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在的法律上美国有没有死刑什么残酷的刑法?不要说死刑哈,除了死刑的!我想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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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学术报告会
&&&---- 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DD刑事法学术报告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45周年所庆系列讲座之一,由刘仁文副研究员主讲的“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日在法学研究所三楼报告厅隆重举行,讲座由法学研究所王敏远研究员担任评论人,参加者有中外学者30余人。&&&&&&&&一、主讲部分&&&&今天讲座的题目是“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这是我在牛津大学做访问学者期间所写的一篇文章,今天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并希望得到与会专家学者的批评指正。今天担任评论人的王敏远研究员是一位诉讼法专家,我一直认为,死刑在没有彻底废止前,它既是一个实体问题,更是一个程序问题,所以,如果今天我的演讲失败的话,希望我们的评论人能够弥补。&&&&&首先,我想根据我所掌握的情况,谈一谈世界上关于死刑政策的一个整体印象。&&&&邀请我去牛津大学做访问学者的ROGER&HOOD&教授,是牛津大学犯罪学研究中心的主任,是联合国秘书长死刑问题报告的起草人,他写了一本书,叫《死刑的全球考察》,在有关死刑的文章的外文引注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本书,这本书也被翻译成日文等多国文字。这本书最近刚刚修订过,ROGER&HOOD&教授送给我一本。这次我到伦敦,又拜访了以反对死刑著称的大赦国际。我们往往有一个印象,好象大赦国际就是批评中国,其实大赦国际同样也批评美国,而且在死刑问题上批评美国还批评得很厉害。而且,虽然它的总部在伦敦,它也同样批评英国的一些人权问题,也是批评得很厉害。我这次去是第二次去拜访,在2000年的时候我已经拜访过大赦国际一次,但是那次是随代表团去的,很仓促。所以这次,我是单独找了个时间,专门去拜访它,而且专门跟大赦国际的亚太小组进行了会谈。大赦国际有一个走廊式的大厅,挂了很多图片、说明,列举世界上各个国家存在的人权问题,关于中国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死刑问题。我和它的亚太小组会谈的时候,他们也说,关于中国,我们最关心的就是死刑问题。根据他们提供给我的最新数字,下一步我还会谈到数字问题,去年中国判处死刑的数字占了全球的绝大多数。而且,因为美国、韩国、日本等国的死刑数字是公开的,所以他们认为是准确的,但关于中国死刑的数字,都是通过我们的报纸媒体上的有限的报道所收集到的数字。我就问他们,你们的数字是否可靠,因为有一个事情让我对他们产生怀疑。在牛津大学,我见到他们的一个关于死刑的统计材料,前面的表里面的数字和表后的统计数字差了一个,前面是111,后面是112。这个小小的细节让我对大赦国际的严肃性产生怀疑。当时我就提出来这个问题,他们非常重视这个事情,马上调集相关部门的人员在电脑上进行核对,并且马上就给我答复,告诉我111是去年年底的事情,112是最新的数字。并且说,我们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我们没有错。而且负责的官员马上就告诉我说,谢谢你刘教授,否则这个事情我要承担很大的责任。通过这个事例,我是想说,大赦国际的研究还是比较严肃的,比较认真的。而且我还提出疑问,因为在中国可能某个死刑案件一审报道一次,二审还会报道,所以,统计数字里面是否会有重复?他们告诉我,绝对不会有重复,因为,“我们要经过重重的筛选,要统计被告人的姓名,统计案由,统计时间,过滤到最后,凡是有重复的,都要删掉”。他们给我的数字,我还是感到很震惊,没有想到我们中国的死刑数字占了那么多。这促使我,正好我也有时间,就做了这么一个研究,一个初步的研究。下面我就先谈一谈世界上各个国家关于死刑政策的一个整体情况。&&&&&&&&据大赦国际的最新统计,截止日,世界上已有76个国家,这里的国家包括地区,比如我们的香港,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5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即针对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除外,也就是说在和平时期废除了死刑,还有21个国家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如何判断某一个国家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呢?这就是说虽然在法律上还没有废除死刑,但是有关死刑的条款实际上已经成为死亡的条款,大赦国际和联合国的标准就是他们在过去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有证据表明其不执行死刑的政策将继续下去或者它已向国际社会作出承诺不再使用死刑,接下来我们还要讲到俄罗斯,虽然她的刑法里面还有死刑,但是她已经明确作出承诺,不会适用死刑。在国内的时候,我对俄罗斯的情况一直不是非常了解,去年看到恐怖分子在俄罗斯大剧院劫持人质的事情,我可能是处于职业病,一直非常关心那些恐怖分子是否会被判处死刑,当时我在外地出差,看凤凰卫视,哪个主持人说的很含糊,说恐怖分子有可能面临死刑。后来我就一直没有得到有关的消息,这次我在英国就得到准确的消息,在俄罗斯根本就没有面对死刑的危险。俄罗斯的刑法中虽然还存在死刑,但是通过宪法法院的裁决,已经明确死刑是不允许的。去年因为社会治安情况不好,有很多议员向普京总统施压,要求恢复死刑,执行死刑,但是普京总统出于强烈的政治意愿,因为俄罗斯要重返欧洲,融入欧洲,所以认为不能执行死刑。&&&&上述三者加在一起是112个国家,这其中包括了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利、南非和俄罗斯等我们印象中的大国,至于为什么要提到南非和俄罗斯,因为南非也是发展中国家,而且在可以说是大国了,还有就是南非、俄罗斯和中国有一点非常相象,就是它们也是处在社会转轨时期,他们的社会治安压力也是非常的大,但是他们都没有以社会治安为借口来适用死刑。因此相应地,保留死刑的国家只剩下83个,112对83,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超过了保留死刑的国家。根据我掌握在资料,虽然胡云藤博士在他的著作里仍然认为废除死刑的国家只占世界上所有过的一小半,(我认为我掌握的资料是最新的动态,)国内关于这方面的报道我认为是过时了。现在国际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超过了保留死刑的国家,这是我们应该注意的一个现象。&&&&下面是一个表,列出了1981年到2002年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年 在法律上明确废除所有罪行的死刑的国家数 在法律上废除所有犯罪死刑和废除普通犯罪死刑以及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数&&&&表中所的数据表明,在过去的22年里面,趋势是非常明显的,没有出现波浪式的起伏,或有所逆转,保留死刑的国家一直是呈直线下降的趋势的。&&&&也就是说,在过去的22年以来,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是直线上升的。&&&&在保留死刑的83个国家里,情况也不可同日而语,差别非常之大,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对死刑持严格限制的态度,表现之一是在立法上大幅度减少适用死刑的条款,基本上限制在谋杀、叛逆和战时犯罪等少数几种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上,而不对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的普通犯罪适用死刑。表现之二是在司法上对死刑进行严格控制,有的国家一年仅判决或执行几件或一件死刑,有的国家甚至数年才执行一件死刑。我这里提到判决或执行,因为在我国一谈到判决死刑好像就是要立即执行的,这和国外是不太一样的。