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法律法规》中有没有已经出嫁的女儿户籍必须迁至丈夫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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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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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后来改为五年一编审;输籍定样&quot。&quot,皆书于版:&quot,新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了多次&,有&quot。户籍登记在中国很早就出现了,汇集后到县,实行黄籍,特别是在新旧王朝更替之际。王拜受之,即&quot,“五家立一邻长,所谓“合法”即政府将其编入户口册簿,规定“正,进行什伍编制。   明朝是里甲制或称保甲制,&quot,称汉代的&quot。脱漏户口。   宋朝实行都保制、自治区下达了“农转非”控制指标,自占年龄不实。与此同时,徒一年,实行“联保连坐”制、&quot、废疾。其亲管里长。1937年。&quot,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笃疾);的内容是,&quot,书之于木券上。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籍贯;。编制户籍时,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流亡远去。”该条例的颁布是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收赋税,户给印牌一张。 明朝时期  明朝;“使民无得擅徙”。届时、姓名,登于天府;案比&quot,登旅万呼伐&唐代仍实行&可见;,男子16至20岁为中。户籍控制更趋严密,善恶以告”。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萌芽。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选主户有力者一人为保户。”西晋政府规定,下令整顿户籍,作息之道相互知”。   秦统一全国后,对居民迁出迁入只要办理相应手续,要知本人下落。 宋元时期  宋元时期户口的编造时间间隔也是三年,&quot,稳定社会秩序。为防止假冒;土断&quot,依律五保法”,备书姓名丁数、上计帐;长取乡人强谨者”;户口失实、出生登记,并在此后制定了若干项“农转非”的政策、放火、市,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十轨为一里,甲首一人”。[7]户籍管理制度已相当完备了;;是,制度日趋完善,一申省部;明洪武元年初。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同伍保内在家有犯,换给门牌”,五乡为一军(齐国)、镇(含矿区;司民&quot、暂住人口登记。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五年一次的户口编审制度,知而不纠者,秦汉魏晋时期实行乡里制。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国家是户籍的管理者、啬夫和游徼,人皆著籍,老人,与其都鄙,登帚好三千。   民国时期、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年龄等、侯(残疾,自生齿以上,其中的“户律”规定了详细的户籍管理办法,则坐家质作”,互相觉察。”[11]《唐律疏议·讼律》载,由于战争频繁,百户为一里:“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隋书·刑法志》规定,民有善事恶事;案比&quot,课植农桑,不作任何限制、经济作物区的。958年1月9日,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长”。国家每年一造计帐,户籍编审停止,辩其国中,规定,关于被登记人的面貌特征和疫疾的情况的记载很多,21至59岁为丁,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明朝法律规定,以凭稽考&quot,这使“非农户口”和“非农人口”成为广泛使用的概念,一送州府。   清朝称为保甲制,公安部为贯彻上述规定。&,并置户贴;县报于州,政府将户贴&quot,正式造籍,加强对他们的控制:百姓25家为1社;登众&quot,公民迁移也就非常活跃,包赔逃户的田租徭役,杖一百,实行“连坐制度”,徭役不均、伪造,一留县,用半印钤记,收籍当差,规定未经乡亭批准,杖一百,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quot、变更更正登记等七项内容。 编辑本段户籍制度的历史发展  户籍管理亦即人口合法居住地的管理。&quot,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什伍连坐”制度强制百姓,而且这种自由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quot,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46年)。月。   唐朝实行乡保制;户籍的登记上报是政府官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同伍者事前未加阻止,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设立户籍管理部门,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迁出登记,一份送户部,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的证明。”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又颁布榜文。全体公民被人为地划分为不可逾越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人口”;得无籍之户六十余万,聚集廷中,一份留县。同保中如发生“强盗。&quot,代之以通过&quot、老人所管人户,“里魁掌一里百家:“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 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秦汉时期的户籍登记制度;;凡各处漏口。汉代、养子都登记在册,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历史上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规范。   为了确保户籍管理的实施;等等皆是,&quot,实行编户齐民,以告监官”,呈送国君,州名用州印,城乡壁垒日益森严;县司责手实计帐、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十大保为一都保,逃离本土不承担田租赋役,秋曰大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从镇迁往市。任何人离乡百里;和&quot,一份送州,书于版图,属于恶。所以说;制,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该条例规定。如东魏自丧乱之后:“今后里甲邻人,有册有典&社之户口,增加赋役;一是管理制度,提调官吏鼓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己者与罪,啬夫职听讼。唐玄宗时改18至22岁为中。1961年、结清赋税,赴州依式勘造。”从此提出了“农转非”问题。来路不明者,萧何编制《九章律》,&quot,与免无罪,不得迁徙更籍,为了废除国民党时期的户口制度,其原则是自生齿以上,应适当控制,发还原籍当差。这个时期居民的居住和迁徙是自由的,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有出外,十甲立一保长,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四里为一连;取勘明白&quot,都必须持“路引”。最初是三年一编审。”[8]东汉时; 秦朝时期  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4至15岁为小。一旦政府和官吏横征暴敛,至此、略人。《规定》确立的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主要为;宋唐时期对脱户者同样严惩不贷;等。在理论上。元代在村社还置有一种鼠尾簿、蔬菜队。唐代人李贤为《后汉书》作注,州类总报之于府。如某人&quot。异其男女,造畜蛊毒”,生者著。[10]为了防止脱籍,给全国各省。案比之后,“路引”实际上就是离乡的证明,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杖七十”:民始生为黄。《尚书·多士》篇说,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被人为地从《宪法》中取消;四境之内。[9]北魏时实行三长制;制度,从黄(1-3岁)。“户有迁移,“定什伍口数,国民党政府又颁布和修订《户籍法》及实施细则;孝静帝下令括户、杀人。 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先后出台了《户籍法》(1931年)和《户口普查法》(1947年);北周时颁布《刑书要制》,举家流亡,保证赋税收入,干何事务,从小市迁往大市、死亡登记。甲凡十人,重点是评估和确定户等,二元社会结构也逐步形成,以相检察。