口过多或者人口过老都不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以适时调整人口政策是必要的,但人口政策事关大局,应该是逐步完善,积极稳妥地推进。[8]
计生政策调整没有最新变化
长江商报消息 卫计委回应“单独二胎”开放传闻
据法制晚报针对有媒体报道“单独(夫妻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生二胎政策有望全国放开实施,不采取先试点的做法”,昨日上午,卫计委新闻宣传司相关负责人称,对于计生政策调整的事情,卫计委新闻宣传司司长毛群安、卫计委新闻发言人邓海华曾多次予以回应,已经表明了卫计委的态度,目前卫计委对于计生政策调整没有最新的变化。[9]“单独二胎”政策启动 每年可能多生100万人
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发布,其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这标志着延宕多年的“单独二胎”政策将正式实施。
“据我所知,‘单独二胎’政策将不会分省试点,而是一次性全面放开。”接近国家卫计委的一位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接下来是依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个省份的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修改各自的《计划生育条例》,将新政策在法理上予以确认。这一步骤预计在今年年底至明年年初即可进行。
一项受到学界一定认同的测算显示,如果2015年全国城乡统一放开“单独二胎”,则每年多出生的人口将比现在增加100万人左右,超过200万人的可能性很小。
6年前已开始准备方案
据了解,至迟从2007年开始,包括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社会学院等在内的数家研究机构就已接受当时的国家人口计生委委托,就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展开调研。
2010年1月,在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的《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思路(征求意见稿)》中,就提到要“稳妥开展实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试点工作”。
当时由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教授带领的团队制定的试点方案是 “三步走”:即从2011年开始,首先开放东北地区及浙江等省试行“单独”二胎政策;第二步,放开京沪等省份;第三步,2015年前,在全国全面放开“单独二胎”政策。
翟的这一方案在2010年下半年经过修改微调后曾提交国务院。2011年7月,在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半年工作暨综合改革工作会议形成共识:在自愿原则下,可选择一些试点省份进行“单独二胎”试点。
但因部分非计生系统的官员及学者的反对,加上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变更、2012年“十八大”召开和随后的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等众多因素,“单独二胎”政策一度搁置。
今年3月,国务院进行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国家人口计生委与卫生部合并成立国家卫计委。在6月确定了卫计委的“三定”方案后,启动“单独二胎”一事再次进入官方议程。(本报曾于日率先对此事进行了独家报道,详见《“单独二胎”政策再入官方议程或今年年底试行》)。
多年的研讨和争议,最终转化为三中全会的改革决定。
每年可能多生100万人
新政启动后,面临一系列的悬念:实施“单独二胎”政策,中国究竟每年会多生多少人口,届时中国总人口的峰值,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对未来中国人口结构,又能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实际上这也是最高决策层最为关心的几个核心问题。”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
为解答这些问题,国家计生部门曾多次委托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等机构进行数据测算,甚至用同样的基础数据进行反复测算。
这两家机构的测算结果未对外界公布。有一种说法是,国家卫计委认为,实施“全面二胎”后,中国每年出生人口将超过4000万。但此说法未得到权威部门的证实。
统计数据表明,2012年,我国出生人口为1635万人;实际上,从1998年以后,我国每年新生人口从未超过2000万人。
有人口学者亦告知本报记者,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的王广州、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的张丽萍等研究人员,也分别就“单独二胎”与“全面二胎”两种方案进行过测算。得出结论是:
一,如果2015年,全国城乡统一放开“单独二胎”,则每年多出生的人口将比现在增加100万人左右,超过200万人的可能性很小。中国总人口高峰将在年左右出现,高峰总人口估计值的均值为14.01亿人,上限为14.12亿人左右。
二,如果2015年,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二胎”,则每年多出生的人口将增加600万人左右,超过1000万人的可能性很小。总人口高峰将在年出现,高峰总人口估计值的均值为14.39亿人,上限为14.59亿人左右。