在有的国家虽然判处了死刑但是还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救济程序还不执行。如我们的邻国日本,从1979年到1984年,平均每年仅执行1件死刑,就是说有时候可能一年执行几件,有时一年连一件死刑也没有,因为一年才一件吗。从1985年到1988年四年期间也仅执行9件死刑。2002年,日本执行的死刑也只有2件,就是这两件死刑欧盟还对他提出抗议,欧盟针对美国和日本这两个盟友还通过一项决议,限制他们在多少年之内在死刑问题上取得明显的进步,否则就取消它们在欧盟的观察员资格,在国内,好像我们都更对美国感兴趣,下一步我还要将到,在我这次的研究中,美国成为了我的研究的一块很大的绊脚石,因为它是一个保留死刑的国家。欧盟在死刑的问题上态度非常之坚决,我曾经问欧盟的有关专家,说日本一年执行两件死刑你们提出抗议,中国每年执行那么多死刑你们为什么不抗议呢?他们就说中国对死刑的问题太敏感,我们不敢得罪你们,否则市场没有了,生意怎么做?所以我就说欧盟在对日本在这个问题上有一种打是疼骂是爱的感觉。我认为,在死刑问题上,整个亚洲是落后于整个世界的,包括拉丁美洲和非洲,当然这里面有东方文化的因素在里面,日本虽然还保留死刑,但是一年至执行一件或两件死刑,它保留死刑更多的是为了威胁或预防,作为报应或者说打击犯罪的一种功利性的工具。又如韩国,也是我们的邻国,继1990年修订特别刑法取消15个条款的死刑、1995年修订刑法又取消5个条款的死刑之后,1998年,当时的金大中总统公开告诉大赦国际他本人反对死刑,因此韩国近几年一例死刑也没有执行。金大中总统反对死刑的一个原因就是他曾经面临过死刑的威胁,他就曾经被反对派判处过死刑,后来是因为美国的科恩律师通过国际社会对韩国施加压力才挽救了金大中总统,如果没有国际压力金大中总统可能早就成为了冤魂。在这里我想起了菲利的一句话,用在这里可能不是非常恰当,就是:当我们在享受先辈们的天才的时候,我们却在镇压我们同时代的天才。所以金大中总统执政以后,坚决反对执行死刑,韩国自1998年以来没有执行过一例死刑。曾经有一个韩国法务部的法官来我们法学所作访问学者,因为当时胡云藤在做死刑的文章,就请他回过把韩国执行死刑的数字用传真发过来,我的印象是即使在韩国执行死刑的时候,一年也就是一例或两例,数字非常之低,但是因为他还没有达到10年的标准,所以他还是一个保留死刑的国家。2002年,在83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只有67个国家宣判了死刑,这就是说,有16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在该年度连一例死刑都没有宣判(但因其还没有达到10年期限的标准,所以没有将其纳入废除死刑的名单)。以2002年为例,虽然有67个国家判处了至少3248名罪犯的死刑,但只有31个国家执行了死刑,也就是说,有一半的国家虽然宣判了死刑,但是并没有执行死刑,许多罪犯又通过救济程序保住了命,但是也有至少1526名罪犯被执行死刑,有一半的罪犯有得到救济。根据大赦国际的统计数字,在这31个国家执行的至少1526名死刑犯中,中国又至少执行了1060名,伊朗第二,也至少执行了113名,是和我们国家相差10倍。但即使是1060个,在座的欧老和王教授都清楚,实事求是地讲,实际的数字要比这个高得多。曾经有一个美国记者问我,中国一年到底执行多少个死刑,我说我不知道。他就举一个例子,让我很受启发,他说中国有2500多个县,一个县一年执行两个死刑应该有把握吧?我说这个应当没有问题。他说如果是这样的话,中国一年至少要执行5000个死刑,大赦国际收集到的数字总共才是3000多个,关于中国的数字肯定是没有收集完全。我为什么说一年一个县执行两个死刑没有问题呢,我有两个例子,第一是我老家,每年据我所知执行的死刑也不止两个,这个县人口比较多,有100多万,还有一个县在河北,1995年我到该县法院锻炼,任院长助理,我知道有一次就执行了三个死刑。所以我做的一个不太严谨的结论是,如果每年一个县执行两个死刑,一年就是5000个死刑,全世界其他信息公开的国家执行死刑的总数才3000多,中国就5000多,悬殊太大了。伊朗也才100多了,当然大赦国际有一个声明,那就是对伊拉克、伊朗和中国这些国家,他不能保证数字是准确的,所以他用的是至少,当然对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他们是有把握的。因为在这些国家要是执行一个死刑,是轰动国内外的,绝对是假不了。&&&&现在,在所有的大国中,除中国外,只有美国、日本和印度还保留有死刑。日本如前所述,每年最多也就执行一至二件死刑,且都限于严重谋杀罪,如那个邪教的头目叫麻原彰幌,可能面临被执行死刑的危险,那绝对不是因为他组织什么邪教,而是因为他在地铁上滥用毒气,触犯了杀人罪,而且是严重的谋杀罪,这里面有一些误区我还是要解释清楚,为什么说是严重谋杀罪,因为在西方的一些国家里,他们刑法中的谋杀罪绝对不是我们刑法里的一个简单的杀人罪,他分为一级谋杀、二级谋杀,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对待,不像我们国家刑法里面,一个杀人罪,全部包括。分开之后,我认为对限制死刑有好处,下一步再讲。值得重视的是,日本从官方到学界到民间,几十年以来,就如日本一个著名刑法学家所说的,关于死刑问题该说的话都说尽了,剩下了的就是一个政策问题,这也是我将我的文章定名为死刑政策的原因,当然我认为在死刑这个问题上,在中国还需要启蒙,还没有到说尽的时候。而且,在日本,虽然该说的话都说尽了,但还是没有废除死刑,这说明废除死刑的路确实是很漫长。日本国会早在1956年就提出了废除死刑的提案,这个提案在现在看来都很先进,但是没有通过。该提案说:“在现时的我国,由于过去战争的影响,尊重人的生命的观念显著低下,这可以认为是杀人等犯罪增加的原因。现在,随着国家进步,尊重生命的观念应当弘扬。同时,死刑所带来的恶害在人道上是极重大的,且从报应的及一般预防的效果来看,很难认定它的存在是刑事政策上必不可少的。因此,有必要废除作为刑罚方法的死刑。”&&&&日本的情况就讲到这里,下面讲一下我们的另外一个邻国印度。印度是世界上第二大人口大国,而且在印度国内,民族矛盾、种族矛盾、宗教矛盾比我们国家要激烈得多,我们经常看到在它的国内有恐怖活动,应该说它的压力也是非常大的。但是印度的死刑适用也受到严格限制,并呈下降趋势,例如,从1982年到1985年的3年间,总共只执行了35人的死刑,平均每年不到12件;而从1996年到2000年,5年间适用死刑总共才49件,平均每年不到10件,考虑到印度作为世界上第二大人口大国,而且它也是发展中国家,国内的各种矛盾也比较激烈,这个数字应当是比较低的。&&&&下面也是我不可回避的,必须要讲到美国,美国的情形稍微复杂一些。因为美国现在还是一个保留死刑的国家,我在牛津大学和美国的一个教授说,在平常美国的资料总是给我帮助很大,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给我带来不少麻烦,因为如果美国废除了死刑,把它当成一个例子,那就很有说服力,因为在中国从官方到民间,都对美国怎么做感兴趣。但是美国虽然是保留死刑的国家,和我们国家情形也是不一样,从报纸媒体上我们也可以看到,在美国要执行一个死刑,程序是非常复杂的,绝对不会像在中国判处一个死刑立即执行。有一个统计数字,说美国的检察官要促成一件死刑的执行,他的平均花费最低是50万美元以上,我看到ROGER&HOOD教授写死刑问题报告的时候,向世界各国发出调查函,美国国务卿鲍威尔就代表美国政府给他回信,说美国欣赏欧盟等国家在废除死刑问题上所作的价值选择,但是美国在近期内废除死刑确实是做不到,还不现实,但是他们要从程序上,保证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人权问题。虽然美国号称是人权帝国,但在这个问题上欧盟等国家对美国一直是持强烈的批评态度。刚才我已经讲过,欧盟专门针对美国和日本通过一个决议,要求它们停止执行死刑,就是说,你可以判处死刑,但不要执行死刑,否则就要取消它们在欧盟观察员的资格,所以美国也面临着压力。我听大赦国际的人说,实际上美国对大赦国际的批评还是很在意的。它对死刑的适用也是持相当严格的立场的,例如,在保留死刑的州,绝大多数州都规定只有严重谋杀罪(通常是一级谋杀罪)才可以判处死刑;在美国,要判处一个罪犯的死刑,其司法程序几近繁琐,为了减少冤假错案和确保死囚的各项权利,国家不惜投入巨额的司法成本。近年来,在国内外人权组织的压力下,美国的死刑适用呈明显的下降趋势,例如,1999年美国执行了98例死刑,但2001年只执行了66例。2002年,伊利诺依斯州州长鉴于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死刑存在错判,因此下令暂停所有该州的死刑执行;马里兰州的州长也在该年宣布,由于有研究指出死刑判决中存在种族和地理上的歧视,因此在此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之前,暂停所有该州的死刑执行。