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怀协议书和合同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
《》第58条 无效民事行为
胡燕来律师提醒:》目录索引&
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胡燕来律师提醒:》目录索引&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12日 法(办)发〔1988〕6号)
67.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7O.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1999年3月15日)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2年4月2日 〔1991〕民他字第6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遍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公司与长城公司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及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函》(1993年7月8日 法函〔1993〕55号)
保险公司与长城公司(包括其分公司,下同)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投保人因技术开发与合作者签订的合同金额及投资项目。由于长城公司违反国家的规定,其筹集资金的行为是非法的,因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可以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1995年5月4日 法函〔1995〕48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申请破产一案的汇报》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下称百货供应站)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抽出其绝大部分注册资金开办哈尔滨康安批发市场,尔后,申请破产。其做法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虽然该行为未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但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故原则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追回百货供应站开办康安批发市场投入的2217.3万元及该场所得的盈利,作为破产财产统一分配:但在具体处理方式上,可采取整体转让康安批发市场或以债权人的债权作为,依照我国的规定,组成规范化的公司,以避免康安批发市场与百货供应站同时倒闭。如上述两种具体处理方式均不可行,则可将康安批发市场的现有全部财产及其债务纳人百货供应站破产清偿范围之内。以上意见供你院处理本案时参考,并请注意总结这方面的经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0月18日 劳办发〔1995〕268号)
北京市劳动局:胡燕来律师提醒: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仲文〔1995〕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第6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据此精神,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6条规定中所说的&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表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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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54条与民法通则58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究竟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但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并不是无效的合同啊是啊,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不是无效合同,只有在同时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是无效合同。你仔细看一下《》51条第一项,它并没有说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是无效合同,而54条第二款规定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的。但《民法通则》58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基于《民法通则》和《》的规定,形成了合同无效请求权与撤销权的并存。而按《》规定,只有在合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才为无效合同,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如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向法院提起合同无效还是撤销之诉,合同都应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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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知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案例分析,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案例分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案例分析 不久,16周岁中学生余某,欲将家中一套价值5万元的高档音响出卖,音响的所有权归属谁。后余某托人认识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音响买卖合同并约定于一个月后来取货。
(1)该音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余某父亲发现此事?
(3)在李某与余某的父亲依法采取措施之前?
(2)针对此种情况,并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李某与余某的父亲能够采取哪些措施.余某为了买一辆模特车 啊吗喃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案例分析
效力待定2.余某的父亲可以不追认合同。31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显失公平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
 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
 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函
 (1992年3月6日 法函[1992]27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2]经呈字第6号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
  本案由两个独立的合同组成。鉴于武汉市煤气公司与重庆检测仪表厂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已基本履行,煤气表生产线已投入生产并产生了经济效益,一审法院判决解除该合同并由仪表厂拆除煤气表装配生产线,是不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事变更,即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售价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要求重庆检测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对于对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你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日 &&