而如果维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且生育水平保持基本稳定,则中国总人口高峰将在年出现,高峰时期总人口估计值的均值为13.92亿人,上限为14.1亿人左右。
因此,以估计值的均值计算,如果只放开“单独二胎”,则中国人口最高值比不放开此项政策多出约900万人,增幅仅为0.65%。放开“全面二胎”,则中国人口最高值将比不放开政策多出约4700万人,增幅为3.38%。
王广州、张丽萍的这一测算结论得到人口学界的一定认同。
值得指出的是,2007年1月,中国曾发布《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报告认为,中国总人口将于2010年、2020年分别达到13.6亿和14.5亿,2033年前后达到峰值15亿左右。
《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课题组是汇集包括十多位“两院”院士在内的300多位专家学者,用时两年多方始完成上述报告。但后来的情况表明,这一国家级报告与事实偏差较大,因而饱受人口学界的质疑和批评。如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公报,截至2010年年底,中国总人口为13.41亿,比报告预测少了1900万人;2012年年底也只有13.54亿人,仍然没有达到13.6亿人。
不过亦有人口学家对本报指出,受政策短期刺激的影响,多年积累的“生育刚需”有可能在未来一两年内集中释放,2014年、2015年多生育的新生人口可能会超过100万,但年度新生人口总数不大可能达到2000万人。
GDP预期多增长0.2个百分点
人口政策之所以备受关注,除因为与家庭和公民个人福址相关外,还因为它将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
老龄化已经是中国面临的日益严峻的挑战。老龄化社会的定义为,人口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超过7%,或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超过10%。
而早在2001年,中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就已达到7.1%,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到2012年,这一数据已达到9.4%;同年,60周岁及以上人口的占比也达到了14.3%。
放宽生育政策后,新增的出生人口会稀释老年人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但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医疗技术进步及医疗保障制度的改善,中国的人均预期寿命亦在逐年上升。2010年,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4.83岁,比2000年提高3.43岁。而 “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预期平均寿命将再增加一岁。
这样的情况下,老年人占比将不会降低太多。翟振武教授曾表示,即便全面放开二胎生育,我国60岁及以上老人占比也只能比不放开降低3-4个百分点,并不能根本上解决老龄化问题。
劳动年龄人口方面,由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主编的《人口与劳动绿皮书(2013)》提到,中国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在2010年即达到峰值(日为93962万人),随后这一数字呈绝对减少趋势,人口抚养比(总体人口中非劳动年龄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则开始提高,这标志着中国的“人口红利”正在消失。
按照人口转变规律,劳动年龄人口负增长必然发生,人口红利终将消失。经济发展规律也表明,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将不可避免地从超常规转为常态。但若能有效化解、清除当前的诸多体制性障碍——如人口与生育政策、就业政策、户籍制度、城镇化、教育体制等,推进改革,则“人口红利”将可望被“制度红利”所接替。
至于放宽生育政策后劳动力就业市场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人口学家及经济学家们认为,一方面,新生人口的增加,在当下对刺激消费、增加就业岗位不无裨益;另一方面,在15年后,即2030年左右,这批新生人口也将步入劳动力市场,带来一些积极影响,尽管在9亿规模的劳动年龄人口面前,他们所占的比例可谓微乎其微。
蔡昉认为,如果中国调整人口生育政策,短期内不会产生对GDP潜在增长率的正面影响,负面影响程度也非常微弱,不足0.01个百分点。但在2030年之后,2031年至2035年,中国经济潜在增长率可以提高7.1%至11.8%;2046年至2050年的潜在增长率可提高15.5%至22.0%。
德意志银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马骏的研究团队曾认为,如果中国放宽二胎生育政策,2030年-2050年间,GDP的潜在年均经济增长率将因此提高0.2个百分点。
比如届时中国GDP增长幅度为3%,那么上升0.2个百分点,也即相当于增长率提高了6%左右。这与蔡昉的观点相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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