&&&&美国在近年还有一些新的动态,比如说,美国最高法院去年作出裁决,禁止对对弱智犯适用死刑。我下面还要讲到,这个是符合联合国国际公约的规定的,联合国公约要求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禁止对弱智犯执行死刑。我们上一次讨论过故意与过失的问题,中国现在的情况是,不管你是不是弱智,只要你是故意犯罪,就可以对你执行死刑。现在,在科学上,可以从智商的角度解决是否弱智的问题,通过智商测量就可以了,国际上有公认的标准。这个消息是我美国的一个朋友通知我的,她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个法官助理,在裁决作出之后,她给她各地的朋友发E-MAIL,其中就包括我,她的标题就是“good&news”(好消息)。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这个裁决引用的是宪法关于残酷的和不寻常的刑罚的条款。所以,下一步我们还可以探讨,因为,在废除死刑的路上,应该是条条大路通罗马,而不应该仅仅限制在刑法方面。通过宪法的道路,好多国家已经达到了这一点。比如说南非,就是最初从宪法的角度,废除了死刑。美国有50多个州,虽然有的州还保留死刑,但是已经有10几个州是废除死刑的,还有一些州虽然还保留死刑,但事实上是长期不执行死刑。其实在美国执行死刑较为频繁的也就是那么几个州,比如说布什总统的老家,还有加州,当然美国的情况也很复杂,比如说城市化、全球化等等。美国的情况还有一点反复,美国在70年代,曾经10年之内没有执行过死刑。由上可见,世界性的废除和限制死刑运动正以从未有过的速度得到发展壮大。正如ROGER&HOOD考察后所指出的:“从1965年到1988年,大约平均每年有1个国家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但从1989年到2001年,却有平均每年3个国家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废除死刑时一步到位,而不象过去那样先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最后再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另外,废除死刑的运动也正得到跨区域的发展:在1965年废除死刑的25个国家中,只有两个是西欧和中南美洲之外的国家,但到2001年,废除死刑的国家却不仅扩大到了东欧,还扩大到了非洲和太平洋岛。例如,已有11个非洲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另外11个非洲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有11个太平洋岛的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4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虽然在亚洲废除死刑的运动相对缓慢,但也有两个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那就是尼泊尔和柬埔寨,后者就是因为红色高棉的问题,感觉死刑太残酷,下面我还有讲到,有很多领导人的经历也是促进了死刑废除运动的发展。另外6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以10年内没有执行死刑为标准)。最重要的是,这种全球性的废除死刑运动在新千年里看不到减缓的迹象。我在大赦国际的时候,他们就很乐观的说,死刑在不久的未来肯定会彻底的废除。我就说这不太可能,他们就说你放心,我们是有把握的。因此,废除死刑是不可逆转的趋势,绝对不是什么百年梦想。在我介绍了上面的数字之后,我想不需要我再下结论了,大家现在肯定也是有了一个大体的印象。&&&&为什么废除死刑的运动,会在过去短短的几十年里取得如此迅速的进展?是什么影响了这些国家对死刑政策的选择?我想这个问题值得我们追问。贝卡里亚在提出废除死刑的时候,就说要先为人道打赢官司,他是从刑法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对此,当然可以做多角度的分析,但我认为,最根本的一点在于世界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是人权将死刑推向了被审判的命运,是人权判处了死刑的死刑。正如大赦国际所指出的:“无论如何,废除死刑的运动与世界上蓬勃发展的人权运动密不可分。”&&&&首先,对人权保障的不断强调,使联合国及其有关机构在废除死刑问题上的态度日益鲜明。在1948年发表《世界人权宣言》时,联合国除了宣称“人人享有生命权”和“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者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外,并没有直接表明废除、反对死刑的态度,但是坦率的讲,对于法律条纹的解释,结合时代的精神,与时俱近,他现在就反过来将人人拥有生命权解释为&是反对死刑的,但是坦率的将,在人权宣言的时候,联合国并没有排斥死刑。例子就是纽伦堡和东经审判,对日本我德国的法西斯战犯还是判处并执行了死刑。到1966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却明确表明了反对死刑和限制死刑的态度,《公约》第6条规定:“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二、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四、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均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的机会。这和我们国家的规定有差距,也就是为什么在有的国家,有很多被判处死刑的人最后没有被执行死刑。……六、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这句话表明联合国废除死刑的基本态度。这1971年、1977年,联合国又先后两次通过决议,要求“从废除死刑的精神出发,不断减少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进一步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进人权的持续发展,……深信废除死刑的所有措施应被视为是在享受生命权方面的进步(序言)。在本议定书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处死刑。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第1条)。”根据该议定书,除了允许当事国就战时的严重军事犯罪保留死刑外,其他一切条款均不得提出保留。&&&&此外,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于1984年通过的《关于保证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保障措施》、1989年通过的《对的补充规定》、1996年通过的《进一步加强的决议》等文件,均在鼓励废除死刑的同时,对如何具体限制死刑作出了详细规定,如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这里的“最严重的罪行”之范围“不能超过具有致命的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的故意犯罪”;死刑不能适用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这一点我们国家是达到了,美国的个别州还没有达到;不能对孕妇和新生儿的母亲执行死刑,对孕妇不执行死刑,我们达到了,对新生儿的母亲不执行死刑我们没有达到,即使从最朴素的感情出发,我也认为对新生儿的母亲执行死刑,太不人道了;不能对有精神病和有智力障碍者判处或执行死刑,精神病我们达到了,后者没有达到;应确立一个最大年龄限度,超过这一限度,任何人不得被判处或执行死刑,这一点我们也没有达到,等等。&&&&近年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也致力于推动死刑的废除,在1997/12号决议和1998/8号决议中,它分别呼吁和敦促各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逐渐减少死刑适用范围,暂停执行死刑判决,为全面废除死刑而努力。