实施日期:日  (中央法规)
资料分析:
1、《合同法》是认可《民法通则》第59条第一款关于显失公平的规定的。
2、99年《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3、2009《合同法》年对此有所变更: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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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各种经济活动规则都要依据和体现我国民法通则、经济合同..
在我国,各种经济活动规则都要依据和体现我国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 等原则。&
A、平等、公平、自愿B、公平、竞争、开放 C、平等、公平、诚实信用D、平等、竞争、诚实信用
题型:单选题难度:偏易来源:同步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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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在我国,各种经济活动规则都要依据和体现我国民法通则、经济合同..”主要考查你对&&诚信&&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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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人处事,与人交往,要讲究诚信,即诚实守信。“诚”就是诚实无欺、诚实做人、诚实做事,实事求是;“信”即有信用、讲信誉、守信义、不虚假。 诚信的基本要求:对人守信,对事负责,是诚信的基本要求。恪守信用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即表现为一种积极负责的态度。不要轻易许诺:承诺是一件严肃的事情。践约守信是我们诚实做人的核心。诚信守则的具体要求:诚信守则一:坚持实事求是,是诚信做人的守则之一。诚信的基础是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地表达事物的本来面目,是诚实守信的出发点。诚信守则二:在涉及利益冲突的问题时,诚信守则要求我们站在多数人利益一边。诚信守则三:在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冲突时,诚信守则要求我们站在长远利益一边。诚信守则四:在情与法的冲突时,诚信守则要求我们站在法律一边。诚实就是指实事求是,不说谎,不欺骗,不作假。诚实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诚实的人,才能得到别人的信任。诚实是社会生活得以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之一。诚实的意义: ①诚实能使我们心怀坦荡,形成健康的人格。 ②诚实能使我们获得他人的信任和友谊。 ③诚实能使社会生活更加健康和谐。 不诚信的危害: ①交往中不兑现自己的承诺,失信于人,就会产生信任危机。②不讲诚信的人可以骗人一时,不能骗人一世,一旦被识破,他就很难在社会上立足,其结果既害了别人,也害力自己。敷衍了事、弄虚作假,什么事也做不成。诚信很重要。&懂得诚信也是一种资源的道理: ①诚信是为人做事的基本准则。 ②诚信是协调公共关系的重要条件。 ③诚信是公民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④诚信是企业赢得市场,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客观要求。 ⑤诚实守信是从政执政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拥护和支持政府的重要精神支撑。 诚实与信任的关系:诚实是获得信任的前提,信任的基础永远是诚实。(诚信的重要性)诚实是人与人之间建立正常关系的基础。诚实的基本要求是对人守信、对事负责。善意的谎言是诚信的表现,并不违背诚信做人的原则。诚实与守信的关系:诚实守信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诚实是守信的基础,守信是诚实的具体表现;不诚实很难做到守信,不守信也很难说是真正的诚实。 如何看待“诚实的人会吃亏”: ①弄虚作假的人,可能会一时侥幸得到某些“好处”,但终究会被人识破,不仅失去他们已经得到的东西,而且遭到人们的鄙视。 ②诚实的人也许会一时吃亏,但他们最终会得到人们的信任和尊重,并获得他们该得的一切。 如何处理好诚实与尊重他人隐私:正确把握二者关系:一方面‘以诚待人,以信为友’是人际交往的基本准则,我们应当恪守诚实的品德;另一方面尊重隐私又是待人坦诚的前提,是维持良好关系的、有效沟通的基础。尊重他人的因素,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其公开,也是我们在交往中应有的品德。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我们要结合具体情境,坚持原则,权衡利弊,按照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如果在考试或其他活动中,帮助朋友作弊,这不是真正的友谊,这也违反了诚实和公平的原则,不利于自己和朋友的进步与发展。中华民族不仅是礼仪之邦,而且是诚信之邦。“诚信为本”是做人的基本原则,也是立业治国之道。现代社会特别需要诚信。就个人而言,诚信是高尚的人格力量,是立身之本;就企业而言,诚信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就城市而言,诚信是发展的不竭资源,是立市之本;就国家而言,诚信是良好的国家形象,是立国之本。如何做到诚信:①要言必信,信必果。不轻易许诺,一旦许诺,坚决履行。②许诺前要深思熟虑,量力而定。如尽力而为却不能办到时,要及时说明原由并求得谅解。③诚信不同于“哥们义气”履行诺言要符合法律规范和道德要求。④被迫情况下做出的承诺不必遵守。苏教版: ①重诺守信,言必信,行必果; ②对事负责,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件事,并对自己所做的事负责; ③从说实话做起。(说实话并不是不分场合,不看情况,机械地实话实说,也不是要将自己知道事全部要告诉别人。) ④尊重个人隐私; ⑤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商业秘密; 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确对待善意的谎言。 做诚实的人要求: ②做诚实的人,就必须履行承诺; ③做诚实的人,要坚持实事求是; ④做诚实的人,就要在自己做错事后敢于承担责任,认真改正错误; ⑤做诚实的人,也要讲究策略。 抄袭作业、篡改考试分数,都是不诚实的行为,其性质与考试作弊相同。 偶尔抄袭一次也是不对的。作弊不仅关系个人的诚实品质,也有损公平的原则。首先,一个错误的行为,无论多么微不足道,其错误的性质都是不会改变的。其次,对微小的错误放松警惕,有了第一次,就会滋生出第二次、第三次。小错误越积越多,对自己的要求也会越来越低,最终会酿成大错,甚至是违法犯罪。作弊的危害: ①作弊会造成许多不良的后果; ②对于个人而言,作弊不过是掩盖了自己存在的问题,是自欺欺人; ③作弊被人发现后会失去信誉,造成名誉上的损失; ④即使侥幸作弊成功,也可能导致良心上的自我谴责,背上沉重的精神负担;⑤对于社会而言,作弊破坏了一个班级、学校、团体的风气,破坏了维系公共秩序的诚实与公正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维护诚信、惩治欺诈,法律是强有力的手段。 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义:为消费者讨回公道,维护自身权益。客观上促进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有利于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是建设诚信社会的必然要求。 依法维权的途径:与商家协商解决;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要求调解;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诺,给别人的是一份期待,给自己的是一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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