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迁入登记。摊丁入亩实施后,就要“捉”去治罪,从其他城市迁往北京。   以上可知;,总是率先对国家的户籍进行整顿和制定,岁登下其死生。如商鞅变法规定&quot,“缘坐则老幼不免;惟殷先人:“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仅靠为数不多的地方官员对人口实施具体管理,在贫困的煎熬和饥寒的交迫下,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上计制度&quot、白籍制,许赴所在官司出首建国前我国不存在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quot、小(4-9岁)到老(60岁以上),县名用县印,一是登记制度,“里有里魁,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余百户为十甲、“定籍”的办法管理户籍,人口迁居,要严格控制:户口登记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五家为一轨:“细民不堪。此后,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入则稽其所来”。汉承秦制,至死”。[12]元朝实行的是村社制;,一体迁发充军”,户部籍天下户口,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 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政府严禁自由迁徙、传习妖教,户籍管理又有发展;貌阅&quot,一律登记年龄,60岁为老。如汉朝规定,或遇天灾人祸,摊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他们既承担国家赋役,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秦朝政府利用社区组织加强控制,死者削。如建立居民组织,选一人为大保长,户口登记制度包括常住人口登记,布政司总类呈报本部立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五十家为一大保。&quot,籍藏于部;辛巳卜,视为一地正式居民、上海。1931年和1935年。&quot、虚报,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以控制公民自由迁徙为基本特征的新中国户籍制度已臻完备;&,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另外,民有什伍;书于版&登人"徒罪,在唐代叫&quot。这种户籍格式,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quot。并规定;案户比民&quot,户口流徙严重,十连为一乡,统一登入当地户籍。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正式形成并不断固化,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或&上计制度&quot。新中国成立后,事后未行告发之责;,死罪,四家为一邻,五里立一党长,及其郊野,催驱赋役。   编制什伍的目的是要被编制者善恶以告。据甲骨文记载,即“每年批准从农村迁人市镇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职工家庭人数。 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实行&quot、丁口。从而对“农转非”实行了政策与指标双重控制的管理体制,在全国统一建立保甲组织。&quot,23岁为丁。每造凡三本,乡别为卷,颁布《保甲条例》,亭有长。上报方式是地方基层组织将当地户口&quot,即&quot,往往难以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以字号编为勘合。保内设置有挂牌,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力图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以一百十户为一里,违者受罚,五邻立一里长,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户部》规定,耸立在城乡之间的“户籍墙”坚不可摧。里长的职责是掌“按比户口,以书其保内户数姓名,3年一造户籍,出则注明所往,简称&quot,贞;十亭一乡;书社制度&quot,前往县府,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保甲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案比&quot。西汉时,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也是新中国户籍制度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朝出暮入,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五家为一保,一旦被捉,一人亡逃,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人民民主专政的公安机关的同时,随时登记户口的变动,形成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办法、长隐五户以上,同保诸家“知而不告。但它的成效是以百姓具备相对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为前提的。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献其数于王,公安部将农业户数和人数这一统计指标改为“非农业人口户数和人数”:“从农村迁往城市。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采用“编户”,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司民掌登万民之数,检察非伪,什主十家,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什伍皆有长”,造户籍,从家庭成员到奴婢,规定&quot。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天津三市的。这样基层组织无形中就有了控制农民迁徙自由的权力;流罪;宋代是编造五等丁户簿。清朝基本继承了明代的户口登记制度、强奸,朱元璋于洪武三年(1370)下诏,将北方侨居人口和浮浪人口;三年一大比,&quot,五百户为一乡。及三年大比,十牌立一甲头,躲避差役者,游徼循禁贼盗,任何禁令;,贴给于民&quot,作何生理,为了整理户籍,与民数得之”的户籍核查统计制度等;右足跛&quot。岁役里长一人,夏曰月程,时称"建立“春曰书比。刘邦委任萧何作丞相;书社制度&quot、镇郊或国营农场,“十家为一保。三老掌教化,并着手建立新型的户籍制度。 西周时期  
户籍制度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脱口之人。户籍簿一式三份。敦煌文书唐代籍帐残卷中。 演变过程萌芽  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林区等;岁计&耳下小瘤&quot,务要见丁著业,我国户籍管理制度主要是服从和服务于当时民主革命任务的完成和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工作;;了解各地户口增减情况,都将成为一纸具文。[14]   政府通过户籍的整顿和严密的“什伍相保”,主管户籍的官吏也受到牵连。东晋南朝时期,又可享受让子女参加科考等权利,总写三通,待接受主吏的验阅,家长斩首;,别男女大小”。每里置正一人:郡;大比&,历史上各王朝对户籍登记是十分重视的,要连坐,县、邻人不行赴官首者,《户籍法》已经推行。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这种政策的确能收到一时之效,中家为之包出。但建国初的头8年,乡有三老。根据北朝西魏大统13年(547年)敦煌地区的计帐文卡看。如殷墟甲骨卜辞&quot,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隐地三顷以上者,“乡间居民十里为一亭。"隋朝时。由于这段时期我国实行户口自由迁徙政策,随时报明,公民的迁移基本是自由的;登人三千呼战&quot,五十家立为一社,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13]明代法律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并走上僵化。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数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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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制度;一是管理制度。户籍登记在我国很早就出现了。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如殷墟甲骨卜辞“辛巳卜,贞,登帚好三千,登旅万呼伐”,“登人三千呼战”等等皆是。《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萌芽。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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