&&&&作为上述态度的体现,联合国在前南法庭和卢旺达法庭的审理中,毫不奇怪地抛弃了二战后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可以判处战犯死刑的规则。同样,1998年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也当然地排除了将死刑作为一种可能的刑罚方法。&&&&联合国之所以已不满足于限制死刑或者通过正当程序适用死刑,而是要求从法律上废除死刑,至少在司法中停止执行死刑,其根本原因在于它认为死刑与保障人权的现代理念相违背:死刑是残忍的不人道的刑罚,与文明社会不相容;生命权是最大的人权,国家没有剥夺公民生命的权利。&&&&其次,对人权的看重使一些区域性组织在推动废除死刑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这方面以欧洲最为突出。早在1982年,欧洲理事会就通过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该议定书要求当事国废除和平时期的死刑。1994年、1996年、1999年,欧洲理事会又通过和重申“没有死刑的欧洲”的决议,并号召“世界上其他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象大多数欧洲议会成员国一样,迅速废除死刑。”在1994年,欧洲理事会还宣称:“死刑在现代文明社会的刑罚体系中不能拥有合法的位置,死刑的适用应被视为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所指的酷刑和不人道、不体面的刑罚”,因此,“今后任何一个想加入欧洲理事会的国家,其前提必须同意立即停止死刑的执行,并在一定的年限之内签署和批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这就是东欧和俄罗斯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步子迈的如此之大的原因,因为如果保留死刑,想加入欧盟,免谈。2002年,欧洲理事会又通过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三议定书》,将废除死刑的范围由原来的和平时期推广到包括战争时期,“这是为表明死刑在任何场合都是不能接受的一个坚强的政治信号。”&&&&应当指出的是,欧洲理事会与欧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与欧洲理事会一样,欧盟在死刑问题上与欧洲理事会的态度完全一样,这里不再重复了。值得指出的是,在2000年欧盟通过的《欧洲基本权利宪章》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将任何人引渡给一个有死刑危险的国家,除非对方保证将其引渡回去后不判死刑。就中国而言,赖昌兴就是个最好的例子,如果加拿大将赖昌兴引渡回中国,加拿大的民间组织就可以起诉加拿大政府违反宪法,因为将他引渡回中国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是违法宪法的,是残忍的等等,所以保留死刑对我们参加国际司法协助是非常不利的。现在我们都在炒,说中国参加了有组织犯罪国际公约,贪官无处可逃了,这是极其不严肃的,我在检察日报上写了一篇文章,就说贪官并不是无处可逃了,还是一样的逃,因为引渡是需要双方有引渡公约才行,即使参加了国际公约,如果双方没有引渡条约,比如说加拿大或欧盟,公约就没有可操作性,只要中国保留死刑,贪官还是一样的躲,一样的逃。关于赖昌兴的案件,我在北京大学参加一个学术会议,一位加拿大的学者说现在还没有引渡,因为在加拿大还需要经过法庭听证等一系列的法律程序,赖昌兴肯定会被引渡回中国的,中国总理已经答应不会对他判处死刑。但是我们看到,直到现在,赖昌兴仍然没有被引渡回来。而且,国内就有的人说,如果不判处死刑,还不如不引渡回来。因为他的手下都判处了死刑,反而首犯不判处死刑,这有何公正可言?所以保留死刑,死的只是那些弱者,那些无权无势的人。我举一个不是非常恰当的案子,辛普森案,如果他不是有钱能请的到哈佛大学那些国内一流的律师团,他能够被判处无罪?所以,对于经济犯罪的案件,还不如不保留死刑,可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罚金刑,因为保留死刑就引渡不回来,废除死刑,把这些人引渡回来为国家挽回一些经济损失也好,难道对经济罪犯判处死刑真的是我们的传统文化吗?我们的传统文化仅仅是杀人偿命呀。所以我想对经济罪犯这样的一些犯罪分子不判处死刑不会有太大的危险。早在1989年,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就已经确立了不能将有死刑危险的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去的规则,包括美国在内,因为美国还是保留死刑的国家,并且,这一规则也应适用于对美国“9.11”后所声称的恐怖分子的引渡,只要这些恐怖分子在欧盟司法区内,就拒绝引渡,欧盟态度非常坚决。&&&&欧洲组织的这种死刑政策使渴望融入欧洲的所有东欧国家和部分前苏联国家不得不加快废除死刑的步伐。截止2002年4月,共有16个东欧国家和包括俄罗斯、乌克兰等在内的9个前苏联国家加入到了废除死刑的行列。时间的关系,我就这方面不再过多解释。&&&&第三,一些以促进人权事业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不遗余力地为废除死刑而斗争。在人权高涨和结社自由的国际氛围下,当今世界形形色色的非政府组织如雨后春笋,各类人权组织也不可计数。这里,仅介绍一下大赦国际及其在推动废除死刑方面的努力。大赦国际是1961年由一名叫Peter&Benenson的英国律师创立的,我这次在英国还有幸见到了他。他在1961年接触到在葡萄牙的两个有死刑危险的罪犯,深有感触,他就发动全世界的自愿者在伦敦成立了这样一个组织,迄今已发展成为拥有会员和自愿者100多万、组织7000多个、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活动的著名人权组织。它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均具有咨商地位。为了不受官方控制,保证其公正的立场,它不接受任何政府或官方组织的资助,其活动经费来自会员的会费、出版物的收入和非政府组织的捐助。它每年定期出版一本《大赦国际报告》,里面详细记录各国人权在过去一年里存在的不良记录。在大赦国际所关注的人权话题中,死刑是其重点之一。除每年的报告要对各国的死刑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外,它还定期出版《死刑新闻》,报告世界各地保留、适用和废除死刑的各种动向,发表死刑存废的各种统计资料与数据。这些数据均以其成员和各地的分支机构所收集到的事实为依据,具有较高的客观性和可信度,成为了解世界死刑发展状况的第一手资料。几十年来,它以联合国人权文件为武器,以联合国有关人权组织为依托,广泛动员和团结其他人权组织以及致力于人权保障的律师、学者、议员、宗教界人士和法官等,锲而不舍地为减少和废除死刑而努力,抨击一切保留和滥用死刑的国家。鉴于其对国际人权事业的贡献,它还于1977年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1978年被授予联合国人权奖。这里我想讲一下,&我遇到过很多的人,包括一些学者和外交官,都说大赦国际对我们不友好,其实不能这么理解,大赦国际对任何国家都不友好。他存在的理由就是挑刺,就是批判所有的国家,包括美国和英国。这里我还想说一下,&我们国内有很多人包括有一些著名的刑法学者,都传的神乎其神,说大赦国际是怎么统计到中国的死刑数字的呢,是雇佣了很多人在中国每一个中级法院的门口,观察公告,凡是见到打红勾的就统计。这次我在英国还专门作了一个小小的实证调查,他们说我们要关注世界上全部国家的死刑问题,而且还不止死刑问题,包括阿富汗问题、卢旺达问题等,我们不可能有那么多的人财物去那么做,我们获得数字的渠道就是通过中国对外的媒体,通过所有的公开报道。所以现在,越来越多的个人、国家和国际组织由开始讨厌、反对其活动转而赞成和采纳其主张,由开始将其批评不当一回事转而很在意其批评,但是中国的态度一直没有转变过来,因此大赦国际一直不能在中国展开工作,这对他们而言,也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因为搞不到准确的数字。他们也说,死刑既然是民意,在一个民主的国家,这个数字有什么不可以公开的呢?如果数字都不公开,不要说百姓了,政府如何能说服这些专家学者死刑是有用的呢?其实这就是委婉的对中国学者的批评。我认为中国的一些学者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是跟风的,是政府的吹鼓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学者,如果政府的数字没有公开,你没有经过实证的对比研究,没有具有说服力的东西,你怎么能相信政府“死刑是有用的”这样的结论呢?比如政府说,我们现在的社会治安很不好,如果不判处死刑,情况会更差,老百姓可以理解,作为学者,就不可以轻易的相信这个结论。根据我国的情况,增加死刑的适用也并不能导致犯罪率的下降,例如:我国的伤害罪1982年全国发生20298件,1983年增设死刑后,1993年伤害案件增加到64595件,增长3.&18倍;重大盗窃案1982年发生14404件,1983年对盗窃罪增设死刑后,1993年增加到301848件,增长20.66倍。&&&&第四,许多废除死刑的国家,都以人权作为其政策根据和合法性依据。例如,鉴于二战期间意大利和德国法西斯滥用死刑、严重侵犯人权的教训,这两个国家战后很快就废除了死刑。下面还有很多例子,这里要详细讲一下南非。南非在结束种族隔离制度后,先是暂停所有死刑的执行,后又通过宪法法院裁决死刑违宪,最后终于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巧合,我们在97年的时候,也在修改刑法)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由于在废除死刑时南非的社会治安形势不好,尤其是暴力犯罪严重,因此社会上反对废除死刑的呼声非常之高,但南非国会还是顶住压力,同意了宪法法院院长的意见,即“减少暴力犯罪应通过创造一种尊重人的生命的‘人权文化’来实现”。&1981年,当法国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时,国内要求保留死刑的民意还很强烈,达到60%多,但当时的总统密特朗和司法部长巴丹戴尔等人认为,法国作为在世界人权历史上起过伟大作用的国家,现在却成为西欧唯一一个适用死刑的国家,这是一种很不光彩的记录,不符合他们的政治信仰,虽然有的人说密特朗作为一个政治家是一个骗子,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他保留了一个政治家的良心,在进行竞选的时候,他的顾问就告诉他,老百姓都是拥护死刑的,你不要急于表态,否则对你的竞选是不利的,但是他说,出于我的政治良心,我必须要告诉选民,如果你们选择我上台,我就要废除死刑。所以虽然我们总是在批评政治家,我认为他们还是有一些过人之处,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我们所关注到的,总是他的阴暗面。如果是我,我就作不到,我或许会先表示同意死刑,然后上台之后再说。因此,法国认为死刑应当立即地、无条件地、一步到位地废除。过去,包括西欧一些国家在内的废除死刑国还保留战时犯罪的死刑,但现在,“绝大多数西欧国家都已经认识到,即使在战时也不能适用死刑,因为这与他们对人权保障的承诺相违背。”在死刑这个问题上没有两条路可走,你不能说,平时一个价值观,战时一个价值观,如果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那么尊重人权,只有一条道路好走。&&&&我想即使我的思想是肤浅的,但是这些数据是真实的,这些数据也可以说明很多事情。第一个问题我想就说这么多,下面我想再用20分钟左右的时间对中国的死刑政策进行一翻剖析。因为这部分的内容太多,我不能一一进行论述,我只想讲一讲最后的结论。&&&&现在从官方到民间,都认为我们是在严格地限制死刑,在参加国际会议的时候,我们的代表也都申明,我们虽然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但是我们是在严格的限制死刑。但是,这个说的是太不严肃了。我认为,从当今国际社会对于死刑的态度以及我国死刑立法和死刑适用的实际情况来看,很难说我国奉行了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法律制度配制也好,对少杀、慎杀强调不够也好,其实都是某种政策观的反映。之所以说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不是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1.首先,在死刑立法上,过去的20多年是世界上废除死刑的运动取得从未有过的快速进展的时期,现在国际社会已经有一多半国家废除了死刑,即使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大多只将死刑罪名限制在极少数几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反观我国,从1979年到1997年,死刑立法却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成倍地翻番,将死刑适用扩大到许多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中,“使我国成为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虽然我不敢肯定中国是最多的国家,但肯定是最多的国家之一。这是就横向看。从纵向看,我国1910年改革后的《大清新刑律》规定的死罪才20余种,1911年辛亥革命后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规定的死罪只有19条,但时隔近一个世纪,在我们已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社会主义盛世,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死罪却是100多年前的3倍之多,&“我国刑法规定68个死刑罪名,确实太多。”这个能说是严格限制死刑?这是从立法上来说。&&&&&&&&2.其次,从司法上来说,在死刑适用上,国际上许多保留死刑的国家一年也难得判决一两个死刑犯,即使判决了,也还有种种救济程序,最后真正执行的微乎其微,但我国,据大赦国际的统计,1998年全世界有37个国家执行了至少1625人的死刑,其中中国至少占1067人;2002年全世界有31个国家执行了至少1526人的死刑,其中中国至少占1060人。司法实践中,“从重从快”提得多了,而&少杀、慎杀提得少了,至于确保少杀、慎杀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则更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特别是在各种专项“严打”、季度“严打”时期,死刑适用更是明显上升,例如,据公开报道,某省会城市在1999年的冬季严打中,仅1月13、14、15三日内即执行死刑31人。在“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驱动下,“不可多杀的死刑政策发生了动摇,死刑随之大量适用。从‘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演化到了‘可杀可不杀的也要杀’。”这是我的基本结论。&&&&&&&&本来这一部分的标题是“生活在一个没有死刑的社会我们准备好了吗?”后来我想还是现实一点的好,所以我还是提了严格限制死刑直至最后废除死刑。当然了,作为一种通论,学者们都认为在一个死刑罪名如此多的国家里一下子全部废除死刑是一种梦想。但是,我想说废除死刑也并非一定是百年梦想,世界上也不乏在很短时间内完全废除死刑的例子。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了废除死刑的行列,而且步伐是越来越快,并不一定非要通过一个缓慢的过程,比如说土库曼斯坦,在94、95、96年每年要执行100多个死刑,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之一,97年的刑法仍然规定了17个死刑罪名,99年土库曼斯坦的总统宣布暂停一切死刑的执行,然后以总统命令的方式,宣布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也就是说,废除死刑并不&一定要百年梦想。&&&&面对国际上废除死刑运动的势不可挡,中国在死刑问题上何去何从,亟待解决。应当看到,我们现在谈死刑问题,所处的国内外形势已经不能与过去相比了:从国内形势看,我们已经从激烈的革命年代进入和平建设年代,已经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已经从频繁地依靠运动治国进入依法治国。从国际形势看,现在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从少数变为多数,他们在联合国的支持下,高举人权和人道的旗帜,处于“主流派”的地位,在死刑存废之争中越来越占明显的优势;即使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对适用死刑持越来越严格的立场,真正在实践中频繁执行死刑的已经微乎其微。我国在死刑问题上“一支独秀”,会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后果:&&&&首先,容易与国际社会产生隔阂,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形象。社会主义本来应当是最讲人权的,是最应当尊重人的生命的,但如果世界上相当一部分死刑甚至是大部分死刑都发生在我国,就很难使人信服。也许我们会按照我们一贯的思维反驳说:我们判处犯罪分子的死刑,是为了保护更多人的人权。但这种说法在当今世界已经没有多大说服力了,原因很简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废除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的情况下同样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安全,相反,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执行死刑越多的国家,其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安全要好于那些不执行或者少执行死刑的国家。&&&&其次,不利于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合作。如前所述,欧盟已经禁止将有判处死刑危险的犯罪分子引渡给管辖国,其他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持类似态度,如大走私分子赖昌星逃到加拿大后,加拿大即以其有死刑危险为由拒绝引渡给我国。此种情形令我们“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如不承诺不判处死刑,外国就不会引渡过来;如承诺不判处死刑,又与我国刑法规定不相符合。总之,我们无法对这类经济犯罪分子适用死刑,不如对经济犯罪不设置死刑,而设置无期徒刑并加大财产刑的力度为好。”此外,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已经废除死刑,在一些涉港、涉澳的案件中,同一种犯罪在大陆受审和在港澳受审,结果悬殊,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和其他一些不好的影响。&&&&第三,死刑适用过多过滥,不仅会滋长当权者对死刑作用的迷信,忽略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忽视犯罪成因的多重性和复杂性,而且不利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健康、人道的文化,不利于树立尊重人的生命的观念。而且,死刑适用太多,还会导致罪刑关系的比例失衡,导致轻重不分,其结果不仅对犯较轻罪行的犯罪分子不公平,还会产生其他一些消极后果,如杀人得死,伤害也得死,还不如将伤害的人杀死,那样或许还可杀人灭口。另外,杀人过多,会使死刑逐渐变得见多不怪,人们对其强烈印象减弱,自然其威慑作用也就慢慢减退。&&&&第四,由于死刑误判不可避免,因此,判处死刑越多,其中风险就越大,而死刑一旦误判,后果将无法挽回。又由于死刑适用在地理、族群等方面可能存在的歧视,以及死刑犯在聘请辩护律师的经济实力方面存在的差距,因而很难保证被杀的人就一定是该杀的人。此外,古今治国者莫不明白:杀人太多,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谈到死刑问题,就不能不谈谈民意。前一段时间老家来人,他还是一个文学爱好者,说刘老师可不可以送我一些文章。我就把我刚发表在《检察日报》的关于废除死刑的文章拿给他看,他一看,就说,哎呀,废除死刑,这可不行,这是他的第一反应。后来我把文章给他看,并告诉他这死刑可能要误杀好多人。他马上说,对,我想起一件事情来,前几年我们去看一个妇女被执行死刑,在被押送去刑场的路上,那个妇女攀着囚车的铁栏杆大喊:老天爷呀,你长没长眼呀!后来她还是被执行了死刑,但是她的家属不断的上访,上年这个案子被平反了,国家还进行了赔偿,像这个样子,把人错杀了,这也太可怜了。&&&&所以,我认为,民意是可以受到影响的。我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在牛津大学边上的一个理发馆理发,给我理发的是一个伊朗的老太,因为我对文章结尾到底应该是赞成废除死刑还是严格限制死刑还拿不准,所以在理发的时候,我就问他,你同不同意废除死刑,因为我知道伊朗也是一个执行死刑很多的国家。她马上说,废除死刑,那可不行,在伊朗、英国有很多的强奸犯,他们强奸妇女、儿童,不判处他们死刑那怎么行?后来,我说虽然不判处他们死刑,你们也不会有什么危险的,因为我们可以把他们终身监禁,他们没有机会出来。她马上就说,那可以,只要我们没有危险就可以。通过这样两个例子,我想说的是,不能简单的利用民意,政府应该引导社会和老百姓朝着理性的方向去思考。不能简单的说,我是人民的政府,我是代表人民的呼声,我认为这是滥用了民意。&&&&下面,我还想讲一讲死刑的威慑力问题。&&&&1997年修订刑法时,王汉斌副委员长说我们还不能废除死刑,因为“社会治安的形势严峻,经济犯罪的情况严重,还不具备减少死刑的条件”,言下之意是保留这些犯罪的死刑,就可以有效地遏制和预防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和经济犯罪。这其实是一个关于死刑的威慑力的问题。对此,我们至少需要讨论两点:第一,如果我们真正树立生命至上、生命无价这样的观念,那么对于经济犯罪和一般的不剥夺他人生命的刑事犯罪而言,就没有任何理由对犯这些罪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有什么能与生命相等值呢?简单而言,只要树立了生命至上的观念,对死刑的威胁力就无须再讨论了,对一些非暴力非致命的犯罪,陈希同也好,胡长青也好,都不必要判处死刑。现在回头来看,因为贪污或受贿5万、10万的多的是,对他们都执行死刑,这公平吗?当然我不是说他不应该受到惩罚。有的因为盗窃几千块钱就被执行死刑,这也太可怜了。即使死刑有威慑力,也不能用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去预防一种不以剥夺生命为内容的犯罪。人道超越功利,这是底线,否则,我们就不好解释现代刑法为什么要抛弃历史上曾被广泛适用的肉刑以及盗者截手、奸者去势等酷刑,为什么要抛弃游街示众、暴尸街头等不文明的刑罚执行方法,因为若单从威慑的角度而言,至少是宁可信其有而不可信其无,其原因就在于“并不是所有符合目的的方法都是正当的”。&&&&第二,死刑究竟有多大的威慑力,有没有可以替代的办法。联合国在1988年和1996年组织的两次关于死刑与杀人罪的关系的调查中,(因为大多数国家都是将死刑限制在严重谋杀罪,对于其他方面的调查没有机会了,当然中国还有机会,但是联合国无法来中国调查,)都得出结论说:没有证据支持死刑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对此,我们似也不难理解: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终身监禁完全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从一般预防的角度,当整个刑罚的严厉性降下来,终身监禁成为最严厉的处罚时,想到要在监牢里度过一生,其威慑力应不亚于死刑。我认为,犯罪分子在犯罪的时候,他不会想到会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他只是想到会不会被抓住,再说,换成你我,不要说终身监禁,就是关上几年那也是不可想象的事情,更不要说是终身监禁,看不到出来的希望。现在我们的死刑是最高刑罚,如果我们把死刑降到终身监禁,那么,终身监禁就具有最大的威胁力,效果是一样的。我想联合国的结论是严肃的,是经过多次调查得出的结论。另外,一些废除死刑国家的经验表明,废除死刑并不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如加拿大,在1975年,也就是废除死刑的头一年,谋杀罪的比率为每100,000人中3.09人,但到1980年即下降到2.41人,1999年,也就是废除死刑后的第23年,下降到1.76人,比1975年低了43%。&&&&至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初步结论:1、死刑对于一切非致命的犯罪而言,无须考虑其是否具有威慑力,因其价值不等,应予坚决废止。2、死刑对于致命性的犯罪而言,如果单从等价的角度,似乎有其合理性,但由于人类文明早已将刑法从“以牙还牙”的单纯报应中解放出来,因此光具有等价性还不能成为其合法性的基础。这就需要进一步考虑其威慑力问题,如果能证明通过判处此类犯罪分子的死刑可以防止更多的无辜群众的被害,那么至少从功利主义刑法观而言,它是有其正当性的。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绝大多数研究结论都不支持这种观点,保留和废除死刑的国家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也没有能支持这一点,没有证据表明保留死刑的国家比废除死刑的国家的社会治安要好的多。&&&&下面谈一谈关于严格限制死刑的两个基本观点。第一个就是刚才已经提到过的,要废除经济犯罪和其他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甚至只将死刑限制在严重谋杀罪,严重谋杀罪,就像我刚才说过的,第一,政府应该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如果你该警告的没有警告,象我在英国看到很多警告,说为了预防犯罪,这里装有各种电子监控器,可能使你感到不舒服。我们到好,装了电子监控器就是不让你知道,就是故意要抓你。第二,被害人没有任何的过错。所以,就对严重谋杀罪适用死刑,因为政府与被害人都没有过错,从简单的报应的角度出发,就获得了合法性;而且,在政府与被害人都没有任何责任的情况下你还是要去犯罪,如果不判处死刑,有可能使得别的一些人也去犯罪。如果真的能够通过执行一个人的死刑,可以挽救社会上更多的受害者,我倒是对功利主义的观点持理解的态度,同意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请问,在哪一个案子中,犯罪分子要承担百分百的责任?所以,应该只把死刑限制在以&剥夺他人生命,国家、社会和受害人没有任何过错的,犯罪分子要承担完全责任的严重谋杀罪。&&&&第二个,是今天特别想讲的,就是严格限制死刑要在程序上对死刑案件予以特别关注。这里面主要将四点:1、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的机会。”虽然我们国家已经签署了该公约,但是这一最低人权标准在我国没有兑现。我们应当完善相关法律,给予被判处死刑的人请求赦免或减刑的权利,包括在宪法上增加大赦制度。2、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严重影响对死刑案件质量的把关。关于这个问题不想再多讲,但是我认为当务之急是要把死刑的复核权收回来,这里顺便讲一个我很不成熟的观点,一方面我坚持必须要把死刑复核权收回来给最高法院,这个没有问题,另一方面我在写这篇文章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世界上废除死刑大国难呀,废除死刑容易的是小国家。比如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也是有的州废除了死刑,有的州保留死刑,中国这么大的国家,如果在废除死刑的问题上,搞一刀切谈何容易。在现在收回死刑复核权比较难的情形下,如果有若干个省的省委书记、政法委书记能够真正的树立起人权观念,首先在他的那个司法区内严格限制死刑,这也不妨是一个思路。而且,在通过阅读一些文献,我还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在小的国家,比如古罗马的城邦,搞民主,大的国家都是搞专制,这个观点在文章中我并没有写出来,今天既然是一个交流,我就把我的这个观点也说出来。3、按照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关于保证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保障措施》等文件的要求,死刑不能适用于有智力障碍者,以及应对死刑犯确立一个最大年龄限度,超过这一年龄限度的,不能对其适用死刑,这两点我们的法律都是空白,应予补充。4、鉴于死刑案件的极大风险性,根据国外经验,我主张应确立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一致通过的制度,而不是一般刑事案件的简单多数通过,这里有我们诉讼法的专家,待会还请你们批评我这个观点。另外,我国现在的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太显仓促,必须在死刑判决后规定适当的期间,以便被判处死刑的人能这一期间继续寻求救济手段,同时,也便于法院发现错误和来得及纠正错误。还有,在证明程度上,必须确立起对死刑案件要达到百分之百的无可置疑的程度这样的要求,如果普通刑事案件可以在达到98%、99%的证明程度下即可定罪的话,也就是说,那么死刑案件只要有一丝怀疑没有得到排除,就不能判处死刑。从刑事诉讼法和法学理论上,我们现在都主张疑罪从无,这里有诉讼法专家,我谈这个问题当然是班门弄斧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案子能是百分百的呢?说到99%我还可以从无,这个能作的到吗?我的结论是,在死刑案件中,如果证明程度达到了99.9%,可以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绝对不能是死刑立即执行。至于落实二审开庭审理、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保证证人的出庭作证和被判处死刑的人的刑事辩护权等,更应作为重中之重来加以优先强调。&&&&最后,还想借这个机会谈谈我国限制和废除死刑的路径问题。在我看来,有三种路径值得考虑:1、宪法路径。综观国外经验,许多国家都是通过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和适用宪法来实现限制和废除死刑的政策目标的。在这方面,我们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宪法文本资源的缺乏,建议在修改宪法时,当然我不赞成频繁的修改宪法,现在既然每次党代会都要修改宪法,我也就顺便加上这么一个建议,增加“公民有生命权”和“禁止酷刑”的规定,以便在必要时用它们来限制和废除死刑。当然死刑是否属于生命权和酷刑的问题,在结实上还有余地。我们现在加上,并不是要求你马上就废除死刑,但是可以随着时代精神的转变,来加以利用。二是宪法适用机制的缺陷。在我国,还没有宪法法院这类机构,对各种违宪的立法和司法行为还缺乏有效的制约,如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新刑法生效后继续下放死刑复核权的做法,本来是可以违宪审查来宣布其无效的,但目前我们却无法做到这一点。因此,要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的宪法适用机制。2、刑法路径。即通过修改刑法典来取消部分或全部死刑罪名。当然,也可借鉴法国等国家的经验,先通过取消某类犯罪如经济犯罪的死刑或彻底废除死刑之类的单行决定,然后再考虑刑法典做相应地调整和改革,也就是说,如果修改刑法典需要各种讨论等等,特别是在中国,领导意志对立法有很大的影响,如果能够推动先通过一部单行法废除死刑,然后再考虑怎么样来完善刑法制度,法国就是这么做的,当时也有人建议和刑法协调,但是法国总统密特朗认为,这样那么一搞,就复杂化了,这样我先废除死刑,其他一切好办,慢慢来。这也是一个思路,不需要你争论修改刑法,争论上几十年或上百年,我首先通过政治意志解决问题,然后在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学者来解决下一步的问题。这样做的一个好处是可以先集中精力来辩论和讨论死刑存废的问题,以免将其他一些问题带进来而使问题复杂化。3、司法路径。可以考虑在不变动法条的情况下,在司法中逐渐收紧某些死罪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使之慢慢地变成死亡条款,甚至在中央决策层的支持下,将所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都改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从而发挥我国死缓制度在废除死刑进程中的特殊作用。&&&&我的文章的基本结论就是:是什么判处死刑的死刑?是人权。我就讲到这里,谢谢。&&&&&&&&二、主持人评论&&&&国庆节将至,是一个节庆日,所庆日也将至,又是一个节庆日,在中国古代,每逢节庆日是要大赦天下的。在这个节庆日将至的时候,我们听到了一个关于死刑的讲座,好在不是主张增加死刑,而是要减少控制死刑,直至废除死刑,所以和节庆日还是比较合拍。&&&&&作为主持人,我应该说点什么,但是从公告上大家可以看出,我不是合适的人选,合适的人选应该是陈泽宪教授,从在座的各位来看,我也不是合适的人选,合适的人选应该是欧阳老师,无论是从前辈学者的角度来讲,还是从语言沟通的角度来讲。还有一个不合适就是时间上,刘仁文教授慷慨激昂地演讲,也是高效率地利用个时间,现在已经过了11点半了,如果我作为一个外行再说一些不到位的话,那就不合适了。所以,我想把时间留给在座的各位,我们直接进入大家发表评论或提问的阶段。&&&&&请大家就刘仁文先生的演讲发表评论或进行提问。&&&&&&&&三、与会者讨论&&&&&欧阳涛研究员:刘仁文今天的讲座是关于世界各国的死刑政策的走向,再一个就是联系到我们国家,我国的死刑比较多,因此他提出一个建议,就是能不能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是这就引起一个问题,因为我们国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基本上没有一个被执行死刑,因此我们国家也就基本上废除了死刑。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把死刑严格限制在严重谋杀,但是我们国家还有一个比较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个中间也有很多非常严重的犯罪,如果一个都不执行死刑的话,我觉得这个里面还是有点问题。我提出这个问题,希望主讲人能考虑一下。&&&&刘仁文副研究员:因为时间问题,我用两句话给您解答一下好吗?欧阳老师。通过死缓达到废除死刑正是我的主张。但是这个和彻底废除死刑还有不一样的地方,那就是,刑法中还保留了死刑立即执行,在危急的时候,政府还可以加以运用。&&&&欧阳涛研究员:对于我们国家的死刑问题,历来有很多的争论的问题。例如,对于经济犯罪判处死刑,早理论界就有很大的争论。再有一个问题就是判处死刑的程序问题,本来在我们国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但是现在省的高级法院也可以判处死刑,甚至可以复核死刑,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97年开中国刑法学年会的时候,刘仁文曾经写过一个报告给中央,建议将死刑案件收回到最高法院来审判,但是直到如今,还是没有什么改变,下面的法院还是在审判死刑案件。最近,最高法院有个同志写了一篇文章,主张应当将死刑案件收回到最高法院。我是同意这类观点的,死刑案件应当由最高法院来审判,不应当由省高级法院来审判,因为判决死刑、执行死刑的标准各个省都不一致,这也是判决死刑比较多的原因之一,如果有最高法院来审判的话,标准就一致了,死刑就会适用的少一些。但是能不能实现,还是要看中央的意见。&&&&黄芳副研究员:听过刘仁文教授的演讲,尤其是其中所列举的一系列的材料,非常受启发。其实,关于死刑的问题,在我们国家一直有激烈的讨论,当然是在学界,就如有的人说的,教授是什么人呢,就是最爱提意见,但是得不到采纳的人,所以如果想真正达到目的,还必须得到司法界、中央的支持,否则也就只能停留在讨论的层面。刚才刘老师也谈到了,应该从程序上严格限制死刑,我同意这种观点,因为现在从实体上,的确很难有多大的进展,我甚至感觉是不太可能,无论是领导,还是老百姓,观点的转变总是需要有一个过程,所以现在可行,就是从程序上进行限制。在这个问题上,王老师,我想听听您的高见。&&&&王敏远研究员:在这里,我只能给你一个简单的回答。所里有一个博士后,我建议的,他的选题就是死刑的程序控制,我相信他的出站报告会回答你的问题。我也非常赞成从程序上控制死刑,从程序的一开始,从证据的收集,刚才刘仁文也讲到了。原最高法院的副院长刘家琛一直都主张,死刑案件一定要办成铁案,从证据的收集上,到死刑的判决上,再到死刑的复核,在实体法还规定的死刑的情况下,怎么样从程序上来控制死刑,这是比较大的一个题目,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并不复杂,很简单,是一个舆论的一个题目。如果要详细的说,不是一个合适的饿时间,也不是一个合适的地点,所以我只能说抱歉了。&&&&这里,刘仁文我给你提两个意见。第一,我们国家在废除死刑这个问题上,在我看来,已经有个巨大的进步,在那里呢,我门的普通盗窃罪已经没有死刑了,这个犯罪死刑的废除,我想你应该是太清楚了,这个进步是怎么来的,还值得你进一步的研究;第二,刚才你说到,在日本,关于废除死刑的话,该说的都说尽了,那么在国内应该是还有话没有说尽,我的问题就是什么话还没有说进呢?我是赞成废除死刑的,甚至是立即废除死刑,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认识,一个是从观念上、舆论上、宣传上,我觉得在这一点上,不怕重复别人的话,还有一个就是从学术研究上,那就是要说别人没有说的话,比如在日本,该说的都说了,那我们国家,还有什么没有呢?我觉得你应该继续深入下去,这应该是很有价值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你刚才说到的民意问题。政府不可能在任何问题上都不顺应民意,当然有的问题政府也不顺应民意,比如计划生育,就是先用强制的手段,然后进行引导。但是不是在任何问题上政府都可以这样做,比如死刑问题。法国总统密特朗废除死刑的时候,有60%的反对,这是在数量上,但是强烈程度我们可能还不太清楚。在我们国家,在数量上,在保留强度上,到底是怎么样的,我们不知道。提这个问题,我就希望你的下一个研究是一个实证研究,通过实证研究,我们说的话才有一些更实在的东西,而不是仅仅提出一个新的观点,把复核权收回到最高法院,这个是法学界早就有的观点,当然不是说它不重要。我们要的不是新的观点,而是新的结果,可以从很多方面来实现。你今天谈了很多新的东西,但是要从舆论宣传上和学术创新上作区分。&&&&现在我们国家缺少的,并不是学者的观点,而是实证研究。&&&&刘仁文副研究员:恰恰在这个问题是,是我们国家没有说尽的话的一个重要的方面。&&&&黄芳副研究员:前不久人民大学搞个一个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讨论,专家们就此写了很多文章,法制日报准备开辟一个专栏,用两期刊登这些文章。但是中央认为,这样会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动荡,因此,虽然法制日报都排版好了,又砍掉了。&&&&王敏远研究员:借用黑格尔的一句话,有什么样的国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再延伸一下,就是有什么样的国民,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我们的国民是这个样子,所以我们的法律也就是这个样子。当然这可能是一个过于简单化的、机械的描述,但可能还是有相关性的。&&&&我想,如果给政治家巨大的荣誉的话,他可能也会有更大的勇气,比如汉文帝,废除肉刑,彪炳青史,真正的意义不说,反正是他曾经提出废除肉刑,而且也废除了肉刑。&&&&进修学者:我不是学刑法的,但是听了刘老师的讲座,感觉很有收获。我想在废除死刑这个问题上,还有一个因素应该提到,就是关于民意,我觉得在中国,民意或者说观念,从上而下的影响是很重要的,但是现在中国的领导层在死刑的问题上,还是很功利性的。我认为,刘老师的讲座,可能还是没有涉及到废除死刑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刘仁文副研究员:你说的是。&&&&进修学者:我不同意刚才这位同志的观点。因为死刑能够有什么作用,刘老师的讲座其实已经提到了,没有证据证明死刑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我认为,执行死刑,可能会导致罪犯孤注一掷,不顾后果,比如刚才刘老师讲的入室盗窃的例子。我们中国有句古语,叫生不如死,我觉得终身监禁可能比死刑更具有威慑力。&&&&刚才王老师讲到从舆论上进行宣传、从学术上进行创新、从实证上进行研究,我觉得很好。尤其是从实证上进行研究,非常有意义,但是也很难,就象刘老师刚才所说的,大赦国际对我们国家的信息量的掌握就有限,就不完整。对于学者而言,应该从什么途径才能达到研究的目的,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还有舆论的问题,也需要正确的引导。比如最近争论比较多的刘涌的案件,为什么他被该判死缓而他手下的喽罗就被执行死刑?该判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我觉得这个就没有向公众说明。&&&&&&&&王敏远研究员:虽然死刑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论题,但是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也只能讨论到这里。希望刘仁文教授在节庆日前的精彩演讲能为我国限制死刑、废除死刑作出重大的贡献。谢谢刘教授。&&&&刘仁文副研究员:谢谢大家
备注:转载于中国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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